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法学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学专业教学评价思考
在教育行政部门干预以及市场的调节下,法学教育结构进行了调整。政法大学和重点大学法学院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研究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在这个整合过程中,一般学校的法律院系的培养目标被调整为“应用型法律人才”。[1] 就全国的法学教育来讲,各高校的培养目标应当有层次,这是整个法学教育的需求,也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一般院校法学专业的考核评价机制应该符合这个宗旨,即培养比较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并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来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可以在社会各个部门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为了实现这个培养目标,法学专业实践课的考核体系也应进行改革,本文将分析当前法学专业实践课的现状并设计一套包括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以及对学生学习成绩考评的评价体系。 一、目前法学专业实践课的情况梳理 法学教学既要重视课堂上的理论讲授,也要对实践教学足够重视。国内法学院的法学专业实践课主要分为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教学环节,它包括课堂讨论、口试、专题辩论、模拟审判、观摩庭审、法律义务咨询、案例分析报告、专业论文撰写、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方式,对于不同的实践方式,考核应当有所区别。 1.课内实践教学环节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应加强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对课内实践教学课程,安排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时间,让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实践,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课内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讨论和模拟法庭等形式来实现。讨论课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对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最佳途径。特别是对疑难案例的讨论,可以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堂讨论课形式活泼、气氛活跃,师生互动充分。课堂讨论早在1904年进入德国大学,而哈佛大学首先将课堂讨论正式纳入教学计划之中。课堂讨论教学对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很大的帮助。在实践中,为了充分发挥课堂讨论的作用,教师需要精心设计和认真组织,提前找到一个好的话题,设计讨论程序,提炼核心问题,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对法学教育管理者来讲,课堂讨论课如何进行考核是其所关心的问题。 模拟法庭教学是模拟法院审判的方式,将学生安排成不同的角色参与活动,将课堂上已经学习过的法律知识、基本程序运用于模拟法庭教学,在整个模拟审判过程中,学生不仅要运用已掌握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还要运用法律去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模拟法庭,学生可以掌握他们没有掌握的知识,促使他们课下继续钻研、探索。此外,模拟法庭可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表演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认真准备才能达到训练实际能力的目的。 2.课外实践教学环节 (1)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的学生在有律师执业资格教师的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学生为来到法律诊所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诊断”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通过实际案例的操作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并使其了解律师的社会角色。 (2)毕业实习。学生到公检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进行传统的法学专业的实习活动。由于近几年法学院的扩招,法学专业学生较多,有相当数量的学校对学生毕业实习不进行统一组织安排,使其流于形式,学生多是找熟人盖个章而已。 二、目前法学教学实践环节考评存在的问题 1.对学生实践能力考核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考核大多流于形式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普遍认为:“法学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以及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 因此,在考核学生成绩时,实践能力的考核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学生的成绩评估体系中,“实践教学”的测试项目,一般约占10%,所占分数过少,没有体现实践教学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特殊作用。由于学生的表现评定标准模糊,教师通常凭主观印象给学生评分,常常不能客观反映学生实践能力的真实水平。更有甚者,大部分课程都没有实践教学的考核环节。学生普遍反映在法律实践教学中考核的形式过于单一,很难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际作用。 2.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面过于狭窄 对实践教学的考核,老师们通常的做法是在课堂上或实践过程中,向同学们提几个问题,没有具体的考试范围,在拿一个案例让同学们讨论时,没有评分范围和标准,仅仅据学生的课堂表现打出考核分数,这种做法即片面又主观性较强。其实法学实践能力的考核存在于课堂讨论、口试、专题辩论、模拟审判、观摩庭审、法律义务咨询、案例分析报告、专业论文撰写、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各种形式中,考核的出发点及侧重点均不同,对学生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应当事先进行全面的安排,设置不同的考核项目,分别考察学生的不同能力。 3.实践能力的考核时间安排不够科学 通常实践能力的考核也像理论课一样,在教学结束时进行,没有体现过程的动态管理理念。因此,这些考核要分散到平时的课内或课外进行,不要集中在期末一次性进行,时间安排上要讲究科学性及合理性。 4.诊所式实践课的工作量计算不合理 诊所式教学的工作量受大多数实践教学教师的关注。如果教学工作量计算不合理,将挫伤教师的积极性,影响诊所教育的持久性。每间诊所通常有两个或更多的教师,诊所课程一般为3学分至4学分。这与传统的课堂教学不同,如何计算诊所教师的工作量,是教学管理者应当考虑的问题。教师不仅在诊所讲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还要培训学生对整个案件的把握,处理应急事务,还要考虑社会效应。教师要运用法律及社会知识,教授学生从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件,案件证据收集整理,准备开庭材料,撰写起诉书、词、辩护词等,教师都必须给予学生“一对一”、“手把手”的办案指导,并跟踪指导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教学工作量仅按3学分至4学分来计算,显然是太少了,不足以保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p#分页标题#e# 三、改革法学实践课的评价体系 改革学生成绩考核评价机制是由法学专业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决定的。实践教学评价形式的多样化也决定了考核的多样性,仅阅读书面材料,以确定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是不公平的,书面材料对于许多学生来讲不是件难事。因此,实践教学的评价应该改革单一的考核方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考核。 1.改革传统的学生成绩考核评价机制 由于持续扩招,法学毕业生越来越多,在形势日益严峻的就业市场上,学生自身的素质与能力成为用人单位选择的重点。没有受过实践法律训练的学生,缺少法律的逻辑思维,在求职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激烈的就业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有很强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技能。 2.注重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 我们不仅要教授给学生法学知识,同时还要培养学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有其特殊性,例如律师在选择解决方案时必然会面对伤害或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的情况,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疾恶如仇,而应当保持中立,等等。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职业道德教育,它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职业素质、树立法律职业者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将法律职业的最高理想传播给学生,从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3.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法学教育对法律人法律信仰的培植就是对法律人法治人格的塑造,应是法学教育的终极性或综合性目标。然而在我国由于深受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法学教育被视为是实现某种社会目的的工具,因而强调培养学生为这种目的服务的专业素养。在阶级斗争主导的时代,培养掌握刀把子人才;在经济建设成为社会主流的时代,培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人才;在法律职业化的时代,人们将目光转向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生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价值需要被无情地抹杀。因而法律信仰这一关乎法律人人格塑造的根本,成为法学教育的空白”[3]。这种教育体制导致的现状是许多优秀法学本科学生很好地掌握了法律知识,但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较差。 4.学生参与法学实践课的评价 法学实践性教学应当是以学生为主体而展开的教学活动,实践性课程必须结合学生的个体实际进行评价。在很多情况下,学生会比教师更真实地了解同学们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因此,在实践性教学中,学生不仅是学习的主体,也是学习效果评价的主体,在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中应建立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考核机制。例如可在毕业实习考核中增加一项现场考核,对于法律咨询等活动可采用口试与书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4] 四、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评价的具体措施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开放性的、多元化的考核评价体系,有利于全面客观地检验学生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1.培养“双师型”的教师法律是一项非常实用的学科,法学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法律应用人才的教育,应该有一定数量“双师型”人才,即一批理论基础好、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走进教室,他是一名教师,去了社会,他可以成为一名律师或法官,可以直接处理法律实务。一般高校的法律专业教师重理论研究,其本身法律运用能力不足,要创造条件让老师从事实践活动,比如去当地的法院或检察院挂职锻炼,积累实践经验,以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2.考试方式多样化 可以采用口试,其程序可以参照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让考生抽取题目,学生当场回答评委提问,最后评委根据考生的综合表现给出成绩。口试能比较准确地考核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灵活性,并有助于培养锻炼学生的思维,使其敏捷。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模拟法庭的考核方式。模拟审判采取模拟开庭、制作法律文书与提交个人心得体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查,其中模拟开庭占50分,制作法律文书占30分,个人心得体会占10分,小组内评分占10分,四项相加之和即为总评成绩。 3.提高法律诊所教师的待遇 我们认为,计算每一个法律诊所教师的工作量应当独立,这样做是比较合适的选择。此外,由于法律诊所课程讲授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求教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手把手”地指导学生,这种师徒式的教授方式,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因此,从长远来看,适当增加教师在诊所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这样有利于保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另外,应打破现有的评价机制,建立独立的针对诊所教师的职称晋升机制,并设立专职和专业的诊所教师,除了诊所课程之外,无需承担其他的课程和科研任务。在课酬之外,通过补贴费、加班费等方式,对教师课堂教学之外的工作进行肯定,这样无疑会提高诊所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之能够把课堂教学之外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诊所教育中去。[5] 4.完善实践教学评价考核体系,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 实践教学评价考核体系包括对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考核。对教师教学的评价,是一个动态复杂的现实问题,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评价体系应当包括:课程的设置、大纲等问题。对学生的考核,要实行量化指标考核。1)要求学生四年大学期间至少参与办理一个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使学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有一定的把握。2)要确保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时间,学生年终实习和毕业实习累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要做出安排。3)要改变现有的应试教育考试制度,以学生法律思维、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合理交流能力等为内容,要从多角度多层次设计“多点式”考核评价制度,把着眼点放在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上,形成学生学业评价体系指标。#p#分页标题#e#
刑事法诉讼案例教学模式应用
一、影响性诉讼及其作为刑事法教学案例的特点
影响性诉讼案例之所以被笔者选为刑事案例教学的特定试验田,是因为此类案例具有其特定的性质,在刑事法教学中具有不同于一般案例的特有优势。影响性诉讼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是可能引起制度变革,影响法治发展进程的典型个案。伴随现代传媒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近年来,现实中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启发性。从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到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念斌死刑改判无罪案中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从许霆ATM机取款案到杭州飙车案中引发的究竟该定何种罪名、判处刑罚轻重的争议;从药家鑫杀人案到一系列反腐大案要案带来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防控对策的反思等等,引发了笔者将影响性诉讼案例引入刑事法教学的冲动。这些现实发生的鲜活案例极易激起同学们学习探讨的兴趣,是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刑事法律科学知识运用于实际的良好契机,同时,这些具有时代感的真实案例还具有模拟案例、编写案例等普通小案例所难以具备的综合性和延展性。
1.鲜活性与时效性
影响性诉讼是真实世界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将其引入高校法学课堂,能够为刻板的照本宣科式的传统教学注入新鲜的血液。当下发生在现实中的刑事案又因其具有特别的社会影响力而极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连一般社会成员都不能熟视无睹、置若罔闻的有关法律实践,法科生怎会不跃跃欲试地加以探讨呢?并且,刑事影响性诉讼往往关乎生命、自由、重大财产利益等,更是牵动人们敏感神经的焦点。此时若将影响性诉讼案例运用至刑事法教学当中,必然能够极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寓教于乐,使课堂更加生动活泼。此外,影响性诉讼案例往往还具有鲜明的时效性。也就是说,这些案例往往和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联,反映时代特色。刑事影响性诉讼案例具有的时效性能够促使学生们更好地掌握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前沿和热点问题,更准确地了解新时期、新形势下犯罪案件的新特点、新变化,使自己能够运用的刑事法律知识不断更新,贴近时代。同时,历时性的纵向观察和思考还能促使法科学生更理性地以历史的眼光看待犯罪的发展变化以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乃至社会的动态变迁。
2.复合性与延展性
影响性诉讼具有真实性、影响性,常是大案、要案、典型个案,其发生的前因后果、包含的法律关系、涉及的社会问题往往复杂而非单一。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影响性诉讼案例更具有复合性,可以运用于其中加以解释和分析的法律理论、制度、观念等通常不止某个侧面,针对此类案例人们往往可以多角度多层次地加以看待。就某一个影响性诉讼案例而言,其可能跨越刑事和民事法律的边界,可能贯穿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各论的具体罪刑,可能兼具实体和程序问题,也可能需要对事实和规范分别作出评析。正因为影响性诉讼的复合性、综合性特征,使得在刑事法教学中教师能够更灵活地根据需要对之加以适用。例如,既可以提取影响性诉讼案例中的某个或某些侧面作为教学重点,穿插进某一部门法的课堂,也可以在学生已经完成先修课程的情况下让其就整个案例综合分析判断。同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将某个影响性诉讼案例与其他相关个案加以链接,对比案与案之间的类似或差别,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等。这些都体现了影响性诉讼作为教学案例所具有的较好的伸缩性和延展性。对于教师如何选择运用于教学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建立影响性诉讼教学案例库,经过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两点经验。一方面,可以参照官方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对此,至今年年初,我国正式的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已经正好届满十周年,在中国案例法学会的官方网站上,每年评选出的影响性诉讼案例都可以公开查询到。此外,其他一些机构也有类似的评选可以作为参考,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评选的年度最受关注刑事案件等。同时,还可以借鉴司法机关的权威指导案例,例如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诸批指导性案例,作为经过严格筛选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就为法学课堂的案例教学提供了极好的材料来源。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影响性诉讼案例的选择要为刑事法教学服务,这就要求教师加以甄别并各自根据特定的教学过程加以设计。首先,教师要把握其选取的案例不能是仅仅具备社会影响力、夺人眼球的新闻式案例,真正的影响性诉讼在具有影响性的同时更要有代表性,要有真正的理论研究价值。如果仅仅因为案件情节的离奇、当事人的特殊身份甚至是纯粹被各种媒体炒作而成的所谓大案名案是不适宜作为教学案例的。其次,教师还应注意案例的选择和匹配,即根据课程设置的需要和学生的已有知识、课堂规模等状况选择和使用恰当的影响性诉讼案例。
二、刑事法教学引入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意义
特殊教育立法研究
一、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研究概述
(一)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相关研究
通过文献分析法和调查法,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2003年以来的研究文献中,10篇是大陆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1篇是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赵德成发表《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一文,该文介绍了台湾地区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形成的历程,并分析了其法律的六大主要特点。侯晓燕、张岩宇(2007)、郝晓岑(2003)、陈久奎、阮李全(2006)、徐巧仙(2004)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历程进行了研究。其中侯晓燕、张岩宇(2007)对特殊教育立法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演变划分为四个阶段。郝晓岑(2003)总结了我国教育体系的结构特征并分析了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层次。陈久奎、阮李全(2006)以人文关怀的视角,在考察特殊教育立法的历史进程、分析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阐释了特殊教育立法的法理基础,并提出和阐明了特殊教育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促使特殊教育事业进入法治的轨道。徐巧仙(2004)在介绍新时期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概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我国新时期特殊教育立法的特征与功能。
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存在行政领导不到位、政策难贯彻;传统教育体制与特殊教育规律存在着冲突;特殊教育法制环境不完善;课程和教学方法难以满足特殊教育的需求等缺陷。于靖(2010)指出中国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立法层次低、体系不完善、法律用语不规范、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庞文(2011)对我国学术界关于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概述了现有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的体系不完善、立法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汪放(2006)在借鉴外国特殊教育发展及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教育公平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我国特殊教育的立法如何保障特殊需要人群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问题。此外,刘贤伟(2007)认为“全纳教育”是有影响的国际共识之一。意大利、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是世界上较早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国家,拥有成熟和完善的“全纳教育”体系。将这些国家的“全纳教育政策”与中国的特殊教育政策进行对比,可以找出中国特殊教育政策的不足。国际与国内的教育发展形势需要中国在“全纳教育”基本理念的指导下完善特殊教育政策和特殊教育立法。
(二)对中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
一部分学者运用比较研究法,将国内与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历程、现状及相关条例等方面进行比较,总结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经验。刘坤(2009)、钟玲(2007)、侯俊(2009)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刘坤(2009)总结了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两大特点:即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改进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立法与评估标准想结合。钟玲(2007)在分析美国《障碍者教育法》的起因、基本原则以及该法案的演变与成效的基础上,与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作一比较。侯俊(2009)总结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及特点,同时,注意对其先进的特殊教育立法理念的分析。李继刚(2009)认为特殊教育判例法在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保障特殊学生的合法权益,及解释、说明、修正特殊教育制定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韦小满(2005)通过回顾美国30年来特殊教育立法中有关评估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发现任何法律法规的建立都必须经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一般原则到具体实施办法,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此外,还有刘颂、王辉(2000)发表的《特殊儿童家长参与的权利———英美两国有关特殊教育立法的述评》一文,该文详细介绍了并对比了英美两国特殊儿童家长的法定权利。
二、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研究的主要问题
法学的教育方式及课程变革
一、开放获取运动对法学课程教材之影响 教材是用于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和思想的材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材指课堂上和课堂外教师和学生使用的所有教学材料,比如课本、练习册、活动册、故事书、补充练习、辅导资料、自学手册、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光盘、复印材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节目、幻灯片、照片、卡片、教学实物等等,教师自己编写或设计的材料以及计算机网络上使用的学习材料也可称之为教学材料。总之,广义的教材不一定是装订成册或正式出版的书本,凡是有利于学习者增长知识或发展技能的材料都可称之为教材。狭义的教材就是教科书,是一门课程的核心教学材料。通常情况下,法学学生的教材一般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但是事实上,虽然法学学生都有老师或者学院(学校)指定的教材,但是教师如果只是照本宣科的话是无法得到学生和学院认可的,因此在教学内容上教师还需要补充其他教学材料,比如参考书目、练习题、法律法规、案例等等,而且现代教学方法推崇使用幻灯片教学,其中可以加入电脑程序、视频等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认为教材的外延大大突破了对教材狭义上的界定。基于此,本文对教材的界定是从广义上理解的。 目前而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不断向教师和学生提供课程学习的新内容,比如有些教科书已经被公开上网,这种公开不仅对教师取长补短有好处,因为可以对教科书的不同观点加以比较,而且也可以让一些学生不用再花费购买教科书,减轻学生负担。再以法学教学课堂上常用的案例教学而言,教师可以不断以互联网上公布的新兴案例解说法律,这样更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基于向西方法律体系学习和借鉴的原因,国内需要大量法律信息满足于法学教育的需要,而各种国外网站和法律数据库为教师轻松获取案件以及案件所涉及法律提供了便利,[3]这种国内外的法律比较分析容易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开阔学习的视野。但是,尽管如此,现有版权保护制度会为这种便利带来法律上的实质阻碍。教科书也好、数据库也罢,这些都有版权保护,一个是受制于出版形式的限制,比如纸质版本,一个是即使可以以电子文档的方式获得,但很多情况下却不能对其加以编辑。 开放获取运动势必突破商业性的限制,具体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②一是可以让人自由地通过电子途经获取所想要的课程资料,二是让人有机会拷贝或者以电子形式改编资料,三是让人有机会在商业用途之外与他人合作。如果采取开放获取法对课程教材加以变革,这三个方面对于促进交流、合作和新技术的推广都有一定的好处。[4] 其一,有利于交流。开放获取法最为重要的功能即在于方便学术信息传播、加快思想交流。以社会科学研究网(SSRN)为例,自由从其网站上下载学术论文对于学术信息交流显然有益,而能够免费获取学术论文对于从事学术研究者影响尤甚,很多情况下研究人员缺乏的正是没有获得论文的途经;即使这种途径存在,可能还要承受昂贵的交易费用。开放获取法使得通过电子渠道方式可以即时获取信息,减少交易费用。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免费获得法律资料能使教师和学生根据各自需要开发各种不同的学术研究课题,且为法学学生在学习课程时运用。 其二,塑造更大的个性化。开放获取法使得通过文字处理软件(如MicrosoftWord)中的剪切和粘贴方式很容易把所获得资料放进课程教材内容中去,教师可以以这种方式精制个人的课件进而方便教学,编制而成的课件则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而学生则可通过电子方式获得课程内容,有利于学习但是却节省了开销。所以,许多课程资料通过开放获取法给予教师更大的灵活性,灵活性让教师发挥个人创造性,提高教师调整自己课程的能力。 其三,有利于更快地采取新技术。开放获取法不受商业关系的限制,可以自由获取可编辑的资料,在此过程中则需要利用新技术以便最大程度地利用这些材料。不用等着商业性的出版公司开发新技术,工作于IT部门、开放源码数据源或者开放数据库等精通技术的教师,可以从容地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他们自己手头的教学资料通过互联网传播,比如教师利用新技术采用网络博客与学生交流,即可看作这种技术运用的典范。 二、法学教学在开放获取运动下之对应 有效的教学反馈是教学中的必要环节,[5]传统的法学院课堂为学生提供两种反馈方式,一种是教师通过教材内容进行案例教学,直接在课堂上对学生就不同案件的事实、判决和分歧进行提问,随着学生与教师之间的问答使学生逐步获得认识,知道如何着手处理案件、如何把所学知识根据法律运用于新的案例情形;另一种形式来自于期末考试,由教师出题对学生就本学期学习的内容进行测试,老师批阅试卷后学生得到考试的分数,从而了解自己就某课程的知识掌握情况。但是这样两种反馈方式同时也存在缺陷,前一种方式限于课堂,课堂作为有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教学场所,不可能长时间对所有学生的所有问题进行问答,而只能局限于少部分学生的个别问题,同时教师为了引导学生需要按照自己的教学方案进行教学,致使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交流非常有限;后一种方式则是直接给出分数,虽然学生得到了反映学习内容掌握程度的分数,但是这种反馈方式很难说明分数与知识之间的必然联系,也根本无法回答学生对考试中遇到问题的疑问。当然,也有法学院开始采取公布教师电话、信箱乃至开放办公室时间来改进反馈方式,但是效果一般。 开放获取法有望改变这一状况。① 利用互联网技术教师可以设置关于某课程乃至某项问题的讨论版块和课堂博客,这样就能够避免传统教学反馈方式的不足,允许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之外继续保持交流、保持对话,从而获得持续的反馈。 具体来说,讨论版块用于深入讨论某些问题及其答案,这不仅仅是给一两个学生讲述问题的答案,教师同时也是把答案作为资源提供给全班分享。博客与讨论版块的功能相似,不过经常用来做短暂讨论,或者用来链接目前互联网上的相关外部资料。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在博客上发帖作为课程要求,也可以发帖提供反馈;甚至外人也可以就一些问题或案例在博客上他们的看法,提供反馈的另一途经。开放获取的方式使得课堂博客可以免费获取,允许个人从博客上下载内容供自己使用,让教师与学生之间互相交换观点。开放获取法不是简单地开辟一个课堂讨论版块,而是扩大了教学课程参与者的范围,理论上可以让所有人获悉博客内容并让全国范围内的教师和学生参与讨论;而全国范围内的参与可以为求知欲强的学生提供另一个获得反馈的途径。#p#分页标题#e# 教师也可以寻求把开放获取法用于考试,考试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前提是必须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特定的考试场所。目前法学院的考试大多各自为战,由学院授课教师自行出题、自主批阅,这样的考试没有全国性的题库,只有就读法学院的学生才能接触到。通过开放获取法的运用,法学院的考试题目将可以在网络上免费获取;通过这种方法,某个法学院也会得到其他法学院的考试题库,从而扩大单个法学院考试题库的容量,学生可以运用网络弄懂过去的考试题目并对答案加以研究,同时还可以从其他学生那里获得反馈;通过这种方法,教师会从更大规模的考试题库中受益,甚至可以对考试题目进行研究以便决定教师在课程中的教学内容,决定所使用的的考试方式是否是测试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最好工具。全国规模的考试题库对教师、学生和学院来说都会是一个无价之宝,开放获取法将保证考试题库对于所有有意愿使用的人能够免费获取。 三、开放获取法在法学教育中之未来 有国外学者曾经对技术上的新变革对法学院教育的未来做过预测,[6]其认为法学教育就是一门生意,并且正在经历诸如学费逐年增长的和对所提供教育质量的抱怨等难题,而通过互联网实施的远程教育课堂可以提供这些难题的解决办法;这样法学院模式会显著改变,课堂不再限于教室,可以有成百甚至上千的参加者,同时在这种新模式下会出现高薪聘请的超级明星教师,即那些讲授课程内容特别成功的人士,因此对教师的需求量会锐减;有品牌声望的学院也会在有能力凭借其名气和教育项目拥有庞大的学生群体,因此会主导这一市场,而现实法学院可能会停止存在。 诚然,法学院可以用视频替代法学院教师的面授,也可以让学生通过互联网提交作业甚至进行考试,但是这样的课程比起传统法学院缺乏教学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反馈。另外,如果虚拟法学院教育代替了现实的法学院讲授,那么不会再有教师和学生之间产生的交流和互动。正是因为虚拟法学院存在致命的缺陷,因此现有法学院教育通过开放获取法的运用可以有效改善现有体制,而不是让现有法学院逐渐消失。 (1)在线讨论版块会扩大反馈机会但同时也会要求投入更多的师资力量。如果这种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在全国层次上发生,教师仍然需要在场以便提供必要的指导。纯粹的学生讨论有其好处,而有学生和教师同时参与的讨论则会把法学教育提升到更高层次,法学教育需要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合作才能更好地推动,合作需要教师参与,[7]开放获取法有助于这样的合作,而绝不是消除对教师的需求。(2)开放获取法允许各种层次的参与到教学中而非只是需要精英法学院和精英教师,各种层次的教师和学生都可以就宽泛的话题——从网站管理到课程主题——发表评论。教师可以分享集体智慧,同时仍然保留灵活性以便保持个人特色的教学方法;开放获取法也使法学院在考虑课程的全面变革时加以运用,不用单枪匹马,法学院可以与其他学院合作开发课程及设计课程教材内容,这样也保留了学院的灵活性和独立性。 开放获取运动有利于打破信息交流的阻碍,[8]从而释放更深刻的见解并进行交流。该运动在主要关注学术信息的同时,也能有助于法学教育的改革。开放获取法对于教师来说意味着可以成立储备课程教材内容的仓库,意味着老师和学生之间交流合作的新方式,意味着重构法学院课程的新可能。 可以肯定的是,开放获取法将带来资源和制度上的支持,并且其中新技术的运用能够对法学教育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高校经济法教学探析
作者:左玉玲 单位:沈阳技师学院
经济法课程实用性特色突出,如果仅仅依靠教师说教来教学,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难在课程上体现出来。近几年,案例教学法等逐渐应用到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但总体而言实践环节仍不多,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也没有很好地应用在教学中,这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学效果和效率的提升。
成绩考核评价机制仍不完善。中职院校的成绩考核因为院校培养人才基本为技能技术型人才,所以在考核上基本遵循理论与实践考核的方式,但是这种考核方式如何具体应用在经济法这种理论性知识较强,同时对学生实践也有较高要求的素质课程,还是处于探索过程中。中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现状是有的专业设定为考查课,有的专业设定为考试课。考查多以论文考核,考试课则以闭卷考试为评价。综合看,现有评定成绩方式单一,如何能结合学生的平时表现评定出综合成绩,体现出考核的针对性与灵活性,尚待商榷。
1.注重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课程的实用性。经济法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课程。它包括经济法学与经济法规。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应当是在经济法学基础上的经济法规的学习。
但就中职学生而言,考虑到他们文化基础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如果是单纯的为了法规而学法规,其教学效果极其有限。另一方面经济法规数量多、种类繁,要在课时有限的教学过程中熟练、全面把握是不切实际的。这就需要选取有代表意义的、与学生未来就业最息息相关的加以讲解,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与统一。
2.经济法课程的改革可以从教学计划、教材选取、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
①以教材选定为突破口,以教材的适用性与先进性作为选定标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环节,教学质量、教学水平与教材直接相关。因此,在教材上,应遵循“先进性”和“适用性”,体现“特殊性”和“差异性”。如针对广告专业的学生可通过增添广告法律法规内容,针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可把与专业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穿插进去,这样就能拉近教材和学生的距离,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又突出课程的学术特色和时代特点,最终达到教材更好的为教学、为专业服务的目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摘要: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已是当今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意味着我国将需要大量的适应生态文明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发展有很大上升空间。文章以生态文明社会新型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为载体,以“参与式教学”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模式、优化教学内容,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核心,立足于民办高校教学实践进行研究。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探索
一、目前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安排不合理。
经济法是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安排应该在专业课程讲授之前进行。但是,学生在学习经济法的同时还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目前高校中已经开设有《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但是在法律基础、经济法、专业知识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在衔接上存在一些问题。课程设置方面,按照知识学习逻辑,学生应该首先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例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等概念的学习,法律基础的学习应该在经济法学习之前进行。但是,在实际的高校教学中,《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和经济法的开设时间是在同一个学期,一般是大一下学期。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不同专业的学生所学内容的侧重点原本应该是不同的,但是,实际教学中,不同的专业仍然使用同一本教材—《经济法概论》,使用同样的教案,完全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差异性,导致教学目标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各个课程在制定教学计划并没有综合考虑相互的关联性,因此法律基础、经济学和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的协调性存在问题。法律基础教授的法律知识很有限,导致讲授法律基本知识的重担压在了经济法教学上,结果经济法教学内容所需讲的内容偏多,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无法实现素质教育。
(三)教学评价不全面。
作为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评价不仅能够检验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程度,也是评价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然而,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评价和考试方法过于简单,仅仅依赖考试来评价学生和教师显然是不全面的。另外,在考核内容的选择上重理论轻技能,这种忽视学生综合技能培养的考核对于学生的实际能力的培养是极不利的。
学术期刊编辑的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鉴于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以及信息传播的相对滞后性、封闭性,法律素养对编辑来说还不算重要,学术素养和文字处理能力才是编辑首要的素养。“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的快捷性、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在传统媒体时代不够突出的法律问题更为严重,从而给编辑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学术期刊的转型发展更是将学术期刊及编辑推上法律纠纷的风口浪尖。如果编辑不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轻则会给工作带来被动,重则会给期刊、编辑带来官司。
一、“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作者的著作权为核心,涉及侵权等问题。“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实质变化。不同的是,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导致“一稿多投”等问题更为严重,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学术期刊编辑在应对新媒体等传播方式时无法正确处理与作者的著作权纠纷,学术期刊的转型发展使得编辑在处理媒体融合发展时对相关法律问题无所适从。这些都要求编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
(一)信息获取的便捷性要求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学术期刊编辑最为头痛的“一稿多投”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变得更为突出。“文责自负”一直是期刊应对投稿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解决投稿者与被侵权作者之间纠纷的行之有效的挡箭牌,并且在传统媒体时代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理论上,“文责自负”并不意味着期刊对作者投稿的完全采纳,编辑要对作品是否符合编辑出版方针负责,对作品的规范化和完美程度负责,即编辑要保证作品符合出版标准。[1]传统媒体时代,最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就是“剪刀加糨糊”式的拼凑。一方面,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投稿(纸质稿)的成本比较高,数量毕竟有限,危害也还不算严重;另一方面,学术期刊编辑识别投稿者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赖于审稿专家及编辑个人的学术素养,因而以“文责自负”作为挡箭牌还是可行的。“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使“文责自负”的应对效力大大降低。就作者而言,各种数据库和搜索引擎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使作者通过新式的“剪刀加糨糊”拼凑学术成果变得更加便捷,网络投稿又大大降低了投稿的经济成本。这就使得学术不端行为频发,严重败坏了学术期刊作为道德价值正向引导公器的良好期待和形象,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就编辑而言,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编辑在识别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能力大大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再用“文责自负”来应对社会各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质疑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因此,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站在法律的高度看待学术不端行为的本质及其严重性,提高法律意识,自觉运用信息工具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滞后要求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我们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新媒体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由于新媒体迅速发展,作者发表学术成果的渠道日益开放,这就对纸质媒体的独家发表形成了冲击,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应对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方面明显滞后。例如,什么叫“发表”?在微信、微博上公开叫不叫“发表”?可能期刊编辑在检测作者投稿的学术论文时,系统检测结果是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但编辑工作进入正常流程后,甚至是在要签版付印时,突然发现投稿者的文章在微博、博客上“发表”过了,那么这个时候编辑该怎么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期刊学术评价的降低,会引发期刊与作者的纠纷。这就要求编辑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在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能够运用基本法理对这些问题做出初步的判断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