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伦理化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伦理化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伦理化

网络问责下政府公信力伦理体制探讨

网络问责背景下政府公信力伦理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一)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是责任政府的理性诉求

责任政府就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对其因职务和职权所引发的行政行为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政府责任体系、政府追责机制以及政府回应机制。在网络问责的背景下,传统的政府责任体系和回应速度已不能满足公众的理性诉求。由于网络的快捷性,在重大舆情事件下,传统的责任追究和回应机制势必会导致政府行动迟缓、效率低下,从而陷入被动的处理局面,而且政府以传统媒体为主流回应方式的形式较为单一,不具有互动性和多元层次性,从而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以及公众情绪的不满甚至是失控。因此,重构政府公信力的伦理体系是构建责任政府的理性诉求。

(二)信用政府建设是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的核心环节

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的核心内容和环节。诚信是我国道德体系的重要理念,是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对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政府行政职能顺利开展的伦理保障,同时也是政府公信力的集中体现。政府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道德体系的两大主体,但其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政府信用体系,尤其是政府公信力的伦理体系,政府所承担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职能决定了政府在信用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如果政府公信力缺失或者弱化,必然引起社会诚信体系和政府信用体系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社会信任危机,造成社会动荡甚至是变革。因此,必须将信用政府建设放在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的核心环节。

网络问责时代政府公信力面临的伦理困境

(一)政府行政伦理意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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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主义视野下的国际贸易论文

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模式:从传统到后现代

(一)传统贸易保护主义

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构筑高关税壁垒以达到保护本国企业,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壮大的目的。虽然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也采用一些非关税壁垒的方式来限制进口,如通过国内立法、设置进出口配额、实行进口许可证制、有意制造海关壁垒等,但这些措施仅被用作关税壁垒的补充,或曰“帮凶”而已。且无论是重商主义者的“货币差额论”和“贸易差额论”,还是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抑或是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其核心无不是强调“关税”在贸易保护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即便是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的战略性贸易保护理论,其核心理念仍然是由两大关税政策模型构成,即布兰德和斯宾塞的“夺取进口商垄断利润的关税政策模型”,以及克鲁格曼的“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关税政策模型”。当然,基于利益寻租、选民政治、现状偏见和国内政党政治等因素,传统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借口还通常包括国家安全、贸易赤字、国内就业和公平贸易等。总之,传统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具有明显的“粗暴性”、攻击性、破坏性等特点,也往往会招致贸易伙伴的报复,最后造成两败俱伤,陷入“双输”的局面。

(二)现代贸易保护主义

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对象仅限幼稚产业不同的是,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触角延伸至了农业、纺织、钢铁、家电等深陷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并蔓延至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之中,且逐渐由微观层面的单个产品扩展至整个产业的宏观层面。因此,在保护手段上虽然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有所交叉,但却与设置高关税壁垒等“赤裸裸”的方式相去甚远,而是转向更多地使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标准等“犹抱琵琶半遮面”式的非关税手段。据统计,现在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手段上千种,并已成为各国政府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借口”。现代贸易保护主义非关税壁垒的各种手段之所以受到各国的青睐,主要是因为这些措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隐蔽性和限制性,且表面上并不违反GATT和WTO等相关国际贸易的协定和原则,即以其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其贸易保护之实。

(三)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

所谓“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即相关国家通过制定或利用国际上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制定的有关自然生态、社会责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标准来规避WTO框架下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以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资源环境和人权的幌子下推行贸易保护。正如有学者通过对ISO9000、ISO14000和SA8000等国际认证标准体系的研究发现,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人文化”趋势不断增强(陈志友,2008)。对此,笔者虽深有同感,但并不赞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人文化”的提法。虽然ISO9000、ISO14000和SA8000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文关怀的因素,但细究之下不难发现:第一,ISO9000强调的主要是产品质量,“人文化”的内容和因素并不明显;第二,ISO14000是一套有关环境管理标准的体系,“人文化”因素难觅踪迹。如果说在生产过程中对自然的保护体现的是人文关怀的话,这本身就是一个掩耳盗铃式的悖论。因为,只有坚持“去人类中心化”的理念,心怀生态伦理观,才是对自然真正的呵护;第三,SA8000的宗旨虽然是保护基本的人权,但从其内容来看,更多的是对企业生产活动的道德伦理约束。即便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2010年的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中,“一切皆基于伦理道德”也是其坚持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因此,基于上述标准而形成的贸易保护主义实际上暗藏着“泛伦理化”的转向,并主要表现在生态、社会和知识产权三个维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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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文化的思考及重建

作者:齐燕 单位:洛阳师范学院管

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1]行政文化为行政管理的发展提供了深层的精神来源,是行政管理的软件要素,对行政发展具有最深刻且最持久的影响,被称为行政管理的灵魂。如何汲取中国传统行政文化中的精华,扬弃糟粕,同时借鉴西方行政文化的合理之处,实现传统行政文化的重构,建立先进的中国行政文化,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中国传统行政文化的利弊分析

行政文化具有继承性和连续性。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并孕育出中国特有的行政文化。

(一)传统行政文化的合理性

1.传统行政文化主张德治。受儒家经典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政治领域具有“德治”传统,强调君主及官员的道德水平,倡导爱民恤民、行仁政以利民等思想。因为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用伦理规范对这个庞大社会体系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成本较小,因而,“德治”对维护统治、稳定社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普通民众的安居乐业。另外,道德作为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对古代官员的廉政建设的确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当前,“以德治国”方略与传统的“德治”虽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不能否认,“以德治国”方略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借鉴了“德治”思想与传统,强调“官德”建设。

2.传统行政文化注重民本思想。传统行政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主要表现在重民、爱民、利民,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以及“民为水,君为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思想包含独到的治理智慧。民本思想是行政权力合法化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增强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感,获得其支持。显然,传统民本思想是当代行政所需要的,强调政府及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抛弃“官本位”思想,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关注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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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社会成本中的伦理问题

摘要:随着各大基础工程的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蓬勃的发展,由于建设工程带来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日益剧烈,造成了大量的社会成本的产生以及诸多的工程伦理问题,从工程伦理的角度对工程建设社会成本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工程社会成本伦理问题的建议,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工程项目;社会成本;工程伦理;伦理责任

0引言

随着桥梁工程、道路工程、地铁工程等基础工程的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蓬勃的发展,由于建设工程带来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日益剧烈,造成了大量的社会成本的产生以及诸多的工程伦理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工程实践中,往往更看重经济成本的管理而忽略了社会成本,一方面的原因是因为社会成本是一种隐形成本而难以去直接计量以致容易被人忽视,另一方面则是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人们普遍会更注重经济利益。[1-4]本文深入剖析了工程项目中社会成本问题的成因,并在结合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明确现实针对性的对策,本文也有助于人们重视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伦理问题,引起公众、行政管理者对工程伦理问题的关注。因此,从工程伦理的角度,正确处理好工程社会成本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工程建设中的社会成本

1.1对环境资源影响

工程建设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如工程建设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会破坏生态环境;建筑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等会污染自然水系;基础工程降水时会影响到地下水的分布。大型的工程建设会导致自然生态系统发生巨大改变,例如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将会导致地下水的重分布甚至导致地形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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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的失范成因及治理

一、公共管理伦理失范的表现

在正常的情况下,公共管理伦理以一定的概念、范畴和一系列的伦理规范反映并作用于行政过程和行政行为而存在,通过伦理规范限定行政活动的活动范围、行为模式,使行政过程趋于程序化、规范化。然而,公共管理者突破了公共管理伦理的规范约束,利用公共权力谋求个人私利而出现权力异化。权力异化主要表现为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等。权力异化具有极大的危害,它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及官员争权夺权,影响政府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妨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降低行政运转速度甚至危及政权稳定。权力异化是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文化进步的陷阱。一旦落入这个陷阱,就会使社会处于低效、停滞甚至紊乱的状态。

二、公共管理伦理弱化及失范的成因

(一)外因

1.伦理难于被量化及把握

由于伦理是一种思辨的价值判断,因此伦理活动本身很难被具体化,伦理活动的产出更是难以被测定和最终量化,这就导致了公共管理对其影响和作用有所忽视。即使人们有所意识,对于其作用也很难作出判断,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实践中伦理的弱化和失范。此外,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公共管理面对的是复杂的社会关系,调整的利益存在多元性,在各种利益的相互博弈中,把握伦理标准也有一定的难度。“现实中伦理决策的标准差异及非伦理行为的标准差异,往往使公共管理者非伦理行为的产生存在多种原因,并与一定的社会制度、历史条件和社会道德风尚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

2.商业管理思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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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管理伦理问题管窥

一、历史背景以及现实意义

人类的管理关系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在当时特定的社会发展时期内,这种管理关系是偶然的,它缺乏对管理伦理的系统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意识到管理与伦理之间的重要关系,并把管理伦理正式形成为一门学科。20世纪80年代以后,管理与伦理结合的态势日益突显,有学者开始提出管理伦理这一说法。管理伦理的兴起与发展是适应我国在不断转型跨越发展过程中对管理提出的进一步要求。改革开放后,随着西方现代管理思想的引进,管理伦理才被我国的理论界重视,这一结合的趋势是人性发展的要求,是竞争加剧和社会压力增大的结果。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也随之出现,传统的由政府实现单纯的社会治理开始逐渐地为公共管理所取代。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在政府职能转变的今天,社会公德的建设、社会公共管理与伦理的有机结合对社会管理起到明显的辅助作用,对促进社会发展、把握公共伦理的时代动向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公共伦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共伦理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也面临着很大难题与挑战,存在现实中的公共伦理缺失问题。我国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思想意识因素方面

我国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的伦理观念铸成了公共伦理理念缺失以及意识困境,当前公共伦理的理性正在缺失,给原有的价值体系、道德标准带来较大的冲击。首先一些公共管理主体的“服务”意识逐渐蜕化,对基本公共管理体系形成消极的影响,其次,管理者对公共道德的理解出现偏差,本来管理与伦理融合的最高层次是发自内心地相信管理伦理的存在、内容及其重要价值,而中国传统伦理却偏重于个人的修身养性和个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私德关系,而忽视了个人对社会与国家的公德关系,未能凸显人的主体性和以人的个性自由的最高境界。再加上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没有,也无法发展出一种适度合理的公共理性。最后,中国历经数千年的发展中形成的复杂、狭隘顺从的草民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使得他们根本不参与或仅是被动地参与政治性活动,参政意识相当淡漠,更谈不上对公共管理伦理的发展。因此,这些思想意识因素直接影响他们对公共管理的参与度和思想意识的转变。

2.制度建设因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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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的热点难题

作者:张启江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引言法伦理学,作为交叉学科的研究范式,如今,即将步入“而立之年”。学界在学科的性质与地位、研究对象以及价值立场等基本范畴上,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①,渐趋形成诸多研究热点。就此进行总结和反思,以此来大致勾勒出学科研究近三十年的发展轨迹,同时审视问题,直面困境,展望未来,于此,应该不只是学科理论研究的自觉,更重要的是以期在此基础之上,全面审视学科的基本命题,恰当地评价学科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能力。

一、关于学科的名称、性质与地位

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对学科名称、性质与地位的确立与认同,事关学科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同时,也是标识并坚守自身研究阵地的首要命题。就法伦理学而言,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更需直面它。

(一)名称的源与流自1984年“法学伦理学”名称诞生以来,曾出现过“法律伦理学、制度伦理学、法制伦理学、伦理法、社会主义法伦理学”等诸多流变形式。无论名称各异,实为只是研究的视角不同而已。因为从研究成果的内容来看,无论是探讨当下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诉求与道德品性、还是追溯我国古代法律的固有伦理属性,抑或是为了突出学科的交叉之特性,甚至也并不排除研究者为了从自身理论研究的需要(如以示区别等)出发,而为此冠于多样的名称,但始终没有改变学科以“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为理论特质的基本属性,名称的流变经过近三十年的论争,在学科名称上,学界基本趋向统一的称谓:法伦理学。其间,无论论证的视角存在何种殊异,还是理论内容结构上存在多大的不同,但至少在形式上学科名称的统一,让学科研究阵营犹如一支获得了统一番号的战斗部队,客观上为学科研究起到了统一思想、树立旗帜的效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维系学科研究的“第一推动力”。

(二)学科性质(派生来源学科)相对于学科名称而言,在学科的性质与地位上,学界的共识已成:法伦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1],只是存在“边缘交叉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的分歧。不过,在学科派生来源学科上,学界观点各异。主流观点认为学科是法学与伦理学交叉形成。不过在主流之中,仍存在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法学与伦理学两门学科交叉不只是形成了法伦理学,而是“法律伦理学和伦理法学两门学科”,而且认为“‘伦理法学’的侧重点是法学,它是研究伦理现象中的法律问题,如伦理关系中的法定因素等;‘法律伦理学’虽然涉及这些问题,但其侧重点是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道德间题,诸如法的伦理蕴含等。”。主流观点之外,有人认为,虽可以将“法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或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从学科交叉角度而言,应该把“法伦理学”视为法学与伦理学(哲学)的一个交叉学科。[2]另外,有人认为在确立学科性质与地位的问题上,应超越法学与伦理学或者哲学学科的限制,因为客观上存在这样的困难:“在知识和学科高度分化的时代,而法学和伦理学分属于各自相对独立、封闭的体系内,加之从事法伦理学研究需要具备充分的法学和哲学的知识”,故应超越学科的限制,法伦理学应属于“一门跨越哲学和法学的新兴的交叉学科”[3]。可见,虽法伦理学属于一门交叉学科的学界共识已成,但在其派生来源学科问题上分歧犹在。这是因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固有特性之所在,更何况是“当前人文社会科学整体性研究态势增强,各学科之间的碰撞对话与交互共生,呈现出一幅各科知识的网状勾连图景。[4]”因此,对于学科的性质与地位出现不同的观点,完全在情理之中。不过,学界的共识,若从国家学科、专业部类规范的层面,仍值得甄别。据1997年国家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来看,伦理学属于一级学科哲学部类下的二级学科,而法学与哲学同属于一级学科层次,因此,学科由法学与伦理学交叉形成则存在此种错位:法学(一级学科)与伦理学(二级学科)在学科分类层面上不具有同等学科层次。尤其是国家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1年,国务院学位办颁布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对学科的分类采取了大学科的分类模式,取消了既往关于一级和二级学科的划分,增强了学科的包容量,此举更是为学科的派生来源学科拓展了足够的想象空间。虽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倡导大学科的分类模式与导向,但伦理学属于哲学学科部类下的子学科以及法学与哲学同属同一学科层次的客观现实并没有改变,因此,上述错位并未因此而消除。交叉学科不仅仅只是一个学科概念,更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回顾学科的发展进程,无论是学科研究范畴与价值立场、学科的理论资源,还是理论范式与核心概念,几乎都指向法理学与伦理学,因此,学科的派生来源学科应定位于此,而非其他,如此,才能符合国家学科、专业部类的规范,同时也可疏解学科交叉错位的尴尬。

(三)学科地位与归属法伦理学派生学科来源问题不仅衍生出交叉错位的尴尬,同样也面临着学科的身份归属问题。因为学科地位与派生来源学科并不是两个问题,而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层次。学界在学科是伦理学研究之下的应用伦理学研究,还是法学研究的分支学科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科应归入法学(法哲学)研究范畴之列,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并列[5]。因为“作为跨学科研究而言,就学科的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而言,应将法伦理学归入法学范畴。”相反,有人认为法伦理学应归入伦理学的研究领域[2]。因为“法律伦理学应是应用伦理学的范畴,如同经济伦理一样,法律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法律现象中的道德问题,其落脚点应在道德而非法律上。[6](P106)”所以,它既是广义的应用伦理学,又是狭义的应用伦理学[7]。客观而言,如果从研究队伍的专业学科背景以及研究平台来看(详述内容见后),现实则是法学界关注得少,伦理学学者关注得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学科至少成为了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热点,而非法学的。可见,在学科归属问题上,非常明显地存在学科研究“定疆划界”的阵地意识。如果“我们并不相信有什么智慧能够被垄断,也不相信什么知识领域是专门保留给拥有特定学位的研究者的”![8]那么,学科归属于法学也好,伦理学也罢,这并不影响其存在的客观意义。学科交叉正确而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创造性地进行学科间话语的迁移,即将一门或多门学科的学术话语,作为引领性或导向性的理性成果,向新的研究领域移植过去或嫁接过来,以解释研究中的新现象,并由此建构新体系[9],而不只简单的停留在“归谁所有”的初级命题的争论上,因为无论是从学科研究的孰先孰后的事实来看,还是从研究队伍的专业学科背景以及研究平台而言,都无法清楚地确定学科属于哪一个学科固有的领地,其本身就是学科科际整合的产物,具有交叉性、共融性与双栖型。如果局限于学科研究的阵地意识,对于学科的未来发展有害无益。毋庸讳言,法伦理学正是在学界关于学科名称、性质与地位的论争进程中,以一门交叉学科应有的姿态,稳步地向前开拓自身的研究进程及其领域,不断拓展法理学与伦理学的研究空间和方向。#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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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下的辅导员专业问题

一、何谓辅导员专业伦理

2004年,我国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指出,“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经验型辅导员将向专业型辅导员转变,辅导员职业道德向辅导员专业伦理的转向必然成为一种趋势。那么,辅导员专业伦理作为一种专业的伦理要求,不同于普通职业道德,是一般职业道德在高校辅导员这一特殊职业的具体化创造,是在具体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情境中去思考这些道德伦理的理念、原则和规范。可见,辅导员专业伦理的实质,就是为了让大学生相信并运用马克思主义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活动,为绝大多数人谋取政治社会利益的合理化、合法化提供了价值判断和伦理约则。所以,作为一种关涉为党和国家从思想品德上培养教育人的道德规则,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建构根据专业化的要求区别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辅导员专业伦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下面拟从利益、权利和正义三大政治学框架下的基本维度,探讨和考察辅导员专业伦理问题。

二、利益论:公利与私利两济

政治是“在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所表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其权利并实现其利益的一种社会关系”。从事政治活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往往都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专业伦理正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日益明确的社会分工,以及专业化程度日益加深,在各种专业人士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初具端倪。近几十年来,西方思潮不断冲击着中国社会,侵染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人们思想观念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和多变性日益增强,利益多元化引发了价值的多元化。尤其市场经济中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等思想对大学生价值观进行了消极的渗透,使部分大学生价值观形成个人主义取向,过分追求物质利益、贪图享乐、寻找所谓的绝对的自由和平等,消解大学生道德素质,导致部分大学生道德意识淡薄、道德行为失范。就辅导员来说,其专业伦理必然说明、反映、代表和体现着一定绝大多数人利益要求的价值判断标准体系。往往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辅导员习惯于教育和说服学生牺牲个人利益以保全集体利益。然而,随着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涌现,党和国家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再要求辅导员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所以,辅导员要做的是在尊重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关注学生的个人利益,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在理解和尊重学生个体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和弘扬奉献精神。从客观上说,奉献精神在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下,还不能成为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自觉选择,也就不能成为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普遍意义上的预设前提。当学生出于道德自觉选择而主动牺牲个人正当利益来保全集体利益的时候,辅导员可以对此接受并进行褒扬;当个人并非自愿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正当利益的时候,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不能一厢情愿地要求人们放弃自己的利益。否则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失去伦理基础,不会产生应有的效果和威力。所以说,结合当代中国利益多元化发展趋势,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有利于辅导员专业伦理趋于合理化、合法化,回应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变化对辅导员专业伦理所构成的挑战,探究专业化进程中的辅导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问题。

三、权利论:他律与自律并重

政治学论域下的权利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客观上,公共权力是社会成员权利行使的基础,又是权利的落脚点与权利行使的归宿,它具有内在的矛盾性。一方面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具有满足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公共权力在走向具体化的过程中,渗入了支配者的“价值因素”,权利容易被滥用,“异变”为个别集团或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历史上凡过分集权,实行所谓的个人专制、独裁者,终将受到世人唾弃,被历史潮流否定。所以,在支配社会价值和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公共权力表现出社会成员在权利行使中具有自主性的同时,意味着必须规范社会成员的权利行使。所谓伦理是法与道德的统一,即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辅导员权利的来源和性质在本质上决定了辅导员权利比普通教师的权利更大,“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那么,对辅导员权利的资格享有或权利行使的前提上应设置制度和道德规范,诸如,辅导员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受法律规范、工作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伦理道德和辅导员专业性的限制。毋庸置疑,辅导员不仅要求自律,对自己行为做出道德的决断;而且也要他律,规范其在多种可能的行为中选择某一种符合专业伦理的行为。可以说,自律与他律问题占据辅导员专业伦理规范的核心位置。通常,人们有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可供遵循,但这些原则、规范给人的只能是建设性的指导,并不能完全给人对如何进行选择提供现成答案。长期以来,辅导员受到“天地君亲师”中国传统师德影响,自觉不自觉地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对待大学生,再加上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自我要求松懈,缺乏敬业精神和规范性,甚至一些辅导员中出现个人中心主义至上、奉献精神滑坡等现象。而高校收费方式的变化,促使师生关系不再单纯,师生密切关系的形成难度加大,师生间感情变动生疏而平淡。与此同时,社会对辅导员的要求没有降低,反而更高,应当“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这些期待和要求与现状中一些师德滑坡、师生关系畸变的现象形成了鲜明对照。所以,辅导员有必要提高道德自律,做到“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同时,也要通过制度规范建设来协调辅导员与学生的关系,正如罗尔斯曾说:“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亦即建立专业伦理规范约束辅导员的权利义务等并规范其社会行为,做到“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四、正义论:德性与幸福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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