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意识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维权意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维权意识

农民工法律意识教育信息途径探析

一、“90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在我国,系统的法律课程是在大学里开设的,而大部分的“90后”农民工在初中或高中毕业后,就走上了求职打工的道路,为了生存,很少有空闲时间来专门学习法律知识。因此,绝大部分的“90后”农民工犯罪都是缺乏法律知识的,对法律、犯罪、处罚等没有认识造成的。另外对和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兴趣也不高,有数据显示只有16.7%的青年农民工比较了解《劳动法》,大多数只是了解一点,15.3%的人一无所知。对于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维权意识,对于拖欠工资等违法现象通常通过人情关系解决,人情关系解决不了的甚至会通过暴力手段。而年纪较大的农民工法律意识更令人忧虑。有30%的“90后”农民工听说过《劳动合同法》,但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真正用劳动法维权人还不足10%。

当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竟然有21%的“90后”农民工选择使用暴力手段来解决,还有40%“90后”农民工选择忍气吞声。由于普法宣传的局限,“90后”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大多来源于各种媒体。而比较有影响的案件大多都直接或间接的强调罪犯受到法律的严惩,给“90后”农民工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法律是残酷无情的,是赤裸裸的暴力。虽然会对他们内心产生威慑感,但这种威慑感并不等同于对法律的尊重。另外很多影视剧中对犯罪线索细节的描述过于清晰,致使一些”90后”农民工甚至会模仿影视剧中的情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后社会上存在的“富二代”和“官二代”案件,让“90后”农民工失去对法治社会的信心,更不要谈法律意识的培养。同时因为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很多“90后”农民工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仰,如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这让很多身患职业病的“90后”农民工对通过合法渠道维权产生恐惧,当没有办法维权而又走投无路时,一些“90后”农民工会选择通过暴力手段解决。

二、培养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途径

1.提高“90后”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

“90后”农民工对文化知识的渴望远远高于前两代农民工,他们已经逐步摆脱传统农村劳动者的特征,不仅希望通过在城市工作改变现有的生活条件,也希望通过城市这个平台丰富自己的精神层面的需求。北大保安甘相伟通过自己不懈努力于2008年考入北大中文系,半工半读的几年里,阅读书籍400多本,写下近10万字的文集,并出版发行新书《站着上北大》,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中学的保安訾立参加了2012年的高考,并以优异的成绩被天津大学化工学院的应用化学专业录取。以甘相伟和訾立为代表的“90后”农民工对文化知识的追求超过我们的预期,部分“90后”农民工因为家庭原因高中毕业后放弃接受高等教育,但他们心中一直有一个梦想,走进高等学府,成为一名天之骄子,只要条件基本具备,他们就会厚积薄发,实现自己的理想。

而文化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有调查显示,97%的“90后”农民工表示愿意继续学习,但现实情况是有40%的“90后”农民工没有机会接受各种职业培训。因此,需要用人单位和当地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对不同教育背景、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年龄的“90后”农民工,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教育,尤其是职业技术培训,提高“90后”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同时建立相关激励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在节假日向农民工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向给有能力的“90后”农民工开设一个实现梦想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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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现状与完善

摘要:本文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老年人维权现状,从立法、执法、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分析得出,我国老年人法律保护存在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实、家庭保障不够、社会参与力度不足等问题;进而提出需要加强相关立法、法制宣传,建立更为合理的监护制度、更为全面的养老保障体系等一系列解决问题的建议,以达到更好对老年人法律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维权

一、老年人法律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老年人维权现况

笔者首先通过访谈的形式,对60名老年人(其中男性30人占50﹪,女性30人占50﹪)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自己进行维权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可以采取的途径和措施的了解程度”的调查中,其中12﹪的老人表示十分了解,有15﹪的老人则表示有一定了解,有25﹪的老人表示大概听到过有关这方面的知识,而有48﹪的老人基本完全不知道该如何应对。本次调查中还表现出,真正有所了解“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婚姻法》”的老人只占总调查人数的25﹪左右,有一般性了解的也只有25﹪的老人,而50﹪左右的老人基本不知道相关的维权法律。在从随后的随意聊天中获知,只有15﹪的老人表示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去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有30﹪的老人会选择与当事人进行口头协商;更为令人吃惊的是有15﹪的老人表示因为害怕被报复,就会选择息事宁人;而有40%左右的老人则表示会选择“以牙还牙”的方式,因为他们觉得这种方式更能“解心头之恨”。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确实做出很多措施,但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不断受到侵害。虽然在发生侵害后,老年人有些许法律救济方式和途径可以进行维权,但是维权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都成为老年人放弃法律维权,选择其他非法律手段的“门槛”。现行法律救济制度有其现实性,因此出现了利弊各存在的状况,针对普通公民群体,尚可以适应,但是老年人因为其身体特征以及法律意识状况,现阶段维权方式就显得有点“强人所难”了。防范于未然是现如今最有效解决老年人维权难的措施,通过调查分析老年人在那些方面权益最容易被侵害,然后相关部门社区在平时工作中加强这些方面对老年人的照顾以及相关知识普及,以此来达到预防侵害,对老年人进行更加有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湖北省某地基层人民法院在2017年度审理的关于老年人的诉讼案件统计数据:2017年该法院全年共审理关于老年人维权诉讼案件44件,财产纠纷类案件12件占27.3%,其中财产损害3件占6.8%,共有纠纷2件占4.5%,返还所有4件占9.1%;人身损害类案件13件占29.5%,其中一般损害4件占9.1%,交通事故6件占13.6%,医疗纠纷3件占6.8%;家庭纠纷类案件7件占15.9%,其中赡养纠纷4件占9.1%,继承纠纷2件占4.5%,继承权确认1件占2.3%;婚姻纠纷类案件2件占4.5%;合同纠纷类案件10件,其中买卖合同3件占6.8%,赠与纠纷1件占2.3%,租赁合同2件占4.5%,其他合同4件占9.1%。(在统计口径上不能完全厘清存在同一诉讼案件因多个诉讼请求而分属不同类型)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老年人在现实状况下合法权益容易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财产、人身及家庭赡养和继承权等相关法律关系。这些方面对于老年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令他们感到担忧的方面,一辈子精心管理的权益,却在年老体弱时失去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享受,应该得到国家与社会的重点关注,让他们有更为安心与舒适的老年生活。

(二)老年人法律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有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多部法律涉及到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内容,因此在有关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这块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仍有不足之处。1.在立法方面。立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文字记载的方式将他们认为能更好管理国家的方案以权力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活动。从建国以来,我国立法部门断断续续的颁布了很多法律,几乎涵盖了我们每个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社会与道德范畴的关键点,国家也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社会在不断变革发展,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逐渐丰富起来,有国家立法,也有地方立法,看似全面,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理解弹性较大,以及法律条文中出现的“有条件”“逐步”等词,执行起来尺度难把握,实际工作中也很难进行有效落实。因此这样的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改变的。2.在执法方面。由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上的不足,使得执法机关在现实中没有办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法律规定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法律明文规定应该起维权作用的机构所占比重明显较小。同时,相关机构或组织在“可为”的情况下“坚决的不为”,实在令人费解。众所周知,老年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权益不仅要特殊保护而且更需要全面的保护。各相关维权保护机构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完善各种维权途径,切不可对老年人的权利保护开出一张无法兑付的“空头支票”。我们不想让老年朋友在晚年仍然维权无门、维权无果、维权艰辛。执法机关之间相互“踢皮球”不愿管,那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的坚实后盾该从何谈起。3.在家庭保障方面。敬老养老是我们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也是我国老年人最原始最传统也是最普遍的养老方式,法律也在条文中强调着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照顾,对待老人时要悉心照料,赡养人应该积极履行其赡养义务。社会的发展,尤其市场经济制度的实施,带给我们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体现在我们的物质生活上,传统思想也在不断受到冲击,再加上我国坚持实施得计划生政策,导致赡养人减少,被赡养老人增加的倒金字塔社会模式,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但社会养老事业的脚步永远在很遥远的地方徘徊,尤其是农村老人,空巢老人普遍的存在于我国各地农村,他们在法律形式上有赡养人,但生活在无人赡养的现实情况中。更为令人关注的是无人赡养的老人数量在不断增加,因为他们是失独父母。因此对于现在的老年人,单纯的家庭保障已经很难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了。4.在社会方面。我国社会保障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社会力量进行补充的方式进行,通过相应的社会政策和调节手段,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对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加以保障。虽然统筹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发展的步伐加快,但从严谨意义上讲,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发展模式等同与公民自己积累养老金,国家只是充当银行的角色,因此没有体现出保险的本质。总结起来就是,现如今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制度尚没有真正完全建立起来,我国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事业还得加快发展步伐,这样才能满足新时代老年人的切身需求以及充分保障他们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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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规范分析

 

2005年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的国产卡通片《喜羊羊和灰太狼》(以下简称《喜》)风靡全国。但该片自开播以来一直饱受侵权的困扰,关于图册和动画片的盗版事件从未间断;而“市面上‘喜羊羊’相关衍生产品八成都是盗版。①长此以往,不仅《喜》卡通片的前景堪忧,中国的民族动漫产业可能也举步维艰。本文拟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谈及对国产动漫的保护,希能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动漫产业解析   (一)动漫释义   “动漫”是动画和漫画的合称。两者常被合而为“动漫”。漫画作为通俗文化完全起源于绘画(绘画是漫画的母体),而动画长久以来都被归为影视艺术的范畴(但是动画艺术有别于电影,因为动画有太大比重来自绘画),当今社会两者经常被并为一类。   (二)动漫产业的理解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动漫产业链应包括四个基本环节:第一阶段的漫画期,此阶段包括通过图书、报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绘画作品形式;第二阶段动画期,通过电影、电视、音像制品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动态的影像;第三阶段角色扮演期,经常在某些活动中处于对卡通人物的喜好所产生的Cosplay;②第四阶段衍生产品期,因为卡通漫画知名度所产生的网络动漫、游戏、玩具等周边产品开发。   二、我国动漫产业的法律保护现状   动漫产业链内容涉及极广,包括图书出版物、音像出版物以及各种各样的相关衍生产品,其中刑法、行政法、民法(尤其是知识产权法)的交叉使用是其很重要的一个特色,笔者就其最重要的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作一分析。   (一)法律依据的考察   就漫画期而言,此阶段中对于通过图书和报刊表现出来的漫画,采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式。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第3条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特征的漫画是符合作品的构成标准的,动漫产品融汇了美术、音乐、图形、摄影、计算机软件、模型等多种作品形式,其适用著作权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也是毋庸置疑的;第二环节中的动画期中,动态的电影电视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的邻接权人的权利保护仍然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类保护;第三阶段的cosplay期,角色扮演作为一种时尚活动本无法律侵权困扰,但越来越多的商业活动以此推广宣传自己的产品的行为却值得深究,这种“搭便车”的使用是否侵权,能否受到法律的规制,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无据可循;最后的生产品期更多的涉及到生产和销售领域环节,主要采用商标法保护或专利法保护。2008年8月出台的《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指导性思想就是如何扶持民族原创,虽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在法律层面仍未能解决动漫产业各个环节具体法律侵权问题。   (二)侵权状况的考察   政府高度重视并出台扶持动漫产业的政策,在人才、资金、市场、技术、信息方面,全方位为动漫产业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即使如此,动漫产业的侵权仍然是数不胜数,防不胜防。   1.抢注行为泛滥很多侵权者利用动漫中耳熟能详的人物名称、栩栩如生的动漫形象来抢注商标、抢注域名、抢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中被抢注最多的则是商标。湖南三辰公司自主动漫形象“蓝猫”,在问世之初,并没有建立起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致使饮料类中“蓝猫”商标被河北某企业注册,使得“蓝猫”饮料的推广无法在全国铺开而一度中断在饮料领域的发展。   2.盗版、侵权现象频繁,其中动漫衍生产品的侵权最为严重任何人都可以对动漫产品进行低成本、高质量和无限次数的复制,并将其传送给其他用户,或上载至网络站点供人自由下载,这是盗版侵权现象频繁发生的原因。市面上存在大量以《喜羊羊和灰太狼》中卡通形象为模板的玩具、饰品、文具、服装等,但这些产品中大约只有20%有授权。   (三)维权状况的考察   知名动漫一直受到侵权的困扰,以《喜》为例,2009年底,拥有其合法版权的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天络行公司)诉群光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侵权;厦门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曾因销售侵犯“喜羊羊”等卡通著作权的产品而成为被告;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令超市及其联营商构成侵权《;喜》的动漫维权之路相对来说比较顺畅,但针对于很多动漫企业来说,他们所面临的境遇却不是一帆风顺了。笔者针对现在动漫企业的维权现状作出如下分析:   1.侵权主体分散,维权成本高目前正规商家打击盗版主要还是依靠被侵权企业的自我维权,不少企业或请法律顾问,或成立专门维权部门,奔赴全国各地,打假维权。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调查取证也不方便,而且稍有不慎,维权者反而会变成侵权者。③而众多动漫企业在维权之路上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缺钱、缺人、缺精力的现象。   2.被告主体不确定,诉之无门大型的正规的商场和超市往往由于身份容易确定,有正规法律手续和营业地址,常常成为主要针对的侵权主体。而市面上充斥的大量质低价廉的产品多来自于一些从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户,基本信息无从查实,以致很多法院无法立案。3.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权利人在未取得确权判决之前,以著作权为由请求行政查处时往往面临举证困难,动漫创作人的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往往对于原稿、制作稿不够重视,在案件举证中处于劣势地位。4.赔偿数额低,执行力度不大。按照目前侵犯版权的赔偿标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很多都是1万元———5万元,甚至只有几千元,对造假者毫无威慑力。赔偿费用和侵权利润的巨大失衡也是导致动漫侵权的主要因素之一。#p#分页标题#e#   三、对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加强动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是这些国家普遍关注和坚持探索的重要课题,根据对我国动漫侵权维权现状的分析,笔者以为我国法律、国家政策对于动漫产业的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一)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国家相关政策不够细化笔者以为动漫产业市场的确立,要求动漫产业的政府管制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   首先,美国法律所确立的虚构角色保护制度使得迪士尼公司那些知名的卡通形象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这一制度对日本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法律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对虚构角色的著作权保护(但仅限于以图形表现的卡通角色)———商品化权制度(国内专家学者称其为“角色的商品化权”),④这项权利对动漫卡通形象以及衍生产品的保护是尤为重要的,但是我国的法律却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理论界就此制度持赞同态度)。其次,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51条对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赔偿数额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侵权赔偿标准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的一个疑难问题,且从现有实际案例来看,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救济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法律界定了50万元以下的标准,但笔者以为被侵权动漫形象的损失很难量化计算,加之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救济数额也有明显差别,沿海和内陆地区的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在商标等侵权救济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最后,我国欠缺保护动漫产业的配套规章制度,多数皆为政策性指导意见,这对于整在发展中的动漫产业是极为不利的,法律应当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当发生侵权或突发事件之时才寻求对策非明智之举。   (二)执法力度欠缺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采用双重保护制———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就实际案件来看,在版权界受刑事制裁的案件为数不多;版权犯罪的起诉受理机制的启动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法律规定的赔偿额低,这也是导致侵权现象猖獗的重要原因。就国内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部门而言,其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不强,难以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⑤同时,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的体制不利于监督和制约。   如何保护我国的动漫产业已迫在眉睫,这需要方方面面密切的配合:如法律的规定、政策的引导、企业的自律、创作人的保护等等。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引入角色商品化权概念,把人物的形象、情节、性格引入保护范围,大大加强动漫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建议应当有更为细致有效的计算方式,切勿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甚至在某些具体案例中可突破法条上限的规定,让法律的赔偿能真正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并对侵权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的确定,也应出台相应的解释,便于司法人员审判案件。   (二)动漫企业和创作者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在各个环节预防侵权,需要动漫企业和创作个人树立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观念,从创意到衍生产品的保护都要面面俱到。   首先在保护创意方面,尽量采取类似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仅仅允许极少的人接触创意并注意签订保密协议;其次注意对最初动漫设计的创作保留必要的草稿和制作稿,并把创作出来的卡通形象进行版权登记(进行版权登记,该登记机构的权利证书可以作为执法机构执法的版权证明);若有必要,可以再进行商标注册创立自己的动漫品牌和进行多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动漫作品的推广过程中,若存在动漫作品的许可使用情形,注意将许可合同进行备案(备案后的合同将具有更好的证明效力,有利于顺利开展维权行动)。最后,建议动漫企业或创作者在调查取证阶段尽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这将有利于证据的保全,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取得侵权证据后,动漫企业或创作者可以向执法机构举报,要求停止侵权,或要求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争取最大化的赔偿金额。   (三)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政策扶持和鼓励动漫企业的发展,也可指导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机构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动漫企业,以深圳为例,深圳市政府将从中选出优势领域进行扶持、鼓励,最终建设提供版权交易平台,让深圳的版权通过交易产生财富,为深圳的动漫产业发展提供永不枯竭的创意源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在于维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利益,推广著作权人的作品,由于动漫产业涉及范围极广,需一一加入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集体管理组织,但涉及商标和专利的内容集体管理组织也无能为力。笔者以为,在政府的监督下,可成立一种集著作权、专利、商标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机构来保护动漫产业,这些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授权该机构由其知识产权交易、侵权诉讼等事务。如何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关系着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而政府、企业和个人如何在动漫产业保护中发挥作用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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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环境维权意识中的社区教育论文

一、提升居民环境维权意识的重要性

(一)环境维权意识的定义

给环境维权意识下定义,首先要知道公民的环境权都有哪些,唯有明确权利才能知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首先公民有在舒适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其次,对环境资源有合理开发和利用的权利;再次,有对污染排放物和环境管理状况的知情权;然后,有参与环境立法、决策的参与权;最后,有受到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公民有上述的环境权,一旦受到侵害,就应该去维护,这就涉及到了什么是环境维权。环境维权是通过各种维权手段,切实保障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受到侵害后的请求权,实现人们的环境权益。意识的概念在哲学和心理学中都有所涉及。在哲学中意识是指人脑的机能,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像。哲学里所说的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具有主观创造性、具有改造客观世界的作用。在心理学中,广义的意识概念是认定意识是赋与现实的心理现象的总体,是作为直接经验的个人的主观现象。表现为知、情、意三者的统一。知:指人类对世界的知识性与理性的追求,它与认识的内涵是统一的;情:指情感,是指人类对客观事物的感受和评价;意:指意志,是指人类追求某种目的和理想时表现出来的自我克制、毅力、信心和顽强不屈等精神状态。狭义的意识概念则是指人们对外界和自身的觉察与关注程度,或者说是指广义的意识概念中知、情、意相统一中的意志部分。在分析环境维权概念和意识的概念的基础上,笔者对环境维权意识的理解如下:环境维权意识是一个抽象地概念,是在对环境、环境权益和环境维权手段的了解和熟悉的基础上,当自己或他人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地寻找合适的途径去维护,以实现人们的环境权益。给环境维权意识下一确切的定义:环境维权意识是指人们对环境权益和环境维权手段的认识程度以及维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知情权和请求权的自觉性和实践性。

(二)提升居民环境维权意识的重要性

居民的环境维权意识,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对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居民如果没有良好的环境维权意识,环境状况会每况愈下。环境维权意识越高,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越大。笔者从以下两方面来论述提升居民环境维权意识的重要性。

1.提升居民环境维权意识可以促成更多的环境维权行为

提升居民的环境维权意识,意味着提升了居民了解和熟悉环境维权的方法和途径,一旦发生环境侵权的事件,居民可以在第一时间运用正确的方法来进行维权,减少维权成本。以收集证据为例,众所周知,很多环境侵权造成的后果在侵权行为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后才显现出来的,等到侵害后果发生,很多事情已经事过境迁,很多证据已经消失,没有证据,无法诉讼或者即便诉讼也很难取得好的结果。提升居民的环境维权意识,可以让居民在受到环境污染的第一时间就注意保存证据,不必等到时候去弥补。因此,提升居民环境维权意识不仅可以减少维权成本,也可以促成更多的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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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居民法律素养提升研究

摘要

目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社区居民法律素养普遍不高。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玉环县教育局和玉环县社区学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实践,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有了大幅的提升。

关键词

社区居民;法律;素养;运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不断提高,居民知法守法意识有所增强,但与一个法治国家对公民的要求还有段差距,而且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公民通过违法手段来表达维权诉求的案例,如2013年7月20日北京机场冀中星爆炸事件、2014年5月福建泉州陈金泉等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2017年2月16日江苏省人民医院号贩子赵某持刀刺伤孙倍成医生的“非典型伤医事件”。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还没有达到一个法治社会对公民的要求。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区在公民道德教育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社区公民教育的内容涵盖了法制、信仰以及其他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符的教育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高屋建瓴的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以蹄疾步稳的姿态,推动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征程。玉环县社区学院作为玉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承担着对玉环县315个村(居)社区教育的指导工作。作为一位社区教育的工作者和管理者,近年来,笔者围绕本地实际,对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养进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玉环县社区居民法律素养现状

玉环县隶属于浙江省台州市,是全国14个海岛县之一,也是全国百强县之一。下辖3街道6镇2乡,2016年末,玉环县户籍人口总数43.1807万人。为掌握玉环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向全县五大集镇社区居民发放问卷500份,收回了近350份,并进行了分析。一是调查对象分析。本次调查30岁以下的人员占24%,30到45岁之间的人员占65%,46岁以上的占11%。工人占33%,个体工商户占54%,在家待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13%。初中及以下学历占14%,高中或中专学历占12%,大专学历占63%,本科学历占11%。二是社区居民法律手段运用情况。被调查对象均没有选择“经常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选择“很少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占72%,选择“没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占28%。三是对“法律维权”的信心。没有人选择“法律越来越成为富人和有权人的代表”,选择“有,对法律有信心”占58%,选择“现在没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占42%。四是对“购买到伪劣商品”的处理。选择“只能自认倒霉”占10%,选择“到商场与售货员理论,要求退钱”占23%,选择“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解决”占67%。五是对“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没有人选择“习以为常,不了了之”,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纠正单位违法行为”占8%。选择“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占92%。六是对“发生抢劫案”的处理。发生了抢劫案,社区居民的都选择了报警。选择“挽回损失不抱太大希望”占40%,选择“公安机关能够破案”占60%。七是对“如何对待村委会决定损害社区居民合法权益”的处理。没有人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选择“通过协商,要求改变或撤消该决定”占85%。选择“别人没意见,我也没意见”占15%。八是对“学习法律”的态度。选择“有需要时才去接触了解法律”占70%,选择“经常关注法律动态”占20%,“完全不会主动接触了解法律”占10%;最想学习的法律知识的排序分别是:劳动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了解法律途径的排序分别是:电视、网络、报刊、书籍;受社区居民欢迎的法制宣传方式分别为:定期开设法律知识讲座、组织观看法律知识视频、以海报和小册子等形式宣传法律。九是社区居民遇到的纠纷排序。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纠纷的排序分别是:财产纠纷、婚姻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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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大学生网购问题分析

摘要:

由于互联网自身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以及大学生消费心理的不成熟和维权意识的薄弱,使得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产生了大量网购纠纷,降低了消费者的网购满意度。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数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的形式,分析大学生的网络购物心理和消费行为,并针对大学生消费心理不成熟、维权意识薄弱等方面提出建议,引导大学生合理消费,勇于维权。

关键词:

大学生;网购;消费行为;;维权意识

由于大学生消费观念尚不健全、消费心理尚不成熟等原因,其购物行为主要受感性购物冲动影响,最终拉低大学生消费者的网购满意度。又因维权渠道不通畅,维权方式单一等客观因素影响,加之维权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容易导致大学生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大学生自身、学校、商家、社会各方面应统筹协调,着力于完善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使得大学生能合理消费、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大学生网络购物心理研究

大学生作为重要的网络购物群体,其消费行为受消费心理的影响,由于网络购物具有价格低廉、方便快捷、类型多样、产品新潮、外观时尚的特点,使得大学生将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和享受方式[1]。据问卷星上的调查问卷,图一显示,大学生的网购需求与购买行为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求廉求便、求美求新、追求时尚和乐趣,由此看来,大学生的购买动机和消费行为兼有理智和冲动的特点,且在网购过程中,尚未形成完善健康的消费理念,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其中,受网店促销的影响最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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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法律教学革新综述

作者:杨善铭 单位:河源市职业技术学校

美国公民教育注重弘扬美国传统的道德和爱国主义精神,以培养青少年的诚实、正直、自尊等传统美德和青少年对国家的忠诚。重视公民法律教育。早在工业革命初期,美国公立学校对人数相对较少的中等教育者开设了专门以宪法条文为主的课程。在美国的南北战争至20世纪初,为维护美国政治制度和社会稳定,美国公立学校加强中学公民教育的力度,开设了包含法律及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科目在内的“社会科”。在最近几十年,法制教育成为美国中小学校的一项正式工作。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制教育体系。美国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非法律专业者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技能,掌握这些方面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观。美国法制教育的特征在于: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鼓励学生参与公民事务,要求学生掌握在日常生活和社区事务中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1、传授包括法律、权力、公正、自由等知识性内容。2、培养技能。法制教育要培养如下技能。(1)获取或组织法律信息的能力。(2)理解与评价法律问题及冲突的能力和实践性运用法律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3)交流与社会参与的能力。要求公民清楚表达有关法律问题的思想、信念与意见。3、培养态度、信念、价值观。法律教育的形式:(1)学校教育。有的学校为开展公民法律教育,开设了“法律研究”、“法律概念”、“刑法”和“商业管理与法律”等课程。(2)家庭教育。美国教育界认为,教育的重要职能在于引导孩子根据价值观进行选择,而不是灌输既定的规范。(3)网络教育。美国各州都有法律教育网站和许多由国家政府部门支持的法制教育计划。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公民教育”属性分析

从上可知,美国公民法律教育是美国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应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为理性审视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提供了新视界。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3、不利于“因课施教”。法律与道德分属不同学科,教学方法、教学策略应该不同,对任课教师的专业要求不同。然而,中职法律基础归属“德育”范畴,教学管理人员习惯安排“德育教师”来任课。但非法律专业的德育教师对法律知识掌握有限,难以按照法律的内在规律进行有效教学。

那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能否像美国公民法律教育一样归属于“公民教育”呢?这取决于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否具备公民教育的特点。北京师范大学肖川教授认为,公民教育指国家或社会培养其成员忠诚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品格与能力的教育。在他看来,公民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具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必需的知识、态度、价值观和社会合作能力,具体包括:认同自己的国民身份;获得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品格和能力;发展参与社会生活的兴趣,并具有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承担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1]实现这些目标前提之一的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掌握。而公民权利义务主要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法律教育就成为实现公民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将中职生培养成我国合格公民,需要对他们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然而,我国多数中职生在中职以前没有接受过较为全面的法律教育。毕业后,他们直接参加工作。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成为对中职生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的关键阶段。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

“公民法律素质”指引下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创新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归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有利于准确界定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目标,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改革提供方向指引。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属于公民教育范畴,其根本目标是提高中职生的公民法律素质,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那中职生应具备哪些公民法律素质呢?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合格公民的最重要的法律素质就是具备享有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而公民法律素质是指公民在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状态。[2](p9)它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遵守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三个方面。因此,中职生公民法律素质应包括:1、对公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理解与掌握。2、具备依法维护公民法定权利和履行公民法定义务的积极意识。3、具备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同时,中职生也应具备在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中解决常见纠纷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中职生法律素质范围的确定,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确立努力方向,引导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内容的确定与教学策略、教学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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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行为规制探讨

摘要:随着微商爆发式增长,此种匮乏监管的交易,有时会严重扰乱交易秩序还会损及消费者合法权益。2021年5月1日原《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是对《电子商务法》进一步的细化补充,为规制及监管微商行为提供了具体且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依据。但其对不需登记的“自然人微商”监管还不足,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损害。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微信平台、微商、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应当协同合作,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微商;规制;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微商概念

微商自2013年兴起至今,是一种呈爆发式发展起来的新型商业模式,《微商行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指南》中指出:“微商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自建平台或其他网络服务以直销、招募经销商或分销模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1]“微商”一词到现在都未有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微商是在传统电子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通过微信这种移动社交平台,进行商品宣传、销售,并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支付的新型商业行为。微商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第一种模式与传统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淘宝、京东等一样,在社交平台上进行登记注册,通过朋友圈或公众号宣传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点击其发出的链接,进行商品购买,这种模式已经发展成熟,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维护。另一种模式主要指自然人在微信移动社交平台上,通过群聊或朋友圈进行商品宣传,是一种“熟人”之间的商品交易行为,此种模式交易比较隐蔽,不易被平台识别,而且从事此类微商的主要是宝妈、家庭主妇、学生等,特别是在最近几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者或隔离在家者,也加入到了自然人微商行业,他们大多法律意识不强、受教育程度不高。因此此类交易比较混乱,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种模式下很难维护。笔者仅探讨后一种模式下,未登记自然人微商规制问题,在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过程中,也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规制现状

微商自2013年由海外代购者从淘宝等传统电子商务平台转到微信移动社交平台之后慢慢发展起来。2016年从事微商的人超过2000万,到2018年时活跃在微信的用户达到10亿,到目前为止已经超过12亿,[2]给微商创造了很好的机遇。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2014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在于规制传统电子商务行为,微商还未纳入其规制范围。因此微商在爆发式发展的同时交易比较混乱,微商虚假宣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微信传销等问题突出。直到2019年《电子商务法》施行后,微商才开始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该部法律规定较宏观,适用性不强。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原有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废止,进一步细化了《电子商务法》,将微信移动社交平台纳入网络交易平台范围,规定其具体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义务与违反义务的责任,规定较《电子商务法》更加具体且操作性更强,但是具体在微信移动社交平台上实施后,还是有落实不到位之处。主要原因在于有一部分自然人微商不需要登记,对这类微商的监管落实还不到位。原本微信只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工具,人们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并下载微信注册,就可以发信息、建群聊、发朋友圈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相对于早就注册微信的自然人微商来说,还是有漏洞可钻的。作为不需要登记的自然人微商,大多数根本没向平台提交其具体真实信息,因此平台对这类“隐藏”微商监管不到位,这就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带来了较多问题。本文笔者仅探讨上述自然人微商的规制,以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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