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思维模式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民法的教学方法分析
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当中,民法学的基础性地位是其他法学课程无以比拟的。在理论层面,民法学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足以构成支撑整个法学专业的理论根基,法理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权利理论皆发轫于民法学。民法学的思维方式对于其他部门法学而言具有极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在实践层面,整个社会法律纠纷的构成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而且民事纠纷也远比其他种类的法律纠纷复杂,民事案件的正确审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良好的民法学理论素养和灵活的民法学方法论的运用。以上两个方面决定了民法学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学教育的成败。民法学“不仅是学好其他专业课的基础课程,也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逻辑思辨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核心课程。”[1]作为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具的法学课程,为了彰显其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并发挥其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应有的功能,民法学应该拥有区别于其他法学课程的独特的思维模式以及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本文将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民法学教学的经验和体会,反思传统民法学思维模式和教学方法,并就如何构建与现代民法理念相适应的民法学思维模式和教学方法表己浅见,谨充砖材。 一、民法学思维模式及其特征 民法学思维模式是指运用民法学理论进行学术研究,或者按照民法学的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民事实践问题的方法,简而言之,民法学思维模式即民法方法论。民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都会采取一定的思维模式。近代民法发展至德国法时期,民法学逐步走向科学化和技术化。我们在承受了德国民法学理论和民事立法的同时,也继受了德国法的思维模式。通过比较近代以来大陆法系的两部标志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可以看出,德民并没能如法民一样开创了一个新时代,换言之,在实质精神方面,德民要远远逊色于法民,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德民是一部守旧的法典。那是什么让德民取得与法民相媲美的历史地位,并成为后世诸多大陆法系国家纷纷仿效的模板呢?笔者认为,德民最大的贡献莫过于其立法技术的考究、概念用语的严谨以及所采用的民法学思维模式的精致。从而“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物,使得民法可以通过一系列具有逻辑层次的概念去表达和把握,民法的思维走向了理性。”[2]从这个意义上讲,德民其实也开创了一个新时代———民事立法体例和民法学思维模式的新时代。 由德国法孕育和倡导的传统民法学思维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极尽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思维方式,[3]在高度抽象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民法学逐渐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学概念和术语,例如,法律行为,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客体等,成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学说的基本构成要素,这就要求民法研习者和实务人员必须具备高度抽象思维能力,才能准确把握民法概念和术语的真正内涵,才能深刻把握民法制度的价值诉求,进而构建以民法基本理念为指导的民法价值观和民法方法论。 (二)严密的逻辑性 德民在立法体例上的贡献莫过于首创了总则分则的立法模式,正是这一前无古人的创举,改变了自1804年法民颁布以后一直居于支配地位长达近一个世纪的“三编式”体例。①德民采用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的五编模式,相应地,民法学研究和教学也采用了总论和分论的逻辑编排,其中,总论是对分论中的概念和制度的抽象和总结,同时又构成分论中各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 典型的如,总论中有“法律行为”制度,相应地在各分论中则有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等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在总论中有民事权利制度,各分论则对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债权、物权、亲属权和继承权)进行了介绍。因此,总论与分论之间存在一种一般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逻辑联系。各分论中的具体内容在编排上也并非杂乱无章,同样保持其内在的逻辑性,“这种逻辑关系可以概括成权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权利的成立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等。”[2](72)事实上,潘德克顿法学者非常相信逻辑之无所不能的力量,他们比较成功地推导出“有主体必有其相对应的客体”、“有自然人必有其相对应的法人”、“有权利必有其相对应的义务”、“有义务必有其相对应的责任”、“有绝对效力必有其相对应的相对效力”、“有物权请求权必有其相对应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又无因行为必有其相对应的有因行为”。[4]概言之,不论是民事法律体系还是民法学体系,都以追求逻辑上自足为基本价值取向,缜密的逻辑性是民法学思维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 (三)以民法理念为指导 民法学思维模式的构建离不开民法理念的指导,如果说现代民法思维的抽象性、逻辑性特征之生成应归功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并使其成为现代民法思维与以法民为母体孕育而成的近代民法思维相区分的外部标志,那么民法思维(不区分近代与现代)在内在精神方面受熏染于民法理念而成就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思维模式的特质,可谓是近代以来民法思维的本质属性。“理念者,事物(制度)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之谓也。它是以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为对事物(制度)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与概括。”[5]民法理念,是指在市民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根本性的价值目标和私法精神,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守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构建和私法生活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在民法产生和演变的几百年历史中,经过深厚的文化积淀和传承,形成了其自身浓醇的精神底蕴,孕育出人格平等、私权神圣、私法自治、保护交易安全等民法基本理念。这些理念是民法学思维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就是要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够习惯性地在以上理念的指导下观察、思考和解决民法问题。#p#分页标题#e# 二、民法思维能力培养在民法教学中的地位分析 法学教育的关键,其实就是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法学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6]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换言之,法学本科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具有较强法律职业能力的专业人才。何为法律职业能力?如前文所述,民法学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可以说法律职业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民法学素养的高低,在构成民法学素养的诸要素②中,民法学思维能力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民法学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的高低。因此,民法学教学的核心就是注重对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这比纯粹的知识传授和理论灌输更显重要。 然而,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投身律师行业的法科毕业生不会办案子,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当了法官后却不会审理案件。 面对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烂熟于心的民法法条却难以发挥用武之地,这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相距甚远,究其根源,还是因为目前多数法学院校的民法教学中对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有鉴于此,必须强化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训练,在传授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其独立思考和灵活运用能力,使其熟练掌握解决民法问题的方法,并最终达到脱离课堂授课也能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境界。 总之,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部门法学,民法思维能力是学生能在将来的法律职业中进行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对所学民法学知识进行精确运用的基础条件。民法教学应确立以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为重心的目标诉求。 三、民法学教学创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须以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思维模式的适用为载体,传统民法学教学方法在训练和提升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方面难以发挥促进作用,民法学培养目标的转向客观上要求民法教学应走出一条创新之路,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倡导“回到原点”的民法学思维模式 民法学经过了几百年的积淀,已经形成了结构严谨、内容丰富、逻辑缜密的理论体系,我国在继受大陆法系民法学尤其是德国民法学理论时,很多是被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时至今日,很多传统民法理论被认为是“公理”,不容推翻。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用传统民法理论去解释一些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诸多新问题时,却出现了令人尴尬的窘境,面对这一难题,学者们徘徊于现实的无奈和民法理论的局限之间,无所适从。举例说明,按照传统民法,财产权可划分为物权和债权两大类,自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以降,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莫不遵从物权、债权两分财产权的模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财产权如股权。股权是何种性质的财产权,是债权还是物权?很多学者就此展开了争论,或主张物权说,或主张债权说。 总之,在他们看来,非此即彼,并且不遗余力地列举了支撑其观点的理由若干,但实际上,其得出的结论甚至连其自己都无法说服。 至此似乎出现了理论上的困惑,一方面我们要肯定股权的财产权属性,另一方面又难以在固有的财产权体系中给予其安身立命之地。之所以出现这种窘境,究其源还是我们的预设前提存在问题,财产权本应是个开放的体系,在德民颁布时期,还没有出现债权和物权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财产权,故财产权两分为物权和债权在当时是合理的,然而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既不属于物权又不属于债权的新型财产权,当我们无法在现有的理论体系内给其一个正当的名份时,我们就应该回到引发该问题的源头,重新审视被我们视为万古不变的“信条”的理论前提是否存在问题,按照这种思维模式,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股权是和债权、物权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类型。[7]笔者将这种思维方式称之为“回到原点”,实乃对民法学理论批判和创新精神之推崇和期盼。 (二)引入“多主体”授课模式 目前我国的法学院校中的民法学授课主要由单一教师实施,但是由于民法学课程的思辨性特征,很多民法理论在学界并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某一个教师可能因为其固有的学术倾向,而不能对各种观点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客观理性的评析,这就会影响学生理论视野的开拓,限制学生发散思维能力和批判思维能力的生成。再者,民法学是一门涉及众多学科理论知识的法学课程,如伦理学、哲学、经济学等,如果仅从法学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民法学问题,难免会失之肤浅,民法学不是一个固步自封的体系,应该在与其他学科的互动中彰显其理论张力和博大宽广的法文化魅力。单一教师授课模式往往受限于授课主体知识面而不能在课堂上形成“科际互动”效应,从而使民法学授课氛围沉闷,甚至枯燥无味,不利于学生形成复合性和多视角民法思维能力。为了克服这种传统授课模式之弊端,引入“多主体”授课模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多主体”授课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两个或多个教师共同讲授一堂课,而125重在强调授课过程的思辨性,引入辩论机制,倡导辩论式教学方式,而且还要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调动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形成富有论辩色彩的民法学课堂氛围。“多主体”与“辩论”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不仅克服了单一主体授课的弊端,也“改变了教师是知识的灌输者,学生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的传统教学模式,对于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批判性、逻辑性、创造性、心理素质的稳定性及语言的组织与表达能力都会有积极的作用,也是展示学生多方面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2](73)#p#分页标题#e# “多主体”授课模式不是在任何场合都宜于实施的,也就是说,这种授课模式须以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前提。首先,必须存在适用“多主体”授课的必要性。由于这种授课方式需要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才能实施,其运作成本要远比单一授课方式要高,在当前很多院校专业师资不足的情况下,实施起来尚有难度。如前文所述,单一教师授课的弊端主要见之于授课主体难以单方讲授存在学理争议或者横跨多学科的民法学理论知识之时,因此,只有存在着两种情形时,才可考虑引入“多主体”授课方式。 例如,在讲述物权行为理论时,由于该理论在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多主体”授课方式无疑会增进学生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再如,在讲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可以由民法学教师与拥有哲学专业背景的教师共同讲授,形成互动。 其次,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师资条件。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多主体”授课的实施须以数量充足、质量优秀的教师资源为支撑。这一点对于师资阵容和教研能力较强的法学院校而言不成问题,而对于那些新建的和师资力量较弱的院校而言,实施起来颇有难度。为了解决此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引进一批既具有深厚的民法学理论功底又拥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教师队伍;另一方面,整合和合理利用现有教师资源,打破不同学校和不同院系之间的师资流动壁垒,采用柔性方式,如“客串”方式邀请其他学校、其他院系的相关教师或者社会人士,如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授课。 (三)完善考核方式,丰富考试题型 民法学在各个院校一般都是考试课程,闭卷考试是各院校普遍采取的考核方式,然而,这种考核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对学生识记能力的考察,考试成绩并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对民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水平。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从未上过民法学课的识记能力强的学生,经过考前短时间突击亦能获得高分,这种失之片面的考核结果,实际上禁锢了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塑造和提升。 为了改变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应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在保留闭卷考试考核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科研考核,即以学期民法学论文撰写质量为依据,评定期末成绩,还应适当参考学生在平时上课,尤其是辩论式教学中的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另外,为了加强对学生批判性民法思维能力的考核,应对传统的考试题型进行改革,增加考核综合分析能力题型的种类和分值比例。笔者认为,应加大案例分析题的分值比例,另外还可以引入一种全新的题型———法条分析题,加强对学生法条解读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考核。
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改革研究
摘要: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门实践性和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如何把抽象的法条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建立基础的法律思维模式,从而使得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解决一般性的问题,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使用的教学方法至关重要。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以高职院校学生的学情以及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出发点就如何通过课程教学改革来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实践能力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改革;教学方法
本次课程改革研究的目标是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综合运用能力,兼顾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方面,帮助学生快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点,同时通过系统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课程实践,变传统的单项知识传授为双向互动,培养更具经济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能力的专业高职人才。
一、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教学中主要具体讲述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但目前经济法教材涉及的法律数量多、理论性强,学科体系庞杂。教学实践中,受课程学时安排的限制,为了在短时间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师课堂上多采用灌输教学的方式,大部分时间以讲授和解释法条为主要教学内容。高职学生们自身所接触的有关经济社会实际事务较少,很难通过这种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法,达到“知法懂法,熟练用法”的预期目标。
(一)教学目标不明确
现阶段,经济法的教学目标主要是教授经济法知识点,帮助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点。现代高职教育致力于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优秀人才,因此经济法的课程应该更加注重对学生法制思维模式的培养,课程的内容应该围绕上述目标来开展教学工作,实现从理论到适用的转化。
市场营销发展与策略
[摘要]
新时代的市场是属于开拓者的,开拓者的市场是来源于消费者的。不论是哪一类型的企业,都只有以消费者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法商思维进行市场运作,才能在大时代之下保持市场活力,屹立于市场的制高点上。文章主要基于法商思维对企业的市场营销和发展进行分析,希望能让企业在新时代的激烈竞争之下脱颖而出。
[关键词]
法商;法商思维;市场营销策略;发展探究;结合应用
法商思维是保持一个企业健康运作的基础,只有在守法并遵守规则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运行长久。同时,法商思维也是基于消费者权益考虑的一种经营理念———法是规则,商是创新。在不逾越规则的情况之下,企业进行不断的创新,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计划蓝图,就能分得一大块市场营销的蛋糕。精商明法,敏思善行;法商融合,大势所趋。
1法商的特点
1.1法商的定义
中医文化与预科教育综述
作者:薄彤 张丽 张岩 单位:天津中医药大学
天津中医药大学在汉语进修课程中加入中医文化元素,并立足第二语言学习理论和中医专业特点,研发出版了一套将汉语学习和中医文化教学相结合的中医汉语教材———《实用中医汉语教程》。其他中医院校也在教学内容上做出了探索,河南中医学院加大了中国传统文化课程的设置[2],浙江中医学院近几年开设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医”等课程[3],这些都是典型的范例。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中医院校留学生预科教育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明显不足,如何加大中医文化内容的比重、合理安排中医文化素材、加强中医文化的渗透力等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开展中医文化教学的研究是必要的。
留学生对中医文化的学习障碍
中医文化内涵的理解障碍中国传统医学的基础理论受先秦哲学思想的影响,强调“天人合一”的整体观,认为自然、社会和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系统。而欧美学生,“从小生活在重视分析还原思维的文化环境中,这种思维习惯与中医理论的直观整体思维没有同构关系”[4],因此当他们看到“以左治右,以右治左”(《素问•阴阳应象大论》),“病在上者下取之,病在下者上取之”(《灵枢•终始》)等内容时,完全是一头雾水,根本无法理解中医学在治疗疾病时着眼于全局的整体观。至于来自汉文化圈的日韩留学生,虽然本国文化中含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元素,但是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毕竟存在着极大差异,因此他们对中医文化内涵的理解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中医思维模式的理解障碍援物比类,又称取象比类,是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主要用于由已知形象到未知形象的概述和说明,也大量见于具体形象代替抽象概念的推理。中国人善于把形象相似、情境相关的事物,通过比喻、象征、类推等方法,使之成为易于理解的认知对象。”这种思维模式在中医学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中医学说明四季常脉“四变之动,脉与之上下,以春应中规,夏应中矩,秋应中衡,冬应中权”,其中“规、矩、衡、权”将四季常脉的脉象形象地描绘了出来[5]。然而留学生习惯的是逻辑思维,善于描述客观事物,因此很难进行联想,难以接受注重经验和直觉的“援物比类”的思维模式。
预科教育中的中医文化教学
树立“以文化解读中医”的教学理念文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周思源认为“文化就是生活”,“由社会的生产关系所产生出来的物质生活方式,如衣食住行,便是物质文化,由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反映出来的意识形态,如法律、政治、艺术、哲学,便叫精神文化”[6]。程裕祯则把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他既不同于哲学,也不同于意识形态,是介于两者之间而未上升为哲学理论的东西”[7]。中国传统医学来源于古代哲学,是先民对自然和生命的领悟,既融合了中国传统儒、释、道等经典论述,也吸收了诸子百家的合理内涵,还借鉴了天文、数学、自然、历法等自然社会科学知识,具有鲜明的文化特性。因此,只有随着中国文化的开放传播,中医药学才能真正走向世界。对于广大中医药留学生来说,了解更多的中国文化,有助于对中医理论的学习和理解。可见,“以文化解读中医”是中医药专业学习的根本和捷径。
财务审计与审计业务创新的有效结合
摘要:我国走现代化经济产业发展道路,各个行业的同行之间的竞争相当积累,常常会存在一些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的缺失。财务审计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协调把控各个环节的资金配置,对资金的合理利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因此基于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以及市场环境之下,为了做好财务审计工作必然要将其各项业务创新实践,改进财务审计工作理念,给企业发展带来源源不断的动力。
关键词:财务审计;审计业务创新;相关举措
经过大量的实践调查研究证明,目前我国的财务审计工作的总量相对较多,且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也有了新的追求。针对目前的企业资金应用实际需求,为了给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带来相应的资金支持,顺利推进企业各项经营管理业务,需要将财务审计业务进行实践创新,理清财务审计工作基本模式与审计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两者之间的紧密融合,给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对此本文将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展开系统化的分析与论述。
一、财务审计与审计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究
深度探究财务与审计的本质,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分。财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管理各个阶段的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并将资金收支情况整理。但是审计工作更重视财务工作结束之后的审核工作,其本身具备一定的审核或考评的属性,所以将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做好,能够有效达成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
(一)财务与审计之间的区分
工作本质区别也就是说,企业经营管理阶段,通过将企业目前的资金状况进行审核,并确立企业单位的下一个阶段目标,那么资金在各个阶段的应用效果也能进一步提升,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实践工作期间,也能够具备最基础性的参考监督管理依据条件。但是审计工作更多的是将企业已经落实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核,避免基层员工或管理者出现工作失察的问题,避免企业员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需要在开展实践工作期间,将两者的工作实质明确区分起来,这样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才能顺利进行。财务与审计工作本身都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监监督管理的基本作用,但是各自所负责的监督管理的侧重点差异性较大。财务监督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根据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各项要求,给各项工作实践提供一定的依据条件。该项工作是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达成,所以各个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期间,是不能够自成一派的,必须要做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配合。而审计监督的工作需要将审计报告搜集起来,了解企业财务管理以及监督的实际情况,给企业的未来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经过审核与监督管理能够将企业财务部门所存在的缺陷问题及时进行控制处理,能够有效性排除企业在开展项目合作存在的一些资金风险性问题。
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构建
摘要:随着法考的实施,这一改革背后的初衷更应被法学课堂充分关注。如何培养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律人才,是现今法学课堂需要直面的问题。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较之其他教学模式,恰能较好适应此种需求。如何构建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则是问题之关键。
关键词:法考;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
一、法考的实施
2018年4月,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将实施了十余年的司法考试更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法考最为重要的变革是对考生要求的改变,即,通过法考的学生不是只会背诵法条的学生,而是具备法学思维的能够分析问题的学生。法考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基于司考的一些弊端,例如通过司考的考生往往存在高分低能的情况,也即,考生严重缺少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是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原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6种素养。[1]在法考背景下,如何培养具备法律思维且能分析具体案例并形成有法律依据的个人见解的学生,是现今法学课堂应当直面的问题。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恰能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二、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的合理构建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分析为核心,采用教师引导、学生主导的方式,进行综合案例分析,进而达成学生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互动式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2]为保证学生真正参与案例教学,达到良好的互动效果,该教学模式的构建应包含课前、课中与课后三个阶段。
(一)课前
学生管理工作者应具备的思维模式
摘要:“互联网+教育”视域下,如何有效地利用互联网开展工作是摆在每位学生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难题。文章从“互联网+教育”六大特征出发,研究学生管理工作者在新形势下应具备的“跨界思维”、“创新思维”、“社会化思维”、“平台思维”、“大数据思维”和“用户思维”六种思维模式,旨在为学生管理者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互联网+教育;学生管理工作;思维模式
“互联网+教育”视域下,如何有效地利用互联网开展工作是摆在每位学生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难题。然而,近几年来学者侧重于探究“互联网+教育”视域下学生管理者的工作模式,[1]而鲜有文章报道其应具备的思维模式。因此,本文从“互联网+教育”的特征出发,研究学生管理工作者在新形势下应具备的思维模式,旨在为学生管理者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新思路。
一、“互联网+教育”的特征
据文献报道,[2]“互联网+”具有“跨界”、“创新”、“重塑”、“开放”、“互联”、“以人为本”六大特征,因此,“互联网+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形态,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跨界融合。“互联网+”下的教育将改变传统的模式,它强调了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的跨界融合。在教育领域,互联网可以说无所不能“+”,而每一种“+”,都是原有教育层次的一次飞跃。
(二)创新驱动。“互联网+教育”利用互联网思维对教育的整体及部分创新,使教育发生了质的变革。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高校,应抓住“互联网+”这一难得的机遇,与时俱进,坚持创新驱动,不断探索新方法、尝试新手段,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实现经济转型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文化中的数学理论思考
数学历来是人类文化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对许多文化产生过深刻的影响。考察法律文化,不难发现,数学对其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无论是历史上的法律还是现实中的法律,都可发现数学留下的烙印。深入探讨数学思想对法律理性的影响,对于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无疑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最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宝贵的、无可比拟的人类成就,数学运用其理性的基本内涵在对自然界的研究中,采取客观的、定量的、超验的、简单的思维趋向,追求确定性的知识,注重演绎推理的方法,无时无刻的不在影响着法学,潜移默化的引领法律向着理性、正义、自由等方向发展。 一、数学思想对法学产生影响的本源 (一)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 数学思维几乎可以表征人类思维的普遍特征。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都是社会科学和数学共同运用的。著名哲学家、数学家罗素就曾说过:“数学,如果正确地看它,则具有……至高无上的美———正像雕刻的美,是一种冷而严肃的美,这种美不是投合我们天性的微弱的方面,这种美没有绘画或音乐的那些华丽的装饰,它可以纯净到崇高的地步,能够达到严格的只有最伟大的艺术才能显示的那种完美的境地。一种真实的喜悦的精神,一种精神上的完备,一种觉得高于人的意识———这些是至善至美的标准,能够在诗里得到,能够在数学里得到。”[1]当然,数学思维也是一种辩证思维,具有自己特殊的表现形式。数学中有一系列辩证关系,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又被马克思的理论吸收。黑格尔、马克思都对法律文化有着重要影响,而辩证法又是他们理论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数学的辩证思维也间接地影响了法律文化。由于数学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思维工具,所以,在现代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里,数学也成为法律行业必备的知识。 (二)数学是一种重要的科学语言 数学语言是最科学的语言之一,数学文化的这一特点,能使数学超越各种文化的局限性,达到广泛和直接传播的效果。数学语言中有概念、公式、定理、模型、图像、方程等,数学运用这些语言要素,对科学现象和规律进行精确而简洁的表述,从而使数学语言成为一种对人类文化贡献甚大的语言。“因为我们在这里所发现的不再是孤立的语词,而是按照完全相同的基本程序排列起来的项,因此,它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清晰而明确的结构法则。”[2]数学语言对人类文明的贡献是非常巨大的。在当代,法律科学中已充满了数学语言,尤其是在运用系统科学等新兴学科研究法制的工程中,数学语言比比皆是。 (三)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 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数学思考方式曾对文化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推理可以说是数学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思想方法。早期数学属于经验数学,是古希腊人把它发展为演绎数学,演绎数学从简明的公理出发,可推出无可辩驳的结论。这种推理演绎的方法也吸引了无数的法律思想家,把数学这种推理方法运用到法律领域,推动了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数学是研究量的科学,对客观对象进行量化,在量化基础上进行数量的分析、测量和计算,这是一种常用的数学思想方式。要把握事物的质,就必须对事物的量有所了解。不了解事物的量,就无法把握事物的质,质和量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在法律中也涉及到量的关系,对一系列法律行为都要作量的分析。通过对数量的分析,数学把它的触角深入到法律领域。 二、数学特性对法学的影响 (一)数学公理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公理是一个理论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正因为有了公理的存在我们才可以根据推理原则推出这个理论体系中的其他具体规则。西方自然法学家借鉴公理化方法,把那些五花八门的法律追溯到几条确定的原则作为自然法的公理,然后他们从公理出发,以欧几里德般的精确性,推演出人类全部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分析法学派利用公理来证明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体系同一性,如凯尔森。 自然科学中的公理往往是唯一的,但在法学中的公理却由不同的法学家提出了不同的公理,这主要是由于法学中的价值因素所决定的。尽管法学是一门充满价值的学科,但这不妨碍法学家利用公理思维方式来思考法学问题。但在古代中国缺少公理思想思维模式,我们认识问题时擅长举一反三,由此及彼,而没有想过从这一和三上的共性中抽象出公理来。 (二)数学确定性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确定性,往往是由公理思想和推理规则所决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公理已定,根据推理规则所推导出的结果便是确定的。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人们往往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一定的规范是确定的。但是传统中国数学思想中缺乏公理思想、推理思想以及由此得出的确定性思想,这便使中国人在考虑问题时不会关心遵守规范是确定的,而是在考虑问题时就问题本身来考虑,就事论事,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而非以遵守规范为必须。 典型的中国调解制度便是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调解非以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为己任,而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圆满的把问题解决为最终归宿。确定性思想对西方法学的程序中心主义也不无影响,程序是可以确定的,程序一旦确定后,便是必须要遵守的,即使实体不公正,但由于这是严格按照程序得出的,因此也是被人们接受的。数学确定性思想对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及罪刑法定等原则的确定也是影响深远的。 (三)数学函数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函数讲得是一对一或多对一的一种变化关系,如Y与X的对应关系,X变Y便变。一个或多个自变量的变化引起因变量的变化,而因变量的变化必然是由自变量的变化所导致的。这种思想对西方的现实法学派影响较大,他们将法官的判决视为因变量,而这个因变量是由许多自变量所导致的,如法官家庭出身、生长环境、学历大小、性格爱好甚至性别、年龄、婚否等等。所以在这个复杂的函数关系中要想研究法官的判决便必须从上述诸多自便量入手,因为每一个自变量都会影响法官对某一方面的判决。#p#分页标题#e# 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是间接的,也仅是思维模式上的和形式上的,但是研究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却是必要的。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我们认真思考这个题目是非常有必要的。[3] 三、数学思想对法律精神影响内容考察 众所周知,古希腊文化与古代其他文化最大的不同是崇尚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在数学领域的体现主要就是推理的运用。数学观念对古希腊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影响表现在对民主制度的影响上。由于“万物皆数”,所以数学的普遍性、确定性就成了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特性。由此可推导出自然运行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结论,把这种“自然之法”引入人类社会,就产生了自然法。由于民主制度是符合自然法的,所以,崇尚理性的古希腊人(主要是雅典等城邦)自然就要选择民主制度了。 求得国家全体成员共同生活的协调是古希腊人国家观念的基本思想。“这种和谐的共同生活应使每个公民以参与其中为最大的乐事,这个现象虽然不稳定地实现过,却始终是希腊政治学说中的主导思想。”[4]诚然,古希腊人选择民主制还有其他原因,但我们绝不能否认、也不能低估数学观念对古希腊人选择民主制的影响。我们须记住一点:古希腊人的数学观念和政治法律观念在深层次上是相通的。[5] 在古代,除了古希腊外,在其他文明古国的法律文化中,或多或少都受过数学的影响。在早期社会,人们大多给数学披上神秘的外衣,把数字看作神奇的符号,具有某种深不可测的象征意蕴。[6] 数学文化这种神秘特性又往往与占卜、占星等结合起来,以影响法律文化。以中国为例,老子就有数生万物的思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当然,最典型的是《易经》,利用数学及其符号的变化来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规律予以规范和预测。中国古代留传下来的还有“河图”、“洛书”,用以解释宇宙生成和人类社会起源。以上这些理论就涉及到法律的起源问题。而且把数学运用到巫术中,也会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因为早期社会的法律无不受巫术的影响。[7] 数学的抽象性、确定性、精神性、严密性等特点决定数学永远和时代的精神———法学联系在一起,所以,数学对法律的影响将是长期的,而且会更加巨大。数学为法律文化的变革提供着不断更新的理论和方法,促进了法律知识的增长和法律文化的进步,同时也为法律科学开辟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现代社会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正期待着运用数学的方法去研究和解决。数学思想作为开启法学智慧之门的钥匙,为法律科学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知识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科学化进程,使许多法律问题的研究建立在更加可靠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