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意识宣传教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农民工的法律常识教育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农民工法律常识教育思考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 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 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 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 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 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 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 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 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 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 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p#分页标题#e#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 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 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 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开展思路
概念界定
网络:目前学者们对网络的定义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主要指狭义上的互联网网络;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不仅包括互联网网络,而且还包括现在各种各样广泛流行的手机移动网络。网络作为一种时代的产物,其具有快捷性、开放性、共享性、互动性、虚拟性、平等性等特点。法制教育:中国学者认为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各种各样的教育形式与手段,使公民知法、守法、用法,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形成守法、用法与护法的良好习惯,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有学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是指高等院校对非法科专业的学生进行的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教育。而有学者则强调高校法制教育是高等院校以国家法制教育方针为指导,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在校学生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指高校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其以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增强大学生社会法治观念为宗旨,从而培育“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21世纪合格大学生。
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完善,网络教育已经成为国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方向。而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意识形态教育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共识。在国外的学校教育当中,法制教育一般包含在政治教育之中。在美国的法制教育中,注重加强大学生对民主、平等、自由等思想观念的传授,利用公民课比如“制度—社会结构”等重要课程传播美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及其优越性,让大学生自觉喜欢与认同美国。美国除了开设必要的学校课程以外,还非常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提高大学生的思考与实践能力为目的,综合运用宗教仪式、政党宣传、社区服务以及网络媒体等途径来开展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教育。在明治维新后日本就存在了法制教育,早期主要通过专门的私立法律学校来传播法律意识,而日本现代的法制教育主要起源于早期的私立法律学校。日本根据高校法制教育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法制教育目标。日本把法制教育囊括到政治教育之中,采取灌输式法制教育手段来传授法律知识。法国主要是利用班级和学校的生活事例以及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老师在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培养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德国高校把法制教育规定为一门辅助性的课程,学生在不同阶段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澳大利亚法制教育注重把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新加坡的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至今还保留了许多古时候使用的严刑峻法,其把法制教育贯穿于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中。在大学生法制教育当中,新加坡以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与树立法律信仰为出发点,其利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如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媒介)进行法制教育。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其共同的发展趋势是把法制教育融于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当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大学生法制教育,并且注重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把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作为法制教育的出发点。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律观念,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活动,其在本质上属于德育的范畴,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对于法制教育的性质,不同学者对此持不同的看法。1997年学者陈大文认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属于法律知识的教育,在性质上属于智育的范畴[2]29。2004年学者韩世强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不应该包含在道德教育范畴里面。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不能互相从属。为了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必须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自己的独立体系,并且要不断完善其法制教育活动的安排[3]112。2006年学者张宝成认为把法制教育认为是学校德育的组成部分会否定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德育概念其本身并不包括法制教育的内容[4]35。中国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95年,国家教委与司法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就明确规定了高校法制教育属于德育教育的范畴。从1985年开始到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中国先后开展了六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2010年7月在中国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开展普法教育,全面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自觉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做遵纪守法的楷模。2011年3月,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了要创新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途径,同时要加大高等学校普法教育力度,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教育力度,积极推进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和法学教育教材建设,引导高校学生逐步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1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规定了要充分发挥移动通信、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国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11年8月,在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不断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在利用好课堂教学主渠道优势的同时,整合多种法制教育的资源,利用现代多媒体信息技术手段,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学习法律知识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其也进一步明确了对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教学要求,鼓励高等院校利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式,开展一项旨在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学课堂改革,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从过去以及近来的一系列文件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特别强调高校要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充分重视和利用网络等传播手段来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从而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随着网络技术在高校中的普遍应用,网络与法制教育的结合已经成为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一种新方式,但是二者的结合时间并不长,在此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多而且也不够深入。虽然中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与网络的结合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有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常磊在论文《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问题研究》中,阐述了网络法制教育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利用网络等传播媒介进行大学生法制教育;二是指要求大学生学习与掌握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远离网络违法行为,坚决同一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同时在介绍网络的主要特征、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意义的基础上,阐述了造成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原因,最后从政府、学校、教师、大学生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他提出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使网络已经渗透到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结合是一种需要,同时也必然是社会发展的趋势[5]32。任莉莎在论文《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中,以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与途径为研究对象,在深入论述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理论基础上,分析了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不强的表现,阐述了制约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各种因素,从教育、网络、社会环境三个方面探讨增强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具体途径。该学者认为要提高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要转变法制教育观念,充分利用网络阵地与网络信息,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力度,采用网上网下联动的形式,培养一支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的优秀队伍[6]33-44。寇玉生、尹忠恺在《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研究》中指出传统高校法制教育具有枯燥单一、定位不合理等缺点,分析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的必要性及优势,最后提出实现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的途径。两位学者认为要将传统法制教育模式与网络化充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7]246-248。郑小敏、乔鹏、邢姝、戚雯在《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中通过对网络环境影响下大学生法制观念的调查,分析大学生在网络负面新闻消息的影响下其法制观念的特点与现状,并对未来高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他们认为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直接途径,只有充分整合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才能更好抵制网络负面新闻的不良影响,进而减少和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树立法律权威,从而提高整个民族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信仰[8]136。#p#分页标题#e#
职校法制教育优化思路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在当前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轻权利,重义务”的情况,在法制教育中,强调义务本位,向学生灌输最多的是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忽视了法律更重要的一个作用———保护权利。这种教育的结果是学生造成了“我不违法就可以不学法”的消极守法心理定势,从而导致很多大学生对于法制教育不感兴趣,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学生认为自己不过是义务主体而已,而非权利主体。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不够系统,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法制教育应该是一个贯穿整个大学学习阶段的过程,目前很多高职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仅停留在大一,而到了大二和大三法制教育则是一片空白,由于缺乏连续性,法制教育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并且,缺乏不同专业、行业、岗位相关的法律素养的教学侧重点和针对性。
完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若干建议
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完善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学生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我们在教育中尤其应该注意提升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针对这一要求,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高职生法律素质为重点。当代社会需要高级专业技能加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其中法律素质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应定位于法律素质教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社会领域其他各种信仰一样需要有意识的培养。中国传统文化重“情理”轻“法律”,因此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任务尤其艰巨,“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得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对高职学生的法制教育必须以树立法律信仰为核心,将现代法治的“公平、民主、正义”精神内化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在高职学生心中的权威。
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教学手段多样化,丰富实践教学环节。如今各大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教育时,绝大多数是采用课堂教学这唯一的手段,缺少其它渠道和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来源于社会生活,要采用丰富多彩的教学手段来充实法律教学。首先,课堂教学应加大案例教学的力度。案例教学很好地将抽象的法律和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增强法制教育的趣味性,通过案例的剖析。在选择法律教育素材时,应选择那些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典型意义、教育意义的案例。其次,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还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对疑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进行案例分析、法理分析。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针对社会上发生的热点法律案例进行探讨。这种方式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以法律逻辑思考问题的习惯。此外,邀请法官、律师、学者举办法律讲座,还可以组织学生去法庭旁听审判。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组织学生观看法制影视片,是最有效,学生也最感兴趣的法律实践活动。将法制教育渗透在富有吸引力的内容和环节之中,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法制教育内容能够与现实相结合,从而使学生形成较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能力,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法律信仰。
坚持法制教育的连续性,将高职特色融入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制教育应该是一个贯穿整个大学学习阶段的过程,目前很多高职院校仅在大一开设法制教育课,而到了大二和大三法制教育则是一片空白。法律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培养出来的,法制教育需要连续性,必须遵循学科的特点才能收到预期效果。高职院校的学生培养目标是在具备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基础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能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为能满足以上要求,必须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进行整体的、系统的规划,使必修课与选修课相互衔接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必修课侧重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选修课应针对提高学生就业后的综合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都非常重要和实用的法律知识,有计划地开设民法、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课程。在法制教育当中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根据不同的专业,调整教学的侧重点,使这种能力培养具有行业、岗位的针对性,有目的的培养相关的法律素养。充分利用院校便利条件,营造法制宣传教育良好氛围。高职院应当积极创建良好的校园法制教育环境,多渠道、多形式、系统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校园传媒作用,办好班级普法黑板报、安全法制展板、校园广播的法制专栏和法制系列讲座等活动,使学生在法制校园的氛围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结语
法律教育多样化思考
摘要:伴随社会分工细化,逐渐带动职业教育飞速发展,其中,法律教育发展在许多方面滞后,与其他基础性学科教育存在一定差距。本文主要针对法律教育展开一系列探讨,认为目前法律教育的实际效果不容乐观,亟需转变教育理念。同时,法律教育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注重从小学开始的养成教育,以达到法律教育的最佳效果。
关键词:法律教育;法制教育;多样化
前言
国家的繁荣与社会的稳定离不开专业法律人才队伍,近年来,我国对职业法律教育加大了投入力度,培养了一大批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法律专业人才。高素质人才不仅代表了法律业务能力强,还在文化与道德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突出。为适应时代需要,各地高校纷纷加强法律专业教育力度,但就目前的教育状态来看,其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许多学校仍然保持一种应试教育的思想观念,片面注重理论知识的教授,缺少综合素质教育和法律思维、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培养。针对现阶段的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做好法律教育的前期宣传工作
法学学科教育是高校中的一项专业教育内容,但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意识的养成却未必仅在校园中实现。相反,若能在社会层面上尽可能做好法律教育的宣传工作,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使人们更加支持和拥护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在潜移默化中更加理解法律教育的内涵与重要性。因此,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案与措施做好这类工作。首先,应当实事求是,杜绝法律宣传走过场,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来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宣传方案与宣传手法。例如,通过开展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媒体宣传活动或社区活动,让法律的宣传工作发挥到最佳效果。其次,宣传法律教育应当做到广泛性与针对性相结合。在对广大农村地区、公司企业等地方进行全面宣传普及的同时,注重教育材料的生动性和典型性,确保每个环节宣传到位,从而确保普法教育的有效性。再次,相关领导干部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领导干部时常通过会议与交流活动间接接触与推广法律和政策,因此,全方面提高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及时纠正个别领导干部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符合的传统思想观念,有利于其办事能力的提高。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很好的领头作用,并且为各级法律教育宣传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最后,在现代化与全球化的时代中,网络应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现阶段的法律宣传教育应当抓住时代契机,建立专门的普法教育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平台等讲解相关法律常识和现行法律规范等。可以采用形式多样的讲授方法,如短剧、漫画等,能够吸引年轻人的注意,同时方面老年人理解。
二、面向职业技术类院校开展法律教育工作
初中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法制教育必要性
摘要:初中阶段为学生成长的关键期,初中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更加突出,在青少年阶段的初中生中,其犯罪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初中生的法制教育势在必行。故在此就初中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法制教育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提高初中生的法律意识,降低初中生的犯罪率,促进初中生健康发展。
关键词:初中生;思想品德;法制教育;传媒手段
初中生正处于心理和认知的成长关键阶段,自我约束与自控能力都较低,其行为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各种传媒工具也随之发展,使初中生获取信息的途径也在增加。但是一些网络传媒的监管还不够健全,使初中生受到了不健康信息的感染,从而形成了一些不健康的行为,甚至触犯法律。初中生各种人生理念还未完全形成,需要在家长与教师的正确引导与帮助下,形成正确的思想,因此,在初中思想品德教育中,必须融入法制教育,以加强初中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意识,修整其行为,降低其犯罪率,使其健康成长。
一、初中生法制教育缺失的后果和影响
初中生处于青春期成长的关键阶段,自控能力、自我约束能力、自我保护能力都比较低,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果缺失法制教育,就会使初中生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常的维护,从而使初中生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犯错误。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各种传媒工具也开始得到普及和应用,初中生通过这些现代传播工具,随时都能够接收到新鲜的信息,受到媒体中一些拉帮结派的不良风气的影响,初中生由于重义气而发生群殴事件,缺乏法律意识与约束力,在斗殴中毫不掌握分寸,致使一些人受伤甚至死亡。社会上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初中生不明事理的弱点,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致使其犯罪,由于初中生不懂法、不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而纵容了犯罪分子,导致受害的初中生群体不断扩大。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初中生缺乏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淡薄,不会利用法律武器所致。因此,要将初中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法制教育,对初中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加强初中生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甚至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将法律法规遍布到初中院校的各个角落,让初中生随时随地都能受到法律法规的感染和教育,使初中生增加法律知识,以便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有效防止其违法犯罪,也为初中生走上社会后避免违法犯罪打下良好基础。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初中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常识,避免受到犯罪分子的蛊惑,当初中生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正当地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在初中阶段开展法律教育势在必行。
二、初中思想品德教育中融入法制教育的措施
1.丰富的法制教育知识
中职生法律论文范文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职学校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知名度和社会地位,更多地强调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平时的考试也更看重专业文化课成绩,忽略了其他课程,包括法制课程。在这种培养模式下,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漠视学校纪律和班级守则,违规乱纪现象时常发生。因此,针对中职生的培养方式,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中职生;法律意识;法律社团
一、创新课堂教学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与丰富课堂实践活动
信息化,这个词的内涵代表当今时代的先进生产力,也是时下发展的主流趋势。按照托夫勒的观点,以信息技术为主体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以“计算机”为技术象征,主要内容为创造和开发知识。信息时代的到来,由于信息的特性,农业、工业的发展远远跟不上信息化速度,而逐渐衰落,第三次技术革命,加快人类社会步入信息社会。而网上信息沟通和交换正在革新教师传统的课堂教学形式。教师应与时俱进,创新课堂教学形式,根据教材内容和中职生的认知特点,合理选用信息技术,如数字化教学平台线上线下讨论、微课案例学习、微信连线律师现场解读,创设法律意识学习的情境,分小组讨论学习,并根据实际学习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从而打破传统“灌输式”教学弊端,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进行自主性学习,让学生进行参与式学习、探讨式学习,让信息化教学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在课堂实践活动中加强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建立、深化。
二、创造有利条件,参观当地的司法机构与旁听法庭审判现场
无论是学校层面,还是教师层面,为了进一步有效增强中职生法律意识,应该联合当地有关司法单位,如派出所、法院,适当时间安排中职生参观当地司法机构,听司法工作人员宣讲与日常生活、工作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如果有些案例法院(法庭)允许旁听法庭审判现场,且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网络诈骗案件,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在内的整个庭审过程。庭后,通过开展庭审观摩,增加中职生对国家法律、案件审判程序更直观的感受,提高对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更为深刻的认识,能够帮助中职生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中职生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提高中职生抵御不良风气影响的能力,起到筑牢心理防线、远离犯罪的效果。
三、提高学生兴趣,组建法律社团
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分析
法律基础课,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一门学科,它在素质教育尤其是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是其他任何学科所不能代替的。通过法律基础课的学习,我们要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实际紧密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坚定的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从而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职业学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笔者就这些共性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内容抽象,教材相对滞后法律课教学最大的特点就是适用性强,但作为具体适用的法律教材,有的内容已经滞后了。法律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而教材的变化远不能适应新情况的变化,从而形成理论和实际的脱节。教材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法律的实用性。 (二)教师观念落后,缺乏创新精神现在有些法律课教师仍然单纯凭师道尊严、口头说教、照本宣科来维持自己的课堂教学,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有些教师口头上搞“创新教学”,实际上仍然坚持应试教育;不少教师仍以整齐划一的标准来要求个性鲜明的职中生;分数的高低成为衡量学生品行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此等等。落后的观念严重制约着教学的实施。 (三)教学手段单一,评价方法落后在现代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法律课的教学手段仍然局限在黑板、粉笔、教科书、练习册等狭小的范围内。教师的语言和教科书上的文字成为学生学习的最主要的媒体。教学评价方法也主要采用百分制的考试,试题形式中客观性试题仍占相当比重,主观性试题也对学生的思维作了严格限制。 二、提高职业学校法律课课堂教学的对策 (一)提高教师自身的修养教师掌握背景材料,精通教材,熟知学生,创造性地利用教学新手段,运用教学新方法,研究思维训练新形式。不断提高自身各方面的修养,能以昂扬的精神风貌、轻松愉快的笑容、适度得体的动作把学生的心固定在课堂上。 (二)优化法律教学方法发挥学生主体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主动性是在学习中的一种自觉行动,其表现为成就动机、竞争意识、求知欲、主动参与以及兴趣等方面。创造性是对现实的超越,其发展目标为创新意识,创造性思维能力以及动手实战能力等方面。 1.激发学习兴趣,让学生学有余力现在使用的法律教材,虽在以前的基础上做了修改,但总体上仍显得较空泛、枯燥。因此,要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果,首先要使学生对这门课产生兴趣。教师在教学新知识前,先生动、形象地讲清这堂课所学知识在实际中的应用或对今后学习新知识的作用和意义,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2.创设参与条件,让学生学有机会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一味地讲,应留给学生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尽量创设各种条件,让每个学生都有充分表现自己的机会,积极动脑、动口,保证学生积极参与的数量和质量。只有既注重学生参与的深度,即在参与中积极思维的程度,又注重学生参与的广度,即是否全班学生都参与,这样才能提高全体学生参与的质量,提高课堂效率,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 3.注重学法指导,让学生学有方法在法律课教学中,既要研究如何改进教学方法,又需要研究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在学习过程中,教给学生三种主要的学习方法: (1)阅读的方法。教师科学组织学习材料,让学生学会提纲挈领,抓重点,从而科学读书。 (2)尝试学习的方法。通过“提出问题—尝试练习—讨论交流总结反思”的学习过程激发学生敢于“让我试一试”的动机,提高探究能力。 (3)思考的学习方法。通过例证示范,练习的指导,引导学生逐步掌握常用的独立思考方法,这样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学习能力就会得到提高。 (三)改革法律课教学评价体系目前,新课程的评价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学校基本还是采用原有的评价标准,偏重结果,忽略过程;重视教师的教,忽略学生的思维发展,制约着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多元目标的实现。这种评价无形之中使教师说归说,做归做,不自觉地又走到了重视分数的老路上来。许多教师不敢做“冒险”的实验,担心一旦学生成绩不好,自己将待岗或高职低聘,因此,只好固守着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 (四)开展多渠道的法制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我们要以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为主要目标,认真落实普法规划,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切实抓好落实。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与学生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增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