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机制论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机制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机制论文

法学本科视野下法律教育论文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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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期刊载文中医药法律研究

摘要:通过中国知网查阅《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来的电子期刊,刨除期刊中简讯等相关不属于学术论文部分,共刊发学术论文1111篇。查阅这些文章中有无中医、中药、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等信息,结果显示共有44篇,总体占比为3.96%,占比较小。据此得出今后要加强中医药相关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保护等方面的研究,为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关键词:《中国卫生法制》;中医药;卫生法律;中医药法律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疗期间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发展的关注,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契机。国务院于2009年5月7日颁布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1]。《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为重点,以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促进中西医结合,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中医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可见加强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的同时,其相关法律的研究势在必行。《中国卫生法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和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的中文学术期刊,在相关卫生法律研究领域中具有代表意义。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来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情况,并根据其结果指出我国近年中医药相关法律的研究状况,以期为中医药相关法律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以《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中医药法律相关的44篇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文摘与信息等)为研究对象,对其数量、作者单位、基金项目、被引情况逐条记录,进行统计分析。

(二)方法。在参考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基础上[2],通过查阅《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1111篇学术论文,仔细查看有无中医、中医、中医药相关信息,并将登记数据分类输入Excel进行统计处理。

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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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出版模式著作权机制探析

摘要:开放出版与预印本是科技期刊以改革期刊著作权运营模式为核心特征的2种新型出版模式。在界定“OA”“金色OA”“绿色OA”“完全OA”“混合OA”“回溯金色OA”等概念的基础上,厘清金色OA与绿色OA的著作权机制,认为需要关注不同版本论文的共享问题、绿色OA的著作权处置权限和CC协议的适用问题等。同时,在厘清预印本著作权机制的前提下,认为期刊可以出版预印本、可以以订阅模式出版预印本;投稿时明确告知稿件为预印本的,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所指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关键词:开放出版;预印本;著作权;开放获取;知识共享

开放出版与预印本是科技期刊2种引人瞩目的新型出版模式。一方面,源自“开放获取”运动的开放出版,以革新科技期刊出版的著作权机制为特征,解决了研究人员基于公共资金资助出版的科研论文因传统出版著作权运营模式而不能使公众永久免费获取的问题。另一方面,近几年涌现的预印本,直击科研论文评审周期长、评议机制不透明、获取费用高昂的痼疾,为科研论文直接发表和免费获取提供平台,被视为学术交流模式的“破坏性创新”[1],对发掘优质稿源、缩短评审周期、革新评审方式带来积极意义[2],也被美国《科学》杂志评为“2017年十大科学突破”[3]。科技期刊出版领域出现的这2种新型出版模式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但也因为政策定位不清晰、政策机制不完善等原因[4],使业界有所顾虑。鉴于2种出版模式均以改革著作权运营模式为核心特征,厘清其著作权机制对理解这2种新型出版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1OA期刊出版

1.1开放获取及其相关概念。根据《布达佩斯开放获取倡议》,“开放获取”(OA)指“公众可以通过公共网络免费获取文献,并被允许阅读、下载、复制、发行、打印、搜索,对论文全文进行链接,建立索引,用作软件的携带数据或其他任何合法用途。使用文献不受经费、法律或技术的限制(接入互联网除外)。版权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并没有限制,其所发挥的唯一作用是赋予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品被正确引用、贡献承认的权利”[5]。开放获取与免费获取不同。免费获取是对订阅期刊中的文章,向非订阅者提供免费阅读;开放获取则是依据具体的许可协议,向公众提供文章。两者的核心区别有二:一是开放获取允许第三方在遵守许可协议的前提下重用作品,免费获取只提供免费阅读;二是开放获取没有时间限制,免费获取可以对免费访问设置时间段。开放获取分为“金色OA”和“绿色OA”。金色OA即开放出版,意味着论文的最终出版版本可以永久在线免费向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提供获取。绿色OA即开放存储,也称为自存储(self-archiving),意味着作者可以在数据库中存储论文的非最终出版版本,并向公众提供永久免费获取。金色OA通常会收取论文处理费(APC);绿色OA不需要支付论文处理费,但共享论文通常有时滞期(embargoperiod)限制。绿色OA是否设置时滞期,以及设置多长时滞期,取决于期刊政策。金色OA分为“完全OA”和“混合OA”。“完全OA”是指期刊中每一篇论文都是金色OA论文;“混合OA”是指期刊本身是订阅期刊,只是将其中一些论文制作成金色OA论文。制作方式有2种:一是在期刊决定录用论文后,由投稿人选择适用金色OA的许可协议,并支付APC;二是在论文作为订阅文章正式发表后,由投稿人联系期刊将论文回溯为金色OA论文并支付APC(图1)。回溯型金色OA论文与直接以金色OA出版的论文相比,投稿人所支付的APC计算标准不同,前者通常支付标准化的APC。对于以订阅模式出版的论文,即使不回溯为金色OA,也可依据期刊政策实现绿色OA。期刊是否支持绿色OA,以及以何种方式支持绿色OA,取决于期刊政策。

1.2开放出版的著作权机制。1.2.1金色OA的著作权机制在科技期刊的传统出版模式中,期刊往往要求作者将论文的著作权转让或排他性许可给期刊,期刊才能从事相应的出版活动。作者将论文的著作权转让或排他性许可给期刊后,期刊会主动管理论文的著作权,并在遭到侵权时主动维权。期刊同时也会制定政策允许投稿人保留一定的权利,例如保留署名权、保留非商业性使用论文的权利,以及保留在遵守期刊时滞期要求的前提下将论文手稿在个人网站、博客或机构知识库中等权利。在开放出版模式中,期刊不要求作者将论文的著作权转让或排他性许可给期刊,而是按照3个步骤来处理:1)作者保留论文的著作权,但与期刊签署出版协议,授予期刊出版发行该论文所需的权利。2)作者选择一种具体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并由该许可协议来规定论文出版后他人可以如何使用该论文。常用的许可协议是知识共享协议,即CC协议;也有出版商自行制定许可协议供作者选择,如爱思唯尔集团[6]。3)期刊以作者选择的许可协议向最终用户提供该论文的网络获取。在传统出版模式中,著作权运营是期刊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而在金色OA模式中,由于作者保留著作权并提供开放获取,期刊便以收取APC的方式来弥补这部分的损失。当然,业界对金色OA模式下APC计算的依据与透明度仍有争议[7-9],但这是审计问题,而非著作权本身的问题。未来需要探索如何从法律层面来规制不合理的APC,并建立合理、规范的标准,既保证对出版商具有一定的激励,也不会毫无限制地提高APC,使作者、机构难以负担,从而实现出版商和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金色OA的可持续发展。1.2.2绿色OA的著作权机制与金色OA不同,绿色OA针对的是以传统模式出版的论文,即订阅期刊论文。绿色OA的主要途径是将论文手稿存储在机构知识库或主题存储库中,以及将论文在作者博客等社交媒体上。与普通存储不同,绿色OA是作者在适用某一著作权许可协议的前提下进行存储与。绿色OA不需要向期刊支付APC。期刊一般通过设置时滞期,并在时滞期内禁止作者公开共享论文,来保护期刊的收益。目前,多个国家的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均对其资助的科研成果有绿色OA的要求[10-12]。期刊支持绿色OA,将有利于作者遵守其工作单位或资助机构的政策要求。

1.3开放出版的著作权问题与应对。1.3.1不同版本的共享问题在写作和出版的不同阶段,论文有多个版本,每个版本涉及的著作权法律关系略有不同。因此,不区分论文版本对论文进行共享会有著作权侵权风险。根据NISO(NationalInformationStandardsOrgani-zation)和ALPSP(AssociationofLearnedandProfessionalSocietyPublishers)制定的《期刊论文版本指南》,期刊论文分为“作者的原始手稿”(AOM)、“最终审定稿”(AM)和“出版版本”(VoR)[13]。AOM是作者向期刊投稿的、尚未进行同行评议的原始手稿。此时,著作权在作者手中,作者完全能够决定是否共享、如何共享。AM是经过同行评议后被修改并被期刊编辑接受发表的版本。此时,作者往往已经与期刊签署了出版协议,论文的著作权受协议的约束,因此AM是否共享、如何共享需遵守协议约定。例如,期刊有时滞期要求的,作者将AM上传至机构知识库时,需注意在时滞期内不得公开共享。“出版版本”是经过编辑、排版、应用元数据,并分配了DOI的正式出版版本。对于“出版版本”,除了出版协议的约束外,期刊还对论文排版享有版式设计权。对于出版版本,如果论文以金色OA出版,则可以根据需要共享;如果论文以订阅模式出版,则即使期刊有支持绿色OA的政策,共享该版本也必须有期刊的授权。1.3.2绿色OA著作权处置的权限问题随着开放获取运动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对其资助产出的科研成果制定了OA政策,包括绿色OA政策。在我国,2014年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基金委分别了《中国科学院关于公共资助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14]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15],要求得到公共资助的科研论文在发表后12个月内实现绿色OA。然而,由于绿色OA针对的是订阅期刊论文,这类论文在录用时著作权往往已经转让或排他性许可给了期刊,作者对论文著作权的再次处置将受到出版协议的约束。由于机构政策对期刊与作者签署的合同并没有强制力,在期刊不支持绿色OA的情况下,如果作者依据机构的政策对论文进行绿色OA,则作者将面临违反出版协议,有违约责任的问题;如果作者依据出版协议不对论文进行绿色OA,则作者又将面临违反机构政策或资助协议,也有违规或违约的问题。为了避免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作者向期刊投稿之前,务必了解该论文的资助机构对有何要求;另一方面,我们也呼吁更多的科技期刊支持绿色OA。1.3.3“CC协议”的冲突问题由于不同机构OA政策推荐使用的CC协议的类型可能不同,各个期刊的OA政策要求使用的CC协议的类型也可能不同,一篇论文因此可能会使用多个不同类型的CC协议,这就带来不同类型的CC协议相互冲突的问题。对此,建议期刊在作者选择CC协议时,提示作者核查其工作单位或资助机构是否有特定的许可协议要求,并提示作者哪些类型的CC协议相互之间不能兼容(表1)。1.3.4“CC协议”不可撤销的问题为保持著作权授权稳定,CC协议一经适用则不可撤销。如果作者因不了解CC协议的内容或对协议内容有误解,导致错误地选择适用了CC协议,或选择适用了错误的CC协议,则论文一旦以某种CC协议发表或共享,将不能再撤销协议。可见,CC协议关系到作者对其论文著作权的重大处分,期刊有必要在金色OA的出版协议或绿色OA的支持政策中,明确提示作者可选择的CC协议类型及其具体内容,并提示作者了解不同类型的CC协议对论文提供的重用权利和可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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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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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与科研诚信建设浅论

摘要:科技期刊对于建立维护科研诚信的生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界定了科研诚信相关概念,分析了科研诚信与科技期刊的关系;其次梳理了国内外与科技期刊相关的科研诚信政策规范,重点阐述了科技期刊是维护和培育科研诚信的重要力量,指出科技期刊既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守门人,也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建设者,同时科技期刊自身的诚信建设也不容忽视;最后结合科研诚信建设面临的新挑战,指出科技期刊的诚信建设任重而道远,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生态。

关键词:科技期刊;科研诚信;生态

科研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自适应体系[1]。其中,科技期刊是促进科学知识传播、积累与增长的重要媒介,包括审稿人、编辑、编委、出版社、期刊行业协会学会等在内的科技期刊界是科研诚信建设的一方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4958种科技期刊,不仅在国内的影响力呈上升趋势,也正逐渐得到国际学术界关注[2]。科研诚信建设对于科技期刊的发展日显重要。2019年,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我国科技期刊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关于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论文作者及期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警查处机制,筑牢学术诚信和出版伦理底线”[3]。因此,深入分析科技期刊与科研诚信的关系、明确科技期刊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角色与任务必要且重要。

1科研诚信与科技期刊

1.1科研诚信。讲究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文中的“诚信”表述一般用“integrity”。该词除了“正直、诚实,不搞欺骗、权术、虚伪和各种肤浅的手法”等含义外,还有“坚定地按照道德、艺术或其他价值准则办事”的意思[4]。同时,该词也包含了公正负责、可信的含义,高于所谓的“底线”,符合如哈格斯特龙所强调的“专门职业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强烈地承诺于更高的价值观”[5]。科技领域的诚信一般被称为科研诚信或学术诚信,是诚信在科技领域的具体体现。但目前国内外对科研诚信的认识无论是学术界、政府还是社会团体、公众都未见形成统一的定义。科研诚信的概念内涵随不同主体、地域和时间都有相应的改变[6]。狭义的科研诚信仅涉及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诚信。广义的科研诚信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学会协会等,还包括学术期刊从业人员和机构等,涉及的行为活动除科学研究活动外,还包括对科学研究的管理、服务活动中的诚信。科学研究管理、服务诚信强调合规合宜,遵循科研管理与服务、科学传播与运用等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根据Martinson等(2005)和经济合作组织相关报告,将科研诚信涉及的领域总结归类为数据管理、与人或社会的联系、作者与出版、研究资助、研究方法等5个方面[7]。其中,包括科技期刊在内的“学术出版”是科研诚信涉及的重要领域之一。

1.2科研失信与不端。与科研诚信相对的概念是“科研失信”,但长期以来,我国在名词使用上相对集中于使用“科研(学术)不端”。不同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学者等对科研不端的含义解释各有不同,并存在同时使用科研(学术)不端、科研(学术)失范、科研违规等不同概念的情形。国外对科研不端有按照故意行为、疏忽职守、粗心大意等不同类型的区分,以及科研不端行为、有问题的研究行为、不良研究等不同实践的区分。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科研诚信的负向行为提法是“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门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简称为“科研失信行为”,并将其定义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同时,《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明确列举了科研失信行为的6种具体类型和1项兜底条款,包括了情节较为严重的不端行为、违规行为,也包括情节相对较轻的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科研失范行为,以及相对独立的违背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囊括的行为类型范围较宽,但涉及的主体则集中于科研人员和单位。涉及科技期刊的不端行为既包括科研人员,主要是作者的科研不端行为,也包括编辑、编委、审稿人和出版社等多方面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相关主体和行为类型都较为广泛,可与广义的科研诚信相对应。

2科技期刊诚信政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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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版权保护注意的问题

既有的版权保护体系基于传统媒体环境而建立,学术期刊与新兴媒体的融合使现有学术期刊传播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随之,该体系也呈现出较大的不适应性,出现了诸多困境,表现较为突出。

1.法律难以跟上新媒体发展节拍

学术期刊没有作者许可是否可以网络使用存量论文。“先授权后使用”是版权使用的通常法则。依此,学术期刊网络使用论文除法定例外必须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然而,广大学术期刊对历史上的大量存量论文,尤其是互联网还没有兴起时登载的论文,并没得到这样的授权。这意味着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术期刊们是无法直接网络使用这些存量论文的,除非他们一个个找到作者,拿到授权,但这又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学术期刊与新兴媒体融合是大势,但若不能很顺畅地利用这部分存量作品,融媒进程自会大大受阻。学术期刊是否有“孤儿作品”的网络使用权。或者因为作者离世且无继承人,或者因为版权管理信息不全而无法找到作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作者,等等,使得很多学术期刊掌握大量的“孤儿”或“无主”作品,对于这些作品是否能网络使用,目前得不到相关法律支持。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大部分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或“投稿声明”方式来获取作者的信息网络使用权,诸如“凡经本刊采用的稿件,即视为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对其图文作品形式网络传播再使用的权利”。对于这种获权方式的合法性,学术界有不同声音,司法实践也未给予实质性支持。[4]经过作者许可的网络使用是否不需要学术期刊的授权?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者手里,为此,一些网络媒体时常只获得了作者的许可便转载使用已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样的网络使用对学术期刊的利益损害很大,最直接的影响当然是发行,此外也是对学术期刊论文生产投入的否定。学术论文的最终成稿出版,并非仅仅是作者的劳动成果,外审专家的评审,编辑的选稿、审稿和与作者的反复讨论,校对的审校,等等,学术期刊投入了很多,网络转载时不经过学术期刊的许可,这意味着这种投入是“为他人作了嫁衣”“被打了水漂”,是一种不公正的对待,也会严重挫伤学术期刊的积极性。现有“合理使用”给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微信或微博用户个体在朋友圈或微博空间里以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将学术期刊的论文进行上传或转发,那么这样的作品使用是否适用“合理使用”?依照传统环境来看,这样的作品使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在融媒环境中,若也简单将其适用,就有可能对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害。因为假如用户是网络大V,那么这样的上传或转发就可能带来很大的论文点击量和转发频次,这自然会冲击到学术期刊的发行量,损害学术期刊和作者的利益。

2.学术期刊版权素养整体偏低

2010年9月《传媒》杂志曾经展开过“中国媒体人版权素养调查”,数据表明,与其他媒体人相比,期刊人的版权素养最低,只有18%的期刊人经过版权培训,3%的期刊社有自己的法律顾问。[5]其中的学术期刊也不乐观。2014年和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别认定了两批学术期刊名单,第一批为5756种,第二批为693种。这些学术期刊大部分处于“小弱散”的状况:几名编辑,有时会有一两个编务和一两名经营人员,加上社长总编,大致10人左右规模;经营收入大多是勉以度日或靠体外输血;至今没有一家叫得响的学术期刊出版集团,期刊之间的合作交流也很少。此外,这些学术期刊的体制机制时常较为保守,大量依然是事业单位,一些已转为企业的也仅仅是“翻牌公司”。总的来说,学术期刊现有的状态很不利于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提升。一方面,没有能力在版权领域做过多的投入,如设置版权管理部门、整理作品版权信息、展开维权保护、让员工接受版权培训,等等;另一方面,也缺少动力,体制的庇护和资源的红利虽不能使日子“红红火火”但也能“旱涝保收”,版权保护所带来的增利很难内化为一种激励。

3.版权的授权和评估环节不畅

版权的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合理的版权保护有助于版权利用的顺利进行,顺畅的版权利用能促使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现今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的版权利用不是太畅通,突出表现在版权的授权组织不发达和价值难评估两方面。融媒环境中如何将学术期刊版权的三大利益方——作者、学术期刊和新媒体用户联系起来,这需要较为发达的版权授权中介组织。当前,与学术期刊版权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虽成立时间较早,但依然处于职能较弱、权限不大、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学术期刊版权授权时较少会想到借助它的力量。版权作为无形资产,如何评估其价值,这本身就是传统难题。一篇学术论文究竟价值几何,惯例评估做法,一是国家法定规定,如《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千字稿酬标准;二是合同约定,当事人互相约定价格。然而,现有法定规定针对传统纸质环境中而形成,融媒环境中是否适用没有法律支撑,也时常得不到相关当事人的认可,如论文的市场表现数据,如点击率和转载率的造假问题,便容易使作者或学术期刊质疑所获得的版权报偿。合同签订习惯的未养成,如很少有学术期刊与作者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以及新环境中版权价格的很难达成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合同签订率不高,也使得借助合同约定来评估版权价格的这一方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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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知识图谱分析

摘要:

图书馆管理是一个计划、决策、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全部过程,它对于图书馆文献以及各种有效资源都非常重要,也能完成图书馆的管理目标。长久以来,图书馆管理都是一个热点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以近年来的122篇文献作为数据源,通过知识图谱分析,来展现我国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以及研究内容。

关键词:

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知识图谱;文献

随着我国理事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法人管理结构已经确立,这使我国图书馆管理从理论转向实践过程中收获了稳定进展,而学术界也从这些年的学术动态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以正面的姿态去面对出现的问题和挑战,才能巩固研究成果。本文将从空间、演化两大维度,运用知识图谱的方式对我国现在的图书馆管理研究现状展开分析,拟能提供借鉴作用。

1来源数据库与研究方式

我国当前文献数据库众多,不同的资源库的优点也不同,目前中国知网(CNKI)作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的出版总库,它有着其他众多资源库所不具备的优点和功能,比如检索数据快,更新速度快,资源更丰富,功能更完善,并且高级搜索针对性更强,对于CAJD检索要选择研究对象,而且主题检索所获得结果要更多,关键词检索范围要小一些,不过主题检索也有缺点,就是检索出的无关内容多,要被检索者进行再次筛选,这会相应损耗一些时间,举个例子,比如主题检索中,选择“图书馆”并含有管理一次,第二选择“图书馆”再加关键词“理事会”,就会得到两种相差甚远的检索结果,分别是358条和880条,笔者又将其中含有有效关键词的文献进行再次几何处理,比如按照优先出版和增刊进行检索,最终获得了122篇可用论文。笔者此次研究采用的方式是信息计量并通过知识图谱展现的方式,知识图谱分析使用的工具是CiteSpace和VOSviewer,相较于其他工具,VOSviewer更注重图形化展示,可以以颜色的不同来反映不同的类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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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的应用

[提要]本文整理了中国知网中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应用研究的相关文献,从文献计量和研究内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理清该研究主题的研究脉络和研究热点;同时,结合文献分析发现的优点和问题,采用SWOT法对棚户区改造应用PPP模式进行分析,提出发展棚户区改造项目PPP融资模式的对策建议,以便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PPP模式;棚户区改造;文献;SWOT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全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165万套,基本建成205万套。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推出的一项惠民工程,但是棚户区改造又是一项准公共物品,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现阶段未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商业价值较低、实施难度较大的工程,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资金问题。近年来,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连续发文,鼓励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工程(PPP模式)。基于此,本文通过对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的应用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整理,从文献计量和研究内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同时通过SWOT分析法对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发展棚户区改造项目PPP融资模式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用提供参考。

一、相关概念

(一)PPP模式。目前,关于PPP模式的起源,一般认为英国的PFI模式是现代PPP模式的发端。20世纪80年代,时任英国首相的撒切尔夫人在公路、水务、国防、教育等方面大规模推行私有化,通过政府与社会合作来共同经营提供公共服务。1992年,时任英国财政大臣的拉蒙特将撒切尔夫人在公共服务方面引入社会资本命名为私人融资计划(PFI),现代PPP模式由此萌芽。2015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统一PPP模式的定义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贾康和孙洁根据人们对PPP的认识,并结合国内外机构和专家的观点,就PPP做出了一个新的定义: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

(二)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通常指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一般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棚户区改造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根据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要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大政策力度支持,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加强组织领导,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二、基于文献计量层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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