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文化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学术期刊版权保护注意的问题
既有的版权保护体系基于传统媒体环境而建立,学术期刊与新兴媒体的融合使现有学术期刊传播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随之,该体系也呈现出较大的不适应性,出现了诸多困境,表现较为突出。
1.法律难以跟上新媒体发展节拍
学术期刊没有作者许可是否可以网络使用存量论文。“先授权后使用”是版权使用的通常法则。依此,学术期刊网络使用论文除法定例外必须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然而,广大学术期刊对历史上的大量存量论文,尤其是互联网还没有兴起时登载的论文,并没得到这样的授权。这意味着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术期刊们是无法直接网络使用这些存量论文的,除非他们一个个找到作者,拿到授权,但这又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学术期刊与新兴媒体融合是大势,但若不能很顺畅地利用这部分存量作品,融媒进程自会大大受阻。学术期刊是否有“孤儿作品”的网络使用权。或者因为作者离世且无继承人,或者因为版权管理信息不全而无法找到作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作者,等等,使得很多学术期刊掌握大量的“孤儿”或“无主”作品,对于这些作品是否能网络使用,目前得不到相关法律支持。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大部分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或“投稿声明”方式来获取作者的信息网络使用权,诸如“凡经本刊采用的稿件,即视为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对其图文作品形式网络传播再使用的权利”。对于这种获权方式的合法性,学术界有不同声音,司法实践也未给予实质性支持。[4]经过作者许可的网络使用是否不需要学术期刊的授权?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者手里,为此,一些网络媒体时常只获得了作者的许可便转载使用已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样的网络使用对学术期刊的利益损害很大,最直接的影响当然是发行,此外也是对学术期刊论文生产投入的否定。学术论文的最终成稿出版,并非仅仅是作者的劳动成果,外审专家的评审,编辑的选稿、审稿和与作者的反复讨论,校对的审校,等等,学术期刊投入了很多,网络转载时不经过学术期刊的许可,这意味着这种投入是“为他人作了嫁衣”“被打了水漂”,是一种不公正的对待,也会严重挫伤学术期刊的积极性。现有“合理使用”给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微信或微博用户个体在朋友圈或微博空间里以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将学术期刊的论文进行上传或转发,那么这样的作品使用是否适用“合理使用”?依照传统环境来看,这样的作品使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在融媒环境中,若也简单将其适用,就有可能对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害。因为假如用户是网络大V,那么这样的上传或转发就可能带来很大的论文点击量和转发频次,这自然会冲击到学术期刊的发行量,损害学术期刊和作者的利益。
2.学术期刊版权素养整体偏低
2010年9月《传媒》杂志曾经展开过“中国媒体人版权素养调查”,数据表明,与其他媒体人相比,期刊人的版权素养最低,只有18%的期刊人经过版权培训,3%的期刊社有自己的法律顾问。[5]其中的学术期刊也不乐观。2014年和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别认定了两批学术期刊名单,第一批为5756种,第二批为693种。这些学术期刊大部分处于“小弱散”的状况:几名编辑,有时会有一两个编务和一两名经营人员,加上社长总编,大致10人左右规模;经营收入大多是勉以度日或靠体外输血;至今没有一家叫得响的学术期刊出版集团,期刊之间的合作交流也很少。此外,这些学术期刊的体制机制时常较为保守,大量依然是事业单位,一些已转为企业的也仅仅是“翻牌公司”。总的来说,学术期刊现有的状态很不利于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提升。一方面,没有能力在版权领域做过多的投入,如设置版权管理部门、整理作品版权信息、展开维权保护、让员工接受版权培训,等等;另一方面,也缺少动力,体制的庇护和资源的红利虽不能使日子“红红火火”但也能“旱涝保收”,版权保护所带来的增利很难内化为一种激励。
3.版权的授权和评估环节不畅
版权的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合理的版权保护有助于版权利用的顺利进行,顺畅的版权利用能促使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现今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的版权利用不是太畅通,突出表现在版权的授权组织不发达和价值难评估两方面。融媒环境中如何将学术期刊版权的三大利益方——作者、学术期刊和新媒体用户联系起来,这需要较为发达的版权授权中介组织。当前,与学术期刊版权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虽成立时间较早,但依然处于职能较弱、权限不大、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学术期刊版权授权时较少会想到借助它的力量。版权作为无形资产,如何评估其价值,这本身就是传统难题。一篇学术论文究竟价值几何,惯例评估做法,一是国家法定规定,如《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千字稿酬标准;二是合同约定,当事人互相约定价格。然而,现有法定规定针对传统纸质环境中而形成,融媒环境中是否适用没有法律支撑,也时常得不到相关当事人的认可,如论文的市场表现数据,如点击率和转载率的造假问题,便容易使作者或学术期刊质疑所获得的版权报偿。合同签订习惯的未养成,如很少有学术期刊与作者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以及新环境中版权价格的很难达成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合同签订率不高,也使得借助合同约定来评估版权价格的这一方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
一、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诞生期
综观整个80年代,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从对苏联相关文献的翻译,开始有了初步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继续深入介绍研究国外青少年法制教育举措,重点反映国外(主要是苏联)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视,希望我国也予以重视。第二,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展,从单纯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拓展到法制教育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研究,并提出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协调好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之间的关系,强调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此外,除了研究领域的拓展外,也有人提出拓展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场所与方式。第三,明确提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客观地说,20世纪80年代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起步期和诞生期,出现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相关研究成果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有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有域外借鉴的,有拓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场所和方式的。这个时期的研究基本上奠定了未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基础和发展方向,是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诞生期。不过由于当时整个国家尚处于法制的初创阶段,相关研究还比较少,研究的水平深度还不足,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发展期
进入90年代,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关研究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明显的表现就是研究成果比80年代有了一定的增加。当然这只是表面的,深入的分析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围绕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主题的研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方面是理论水平的进一步加深,呈现出从多维度、多视角研究这一问题的趋势;另一方面表现在实证研究的出现,开始出现了以某一地区为代表的研究成果。具体来说,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深入主要表现在:第一,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学校教育存在失衡,学校之外大环境恶劣,家庭教育不当是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障碍。提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对策,用立法的形式保障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实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加强综合治理。第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行为规范教育的必然选择,而法制教育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在政府,并提出了政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对策性建议,即以学校为中心,依托社区,包括边缘青少年,进行规范性教育,构筑法制教育的管理体系。第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法制教育目的偏差、流于形式化、过分依赖学校、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落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首次出现了对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研究,认为加强法制根本在于教育人,重点是领导干部思想觉悟,目标是使全体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和护法。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切实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培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观念;学习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第五,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路方面也出现了专门的文章讨论。在实证研究方面表现在:第一,结合具体地区的案例型研究。青少年法制教育伴随着上海社区化的过程,上海市通过积极探索社区化的过程,努力开展针对青少年进行社区化法制教育的实践,利用华东政法大学等研究优势资源,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第二,结合具体地区的调查型研究。共青团河北省委的工作人员赴沧州、衡水等地进行了专门调研,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认为一方面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另一方面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并分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了相关原因。最后结合法制教育的相关特点,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实证研究在当时应当说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许多问题与建议都是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之上,比较有说服力。不过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判断不甚准确。此外,媒体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报道与宣传在这一时期开始出现,报道内容简单通俗,易于理解,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走进普通人的视野中、引起大家的重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采访相关专业的专家也成为一种凸显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形式。
三、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繁荣期
进入21世纪,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关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方法也更加多元,研究成果丰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体现。这一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进入繁荣期,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专门以青少年、青年群体为研究中心的学术期刊的繁荣
学术期刊媒体融合的问题
随着技术创新与媒体生态变化,三年来媒体融合加速推进,前行至深水区。学术期刊为了破解传统传播渠道的“中断”或“失灵”问题,几乎全部把数字传播的权利转授给了中国知网、万方等大型期刊数据库,并尝试运作“两微一端”,希望由此搭上互联网和新媒体的高速列车,实现华丽转身。然而事与愿违,聚合型的数据库由最初的合作伙伴,摇身一变成了竞争对手,导致孤立的纸本期刊学术传播中心的地位日趋旁落。大型期刊数据库不仅垄断了学术期刊的在线传输渠道,更为致命的是引领读者“去纸质化”的阅读方式和数据库下载论文获取信息的方式。可以说,学术期刊在媒体融合的过程中,旧的瓶颈尚未突破,新的问题又开始缠绕,距深度融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复合型编辑人才缺乏
媒体融合不是不同媒介形态的简单拼接,而是技术融合、渠道融合、平台融合、内容融合、经营融合、管理融合等全方位的调整,新技术的采用、传播渠道的改进、内容生产方式的创新、传媒组织形态的升级、传媒产业链条的重构、管理体制与政策的改革都要随之发生相应的变革。技术融合是整个媒体融合的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它们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过程中能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目前传统学术期刊的人才储备与技术支持无法满足媒体融合建设的需求。我国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以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学会为主,由“体制内”任命的部分期刊领军人物,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很好的学术理念,却缺乏驾驭新媒体业务的技术素养,没有树立拓展新媒体业务的基本目标,更没有规划新媒体业务的长远战略。目前很多学术期刊已通过集成的采编系统实现了审稿、编稿、发稿过程数字化,以及这一流程与PC端和互联网的融合,但这一流程与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却进展迟缓。其关键在于,缺乏新型的复合型编辑人才。老编辑对新融合、专业技能(信息检索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与多媒介转换能力等)的缺乏了解和掌握影响了他们对学术新媒体的热情和探索精神,影响了互联网思维在学术期刊领域的运用和发展,更制约了行业借助融合业务技能实现对多种媒体的资源整合。
2.媒体融合主导权缺位
我国现有传统媒体管理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了以审批制度、主管主办制度、行业管理制度、属地管理制度为核心的规制政策。在这种体制下,传统学术期刊一直保持主流学术传媒地位,发挥着主体性作用。“其一,拥有公开出版的刊号,具有体制授予的合法身份,不存在‘无米之炊’的生存威胁;其二,牢牢把控着学术信息源(专业边界)和作者资源(学术水准),目前还没有任何学术新媒体能够与其分庭抗礼,对其构成挑战;其三,在现行的学术评价与期刊评价机制之下,只有具有正式刊号的期刊才能得到行政权力部门与专业评价机构的承认,尽管纸本期刊的传播功能早已名存实亡,但其‘记录功能’仍然受到学者们的重视。”[15]然而,恰恰是这类媒体,在媒体融合的道路上走得跌跌撞撞,深陷“不做等死,做了找死”的困惑之中,无法承担起媒体融合的主动权。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缺乏国家主导的大型公共服务数字出版平台,表现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学术期刊没有公共技术平台的强力支撑,盲目“嫁接”或重复探索;二是学术期刊的市场主体地位模糊,身份尚为事业单位或改制后只是换块牌子的“翻盘企业”、改制后依然没有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媒体,在与新媒体融合过程中必然遭遇体制障碍与规制约束;三是学术期刊分散弱小、技术落后、经济实力不强,作为媒体融合中的被动者,它们根本没有实力与能力去主导媒体融合。互联网企业与新媒体公司是否具有媒体融合的主导权?答案也是否定的。从技术、平台与资本实力来看,它们有舍我其谁的优势。然而,在深入思考探究媒体融合发展的趋势时,我们会察觉到一些悖论的存在。首先,民营力量主导媒体融合,势必与党和政府强调的媒体的政治属性、舆论导向冲突,很难满足“可控可管”的传播要求;其次,中国知网、万方等大型期刊数据库虽然在数字传播方面几乎取代了纸本传播,但其在学术信息源、专业编辑权威性、学术共同体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因而无法替代学术期刊承担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再次,互联网企业与新媒体公司并没有获得体制授予的合法身份,还不具备与学术期刊刊号相当的学术传媒地位。目前流行的微信公众号与论文在线网站,不过是学术期刊的附庸或补充,暂时不足以动摇学术期刊的主流地位。
3.政策与规制缺陷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给政府的媒体管理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一是多头管理、权责不一。在互联网的监管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是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文化部门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审批和监督。这种管理体制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致使在监管的具体过程中,形成政府管理越位或政府管理缺位两种现象。比如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是把互联网和手机作为信息产业来定位的。但互联网和手机既有产业属性,又有媒体属性。单纯由产业部门管理,很容易造成行业管理和舆论监管的脱节。特别是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行严格的内容监管,而电信部门只管传输不管内容,结果因传输平台的不同,就会产生天壤之别的规制差异。二是法律“跟不上、管不住”。近些年,虽然我国在新媒体管理方面已出台数部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立法层级不高、法律效力较低,“一方面,行政机关对现行行政法律文件的修改、补充滞后于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造成法律制度不该有的缺位;另一方面,各行政机关进行听政活动所参照的法律文件多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效力较低,仅限于本部门范围,造成有法可不依的尴尬;且各行政机关在制订、执行部门规章和行政规定时往往各行其是,又造成了行政法律制度执行的冲突”[16]。在学术传播领域,“双重管理体制”使传统媒体在发展新兴媒体业务时,远不如商业新兴媒体那样能够放开手脚大胆创新,经常是稍有创新、稍越雷池,就可能被“约谈”、批评。在媒体融合的大潮之下,尽管互联网与新媒体具有快捷、方便、及时、聚合等优势,但所在企业仍然拿不到体制所承认的正式刊号,那些仅在网络平台或新媒体上发表的论文统统被排除在体制认可的评价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体制壁垒与规制政策滞后性的体现。
对法学研究生学术路径的一点建议
作者:张红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拉伦茨先生在伟大的著作———《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中认为:“法学有三重任务:解释法律,按照内在的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思想尽可能发展法律,以及不断寻求用统一的视角诠释大量的法律资料,不仅为了外部的整齐划一和条理清晰,也为了尽量实现各种规则的内部统一和客观的协调。简而言之,法学的任务就是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以及———或许可以这样说———整合法律资料。”[1]要实现这三项任务,需要法律人不断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解释、发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为法学研究生,欲达致此三项任务,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释与法释义学的研究路径。
何为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
我这里所说的法律史,确切地讲是私法史,私法制度史,它不是关于某一历史阶段法律、法律思想等发展特点的板块式概述,也不是一种全面的法律史解读,而是一个个具体制度的历史纵向发展线索的梳理,如不当得利制度从罗马法———普通法———德国民法(BGB)以及现在的历史发展。此种意义上的法律史常常被誉为“法律胚胎学”,其研究的动力在于为现行法解释提供历史线索,为现行立法的构建提供历史证据。法律史主要不关注当下的法律问题,它是解构的学问,虽然其为当下服务,但其梳理过程本身对法律制度发展流变过程的完整展示(再现)才是其最终归属。还历史于本来面目,具体制度的解构及其功过得失析出,都使其与历史研究本质无异。法律史并不对当下的法律问题直接发表对策性意见。
法律史在统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矿藏,《德国民法典》之前的19世纪法学———历史法学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主要任务,从古代法中发现和提炼裁判规则,来构建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在那样的时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国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为唯一法源,法律实证主义取代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转向对《德国民法典》本身的注释,对《德国民法典》具体条文的解释和应用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从此不再成为主流。与此相应地,法学院课程设置中的罗马法课程也大为缩减,因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培养学生依据《德国民法典》来处理案件,在于教会学生法律职业的技术———法律解释和法释义学,而不是培养学生如何去处理史料和已经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释与法释义学是不同的。法解释是解释法律的技术概称,如萨维尼所言的三大解释方法:文义、历史和体系解释。此外,还有目的、扩展、缩减等解释方法。法律不经解释无法运用,解释法律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不断来回穿梭的过程,解释者的眼光不断在此二者之间来回徘徊,进而依据法律得出裁判结果。一定法解释方法是科学判决结果得出的基础。法解释是一个法律应用的过程,也是一种法律应用的方法。
司法参与者必须掌握良好的法解释能力,方能科学裁判。法学院的教学主要的任务在于法解释的传授与演练。共同的法解释技术掌握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一个基础和对话的平台。专门的法解释技术使得法律适用是一门科学,大众感觉并不宜成为裁判依据,司法应在这项技术的基础上保持独立。正是因为这样,耶林在《法律是一门科学吗?》这篇著名的文章结尾写道:“如果要将我已经说过的事情,做一个总结,那么可以这么说:法学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s)中的科学意识。这种意识,必须往法哲学的面向发展,以便探求现实世界法律之起源与效力所赖以成立之最终基础;它必须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经走过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从一个阶段迈向下个阶段,以臻于更高之圆满;它也必须在释义学的面向上,将所有我们借着对法律之认识与掌握,而获致之暂时性的高点与终点,汇集于经验与事实,并且基于实际使用之目的安排这些素材,进行科学的阐释。”[2]Rechtsdogmatik、法释义学、法教义学,是指从同类的众多有既判力的判决(判例)中总结相对更加具体的规则或裁判标准,精心类型化、体系化,形成一套比法律条文更加细致、更具接近性的实践规则,然后再应用于实践。法释义学的结果是形成体系的规则群,法释义学的过程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如果学者仅仅解释法律本身而得出了某种结论,或者从历史史料中得出了某种结论,那仅仅是Auslegung(学说),没有案例基础的学说或者解释不是法释义学,不是以实践为目的的学说或解释也不是法释义学。在德国民法中,典型的法释义学结果比如关于§242BGB诚实信用、§134BGB违反保护性法律的侵权行为、§138BGB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等等类型化的总结,这些可以从权威学者的教科书及法典评释书(Kommentar)中找到。法释义学结论的得出需要运用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二者的关系某种层面可以说是手段与目的、方法与结果的关系。当然,法释义学的结果不是法解释学的唯一目的。
成人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改革分析
摘要:成人学历教育从创办之初即带有强烈的普教化、理论化的教学烙印,发展至今既与当前国家教育政策导向不一致,又与培养对象的在职特征、学习模式相冲突,办学定位在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间首鼠两端,特色匮乏,社会好评度急剧下降,生存空间极度萎缩,教学改革刻不容缓。根据四川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定位,专科层次人才应以复合化、交叉型初级人才为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内容应进一步实务化,在教学资源设计、考试方式、考题内容上要针对成人学习者学习特点分别进行小微化、便捷化、应用化的调整。尽管法律事务专科职业化教学改革也暴露出实践环节薄弱、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脆弱等问题,但仍可以为下一步法学本科的教学改革探索在诸多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如坚持培养目标的实用性与理论知识并重、课程内容建构如何进一步职业化、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以及职业化与人文性相得益彰等。
关键词:成人学历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教学改革;路径
一、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职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1.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特征
有论者指出,成人教育的职业化是指:“成人教育以满足、面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服务对象就业、转岗为主要价值取向,通过校内校外两个课堂为服务对象提供学习产品,从而使服务对象在取得学历的同时,获得一技之长。”[1]有必要说明的是,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化并不是将成人教育吸收并入职业教育,因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类依据不同,属于性质、定位不同的教育门类,那种“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人教育又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教育内容的重要补充、职业教育实践的主要阵地。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成人化,是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重要交叉点”[2]的观点并不妥适。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的目标是满足成人学生的实际需求,着眼于提升其职业技能或职场能力,其核心是去理论化,即去除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中过于理念化、理论性的内容以及脱离成人学习者实际情况的教学要求,回归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化、技能型、职业性的初心。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成人学历教育对象的职业特征。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学历教育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教育对象是在职在岗的已就业者,多数在24—29岁这个年龄段,对依靠记忆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学习手段充满抵触,对记忆中的中学阶段的填鸭式教学更是天然排斥,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纯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成人学习者已经就职于某一行业,和普通高校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职业背景,不管其求学目的是补偿学历,还是职场充电,或是重新择业,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着眼于提升职业能力都不违反其求学目的和职业需求。因此,对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进行职业化改革是符合成人教育对象的特征的。“认清成人教育对象的职业化特征,使其和普通教育相区别,这是制定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础。”[3](2)培养目标的职业化。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尽管尚肩负着学历补偿教育任务,但培养目标已趋多元化,不少学生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学习目标或虽以获得学历为目的但并不拒绝职业能力的提升(见表1)。更重要的是,就算以学历获得为目的,但学历就排斥职业技能吗?因此,培养目标的职业化既符合经济社会对教育的要求,也有利于受教育对象,是双赢之举。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1997),教育级别被划分为0-6级6个层次,其中ISCED5B类大致等同于我国的专科教育层次。ISCED5B类定位为“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practical/technical/occupationallyspecificprogrammes),培养目标为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包括技能和知识等实际能力,其教学计划比5A(通常理解的大学本科教育)的计划“更面向实际,更与具体的职业挂钩”。可见,虽不能据此将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划等号,但根据ISCED1997,成人学历专科教育从教学计划伊始就应该呈现出其相应的职业特征。(3)教育政策的调整。早在2000年,教育部就了《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2000】2号),其第5条规定,该要点供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参照实施,说明在教学管理要求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高职高专适用同一标准。其次,在专科专业目录上,“法学”已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名称,而代之以“法律事务”为代表的法律实务类专业。从“法学”二字到“法律事务”的调整揭示了专业定位从重理论学习到重实务操作的政策导向。鉴于目前只有成人高校和高职学院还开设专科专业,这一定位转换再次证明了成人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上的职业化特征。
2.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
然而,与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特征形成严重反差的是其严重的理论化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向本科院校看齐。成人学历教育的“降生”是政策推动型的,上级政令一出,各地全面开花,要多快好省上规模,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套用、照搬普通高校现成的计划、课程、教材、考试评价标准是最简单易行的做法。在成人学历教育兴办之初的197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1.55%,[4]客观上还担负有帮助大量优秀在职人员一圆大学梦的学历补偿任务,因此尽管也存在前期理论论证不足、顶层设计过于粗放、缺乏对成人教育特殊性进行系统研究、普教化严重等弊病,但鉴于当时主要教学目标就是弥补文化理论知识,矛盾尚不尖锐。而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生源构成、学习目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对文化知识不再感兴趣,对系统化的理论学习产生抵触甚至厌倦情绪,而且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素质也无法与20世纪相提并论,普教化的教育理念、模式与学生现状发生了根本对立,再加之个别社会教学点视办学为生财之道,教学环节虚无、考风考纪差,口碑急剧下滑。(2)大量使用与普通高校高度同质化的教材。当前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系统使用的教材编者不乏大家,在编写、印刷、出版质量等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偏重理论、内容枯燥、版式设计单调,与普通高校教材高度同质化,或者就是普通高校教材的翻版。其次,拥有与文字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或视频讲解曾经是开放教育引以为傲的特色教材,但观看这类音像资料后,会发现多数授课专家一本正经地把概念的“定义—特征—比较辨析”从头说到尾,讲得多,互动少,在拍摄时长时间保持同一个镜头,画面呆板,课堂实录化严重,严肃有余而吸引力不足,不能激发学生观看兴趣,实践中利用率极低,更别提对教学的辅助功能了。(3)考试题量上死记硬背题“一家独大”。仅以开放教育民法学课程考试为例来说明。在2019年X月期末试卷100分的总分值中,除16分的案例分析和一个3分的单选题外,其余81分均系就概念术语、法律理论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在大量的背诵记忆基础上方能作答。(4)实践环节考核以论文等理论化成果为唯一方式。就法律专业而言,实践环节是为数不多的将抽象的法律原理应用到具体生活现象的从理论到事实的思维训练过程。实践环节是将书本理论知识转化为活知识的桥梁,是将法律条文实用化的过程。然而囿于在业余学习模式下组织集中实习几乎不可能、实践环节考核标准的高度主观化等现实问题,实践环节在教学过程中能省则省、能简则简,或干脆睁只眼闭只眼,其重要性仅停留在教学计划中的文字表述上,徒具“理论价值”。实际操作中,多以论文写作作为实践环节的最重要甚至唯一考核方式,而论文写作本身就是理论化的,用一种理论化的成果来评价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研究
摘要:
自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道路逐渐展开,根据我国国情,要实现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应当进行全面的普法教育,把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文化建设有效地结合起来,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摇篮,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将法治建设贯穿其中,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在高校的教育中不能简单的进行法治教育或者道德教育,应当对二者进行革新,主要体现在使其相结合,共同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道德建设;革新
一、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的联系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可以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逐渐的形成一种法治观念,并且通过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塑造学生的法治精神,从而使得受教育者自觉形成良好的法律行为和习惯。道德建设则是让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学生的道德觉悟,增强道德素养,从而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通过对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可以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令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减少违法犯罪的存在。在当前的政治形势之下,进行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不仅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而且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策略也是相联系的。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以道德建设为基础
图书馆管理知识图谱分析
摘要:
图书馆管理是一个计划、决策、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全部过程,它对于图书馆文献以及各种有效资源都非常重要,也能完成图书馆的管理目标。长久以来,图书馆管理都是一个热点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以近年来的122篇文献作为数据源,通过知识图谱分析,来展现我国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以及研究内容。
关键词:
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知识图谱;文献
随着我国理事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法人管理结构已经确立,这使我国图书馆管理从理论转向实践过程中收获了稳定进展,而学术界也从这些年的学术动态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以正面的姿态去面对出现的问题和挑战,才能巩固研究成果。本文将从空间、演化两大维度,运用知识图谱的方式对我国现在的图书馆管理研究现状展开分析,拟能提供借鉴作用。
1来源数据库与研究方式
我国当前文献数据库众多,不同的资源库的优点也不同,目前中国知网(CNKI)作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的出版总库,它有着其他众多资源库所不具备的优点和功能,比如检索数据快,更新速度快,资源更丰富,功能更完善,并且高级搜索针对性更强,对于CAJD检索要选择研究对象,而且主题检索所获得结果要更多,关键词检索范围要小一些,不过主题检索也有缺点,就是检索出的无关内容多,要被检索者进行再次筛选,这会相应损耗一些时间,举个例子,比如主题检索中,选择“图书馆”并含有管理一次,第二选择“图书馆”再加关键词“理事会”,就会得到两种相差甚远的检索结果,分别是358条和880条,笔者又将其中含有有效关键词的文献进行再次几何处理,比如按照优先出版和增刊进行检索,最终获得了122篇可用论文。笔者此次研究采用的方式是信息计量并通过知识图谱展现的方式,知识图谱分析使用的工具是CiteSpace和VOSviewer,相较于其他工具,VOSviewer更注重图形化展示,可以以颜色的不同来反映不同的类聚联系。
英国与欧洲一体化研究进展
国内学者研究英国与欧洲一体化关系的研究不外乎按照时间划分为两个阶段以1993年欧盟成立前后为界分为英国与欧共体关系以及英国与欧盟的关系。研究这个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此都有着自己的观点,他们主要观点涉及政党政治、外交、法律、政策传统、安全防务通过这些方面来阐述着重分析了欧洲一体化给英国带来的影响以及英国给欧洲一体化带来的变化。最近几年研究欧盟的学者日益增多并且角度开始有学者开始研究英国学派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 有许多学者关注的是英国对待加入欧洲一体化表现出来的独特态度。主要有陆梅《英国在欧洲一体化上政策摇摆的多元形成因》赵怀普《英国缘何对欧盟若即若离》王鹤的《论英国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分别论述了从二战结束以来一直到二十世纪末英国对待欧洲一体化的态度的变化。陆梅在其论文《英国在欧洲一体化上政策摇摆的多元形成因》谈到了英国与欧州一体化若即若离的原因主要有三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英美特殊关系。 赵怀普《英国缘何对欧盟若即若离》指出了三个因素影响英国对待欧盟的态度:入盟涉及英国的对外战略选择、入盟侵蚀英国的主权、入盟冲击英美特殊关系。作者认为英国与欧洲一体化若即若离的困境是由深层次英国的独特政治文化和外交传统决定的,这同时意味着摆脱这一困境的艰难。 王鹤在其文章《论英国与欧洲一体化———评价英国政府的欧盟政策》按照时间顺序表述了英国与欧盟的关系,从70年代加入加入欧共体始终是一个难以合作的伙伴。以后自80年代末期以来英国在欧盟中处于一种自我选择的孤立状态,主要政策可以总结为不全盘接受欧盟又不从欧盟中退出;立足点是本国的国家利益为主要立足点。指出主要的英国与欧盟的争论点包括两个方面就是主权问题的争论和经济问题的争论。 有的学者从议会政党政治的角度来分析英国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主要代表有李世安《英国议会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政策与措施》以及王展鹏《政治文化的趋同与英国工党的亲欧转变》、谢峰的《英国保守党欧洲一体化政策评述》,这三篇文章分别从议会如何捍卫主权以及工党、保守党如何对待欧洲一体化角度来表明欧洲一体化对英国的影响。王展鹏关注与工党对欧洲政策的转变在其《政治文化的趋同与英国工党的亲欧转变》一文中提出了这样的看法总的来讲工党政策在八十年代中期前后由反欧向亲欧方向转变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欧共体早期的政策与工党国有化、福利国家的理想是有冲突的。另一方面80年代中后期欧共体自己采取了一些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措施而工党自身选举的连续失败转向了第三条道路(即新的社会民主主义)二者在某些方面是有契合点的。作者认为国内研究欧洲一体化问题时往往重视文化差异所构成的障碍,忽略了同样重要的另一方面,即文化的趋同与文化学习的过程。谢峰在他的论文《英国保守党欧洲一体化政策评述》提出了究保守党的对欧政策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各方面进行研究其一是保守党领导核心公开的对欧政策其二是保守党内部与前者向差异的个人组织和派别对欧洲一体化的意见。 汪波的《论英国对建立冷战后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从安全防务角度阐释了欧洲需要防务的原因:冷战结束以后出现了大量种族冲突和民族矛盾,使欧盟意识到滋生建立起一个安全防务机制的迫切性。但是英国两党基本上对此采取一种消极的态度有以下几个原因:政治文化传统、历史现象原因、深受英美特殊关系影响、对欧洲合作的期望。国内学者也有从法律角度阐述了欧洲一体化对英国司法体系的影响例如王展鹏:《主权话语与制度变迁:欧洲一体化背景下的英国宪法司法化》看出了英国司法体系与欧洲大陆法律体系有较大的差别。作者得出结论应该说英国在三百年以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面对内外部的挑战表现出来了一种渐进变革的能力值得赞赏,全盘照搬欧美的法律体系未必明智。 国内学者也有从学术角度来分析英国与欧洲一体化例如常鹏飞曹永伟《英国学派与欧洲一体化:一项基于历史、理论和现实结合的比较分析》分析了英国学派,英国学派:是国际关系理论研究领域独立于美国“主流”学派之外的一个学术特色鲜明的学者群体,其最大理论特色是运用历史学、法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方法来阐释国际政治。总的来说未来的欧洲一体化的前景是乐观的,向前进的,英国学派的介入给予处于困境迷茫中的欧洲一体化以新鲜的空气有助于摆脱目前一体化研究的定式。所以说,作者认为门户开放的英国学派与螺旋上升的欧洲一体化相结合是有大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