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培训目的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农民工的法律常识教育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农民工法律常识教育思考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 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 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 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 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 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 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 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 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 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 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p#分页标题#e#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 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 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 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海外项目合同管理控制措施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跨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为了公司在国际业务中的发展,加强对合同的管理越来越重要,加强对海外合同的有效管理,对海外项目合同进行有效的控制,提升公司的海外竞争能力,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
海外项目;合同管理;控制措施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海外市场越来越重要,在拓展海外市场过程中,海外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配备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海外项目的合同的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变更、结算、追索赔偿等事宜,加强对海外项目合同的管理。
一、加强领导对海外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
公司领导加强对海外项目的重视,成立海外项目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有公司技术、财务、设备、物流、经营等部门组成,对海外项目要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审查,合同条款进行推敲,对合同中不合理的、需要注意的地方进行修改,提出建议,保证合同的可行性。
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路径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逐步推进,法学教育改革也势在必行。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目标定位不清晰、对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不足以及法律人文教育缺乏等问题,要结合司法改革时代背景,理清思路,积极开展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的实践探索。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学教育;创新思路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全国共有292所高等院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2005年增加至559所,目前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已经超过600所。我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及全民法律素养的提升意义重大。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逐步深入,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所提升,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结合司法改革时代背景,客观审视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法学教育改革思路,积极开展法学教育创新探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目标定位不清晰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标准相当高,不但要具备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还要具有经济学、社会会、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知识储备;一方面要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还要具备极强的实践及操作能力,可以灵活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此外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上述目标的实现并非易事,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要保证足够的学习与实践,同时还要配备高素质师资及优质教学物资。[2]在英国,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属于大学教育范畴,法律教育分为基础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以及实习阶段;在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实行以研究生为起点的模式,美国传统观念中,法律人承担社会医生的角色,扎实的知识储备及宽广视野是必备条件。相比较而言,在我国,法学教育似乎不受办学层次及办学形式的限制,绝大多数的高等院校中都开设了法律专业,同时也标榜积极向司法机关及律师队伍输送专业法律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晰,直接导致我国法学文凭价值的降低,接受法学教育的群体规模庞大,而真正达到要求的法律人才远远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二)对实践能力重视程度不够
病理住院医师规培教学的人文教育方法
【摘要】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医学教育的转变,教师和学生们更热衷于对医学诊疗方法和疾病发病机理的探索,而忽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常常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因病理检查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逐渐增加,我们渐渐意识到医学人文教育也是病理科医师培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病理科住院医师也和其他科住院医师一样,迫切地需要医学人文教育。文章结合病理科临床实际与教学特点,探讨病理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中的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性、具体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为病理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的医学人文教育提供参考。
【关键词】病理学;人文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医患沟通;方法
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并逐渐向科学化、技术化和市场化变革,也带动了医学教育的转变,教师和学生们更热衷于对医学诊疗方法和疾病发病机理的探索,却忽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常常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恶性伤医事件不断发生,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1]。我们认为,加强在校医学生、临床医生的人文教育和对患者的人性化关怀,对改善和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至关重要[2]。病理科长期以来作为医疗工作的幕后工作者,对年轻病理医师的培养也只是着重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是随着近年来,因病理检查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逐渐增加,我们渐渐意识到医学人文教育也是病理科医师培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学人文教育普遍存在不足
在以往的医学教育过程中,医学高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更注重利用各类教学手段,使学生学习更多的医学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诊疗技术,但对医学相关的人文教育往往重视程度不够[3-4]。医学生学习的内容也仅限于医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等辅修课程,导致学生在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前,医学人文教育普遍不足或与临床实际脱节[4-5]。幸运的是国家领导层,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当前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提出医学教育课程需要进行改革,应着重于在培养医学生掌握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同时,加强医学人文素养的提升,以适应现代医学人才的需求,这也突显出人文教育在大学教育中是必不可少的[6-7]。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培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有对规培医师医学人文教育的要求,但是在培训过程中却常常忽视医学人文素质的培养。医学人文的弱化常常导致规培医师在实际工作中不会与临床医师和患者交流和沟通,容易引起医生之间和医患之间的矛盾。通过人文精神培养能让规培医师从进入医疗学习和工作开始就能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客观和理智的分析和缓解医患矛盾,从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病理学规培医师教学中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性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向医生转变的重要过渡阶段,对他们以后整个职业生涯的专业技能、工作习惯和医德医风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病理学规培医师也是一样,因此必须要抓住这一关键时期,在培养他们病理诊断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时,加强医学人文精神的培养。但是很多年以来,病理学规培医师在医学人文素养教育方面的工作做的还很不够。原因可能是由于相比于其他临床科室,病理科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机会比较少,只是临床的辅助科室,也很少产生医患矛盾。因此,在病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病理学专业课程及技能培训是教学的重中之重,而医学人文教育无论是在教学还是考核中经常被忽视。在实际工作中,病理诊断不仅需要对镜下图像的进行识别,还需要结合患者的临床资料和相关检查,病理医生也常需要与临床医生及患者沟通和接触。由于当前医疗环境的影响及人文素养的不足,有些病理医生很少与临床医生及患者交流,造成病理报告的误诊、漏诊率较高。有些病理医生在面对患者的咨询时态度生硬,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还有些病理医师在面临医疗纠纷事件时,情绪紧张,沟通技巧欠缺,处理方法不得当,造成患者的误解。另外,当病理医师在与患者沟通做进一步检查以及补缴费用时,常常会遭遇患者的反感、不理解,这时常常需要运用一些沟通技巧,耐心解释进一步检查的必要性,争取患者信任和理解。综上所述,与临床医生和患者建立良好交流和沟通对病理医师的工作和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病理规培医师的教学中,除对病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之外,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公民意识培育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
摘要:培育公民的公民意识,有助于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建设社会公平正义。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育他们的公民意识,但是目前各高校的法律教育还存在法律教育边缘化、应试教育为主导、教育主体法律素养欠缺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学校和教师共同努力,提高教师自身法律素养、创新教学方式、优化教育资源。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大学生法律教育实践,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
关键词:公民意识;法律;教育;大学生
不断培育合格公民,才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大学生群体作为国家的后备力量,对他们进行公民意识培育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培育息息相关,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关键在于解决大学生法律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办好各高校法律基础教学活动。
一、公民意识培育的含义
对于“公民意识”概念,学者们理解各不相同。梅萍认为“公民的主体意识又称为公民意识”,这里的主体意识,一是指对个人对国家的归属意识,二是指公民既是认识、改造、发展国家的主体,又是国家权力的主人。魏健馨主张公民意识包括主体意识,权力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张友渔认为,“公民意识,说到底,就是主人翁意识”。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说法是: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1]公民意识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公民意识培育,简单来说就是对公民开展满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意识培养,并使之成为合格公民的实践过程。基本内涵是公民对自己是国家主人的身份认同,对公民与国家及公民之间关系的正确把握,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遵守,对自身应承担的义务、享受的权利的了解。本文主要论述公民意识培育视域高校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为媒介对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什么是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以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养人们维护、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为目的的宣传教育活动。[2]也就是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多数人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但是从近几年的法律教育结果来看,就增强国民的法律意识而言,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没有将专业的法律教育与大众化的法律教育区分开。目前的法律教育走向偏向于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从概念上说,这种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属于法律教育的范畴;但与法律教育在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上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职业教育,主要是对高学历人才进行专业化教育,目的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后者是一种国民教育,是一种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目的培养使社会成员掌握普遍的基础法律知识。国民素质教育包含了法律教育,法律教育包含了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律教育的一部分。
法律继续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继续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继续教育更是当代法律从业者提升自身能力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法律从业者参加继续教育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继续教育在观念、内容、师资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因此,不但法律从业者需要提高对法律继续教育的认识;而且法律继续教育也需要从培训内容、师资队伍等方面入手,进行与时俱进的教学改革。
关键词:法律继续教育;法律从业者;教育培训
一、法律从业者参加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律从业者参加继续教育,可以时刻关注国家法治进程、社会法治现状。知法方能守法、用法、敬法,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当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均有不同程度的完善和更新,法律从业者参加继续教育可以紧跟法治进程,从而有所悟、有所得,进而运用在实践工作中。
(二)提升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
法律是正义的代名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知识是无穷的,而认识是有限的。政法工作涉及面广,且时常遇到疑难复杂的问题,如果法律从业者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充分的法学知识,将难堪重任。对于专业院校毕业的法律从业人员而言,他们可能存在知识广而不深或深而不广等问题,参加法律继续教育可以一定程度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对于非法学专业法律从业者而言,法律继续教育更是完备知识结构的不可或缺之途径。继续教育使法律工作者可以了解最新法学研究成果,掌握法学前沿信息,提高自身知识水平,从而有助于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中法律教育论文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
1.法律教育部分的教材编写
(1)具体法律内容稍微不足。
与2010年修订版的内容相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进一步删减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内容,与2009修订版、2006修订版相比,具体法律内容更是少之又少。鉴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步深入,笔者认为应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内容,而不应一味的删减。
(2)教材编排较为死板。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两课”教材之一,有必要保持一定的严肃性,但是纵观历年修订版本,教材编排在排版、内容形式、用语等方面没有实质性进步,书中充斥着大量死板的教条、概念、条文等。这不但较难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的兴趣,而且不能很好地去影响学生,无法达到国家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目的。
2.法律教育部分的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