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培养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思维培养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思维培养

法律教育与法律思维培养

一、法律思维培养的主要内容

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其核心内容,想要更好的培养法律思维,便必须对思维培养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够给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重视法言法语的运用

在法律思维中,法言法语是重要的基本功,语言能够将一个人的思维很好的体现出来,在进行社会问题分析的时候,只有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才能够将其转化成为法律方面的问题,将干扰因素以及非专业思考排除;与此同时,在抽象概况法律现象的时候,也应该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这样才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概念,进一步形成法律思维。

(二)逻辑必须严密

法律思维本身便是理性思维,这便要求法律思维逻辑必须严密,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便是将法律运用进去来对社会中的一些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逻辑判断以及逻辑推理的过程。若是没有法律推理,那么便不可能具备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论证。通过推理得出来的结论必须是能够让社会和当事人信服的,这便要求这个过程必须理性,并且逻辑缜密。

(三)中正不阿,不偏不倚

阅读全文

法律思维的培育论述

作者:郭静 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

学者尽管对法律思维的界定不同,然而都将法律思维与职业法律思维或者法律人思维联系在一起,即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像法官一样思考或者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但笔者认为,法律思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不仅仅是法官、检查官或者律师等法律职业主体的思维样式,也是非法律职业群体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就其根源来说,是被社会主体内化了的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它体现的是一种实践理性。”[4]法律思维应该是一种日常化的思维,应当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以崇尚法律为思维定势,以恪守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的经验思维、群体性思维”,[5]是行为主体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的思维习惯。总之,法律思维是一种思维习惯,是贯穿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方式,是融入到思想意识中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并指引着行为主体按照一个法律人的要求或习惯去思维,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处理将来面临的各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而获得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及思路。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因此,“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6]据此看出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这也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培养具有较为丰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涉法性社会纷争的实践性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重点强调传授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忽视了学生实践性能力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养成。

1、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的偏离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法治现代化进程。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学界一般认为是两者并重,此种观点其实是偏离了高校法学教育目的。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象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7]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无论将来他们是否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都必须具有“法律头脑”,即能够被内化为一种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这种内化为社会实践方式的法律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没有法律思维的力量,这些法学专业知识只能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并渐渐枯萎以致消失,永远不会转化为推动法制发展的力量。因此,法学教育所承担的任务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然而,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离了法学教育的目的,重视法学知识的传授和理论的灌输,缺少对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结果是大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离开校园之后,对于具体的案件无所适从、无从着手。

2、高校法学教育方法的单一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方法仍然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讲授法可以说是一种填鸭式教育方法。讲台是教师一个人的舞台,老师讲,学生听,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从法条到法条,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枯燥乏味,学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模式只注重法律理论的传授,可以保证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学生能系统完整的把握所学内容,最大的弊端是忽视了学生实际应用法学的能力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在现实的法学教育中,我们高校大部分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是把案例作为宣讲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的工具,即把案例教学法当做是印证当下学习的理论或法律条文的一种教学方法。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因为其没有体现出其本来的目的:通过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分析并不是一种科学原理法学教育方法,而是作为法学的问题解决过程的教育方法来界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在解决实践问题时所运用的特有的思考方式。案例分析的性质在于,它是作为现实中发生的实践问题的理解及其问题解决中的专家所固有的思考方式的一种教育方法。”[8]由此可见,我们高校法学教育中现行的传授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教学效果。

3、教育实习的形式化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各大高校也很重视法学实践。实践的主要方式就是教育实习,即在学生完成全部课程之后(一般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结束之后),将学生派往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实习,这种实习方式可以说是收效甚微。一方面,学生在此期间或者忙于考研,或者奔波于找工作,基本上没有经历实习或者是无法保证实习时间,为了应付学校的实习要求,实习演变成“盖章”,公章一盖,“实习”结束。另外一方面,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处理案件需要与外界接触,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实习单位不会将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给一个只有理论知识而没有实战经验的实习学生,实习演变成见习或者打杂。这样的一种实习根本无法完成预定的训练计划,效果自然不好。法律思维是一种习惯思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移植,法律思维却很难移植。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实习无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

阅读全文

法学专业法律思维的特征

一、法律思维的特征

通过对南昌几所本科院校的法学生进行访谈、问卷调查发现,我国很多法学院学生并没有真正吸收和深刻领悟法律背后的精神,即使一些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也不过只是应试的“得分王”。作为推进中国法制进程的后备军,应当加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训,做一名新时代的法学生。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主要是指根据法律的思维,即用法律原则、规范、概念、理念和方法,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思考事实的法律意义。季卫东在《法律职业的定位》一文中概括了法律人的思维特点有“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三个方面。具备此思维特征的人才能称之为法律人。法律人的思维特性可概括为:

1.逻辑性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独特的逻辑推理形式。刑事法律实施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将一个人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法律设置了许多障碍,目的是限制国家将公民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这是一种法制的逻辑。法官永远给人们留下逻辑严谨的深刻印象:其阐述表达应当有根有据;其思考结果必须无懈可击;其言谈决不恣意、激情,在未经深思熟虑之前,宁愿保持缄默。林肯根据案发当时月光特征、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距离和各自的方位、被告人的面容变化等因素的逻辑联系推翻原告证人的作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进一步印证了法律人的逻辑思维是法律人的思维定式,而用逻辑思维把握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有利于确保其更加合理科学。

2.平衡思维,在法律事务中,最大程度地运用法律的标准并不是为了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而是要做到平衡双方价值,任何利益都有一个限定,否则会物极必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也会影响法治的建设。

3.重程序思维,法谚有云:法律是最低道德的法律。要做到社会的公正,就必须中立自己的立场,重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然,纯粹的客观性只能在理想状态下存在,但要最大限度地克服主观因素对法律思维过程的影响。

4.法律信仰,在法律的制度安排与架构下,我们能获得安定、尊重和利益,作为法学生也要时刻将法律作为自己的座右铭、警世钟,就像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共产党人忠诚共产党宣言一样。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更加完美的法律制度,有效地推进中国法制进程。

二、法律思维的培植

阅读全文

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商法教学与商事实践活动应当紧密结合。商法思维与商业思维既有矛盾也有统一,商法思维的刚性、规范与保守应当与商业的灵活性、创新性结合。两者在价值取向上、行为表现上具有统一性。商业思维应用于商法课堂教学中,有助于开阔法学本科生的思维能力、拓展知识边界,进而培养符合卓越法律要求的人才。

关键词:商法教学;商法思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商法是与现代市场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它的实践性最强,与学生未来的就业最紧密。商法是以商事行为作为调整对象的,商事活动包括企业设立、运营、投资、破产等一系列活动。商事活动具有明显的营利性、持续性、经营性特点。商业的运营逻辑有别于权力机构,以利益为核心的商业行为有可能与商法特点相抵触,但商法离不开商业活动,商法的学习必须面对一个基本事实,即商业的存在,商业的逻辑主导或者影响商法的应用实践。商法教学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即如何将商法思维与商业思维融合。

一、商法思维与商业思维的关系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形成了自己的部门法体系,通常把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破产法等法律归入商法体系之中。“思维”一词是指理性认识,或指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人脑对客观事物能动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通常指逻辑思维。它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于思维。商法思维可以理解为,是人们在商法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语言工具对商法进行的抽象、归纳和演绎等,而形成自己特有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商法思维既是对商法进行分析、总结、研究的过程,同时也是这一个过程后的结果,商法思维的特征在于思维对象的特征,商法思维的本质决定于商法的本质。商法思维即是商法的理念、商法的认识,商法的精神。商业思维与商法思维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通常针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教育是让学生理解法律在定纷止争中充当的作用,以诉讼方式终结社会利益纠葛,训练诉讼能力是教学重点。然而多数商事纠纷,则往往通过非诉的方式(如谈判、调解或仲裁)加以解决,面对一个商事非诉讼业务,会产生认知和决策上的矛盾和偏差。

1.两者之间的矛盾

(1)合法性与营利性的取舍矛盾。合法性是法律专业人员处理事务时的首要考量因素。法律人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法律在商业世界的重要性认识远远高于“商业人士”,一切触犯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法律专业人员所不能容忍的。实际情况是,效益最大化是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第一考虑因素。追逐利益最大化永远是商人的基本特质甚至为了谋取竞争优势,采取投机取巧或者规避法律规定的方式。当有交易发生时,商法思维是合同双方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固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商人首要考虑的是在这一次交易中,能获得多少利润。商业思维方式的焦点是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量,商法思维方式的焦点是合法与非法的界分,商业思维看重利益,商法思维看重合规。显然,商法思维和商业思维具有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2)创新与保守的冲突。法律的天然本性是追求稳定性和确定性。商法思维下,法律人士容易循规蹈矩,按照既往的规矩处理,这是法律滞后性的当然结果。法学的创新要囿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诸般限制,法学理论创新转化为实务创新困难重重,理论创新必须在既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商法思维是保守的,当遇到商业上的疑难问题,商法思维的惯有模式是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依据法律法规破解困局。与商法思维相比,商业思维则凸显它激进和创新一面。创新是企业的本质属性和天然追求,企业家本身就是“不安分”的群体,没有创新只会失去竞争力,被市场所淘汰。企业经营者必须以变革的思维方式来应对世界,通过变革性思维,寻找市场和交易的突破点,不断推陈出新,抢占市场交易中对自己有利的条件。(3)法律的刚性与交易平衡之间的矛盾。商法思维下,交易的结果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黑白分明,清清楚楚。利益诉求和表达通过合同及至法律最终确认。法律人严谨地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分配,根据法律划分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说法律思维是刚性的,是严谨地适用法律,那么商业思维过程就是权衡的过程。商人的经营决策基于利益权衡的考虑,通过权衡投入与产出、机遇与风险、企业利益与个人的利益的关系,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商业决策。正是通过权衡利弊的方式,商人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阅读全文

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建议

摘要:

法学教育侧重于对学生政治、经济多方面法律素质的技能培养,要求法律人才除了具备专业的知识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应用实践能力。高素质人才不仅仅需要具备灵活的理性思考头脑,还需要具备对法律案件分析推理的逻辑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多重在讲解分析法律方面的条文,内容较为枯燥烦闷,不利于学生培养法律思维。本文主要探讨对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建议

传统的法学教育多是讲授形式,无法保证学生对法律知识达到良好的掌握,同时教师也无法通过单向知识的传授来得到学生学习效果的回馈。学生的被动记忆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长远来说,也不利于日后的职业发展导向。因此教学应当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环境方面进行改革措施,改变以往传统沉闷式讲授教学,促使学生法学教育趋向复合化发展。

一、突出以生为本教学理念,明确教学培养目标

法学教学应当注重以生为本的理念,教师只是从旁引导、组织的角色。教师要在前期了解学生法学教学的基础水平,并针对教学目标来合理设计教学内容,使得教学重难点穿插于教学中。教师通过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学习,使得教学重难点得以完成被推导的过程,使得学生法律思维的教学目标得以凸显作用。教师要注意教学节奏不偏离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思考,并发挥自主探究或小组探究的思维意识。通过学生将教学目标结合自身知识点进行教学,加强学生对法学教育的知识巩固能力,使得学生可以自行梳理法学教育教学知识脉络,实现教学阶梯式递进开展。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职业复合型的长远发展,利于学生课内及课外对教学知识的探求及实现,使得法学教学体系更加科学化、严谨化。

阅读全文

加强航海技术专业法规和体系思维培养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事行业日新月异,各港口的来往船只数量逐年增多,客轮、海货轮船、大型运输轮船等通行频率愈发频繁,如何更好地开展行业管理,是当下需要思考的主要问题。航海技术专业主要是培养具有扎实海洋船舶驾驶、船舶运输管理方面知识的优秀人才,为我国海洋运输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人员输出,以此促进我国海事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简要阐述了航海技术专业法规与体系思维培养背景,分析了其不足之处,并对路径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航海技术专业;行业法规;专业体系;思维培养

在航海技术专业教育教学过程中,需要培养学生的现代海洋船舶驾驶技术,促使学生具备基本的运输管理知识与理论,参与船舶操纵、避碰、值班、运用各种航图、导航仪器仪表等方面的训练,同时还需要培养学生的行业法规思维与体系思维,让学生熟悉航海和海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中自觉遵循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操控船舶,时刻了解有关海商法律、政策的最新动向,成为能够满足我国海事行业发展的重要人才[1]。

1.航海技术专业法规与体系思维培养背景

1.1外部环境需求

自我国党和政府提出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倡议之后,各沿线其他国家纷纷响应与支持,逐渐形成了线路较长、体系庞大、内涵丰富的现代“一带一路”模式。在提出此倡议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沟通与合作,致力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与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与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与80多个国家达成合作,沿线各国的货物贸易数量累计超出5亿万美元,对外投资额度超过700亿美元。在此种背景之下,我国仍然面临着沿线各国家的政治、文化、法律、经济等多方面差异产生的冲突。在2015年,我国政府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根据“一带一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方向,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由此可见,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环境之下,对各方面人才的法律法规与体系思维有较明显的需求,此时培养航海技术专业学生的法规与体系思维,是顺应大趋势的教育行为[2]。

1.2学生课程学习需求

阅读全文

国外律师养成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美国现代法学教育的特色就是律师养成教育,其提倡的“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律师式思考方式为目标,同时辅之以“苏格拉底教学法”,教导学生成为律师的必要技巧。我国应借鉴美国法学教育之经验,探索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新模式,在课堂中引入境遇式实验教学法和“席明纳”教学法,注重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培养具有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的法律人。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职业伦理教育;“席明纳”教学法

一、前言

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建设有赖于高水平的法学教育。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关注法学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立足本国,积极吸收外国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1]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被世界各国关注和借鉴,其教育本质就是律师养成教育,在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和职业伦理教育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特色分析

(一)推崇案例教学法,培养律师思维方式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依赖上诉法院意见的法律教学方法,其教材即为上诉法院的判例汇编。其具体教学过程如下:首先教授在上课前一周指定学生课下研读的案例,学生需要对指定案例仔细研读。课堂上教授会针对此案例提出形形色色的问题并要求学生回答。[2]此教学法可以使学生藉由阅读上诉审法官判决意见,归纳纠纷的争论焦点及法律的原理原则,进而锻炼学生法律思维分析的能力。同时,案例教学法能充分体现法律教育的个性化,正如艾姆斯教授描述的那样: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就像在一个已报道案件中的被邀请者一样,必须在广阔的法律领域中寻找自己的出路。他每一次战胜困难,都在为自己积累法律知识。[3]他头脑中的法律概念都有独特的个性,那是属于他个人的。

阅读全文

哲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摘要:我国始终处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当前法学教育面临许多困境,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培养法律人才的需要。本文从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入手,分析哲学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探讨哲学方法论应用在法学教育中的方式。

关键词:哲学方法论;法学教育;应用

一、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工作日益推进,法律领域人才的重要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法学教育方法的有效性对法律人才培养水平提高的积极作用也得到学术界的更多关注。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当以法律相关职业需求为导向开展教学,以学生在进入岗位后的实践需求为目标开展教学,才能为我国培养出更具有专业性、综合实力的法学人才,培养出更具有法律思维的法学人才。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更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

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条款非常多,且在不断发展和优化,无论是民法领域还是刑法领域,法学的教师和学生都无法忽视对法律条款的研习,然而,在教师和学生都更重视对法律条款理论知识的研习时,对法律条款的实践和应用就有所忽视,更不用提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和训练,这样方式培养出的学生并不能满足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需求。

(二)现代化教学手段效果有限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