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论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基础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基础论文

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论文

一、转变教学意识,开展适用性强的教学模式

1.强化实践结合的教学模式,提升课堂趣味性与互动性。

在原有的课堂教学环节中,提升实践教学的比重,如将主要的教学内容提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给学生,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之前做好准备,在课堂上带着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与疑问进行探讨与研究,可以通过小组互动与案例分析的模式进行研究,拓展课程空间的同时促使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增强与交往能力的提升,从而有利于课堂效果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高。

2.变大班授课模式为小班授课,提升教学效率。

传统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多以教师主导的大班授课为主要模式。变大班为小班授课模式,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注意力的集中,增强学生的参与感,提高教师与学生的互动,甚至还可以实现每个学生与教师多频率互动,从而提升教学效率;另一方面,小班授课也为多模式教学体系的开展提供条件,为多种形式的课堂选择、多方面内容的课程开展打下基础,尽可能维护课堂的独立性与灵活性。

3.变考试方式为考核方式,综合评定教学效果。

法律基础的学习,更多的是帮助学生树立法律观念,学习法律常识,并逐步养成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思维习惯,加强法律道德观念。高校需变考试方式为考核方式,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效果和教学效果的评估。考核体系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随着课程的开展而进行,包括随堂作业完成情况、学习报告、案例分析情况等,注重作业的质量;二是最终的课程总结,包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情况、对整个法律基础学习阶段个人的表现进行总结,通过以上两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和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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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论文

一、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的误区

1.认为案例教学就是举例教学。持这种观点的教师,往往是在讲授理论知识后举例,用刚讲过的理论去分析案例,或用案例来进一步验证和说明理论;或者是在讲述基本理论之前用简要案例作为开端,引出所要讲授的某一法律问题。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通常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无论是案情的介绍、问题的提出还是结论的得出等,都受控于教师。

2.认为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一样,仍是以教师为主体。部分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引出案例、分析案例、解答案例,学生只是授课对象,被动地接受知识。虽然有时教师的某一精彩案例解评获得学生的喝彩,但这种完全或主要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对学生思考过程的关注,不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方式。就法律基础课程而言,在这种教学模式中难以培养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3.认为教学中运用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个具体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原理,因而所选的案例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的法律知识点。然而,由于课时有限,教师不可能对所有知识点都进行详尽讲解,其中部分知识点通过案例讲解,学生能较好掌握,还有些知识点只能粗略讲解甚至省略,其结果导致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零碎的、片段式的,不能形成对法律全面、系统的认识,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上述认识误区导致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未能达到理想效果,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也未能得到有效提高。

二、如何在法律基础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

使用案例教学方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律思维,增强法律意识,所以案例教学应致力于实现这一教学目的。这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的准备和设计,包括选择案例、设计教学过程、组织引导讨论等。

(一)案例选取应遵循真实性、典型性、综合性、疑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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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探索

一、目前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安排不合理。

经济法是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安排应该在专业课程讲授之前进行。但是,学生在学习经济法的同时还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目前高校中已经开设有《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但是在法律基础、经济法、专业知识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在衔接上存在一些问题。课程设置方面,按照知识学习逻辑,学生应该首先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例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等概念的学习,法律基础的学习应该在经济法学习之前进行。但是,在实际的高校教学中,《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和经济法的开设时间是在同一个学期,一般是大一下学期。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不同专业的学生所学内容的侧重点原本应该是不同的,但是,实际教学中,不同的专业仍然使用同一本教材—《经济法概论》,使用同样的教案,完全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差异性,导致教学目标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各个课程在制定教学计划并没有综合考虑相互的关联性,因此法律基础、经济学和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的协调性存在问题。法律基础教授的法律知识很有限,导致讲授法律基本知识的重担压在了经济法教学上,结果经济法教学内容所需讲的内容偏多,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无法实现素质教育。

(三)教学评价不全面。

作为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评价不仅能够检验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程度,也是评价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然而,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评价和考试方法过于简单,仅仅依赖考试来评价学生和教师显然是不全面的。另外,在考核内容的选择上重理论轻技能,这种忽视学生综合技能培养的考核对于学生的实际能力的培养是极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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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视野下法律教育论文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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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教学内容改革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想更好地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要想更好地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法律的基础知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已是高校面临的公共课题。   一、准确把握课程性质,明确教学宗旨   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公共课程之一,是思想品德课的组成部分。作为公共课程,其教学目的不仅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技能,更重要的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作为思想品德课程之一,要注意把握讲授法律知识与育人的关系。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大学生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也是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保障。大学生将来无论从事何种专业,都必须在掌握广博的专业知识的同时,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规范,才能健全知识结构,增强法制观念,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问题,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全面发展的跨世纪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优选教学内容,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同时,注重法治与德治教育   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存在着法律体系庞大、教学内容繁多、教学课时较少的实际困难,所以要根据学生不同专业的需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科学地确定教学内容。要注重法律基础课法治与德治教育功能的发挥,在教书中育人。第一,要讲授法的一般理论与依法治国理论,使学生认识到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第二,要讲授宪法部分,使学生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树立宪法权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人民公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第三,重点讲授行政法、民法、刑法、合同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指导学生学会用法律眼光观察社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用法律准则判断行为的是与非、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及社会的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另外,学校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增加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对理工类学生介绍专利法;对文学艺术类学生介绍著作权法;对师范类学生介绍教师法;对经济管理类学生介绍经济法;对医学类学生介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要阐明立法目的、讲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同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依法处理好权益争议,自觉守法用法。   三、改进教学方式,丰富教学环节   教学方式是提高教学质量与进行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基础课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联系现实生活非常紧密。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法律基础课的老师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切实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生已有的法律知识。在此基础上,探讨与本学科特点、课程内容、教学对象相适应的教学方法,从而丰富教学环节,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就目前我们的教学情况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需要加强。   (一)强化案例教学,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趣味性   根据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选择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论证分析,具有一定的教学效果。诚然,讲法律结合案例,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教学实践证明,学生是喜欢听案例的,但不能说学生喜欢,我们就海阔天空讲案例。因为案例并不能代表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做到以案说法,以法解案,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关键是法案结合。结合得好,就能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概念和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在教学中选用案例要注意准确性、典型性、科学性、思想性,特别是注意选一些发生在大学生中的案例,要把案例提高到理论上来认识,服务于教学内容。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和说服力,提高教学效果。   (二)重视课堂讨论,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课堂讨论是一个重要的教学形式,但对此我们还没有充分重视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一是法律基础课内容多,没有时间安排课堂讨论;二是法律基础课大班上的比较多,没有条件搞课堂讨论。除此之外,还有教师主观上的原因,就是组织课堂讨论比较麻烦,不如教师自己讲省事。事实上,对一些与学生思想实际有紧密联系的内容或者是一些简单的、学生能自学的内容,教师可以提出目的、要求、重点、难点,让学生自学,然后组织课堂讨论,最后由教师针对讨论中悬而未决的问题总结讲解。这样,既克服“满堂灌”的弊端,又能调动教学主体学生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思考能力、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运用电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能加速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更新,改进教学效果。随着教育教学现代化的建设,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运用电化教学手段,应该说是有条件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未能充分利用好这个条件。因此我们今后应根据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选择一些反映法律现象、法律文化或者类似案件审理之类的有关音像资料,把教学与观看音像资料相结合,增加学生的感性知识,扩大学生的视野,启发学生的思维,从而增强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和实效性。   (四)注重课外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延伸第一课堂教学   法律基础课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要掌握它仅靠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为弥补课堂讲授的不足,应探索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旁听和模拟法庭。这是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同学们最喜爱的一种方式。如在学习三大诉讼法律制度时采用旁听法庭的方式,让学生适时的参加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走出校园,坐在庄严的法庭,感受执法的氛围,提高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同时在老师的指导下,同学们模拟法庭演绎角色,不但增强了同学们学习的热情,也使课堂向外延伸,增加了学生实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p#分页标题#e#   (2)影视观摩。利用课余时间播放相关专题片,让学生接受活生生的直面教育。   (3)图片展览。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形式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图片展。   (4)专题报告。为配合法律基础的教学,及时联系有关法律专家、学者,举办热点法律问题的辅导报告,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   (5)组织系列活动。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会、辩论会、法律咨询、撰写论文等系列活动。   在今天的社会大环境下,面对跨世纪的大学生,用什么方法才能使法律基础教学收到更好的效果,这是我们高校教师正在实践探索的课题。“教学有法,而无定法”,这需要每一位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总结出适合自己的教学风格的教学方法,为搞好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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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类经济法论文

1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的和意义

1.1教学的目的

了解以公司法为核心市场主体法、以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行为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秩序法、税法为核心的市场调控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市场监督法、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经济纠纷解决法。

1.2教学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2015年3月15日修改并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六)到(十)项都是关于经济法的,足见经济法教学的意义重大。

2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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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学生法制教育现状及对策

【摘要】飞行学生是民航业的生力军,培养飞行学生法制精神和理念,以法制促进民航安全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分析现在飞行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指出了现在教育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法制教育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飞行学生;法制教育;对策

飞行学生是民航业的生力军,其法制精神和理念直接影响着整个行业。飞行学生的培养主要是由航空类院校承担,其法制理念的养成与航空院校的法制教育有着密切的联系。航空院校的法制教育是教育飞行学生国家法律、航空法规等知识,并要求学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飞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稳定。法制教育还对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有利于提高飞行学生的综合素质。现在航空类院校对飞行学生的法制教育存在一些问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高,本文对法制教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法制教育的建议。

一、飞行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1.法制教育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门需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性教育。现在飞行学生的法制教育课堂往往只是偏重理论知识的灌输,没有根据专业的不同而区分更加有针对性的教学,也忽视了实践环节,让学生在实践中理解和掌握。除了《民航法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外,一般航校没有在单独开设其他法制教育的课程。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只局限于几部基本的法律,缺乏针对性。《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汇聚了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内容杂多,但安排的课时较少,任课教师很难做到系列的讲解,课堂上的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环节都不能很好的进行。这样就导致学生只停留在对法律知识点的掌握,没有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2.考核方式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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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生法律观念提升

 

2005年,和国家教育部对全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提出了改革新方案(简称“05”方案),其中将原“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整合成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自此,“基础”课成为广大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其法律素质的“支柱”性课程,尤其在广大理工科大学生中,这一公共课甚至成为他们接触法律的唯一课堂平台。因此,关注“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性,研究如何发挥其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特点   法律素质教育是一个包括“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观念、强化法律信仰、提高法践行能力”的“四位一体”的有机体系。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除了在教育内容、教育过程、教育方法等方面与其他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外,从当前教学实践看,还具有如下特殊性。   (一)学生观念更淡薄   理工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往往是培养生产、技术、管理和服务一线的具有较强实践经验的高素质运用性人才,学校对大学生主要开展务实教育,侧重理论与工程技术结合、教育与职业联系,注重学以致用,强调专业见习与就业对接。受此影响,不少大学生仍然信奉“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我不犯法,法不犯我”等陈旧观念。理工科大学生大多认为科学技术才是“硬道理”,法律条文太繁琐;就算遇上法律纠纷,反正可以找律师。因此,他们往往更愿意花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去获得一个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个计算机等级证书甚至一本驾照,却不愿意静下心来修完一门法律课程。   (二)教学难度更大   在近年来的教学实践中,笔者越发感觉到,对理工科大学生开展法律素质教育,其难度要远远大于文科专业学生,这主要是因为:第一,理工科大学生所学专业难度大,与文科专业相比,在取得相同成绩的前提下,往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许多理工科大学生疲于紧张的专业课学习,连作为考试课的公共英语课都难于应付,更别说作为考查课的“基础”课了。于是,任由老师“苦口婆心”,他们却“我心依旧”。第二,受本专业学习方法和思维习惯的影响,理工科大学生对于法制教育中必需的概念、规则、原则以及法律条文介绍甚至记忆颇为厌烦,他们一般更愿意接受案例分析、视频播放等教学方法。   但是,这种“偏好”既受到教师自身精力、知识水平、资料占有多寡等主观因素的制约,也受到课时、教学设备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外,很多法律知识还难以进行案例分析或视频播放。因此,实际教学情况与学生内在期待之间往往差距较大。   (三)现实意义更深远   尽管理工科大学生对法律素质教育观念淡薄,教学难度大,但客观而言,相对于其他人文教育,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意义却更为重大和深远。第一,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理工科大学校园人文精神的塑造。当前,我国不少理工科院校普遍存在着“课程设置忽视人文课程、校园建设忽视人文精神‘软实力’、学生教育忽视文化素养和人文价值”等人文精神失落现象,[1]这严重制约着我国理工科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在掌握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之基础上,树立“平等、正义”的法治理念,形成“勇于维护自身权利、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权利观念,树立“尊崇法制、法律至上”的内心信念;引导大学生认识社会,珍爱自身,尊重他人,崇法尚德,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进而塑造浓厚的校园人文精神氛围。第二,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理工科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人格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法律体系演绎生成的根据。健全人格的标志是行为主体具有理性自由的品格,这种理性自由是一种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自由。   [2]换言之,一个人只有具有了这种自由观才可以称得上真正人格健全的人。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践行能力,进而催化其“他者意识”,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意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效果,并敢于对自身行为担当责任;责任意识的生成又将反向催生大学生的行为评价意识和自由选择意识,最终养成理性自律的自由品格,成为真正人格健全的现代公民。第三,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保障理工科大学生未来事业的成功。理工科大学生毕业后基本都以其专业知识为主参加工作,丰富的理论知识为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而活生生的工作场景又为其充分运用理论知识、大胆进行技术革新和理论创造提供了广阔的实践舞台。因此,理工科大学生是我国创造知识产权的生力军,如果缺乏法律素质,他们既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从而挫伤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也可能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招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使自身事业发展与成功深受影响。   二、当前“基础”课教学实效性面临的主要问题   方案实施后,原来有着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功能的“法律基础”课被合并成“基础”课的一部分,“基础”课由此担负起对大学生进行课堂法制教育的重任。但是,从现实状况看,其教学实效性堪忧。   (一)课时少,教学任务难完成   “基础”课既包含了原“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全部内容,也浓缩了专业法律教育的全部内容(法制史除外),但是,各高校对于该课程一般计划学时为54学时,除去实践课,一般只有40学时左右的课堂教学时间,学时压力巨大。在体例上,“法律基础”部分置于“思想道德修养”内容之后,这也往往造成该课程教学中的“虎头蛇尾”现象,“法律基础”部分甚至常常成为任课教师“删除”的对象。#p#分页标题#e#   (二)相关师资不配套   方案实施后,法律专业教师基本退出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基础课”教学多由“两课”教师担任,他们自身在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方面都有一定差距,“现炒现卖”现象严重,有的甚至干脆对自己熟悉的“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多讲、详讲,对“法律基础”部分则布置学生自学。教师与学生人数比例不合理,教学任务重,教学班编制大型化甚至超大型化(“基础”课的教学班编制一般在100人左右,有的甚至在150人以上),课堂教学效果差。   (三)教师与学生的教、学积极性低下   “基础”课是一门公共考查课,学校一般将“法律素质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法律素质在大学生综合素质体系中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计算教学工作量或认定相关教学成果奖时,“基础”课的课程系数要低于专业课,相关教学奖励与理工科对应奖项相比也要下调一个档次认定,有的甚至不予认定。在学生方面,因为本课程是公共课且考查,他们普遍不重视,“应付”心理浓厚。受学校政策导向和学生学习态度的综合影响,任课教师的教学热情大大受挫,不少教师仅仅把它作为一门帮助自己完成学校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课程来开展教学。   (四)教育内容严重偏差,实践教学处于空白   在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实践中,教育内容往往存在严重偏差:   (1)把法律知识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往往只是争取在有限的课时给学生多介绍些法律条文知识,对于法理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方面的知识不予涉及,忽视了学生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信仰的塑造。   (2)把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内容选择上,受预防性教育思想的影响,教师往往突出行政和刑事法律在教学中的地位,忽略了民、商法律的应有分量;对各类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作重点介绍,而对授权性和任意性规范的分析则一带而过。这大大妨碍了理工科大学生平等观念、权利义务统一观念等现代法制观念的强化。   (3)把课堂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受教学课时、经费、大班教学、社会平台等因素制约,针对理工科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相关实践活动(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院旁听、法学诊所、社区普法)处于空白状态,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基本沦为空谈。   三、提高“基础”课教学实效性、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   就理论而言,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虽然很多,但从校内途径、特别是校内课堂化途径看,“基础”课是主渠道。因此,提高“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是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路径。   (一)改变传统观念,充分认识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理工科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大学生群体,他们基本都能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实现就业。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从社会需求角度看,社会最需要的是那些专业素质过硬,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身心素质均衡的人才,法律素质已经成为合格的现代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因此,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必须改变传统观念,要把法律素质作为理工科大学生综合素质之一,并将其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结合起来。高校要改变将“法律素质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观念,提高“基础”课教学及相关教学成果奖在学校工作量计算和教学成果认定中的系数和等级。教师也要转变观念,要把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自己教书育人职责的应有内容,不能过多考虑个人得失。大学生也要转变观念,要把法律素质作为自己成长、成才、成功的“助推力”之一,积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二)加大师资配套,切实夯实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师资硬件   一方面,要尽快提高现有任课教师的法律素养。“两课”教师要通过进修、读在职学位等方式提高自身法学素养,以尽快胜任教学任务。若他们暂时不能胜任的,可采取“打接力”的过渡办法,由“两课”教师讲授“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由法律专业教师讲授“法律基础”部分。另一方面,要加大师资引进力度。在相关师资招聘暂时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要适当吸纳原“法律基础”课教师担任部分教学任务,以降低师生人数比例。在师资引进到位后,要尽快实现“基础”课教学班编制“中型化”、“混搭化”模式,即每个教学班总人数控制在60人以下,同时将文科班和理工科班进行混搭编排。这样一则可以减轻教师课堂教学压力,方便其进行课堂讨论、辩论、模拟法庭等教学活动;二则可以实现不同专业学生在专业思维、知识背景等方面的互补,以便于相关教学活动的开展。   (三)改进“基础”课教学方法,确立科学的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内容体系   首先,在课时难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教学内容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如用影像教学法、特例教学法、对比教学法等进行法理知识的教学,使抽象的知识形象化、具体化;用核心法条分析法、经典案例分析法、疑难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实体法知识的教学,提高法律知识学习的实用性;用角色体验教学法、对比分析法等进行程序法知识的教学,[3]增强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和法律知识传授的扩散性。   其次,要改变传统预防性教育目的的导向,重视理工科大学生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要特别着重培养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利义务统一”等现代法律观念。在教学内容上,既要有刑事、行政法律知识,也要有民、商法律知识;既要有义务性、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讲解,更要有授权性、任意性法律规范的分析。#p#分页标题#e#   再次,要强化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坚定其对法的内在认同和信赖。教师要将国家重大法律的制定或修改进程及时告知学生并要求其予以关注,培养学生的“亲法”意识;对于媒体集中关注的某些法制焦点事件,教师要适时、适当地从政治、法律、道德、社会等多层面进行综合分析、引导,消除学生的偏激认识。   最后,要探索实践教学的新途径,提升学生的法践行能力。一是多用课堂讨论、辩论、案例分析、角色模拟等教学方法,积极开展课堂实践教学;二是利用“两课”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布置事件调查或调研报告,让学生参加相关法律实践;三是抓住大学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契机布置相关法制专题;四是结合法学专业及其他专业的实习计划和实习要求,利用各专业专门的实习基地,适时、适当地开展某些法律实践活动,尽量做到选题“搭便车”、基地共利用,以实现实习资源共享。   (四)改革“基础”课考核方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成绩考核机制   “基础”课是一门公共必修考查课,其最终考核方式可以多样化,如开卷、闭卷、撰写法制小论文或调研报告等。在学生成绩评定时,要狠抓过程学习和平时表现,加大平时成绩的构成比例;要把学生考勤、作业、讨论、回答提问、参加模拟法庭或其他法律实践等都纳入平时成绩构成体系。教师在第一堂课开始讲解内容前就要把该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构成、特别是平时成绩构成,考核标准等信息告知学生并要求其记录下来;在最后一堂课上,教师要用适当的方式(如“飞信”等)将每位学生平时成绩的最终评定结果告知其本人,并给学生预留一定的“异议期”,以避免教师计算失误等产生的个别偏差,最终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成绩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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