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目的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培训目的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培训目的

农民工的法律常识教育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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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常识教育思考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   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   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   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   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   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   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   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   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   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   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p#分页标题#e#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   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   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   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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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项目合同管理控制措施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跨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为了公司在国际业务中的发展,加强对合同的管理越来越重要,加强对海外合同的有效管理,对海外项目合同进行有效的控制,提升公司的海外竞争能力,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

海外项目;合同管理;控制措施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海外市场越来越重要,在拓展海外市场过程中,海外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配备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海外项目的合同的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变更、结算、追索赔偿等事宜,加强对海外项目合同的管理。

一、加强领导对海外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

公司领导加强对海外项目的重视,成立海外项目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有公司技术、财务、设备、物流、经营等部门组成,对海外项目要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审查,合同条款进行推敲,对合同中不合理的、需要注意的地方进行修改,提出建议,保证合同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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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住院医师规培教学的人文教育方法

【摘要】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医学教育的转变,教师和学生们更热衷于对医学诊疗方法和疾病发病机理的探索,而忽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常常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因病理检查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逐渐增加,我们渐渐意识到医学人文教育也是病理科医师培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病理科住院医师也和其他科住院医师一样,迫切地需要医学人文教育。文章结合病理科临床实际与教学特点,探讨病理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中的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性、具体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为病理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的医学人文教育提供参考。

【关键词】病理学;人文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医患沟通;方法

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并逐渐向科学化、技术化和市场化变革,也带动了医学教育的转变,教师和学生们更热衷于对医学诊疗方法和疾病发病机理的探索,却忽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常常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恶性伤医事件不断发生,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1]。我们认为,加强在校医学生、临床医生的人文教育和对患者的人性化关怀,对改善和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至关重要[2]。病理科长期以来作为医疗工作的幕后工作者,对年轻病理医师的培养也只是着重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是随着近年来,因病理检查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逐渐增加,我们渐渐意识到医学人文教育也是病理科医师培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学人文教育普遍存在不足

在以往的医学教育过程中,医学高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更注重利用各类教学手段,使学生学习更多的医学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诊疗技术,但对医学相关的人文教育往往重视程度不够[3-4]。医学生学习的内容也仅限于医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等辅修课程,导致学生在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前,医学人文教育普遍不足或与临床实际脱节[4-5]。幸运的是国家领导层,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当前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提出医学教育课程需要进行改革,应着重于在培养医学生掌握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同时,加强医学人文素养的提升,以适应现代医学人才的需求,这也突显出人文教育在大学教育中是必不可少的[6-7]。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培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有对规培医师医学人文教育的要求,但是在培训过程中却常常忽视医学人文素质的培养。医学人文的弱化常常导致规培医师在实际工作中不会与临床医师和患者交流和沟通,容易引起医生之间和医患之间的矛盾。通过人文精神培养能让规培医师从进入医疗学习和工作开始就能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客观和理智的分析和缓解医患矛盾,从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病理学规培医师教学中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性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向医生转变的重要过渡阶段,对他们以后整个职业生涯的专业技能、工作习惯和医德医风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病理学规培医师也是一样,因此必须要抓住这一关键时期,在培养他们病理诊断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时,加强医学人文精神的培养。但是很多年以来,病理学规培医师在医学人文素养教育方面的工作做的还很不够。原因可能是由于相比于其他临床科室,病理科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机会比较少,只是临床的辅助科室,也很少产生医患矛盾。因此,在病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病理学专业课程及技能培训是教学的重中之重,而医学人文教育无论是在教学还是考核中经常被忽视。在实际工作中,病理诊断不仅需要对镜下图像的进行识别,还需要结合患者的临床资料和相关检查,病理医生也常需要与临床医生及患者沟通和接触。由于当前医疗环境的影响及人文素养的不足,有些病理医生很少与临床医生及患者交流,造成病理报告的误诊、漏诊率较高。有些病理医生在面对患者的咨询时态度生硬,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还有些病理医师在面临医疗纠纷事件时,情绪紧张,沟通技巧欠缺,处理方法不得当,造成患者的误解。另外,当病理医师在与患者沟通做进一步检查以及补缴费用时,常常会遭遇患者的反感、不理解,这时常常需要运用一些沟通技巧,耐心解释进一步检查的必要性,争取患者信任和理解。综上所述,与临床医生和患者建立良好交流和沟通对病理医师的工作和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病理规培医师的教学中,除对病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之外,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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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探析

一、我国成人教育培训发展现状

(一)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广阔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图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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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培育方式对比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活动日益走上法治轨道,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已不仅为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与此同时,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崭新的国际国内发展形势迫切要求中国法律人才教育模式进行全新的改革,同时又为这种改革提供了新的平台与契机。   一、各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考察   正式的法学教育最早发端于古罗马。以“五大法学家”的出现为标志,古罗马大批法学家从事法学教育,并培养出一大批法律职业人员。面向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种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进步。随着现代大学的出现,作为各大学重要学科的法学教育迅速发展。但由于各国经济政治以及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的不同,各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英国、美国为例   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英国法律教育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它注重法律实践,着眼于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导师制和判例教学法。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是行业性的法律教育,由律师学院来承担法律教育。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开始了关于法律教育的改革。保持其传统兼收欧洲大陆国家法律教育的合理因素的英国法律教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培养理论上的通才,而是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法学院的目的非常单一,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法律从业者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为进入法律职业创造条件。英国的法学院主要给学生传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开设一些基本的法律课程;在第二阶段,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这主要由法学院与律师学院或者其他法律实践技能培训中心联合开设。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其非常注重判例的讨论。同时,英国的法律教育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和办学的国际性。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和办学的国际性使得英国法律教育的国际地位得以确立。此外,英国拥有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评估体系,其最主要的评估指标是教学质量评估和科研等级评估。而这两个指标的评估由不同的机构来担任。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英国的法学院还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等等[1]。   与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不同,美国的法学教育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美国的法学专业在本科阶段并不开设,而是在本科教育之后开设。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一般来说,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主要目标是训练思维,即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学法,即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学生在第一学年一般都需要学习以下七门课程:民事程序,宪法、合同法、刑法、财产法、侵权法、案件调查与公文写作。到了第二、三学年,除了写作,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上述课程中的一两门之外,其他课程几乎都供学生选修。法学院开设的一年级课程里有“专题式教学”、“课堂讨论”、“现场实习”、“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模拟问题法”等形式,课堂讲授也没有被彻底取代。同时,为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院还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如:“模拟审判”活动;“法律援助”活动等。此外,法学院还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合作,让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职务,增加学生的司法实务知识。同时鼓励学生办法学杂志,如《哈佛法律评论》就是法学院学生主办的在世界范围内都有重大影响的杂志[2]。美国法学教育还有一大鲜明的特色,美国律师职业工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这两个行业性组织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控制着法律职业的道德和专业训练的最低标准,对美国法学院进行统一的行业化管理,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行业规章,并为有效地组织、协调和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3]。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例   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现行的德国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两个部分组成,期间需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在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主要学习必修课和选修课。民法、刑法、公法和诉讼法是必修课的核心课程。选修课的比重较小,其目的仅仅在于补充和加深必修课的内容。设置见习期,旨在使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熟悉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实践、补充和深化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为今后担任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等职务创造条件。第一次国家考试,意味着大学基础阶段学习的终结,表明学生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即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大学设置专门的国家考试准备课程,为学生参加国家考试做好准备。但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或大学法学教授,则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4]。由此可见,德国的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体制。   在日本,如果想成为一个法律职业者,首先要在大学本科接受四年的法律教育,然后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合格后,到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职务技巧培训。在司法研修所,学员要进行基础培训、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律师业务的培训等全面、系统的培训。从司法研修所毕业后,可以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拓展学生个性以及重视学生的将来发展。把四年制本科的课程分为“法律学科”与“政治学科”两大类。其目的是为了拓展法学领域的涵盖范围,不但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进入法学领域学习的学子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科目选择空间。日本的这种教育理念还体现在它的“研讨班”制度上,即从大三开始设置研讨班和一名专业指导教官。由该指导教官负责学生的学习(主要是“研讨班”的授业以及毕业论文的指导)和毕业后发展方向选定包括就职活动的协助工作。#p#分页标题#e#   二、各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主要代表性国家法学教育情况的考察,我们认为值得借鉴的内容很多,最为重要和迫切的在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树立开放、灵活、兼收并蓄的多样化教育理念,课堂理论教学必须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避免与现实脱离的假、大、空式照本宣科。   (一)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注重开放性   国外的法学教育比较开放。例如,英国的法学教育很开放。这种开放性教育所带来的好处就是可以兼容其他国家法律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有利于培养适应全球化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开放的教育理念使法学教育以培养社会需要人才为目标,而且重视学生将来的发展。例如日本的“研讨班”制度,侧重拓展学生个性以及重视学生的将来发展。   (二)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大学的法学教育必须将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结合起来。澳大利亚的实践性法律培训课程,英国的法律教育的历史演变,德国的“双轨制”模式都说明了国外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到了法学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培养的有机统一。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紧密结合。这种做法是德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特色。在大学法学教育的后期,各大学都安排了专门的准备国家考试的课程,使学生对第一次国家考试有充分准备。目前中国已建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但在中国的法学教学计划中并没有安排专门的针对司法考试的课程,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德国的这种做法。   (三)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注重灵活多样性   综观法律教育发达国家课程设置可以发现,这些国家高等院校的课程设置比较灵活。大学具有一定的自治自由。在这些国家中,大学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特色及学生的特点开设一些除法学必修课程以外的课程,顾及学生个人的全面发展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这些国家的教学方法多样。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教学方法摒弃“灌输式”的传统方法,重视师生互动,积极营造一种自由的教学氛围。   综上所述,本文在考察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基础上,对中国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反思,通过考察国外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从培养目标、教育观念、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育管理、师资队伍、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等方面对构建中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借鉴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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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中法律教育论文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

1.法律教育部分的教材编写

(1)具体法律内容稍微不足。

与2010年修订版的内容相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进一步删减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内容,与2009修订版、2006修订版相比,具体法律内容更是少之又少。鉴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步深入,笔者认为应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内容,而不应一味的删减。

(2)教材编排较为死板。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两课”教材之一,有必要保持一定的严肃性,但是纵观历年修订版本,教材编排在排版、内容形式、用语等方面没有实质性进步,书中充斥着大量死板的教条、概念、条文等。这不但较难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的兴趣,而且不能很好地去影响学生,无法达到国家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目的。

2.法律教育部分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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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

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继续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巩固2018年脱贫解困工作成果,完成2019年脱贫解困阶段性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创新年”行动为主抓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城镇贫困群众与全区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实施步骤

1.制定实施方案。制定下发《司法局城镇脱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责任股室等。

2.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司法局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和司法局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扎实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

3.组织业务培训。组织相关股室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省、市、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相关政策文件,保障贫困户精准分类、精准施策方法流程、提升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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