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规范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学本科视野下法律教育论文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法律期刊载文中医药法律研究
摘要:通过中国知网查阅《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来的电子期刊,刨除期刊中简讯等相关不属于学术论文部分,共刊发学术论文1111篇。查阅这些文章中有无中医、中药、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等信息,结果显示共有44篇,总体占比为3.96%,占比较小。据此得出今后要加强中医药相关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保护等方面的研究,为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关键词:《中国卫生法制》;中医药;卫生法律;中医药法律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疗期间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发展的关注,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契机。国务院于2009年5月7日颁布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1]。《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为重点,以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促进中西医结合,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中医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可见加强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的同时,其相关法律的研究势在必行。《中国卫生法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和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的中文学术期刊,在相关卫生法律研究领域中具有代表意义。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来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情况,并根据其结果指出我国近年中医药相关法律的研究状况,以期为中医药相关法律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以《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中医药法律相关的44篇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文摘与信息等)为研究对象,对其数量、作者单位、基金项目、被引情况逐条记录,进行统计分析。
(二)方法。在参考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基础上[2],通过查阅《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1111篇学术论文,仔细查看有无中医、中医、中医药相关信息,并将登记数据分类输入Excel进行统计处理。
二、结果
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
一、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诞生期
综观整个80年代,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从对苏联相关文献的翻译,开始有了初步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继续深入介绍研究国外青少年法制教育举措,重点反映国外(主要是苏联)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视,希望我国也予以重视。第二,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展,从单纯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拓展到法制教育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研究,并提出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协调好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之间的关系,强调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此外,除了研究领域的拓展外,也有人提出拓展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场所与方式。第三,明确提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客观地说,20世纪80年代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起步期和诞生期,出现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相关研究成果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有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有域外借鉴的,有拓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场所和方式的。这个时期的研究基本上奠定了未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基础和发展方向,是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诞生期。不过由于当时整个国家尚处于法制的初创阶段,相关研究还比较少,研究的水平深度还不足,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发展期
进入90年代,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关研究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明显的表现就是研究成果比80年代有了一定的增加。当然这只是表面的,深入的分析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围绕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主题的研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方面是理论水平的进一步加深,呈现出从多维度、多视角研究这一问题的趋势;另一方面表现在实证研究的出现,开始出现了以某一地区为代表的研究成果。具体来说,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深入主要表现在:第一,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学校教育存在失衡,学校之外大环境恶劣,家庭教育不当是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障碍。提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对策,用立法的形式保障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实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加强综合治理。第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行为规范教育的必然选择,而法制教育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在政府,并提出了政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对策性建议,即以学校为中心,依托社区,包括边缘青少年,进行规范性教育,构筑法制教育的管理体系。第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法制教育目的偏差、流于形式化、过分依赖学校、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落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首次出现了对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研究,认为加强法制根本在于教育人,重点是领导干部思想觉悟,目标是使全体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和护法。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切实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培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观念;学习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第五,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路方面也出现了专门的文章讨论。在实证研究方面表现在:第一,结合具体地区的案例型研究。青少年法制教育伴随着上海社区化的过程,上海市通过积极探索社区化的过程,努力开展针对青少年进行社区化法制教育的实践,利用华东政法大学等研究优势资源,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第二,结合具体地区的调查型研究。共青团河北省委的工作人员赴沧州、衡水等地进行了专门调研,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认为一方面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另一方面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并分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了相关原因。最后结合法制教育的相关特点,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实证研究在当时应当说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许多问题与建议都是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之上,比较有说服力。不过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判断不甚准确。此外,媒体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报道与宣传在这一时期开始出现,报道内容简单通俗,易于理解,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走进普通人的视野中、引起大家的重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采访相关专业的专家也成为一种凸显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形式。
三、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繁荣期
进入21世纪,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关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方法也更加多元,研究成果丰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体现。这一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进入繁荣期,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专门以青少年、青年群体为研究中心的学术期刊的繁荣
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1、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学术思维的培养。在以传授课本知识为目的的教学理念和一切为考试服务的教学目标的作用下,课堂教学中自觉不自觉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识的传授上,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和学术素养的培养,学生成了“硬性记忆的机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数学生迷茫于众多法律条文的表面知识,无法探索法律条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众多法条的规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对于经济法的学习和考试成了学生们学习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记硬背成了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学术思维的培养,学生学习吃力、效率低下、学习兴趣索然,教学效果一般,无法实现培养学术型人才的教学目标。二是教学方式陈旧。未来的经济世界中,以高超的专业知识为基础、辅之以娴熟的外语技能才是在人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王道。国与国之间在宏观层面的博弈与角逐、跨国私权主体之间在微观交易中的摩擦与较量,都离不开对他国及国际法律规则的准确判断与选用,而这需要过硬的法律和英语实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现阶段的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学手段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化的加剧而有所改变,教学方式呈现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点。直言之,单纯的全中文讲授已无法满足国际化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制约了经济法学科的建设和教资的培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学生国际化素质的提高。
2、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优化策略
2.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应当遵循“目的性与趣味性兼有”和“客观性与启发性并重”两大原则。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运用经济法处理具体实务的本领,进而使学生在未来生活中面对相关问题时能够表现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从容。经济法教学现状表明,“许多学生尚不能充分认识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对于学习纯理论问题的兴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应尽量选择具有趣味性和新颖性的案例。”通过生动有趣的案例强化学生对经济法原理的理解和关注。此外,“所选取的案例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样才能反映社会生活实际,突出法律的实践性,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避免走入误区,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同时,客观的案例还应当包含着带有启发性的问题,使得学生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判断、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与法律技能。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课前准备和课上施用两个环节上。案例库的建设是课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工作。学校可通过鼓励师生踊跃参加、开展校际教学资源共享活动、成立教学案例库编纂小组等手段做好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工作。具体经济法教学案例的选取可借鉴现行出版案例资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会热点问题、理论界的经典案例等。规范操作流程是课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说,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其一,案例选取。授课教师课前从案例库中精心择取与特定专题关联度较高的教学案例。其二,案例导入。授课教师在明确本课时的教学目标后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展示教学案例。其三,案例讨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就特定的问题对教学案例展开讨论并汇报讨论结果。其四,案例总结。授课教师对学生的发言予以点评,阐释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论教学内容,以案说法、依案论理。
2.2论文教学法
论文教学法应当紧紧围绕“提升思维能力”这一原则而展开。思维能力对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能独立思考、会独立表达是一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而论文教学则是达至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论文教学力争实现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达到量的积累和质的突变两者相统一的结果,因此,期末论文考核和毕业论文考核是论文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传统的授课模式,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的方式。并且,考试成绩一律按照事先给定的标准答案进行评判。应试教育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数学生形成机械的思维和划一的行动,显然,这不利于个性化创新能力的培养。鉴于此,我校鼓励教师改善期末评估标准,采用更富实效的考核方式给学生期末评分。目前,已有少数教师将结课论文作为期末考核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这门课,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学学科,应采用结课论文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结课论文、闭卷考试各占期末总成绩的50%。当然,授课之初,应专门拿出一次课给学生讲授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和评分标准问题。“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的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对大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又是对大学生学习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对大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经过之前的阶段性论文写作训练,学生已初步具备学术研究的基本技能。在毕业论文考核环节,应进一步加强论文规范性的指导,使学生在选题、资料、结构、注释、见解、相似度等标准上有更加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为创新性思维能力的养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论文
一、我国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现状
1.机构的出现。
在我国几乎所有大学,你都能看到的宣传广告,甚至在网上已经明码标价。这些机构以替学生从而从中获得一定金额的回报,其规模之大,已经成为了一种职业,虽然学术界对这种行为进行过严厉打击,但这种“你情我愿”的操作仍然是屡禁不止。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不顾对社会和学术界造成的影响,不仅是对大学生本人的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更阻碍了学术的发展,严重地违背了学术道德的要求。
2.一稿多投现象严重。
许多高校都规定了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要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于是有的研究生为了追求发表文章的篇数,把同样内容的一篇论文改头换面投向别处。有相当部分作者并不了解某些一稿多投的情况违反了学术诚信。一稿多投,不仅浪费了编辑为审阅处理编辑稿件所付出的宝贵时间和精力,而且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对投稿的有关规定,易引起期刊之间的产权纠纷。在对一稿多投现象的认识中,大部分大学生仍然处于盲区。
二、造成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
1.环境因素影响。
期刊对文章撤稿或更正的态度探讨
学术不端是科技期刊出版过程中无法避免的问题与挑战,据《PLosOne》2009年5月29日发表的一篇系统综述统计,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范围内的期刊发表中都会存在。文章将从学术不端的定义和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出版伦理委员会(CommitteeonPublicationEthics,COPE)和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tteeofMedicalJournalEditors,ICMJE)中关于期刊更正与撤稿的定义、区别以及更正与撤稿的流程这3个方向解读科技期刊处理学术不端问题的原则与措施。
1、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和国家最新法律法规
学术不端行为(scientificmisconduct)是指在建议研究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评审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中出现捏造、篡改、剽窃、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这不包括诚实的错误和对事物的不同的解释和判断。学术不端行为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中国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最全面的学术不端处理法规,该规定是由中国科技部部长王志刚签发的科技部第19号令。该规定除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之外,还对那些出售学术论文、捏造数据并代人撰写或投稿的“论文工厂”提出了查处方案。
2、COPE和ICMJE中关于更正与撤稿的定义及区别
COPE与ICMJE是科技期刊出版过程中遵守并参考的权威规范,文章将对两种规范对期刊更正与撤稿的定义及不同进行阐述:
2.1COPE对更正与撤稿的定义:(1)更正:√没有严重违反出版或研究道德;√纠正不影响结论的小错误。(2)撤稿:√有明确证据表明,由于重大错误(例如,计算错误或实验错误),或者由于捏造(例如,数据)或伪造(例如,图像处理)而导致研究结果不可靠;√构成剽窃;√研究结果先前已在其他地方发表,而没有适当地注明先前的来源或向编辑披露,也没有允许重新发表或提出正当理由;√未经授权使用其中包含的材料或数据;√版权受到侵犯或存在其他严重的法律问题(例如诽谤,隐私);√研究不符合道德伦理要求;√在同行评审过程受到破坏或操纵的基础上的文章;√作者未能声明主要的竞争利益(又称利益冲突),据编辑认为,这会不适当地影响编辑和同行评审对文章的建议和解释。
2.2ICMJE对更正与撤稿的定义:(1)更正:诚实的错误是科学研究与发表的一个组成部分。某个编码有误或某个计算出错可导致普遍性的差错,以致在整篇文章中出现大量错误。如果这些错误没有改变文章结果、解释和结论的方向或意义,当发现错误时,应发表更正启事。对事实方面的错误进行更正是必要的。(2)撤稿:学术不端包括数据造假和剽窃,但并不一定仅限于此。数据造假包括欺骗性地篡改图像。错误严重到足以使文章报告的结果和结论不可靠,则可以要求撤销。若调查证实有科学不端,应刊登撤销论文的声明。
科技期刊与科研诚信建设浅论
摘要:科技期刊对于建立维护科研诚信的生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界定了科研诚信相关概念,分析了科研诚信与科技期刊的关系;其次梳理了国内外与科技期刊相关的科研诚信政策规范,重点阐述了科技期刊是维护和培育科研诚信的重要力量,指出科技期刊既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守门人,也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建设者,同时科技期刊自身的诚信建设也不容忽视;最后结合科研诚信建设面临的新挑战,指出科技期刊的诚信建设任重而道远,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生态。
关键词:科技期刊;科研诚信;生态
科研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自适应体系[1]。其中,科技期刊是促进科学知识传播、积累与增长的重要媒介,包括审稿人、编辑、编委、出版社、期刊行业协会学会等在内的科技期刊界是科研诚信建设的一方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4958种科技期刊,不仅在国内的影响力呈上升趋势,也正逐渐得到国际学术界关注[2]。科研诚信建设对于科技期刊的发展日显重要。2019年,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我国科技期刊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关于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论文作者及期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警查处机制,筑牢学术诚信和出版伦理底线”[3]。因此,深入分析科技期刊与科研诚信的关系、明确科技期刊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角色与任务必要且重要。
1科研诚信与科技期刊
1.1科研诚信。讲究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文中的“诚信”表述一般用“integrity”。该词除了“正直、诚实,不搞欺骗、权术、虚伪和各种肤浅的手法”等含义外,还有“坚定地按照道德、艺术或其他价值准则办事”的意思[4]。同时,该词也包含了公正负责、可信的含义,高于所谓的“底线”,符合如哈格斯特龙所强调的“专门职业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强烈地承诺于更高的价值观”[5]。科技领域的诚信一般被称为科研诚信或学术诚信,是诚信在科技领域的具体体现。但目前国内外对科研诚信的认识无论是学术界、政府还是社会团体、公众都未见形成统一的定义。科研诚信的概念内涵随不同主体、地域和时间都有相应的改变[6]。狭义的科研诚信仅涉及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诚信。广义的科研诚信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学会协会等,还包括学术期刊从业人员和机构等,涉及的行为活动除科学研究活动外,还包括对科学研究的管理、服务活动中的诚信。科学研究管理、服务诚信强调合规合宜,遵循科研管理与服务、科学传播与运用等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根据Martinson等(2005)和经济合作组织相关报告,将科研诚信涉及的领域总结归类为数据管理、与人或社会的联系、作者与出版、研究资助、研究方法等5个方面[7]。其中,包括科技期刊在内的“学术出版”是科研诚信涉及的重要领域之一。
1.2科研失信与不端。与科研诚信相对的概念是“科研失信”,但长期以来,我国在名词使用上相对集中于使用“科研(学术)不端”。不同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学者等对科研不端的含义解释各有不同,并存在同时使用科研(学术)不端、科研(学术)失范、科研违规等不同概念的情形。国外对科研不端有按照故意行为、疏忽职守、粗心大意等不同类型的区分,以及科研不端行为、有问题的研究行为、不良研究等不同实践的区分。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科研诚信的负向行为提法是“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门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简称为“科研失信行为”,并将其定义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同时,《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明确列举了科研失信行为的6种具体类型和1项兜底条款,包括了情节较为严重的不端行为、违规行为,也包括情节相对较轻的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科研失范行为,以及相对独立的违背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囊括的行为类型范围较宽,但涉及的主体则集中于科研人员和单位。涉及科技期刊的不端行为既包括科研人员,主要是作者的科研不端行为,也包括编辑、编委、审稿人和出版社等多方面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相关主体和行为类型都较为广泛,可与广义的科研诚信相对应。
2科技期刊诚信政策规范
科技期刊合著作者署名的演变
作者,《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文章或著作的写作者;艺术作品的创作者”.随着学科不断交叉融合,合作作者的数量逐渐增多,合著论文的现象也在逐年增加.Gl?nzel等对1992年的SCI论文进行了研究,发现4534篇论文中,90%以上的都是合著作者.对于合著作者的署名问题,历来都是颇具争议的焦点.经典著作《科学社会学》曾写道:“假设你有一个学生,那么你是否应该在论文中署名呢?如果你不署名,那么有可能使此文得不到充分的认识.如果你署名,它会得到承认,但那样的话此学生就不会获得足够的荣誉.”早在1985年,国际医学期编辑委员会就颁布了论文中署名作者应该具备的4条标准:①对论文(该项研究)的构思、设计及数据收集、分析和解释有实质性贡献;②撰写论文/参与论文重要内容的修改;③最终版本的确定;④同意负责所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相关问题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能够得到适当的调查和解决.并规定,上述4条标准如果缺少了一条,就不能被当作作者列入,但是这些学者应该列入“致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我国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的编写格式》中明确规定:“学术论文署名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6]目前,ICMJE的标准已经成为众多期刊规范作者署名的标准,而且,这4条标准也成为诸多国外学术出版社及医学期刊制定相关政策的标准,如Nature,Lancet等世界著名的学尽管研究者、期刊社和政府官方部门均对作者的署名问题进行过阐述或规定,但在具体署名时,由于种种利益因素或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是会出现五花八门的情况,甚至有的为此诉诸法律,引起纠纷.实际上,作者的署名不只是体现在对作品的拥有权上,还要承担作品引起的各种反响,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两种.因而,在科技论文上署名,表示3个方面的意义:①拥有著作权;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③承担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我国科技期刊对作者署名随着学科的分化越来越细,合著作者情况的增多,呈现越来越复杂化的趋势.其发展的过程也是经历了几个阶段.
1简单署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GB/T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是学术论文作者署名的原则和依据.学术论文署名者只限于那些参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论文撰写并能对内容负责,同时对论文具有答辩能力的人员,并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至于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均不列入作者;仅仅为研究工作争取到了资金、提供了技术服务、提供了样品材料或负责了行政管理的人,虽然对完成论文不可或缺,但这些支持性工作本身不足以使他们成为论文作者.论文作者可以在论文的“致谢”部分对这些人表达谢意[7].在我国早期的科技期刊中,作者的署名基本遵循着以上这个原则,合著作者也不是太多,署名处于比较简单化的阶段,基本上是所有作者都能享受文章发表所带来的利益,比如职称晋升、课题结题及评奖等.由于文章所涉及的利益不是很多,因而没有更多的纠纷.但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学术交流机制对科技创新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优秀论文,既能够彰显作者的努力、能力和影响力,也能够鼓励、奖励和激励作者积极发表其创新成果[4].国家对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重视,体现在奖学金评选、职称评定、名誉奖项(如国家自然科学奖、长江学者、自然科学基金及院士增选等)、学位授予条件.由此可见,科技论文所带来的利益也越来越多,简单的署名已不能满足科研工作者的需要.基于形势与作者的需求,通讯作者出现了.
2通讯作者
通讯作者(CorrespondingAuthor)最早流行于美国,发表文章时,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导师或者老板作为通讯作者,这几乎已经成为惯例.由于学科的发展和广泛的合作,论文的作者人数逐渐增多,如生物信息学就有几百人署名一篇论文的情况.通讯作者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让文章的读者和作者联络通畅,同时,也方便国际国内同行之间的联系和交流.1996年,邹承鲁院士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建议》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评审国内奖励必须坚持立足国内———论当前评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文章,这是我国通讯作者提出的开始.文中指出:“现在的国际习惯,在多作者署名的论文中,第一作者往往是承担主要实验工作的作者,在很多情况下,是某一实验室的研究生.而通讯作者才是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并是读者对有关论文提出各种问题时能与之讨论和联系的作者,通常是课题负责人.”[16-17]到了1998年,邹先生又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发表科学论文要遵循国际惯例》的文章,指出:“我国科学要走向世界,更多地把优秀在国际知名的刊物上是绝对必要的.”“通讯作者经常是课题负责人,是学术论文思想的提出者,是真正能对论文全面负责的作者.我国多数刊物目前还没有采取标明论文通讯作者的国际习惯做法,造成读者与作者之间进行交流或讨论协作时的不便.”直至2003年,最早公开提出标注通讯作者要求的是《医用生物力学》杂志.到2010年,我国已有60%以上的生物医学期刊使用通讯作者.通讯作者的含义从字面理解,就是供联系的作者.百度有一词条解释通讯作者是“供读者联系的作者,因为一般的文章往往有几个作者,大家推举一个作为读者联系的人,即为通讯作者.”故而,有人建议“通讯作者”实际上应为“通信作者”.随着期刊标注通讯作者的常态化,很多职称评审部门和科研成果审核部门也对通讯作者越来越重视,并且对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持有同等的重要性.如在SCI检索出报告时,报告上一般以通讯作者的单位为第一单位.另外在考核工作量时,有的单位规定通讯作者等同为第一作者,有的甚至只承认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这就要求通讯作者的标注要特别慎重及严谨.我国科技期刊各期刊社对通讯作者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仅在生物医学期刊中的标注形式就有13种之多.总结起来,对通讯作者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通讯作者既是论文的对外联系人,又是论文的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即对论文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可靠性、结论的可信性、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学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负全责(或主要负责);②在论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发表的过程中的一切联络工作一般由通讯作者负责;③通讯作者往往指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熟谙课题设计,掌握数据资料,能够全面处理投稿中的一切问题,答复编辑部审稿人意见和全面修改稿件的作者,他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等,是“对外的全部责任人”.④通常针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和流动科研人员在离开原学校和科研单位后,期刊编辑部能通过通讯作者对稿件进行补充和修改,也便于论文刊登后读者可以直接与通讯作者联系.实际上,通讯作者多为课题负责人.⑤在读硕士或博士期间撰写的论文,必须由其导师担任通讯作者.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成为通讯作者,这样就避免了通讯作者标注时的一些乱象.
3共同第一作者
共同第一作者是一种特殊的作者署名形式,又称并列第一作者.它是指2个以上作者对论文做出同等贡献,其贡献大小难分高下,故在时注明这些作者对论文贡献相等,这时视他们为并列第一作者,其英文表达为“jointfirstauthors”或“equalfirstauthors”等.以这一作者类型发表文章,国外期刊并不鲜见[22].1823年在《柳叶刀》中就有出现,其后多种期刊都有这种作者类型.2002年,我国才出现第一篇共同第一作者的英文论文,直到2005年,共同第一作者才出现在中文论文中,此后一直沿用至今.我国科技期刊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的时间较晚,但总体发文比例呈现上升态势.我国期刊首先以并列第一作者形式刊发论文是在2005年《农业生物技术学报》《实验生物学报》《微生物学通报》《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等几种期刊上,截至2009年底,共有199篇文章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的表述,只占刊发总论文数的0.2%[23].对比我国期刊与国外期刊,以共同第一作者刊发文章,我国起步比国外期刊晚182a.在其他作者类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该作者形式直至2005年才被小范围应用,说明这种做法被认可程度不高.尤其一篇13人共同署名第一作者的论文就在网络上遭到质疑,使国内对这种署名方式仍存在争议.从尊重科研成果的角度看,设立共同第一作者在于扩大了一篇论文的信息量,避免了多位参与者为了第一作者的身份而将科研成果拆分,各自独立.一部分学者可能出于这种原因,将科研团队的系列科研成果整合为1篇论文,课题主要参与者每人冠以“并列第一作者”或者“共同第一作者”,以获得在高影响力杂志上发表.而很多高影响力杂志也乐于接收此类文章,比如《科学》杂志中“作者同等贡献”的论文比例就很高,最终导致只要是被SCI收录的“高分论文”(在高影响因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共同第一作者也会被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认可为第一作者[24].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在国外杂志尤其是比较著名的杂志中常见,署名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也多是信息覆盖面广、拥有不同科研单位的多个作者的论著.从尊重作者的角度看,设立共同第一作者的初衷是好的,对有些论文也是必要的,是对研究主要参与者做出贡献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