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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虚拟社会管理论文
一、虚拟社会的概念和特征
(一)空间的虚拟性
虚拟性是虚拟社会最主要的特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由以前的现实社会进入一个崭新的数字化空间即虚拟社会,从而打破了以往的局限于空间和时间的现实社会的束缚。在虚拟社会中,人们可以跨地域、跨空间的随意互动和交流,从而大大的扩展了人们的活动空间。这里的数字化空间,并不是真实的现实空间,而是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空间。只要参与主体拥有一台电脑或者智能手机,有网络服务,就可以在网络中任意遨游,随意的进行交流沟通、求职购物、娱乐等。
(二)身份的隐蔽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互联网中聚集着世界各国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并且随时更新并可供人类查看使用。所以,不管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只要拥有相关网络设备,会使用网络,就可以不限时间和地点的在互联网上查看自己需要的信息,并表达自己的看法。世界各地的人们尽管拥有不同的世界观、宗教信仰及生活习惯,但通过互联网被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虚拟社会的参与主体也变得多样化。在参与虚拟社会的过程中,一般参与主体自己不会透露自动的个人信息,相对于网络其他主体而言,他们的身份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中,人们不在乎对方的相貌、性别、年龄、职业、经济状况、社会阶层等个人信息,只要是自己乐于交往的人,都可以进行交流互动。与现实社会中面对面交流不同,在虚拟社会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即可实现人际交往。由此可知,与现实社会相比,虚拟社会具有较高的隐蔽性。
(三)交往的互动性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想要进行互动,就必须满足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见面才能进行。而有时碍于多方面影响,互动双方因不能满足时间和空间的要求而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互动。但在虚拟社会中,这种局限性被打破,时间和空间已不在是局限互动双方进行互动的障碍,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互动,这是现实社会所无法比拟的。在虚拟社会中,一个人可以同时和多个人进行交流沟通,而且不仅仅是文字沟通,还可以进行语言和视频交流。这就最大程度的满足了人们对沟通和互动的需求。
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法学开放式教学实践思考
一、建构主义理论的内核 建构主义是在传统行为主义和认知论的基础上经过继承和批判发展而来的。建构主义认为,人的心理、思维和智力的发展,实质上是对客观世界进行同化和顺应的过程,即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1]。同化是个体将新的知觉行为和概念融入已经存在的图式之中。顺应是改变已有图式以适应新事物的过程。同化和顺应互为影响,引起图式的不断更新,使认知能力得以逐步完善。学习就是学习者与环境交互作用而自主建构内心确信的过程。学习者在建构内心确信的过程中主要不是依赖教师,而是借助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主动作用于一定的环境。因此,建构主义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种崭新的理论,更在于它是一种理念上的创新和进步,其突破是革命性的。 正因为建构主义革命性的变化,其必然催生一系列新的教学方法,如支架式教学、发现和探索式教学、协作和互动式教学。所谓支架式教学是指教师作为引导者开展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的认知活动;所谓发现和探索式教学是指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资料主动进行建构活动并加深对建构活动意义的理解;所谓合作和互动式教学是指学生在各种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学习伙伴以及各种环境中的其他主体协同和合作,即利用人际关系达到建构的目的。 二、以建构主义理论重构经济法学教学模式的必然性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体系框架仍在形成、发展和完善之中,因此,比之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发展历史较长、理论体系框架较成熟的学科,教师所面临的教学难度更大[2]。当然,由于经济法学自身交叉学科特色明显,反过来可以为建构主义理论下新“教学三法”的运用提供肥沃的土壤。传统教学模式下的经济法学教学,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缺陷。 (一)教师为主、学生为辅,知识传授大于能力培养教师按照教材内容讲授知识点,教学效果的好坏依赖于授课教师的讲授技巧和个人魅力。学生在被动的知识接受中往往是听“热闹”但却未吃透“门道”,因此,学生在课堂中所获知识看似很多,但均呈现出典型的“平面化”特征,往往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就会忘在脑后。尤其是被动式的接受严重压抑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无法通过课程学习得到锻炼和提高,这与作为实践性和经验性特征均非常强烈的法学学科对于人才培养所提出的要求相去甚远[3]。 (二)“上不着天,下不着地”导致人才培养陷入恶性循环所谓“上不着天”,即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激发起学生对于理论经济法学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无法架构起科学、实用、清晰、严谨的经济法理论框架,无法满足希望考研进一步深造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所谓“下不着地”,就是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满足希望通过课程学习具备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胜任未来工作岗位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 传统教学模式不仅使经济法学教学呈现出典型的总论和分论“两张皮”现象,使教学计划中所设计的大部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对学校教学评价的美誉度,反过来造成报考生源的萎缩。 三、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的架构 (一)开放式教学模式,就是开放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思维空间 该模式下教师的角色是思想的“催化剂”与“助产士”,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应局限于教学内容上,而应注意学习者的心态变化。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界定为:“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吸收传统教学模式的优点,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多媒体技术为支撑,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实习基地、辩论赛、实践课程等环境要素,实现学生自主建构知识和技能,满足个性化需求和发展的全新教学模式。”[4] (二)基于新“教学三法”的制度设计 依据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的定位,我们提出并已开始着手实施基于新“教学三法”的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一是基础知识的讲解。 我们选取专业必修课———经济法学作为试点,任课教师在讲授中大力压缩纯知识性介绍,通过筛选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和实例,辅之以必要的讲解和评析,着力培养学生以经济法视野看待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对新知识和技能“同化”与“顺应”的能力。二是能力强化训练。我们选取专业选修课———经济法案例评析作为试点。在课程开始前向学生公布一个公共电子邮箱,由学生自由选取自己感兴趣的案例和实例作为主题申报,由任课教师进行审核排序后,每位申报者在15—20分钟之内以全脱稿的形式对自己选取的案(实)例进行讲解,课下根据任课教师规定的格式撰写案(实)例分析报告,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发言和所撰写的案(实)例分析报告评定成绩。对于该课程,目前学生反映普遍较好。三是综合运用能力训练。有前两个板块作为基础,学生在专业选修课(法律专业技能)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见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上的热情和积极性会被极大激发,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已经懂得如何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地根据自身需要自觉进行知识和能力建构。目前,我们已将在经济法疑难案例评析课程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挑选进入辩论队,在2010年举行的全国“理律杯”法庭辩论赛中,学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参加比赛的学生普遍反映,这种互动式教学方法给他们的收获颇多:一是对法律知识的扎实掌握。学生在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时,主动查阅相关书籍,不是僵化的死记硬背,而是结合案件对相关知识有了充分的理解。二是法律技能的提高。学生学会如何在既有的条文和证据事实的前提下,提高分析能力,掌握法律解释的技术,从而在实践中体味法律智慧火花的闪现,另外,还训练了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在法庭上的临场应变能力。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法律职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法律事业要想真正成为成熟的事业,有赖于每个从业者的职业操守。#p#分页标题#e# 大学的基本理念是思想自由和思维独立,法律人在思考时,除了富有逻辑之外,必须有着自身的法治追求。 四、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难点主要是现有教学计划中经济法学各个模块课程之间的衔接性较差,如何对现有模块课程进行有效整合和统筹,如何将建构主义理论贯穿于各个模块课程的教学模式中。 基于此,我们提出在未来设立开放式教学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区的设立主要解决如下问题:1.有效整合现有模块课程,按照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对现有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分工,加强课程间的阶梯形、承继性,突出新教学模式下以学生为主的能力建构特色。2.有效配置师资资源,着力改变教学理念。目前在三大板块中,能力强化训练以及能力扩展和深化训练是薄弱环节,比如,经济法案例评析课程目前只有一名授课教师,选课的学生往往有200—300人,师生比悬殊不仅导致授课质量受到影响,更严重地影响了教学模式和理念的更新与深化。3.探索如何在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下有效对专业选修课(法律专业技能)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见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进行改革。近两年尤其在学位论文写作和毕业论文答辩中发现,学生写作和答辩能力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许多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极差,所用概念、观点都是网上临时拼凑,往往是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众多定义和观点混杂于一篇文章中,答辩时对一些最为基本的法学概念认识混乱。很多学生对于专业见习和实习采取敷衍态度,编造虚假报告欺骗学校。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大部分安排在第7、8学期,与学生准备公务员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冲突,使得这些教学环节无法在学生能力和知识建构中发挥有效作用。
高校大学生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
摘要:近几年,校园网络借贷的现象在高校时有发生。校园网络借贷以其申请程序简单、借贷时间迅速等特点在高校中愈演愈烈。尤其是高校大学生群体,更是作为校园网络借贷中问题尤为突出的群体,在校园网络贷款中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权益受到伤害等问题。面对校园网络贷款频繁发生的问题,学生群体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最终导致产生不可挽回的局面并给家庭、学生、学校带来的一系列的风险和后果。因此通过对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的研究,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从而为风险的规范和损害程度的降低提供相关的思考和帮助。
关键词: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风险;法律问题
如今我国社会发展迅速,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生事物出现频繁,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的出现。例如在高校校园时有发生的网络贷款的事件。高校大学生群体作为校园网络贷款的主要群体,在校园网络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尤为突出和关键。因此研究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校园网络借贷发展的原因
1.网络贷款信息出现普遍及信息渠道多样化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来源渠道及方式逐步多样化,办事的流程及方式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高校大学获得的网络贷款的信息频繁,存在多种方式获取这方面的相关信息。一种是通过网络,在QQ、微信、贴吧等信息媒介中充斥着各种网络贷款信息。通过连续、多样的信息提醒,引起大学生的关注。另一种是通过人的媒介来获取网络贷款的信息。除了专门做此业务的社会人员外,还存在有学生以兼职的形式去开发校园客户。
2.大学生消费理念的转变。
对法学研究生学术路径的一点建议
作者:张红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拉伦茨先生在伟大的著作———《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中认为:“法学有三重任务:解释法律,按照内在的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思想尽可能发展法律,以及不断寻求用统一的视角诠释大量的法律资料,不仅为了外部的整齐划一和条理清晰,也为了尽量实现各种规则的内部统一和客观的协调。简而言之,法学的任务就是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以及———或许可以这样说———整合法律资料。”[1]要实现这三项任务,需要法律人不断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解释、发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为法学研究生,欲达致此三项任务,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释与法释义学的研究路径。
何为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
我这里所说的法律史,确切地讲是私法史,私法制度史,它不是关于某一历史阶段法律、法律思想等发展特点的板块式概述,也不是一种全面的法律史解读,而是一个个具体制度的历史纵向发展线索的梳理,如不当得利制度从罗马法———普通法———德国民法(BGB)以及现在的历史发展。此种意义上的法律史常常被誉为“法律胚胎学”,其研究的动力在于为现行法解释提供历史线索,为现行立法的构建提供历史证据。法律史主要不关注当下的法律问题,它是解构的学问,虽然其为当下服务,但其梳理过程本身对法律制度发展流变过程的完整展示(再现)才是其最终归属。还历史于本来面目,具体制度的解构及其功过得失析出,都使其与历史研究本质无异。法律史并不对当下的法律问题直接发表对策性意见。
法律史在统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矿藏,《德国民法典》之前的19世纪法学———历史法学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主要任务,从古代法中发现和提炼裁判规则,来构建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在那样的时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国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为唯一法源,法律实证主义取代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转向对《德国民法典》本身的注释,对《德国民法典》具体条文的解释和应用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从此不再成为主流。与此相应地,法学院课程设置中的罗马法课程也大为缩减,因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培养学生依据《德国民法典》来处理案件,在于教会学生法律职业的技术———法律解释和法释义学,而不是培养学生如何去处理史料和已经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释与法释义学是不同的。法解释是解释法律的技术概称,如萨维尼所言的三大解释方法:文义、历史和体系解释。此外,还有目的、扩展、缩减等解释方法。法律不经解释无法运用,解释法律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不断来回穿梭的过程,解释者的眼光不断在此二者之间来回徘徊,进而依据法律得出裁判结果。一定法解释方法是科学判决结果得出的基础。法解释是一个法律应用的过程,也是一种法律应用的方法。
司法参与者必须掌握良好的法解释能力,方能科学裁判。法学院的教学主要的任务在于法解释的传授与演练。共同的法解释技术掌握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一个基础和对话的平台。专门的法解释技术使得法律适用是一门科学,大众感觉并不宜成为裁判依据,司法应在这项技术的基础上保持独立。正是因为这样,耶林在《法律是一门科学吗?》这篇著名的文章结尾写道:“如果要将我已经说过的事情,做一个总结,那么可以这么说:法学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s)中的科学意识。这种意识,必须往法哲学的面向发展,以便探求现实世界法律之起源与效力所赖以成立之最终基础;它必须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经走过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从一个阶段迈向下个阶段,以臻于更高之圆满;它也必须在释义学的面向上,将所有我们借着对法律之认识与掌握,而获致之暂时性的高点与终点,汇集于经验与事实,并且基于实际使用之目的安排这些素材,进行科学的阐释。”[2]Rechtsdogmatik、法释义学、法教义学,是指从同类的众多有既判力的判决(判例)中总结相对更加具体的规则或裁判标准,精心类型化、体系化,形成一套比法律条文更加细致、更具接近性的实践规则,然后再应用于实践。法释义学的结果是形成体系的规则群,法释义学的过程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如果学者仅仅解释法律本身而得出了某种结论,或者从历史史料中得出了某种结论,那仅仅是Auslegung(学说),没有案例基础的学说或者解释不是法释义学,不是以实践为目的的学说或解释也不是法释义学。在德国民法中,典型的法释义学结果比如关于§242BGB诚实信用、§134BGB违反保护性法律的侵权行为、§138BGB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等等类型化的总结,这些可以从权威学者的教科书及法典评释书(Kommentar)中找到。法释义学结论的得出需要运用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二者的关系某种层面可以说是手段与目的、方法与结果的关系。当然,法释义学的结果不是法解释学的唯一目的。
学术期刊编辑的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鉴于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以及信息传播的相对滞后性、封闭性,法律素养对编辑来说还不算重要,学术素养和文字处理能力才是编辑首要的素养。“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的快捷性、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在传统媒体时代不够突出的法律问题更为严重,从而给编辑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学术期刊的转型发展更是将学术期刊及编辑推上法律纠纷的风口浪尖。如果编辑不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轻则会给工作带来被动,重则会给期刊、编辑带来官司。
一、“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作者的著作权为核心,涉及侵权等问题。“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实质变化。不同的是,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导致“一稿多投”等问题更为严重,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学术期刊编辑在应对新媒体等传播方式时无法正确处理与作者的著作权纠纷,学术期刊的转型发展使得编辑在处理媒体融合发展时对相关法律问题无所适从。这些都要求编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
(一)信息获取的便捷性要求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学术期刊编辑最为头痛的“一稿多投”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变得更为突出。“文责自负”一直是期刊应对投稿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解决投稿者与被侵权作者之间纠纷的行之有效的挡箭牌,并且在传统媒体时代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理论上,“文责自负”并不意味着期刊对作者投稿的完全采纳,编辑要对作品是否符合编辑出版方针负责,对作品的规范化和完美程度负责,即编辑要保证作品符合出版标准。[1]传统媒体时代,最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就是“剪刀加糨糊”式的拼凑。一方面,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投稿(纸质稿)的成本比较高,数量毕竟有限,危害也还不算严重;另一方面,学术期刊编辑识别投稿者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赖于审稿专家及编辑个人的学术素养,因而以“文责自负”作为挡箭牌还是可行的。“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使“文责自负”的应对效力大大降低。就作者而言,各种数据库和搜索引擎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使作者通过新式的“剪刀加糨糊”拼凑学术成果变得更加便捷,网络投稿又大大降低了投稿的经济成本。这就使得学术不端行为频发,严重败坏了学术期刊作为道德价值正向引导公器的良好期待和形象,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就编辑而言,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编辑在识别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能力大大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再用“文责自负”来应对社会各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质疑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因此,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站在法律的高度看待学术不端行为的本质及其严重性,提高法律意识,自觉运用信息工具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滞后要求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我们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新媒体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由于新媒体迅速发展,作者发表学术成果的渠道日益开放,这就对纸质媒体的独家发表形成了冲击,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应对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方面明显滞后。例如,什么叫“发表”?在微信、微博上公开叫不叫“发表”?可能期刊编辑在检测作者投稿的学术论文时,系统检测结果是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但编辑工作进入正常流程后,甚至是在要签版付印时,突然发现投稿者的文章在微博、博客上“发表”过了,那么这个时候编辑该怎么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期刊学术评价的降低,会引发期刊与作者的纠纷。这就要求编辑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在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能够运用基本法理对这些问题做出初步的判断并妥善处理。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当前,国际投资管理和外资准入的新形式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它在各个国家中广泛运用。我国在2019年3月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种管理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但是,因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被我国引入的时间不长,所以还存在与该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透明度方面与国际标准还有差距等不足之处。因此,总结出近年我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发展状况、分析厘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这样将对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制度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负面清单;市场准入;国际经验
《外商投资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前并没有给大众呈现出一个比较正式的形式,这次的形式非常正式。这不仅凸显出我国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重视性,更重要的是彻头彻尾地改变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球背景和效果
(一)国际国内背景
国际国内背景总体来说不是很好。首先以国际视角出发来看,全世界投资情况不是非常令人满意,许多事情一团糟,甚至说一些发达的国家在投资状态上显现出顽固的形式,例如因为美国政府采用了全面的保护政策,结果就导致了在向外国投资方面有着非常大的阻碍,这都从某种角度中增强了逆全球化的形势。从而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形下存在一种不好的状态,即压迫了中国“成本导向型”和“市场导向型”两种类型的外商投资。得出结果就是:之前的竞争优势减小,但无法迅速凸显再一轮的竞争,使其占领上风。因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不在乎智造,所以许多事情很容易被覆盖。从国内经济看,经济新常态下国内的经济结构,现如今应该连贯地调节、转移和升华。使对外开放政策更加深入并且实施全新的开放经济体制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所以可以推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国家战略是建设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新片区以及自由贸易港,我们不畏惧其他国家对我国实行一切经济手段,可以冲破层层抵御和障碍。现在从国家内部看,负面清单的实施和推进,促使了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型。
(二)取得的正面效果
期刊对文章撤稿或更正的态度探讨
学术不端是科技期刊出版过程中无法避免的问题与挑战,据《PLosOne》2009年5月29日发表的一篇系统综述统计,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范围内的期刊发表中都会存在。文章将从学术不端的定义和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出版伦理委员会(CommitteeonPublicationEthics,COPE)和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tteeofMedicalJournalEditors,ICMJE)中关于期刊更正与撤稿的定义、区别以及更正与撤稿的流程这3个方向解读科技期刊处理学术不端问题的原则与措施。
1、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和国家最新法律法规
学术不端行为(scientificmisconduct)是指在建议研究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评审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中出现捏造、篡改、剽窃、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这不包括诚实的错误和对事物的不同的解释和判断。学术不端行为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中国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最全面的学术不端处理法规,该规定是由中国科技部部长王志刚签发的科技部第19号令。该规定除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之外,还对那些出售学术论文、捏造数据并代人撰写或投稿的“论文工厂”提出了查处方案。
2、COPE和ICMJE中关于更正与撤稿的定义及区别
COPE与ICMJE是科技期刊出版过程中遵守并参考的权威规范,文章将对两种规范对期刊更正与撤稿的定义及不同进行阐述:
2.1COPE对更正与撤稿的定义:(1)更正:√没有严重违反出版或研究道德;√纠正不影响结论的小错误。(2)撤稿:√有明确证据表明,由于重大错误(例如,计算错误或实验错误),或者由于捏造(例如,数据)或伪造(例如,图像处理)而导致研究结果不可靠;√构成剽窃;√研究结果先前已在其他地方发表,而没有适当地注明先前的来源或向编辑披露,也没有允许重新发表或提出正当理由;√未经授权使用其中包含的材料或数据;√版权受到侵犯或存在其他严重的法律问题(例如诽谤,隐私);√研究不符合道德伦理要求;√在同行评审过程受到破坏或操纵的基础上的文章;√作者未能声明主要的竞争利益(又称利益冲突),据编辑认为,这会不适当地影响编辑和同行评审对文章的建议和解释。
2.2ICMJE对更正与撤稿的定义:(1)更正:诚实的错误是科学研究与发表的一个组成部分。某个编码有误或某个计算出错可导致普遍性的差错,以致在整篇文章中出现大量错误。如果这些错误没有改变文章结果、解释和结论的方向或意义,当发现错误时,应发表更正启事。对事实方面的错误进行更正是必要的。(2)撤稿:学术不端包括数据造假和剽窃,但并不一定仅限于此。数据造假包括欺骗性地篡改图像。错误严重到足以使文章报告的结果和结论不可靠,则可以要求撤销。若调查证实有科学不端,应刊登撤销论文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