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教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课教学革新浅议
作者:李颖 唐菲 邢媛 单位: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信仰严重缺失,导致学生厌学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的同时,多元化的因素也影响着学生的对于法律权威性的认识和理解。很多高职高专学生认为,我学好专业知识,将来找个好工作就行了,学习法律知识没有用,社会上很多事情“讲的是人情,靠的是关系”,法律根本就管不了。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信仰缺失,导致学生的厌学情绪严重。另外,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执行上存在很大的弹性,也加深了学生对法律学习的惰性。校规校纪是学校为了正常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法律的精神针对学生制订的相应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上,这些规章制度却有一定的弹性。一些学生的行为违反了制度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罚,这就使学生存在侥幸的心理,产生了什么事情都可以“法外开恩”的思想,即使违反了规定也有回旋的余地。这样一来,法律的权威性在学生的心中也就荡然无存了,这无疑是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
理论联系实际学生才爱学首先,法律教学必须与生活实际相联系。我国宏观的法律法规理论性强、范围广、内容多、概念抽象,不便于学生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教学上理论联系实际,就必须用到案例教学。在以往运用案例进行教学时,常用的做法是在上课时把案例摆在黑板上,然后进行讲解分析。这种教学方法的弊端在于:一是案例教学仅仅停留在课堂教学上,案例教学环节单一;二是选用的案例基本上是“过滤”了的案例,许多实践中的细节都忽略了,造成针对性非常薄弱,纸上谈兵的现象严重。针对上述现象我们必须改进,要从司法实践中或者是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入手,把相关素材原汁原味地提供给学生。例如:在讲《合同法》的时候,学生就将自己家发生的关于租赁合同的案例拿到课堂进行讨论、分析;在讲《刑法》时,我们就讨论“‘醉酒驾车’该不该判刑”等热点问题。在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我们就从学生手里的购物小票引申出消费者权益问题……这样做不仅具有较强的现实说服力,而且会使学生恢复对法律的信心,重建法律信仰,同时还能解决学生及其家庭的法律问题。其次,法律教学必须与学生实际相联系。需要是干好一切事情的动力。在法律教学中,教师要急学生之所需,要了解学生最需要哪些法律知识,最想了解哪些法律知识,最缺乏哪些法律知识,针对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教学,这样才便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对面临毕业的学生生,要重点讲《劳动法》、《公司法》以及有关人事改革制度、工资制度、求职择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财会专业的学生,要讲《经济法》和金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有效提高学生护法的自觉性、执法的自主性、维权的主动性。
教师有能力学生才信服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条件。法律教育对教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教师要在道德和法律两方面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另一方面教师要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崇高的人格魅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刚要》中专门提到了职业教育规划,并且强调了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我们要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那么,这就要求教师更要注重自身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团员、到律师事务所锻炼、提供法律援助等各种方式,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以使学生从心里敬佩老师,“亲其师”才能“信其道”。只有教师真正做到“走出去”,才能使学生在教师的教学中汲取更多的“社会养分”,才能使学生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相关法律知识和问题不在一脸茫然。
师生多交流学生解难题俗话说,“一人智短,二人智长”,所以师生之间的交流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有限的课堂教学并不能使师生之间的交流深入化,为此,拓展交流空间、建立交流平台也是教学的延伸。利用网络,建立QQ交流群和法律知识论坛,不仅便于教师和学生进行交流互动、加强沟通,而且还能突破教学时间和教学地点的局限性。另外,也能缓解学生在与老师面对面交谈时的拘谨,能够把自己的真实想法说出来,让老师广泛了解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思想只有经过碰撞交流,才可以散发出智慧的火花。利用这一交流平台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师生交流、教师与教师之间可以交流,学生与学生之间也可以交流。另外,这类交流群组还可以邀请现实生活中相关的法律工作者,例如法官、律师的参与。他们的加入还能够进一步帮助学生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的法律困惑和困难。
教学手段多学生感兴趣首先,教学条件的现代化能够促进教学手段的多样化。多媒体教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教师可以从网络中下载《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法律讲堂》等节目,并将这些节目经过整理加以归类,然后再呈现给学生。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把找案例、写案例的时间节约下来,将更多的时间用在讲解、分析和讨论上;二是可以更生动地将案例演示出来,注重细节问题,增强教学的现场性。这些手段的运用都能得到学生的肯定和喜爱。
其次,模拟法庭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法是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综合演练的实践性方法。这种形式操作性强,程序严格。教师要事先选好适合案例,做好学生的角色分配,使其通过角色参与到活动中去。模拟法庭中所需成员要全部由学生组成,有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人、被告人。这样形象直观的演“法”场景,会使空口说“法”的法律课变得生动形象,不仅满足学生的好奇心,同时对规范学生行为也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再次,作为课堂教学活动的延伸,开展与之相适应的实践活动,可以使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得以实践。比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活动,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反应能力、表达能力,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毕竟作为高职高专学生,学历不算高,今后要提升学历就必须具备自学能力。
中职法律教学革新综述
作者:杨善铭 单位:河源市职业技术学校
美国公民教育注重弘扬美国传统的道德和爱国主义精神,以培养青少年的诚实、正直、自尊等传统美德和青少年对国家的忠诚。重视公民法律教育。早在工业革命初期,美国公立学校对人数相对较少的中等教育者开设了专门以宪法条文为主的课程。在美国的南北战争至20世纪初,为维护美国政治制度和社会稳定,美国公立学校加强中学公民教育的力度,开设了包含法律及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科目在内的“社会科”。在最近几十年,法制教育成为美国中小学校的一项正式工作。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制教育体系。美国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非法律专业者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技能,掌握这些方面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观。美国法制教育的特征在于: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鼓励学生参与公民事务,要求学生掌握在日常生活和社区事务中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1、传授包括法律、权力、公正、自由等知识性内容。2、培养技能。法制教育要培养如下技能。(1)获取或组织法律信息的能力。(2)理解与评价法律问题及冲突的能力和实践性运用法律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3)交流与社会参与的能力。要求公民清楚表达有关法律问题的思想、信念与意见。3、培养态度、信念、价值观。法律教育的形式:(1)学校教育。有的学校为开展公民法律教育,开设了“法律研究”、“法律概念”、“刑法”和“商业管理与法律”等课程。(2)家庭教育。美国教育界认为,教育的重要职能在于引导孩子根据价值观进行选择,而不是灌输既定的规范。(3)网络教育。美国各州都有法律教育网站和许多由国家政府部门支持的法制教育计划。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公民教育”属性分析
从上可知,美国公民法律教育是美国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应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为理性审视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提供了新视界。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3、不利于“因课施教”。法律与道德分属不同学科,教学方法、教学策略应该不同,对任课教师的专业要求不同。然而,中职法律基础归属“德育”范畴,教学管理人员习惯安排“德育教师”来任课。但非法律专业的德育教师对法律知识掌握有限,难以按照法律的内在规律进行有效教学。
那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能否像美国公民法律教育一样归属于“公民教育”呢?这取决于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否具备公民教育的特点。北京师范大学肖川教授认为,公民教育指国家或社会培养其成员忠诚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品格与能力的教育。在他看来,公民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具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必需的知识、态度、价值观和社会合作能力,具体包括:认同自己的国民身份;获得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品格和能力;发展参与社会生活的兴趣,并具有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承担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1]实现这些目标前提之一的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掌握。而公民权利义务主要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法律教育就成为实现公民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将中职生培养成我国合格公民,需要对他们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然而,我国多数中职生在中职以前没有接受过较为全面的法律教育。毕业后,他们直接参加工作。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成为对中职生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的关键阶段。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
“公民法律素质”指引下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创新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归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有利于准确界定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目标,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改革提供方向指引。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属于公民教育范畴,其根本目标是提高中职生的公民法律素质,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那中职生应具备哪些公民法律素质呢?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合格公民的最重要的法律素质就是具备享有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而公民法律素质是指公民在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状态。[2](p9)它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遵守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三个方面。因此,中职生公民法律素质应包括:1、对公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理解与掌握。2、具备依法维护公民法定权利和履行公民法定义务的积极意识。3、具备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同时,中职生也应具备在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中解决常见纠纷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中职生法律素质范围的确定,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确立努力方向,引导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内容的确定与教学策略、教学方法的选择。
法律实践教学的策略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回顾过去二十多年的历程,人们可以感觉到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迅猛势头。从2000年至今,法律专业一直跻身于全国报考十大热门专业之列,然而与这种报考热相对的,却不是法学教育的成功,在全国就业十大热门专业中,法律专业从来就不曾出现过,这种招生与就业的不平衡使得整个法学教育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 古今中外,法学教育都是以注重于传授系统、科学知识和培养学生职业实践操作能力为己任的,这两种功能的结合使法学教育适应着社会的实际需求。然而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往往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的方面,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对于社会的实际需求的考虑更少,法学,因而成为了一种坐而论道之学。这种法学教育实践忽略了职业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的方面,这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教学与实用的分离,即我们现行法律教学的知识性与实用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脱节,具体而言,是指现存的法律教学实践存在不足。 一、我国法律教学实践的现状 (一)我国法律教学实践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为了把教学和实践环节较好地衔接起来,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主要表现为模拟法庭、专业辩论、义务咨询、寒暑假及毕业实习等形式。 1.模拟法庭 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模拟法庭是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知识进行综合演练的重要基地,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手段,一般来说,模拟法庭注重选择案例的典型化,以便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进而使模拟法庭变成鲜活的法制教育课。 2.专业辩论 为了使学生所学的理论能被及时地消化并转化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问题的探讨是必不可少的,通常情况下都会以专业辩论的形式出现。给学生一个或几个有争议的案例,一个案例有几个不同的观点,让学生自己去判断,然后由各小组推举出中心发言人做发言,不同观点小组可以对抗,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然后由教师进行评析。这种方式既锻炼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又实现了教改中要求的改变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旧模式,实现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成为学习中的主角。 3.义务咨询 除了在课程设置范围内的模拟法庭和专业辩论以外,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义务咨询也是我国法律教学实践的形式之一。一般来说,各个法律院校都在“3、15”、“学雷锋月”等时期开展不同的法律义务咨询。由于地点的灵活和能保证参与人数的特点,义务咨询已成为法律实践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4.寒暑假及毕业实习 理论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因此毕业实习是学生接受了几年的法学教学之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环节。在这一阶段,学生被安排在实习点,通常是司法机关以及各个律师事务所。学校在选择实习点时,本着让学生“深入其中,接触案件”的原则,重点选择案件比较集中且多样化的基层法院作为学生实习的基地。其次是检察院,学生被分配到各业务庭,与办案人员一起办理案件。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进行一次轮换,尽量让学生接触到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型的案件,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二)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之不足 法律教学应注重实践,这是无庸置疑的。以前各院校法律专业对教学实践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研究和探索,取得较好成绩,但是在实践环节上仍存在不足。 1.模拟法庭的真实性不强 虽然目前各个法律院校都在模拟法庭的外部建设上有所投入,但是却对于法庭的内容、形式认识不足,使得模拟法庭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出现实法庭中的对抗和辩护情形。现存的模拟法庭由于各方当事人、法官等的角色扮演人彼此之间熟识,并且由于要公开面对广大师生,往往出于保证模拟过程的顺利进行的目的,在开庭前大都准备好了相应的讲稿,甚至集体演练台词,在这种情况下,模拟法庭仅仅是一场表演,根本无法体现法庭上的紧张、激烈的提问与辩护,这样就使得模拟法庭趋于形式,而不可能达到运用法律的目的。 2.毕业实习质量不高 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大多数学生能实实在在地接触到案件,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使自己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学业水平、业务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和重用,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某些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安排尚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实习学生本身缺乏业务经验,实习单位出于对效率的考虑,往往将学生安排在非业务部门,或者学生虽然被安排在业务庭,但是接触不到案件,只是做一些杂工作,这样学生虽然进行了实习,但是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锻炼,本身的业务水平没有得到提高,影响了毕业实习的质量。 3.实习多元化程度不足 目前的毕业实习单位多以公、检、法以及法律事务所为主,随着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应为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是法律应用的方向。法律专业毕业生,毕业实习基地应向企业扩展,目前企业的改制,企业中的劳资关系,企业对外部的经济往来等,呼唤着法律的指导和支持,学生到企业实习能开阔眼界,并能有一番作为。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教学实践形式上较为丰富,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观念上的偏差、重视的程度以及实习的质量上都打了折扣,这种形式和实质的不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面对目前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我们应该放开眼光,充分分析和借鉴国际上好的经验,借他山之石以攻玉。 二、国外法律教学实践的优势 谈到国外成熟的法律教学实践,就不能不提到被公认为实用教育典范的“法律诊所”。美国法律教育的任务,受其法律职业化目标的影响,一直追求实用目标,也因此其法律教育的内容,不是纯粹的理论体系或学术体系,而是探讨解决社会问题的理论体系。法律教育不仅要教理论知识,更要教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技巧。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不是仅仅会理论的人才,也是能够熟练分析现实案件提出解决方案的人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立足于应用的一系列实践教学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其中最为成功的当数“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p#分页标题#e#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在该课程中,学生在院校教师同时也是持证律师的监督下,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学生在“法律诊所”中,要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且从头至尾置身于案件的发展,甚至还要出庭,就像一个真正的律师一样。这样实践的价值就在于,在诊所里、在办案中,学生们会自觉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养成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并逐渐培养造就一种律师职业素质。 从美国众多的法学院开设的法律诊所来看,法律诊所虽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但仍具有共同的特点: 第一,学校通常将把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开设,类似于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同时在形式上法律诊所是一种开放式教育方式。不像其他课程有严格的上下课制度,法律诊所不局限于某一固定地点,教师不再固守讲台,师生平等讨论案件,教师的角色更多地是指导和监督,做启发性的工作,有时教师成为诊所活动中的一员,教师也没有预先的教学大纲,也不提供标准答案(事实上也无从提供),学生对教师的意见可以反对或不同意而独立行事。以美国纽约城市大学为例,诊所老师每周大约要与他指导的每个学生会见一个小时,学生从拿到案件当事人的登记表起就可以从老师那里获得帮助,这种帮助既包括法律知识性的帮助,又包括职业技巧上的点拨。有的学生不在诊所里 作律师,而是到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有关部门实习,他们同样始终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工作,并且要参加课堂学习,最终是老师而不是有关部门对他们的学习成果做出评价。第二,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制度有密切关系,案源主要是法律援助的案件,且诊所学员总是以法律援助律师(或原告人)的身份出现。学生站在律师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不再像做“案例分析题”,虚拟地站在法官的角度,对试题中无须证明的不变的条件进行判断,追求与出题者事先预定的答案的一致,这极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职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的塑造。 以美国纽约城市大学为例:美国纽约城市大学的法律诊所同时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当事人到这里来寻求帮助首先要进行个人收入情况、案件情况的登记,诊所决定接受其请求后,会指定诊所中的一个或几个学生负责此案的处理。从当事人来诊所登记到案件的最后处理完毕,全部工作都由学生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来完成。 第三,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既包括基本技能训练、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也包括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有一些是在虚拟的背景下模拟训练,但最终诊所学员须委托真实的案件,靠真才实学办案。经常使用的诊所式方法包括:简单问题的引入、快速写作、简短的小组讨论、角色扮演、亲身体验或经历某事、播放视听资料等等。同时,法律诊所不同于一般的实习课程,其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而不仅仅停留在基本技能的层面上。因此在法律诊所中有一些课程是传统教育不具有的,如“律师与法官的素质要求”、“法官的角色定位”、“法官怎样运用法律规则”、“司法中的歧视”、“法律职业伦理”等等,“法律与社会公正”、“法律与贫困”等课程内容也远远超出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范围,而是引导学生从社会的角度思考法律的价值,从法律的角度追求社会的公正,从而能够培养出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和职业伦理道德。 第四,法律诊所重视反馈与评价。评价和反馈是诊所教育模式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评价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对评价的评价,等等。评价既可以书面进行,也可以口头进行;既可以是一对一地单独进行,也可以在课堂教学时集体进行。集中反馈是诊所法律教育经常采用的方式。评价和反馈可以帮助学生养成审视和反思自己的理论和行为的良好习惯,集中反馈更可以扩大学生的学习机会,是一个再学习和相互学习的过程。评价和反馈使得“从经验中学习法律”的理念得到更好的实现。 第五,法律诊所一般实行义务制,即无酬服务,有的甚至连实际损耗费都由政府拨款或赞助机构支付。在诉讼中只收取实际损耗费用,如司法程序中被收取的各种正常费用,纸张、电话、交通费用,并且与社会的法律援助不同的是,法律诊所不是一味地追求“胜诉”,而是以“育人”为根本目的,是教会法律专业学生“怎样像律师一样思考”,“怎样像律师一样工作”。 四、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之我见 综观上述法律教学实践的各个方面,笔者认为,推动我国法律实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进行理念转化,重视法律教学实践的作用 一直以来,提到实践的重要性,人们都会不自觉地将其和理工科联系在一起,对于文科性质的实都认为是走过场,正是这种认识的广泛存在使得社会、学校、老师甚至学生本身都对文科实习产生了一种偏见,而法律教学也未能幸免于此。 事实上,无论是理工科的实验还是文科的实习从本质上来说是一样的,它们都是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过程,都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经环节,因此不应该有所偏差和区别对待。 首先,法律教学实践是实现理论到实践的过渡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法学而言,法律教学实践甚至较之理工科的实验更为重要,它对于提高学生理论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至关重要,是将纸上谈兵变成现实事务的必经之路,是将学生培养成人才的关键环节。应该说,法律教学实践是法律专业的根基,是法律教学方向之所在,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正因如此,重视教学实践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重点,而不应该仅仅设置成微不足道的几个学分,甚至仅仅成为毕业设计的附属品。 其次,法律教学实践有助于培育学生良好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古语有云“知耻莫过于勇者”,社会本身是复杂的,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世事皆正义,处处是天堂。离开一味的理论化、理想化的知识学习,面对真实的社会案件,长期处于象牙塔内的学子能对社会现实深入地了解,学会灵活和处理事务的技巧,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心理上树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辨明是非、匡扶正义的精神气概,进行职业责任感、荣誉感和社会正义感、道德感的潜移默化的教育,这些是课堂上永远无法教会的学问。#p#分页标题#e# (二)充分借鉴法律诊所教育,改良传统实践模式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表现为“经院”模式,即教师讲授、学生记忆标准答案再加上毕业前的短期实习。这种模式本身教授了学生大量的法律知识,为了让使知识的运用达到社会需求的灵活度,本来教育机构应该要通过大量的社会实习来实现教授知识和培养实用技能的一体化,然而出于传统教育对知识的偏好和对实践的忽视,这个关键的环节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经院模式中被轻视了,即使是在设置了每个法律毕业生的毕业实习的基础上也多半是流于形式。这是这种“重知识、轻实践”的观念决定了我们的法律人才不能成才,无法独当一面,反而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 而正如上文所言,法律诊所本身所具有的五大特点,以及它的教育与援助的双重功能,使其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对于弥补我国法律实践的不足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在中欧、东欧和南非,一些成功地从美国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国家的经验表明,法律诊所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在不影响本土文化的同时对法学教学实践进行改革,这对于我们大胆借鉴是有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国内广泛地实行法律诊所,或者类似于此的实践方式,同时结合我国固有的实践模式,改良传统的“经院”模式和模拟式实践,真正将知识运用到现实中去。 总之,法律教学中的实践环节是将学生真正培养成才的最关键的环节,坚持并发展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手段是办好法律专业的根基,是法律教学方向之所在,笔者相信如果能从上述两个方面充分地重视实践的效果和质量,大至社会、学校、实习单位,小到老师、学生个人都能正视法律实践的关键性,不再让各种实践活动流于打杂和附属品,法律人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将不会再是纸上谈兵。
高职法律案例教学法研究
摘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和意义,并与举例教学法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提出了案例教学的注意事项,最后从案例选择、讨论、量化考核等角度,对高职法律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进行深入解读。
关键词:
案例教学;价值观;思想道德
一、引言
在高职法律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法是提高学生学习认知,降低教学难度,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的重要模式。案例教学法是高职生开展法律学习的重要媒介,学生可以借此发表学习体会,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将抽象的教学目标转化为具体形象的教学案例,调动学生的学习认知,进而达到教学目标的贯彻和执行。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及意义
法律教学方法探讨
摘要:现代教学质量的提升是备受注重的关键问题,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在实际教学中要使用什么样的教学方式。对于法律常识课程而言,其一定要有与特色相符合的教学方式。可是现代技校法律常识教学当中依然有很多问题存在,导致无法与素质教育下的技校教学要求相符。因此,本文对法律教学方式的特点进行论述,并且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以期找到符合法律常识学习的教学方法,给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人才力量。
关键词:技校;法律;教学方法;探讨;对策
在各个技校法律常识课程的教学方式上,一定要对其进行创新思索。这样让学生所学习的知识同专业、职业能够吻合,用科学的模式来提升学生职业能力,让技校法律常识的基层性与辅助性同法学区别开,让技校法律常识从课程获得更好的发展。
一、现代技校法律常识实际教学情况简述
我国技校中施行法律常识教育已经很多年了,很多政法类高校都在教改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究,希望能找出一条特色的教学之路:科学使用现代化设备,例如多媒体设备辅助教学,模拟练习和建立实践案例等。这样可把课堂与现实进行有机结合,并且达成将课堂教学中心放到学生主体层面上,提升学生进行自主学习的能力。可是,很多技校在进行法律常识教学的时候,依然沿用传统教学模式中的案例式、研讨式、讲授式等。基于当前的实际调查,我国技校中实际教学中,通常都使用两种较为常见的方式:毕业实习与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毕业实习是很多技校都在使用的方式。很多技校并不会对学生的实习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只要学生能在毕业之前上交一份实习证明即可。所以,大部分学生根本没有去参与实习活动,也没有关于社会现实问题的实践,却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相关单位所开具的实习证明。很多技校学习法律常识的学生都这样认为:学校中所学习到的大多数都是理论知识,大多都没有实践课程,教师只是要求学生理解理论知识。这种情况致使学生只能是在系统知识的基础之上分析相关问题,欠缺对实际遇到问题的分析能力,往往难以解决实践活动中的案例问题。
二、现代创新法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技校法律常识课程,一般都是培养法律常识辅助型人才的职业教学,职业岗位定位决定这些学生不会从事法学研究,也不会直接从事法律职业,而是在法律事务中给法律职业提供辅助服务。可是现代的教学课程以及教学方法,已经难以让学生具备这些岗位的实践能力。
中职法律案例教学法应用
摘要: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应用具有重要意义,能促进课堂师生互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但目前在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存在不足,需要采取完善对策:合理选择教学案例、重视对案例的讨论和学习、密切案例与日常生活的联系。从而推动教学顺利进行,利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让案例教学取得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中职法律教学;讨论;学习;法律思维
一、引言
中职学生课堂教学中,除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做好法律知识的教学工作,让学生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思维能力,为以后更好融入学习活动和日常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但目前在教学中,一些任课教师的课堂组织能力有待提升,教学技能不足,制约教学质量提升,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为转变这种情况,可以尝试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而激发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活动当中,深化对案例的认识和理解。并提高知识应用技能,促进中职法律教学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意义
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教学改革策略
【内容摘要】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具有越来越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认知,然而现阶段,大学生自身具备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高,依然存在法律观念淡薄的现象。为此本文将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教学的改革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工作策略,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教学
现阶段,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致使大学生数量不断增加,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教育也在不断地创新更新,面对非专业的法律教育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产生这样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学生自身意识不够和院校教育不足。为此,需要院方积极加大学校法律教育的力度,从教育方式和内容等多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推进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良好发展。
一、大学生法律认知的培养具有的重要意义
就目前而言,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不仅仅有使人欣慰的方面,还有使人担忧的部分,多数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有所了解,都能具备一些宪法、民法等主要的相关基础知识,但是并没有更深入的对每一条法律条文进行研究,使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只是停留在最根本的基础中,甚至只是清楚一些法律的表面意思,在实际中运用不到任何法律知识。同时,还有部分学生在遭遇突发问题时,缺少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并不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此外,当代社会比较复杂,大学生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说明高效法律教育缺乏相应的实用性。正是因为存在这种情况,强化大学生法律知识势在必行。对于学生而言,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能够为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对于院校而言,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和谐校园的发展,实现校园管理法制化;对国家而言,加强学生法律认知,可以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依法治国提供支持。由此可知,培养大学生法律知识,不仅是高校的责任,也是学生的职责,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都具有一定的联系。为此需要相关工作人员重视此项工作的建设,优化高校法律教学方案。
二、高校培养学生法律教育改革的策略
(一)提高法律教育的地位
高职法律教育情景式教学分析
摘要:法律教育是高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目前的法律教育比较注重对于学生法学原理的讲授,对于学生法律知识的实际操作与运用能力以及法律思维的发散能力的培养上比较有限。情景式教学法是目前在教学过程中经常使用到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创设一定的教学情境来加强学生的学习,对法律案件进行教学演示,学生在实际情境中进行学习,对于高职法律教学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情景式教学;高职教育;法律教育
一、目前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的教学存在的问题
1.法律课程设置缺乏合理性
高职学生在入学之后往往都被安排很重的专业课程以及大学英语、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等课程,高职学生在培养方式上比较注重实践操作能力以及实际动手能力,注重学生在毕业以后的实际工作岗位上能直接上岗就业,因此实践课程对于学生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被安排了很重的比重,学生在最后一年往往都要到一定的行业单位进行实习,因此对于法律课程的学习时间比较有限。同时在法律课程的设置上往往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或者按照部门法学科的划分为重要的参考标准,注重于对学生实践操作动手能力培养的课程比较有限。在教学方式上一般以教师单纯的知识讲授以及学生进行聆听做笔记的教学方式为主,没有把职业性与理论性很好地融合。
2.在法律教材的选用上没有与时展的方向接轨
高职教育在教材的选用上教师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因此部分教师处于自己职称评定的需要,对教材的选用上使用自己编写的教材,这种教材由于其诞生条件的不单纯,在教师的职称评定与学生的实际教学情况之间存在一定的教学错位,因此并不是最有利于学生的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