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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视野下法律教育论文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法学教学形式选取及系统创建
作者:王爱鲜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受到传统教育模式和教学观念的影响,我国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培养目标以及评价体系等缺乏科学、统一的认识,这就造成了法学实践的课程设置不科学、教学内容单一、质量控制缺失、教材建设落后和评价体系不健全等方面的缺陷。例如在实践课程设置方面,除了司法实习和毕业论文外,有很多学校还引进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研讨等形式多样的实践性课程,但是往往由于随意性强,缺乏统一、规范的安排,导致其在整个法学教学中的比重轻微,其作为法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评价比重更显微不足道。再次,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困难重重,教学效果不佳。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固然重要,但是实践教学的实施也不应放松。纵观国内各主要高等学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安排和实施,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师生对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程度不高,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其二,学校和实践、实习单位对实践教学疏于监督与管理,效果不佳;其三,教学资源的配置不健全,高质量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严重欠缺,实践教学经费、设施和基地建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一)域内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分析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等方面的不同,域外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的目标上存在差异,因而在法律人才培养上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有其各自特点。
1.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韩国乃至我国台湾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往往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强调法学基本素质的培养和锻炼,教育的直接目标是造就大众化的法律人才。在这种通识教育目标指导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更加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学术气息浓厚;虽然从事法律职业需要经历大学法学教育,但是法律职业教育并非本科法学教育的基本甚至主要目的,毕业生多数从事的是法律之外的职业。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指出:“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④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重视法学实践教学,但在大学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并未将法学实践教学放在主要层面上,法学实践教学被当成法学通识教育的一个部分,是理论教育的辅助性手段,法律实务训练更多地是在完成了本科学习后进行。例如,德国的大学法学院遵循的是“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又注重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益于培养出专业的几综合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保障了法律职业的整体素质。
2.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法学教育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于为社会输送符合其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尤其是律师。因此,美国等英美法学国家的法学教育以实用为首选,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模式。正因如此,法学院对课程的设置、课程的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强调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能力的结合,不仅着重于讲授法学基础知识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更致力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其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大量的课外实践活动,特别是采用的是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总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更加注重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实践教学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⑤
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管理培训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中特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法学实践教学阐述
虽然未见有明确区分,但总体上来看,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大致可划分为三大部分,即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性课程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其中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是指在理论性课程(即以教师理论讲述为主的课程)内适当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即在教师理论讲述的过程中穿插安排学生进行相关案例分析、热点问题讨论等内容;实践性课程是指以学生实践为主的课程,如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是指未在高校法学课程设计范围内的在教师指导下的由学生自主自愿开展的实践性活动,如组建法律援助社团对外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活动等。但由于各高校在重视程度上并不一样及在具体做法上并不统一,法学实践教学平台总是面临这样或那样的许多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加以面对及解决,本文择其突出者加以论述之。 一关于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从实验实践教学的角度出发,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理论课程如何合理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哪些课程宜单独设置为实践性课程?教学内容应在多大程度上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考虑的是: 第一,合理安排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内容。理论课程涉及到有案例的,可安排进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锻炼学生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的一种非常理想的方式。除此之外还可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从课程内容角度出发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这除了能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外,还能增强学生归纳和分析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增设实践性课程。对于理论课程中的诉讼法课程,一般都会安排模拟审判内容,但因为课时量限制,模拟审判的开展并不是很充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1]。考虑到模拟审判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宜将《模拟审判》单独设置为一门课程。另外,《证据调查》、《调解技能》等也有必要单独开课。 第三,慎谈“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常见有这样时髦、流行且貌似真理在握的批评,说高校法学教学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这种批评(权且称这种批评论调为“脱节论”)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其所指问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高校法学院系及教师们采取措施缩小教学内容上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但也不宜夸大这种批评,因为就“脱节论”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几个值得商榷之处:其一,理论没有学好,造成不会实践。这一情形其实不能归咎于高校教育,而只能怪罪于其个人;其二,从发展后劲来看,在高校把理论学好了,在实践中再学习实践技能,其发展后劲往往大得多,反之,则要少得多;其三,高校不是职业培训机构,其没必要也没可能承担职业培训技能的重任。 因而理论与实践必然会存在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其四,为什么这种论调在目前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30年前法学教育刚恢复时,高校中甚少像如今这样开展实践教学,但为何那时受到的“脱节论”批评远少于现在?那时培养出来的人现今有相当一部分都在实践部门工作且出任要职,我们能说他们实践能力差吗?显然不能这么说。其五,是否所有理论都要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世界上有很多大师的理论,看起来与实践并没有很直接的关系,但仍然受到很多人的顶礼膜拜。这说明理论并不是一定要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其价值。因此,我们虽然要注意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但没必要特别刻意强调这一点,实际上这种完全的结合也没有可能,因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二者之间明显存在异质性:法学教育强调做人,法律职业侧重做事;法学教育强调广博,法律职业侧重精专;法学教育强调先验,法律职业侧重经验[2]。 二关于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 高校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大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在高校管理部门的许可下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相关活动的学生组织。法律援助社团就属于高校学生社团之一。而法律诊所在高校是以课程方式开设的,这门课程的特点主要有:学生面临的问题情境等同于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学生必须亲身处理这些问题;学生必须与他人互动以尝试认识和解决问题;学生的表现将经受深入、挑剔的评论[3]。从实际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法学院校组建了学生法律援助社团,也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供学生选修。法律援助社团会对外开展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活动,法律诊所也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在学生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的关系方面,似乎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譬如说,如何合理安排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二者的法律援助活动以避免发生冲突?法律诊所的学员是否有必要从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中选拔?法律援助社团的活动应如何适当安排以提高社员的实践能力?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的做法有: 第一,法律援助社团对所有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开放,所有学生办理一定手续后均可成为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参加法律援助社团组织的活动。这样社员们过一段时间后就能积累一些法律实践方面的经验。法律诊所的学员只能从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中选拔,以保证录取学员有一定实践经验,从而有能力参加更高层次的法律诊所训练。 第二,法律援助社团接受一些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询,较复杂的交给法律诊所学员处理。接受咨询时定期指派教师共同参与,由教师示范,事后作讲解。法律诊所的学员可以出庭案件,但法律援助社的社员不可以。 第三,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可共同举办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对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如宣传新颁布的法律、向社区居民宣传禁毒法律知识、法律下乡活动等,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可共同举办。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共同举办法律宣传活动至少可以产生以下几种效果:一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宣传的人多因而宣传的面会宽一些;二是能够加强法律援助社团社员与法律诊所学员之间的团结,因为共同参加活动有利于提高团结力;三是可以发挥“传、帮、带”作用,在经验相对较少的法律援助社团社员遇到不能或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经验较多一些的法律诊所学员能够及时帮助其释疑解惑。#p#分页标题#e# 三关于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能够检测学生在校学习的效果,而且能够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还能够协助学生了解社会。况且毕业实习已作为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一个必修环节,这本身就已说明了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毕业实习还是涌出了许多问题。且不论不同高校的做法不统一,如有些高校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有些高校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不管是集中实习还是分散实习,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两张皮”,没有有机结合。毕业实习时几乎不考虑毕业论文的问题,即使考虑也很盲目,更不用说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积极收集素材等;第二,毕业实习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等有一定冲突,相互产生影响。 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能正确对待二者的关系,因而出现问题,如有些学生宁愿花较多精力在考试方面而对毕业实习抱应付态度,另有些学生则因毕业实习耽误而在参加这三类考试时未能取得较好的成绩;第三,学生毕业实习主要是为实习单位充当“临时工”,业务锻炼很少。实习单位在实习学生到来时,主要安排端茶倒水跑腿、打印复印、整理装订案卷、参与案件评查等其他工作,学生真正进行业务实习的机会很少;第四,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未能充分利用。很多高校规定,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时,应当同时做一些毕业实习材料,如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复印实习单位案卷等。但这些毕业实习材料在做完后,除了在毕业实习考核时有人检查了一下之外,就似乎再也没有人去关注了;也没有分门别类归档以便供人查阅,而是随便堆放,即使有老师有心去查阅以便积累研究素材,也没有可供方便查阅的途径。简单一句话,就是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未能充分利用。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上述问题,至少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以集中实习为主,适当允许分散实习。分散实习的最大问题是很难有一种有效的考核方式,毕业实习的质量难以保证。为保证毕业实习的实习质量,毕业实习还是宜以集中实习为主,指派带队老师全程督促。但为缓解学生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等考试的压力和尽量避免其与毕业实习的冲突,可考虑分批实习或允许参加各类考试的学生分散实习。分批实习仍然属于集中实习,按集中实习有关要求进行。对分散实习,学院可不负责为其联系,也不指派带队老师,学生实习过程由实习单位监控。分散实习的实习单位只能是学院的实习基地,不能找其他单位,以保证分散实习的实习质量。 第二,以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为主,适当允许到其他单位法务部门实习。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要培养的人才不仅仅是高素质法律理论人才和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选择这种发展方向的学生应当到法院和检察院实习,还需要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管理人才。因此,扩大毕业实习单位的类型,如扩展至新闻媒体、企业等单位,而不使其局限于法院和检察院,是有其必要性的。学生可依其兴趣及其将来可能发展方向选择去这些单位实习。 第三,以业务实习为主,适当兼顾其他工作实习。各实习生来进行实习,最重要的就是学习。实习过程中所进行的学习与在学校课堂上所进行的学习是不一样的:前者需要适当地关注法律以外但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问题,而后者可能较多关注法律本身的问题。这二者的结合可以达到耶鲁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斯温(ThomasW.Swan)曾经指出的效果:“如果法学院的毕业生要想得到充分的训练以扮演法官、立法者和律师的角色,法律学习就不仅要像一门科学和一种人文学习,而且需要更多地关注许多法律-政治问题的解决,这些问题反映着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空前快速发展。”[4]但不管怎样,实习过程中所进行的学习与在学校课堂上所进行的学习的相同点都是学习。不能本末倒置,关注了学习以外的其他问题而把学习问题给耽搁了。实习时要注意关注司法实践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物事、具体有哪些程序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司法实践与所学理论究竟是否有差距、有什么样的差距、这种差距能否缩短甚或减至于无、怎样缩短,司法实践受哪些法律以外的问题的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具体有怎样的影响,等等。实习导师往往都有自己的份内工作要做,不可能有太多时间盯着实习生进行指导,因此实习生要主动些,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可以主动去问以求得解答。实习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实习点各种条件进行学习,如多旁听庭审、多阅读案卷等。多听多看是有好处的。在实习过程中可能会遇上导师要求做复印、装订案卷等事情的情况,不要倚重自己本科生的架子,因为这些事情看起来简单而不愿去做。切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讲一个事情可能会让实习生对此有所启发:曾听一位法官反映说实习生连公章都不会盖———盖不正。复印、装订案卷等只是看起来简单,其实在善学习的人看来,这里面可是蕴藏着很深的学问,因为在复印、装订案卷等的过程中,可以把相关材料上的内容看一遍(即使时间紧急也可以粗略地用眼扫一遍),看材料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实习单位既然有整理装订案卷等其他工作的要求,说明整理装订案卷等其他工作就是实习单位工作的一部分,那对这一部分工作进行实习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出于学生业务实习提高业务技能的需要,可以适当要求实习单位必须保证实习学生有业务实习的机会,这种要求应当是硬性的,不能因其他事情而削弱。 第四,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结合起来。要求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之前,就明确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学院按其选题方向为其配备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在毕业实习时如何收集写作素材为毕业论文写作做准备,并帮助其明确具体写作题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相关案例,并尽可能地与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以了解实践当中相关制度的运作状况、产生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这样,学生的毕业论文写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有血有肉”,写出自己的观点并运用实践中收集的素材进行论证,一般都不可能去抄袭。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对学生毕业论文要求进行改革,即不以理论性学术论文为主,而以案例分析报告为主。#p#分页标题#e# 第五,充分利用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时,让学生做毕业实习材料,这个方法非常好。 据笔者作毕业实习带队老师时对毕业实习材料的检查来看,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仅是为应付检查而做,但有些学生还是做得很认真的,还有些学生虽然开始做时是抱着应付的态度但后来却越做越认真。这些做得认真的毕业实习材料,既记载了学生的实习情况如实习内容、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情况等,又反映了学生实习时的心路历程,还能看出学生对实习的建议等,很显然都是非常有价值的,是不可多得的研究素材。因此,让学生毕业实习时做毕业实习材料这个方法应当继续保持,并且在学生做完后派其他学生在专业老师指导下分门别类归纳整理,交存资料室,开放给师生研究学习,以使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能得到充分利用,发挥其应有价值。
期刊论文学术不端的行为及防治措施
自古以来,学术研究者给人们留下了两袖清风、淡泊名利、励精图治的良好形象,新中国成立后学术界也呈现了一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但近二十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越来越便捷,一些不能坚守学术道德的作者抄袭和剽窃别人学术成果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虽然各期刊社均在利用不端学术检测平台排查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但规避不端学术检测平台,变着花样的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期刊作为学术界的主要阵地,澄净这一泓清泉的当务之急是分析期刊论文学术不端现象及其危害和产生的原因,研究行之有效的防治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的对策。
1期刊论文学术不端现象及其危害
一般来说期刊编辑在工作实践中能发现一些学术论文不端的现象,如:①正在编校的论文好眼熟,好像在哪里见过;②审稿专家反映某篇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已发表;③编辑在处理论文中的问题与作者沟通时,作者支支吾吾不能解答;④作者要求撤稿的理由不充分。对于第①种情况,作者引用了他人或自己已的研究方法、图、表、数据和文字表述,但未在正文中索引相应的参考文献,误导编辑将其文中的研究成果视为本文的成果。对于第②种情况,如果编辑给专家送审的论文核心内容正好是专家研究过的或者非常熟悉的内容,论文中若有学术不端行为,很容易被专家发现并反馈到编辑部。对于第③种情况,当编辑在编校论文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往往会与第一作者联系,第一作者对论文的贡献最大,对论文内容应该是了如指掌,不应该存在对论文的疑问解答不了的情况;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那有可能是作者署名顺序不当,作者署名的顺序不能体现对论文贡献的大小,这对论文贡献大的作者来说,有失公平;更有甚者,将对论文作出贡献最大的作者排除在作者署名之外。对于第④种情况,在论文处理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论文撤稿的现象,更使编辑为难的是有的论文快要印刷出版了,作者提出要撤稿,一般来说,一篇论文从投稿到出版至少要经历初筛、初审、外审、主编终审、编辑、三次校对、一次质检和一次审读8个环节,至少饱含了收稿编辑、编辑部主任、送外审编辑、审稿专家、主编、三次校对的人员共8人的辛勤劳动;这对于期刊社来说,不管是从情感上,还是从人力物理财力方面都是很大的损失。由于编辑能力的局限性,对于有些学术不端行为还是难以鉴别,例如篡改和伪造数据、买卖和论文、一稿多投、不当基金项目署名等。篡改和伪造数据属于伪科学范畴,无疑会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造成医疗事故或工程事故。买卖和论文的学术水平可能比较高,但扰乱了人才评价机制,误导将庸才评价为人才,将其放置更高水平的工作岗位,导致其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工作中经常错误百出,从而影响我国的科研和教育事业。一稿多投表现为同一篇大部分核心内容相同的在不同的期刊上,这造成了期刊资源极大的浪费。不当基金项目署名引起了科学基金学术不端,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近年来科学基金学术不端案件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给科学基金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归纳起来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研究成果;②篡改、伪造数据,提供虚假学术信息;③不当作者署名;④不当作者机构署名;⑤不当基金项目署名;⑥买卖、论文;⑦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这些现象带来的学术影响和后果极其恶劣,我们有必要对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
2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成因分析
下面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逐个分析其产生的原因。1)的篇数,的期刊必须是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录的期刊是高校学生毕业和科研人员项目结题的考核指标。学业压力和工作压力往往使得高校学生和科研工作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撰写论文,但又想完成这一考核指标。这时,他们首当其冲想到的就是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为了掩盖这种不轨的学术行为,防止不端学术检测系统的检测,他们不会将引用的研究成果以参考文献标注,而是对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篡改,变成自己论文中的内容。同行专家在评审论文时发现了学术不端行为,但考虑到作者写一篇论文不容易,只是给编辑打电话口头说一说而已,而在审稿意见上委婉地写一些论文中存在缺陷的问题;如果编辑在处理稿件时不考虑其学术不端的问题,很有可能会发表一篇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的论文。2)对于那些研究成果还不是很成熟的作者,他们具备一定的撰写论文的基础,但运用原始数据和图表得出的成果不足以达到的水平,或者与作者想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在学术道德意识缺失的情况下,他们很可能会篡改、伪造数据、修改图表,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得出所谓的理想的研究结论。3)引起不当作者署名的原因有多种情况:①作者甲时署乙和丙的名字,考虑的是乙和丙跟自己的关系不错或者其他方面有求于他们或者希望乙和丙下次时能署上自己的名字;因为作者甲上次时署了乙和丙的名字,乙和丙时为了还人情,也将甲的名字署上;②作者在时署上并未对论文作实质性贡献的权威学者的名字,希望能提高本人的学术声誉,并尽快通过期刊社的审稿;③因研究团队中某一个人毕业、评职称或项目结题的需要,署名在第1位的并不是真正对论文贡献最大的;④研究团队人员给工程项目单位人员论文等等。4)引起不当作者机构署名的原因相对简单些,一种情况是因为作者工作调动的原因,作者将原来单位的研究成果带到了新的单位,在时,往往会将新单位作为第1单位署名,原来单位的署名在新单位之后,还有的甚至没有原来单位的署名;另外一种情况是研究团队人员给工程项目单位人员论文,势必也会导致不当作者机构署名的现象。5)为了满足基金项目结题对的要求,如果基金项目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未发表相关论文,就很有可能将基金项目名称加入同事即将发表的论文中;而基金项目论文比例又是期刊的评价指标,期刊社也很乐意接受在论文中加基金项目名称。6)买卖、论文是期刊论文学术不端现象中最卑劣的行为。高校显眼的墙壁上到处可见买卖、论文的联系信息。买卖、论文已经变成了一种商业行为,这种不良风气和行为助长了论文学术不端现象的蔓延,严重毁坏了期刊是“学术圣地”的形象,尤其是对还未走出校门的学生留下的这种不良印象,将会使他们将来的学术生涯后患无穷。据了解,目前不仅硕士研究生、博士生毕业需要,对于少数学科成绩未达标的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居然是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试想想一个本科生在大学期间学习的绝大部分是基础理论性知识,尚未涉及工程实践和科研的内容,何况还是一位学业成绩不出色的本科生,要求他撰写一篇能达到发表水平的论文,谈何容易,他们不得不花钱找论文机构买论文或者请人。7)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期刊周期太长不能满足作者要求引起的。对于学术期刊来说,一篇论文从投稿到发表一般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最快也至少半年左右;而有些作者一投稿就急于发表,他们不清楚哪个期刊社处理稿件的速度快,抱着哪个期刊社处理稿件的速度快就发哪个期刊的想法,同一篇论文投往了好几个期刊社;有时会出现同一篇论文同时被几个期刊社录用的情况,有的作者会选择在一个期刊上发表,从其他期刊社撤稿,而有的作者稍作修改,同时发表在了几个期刊上。综上所述,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成因是考核指标的压力、学术道德意识的缺失、评议专家的态度、研究程度的局限性、人情的影响、权威学者名誉的滥用、急功近利的心态、期刊周期过长。针对这些成因,下面研究与探讨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措施。
3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
3.1关于客观因素引起的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
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与鉴定式案例教学
摘要:提高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应当加强培育其科研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收集资料能力和独立思维能力。我国一些知名高校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已引入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并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实践。该种教学方法目前在推广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但必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重视,并将在教学实践中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
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人才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公布的数据,法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在2000年至2015年间,从19806人增长为131285人。在法学人才数量增长的同时,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是否同步增长呢?目前,高校和实务界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普遍反映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学生科研能力不足,应用能力差,实践能力弱。为加强本科生培养质量,把好学生质量关,教育部于2018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其中规定了法学类专业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其中包括四项专业能力,即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那么,在四项能力的培养中,应当以何者为“中心”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呢?本文认为,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应当是知识与能力的同步提高,而将科研能力作为学生培养质量的核心,有助于全面提高法学本科生的专业能力。
一、以科研能力为核心提高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
何谓“科研能力”?国外学者对科研能力的界定,采用广义的观点。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娜•休斯、马尔克姆•泰特对“研究”所做的定义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研究,需要的很多技巧都是普通的、日常的技巧,包括提出问题、倾听、做记录和思考的能力;研究并不是由超然的科学家进行的完全客观的活动,它是一种社会活动,受到研究者本人持有的动机和价值观念的强烈影响。美国学者布鲁姆对学习的认知过程的分类,除知识外,还包括对知识的理解、适用、分析、归纳与评价。理解是指该人知道或被告知的是什么,也可以使用被告知的材料或概念,虽然不一定能将该概念或材料与其他东西联系起来或完全了解它。例如,对《合同法》某一条文,能举例说明其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适用是指将某一抽象的规则应用于特定或具体的情况。例如,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学生能找出适用的规则,然后将它适用于有关事实,得出结果。分析是指将某一个概念或事实分解成简单的组成部分,找出这些部分的属性和关系。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可分解为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部分,三个部分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归纳是指将不同成分或部分放在一起形成一体。评价是指关于材料及方法对某些目的的价值判断。从两国学者的观点可得出以下几点:第一,科研能力就是一种认知能力或者智力能力。第二,在这种广义的科研能力概念下,学习能力、应用能力都属于科研能力的组成部分。我国学者通常对科研能力采用狭义的定义,普遍认为,科研能力主要包括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能力、获取信息和收集资料的能力、对研究对象及其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与思考的能力、运用创造性思维提出新思想、新方法和新结果的能力,以及对科研活动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表达的能力。我国学者将科研能力界定为较高级的认知能力。显然,新国标中的“科研能力”也在此意义上使用。本文认为,广义的科研能力即智力能力。学习的认知过程中各项能力是不可分割的,新国标中所区分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实际上都是智力能力的组成部分。本文在不同语境下使用“科研能力”,但就文章的主旨而言,采用的是广义的科研能力。只有真正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才能解决学生培养质量问题。就高校法学专业而言,毕业论文一直是衡量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但高校法学院普遍反映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质量差,学生只会陈述法条和他人观点,有的学生甚至连他人观点都未理解,只是复制粘贴、囫囵吞枣。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学生并未掌握科研方法的知识和缺乏写作技能的训练,但究其本质原因是高校在理念上认为“科研能力”只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目标,而非本科生培养的主要任务。在此理念之下,很多学校并未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有的虽然开设,也未结合学生进行法学研究活动的需要。就学生写作技能的训练,有的学校虽然有学年论文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学生并未通过学年论文的写作获得法学思维能力的训练。举例而言,法学研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为法律解释方法,而多数法学院校并未系统传授这一研究方法并训练学生掌握这种方法。实务界对学生培养质量的质疑主要是反映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不足。实务界认为学生只学习了理论,而未掌握应用能力。事实上,法科学生并未掌握的是“理论知识”而非“应用能力”,也就是说,学生在学习能力方面存在问题,未能真正获得和更新理论知识。例如,从事实务的毕业生咨询的民事疑难案件,有的案件属于法律存在漏洞,需要补充;有的属于法条更新而并未了解新的法条背后的理论。多数情形,不是应用能力的问题,而是理论知识的问题。至于所谓“实践能力的不足”,不应当归因于法学院的教学。因为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法学院教学的“核心”。何美欢教授对此有很好的论述。她认为,实务技能(即可认为是实践能力)的核心是处理业务中的人际关系,尤其表现为对待客户的“临床态度”或办公室管理技能。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法学院的教学活动,往往通过实习等实践环节来锻炼。
二、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
所谓鉴定式(Gutachtenstil)案例教学法,是指德国高校法学院在教学过程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采用该方法分析案例时,要遵循逻辑三段论的规则,先假设所有可能的情形,再分别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该种教学法适用于民法、刑法和公法等各部门法。在德国,通常在一、二年级开设案例练习课适用这种教学法。这种课程往往进行小班授课,授课人数通常为每班15~20人。民法的案例教学,通常称为“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典型的案例题的出题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寻找依据的法律规范是“找法”的过程。而相应的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方法在适用时,有一定的检查顺序,须按照合同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的顺序依次检索。而在检查每一个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时,又必须严格按照请求权是否产生、是否消灭、是否可行使三个步骤来进行。刑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以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阶层为分析框架,行政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存在着违法性审查和请求权基础两种模式。源自德国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在日本、中国台湾被广泛传播,并产生持久的影响,主要在于其有利于法律人能力的培养。第一,有助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其适用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以具体案例为研习对象,需要学生从法律条文出发解答案例。在此过程中,学生不能仅以法学概念、理论为出发点回答,需要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同时加深对法条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理论的理解,才能真正理解法条。在此基础上,学生查阅法条,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增加其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第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归纳及评价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需遵循逻辑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分析模式。在法学逻辑三段论中,法条是大前提,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小前提,将事实适用于法条,才能得出结论。而在此过程中,学生分析归纳法条、事实的能力以及理论观点、学说的能力将不断提高。同时在适用法条的过程中,对现有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否合理,也会形成自己独有的评价与判断,学生的评价能力会逐步提升。第三,有助于提高学生主动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学生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法律规定有漏洞,而理论、学说有分歧,这会促使学生主动收集、检索国内外资料,以求证理论、学说的合理性。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在此过程中的提高不亚于或者说比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提高更快,因为有了问题意识的主动收集和检索更有效率。第四,有助于促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与交流的能力。学生在“找法”的过程中,需要解决法律适用的“大前提”,若找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法律解释;若找不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漏洞补充或价值补充。在此过程中,学生个体进行的是独立的“法律思维之旅”。而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学生可能要比较对法律不同的解释理论、学说及判决,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思考、评析文献中提到的观点,与其中的观点交锋。在案例研习中,通常以小组进行,学生在与其他同学的交流中,他需要倾听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也可能要说服他人,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也能够得到提高。
创新人才培育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探索
摘要:创新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而且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而当前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学术诚信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缺失,学术不端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创新人才的培养。高校需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思想引领,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将知识产权通识课、学术道德课程纳入到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中。
关键词:创新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产权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创新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创新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更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创新精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应紧密围绕创新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学术价值观,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近年来,本科生论文抄袭,硕士研究生学术不端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理工科大学生通过学术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形成健全人格。求真、诚实、理性、创新学术价值观,是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出现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能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激发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知识产权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创造性,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是知识产权获得授权、保护的结果。创设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就是鼓励创新,惩治模仿、抄袭。通过知识产权教育,树立知识产权、诚实守信意识,进而激发创新创业意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原有课程计划中加大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内容,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课程体系对实现创新人才培养目标极为重要。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既要充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专业课教师的作用,还应当发挥党团组织、行政部门等各方面育人作用形成协同育人机制
目前,学术道德素质培养还未得到党团组织、行政部门重视,学位管理制度不具特色、学术规范实施细则缺乏,部分教师对自身的学术道德要求不严格,这些因素影响着学生的诚信行为。学校党团组织及相关部门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没有得到重视,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开展得不到位,没有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漠。
成人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改革分析
摘要:成人学历教育从创办之初即带有强烈的普教化、理论化的教学烙印,发展至今既与当前国家教育政策导向不一致,又与培养对象的在职特征、学习模式相冲突,办学定位在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间首鼠两端,特色匮乏,社会好评度急剧下降,生存空间极度萎缩,教学改革刻不容缓。根据四川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定位,专科层次人才应以复合化、交叉型初级人才为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内容应进一步实务化,在教学资源设计、考试方式、考题内容上要针对成人学习者学习特点分别进行小微化、便捷化、应用化的调整。尽管法律事务专科职业化教学改革也暴露出实践环节薄弱、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脆弱等问题,但仍可以为下一步法学本科的教学改革探索在诸多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如坚持培养目标的实用性与理论知识并重、课程内容建构如何进一步职业化、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以及职业化与人文性相得益彰等。
关键词:成人学历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教学改革;路径
一、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职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1.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特征
有论者指出,成人教育的职业化是指:“成人教育以满足、面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服务对象就业、转岗为主要价值取向,通过校内校外两个课堂为服务对象提供学习产品,从而使服务对象在取得学历的同时,获得一技之长。”[1]有必要说明的是,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化并不是将成人教育吸收并入职业教育,因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类依据不同,属于性质、定位不同的教育门类,那种“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人教育又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教育内容的重要补充、职业教育实践的主要阵地。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成人化,是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重要交叉点”[2]的观点并不妥适。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的目标是满足成人学生的实际需求,着眼于提升其职业技能或职场能力,其核心是去理论化,即去除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中过于理念化、理论性的内容以及脱离成人学习者实际情况的教学要求,回归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化、技能型、职业性的初心。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成人学历教育对象的职业特征。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学历教育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教育对象是在职在岗的已就业者,多数在24—29岁这个年龄段,对依靠记忆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学习手段充满抵触,对记忆中的中学阶段的填鸭式教学更是天然排斥,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纯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成人学习者已经就职于某一行业,和普通高校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职业背景,不管其求学目的是补偿学历,还是职场充电,或是重新择业,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着眼于提升职业能力都不违反其求学目的和职业需求。因此,对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进行职业化改革是符合成人教育对象的特征的。“认清成人教育对象的职业化特征,使其和普通教育相区别,这是制定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础。”[3](2)培养目标的职业化。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尽管尚肩负着学历补偿教育任务,但培养目标已趋多元化,不少学生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学习目标或虽以获得学历为目的但并不拒绝职业能力的提升(见表1)。更重要的是,就算以学历获得为目的,但学历就排斥职业技能吗?因此,培养目标的职业化既符合经济社会对教育的要求,也有利于受教育对象,是双赢之举。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1997),教育级别被划分为0-6级6个层次,其中ISCED5B类大致等同于我国的专科教育层次。ISCED5B类定位为“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practical/technical/occupationallyspecificprogrammes),培养目标为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包括技能和知识等实际能力,其教学计划比5A(通常理解的大学本科教育)的计划“更面向实际,更与具体的职业挂钩”。可见,虽不能据此将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划等号,但根据ISCED1997,成人学历专科教育从教学计划伊始就应该呈现出其相应的职业特征。(3)教育政策的调整。早在2000年,教育部就了《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2000】2号),其第5条规定,该要点供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参照实施,说明在教学管理要求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高职高专适用同一标准。其次,在专科专业目录上,“法学”已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名称,而代之以“法律事务”为代表的法律实务类专业。从“法学”二字到“法律事务”的调整揭示了专业定位从重理论学习到重实务操作的政策导向。鉴于目前只有成人高校和高职学院还开设专科专业,这一定位转换再次证明了成人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上的职业化特征。
2.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
然而,与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特征形成严重反差的是其严重的理论化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向本科院校看齐。成人学历教育的“降生”是政策推动型的,上级政令一出,各地全面开花,要多快好省上规模,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套用、照搬普通高校现成的计划、课程、教材、考试评价标准是最简单易行的做法。在成人学历教育兴办之初的197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1.55%,[4]客观上还担负有帮助大量优秀在职人员一圆大学梦的学历补偿任务,因此尽管也存在前期理论论证不足、顶层设计过于粗放、缺乏对成人教育特殊性进行系统研究、普教化严重等弊病,但鉴于当时主要教学目标就是弥补文化理论知识,矛盾尚不尖锐。而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生源构成、学习目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对文化知识不再感兴趣,对系统化的理论学习产生抵触甚至厌倦情绪,而且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素质也无法与20世纪相提并论,普教化的教育理念、模式与学生现状发生了根本对立,再加之个别社会教学点视办学为生财之道,教学环节虚无、考风考纪差,口碑急剧下滑。(2)大量使用与普通高校高度同质化的教材。当前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系统使用的教材编者不乏大家,在编写、印刷、出版质量等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偏重理论、内容枯燥、版式设计单调,与普通高校教材高度同质化,或者就是普通高校教材的翻版。其次,拥有与文字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或视频讲解曾经是开放教育引以为傲的特色教材,但观看这类音像资料后,会发现多数授课专家一本正经地把概念的“定义—特征—比较辨析”从头说到尾,讲得多,互动少,在拍摄时长时间保持同一个镜头,画面呆板,课堂实录化严重,严肃有余而吸引力不足,不能激发学生观看兴趣,实践中利用率极低,更别提对教学的辅助功能了。(3)考试题量上死记硬背题“一家独大”。仅以开放教育民法学课程考试为例来说明。在2019年X月期末试卷100分的总分值中,除16分的案例分析和一个3分的单选题外,其余81分均系就概念术语、法律理论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在大量的背诵记忆基础上方能作答。(4)实践环节考核以论文等理论化成果为唯一方式。就法律专业而言,实践环节是为数不多的将抽象的法律原理应用到具体生活现象的从理论到事实的思维训练过程。实践环节是将书本理论知识转化为活知识的桥梁,是将法律条文实用化的过程。然而囿于在业余学习模式下组织集中实习几乎不可能、实践环节考核标准的高度主观化等现实问题,实践环节在教学过程中能省则省、能简则简,或干脆睁只眼闭只眼,其重要性仅停留在教学计划中的文字表述上,徒具“理论价值”。实际操作中,多以论文写作作为实践环节的最重要甚至唯一考核方式,而论文写作本身就是理论化的,用一种理论化的成果来评价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