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思维训练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创新思维训练下的教学设计
摘要:在理论层面,工作分析主要包括工作分析系统选择、数据信息收集以及统计分析三要素。在工作分析过程中融入创新思维,通过跨学科、多视角的创新思维训练,丰富数据收集手段,保证工作分析数据信度,提高工作分析成果效度。在实践层面,通过案例研究实验、仿真实训不断强化工作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创新思维训练;工作分析;教学设计
1引言
“工作分析”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课程,决定了大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前人力资源管理日趋复杂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思维去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而工作分析对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基础性作用,内在地要求思维创新。因此,将创新思维训练融入本科“工作分析”课程教学十分重要。
2创新思维及创新思维训练
2.1创新思维
创新思维是与传统思维相对立,不受已有知识、经验限制,在新情境中采用新方法、创立新思路[1],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结构思考、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创新思维能够产出有价值、有意义的新认识和新实践成果[2]。创新思维是人们更快速、更有效地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因素。
司法文书写作教学改革分析
【提要】司法文书写作教学必须改革。改革的措施主要是:帮助学生克服对写作的心理恐惧,结合阅读教学、基本表达能力训练、逻辑思维训练,创设情境教学,形成师生双边互动。
【关键词】司法文书;写作;教学
在一个提倡通才教育的时代里,写作能力无疑是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作为政法院校一名毕业生,同样应该具备相当的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不少学生把大量的时间花在应付考试、死记硬背上,忽视写作能力的训练,一旦要拿起笔,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一篇司法文书,很多同学仍然束手无策,要么根本无从下手,要么落笔错误百出。究其原因,一方面,不少学生对写作课本身有一种抵触情绪、排斥心理。从生源来看,许多理科生长期以来错误地认为写作是文科生的强项,理科学生不会写作应该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从性别来看,部分男生认为男生不会写作是天性使然,似乎应该如此;从学习动机来看,许多学生认为政法院校学生“会不会写”“会不会动笔”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会不会办案”“会不会动嘴”。这些错误认识和心理定势导致的结果,就是由“不能动笔”发展为“不愿动笔”“不敢动笔”,也就是对动笔对写作产生厌恶和恐惧心理。其实,相对于文科生,理科生更具有逻辑思维优势,而男生相对于女生更具有理性思维优势,而这些正是司法文书写作所必备的素质。另一方面,司法文书写作课有其本身的特点,如果流于一般文科课程的教学方式,依照传统的一言堂式“满堂灌”,课堂表面上看,老师讲得“津津有味”,学生听得“津津有味”,长远效果却未必理想,学生们甚至会逐渐形成对写作课的死记硬背应付考试的依赖心理,这样的学生学得好、考得好,也能说出头头道道,却是能背能说不能写,完全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司法文书写作没有过于高深的理论,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应用性、实践性。这门课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能够提笔就写,做到写快写好,写出合乎规范的甚至是优秀的司法文书。由此,笔者认为,司法文书写作教学应强调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一、帮助学生克服对写作的心理恐惧
长期以来,受大环境的影响,相当部分的学生认为司法工作与写作课毫不相干,会办案、会口头表达、会填表就可以了。因此,司法文书写作教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纠正学生们的错误观念、激发学生对写作的兴趣,让学生充分认识写作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可以通过与老政法、优秀政法人员座谈,通过下基层参观访问,通过模拟司法工作,让学生们畅谈感想、展开讨论以提高认识,从而充分认识如果没有看似繁文缛节的文书写作与处理,司法工作的每一步几乎成为不可能,学生们的切身体会比一堂课的说教效果要好得多。让学生意识到了本课的重要性,还要通过表扬和激励帮助学生充分克服对写作的恐惧感。虽然部分学生写作基础本身就较差,惧怕写作。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几乎每一个学生都是热爱司法工作的,这就要因势利导,利用他们对司法工作本身的兴趣,揭开写作的神秘性,深入领会写作是每个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重要部分。由于学生的写作水平起点不同、接受能力差异,因此写作教学适宜于个别教学、因材施教,教师应注重一对一的评改,在点评中以肯定鼓励为主,首先要发现其优点,在肯定优点的基础上再指出其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可以把写得较好的作文、有进步的作文张贴于教室里,供大家互相点评,引导学生们讨论分析,以恢复和增加大家对写作的信心。平时多鼓励他们大胆去写,争取每一次课写一篇或多篇,允许从模仿开始,进而达到谙熟于心,使写作成为习惯化行为。
二、重视阅读能力、基本表达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训练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阅读能力、基本表达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是司法文书写作的基础。读懂是表达的前提,阅读是“输入”,只有通过阅读理解和领悟,才能达到运用和表达。写作是“输出”,是传递信息观点,没有“输入”就没有“输出”,只有通过阅读的逐步领会,才能模仿学习词语、句子与篇章组织结构,也才能转化为准确表达自己想要表达的东西。阅读能力的培养,可以结合范文尤其是经典范文讲解剖析,并贯穿写作技巧讲解。“万变不离其宗”,各种文体的写作根本是基本表达能力。司法文书写作的基本表达能力体现在诸多方面:如何提炼主旨?如何做到主旨与事实材料相契合、如何用细节支撑主旨、如何做到司法文书主旨既契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社会之常情常理?如何做到主旨集中单一率直?如何整理案情的事实材料?如何巧妙利用法律条款材料?如何做到事实材料的客观性和法律条款的针对性?如何在结构相对固定、结构用语程式化中谋篇布局?如何通过案件事实叙述、证据说明来论证理由、以理服人?如何运用消极修辞?如何在以说理为主的同时辅以抒情而不煽情?逻辑思维能力也是写好司法文书的重要方面,逻辑思维和司法文书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逻辑思维的水平,决定着司法文书的水平。逻辑思维的个性化是司法文书个性化的基础。优秀的司法文书是正确缜密的逻辑思维与优美表达的统一。例如:演绎推理为成文法(制定法)体系(大陆法系)所推崇,其特征是从大前提(法律规范)和小前提(事实要件)出发推导案件结论。类比推理是判例法体系(英美法系)中法律适用的方法,其特征是从案件到案件,坚持同样的案件同样判决。
民法学习中的诊所式分析
1诊所式教学法的特点 1.1教学内容上以真实的背景材料为基础 传统的法律教育注重的是理论教学,对学生思维的训练往往是建立在已知或者虚构的基础之上,培养学生对法条的理解,领会立法精神。这种模式为学生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如若缺乏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机会,则使理论和实践发生脱节,从而使学生的应变能力及法律应用中的一些技能得不到应有的训练。 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以真实的背景材料为基础,学生通过接触真实的案件,可以参与案件的全过程,能够深切的体会到律师的社会角色,从而使其所学知识与实践充分结合,训练法律领域中的一些技能,例如谈判、文书的起草等,最终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2教学方法上以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为特色 传统的教学以老师教授,学生听记为主的单向模式,而且大部分是合堂上课,学生的人数达到百余人左右,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几乎是零。而诊所式教育则不在局限于教师讲授为主,而是以互动的方式为特色。指导教师在教学上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教学方法。 ①这种方法极大的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人。 1.3特色鲜明的思维训练方式诊所式教育要求学生不再是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去探究公平公正,而是要求学生以律师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要结合具体的而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探究,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1.4教学效果的丰富性传统的教学中对学生的掌握效果的考查大都是通过考试成绩来进行评价。而诊所式教育采用多种教学法让学生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获得多方面的收获,可以看到别人和自己的表现,明了自己的优缺点,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重要的是在办案中去了解作为法律工作者的重要性。 2诊所式教学法在民法中具体运用的基本条件 诊所式教育是法律教育中的组成部分,是对传统的法律教育的创新,同时也是对传统法律教育的补充和完善,其在现有的阶段还不能完全的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所以,在民法中开展诊所式教育需要逐步进行,在民法中开展诊所式教育所需的基本条件: (1)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以供学生会见当事人及和当事人进行交谈。为了更好的使其工作顺利的开展,该场所还需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档案柜、图书资料等。 (2)诊所所需教师。诊所的顺利开展还必须有相关的教师的参与,对于教师要求其应当具备硕士学历,掌握扎实的民法的理论知识,同时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兼职,有着丰富的办案的经验。此外,还可以聘请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和退休的法官来担任诊所的教师,组建成一只专兼职相结合的优秀的教师队伍。 (3)有一定的案件来源。为了保证案件的固定来源,诊所中专兼职律师对于其所接的案例就可以拿到诊所来完成。另外,为保证诊所充足的案源,我们还可采取其他方法来开拓案件的来源,比如增加宣传力度,将诊所的工作向社会公众宣讲。还可以和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合作,利用国家正式法律援助机构的影响和案源来增加案件的数量。 (4)要有一定的办案经费。目前对于经费的来源出了资助外,纵观其他学校可以看出还可通过以下的途径解决:一是和学校进行沟通,从而获得一定的经费支持;二是通过宣传,获得社会的赞助;三是让诊所中的有能力的当事人可以适当的承担一部分。 (5)诊所学生的选定。对于诊所教育的顺利开展还需对诊所的学生严格把关,一般来说诊所的学生应当以大学三年级的学生为主,因为这部分学生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知识体系,对于诊所开展所应当具备的知识体系中的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民事法律文书等基本课程都已学过。 3民法中引进诊所式教学法欲取得的效果 现代法律教育的目的是输出具备专业知识和法律基本职业技能的应用性人才,而传统的教学已经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所以,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学专业的特点,发展诊所法律教育,推动法律教学模式的改革,培养具备法律职业技能和具有法律职业道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成为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所在。其重点在于,我们不能把诊所式法律教育看成另一种灌输知识的模式,而应当用它来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法律思维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实践中学习法律和应用法律。② 根据诊所教育的目标和特点,在教学中欲达到的效果有: (1)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美国法官、现实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杰罗姆•弗兰克(JeromeFrank)曾说“: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而是艺术,是律师和法官的艺术。任何一门艺术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可以从书本上学到的,无论是绘画、写作还是法律实践。一门艺术的最好教育方式通常是在这门艺术实践中有着很高技巧的人指导下进行学徒式的训练。”③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接触的都是真实的案例,通过运用民法中所学的理论进行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并根据不断反馈回来的信息对其进行分析,这样就有效的锻炼了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学生可以通过诊所学习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际关系。在诊所中,学生以律师的身份会和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打交道,这就需要交流和人际关系技能发挥,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会找出人际交流的方法加以实践。 (3)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从美国诊所教育产生的背景来看,法律诊所教育不止于教育方法的改革,其中还承载了社会功能,该功能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一种法律援助的模式,向学生提供了非功利的公益法律服务的概念。 #p#分页标题#e# ④使公益法律服务的理念深入法律工作者的人心,使其认识到律师的职业不仅仅是意味着高收入,更象征为社会公正和公益服务。在诊所教育中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例,尤其是援助性的案例,将不断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无形中也学会的做人的准则。 (4)用诊所教学法检测民法的教学效果。 ⑤诊所式教学运用过程中,学生对其接触的真实的案例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讨论,以便最大程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分析和讨论过程中,就会运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因此,指导教师可以从旁了解到学生对民法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从而理论与实践在不断的检验、总结中螺旋式地发展,互相依赖、互相促进。
高中开放式写作教学实践探究
摘要:未来高中作文教学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由封闭静态的方向向开放动态的方向发展。为了彻底改变高中生作文空洞无物,缺情感、少创新、无病呻吟、千篇一律的现状,探索“开放式”写作教学势在必行。“开放式”写作教学的关键是鼓励学生自由表达思想观点,尽情抒发情绪情感,自由展现创意个性,教师可以运用自由联想启思法、热点热词讨论法、逆向思维训练法、灵活跨界尝试法、老酒新瓶创意法实施“开放式”写作教学。
关键词:高中语文开放式写作教学思维能力
在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下,很多学生在写作时重技巧、轻情感,重套路、轻创新,重稳妥、轻大胆,久而久之,学生的作文越来越面目模糊,缺少个性。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教师可以尝试开展“开放式”写作教学,给学生营造一个轻松和谐的写作氛围与自由畅快的写作空间,更好地点燃并释放学生的写作热情。
一、高中“开放式”写作教学的关键
(一)鼓励思想观点的自由表达。纵观当下的语文写作教学主张,较为主流的是“引导式”,也就是教师站在某个角度或者秉承某个原则,引导学生朝某个方向思考,最终写出符合教师观点的作文。在这样的引导下,学生的写作观点实际上只是教师的观点,这也意味着不认同教师的学生的写作观点是被压抑的。而“开放式”写作教学主张让学生各抒己见,大胆地表达看法,教师则尽量鼓励学生怎样想就怎样写。总之,“开放式”写作教学首先应当解开学生被套上的写作思想桎梏。
(二)鼓励情绪情感的尽情抒发。写作是生活的记录,是情感的抒发,从心理学角度讲,人在写作过程中可以通过“自我对话”排解负面情绪,因此,作文应该是有温度、有情感的。基于此,“开放式”写作教学的关键就是鼓励学生尽情地抒发情绪情感。我们在翻阅学生作文时不难发现,一部分学生囿于书面语言规范,非常注意推敲词句,目的是使自己的作文与众不同,但这种功利的心态也导致学生在写作时故意隐藏真情实感,这样做虽然能够显示创作者娴熟的写作技巧,但一篇缺乏真情实感的文章却很难打动人心,更难有持久的生命力。因此,“开放式”写作教学提倡引导学生尽情抒发情绪情感。
(三)鼓励创意个性的自由展现。高中生已近成年,新时代成长起来的他们有一套不同于上一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作为“互联网原住民”,这一代学生是沉浸在互联网世界中长大的,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消遣娱乐的方式极有可能是上一代人无法接受的,这也让他们的个性更加鲜明,同时也更敢于展示自我、张扬个性。作为教师,我们要珍惜每一个学生的独特性,为他们提供能自由展示个性的空间,为他们无所畏惧地开拓新路创造条件,可以说,这才是“开放式”写作教学的内核。
法律逻辑学教学难题及策略
作者:钢特木尔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一、高校法律逻辑学教学现状分析
法律逻辑学是交叉法学与逻辑学研究的边缘性新兴学科,是训练法律思维能力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我国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起步于是20世纪80年代初,目前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法律逻辑学起步晚,科研和教学严重滞后于别的学科。
1.没有引起学校的重视。逻辑学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七大基础学科之一。当前,我国高校逻辑学研究水平大大提高,普通逻辑学领域出现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有的在国际逻辑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对于普通逻辑学,虽然在国内一些高校的哲学、法学、中文、经济学等学科中开设了法律逻辑学课程,但并未引起学校的足够重视,以致法律逻辑学课时少、内容浅,甚至有些法学专业没有开设法律逻辑学课程。
2.教材内容需要改进。目前,法律逻辑学教学与科研还未成为完善的科学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对法律逻辑学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何应用普通逻辑知识来解释司法实例问题上,事实上只停留在普通逻辑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层面上。这种研究方法谈不上创新,只能说是“普通逻辑原理+法律案例”的一个框架,与普通逻辑学并没有本质区别。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一方面,它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学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逻辑学教材理当首先界定清楚自身的学科性质以及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彰显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3.教学效果不佳。学生对法律逻辑学课程没有充分的认识,缺乏学习的动力,很多学生学习态度消极、被动。法律逻辑学课的普及程度远不及普通逻辑学课,大部分法学专业本科生只学过普通逻辑学而没有学过法律逻辑学课程,对于法律逻辑学了解甚少。多数学生认为法律逻辑学神秘莫测、远离现实。还有一些学生认为法律逻辑学与自己的专业学习和就业前途没有多大关系,毕业找工作时,用人单位只会关心专业课成绩或外语水平,因而学生对法律逻辑学的功能产生怀疑。这些问题给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教学过程中虽然采取的教学方法符合高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律,也能够适应教育改革需要,但仍面临着学生兴致不高,缺乏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开设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意义
法学实验教学发展对策
一、构建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坦言之,理论教学是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部分,犹如楼阁之地基。但目前我国高校中的法学理论教学存在若干不足。 (一)单向教学模式为主 单向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主导者的教学模式,学生主要是受众、被动者。双方之间缺少互动环节设置。教师以教案为纲,偏重讲授各种法律的基本概念、体系、社会功能、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基本理论的构成以及基本制度的设置。这些功用性的内容仍囿于教科书,并没有发散开来,启发学生思考基本理论或基本制度的价值及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学教师是教书匠,而非启蒙者。 作为受众的学生,则仅止于对基础知识的接受或熟知,缺少创造性和批评性思维,所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为逊色。面对基础的法学理论,他们容易选择成为了解者,而非理解者。至于论及如何运用法律,不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学生虽然可能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但由于缺少理论与实践转化环节的训练,对他们而言,确非易事。 (二)教学手段欠丰富 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未能做到教学手段丰富,主要以”讲”为主,辅之以有限的案例教学。案例的选取偏重验证传统的法学理论,忽略了那些有争议、有助于开拓思维的案例。如此单一的教学手段必然导致教学效果的减损,需要设置相应的环节弥补此类缺憾。 (三)考查方式缺少价值指引性 教学手段的单一其实对应考查方式的单一。目前,法学专业的考查方式不外乎: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撰写论文。这些考查方式注重对基础知识的记忆和重述,却疏于对于基础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如此以来,学生满足于记住基础理论和基础制度,对于其渊源、价值、具体运用中如何进行取舍则处在未知状态。 中国式教育有其默认的规则,“考”往往成为“教”与“学”的风向标。所以,要改变理论教学的局限,必然要增加有价值指引性的考查方式,增加法律运用能力在考查中的比重,使学生戒除对教科书浅薄的依赖。 在上述现状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理论知识并不能如愿地转化为应用能力。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Jurist)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知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因此,应在理论教学体系的基础上设置与之衔接合理的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一)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论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马凤玲李敏张斌[摘要]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具体而言,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 法律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法学新生设立。法学新生对法律认知不多,功底尚浅,不宜设置比较复杂的实验教学课程。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可以帮助其对法律产生直接的观感和理解,有助于理论学习的接受和理解。组织学生去实践基地观摩是有效的实验教学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练习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即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培养其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和训练其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比如大学二年级。另外,社会调查需要时间的集中投入,适宜设置在学期末,令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完成。 当然,如有必要,也可组织教师随行指导。学生根据实地调查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分析,撰写调查报告,交由指导老师评阅。在社会调查报告中,学生应格外突出法律分析及提出建议部分。 3.读书报告。 读书报告是适合每个年级法学学生的方式。教科书的范围比较窄,一般仅限于基础理论及课程体系的介绍。对于养成真正的法律思维来讲,教科书提供的资料远不充分。针对这种情况,每个学期开始,我们根据年级的不同程度,可以由学生自选也可以由教师推荐一到两本法学著作,由学生在学期中研读。研读过程中,学生可自组小组进行讨论、辨析。最终在学期末形成读书报告。#p#分页标题#e# 4.法律诊所教育。与其他实验性教学环节相比,“法律诊所教育”尤其需要师生教与学的双向交流和互动,而在其他的实验性教学环节,我们更强调学生居于主导地位。这门课程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通过对实务中所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讨,使学生对不同的纠纷案件进行类型化整理和思考,了解不同类别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纠纷解决的思路、适用的相关法律等,使学生能够将积累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实践力。 5.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适合已经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法律咨询通常是在教师的指导与帮助下,让学生到社区,为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必要时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中,要求学生就其经手的案例撰写咨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提供咨询的具体案例内容介绍及当事人的要求,咨询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相关规定,学生对咨询问题提供的具体解决方案,以及对当事人就解决方案可行性的回访。 6.实战性模拟法庭。 实战性模拟法庭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使学生对法官、检察官、人、当事人等各种司法活动角色有直观的了解和认知;能较好地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熟悉诉讼规则,掌握庭审规则、技巧。实战性模拟法庭要求学生首先应熟悉民事、刑事、行政程序法,比较适合法学高年级学生分小组活动。由每一个小组选择真实的案例,根据案情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罗列,并寻找本案适用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依据;分配角色,制作各种文书、证据,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时,邀请教师旁听,由其在审判结束后对庭审过程进行分析评价。 7.疑案辩论。疑案辩论是为了培养法学学生的攻辩能力、分析能力而设置的环节,适合法学高年级学生分小组活动。通常选取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争议案件作为辩论素材。这些辩论的素材往往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争议案件。学生对此类疑难案例采取正反方辩论式等对抗方式进行讨论。辩论由学生参照辩论程序规则来组织,辩论过程中邀请指导老师旁听。辩论结束时,由指导老师对辩论适用的程序、辩论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部分做出点评。 小组成员根据辩论过程的表现和老师的点评撰写工作总结,并提交审阅,记入其专业成绩。 三、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 传统的教学理论强调,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行不悖,二者是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的。其中理论教学是基础与核心,实践教学是辅助和补充。法学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亦如此。 (一)理论教学是基础和核心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兼具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即我们希望法学学生既可以作为“法律人”去独立思考、判断问题,又能够运用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去分析、处理实践问题。这个目标的实现首先有赖于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合理的法律思维以及坚定的法律信念。而上述三者无不植根于系统的理论学习。所以说,理论教学部分是整个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实验教学部分的前提。在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中,我们之所以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模块,也是基于遵守理论学习具有先导性的内在逻辑。合理的法学专业教育体系应首先确定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再构建相应的实验教学体系,使二者能够有效衔接。 (二)实验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承接和转化 实验教学主要是使学生接受系统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公文等专业训练,从而可以将理论教学部分的成果转化为实践力,避免实际处理纠纷时遭遇“纸上谈兵”,所以说实验教学承接了理论教学,转化并巩固了理论教学的成果。学生在实验教学阶段将理论运用于模拟实践,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形态转换;但同时,理论运用于实践时产生或发现的问题,必然要加深学生对理论部分的思考和理解,这种良好的反作用对理论教学亦是必要的促进和完善。
辩论对法学思维的塑造和培养
作者:吴笑寒 韩宇 缪群 单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1辩论的技能和思维
“辩”即辩解、辩驳或辨论是非,“论”就是议论。而辩论就是指彼此用一定理念和思维体系加工程的论据和论证过程,以此来说明个人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取得最后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从古时哲人对生命、宇宙的探索和论辩到现今由双方辩手对阵舌战,看似口舌之争,实则是知识和思维的智慧比拼。不论形式如何让变化,辩论对论辩双方的技能要求都是一样的。
1.1辩论的基本技能
1.1.1博闻广识的阅读能力。正如前文所言,辩论是主体间为了消除分歧、谋求共识的一种基于语言的交互行为,但辩论却不仅仅只是一场口语竞技,而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智慧和思维的较量。面对一场未知的辩论,辩题往往可能涉及到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伦理道德等多个领域和多门学科,这就对辩手和团队的知识积累和文化积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完善的知识积累,深厚的文化底蕴,以及丰富的知识层次都是在这场“智斗”中取胜的前提和保障。在面临这样的挑战时,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广泛的阅读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的扩展阅读面和提高阅读能力,才能为知识的积淀打好坚实的基础。
1.1.2善于总结的理解能力。只有阅读是远不够的,如果学富五年,但却连一个简单的名词都无法解释,那么知识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这就是知识的吸收与消化之间的巨大鸿沟。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把阅读到的知识融会贯通,关键就在于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这就是辩论的第二个技巧———理解能力。辩论是辩手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理论去和对方讨论,而在辩论场上激烈而又紧张的环境下,若是没能理解所读到的知识,那么就无法在最短的时间驳斥对方并陈述己方观点,因为辩论是围绕着一个话题的正反两面在进行讨论,而这必定是辩手根据对话题的理解和分析之后才能有所见解。
1.1.3瞬间反应和应变能力。辩论的时间终究是有限而短暂的,但知识的容量却是无限的,对方一定会出其不意的攻击己方的知识死角,如何让应对就成为摆在辩手面前最大的能力挑战,所以在具备了辩论所需的基础知识之后,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锻炼和提升各种综合素质。在现实的辩论中,辩手要在有限的时间内驳斥对方的观点和理论并证明自己的论点,这就要求辩手具备辩论的第三个技能,即瞬间反应和应变能力。当辩手面对对方突如其来的一个问题时,如何临危不乱的快速分析问题并及时将其驳倒;在面对场上无法预料的突发状况如何保持沉稳冷静的头脑和理智,这就需要在知识的积累和理解的基础上不断的锻炼和提高,在一次又一次的实践中有意识的训练自己的瞬间反应和应变能力,使自己的辩论技能不断得到提升和加强。
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商法教学与商事实践活动应当紧密结合。商法思维与商业思维既有矛盾也有统一,商法思维的刚性、规范与保守应当与商业的灵活性、创新性结合。两者在价值取向上、行为表现上具有统一性。商业思维应用于商法课堂教学中,有助于开阔法学本科生的思维能力、拓展知识边界,进而培养符合卓越法律要求的人才。
关键词:商法教学;商法思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商法是与现代市场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它的实践性最强,与学生未来的就业最紧密。商法是以商事行为作为调整对象的,商事活动包括企业设立、运营、投资、破产等一系列活动。商事活动具有明显的营利性、持续性、经营性特点。商业的运营逻辑有别于权力机构,以利益为核心的商业行为有可能与商法特点相抵触,但商法离不开商业活动,商法的学习必须面对一个基本事实,即商业的存在,商业的逻辑主导或者影响商法的应用实践。商法教学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即如何将商法思维与商业思维融合。
一、商法思维与商业思维的关系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形成了自己的部门法体系,通常把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破产法等法律归入商法体系之中。“思维”一词是指理性认识,或指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人脑对客观事物能动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通常指逻辑思维。它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于思维。商法思维可以理解为,是人们在商法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语言工具对商法进行的抽象、归纳和演绎等,而形成自己特有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商法思维既是对商法进行分析、总结、研究的过程,同时也是这一个过程后的结果,商法思维的特征在于思维对象的特征,商法思维的本质决定于商法的本质。商法思维即是商法的理念、商法的认识,商法的精神。商业思维与商法思维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通常针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教育是让学生理解法律在定纷止争中充当的作用,以诉讼方式终结社会利益纠葛,训练诉讼能力是教学重点。然而多数商事纠纷,则往往通过非诉的方式(如谈判、调解或仲裁)加以解决,面对一个商事非诉讼业务,会产生认知和决策上的矛盾和偏差。
1.两者之间的矛盾
(1)合法性与营利性的取舍矛盾。合法性是法律专业人员处理事务时的首要考量因素。法律人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法律在商业世界的重要性认识远远高于“商业人士”,一切触犯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法律专业人员所不能容忍的。实际情况是,效益最大化是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第一考虑因素。追逐利益最大化永远是商人的基本特质甚至为了谋取竞争优势,采取投机取巧或者规避法律规定的方式。当有交易发生时,商法思维是合同双方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固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商人首要考虑的是在这一次交易中,能获得多少利润。商业思维方式的焦点是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量,商法思维方式的焦点是合法与非法的界分,商业思维看重利益,商法思维看重合规。显然,商法思维和商业思维具有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2)创新与保守的冲突。法律的天然本性是追求稳定性和确定性。商法思维下,法律人士容易循规蹈矩,按照既往的规矩处理,这是法律滞后性的当然结果。法学的创新要囿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诸般限制,法学理论创新转化为实务创新困难重重,理论创新必须在既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商法思维是保守的,当遇到商业上的疑难问题,商法思维的惯有模式是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依据法律法规破解困局。与商法思维相比,商业思维则凸显它激进和创新一面。创新是企业的本质属性和天然追求,企业家本身就是“不安分”的群体,没有创新只会失去竞争力,被市场所淘汰。企业经营者必须以变革的思维方式来应对世界,通过变革性思维,寻找市场和交易的突破点,不断推陈出新,抢占市场交易中对自己有利的条件。(3)法律的刚性与交易平衡之间的矛盾。商法思维下,交易的结果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黑白分明,清清楚楚。利益诉求和表达通过合同及至法律最终确认。法律人严谨地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分配,根据法律划分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说法律思维是刚性的,是严谨地适用法律,那么商业思维过程就是权衡的过程。商人的经营决策基于利益权衡的考虑,通过权衡投入与产出、机遇与风险、企业利益与个人的利益的关系,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商业决策。正是通过权衡利弊的方式,商人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