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文化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文化

宗教文化遗产法律规制

 

截至2011年6月,世界物质文化遗产总数为936项,中国已有41处项目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与宗教文化有关的有敦煌莫高窟、武当山古建筑群、西藏布达拉宫、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五台山古建筑群等21处(数据来源:www.xinhua.net.com,新华网)。中国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28项,数量最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028项,其中不少是宗教文化遗产。   目前,我国宗教文化遗产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巨大矛盾。近年来,人们对旅游观光的需求急剧增加,地方政府和宗教文化遗产经营者把开发和利用当地宗教文化遗产资源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不断加大力度,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宗教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宗教文化遗产的“商业化”、“人工化”更让人担忧,宗教文化遗产景区周围甚至景区内设立商业街、土特产市场,如承德普宁寺的僧寮就被改造成了商业街。特别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部分宗教文化遗产面临错位开发、游人超载的严重威胁,有的甚至面临存亡的抉择,如在世界文化遗产地、道教胜地———武当山,太子养生殿被改建成宾馆,遇真宫惨遭火烧,剑河峡上建起大坝等。这些现象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和深度忧虑。由于宗教文化遗产的稀缺性、公共性和法律的不完备性,加强对宗教文化遗产的政府规制的呼吁不绝于耳。本文针对我国宗教文化遗产目前存在的保护不当、不利、不力的问题,从规制的主体、模式、手段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政府规制主体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西方文化遗产保护采用的是以独立规制机构为主体的规制体制,规制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机构的组成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在政府的规制实施过程中,至少有两三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即决定对文化遗产进行规制的立法机构、具体实施规制的行政性执行机构以及被规制的对象。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文化遗产规制体制主要采用以综合性规制机构为主进行管理的体制,行政主体基本上集管理与规制于一身,规制的权力归属于政府机关,在具体实施中会出现以下明显缺陷:承担规制职责的机构大多是由上级文化部门的行政命令直接设立的,其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规制标准和规制程序也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带有较强的任意性。而且,由于文化遗产的工作机构设在政府部门内,因而必须服从政府部门的指示和命令,其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容易受到其他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些机构不仅层次多、级别低,而且权限小,级别的随意性比较大,缺乏足够的权威。再者,宗教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机构的管理职能和规制职能混杂,并且以管理职能为主,无法实现规制的专门化。宗教文化遗产风景区分别由建设、文化、旅游、宗教、环境等多部门行使管理权,往往形成谁都有权管、谁都管不了、谁都管不好甚至谁都不来管的局面。另外,主管部门充当规制者可能带来“规制俘虏”问题,即规制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制时容易从行业利益出发而置其他问题于不顾,这样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   案例1具有宗教文化遗产特色的峨眉山—乐山大佛,不仅是世界文化遗产,而且是上市公司。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政府规制,保证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安全,1999年中国社科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郑易生研究员、郑玉歆研究员对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区的管理情况、上市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3个问题:(1)峨眉山风景区资源上市后并没有为遗产的保护增加经费,相反,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管委会因上市失去了一半的门票收入而削弱了管理职能。(2)因上市公司面临内部亏损企业负担、外部股东分红的压力,不得不开发多种短平快的项目,对文化遗产资源缺乏长远的保护规划。(3)管委会下设的宗教局不能作为法定的规制主体行使规制权,而管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兼任,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工作的持续开展[1]。   笔者认为,乐山大佛是僧人智慧的创造,是具有世界影响的宗教文化遗产,千百年来一直由僧人保护和管理,其所有权归国家,但使用权应该归宗教界。从宗教文化遗产继承的角度来看,僧人是惟一的传承人。   为避免以上问题,应该设计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规制主体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规制。必须改变政府既是规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又是具体业务的管理者或经营者的现状,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成立与行业无任何利益关系的独立的政府规制主体。同时规制权上交中央,既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规制决策的影响,又能有效解决多头规制的相互冲突、难以协调、缺乏权威性的问题,解决规制主体机构要注重专业性,由于宗教文化遗产资源规制涉及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历史学、语言学、考古学、民间文学、旅游学、法学、经济学、公共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因此,应聘请各种专业人才充实到规制主体机构中,提升机构的专业性。同时,宗教文化内涵深厚,在实施保护措施时应听取宗教人士和宗教学者的意见。还要设立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常设机构和监督机构。   2.政府规制模式存在的缺陷及建议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政府和非政府的规制机构,并且形成了完善的文化管理体制。在行政体制上,大多数欧洲国家通常设有与文化相关的多个部门,如意大利成立了由文化遗产部、交通部、生产活动部等多部门组成的综合委员会,负责协调、规制全国的“艺术市镇”和文物古迹所在地的环境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现阶段,我国宗教文化产业政府规制的权力归属于政府机关,其规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准入规制,主要有申报、审批、许可、营业执照标准设立等形式。二是价格规制,主要有核准价格、地方政府定价、行业指导、标准等方式。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行政性垄断仍大量存在,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力量在我国经济体制中形成了巨大的制度惯性。宗教文化遗产的某些主管部门,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为由,操纵市场价格,垄断宗教文化遗产经营权。#p#分页标题#e#   案例2大理名胜风景区是典型的以宗教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景区。大理州、市政府为了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支持相关部门于2004年恢复重建了崇圣寺。对于崇圣寺的恢复和重建,大理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吴文光、云南省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员萧霁虹进行了跟踪调查,分析了宗教文化遗产对文化旅游产业的带动作用,并得出了以下观点:(1)寺庙的恢复或新建出现了新的形式,即由企业修建,然后赠与宗教团体。(2)宗教文化旅游开发出现了由政府引导、企业恢复重建、佛教界管理寺庙的新模式,这种模式是否可行需要实践的检验。从宗教信仰的角度来看,这种模式不宜推广,因为每座寺庙无论大小,都是信教群众的精神圣地,他们期待自己的施舍能在寺庙得到体现,并且得到出入自由。(3)崇圣寺风景区的门票由政府定价并由企业垄断经营[2]。   在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发挥和挖掘宗教文化遗产资源的经济功能,是必要且必需的。但宗教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它既是一种文化服务,又是一种文化产业。而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文化服务强调文化的公共服务性,文化产业以文化为内容和形式去赚取利润。但经济的运作很难保证宗教文化的完整和纯洁,如果把宗教文化原封不动地尘封在庙堂之中,又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利用宗教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时,政府要正视宗教面对市场经济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经济和文化都可以得到持续发展,具体应包括:一是实施进入规制。非宗教人士或非宗教团体禁止参与宗教内部的管理活动(如财务)和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宗教出版物;二是实施价格规制。对宗教文化遗产景区的门票价格要进行规制,不能把宗教场所变成地方政府或企业的一棵“摇钱树”,将广大的信教群众排除在外;三是实施接入费(门票)使用的规制。对于宗教文化遗产旅游景区门票收入的使用,要考虑宗教场所的利益,资金使用方向要严格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用于佛教或道教事业的发展以及公益事业,有关部门对此也要加强监管。四是对企业经营宗教文化遗产旅游景区的权利,政府要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过后,应该把使用权和管理权交还给宗教团体或宗教场所。   要改变现有的规制模式,一方面必须建立独立、完整的宗教文化开发与保护的监督体系,该体系包括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监督、规划系统的监督、社会媒体的监督和经济手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宗教文化遗产规制模式是否有效,可以借鉴RIA工具(RegulationImpactAssessment,主要是指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效率监管进行规制影响评价)结合中国国情对政府监管进行规制影响评价,提出强化规制执行力和提高规制政策效率的相应机制。   3.政府规制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多个国家都有较完备的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法律。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拥有现代宗教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而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非常完善,保护效果也非常明显。   相较而言,我国的宗教文化遗产保护规制立法存在明显的缺陷:(1)宗教文化遗产规制基本立法滞后。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还很欠缺,更多的是各级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法规、条例,甚至是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法律的缺失直接导致政府的法治化、制度化程度低。有些政策朝令夕改,有些政策前后矛盾,不利于宗教遗产的保护。(2)缺乏与基本法相配套的、保证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得以实现的相关法律。已经颁布的几种法规都是一些原则性立法,过于笼统,法规的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3)宗教文化遗产的规制立法有明显的行业、部门特色。   案例3日本对宗教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政府规制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1897年,出台了《古寺庙保存法》对古寺庙保存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1949年,日本奈良的佛教寺庙———法隆寺金堂壁画遭大火焚毁。1950年,一场大火又吞没了京都鹿苑寺金阁,那两年间还有3件国宝被大火烧毁,这些事件直接促使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的出台,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对非物质文化进行立法保护。该法律的重要意义就是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协作的体制,明确了政府、文化财所有人和传承人以及普通国民对于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责任,其“人间国宝”保护制度被教科文卫组织大力推广。此后,日本政府逐步在宗教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   法律的完备是一个随着实践不断完善的过程,对于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要体现其独特性。日本的实践证明宗教文化遗产要得到良好保护和利用,必然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支持。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确立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使各级政府和共同执法部门依法管理和保护我国的宗教文化遗产。   我国的宗教文化遗产法律规制应依据如下路径进行:第一,政府在法律中对宗教文化遗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准入范围等进行严格规定和限制。第二,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改。要明确宗教文化遗产由宗教界来参与管理,其经营必须由宗教团体授权给企业;《文物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需要明确对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条规;《宗教事务条例》应由全国人大来颁布,明确规制手段,增强规制功能。第三,为了与《世界遗产公约》等国际条约接轨,建议将《文物保护法》更改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中明确宗教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专门制定《宗教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配套规制体系。   4.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手段的缺陷及建议   从规制的手段来看,西方各国都有一套对文化遗产的政府规制手段。在这些手段中,法律手段运用普遍,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和激励性规制也得到综合运用。   相比而言,我国的宗教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手段单一,在经济性规制中,准入规制和价格规制运用较多,质量规制运用较少,激励性规制运用则基本缺失。另一方面,规制的各种手段之间不协调,对经营宗教文化遗产的企业的市场准入规制比较有效;而对于价格的规制,表面上也很严格,但实际上有的并未真正管好,部分宗教遗产景区的门票价格仍然偏高,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另外,部分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保护和激励手段的缺失尤为明显,导致一些发达国家或企业对宗教文化遗产进行非法使用或滥用,不仅损害了宗教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经济利益,还伤害了广大信众的感情和信仰。案例4龙虎山是中国道教的发源地,经过历代天师和道教徒1800多年的传承,为世界留下了一份珍贵的道教文化遗产。龙虎山道教物质文化遗产有天师府、上清宫、正一观、仙人城等,龙虎山道教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道教哲学、道教音乐、道教养生等,天师张三丰创立的太极拳传播全世界[4]。如此丰厚的道教文化遗产资源,由于政府的规制手段的缺失,导致“天师”一词被全国20多企业注册为产品商标;上清宫、正一观等道教场所2009年才归还给道教团体,由龙虎山道教协会统一管理;张三丰太极拳在天师府找不到踪影;天师八卦宴被改造得体无完肤;天师府的门票由政府定价企业领导经营。#p#分页标题#e#   道教非物质文化遗产“天师”被滥用,这实际上是由于宗教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监督手段的缺失导致的。这势必损害道教徒保护、维持、发展道教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道教文化遗产丧失生命力,最终导致其凋零和枯竭,因此,必须对道教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和所有者的权利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宗教文化遗产潜藏巨大的经济价值,只要找准传统文化与现代需求的契合点,将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合理挖掘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才能较好地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和遗产的保护。   要更好地发挥政府规制的作用,不仅要继续发挥好准入规制和价格规制的作用,更要聘请专业人士出谋划策,更好地发挥质量规制和激励性规制的作用。如龙虎山是道教祖庭所在地,每年有来自全世界的信徒朝拜,当地政府如能采取有效的激励手段,鼓励道教界努力传承和挖掘深厚的道教文化遗产资源,加上龙虎山世界级的自然遗产,一定会占有世界道教文化旅游市场的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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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法律完善建议

摘要:法律监管是支撑网络文化规范化发展重要基础。新时代网络文化监管必须与时展需求相契合,从司法体系角度完善网络文化法律。一是健全网络商标注册审核的法律监管,二是构建网络文化法律监管预警机制,三是强化网络文化法律惩处力度,以期促进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并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发展环境。

关键词:网络文化;法律完善;建议

当前,我国网络信息化发展不再受制于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尤其是网络娱乐化、学术化等发展趋势的形成使得对网络文化法律的完善重要性逐渐凸显。对此,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前网络文化发展需求做好法律条款内容补充,从法律层面为网络文化信息体系建设保驾护航。继而构建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生态。

一、我国网络文化结构形态

(一)规模化网络文化结构

规模化网络文化是指具有资本背景的网络文化,该类网络文化结构发展的主旨目标是以资本营利主体基于文化市场需求开发网络文化体系。其中包括网络影视、网络综艺及网络文学等。不同于内容性的网络文化体系,规模化网络文化结构是先有资本后有作品。因此,在对规模化网络文化权益保障及市场监管方面法律干预有效性更高,法律监督管理能力随之提升。正因如此,从逻辑思维的角度以资本市场发展推动网络文化体系建设是一种顺时针的网络文化进步趋势,其本身的资本制约能力也是对网络文化规范有效方式,使具有资本背景的网络文化发展不容易产生超越法律底线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网络文化发展的规范性与标准化水平。

(二)个体化网络文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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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法律机制健全思考

摘要:文化多样性、文化认同及传统文化保护等因素,意味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必须在法律层面上构建保障机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机制还存在保障面窄、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结合存在问题,根据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法律机制健全,可以从民族文化权属明确、法律健全、文化权利范畴界定、部门法律责任明确等方面来进行。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文化意义的重视,以及越来越多文化挑战的出现,民族文化权利逐渐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但是对于民族文化权利的定义目前各方面并没有达成共识。依据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文化权利的内涵主要包括主要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等三个方面。由于国内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使得民族文化权利面临着各种挑战,以法律保障民族文化权利便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当前国内对于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机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族文化权利的有效保障,增加了民族文化流失的风险,也使得民族民众的合法文化权益难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因此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一)文化多样性需要

德国历史学斯宾格勒曾经在《西方的没落》中对文化多样性的意义进行了形象化的阐释,在这部作品中,斯宾格勒认为每种文化都有自己生成的土壤,文化是特定地域特色的产物,不同文化环境造就了人类不同的生活方式,每种文化都要经过一个生成衰老的过程,不同文化形式有不同的本质,文化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每种文化都有自己的价值。文化的多样性才会形成文化的碰撞,促成文化创新。文化起源于多元化,文化具有多元价值、文化生命力保持在于多样性保持,因此保持文化多样性的价值意义至关重要。保持文化多样性必然要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就必须要尊重民族的文化权利,只有给予民族足够的文化权利保障,才能使民族更加自由地创造和发展文化,享有文化带来的权益,并尽可能地保护文化不受损害。民族文化权利得到坚实的保障是文化的多样性保持的前提,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意味着少数民族民众有足够的法律支持理直气壮地对民族文化的权利提出主张,为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二)文化认同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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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苗族古老话的法律文化价值

一、苗族“古老话”富含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和谐

郭沫若指出:"民族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同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相适应,历史地形成的,这里谈的羌人、夷人、戎人、狄人、苗人、蛮人,正是汉族的前身。历史上所说的华夏,乃是由他们共同融合而成的。中华民族中的各个民族,在其形成过程中,都具有这样的特点。"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化格局决定了民族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民族的融合导致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具有同一性,民族的差异又导致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表达形式具有特殊性,苗族"古老话"就是集上述同一性与特殊性为一体的历史文化画卷。少数民族民间法律制度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律制度中许多诗性智慧、原创文化以及和谐价值因素至今还存活在各民族的法律生活中。"古代中国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把法律看成是实现这一道德目标的手段;其法律因此只有否定的价值,争讼乃是绝对的坏事。"探究比较苗族"古老话"的各种文本载体,考察苗族"古老话"流传地武陵山区的法律事象,可以发现,苗族"古老话"的各种流传文本富含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和谐。

椎牛祭祖,合鼓结社,是旧时苗族各部落首领共同议规、以鼓为标志的结社活动。巴代(苗老司)是在苗族社会中经常替人们主持祭祀与祈祷的神职人员,也是苗族"古老话"传承的职司者。据巴代古歌"合鼓建社"记载:"合鼓合在占求地,占怕古地椎了牛。绕圈旋转齐跳舞,喜笑颜开乐悠悠。飞歌传上云天里,震天动地无忧愁。"苗族古歌云:"姜央兴鼓社,全疆得共和,得富大家有,得福大家享。"这是苗族先人施行合鼓结社的法律行为所追求的和谐价值的描述。《苗族理辞》是旧时苗族"理老"等头面人物为他人说理断案、排解纠纷、向纠纷当事人叙说和判断是非曲直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它也是苗族"古老话"记叙的一种文本。在这些规则中,对破坏和谐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谁的心不正,谁的意不良,他起蚂蝗心,他起臭虫意。掐别人的好花,摘别人的甜果子,进别人田捉鱼,钻别人园‘讨'菜,偷别人的伴侣,抢别人的妻子,小案要银两,大案要性命。"苗族人之所以愿将和谐作为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追求,其原因是"上古时候,古代时期,仡索仡本,本是兄弟。一娘两个膝头,你坐我坐,一娘两个乳头,你吃我吃",所以,本是同娘生,相煎何太急。苗族"古老话"中的"开天立地"篇写道:"古时天上灰蒙蒙,地下黑沉沉,天地相连,乾坤接近;水里无通船通筏的道,地上无走马走驴的路;天空无飞鸟,水里无游鱼。""古老话"在这里强调了人是大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与大自然不存在物我之分,自然与我之分。人与大自然不能割裂、也不能对立,而是浑然一体、和谐统一的。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生态家园,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法律文化作为服务于社会建设的文化形态,和谐必将成为主导性的价值取向,因此,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苗族"古老话"中所寻求的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价值不谋而合。

"古老话"所传承的苗族习惯法对于本民族成员而言,不仅蕴涵着人情、天理、国法,而且有着自我救济和自我修复的功能。"古老话"告诫人们:"管世上事,象流水入穴,理凡间情,如牲口归栏。前面不说东道西,后面不挑是生非,莫踩好禾好苗,要惜好谷好米。不要左边砍倒树,不要右边砍倒竹。"千百年来,湘西苗族人民崇勤劳、鄙懒惰,尚礼仪、鄙骄横,珍团结、鄙分裂,爱公物、鄙自私,扶危困、鄙打劫,讲良心、鄙阴谋形成了以习惯法基本规范和乡规民约为载体的社会风尚。这种情、理、法相互交融的习俗法规已构成长期约束当地人思想行为的法律机制,它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相辅相成,从而形成苗寨山村淳朴好客的民风、互帮互助的生产生活习俗、青山绿水的自然环境,一直为外界所称颂。

二、苗族“古老话”展示了苗族先民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

作为一种文化要素,苗族民间习惯法之所以能够得到传播与演化,因为它是由固定生活于苗族社会环境中的苗族先民所推行的一套有组织的苗族风俗与生活仪式的体系,苗族"古老话"正是这套有着法律文化性质的民族风俗与活动的文化载体。苗族学者龙炳文先生在《古老话》一书中记叙的事实正好验证了这一点。他认为,苗族"古老话""自苗族的先民三苗、?兕、南蛮、武陵蛮,到宋时的苗,都一直把它视为自己的‘百科全书'而广为传颂,家喻户晓。‘'的十年浩劫中,它的手抄本和方块苗文记载本被焚烧殆尽,但苗族人民还是悄悄地用民间口传形式,将其保存下来了。"苗族"古老话"的文化生存能力为什么能如此强大?这是因为苗族先民创造了一种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

如果说苗族"古老话"由于在内容上富有了深刻的法律规则、维护了社会的正义而备受苗族人民推崇的话,那么,它在艺术上的表现形式则更为富有能歌善舞天赋的苗族人民所喜爱。笔者生于苗家,长于苗寨,自幼说苗语生活,唱苗歌叙事。成年后,用苗话说理,编苗歌育人,湘西苗族"古老话"的部分内容早就耳熟能详、心领神会。所以,苗族"古老话"的艺术形式对笔者的熏陶感染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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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机制

摘要:

自人类诞生以来,食物便成为其赖以生存的基础,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而在饮食文化中,茶文化又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具有几千年的茶文化历史,是茶文化的发源地,我国对茶文化的研究也一直不曾懈怠,一般我们都是将汉族茶文化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但是中国有许许多多的茶文化是贯穿在少数民族内部的,对少数民族茶文化研究更能够深刻的表现出茶文化的内涵,这不仅丰富了中国茶文化历史,也可作为中国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以贵州省为例,从法律的角度入手,深度分析了其茶文化遗产景观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

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

中国的茶文化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作为最早发现茶的国家,我国许多地区都能够生长乔木型的野生茶树。我国西南地区盛产茶,是我国出产量最大的地区,占据了全国产茶量的75%,不仅仅是云贵川,在广西、广东、海南、福建、湖南等十余个省都生长有大量的野生茶树群,最老的树龄更是达到了两千七百余年。若追溯茶文化的具体记录时间,可以从先秦记起,当时的人类没有具体的烹茶经验,也不知道如何利用茶,只是单纯的将茶叶从茶树上采摘下来,放在口中咀嚼,或者在喝水的时候加入少量的茶叶直接饮用等。而在西汉时期,巴蜀一代就出现买卖茶叶的市场,在历史的发展之中,随着人口的迁徙,茶叶的食用也流传开来,到了唐代更为盛行,饮茶之风流传到日本、韩国境内。从此,茶文化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逐渐提升。本文主要是以贵州为例,研究我国茶文化遗产景观的法律保护机制,为保护我国源远流长的茶文化提出切实有效的方法,使得茶文化在现代多元文化的发展中建立起自己的地位。

1贵州茶文化的起源

根据《史记》中的记载,巴郡之地的茶叶都会运送到甘肃地区贩卖,而古时的巴郡之地就是如今的贵州境内,根据当代茶圣的巨作《茶经述评》之中的不断研究,已经确定了茶树的原产地就是贵州。云贵高原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成为了茶树原产地的主要区域,慢慢的演化到了其他的山脉山区,贵州作为人类最早从事茶事活动的地区,在贵州世代居住的少数民族聚集区之中还找到了最古老的茶籽化石。那里居住有苗族、布依族、彝族、回族等等十分古朴而又勤劳的少数民族人民,过着与世无争的生活,因此,贵州的少数民族人民格外爱茶、嗜茶。流传下来的传统手工艺制茶技术也十分的原始又多彩缤纷,至今完好无损的保留至今。贵州的农垦茶文化也极其丰富,贵州地区还具有极具个性的茶文化。在二十一世纪初的时候,茶叶的种植与栽培技术都开始渐渐的走向成熟,在科研和技术推广中,贵州留下了十分宝贵的茶文化精神财富,有许多的劳动生产工具都是现代人民想象不出来的,比如一些特殊的茶叶加工车间和制作的机器,茶文化丰富程度足以让我们领略到贵州茶文化历史的悠久。贵州山高,而且气候较为温暖,时不时出现浓雾天气,空气中也没有什么污染物,因此产出的茶叶品质上佳。具有如此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中生长出来的茶叶,在古代已经成为了皇宫中的贡茶,受到许多人的喜爱,但是茶叶虽好,贵州茶却是难卖,因为现代很多人都对贵州茶叶知之甚少,知名度不高。主要是由于贵州的茶文化知名度不如浙江、福建等地区,要想让当地的茶文化走的又远又响,不仅仅是需要身后的文化积淀,也需要让不断宣扬贵州的茶文化,让文化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又让经济的发展反作用于文化,以此推动茶文化知名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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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产业法律促进问题

摘要:2020年全国文化和旅游厅局长会议提出,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融合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提供优秀旅游产品和服务这一中心环节,为全面实现小康,努力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迈入新台阶。文化旅游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新天地,未来我国文化旅游发展大有可为。推动文化与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我省具有天然优势。一是我省文化资源丰富多样,旅游开发价值高。二是我省旅游业已经发展逐步成熟,文化旅游业态已初具规模,逐步积累起一些发展经验。“衡水湖最美湿地”文化旅游品牌闻名省内外,其在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方面进行的成功探索,为我省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提供了重要经验参考。

关键词:文化旅游产业;法律促进;衡水湖

一、文化旅游产业法律促进机制研究的时代意义

(1)国际层面来说,是保障国家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必然要求。文化是旅游的内容,具体形态往往表现为一种思想意识。从某种程度上说,文化旅游产业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深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目前,资本主义国家文化渗透形式多样化,其中,文化旅游就是重要方式和手段之一。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矛盾的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逐步由物质需求向精神文化需求转移。但目前我国文化旅游领域的供给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的需要,倘若不能给与文化旅游适时的法治保障和引导,会削弱人民的文化认同感,进而影响国家安全和文化安全。(2)政治层面来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助力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在文化旅游产业领域亦是如此。只有加强文化旅游产业法律促进机制,才能在产生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与此同时,文化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会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完善。所以从法治层面上来说,文化旅游市场的法治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3)经济层面来说,是顺应时代潮流,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需要。推动文旅融合发展,既是大势所趋,也是新时代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所需。文化使旅游增加魅力,旅游使文化增加活力。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健康发展可以推动我省传统文化、人文文化等的交流与碰撞,将资源有效转化为产品,实现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的共生共赢。因此,我们要顺应时代潮流,推动二者融合发展,展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要完善文化旅游法律促进机制,增强文化旅游产业参与者的文化觉醒意识,提升应对外部文化冲击的抗压能力,保持内外交流与合作时的文化自信与自觉,不断提升产业与行业竞争力。(4)地域层面来说,是助力我省精准扶贫,发展实体经济,实现全面小康的需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半年国家文化与旅游领域的相关政策在先前政策的基础上,更加精细地聚焦于乡村振兴、知识产权等领域,发展全域旅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等也成为了地方政策的重点。我省的旅游文化资源多数发源于农村,将农村红色文化、传统文化与旅游产业相结合,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通过大力发展乡村文化旅游,培育乡村旅游精品,丰富乡村旅游业态,提高乡村文化旅游吸引接待能力和消费水平,促进群众增收致富,助力于我省人民全面小康社会的快速高质量实现。

二、文化旅游产业法律促进机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以衡水湖为例

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衡水乃至全省的经典名片,与国内外其他地区对比来看,文化和旅游融合层面浅,知名度较其他知名地区还有较大差距。从法治视角来看,主要是文化旅游发展与保护的法治环境尚未完全建立,缺乏完善的立法、科学的执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都将阻碍其文化旅游产业的健康成长。(1)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风险增大。文化旅游经济属于市场经济,理应受市场调节,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引导。依据我国各级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旅游产业监管部门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旅游产业也是如此。就衡水湖旅游产业而言,发展时间短,本行业自律组织规范发展不成熟,(衡水市尚未正式成立)。旅游监管部门往往身兼“监督”与“促销”双重身份,致使监督不力或者促销过度的尴尬状况时常出现。长此以往,衡水湖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一直处于政府主导状态,相应的法律风险完全由政府承担,难以获得真正的成长与发展,与国家级甚至世界级旅游产业难以接轨,发展模式欠成熟,难长远。(2)立法方面,文化旅游产业专项法律不健全,法治环境不足。从《文化产业促进法》到《旅游法》《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旅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衡水市旅游质量提升工作方案(2018—2020年)》《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都为衡水湖文化或者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尚未有对衡水湖如何将产业与文化融合发展、如何发展的专门性法律规范性文件,即便有部分条款涉及文化旅游产业,也是概括性表述,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可以说衡水湖文化旅游产业的法治环境尚未完全建立,法治保障和促进制度不足。(3)执法方面,文化旅游产业执法管理不足。一个健全的执法管理机制,需要行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明确各自的职权与职责。根据《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安排部署,2018年底,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正式挂牌成立。2019年1月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进行职责整合,正式合体办公。衡水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内部之间、与其他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清,产业定位模糊的现象,对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指导和监管不力现象突出。(4)司法方面,文化旅游产业维权专业人才短缺。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过程主要体现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而这种产品或者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往往凝聚着服务提供者的智慧结晶。因此,文化旅游产业产生纠纷时多为知识产权纠纷或者服务合同纠纷。要真正定纷止争,不断提升文化旅游产业质量,一个需要及时性,一个是专业性。及时性主要是指司法救济途径的完善,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司法结果的合法合理性;专业性是指知识产权、合同法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就这两方面而言,衡水市都属于短板。

三、完善文化旅游产业法律促进制度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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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究

摘要: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古老国家,拥有着5000多年的悠久历史文化,古老的中国为我们留下了极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来讲,它是祖先们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它是古老中国智慧的象征,它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承载着古往今来的灿烂文化,不幸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从我们身边消失,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座巨大金矿无人问津的话,则只能被掩埋。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必须引起重视,我们需要从制度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制度的保障,提供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保护。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国家的长远大计,需要付出更多人甚至是几代人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内法;国际法

一、对非遗的保护是大势所趋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由于其内涵丰富,二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我们需要区别对待,认真地去思考,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对症下药,方可解决非遗的保护问题。

(一)现实国情的需要

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发展很超前,有的发展很落后,矛盾比较突出,其中最为突出的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需要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整个过程,并一直存在着,面对矛盾,我们需要弄清矛盾的因果关系,分析这个矛盾,这样才有助于更好地去解决矛盾。非遗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我们要有文化自信,我们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有着厚重的文化给我们做支撑,文化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灵魂,作为非遗的文化可以带给我们强大的精神动力,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明方向。从世界的角度观看此时的中国,一个文化大国的形象矗立在世界的东方,文化是其目标之一,打造文化强国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认同感和国民精神的根基。2018年在的讲话中提到了“四个自信”,其中就文化自信作出来了深刻的阐述,他指出了文化自信的重要性,他在发言中强调文化自信是更加基础和深厚的自信,它是最根本的自信,坚定文化自信就等于坚定民族的自尊、自强。

(二)全球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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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中的数学理论思考

 

数学历来是人类文化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对许多文化产生过深刻的影响。考察法律文化,不难发现,数学对其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无论是历史上的法律还是现实中的法律,都可发现数学留下的烙印。深入探讨数学思想对法律理性的影响,对于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无疑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最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宝贵的、无可比拟的人类成就,数学运用其理性的基本内涵在对自然界的研究中,采取客观的、定量的、超验的、简单的思维趋向,追求确定性的知识,注重演绎推理的方法,无时无刻的不在影响着法学,潜移默化的引领法律向着理性、正义、自由等方向发展。   一、数学思想对法学产生影响的本源   (一)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   数学思维几乎可以表征人类思维的普遍特征。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都是社会科学和数学共同运用的。著名哲学家、数学家罗素就曾说过:“数学,如果正确地看它,则具有……至高无上的美———正像雕刻的美,是一种冷而严肃的美,这种美不是投合我们天性的微弱的方面,这种美没有绘画或音乐的那些华丽的装饰,它可以纯净到崇高的地步,能够达到严格的只有最伟大的艺术才能显示的那种完美的境地。一种真实的喜悦的精神,一种精神上的完备,一种觉得高于人的意识———这些是至善至美的标准,能够在诗里得到,能够在数学里得到。”[1]当然,数学思维也是一种辩证思维,具有自己特殊的表现形式。数学中有一系列辩证关系,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又被马克思的理论吸收。黑格尔、马克思都对法律文化有着重要影响,而辩证法又是他们理论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数学的辩证思维也间接地影响了法律文化。由于数学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思维工具,所以,在现代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里,数学也成为法律行业必备的知识。   (二)数学是一种重要的科学语言   数学语言是最科学的语言之一,数学文化的这一特点,能使数学超越各种文化的局限性,达到广泛和直接传播的效果。数学语言中有概念、公式、定理、模型、图像、方程等,数学运用这些语言要素,对科学现象和规律进行精确而简洁的表述,从而使数学语言成为一种对人类文化贡献甚大的语言。“因为我们在这里所发现的不再是孤立的语词,而是按照完全相同的基本程序排列起来的项,因此,它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清晰而明确的结构法则。”[2]数学语言对人类文明的贡献是非常巨大的。在当代,法律科学中已充满了数学语言,尤其是在运用系统科学等新兴学科研究法制的工程中,数学语言比比皆是。   (三)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   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数学思考方式曾对文化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推理可以说是数学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思想方法。早期数学属于经验数学,是古希腊人把它发展为演绎数学,演绎数学从简明的公理出发,可推出无可辩驳的结论。这种推理演绎的方法也吸引了无数的法律思想家,把数学这种推理方法运用到法律领域,推动了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数学是研究量的科学,对客观对象进行量化,在量化基础上进行数量的分析、测量和计算,这是一种常用的数学思想方式。要把握事物的质,就必须对事物的量有所了解。不了解事物的量,就无法把握事物的质,质和量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在法律中也涉及到量的关系,对一系列法律行为都要作量的分析。通过对数量的分析,数学把它的触角深入到法律领域。   二、数学特性对法学的影响   (一)数学公理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公理是一个理论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正因为有了公理的存在我们才可以根据推理原则推出这个理论体系中的其他具体规则。西方自然法学家借鉴公理化方法,把那些五花八门的法律追溯到几条确定的原则作为自然法的公理,然后他们从公理出发,以欧几里德般的精确性,推演出人类全部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分析法学派利用公理来证明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体系同一性,如凯尔森。   自然科学中的公理往往是唯一的,但在法学中的公理却由不同的法学家提出了不同的公理,这主要是由于法学中的价值因素所决定的。尽管法学是一门充满价值的学科,但这不妨碍法学家利用公理思维方式来思考法学问题。但在古代中国缺少公理思想思维模式,我们认识问题时擅长举一反三,由此及彼,而没有想过从这一和三上的共性中抽象出公理来。   (二)数学确定性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确定性,往往是由公理思想和推理规则所决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公理已定,根据推理规则所推导出的结果便是确定的。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人们往往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一定的规范是确定的。但是传统中国数学思想中缺乏公理思想、推理思想以及由此得出的确定性思想,这便使中国人在考虑问题时不会关心遵守规范是确定的,而是在考虑问题时就问题本身来考虑,就事论事,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而非以遵守规范为必须。   典型的中国调解制度便是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调解非以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为己任,而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圆满的把问题解决为最终归宿。确定性思想对西方法学的程序中心主义也不无影响,程序是可以确定的,程序一旦确定后,便是必须要遵守的,即使实体不公正,但由于这是严格按照程序得出的,因此也是被人们接受的。数学确定性思想对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及罪刑法定等原则的确定也是影响深远的。   (三)数学函数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函数讲得是一对一或多对一的一种变化关系,如Y与X的对应关系,X变Y便变。一个或多个自变量的变化引起因变量的变化,而因变量的变化必然是由自变量的变化所导致的。这种思想对西方的现实法学派影响较大,他们将法官的判决视为因变量,而这个因变量是由许多自变量所导致的,如法官家庭出身、生长环境、学历大小、性格爱好甚至性别、年龄、婚否等等。所以在这个复杂的函数关系中要想研究法官的判决便必须从上述诸多自便量入手,因为每一个自变量都会影响法官对某一方面的判决。#p#分页标题#e#   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是间接的,也仅是思维模式上的和形式上的,但是研究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却是必要的。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我们认真思考这个题目是非常有必要的。[3]   三、数学思想对法律精神影响内容考察   众所周知,古希腊文化与古代其他文化最大的不同是崇尚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在数学领域的体现主要就是推理的运用。数学观念对古希腊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影响表现在对民主制度的影响上。由于“万物皆数”,所以数学的普遍性、确定性就成了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特性。由此可推导出自然运行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结论,把这种“自然之法”引入人类社会,就产生了自然法。由于民主制度是符合自然法的,所以,崇尚理性的古希腊人(主要是雅典等城邦)自然就要选择民主制度了。   求得国家全体成员共同生活的协调是古希腊人国家观念的基本思想。“这种和谐的共同生活应使每个公民以参与其中为最大的乐事,这个现象虽然不稳定地实现过,却始终是希腊政治学说中的主导思想。”[4]诚然,古希腊人选择民主制还有其他原因,但我们绝不能否认、也不能低估数学观念对古希腊人选择民主制的影响。我们须记住一点:古希腊人的数学观念和政治法律观念在深层次上是相通的。[5]   在古代,除了古希腊外,在其他文明古国的法律文化中,或多或少都受过数学的影响。在早期社会,人们大多给数学披上神秘的外衣,把数字看作神奇的符号,具有某种深不可测的象征意蕴。[6]   数学文化这种神秘特性又往往与占卜、占星等结合起来,以影响法律文化。以中国为例,老子就有数生万物的思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当然,最典型的是《易经》,利用数学及其符号的变化来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规律予以规范和预测。中国古代留传下来的还有“河图”、“洛书”,用以解释宇宙生成和人类社会起源。以上这些理论就涉及到法律的起源问题。而且把数学运用到巫术中,也会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因为早期社会的法律无不受巫术的影响。[7]   数学的抽象性、确定性、精神性、严密性等特点决定数学永远和时代的精神———法学联系在一起,所以,数学对法律的影响将是长期的,而且会更加巨大。数学为法律文化的变革提供着不断更新的理论和方法,促进了法律知识的增长和法律文化的进步,同时也为法律科学开辟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现代社会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正期待着运用数学的方法去研究和解决。数学思想作为开启法学智慧之门的钥匙,为法律科学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知识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科学化进程,使许多法律问题的研究建立在更加可靠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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