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援助制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摘要:在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解决问题的方法过于偏激。而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为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调解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我国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有待完善。文章针对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进行调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农村;现状;建议
一、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为了了解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特地前往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主任(系司法局驻法援中心负责人)进行访谈,内容包括承办法援案件的补贴、有无回访机制等方面。同时笔者还针对性的发放调查问卷,包括对法援律师和农民群众的两类问卷(线上和线下),其中“律师”问卷回收42份,“农民群众”问卷回收100份。下列数据与所述内容以该调查结果为准。
(一)立法层面
1.在现有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中,缺乏系统化和具体性的规定
法律援助制度规定于《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中,并都是从一个大的范围去规定,而没有对其进行细化,也没有对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系统化和具体性的阐述。事实上,城市法律援助制度与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农民群众在知识、资金等方面处于弱势,在理性对待和解决问题方面仍需努力,也正因为缺乏系统具体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城镇化建设论文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民间纠纷概述
第一:与土地的关系密切。与传统的民间纠纷相比,城镇化建设中的民间纠纷大都与土地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以土地为核心,土地流转,房屋拆迁补偿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如今农村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更是承载着一种社会保障的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受到了冲击。第二:调解难度加大,内容复杂且易激化。由于城镇化建设对农村原有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产生的纠纷大都涉及到人们的根本利益,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有效的化解纠纷双方主体之间的矛盾。同时,农村民间纠纷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这些纠纷一旦解决不好,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如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有的甚至酿成刑事案件。第三:纠纷牵涉的主体多元化。以往的纠纷的主体大都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的纠纷主体的另一方往往涉及到村干部,企事业单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纠纷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而且大都与政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民间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待提高
农村的实践表明,现有的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的。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纠纷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其一,农村纠纷调解组织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其二,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制度不规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专职调解人员的比例相对较低。
(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文明程度。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却发展缓慢,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援助更是不为广大群众所熟知。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满足社会对其的需求,且自身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而且存在方向性的错误,在收入水平较高,信息接受渠道较广泛的城市地区宣传的较为到位,在经济收入较少,信息来源较为闭塞的广大农村地区却较为糟糕。第二,法律援助标准不符合实际。经济困难是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之一。经济困难的标准主要适用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来衡量,这样的标准不符合实际,致使许多经济收入徘徊在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的群众得不到援助。第三,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援助经费是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物质保障。没有充足的援助经费做后盾,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很难实现。
市司法部门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各科室、处、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为建设“法治”、“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市司法厅(局)有关法律援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党委政府工作为中心、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保障民生为重点,坚持矛盾化解、管理创新、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的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管理指导、优化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具体体现。年全局上下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要不断创新思维,开拓进取,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一是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做到应援尽援,并根据我市实际,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要及时掌握分析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来电来访群众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坚持正面宣传,疏导分流,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要通过加强必要的信息数据分析,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对于各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关稳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时依法办理、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法学实践教学阐述
虽然未见有明确区分,但总体上来看,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大致可划分为三大部分,即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性课程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其中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是指在理论性课程(即以教师理论讲述为主的课程)内适当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即在教师理论讲述的过程中穿插安排学生进行相关案例分析、热点问题讨论等内容;实践性课程是指以学生实践为主的课程,如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是指未在高校法学课程设计范围内的在教师指导下的由学生自主自愿开展的实践性活动,如组建法律援助社团对外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活动等。但由于各高校在重视程度上并不一样及在具体做法上并不统一,法学实践教学平台总是面临这样或那样的许多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加以面对及解决,本文择其突出者加以论述之。 一关于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从实验实践教学的角度出发,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理论课程如何合理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哪些课程宜单独设置为实践性课程?教学内容应在多大程度上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考虑的是: 第一,合理安排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内容。理论课程涉及到有案例的,可安排进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锻炼学生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的一种非常理想的方式。除此之外还可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从课程内容角度出发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这除了能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外,还能增强学生归纳和分析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增设实践性课程。对于理论课程中的诉讼法课程,一般都会安排模拟审判内容,但因为课时量限制,模拟审判的开展并不是很充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1]。考虑到模拟审判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宜将《模拟审判》单独设置为一门课程。另外,《证据调查》、《调解技能》等也有必要单独开课。 第三,慎谈“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常见有这样时髦、流行且貌似真理在握的批评,说高校法学教学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这种批评(权且称这种批评论调为“脱节论”)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其所指问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高校法学院系及教师们采取措施缩小教学内容上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但也不宜夸大这种批评,因为就“脱节论”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几个值得商榷之处:其一,理论没有学好,造成不会实践。这一情形其实不能归咎于高校教育,而只能怪罪于其个人;其二,从发展后劲来看,在高校把理论学好了,在实践中再学习实践技能,其发展后劲往往大得多,反之,则要少得多;其三,高校不是职业培训机构,其没必要也没可能承担职业培训技能的重任。 因而理论与实践必然会存在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其四,为什么这种论调在目前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30年前法学教育刚恢复时,高校中甚少像如今这样开展实践教学,但为何那时受到的“脱节论”批评远少于现在?那时培养出来的人现今有相当一部分都在实践部门工作且出任要职,我们能说他们实践能力差吗?显然不能这么说。其五,是否所有理论都要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世界上有很多大师的理论,看起来与实践并没有很直接的关系,但仍然受到很多人的顶礼膜拜。这说明理论并不是一定要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其价值。因此,我们虽然要注意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但没必要特别刻意强调这一点,实际上这种完全的结合也没有可能,因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二者之间明显存在异质性:法学教育强调做人,法律职业侧重做事;法学教育强调广博,法律职业侧重精专;法学教育强调先验,法律职业侧重经验[2]。 二关于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 高校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大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在高校管理部门的许可下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相关活动的学生组织。法律援助社团就属于高校学生社团之一。而法律诊所在高校是以课程方式开设的,这门课程的特点主要有:学生面临的问题情境等同于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学生必须亲身处理这些问题;学生必须与他人互动以尝试认识和解决问题;学生的表现将经受深入、挑剔的评论[3]。从实际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法学院校组建了学生法律援助社团,也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供学生选修。法律援助社团会对外开展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活动,法律诊所也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在学生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的关系方面,似乎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譬如说,如何合理安排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二者的法律援助活动以避免发生冲突?法律诊所的学员是否有必要从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中选拔?法律援助社团的活动应如何适当安排以提高社员的实践能力?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的做法有: 第一,法律援助社团对所有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开放,所有学生办理一定手续后均可成为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参加法律援助社团组织的活动。这样社员们过一段时间后就能积累一些法律实践方面的经验。法律诊所的学员只能从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中选拔,以保证录取学员有一定实践经验,从而有能力参加更高层次的法律诊所训练。 第二,法律援助社团接受一些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询,较复杂的交给法律诊所学员处理。接受咨询时定期指派教师共同参与,由教师示范,事后作讲解。法律诊所的学员可以出庭案件,但法律援助社的社员不可以。 第三,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可共同举办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对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如宣传新颁布的法律、向社区居民宣传禁毒法律知识、法律下乡活动等,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可共同举办。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共同举办法律宣传活动至少可以产生以下几种效果:一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宣传的人多因而宣传的面会宽一些;二是能够加强法律援助社团社员与法律诊所学员之间的团结,因为共同参加活动有利于提高团结力;三是可以发挥“传、帮、带”作用,在经验相对较少的法律援助社团社员遇到不能或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经验较多一些的法律诊所学员能够及时帮助其释疑解惑。#p#分页标题#e# 三关于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能够检测学生在校学习的效果,而且能够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还能够协助学生了解社会。况且毕业实习已作为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一个必修环节,这本身就已说明了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毕业实习还是涌出了许多问题。且不论不同高校的做法不统一,如有些高校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有些高校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不管是集中实习还是分散实习,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两张皮”,没有有机结合。毕业实习时几乎不考虑毕业论文的问题,即使考虑也很盲目,更不用说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积极收集素材等;第二,毕业实习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等有一定冲突,相互产生影响。 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能正确对待二者的关系,因而出现问题,如有些学生宁愿花较多精力在考试方面而对毕业实习抱应付态度,另有些学生则因毕业实习耽误而在参加这三类考试时未能取得较好的成绩;第三,学生毕业实习主要是为实习单位充当“临时工”,业务锻炼很少。实习单位在实习学生到来时,主要安排端茶倒水跑腿、打印复印、整理装订案卷、参与案件评查等其他工作,学生真正进行业务实习的机会很少;第四,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未能充分利用。很多高校规定,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时,应当同时做一些毕业实习材料,如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复印实习单位案卷等。但这些毕业实习材料在做完后,除了在毕业实习考核时有人检查了一下之外,就似乎再也没有人去关注了;也没有分门别类归档以便供人查阅,而是随便堆放,即使有老师有心去查阅以便积累研究素材,也没有可供方便查阅的途径。简单一句话,就是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未能充分利用。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上述问题,至少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以集中实习为主,适当允许分散实习。分散实习的最大问题是很难有一种有效的考核方式,毕业实习的质量难以保证。为保证毕业实习的实习质量,毕业实习还是宜以集中实习为主,指派带队老师全程督促。但为缓解学生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等考试的压力和尽量避免其与毕业实习的冲突,可考虑分批实习或允许参加各类考试的学生分散实习。分批实习仍然属于集中实习,按集中实习有关要求进行。对分散实习,学院可不负责为其联系,也不指派带队老师,学生实习过程由实习单位监控。分散实习的实习单位只能是学院的实习基地,不能找其他单位,以保证分散实习的实习质量。 第二,以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为主,适当允许到其他单位法务部门实习。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要培养的人才不仅仅是高素质法律理论人才和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选择这种发展方向的学生应当到法院和检察院实习,还需要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管理人才。因此,扩大毕业实习单位的类型,如扩展至新闻媒体、企业等单位,而不使其局限于法院和检察院,是有其必要性的。学生可依其兴趣及其将来可能发展方向选择去这些单位实习。 第三,以业务实习为主,适当兼顾其他工作实习。各实习生来进行实习,最重要的就是学习。实习过程中所进行的学习与在学校课堂上所进行的学习是不一样的:前者需要适当地关注法律以外但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问题,而后者可能较多关注法律本身的问题。这二者的结合可以达到耶鲁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斯温(ThomasW.Swan)曾经指出的效果:“如果法学院的毕业生要想得到充分的训练以扮演法官、立法者和律师的角色,法律学习就不仅要像一门科学和一种人文学习,而且需要更多地关注许多法律-政治问题的解决,这些问题反映着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空前快速发展。”[4]但不管怎样,实习过程中所进行的学习与在学校课堂上所进行的学习的相同点都是学习。不能本末倒置,关注了学习以外的其他问题而把学习问题给耽搁了。实习时要注意关注司法实践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物事、具体有哪些程序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司法实践与所学理论究竟是否有差距、有什么样的差距、这种差距能否缩短甚或减至于无、怎样缩短,司法实践受哪些法律以外的问题的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具体有怎样的影响,等等。实习导师往往都有自己的份内工作要做,不可能有太多时间盯着实习生进行指导,因此实习生要主动些,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可以主动去问以求得解答。实习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实习点各种条件进行学习,如多旁听庭审、多阅读案卷等。多听多看是有好处的。在实习过程中可能会遇上导师要求做复印、装订案卷等事情的情况,不要倚重自己本科生的架子,因为这些事情看起来简单而不愿去做。切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讲一个事情可能会让实习生对此有所启发:曾听一位法官反映说实习生连公章都不会盖———盖不正。复印、装订案卷等只是看起来简单,其实在善学习的人看来,这里面可是蕴藏着很深的学问,因为在复印、装订案卷等的过程中,可以把相关材料上的内容看一遍(即使时间紧急也可以粗略地用眼扫一遍),看材料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实习单位既然有整理装订案卷等其他工作的要求,说明整理装订案卷等其他工作就是实习单位工作的一部分,那对这一部分工作进行实习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出于学生业务实习提高业务技能的需要,可以适当要求实习单位必须保证实习学生有业务实习的机会,这种要求应当是硬性的,不能因其他事情而削弱。 第四,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结合起来。要求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之前,就明确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学院按其选题方向为其配备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在毕业实习时如何收集写作素材为毕业论文写作做准备,并帮助其明确具体写作题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相关案例,并尽可能地与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以了解实践当中相关制度的运作状况、产生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这样,学生的毕业论文写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有血有肉”,写出自己的观点并运用实践中收集的素材进行论证,一般都不可能去抄袭。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对学生毕业论文要求进行改革,即不以理论性学术论文为主,而以案例分析报告为主。#p#分页标题#e# 第五,充分利用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时,让学生做毕业实习材料,这个方法非常好。 据笔者作毕业实习带队老师时对毕业实习材料的检查来看,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仅是为应付检查而做,但有些学生还是做得很认真的,还有些学生虽然开始做时是抱着应付的态度但后来却越做越认真。这些做得认真的毕业实习材料,既记载了学生的实习情况如实习内容、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情况等,又反映了学生实习时的心路历程,还能看出学生对实习的建议等,很显然都是非常有价值的,是不可多得的研究素材。因此,让学生毕业实习时做毕业实习材料这个方法应当继续保持,并且在学生做完后派其他学生在专业老师指导下分门别类归纳整理,交存资料室,开放给师生研究学习,以使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能得到充分利用,发挥其应有价值。
值班律师制度研究3篇
值班律师制度篇1
为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落实贯彻,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积极作用,合理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强化人权保障,细化司法保障,推动司法公正,2017年8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国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特点及社会价值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和实现法律的公正,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之下,各地司法部门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地派驻值班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申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意见》强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讼诉中发挥专业职能作用,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诉讼权,也促进了司法公正。而且也配合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配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等中央文件,与之相链接为一个整体,《意见》指导各地将实践中经过验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规范甚至制度,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几个重要方面,比如工作职责、如何运作、监管模式、保障服务等都作了规定。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一是参与的浅层性。我们关注《意见》所限定的服务内容就会发现,要求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只包括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浅层次,有限的服务。最核心的辩护服务则不属于值班律师能够涉足的。因此可以说,值班律师的地位和辩护律师一高一低,他不能对整体案件做细致介入。二是对广泛服务的强调。值班律师面对的对象,一定是全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可以在无任何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无偿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并和他们的经济状况、涉及的犯罪类型、可能刑罚的轻重无关。三是服务的多样性。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虽然是提供法律咨询和转交法援申请,在目前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活动中,值班律师还可以在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出席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另外,值班律师在排除非法证据环节,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值班律师还可以对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代理申诉控告。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摘要:当前,农村环境污染呈现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彼此叠加、工业污染与农业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响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发挥,因而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这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民的环境权益的保护不具可持续性,亟需构建适应农村现实情况的法律制度,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司法局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
2019年县司法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优势,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法治建设、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等工作,为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新时代开创了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一、2019年工作回顾
(一)发挥职能,服务人民
1.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开展好“法律八进”工作,利用春节农民工返乡期和乡镇圩日,深入乡(镇)村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在“3.8”、“3.15”等时期,联合各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九月在全县集中开展《保密法》宣传月活动,开展百万网民学法考试活动。今年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县各乡(镇)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和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受训人数3900多人,共开展“送法下乡”活动61次;各乡镇法治副校长开展校园法制讲堂82余次;开展“送法进重点工程”宣传活动20余次;组织律师送法进企业9次。2.扎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实现“一站式”窗口服务,节约司法运行成本。各乡(镇)设立法律服务站,中心村设立服务点,缩短了服务距离,提高了服务效率。今年以来,共接待群众来访623人(次),信访721件,电话咨询352人(次),调解矛盾纠纷215件,其中医疗纠纷2件,调处成功率为100%,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89件,受理公证245件,提供上门服务98次,为群众提供其他法律服务124件,较好的化解了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劳资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打通了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推动形成遇事找法、维权靠法、办事依法的法治环境。3.大力做好提升公众安全感满意度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深入开展满意度提升工作,压实责任,分配任务,各司法所坚持上户开展宣传,节假日、圩日联合其他部门集中宣传,对所有司法行政干警分配电话走访任务,上半年我县司法行政满意度工作在全省排位中有了较大上升。今年以来,累计电话走访数5万余人次,对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案件回访895件,向全县“两代表一委员”、县直单位及各乡镇领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村(社区)干部、学校校长等多个层面寄送了1000多封书面感谢信,利用手机短信向全县30多万手机用户发送感谢信。4.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上级要求及部门职能,对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刑满解戒人员进行谈话,深入摸排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在微信公众号上开展“以案释法”宣传,组织司法行政干警及律师到乡镇、单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案释法”宣讲活动。截至目前,摸排社区服刑人员757人次,刑释解教人员1013人次,均未发现涉黑涉恶现象。5.大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破解矛盾难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交通调解委员会作用,派出专人在交警队开展交通事故调解,大幅度缩减了调解时间,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今年以来,各乡镇化解矛盾纠纷678件,交通事故纠纷186件,医患纠纷7起,农民工纠纷4起,重大信访积案4起,挽回经济损失1168万元,对我县综合治安治理起到了较大作用。6.大力加强重点人群帮教管控进一步完善了“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加强了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制定了社区矫正“请示报告制度”、“奖惩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等。在国庆、两会等重点时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点验,严肃管理纪律,严格落实矫正措施,通过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方法,形成一套有效管用的管理机制,对违反管理制度的重点人员按规定严肃进行处理。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工作网络,做到刑释解戒人员必接必送。11月29日,我局组织人员到赣州监狱开展联合帮教,对赣州监狱籍在监服刑人员进行帮教,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今年以来,接回省内刑释人员104人,省外刑释人员27人,入矫46人,期满解矫44人,现有在矫人员99人,完成远程会见53人次,发放刑满释放人员生活补助119695元。7.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根据“能援则援,应援尽援”原则,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确保困难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传递司法行政正能量。截至目前,共办理赡养、工伤、农民工维权、刑事等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14件,解答法律援助咨询1600余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680余万元。8.全面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坚持抓好公证业务办理,努力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积极为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公证服务。组织公证处业务骨干参加省、市公证业务培训,提升了业务人员业务水平。通过针对特殊人群采取窗口预约和电话预约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力量专人限时办理老年人遗嘱等公证事项,适当减免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对象的公证费用等多种措施,为困难群众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推进便民公证服务。今年以来,县公证处已办理公证业务392起。9.加强律师队伍监管管理。一是强化对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管。我局积极履行对法律服务市场监管职责,组织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召开规范全县法律服务市场工作会议。加大对律师、法律工作者所办案件满意度进行全部回访,对当事人不满意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要求办案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对存在“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二是坚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工作,我局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管理,积极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今年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法律顾问169家。10.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机构改革以来,我局高度重视,配强法制股工作人员,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合法性审查、信访复查等工作。目前,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排在全市第一位,并在全市工作会议上作先进典型发言。11.大力完善基层基础建设。为了让基层司法所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我局积极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建设工作,现有16个司法所完成外观规范化建设,尚有2个司法所未到位,基层基础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最近被市局推荐至省厅表彰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
(二)坚持学习,加强党的建设
1.深入学习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章》、《宪法》、《保密法》等学习教育活动。今年我局深入开展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章》等学习教育活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每月全县司法行政例会前,进行台前半小时学法考试制度。通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提高全局党员政治理论素质,为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2.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一是组织全体党员参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确保主题教育宽度,提高受教育党员覆盖面。二是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四中全会精,瞄准重要学习篇目,深入学习了党的报告、党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等重点篇目,将读书、思考、交流相结合,进行集中学习、集中交流研讨。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社情民意,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三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班子成员对照党章党规、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等,结合工作实际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精准施策,抓好问题整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局班子检视出问题13个,已整改11个问题,班子成员检视问题55个,已整改42个问题。其中,关于基层司法所外观规范化建设这个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我局已将全县16个有条件的司法所按照省厅要求建设到位,这项工作在主题教育期间,被市局推荐至省厅表彰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3.线上线下结合开展学习。一是我局坚持用好江西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强国APP等学习平台,在网络是进行日常学习。二是坚持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制度组织干部集中学习。三是每月司法行政例会上安排干部台前作“岚山读书”活动交流发言。4.积极配合政治巡察。7月份县委巡察组对我局进行政治巡察、干部作风巡察,我们积极支持、全力配合,对巡察出的五大项十二个问题都已整改到位,经请示巡察组同意认可整改到位。5.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作风建设。今年我局制定出台了《县司法局机关干警2019年“千分制”考核考评方案》、《县司法局2019年度基层司法所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方案》等文件,为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按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继续严格实行干部管理苗头提醒、打招呼制度、干部跟踪和互相监督制度、谈心和诫勉谈话制度以及基层司法所干警不定期查岗等制度,常态化开展干部作风建设。
(三)服务大局,发挥作用
司法局双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及中央、省、以及我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平安”创建活动为主线,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以推进政法部门包片走访宣传“四不漏”为突破,对公众安全感和政法部门满意度测评中突出问题进行集中、全面、彻底整治,切实提高司法行政质效,为建设美好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的法治环境和优质的服务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司法服务举措。
一是举全局之力深入村落、企业宣传走访,不留死角送政策送服务。按照“四个”一责任体系落实对我局责任乡镇村、市直单位、园区企业的“双提升”工作任务。即“一个班子成员、一个基层司法所干部、一个科室干部、一个综治责任主体”对应一个行政村、一个市直单位、一个园区企业。“双提升”工作事关发展形像,事关人民群众获得感,要求村村有部署、处处有痕迹、家家能知晓、户户会参与。所有村(居)必须宣传造势,尤如“扫黑除恶”宣传工作遍布角角落落。所到之处、所进农家亮明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留下联系号码便利群众求助需求;所见百姓,务必细心告知其《政法服务指南》、《一封信》的作用;对有条件的群众,告知其如何使用《服务指南》及《一封信》上面的二维码;正确引导群众认真接听省民调电话(必须让其熟知电话号码)、客观评价政法部门工作、实事求是为家乡点赞。
进村入户的干部要耐心听取群众对市委、市政府特别是政法部门工作的意见或诉求,对收集的民意与诉求务必认真疏理、建立台账、及时反馈。
二是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整合媒介宣传多方渠道,充分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基层调解、法律援助、公证特色服务、全民谱法、作风建设”等方面拍摄司法行政宣传片,通过融媒体中心、街面LED显示屏多方位展示司法行政工作实况;利用《法治第一线》、《有话好好话》等法制栏目,向群众介绍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便民利民举措、帮扶助困亮点;通过广播之声、报刊、墙报、新闻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传播司法行政典型动态;整合重大项目工地围栏、市区、学校、医院宣传平台,打造覆盖城乡的法治文化及“双提升”工作宣传阵地,提高司法行政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知晓度与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