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安全常识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律安全常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安全常识

农民工的法律常识教育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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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常识教育思考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   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   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   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   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   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   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   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   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   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   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p#分页标题#e#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   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   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   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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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育免疫防范教育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以国内已有的安全教育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当前存在的新型的、以往研究较少涉及的大学生社会化过程中所遇的特殊问题,本着预防为主,灵活应用的理念,提出基于预植入型免疫机理的大学生安全教育设想,以期为我国高校安全教育提供理论依据。

二、核心概念与理论体系构建

(一)核心概念解析

1.大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征

一方面,许多大学生思想比较单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对社会上的不良事件不能作理性认识。另一方面,大学生在遇到感情、人际、学业、就业等方面的压力时,由于心理认知能力不高,常常会产生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加之,大学生群体个性可塑性较大,所以应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以增强其对不良言论的甄别能力。

2.预植入型安全免疫防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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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根据《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霞海渔〔202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教育,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全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全力推进渔业安全建设,做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覆盖。

二、工作重点

(一)宣传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

1.加强政策决策宣传。认真贯彻、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宣传党的和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渔业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宣传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工作的总体部署,提高渔业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的知晓率。

2.加强工作责任宣传。深入总结宣传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渔业船舶主体责任落实、依法加强监管执法、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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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法律教育素养路径研究

摘要:高校学生在校园生活中所接触到的社会关系比较单纯,加之其成长环境相比较于成年人社会同样相对封闭,导致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同时又缺少法律常识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因为某些事件导致大学生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事情,或者导致其处于被法律规定所否定的状态。因此,为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更为了法治化国家与社会的构建,相关单位应该采用综合性措施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文章介绍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基本内涵与基本现状,分析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必要,探讨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问题与路径,希望能够促进我国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提升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扩张,我国的在校大学生总人口不断增长。近年来,由于部分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淡薄和个人心理素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等,高校的社会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注意,需要相关的社会部门等将大学生法律素养水平的提升重视起来。不论是法学专业还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掌握都应该是大学生在高校期间的必修内容。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是高校学生进行合法与安全的社会交往活动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深入掌握是我国法治化社会成功运行的必要基础条件。

一、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基本内涵

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水平和法律素养的概念本身具有相关性。就法律素养这一概念本身而言,法律素养指的是某一个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掌握程度和利用水平的高低。具体而言,首先,一个有优良法律素养的社会主体应该对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有大概的了解,明确自身合法行为的边界。其次,一个有优良法律素养的社会主体应该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在遇到法律纠纷或者事实纠纷时,坚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来处理问题,以合法手段或者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当法律规定对自身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时,该社会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的履行自身的责任。最后,一个有优良法律素养的社会主体应该对法律和法治有坚定的信念,相信在法律的坚定维护之下,人类社会可以实现良好的运转。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以共产党为领导地位的法治化体系运行下,高校学生应该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信法律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兜底性规范作用的发挥。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就是高校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的掌握程度与利用水平的高低。其法律素养越高,则对法律规则的掌握程度越良好,对法律规则的利用水平愈加优良。高校大学生群体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意味着其群体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拥有坚定的法律信念。而法律知识的贫乏,法律意识的单薄,法律信念的缺失等的综合作用下,高校的社会治安等事件时有发生,高校学生的法律自我保护能力薄弱。为了实现我国高校学生治安事件等的减少发生,为了提高我国高校学生对突发性问题的法律保护能力的提升,高校应该重视学生法律素养提高工作,采用多种有效措施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基本现状

(一)高校学生对一般性法律常识掌握不足为了能够明确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现实情况,笔者对一些高校的大学生进行了有关法律政策的课堂问答。笔者还根据其他学者的有关研究结果,认为我国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基本现状不容乐观,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亟待提升[1]。很多高校学生对民法的一般性内容,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内容等都有一些本能性的理解,但是对其具体的内容的理解程度和了解程度不足,总体来说,高校学生对法律常识的了解程度不够,这会影响高校学生的日常生活的合法性程度和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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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全年农机安全指导意见

 

各村(居)委会:   为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机管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年全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和农村文明建设。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进一步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了明确责任抓落实,成立镇农机安全生产领导组,并与各村(社区)签订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各村(社区)务必与本村(社区)各机手签订年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齐心协力,加强监管,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各村(社区)要在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农机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确保我镇农机安全生产。镇农机部门要配合县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机生产、销售、维修厂点的管理,配合工商和质监部门整顿农机市场,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机产品的行为;要配合县农机培训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41号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切实抓好本辖区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配合县农机监理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抓好农机牌证管理和农机驾驶员考试以及农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机登记入户率和年检率,加大农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在重要节点和农忙时节农机作业的安全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打击无牌无证、人货混装、非法载客、酒后驾驶、带病作业等严重违法行为,消除重大农机事故隐患,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各村(社区)要切实抓好辖区内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密切与镇农机部门联系,加强日常农机安全管理,发现农机违章作业及时劝阻并上报,积极配合县、镇执法部门开展农机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三、强化宣传,开展培训,营造浓厚农机安全生产氛围。   各村(社区)及镇农机部门要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渠道和舆论工具,采取各种形势让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村入户”,使广大机手、农民群众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农机户、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大力营造浓厚的农机安全生产氛围。要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部第42、43、72号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通过出黑板报、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机政策法规和安全作业常识。   四、开展 “平安农机” 创建活动,从源头上防止农机事故的发生。   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从源头上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镇农机部门和各村(社区)要以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为抓手,深入基层,服务到家,在服务中消除事故隐患,在服务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在服务中促进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形成人人讲农机安全的良好氛围。一是建立健全村(社区)级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鼓励、支持并指导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自愿成立安全协会组织,积极开展村(社区)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二是落实村(社区)内农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台帐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三是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政策法规和农机安全作业常识,增强安全意识。四是积极为农机户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指导农机户进行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和保养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促其增强遵章守法、安全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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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检测标准应用问题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上的食品种类越来越多,但其质量参差不齐,这就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文分析了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检测标准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构建策略,对今后的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检测标准的构建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研究现状;检测标准;构建策略

1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检测标准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的逐渐开放,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重中之重,在我国当下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维护食品安全、整顿食品安全市场迫在眉睫。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以下5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1.1食品安全规范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方面都得到了发展与完善,法律法规方面也得到相应的完善。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在操作性上仍存在部分的问题,在周密性、公正性和严谨性三大方面有待提高。人们之所以越来越关注食品的安全问题,是因为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而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的消费意识逐渐提升。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是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送的过程,而且消费者也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只有当食品安全法律管理体系得到完善,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够被保证。当食品安全法律管理体系被作为合理的标准时,我国的食品市场才能够得到正常的运转。因此,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管理体系会有强大的说服力。通过调查可以发现,食品问题在农村出现巨大的安全危机,这正是因为农村食品制造企业缺乏合理的食品安全体系,而且他们的安全体系缺乏强制性,操作性和可实现性较差,没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1]。

1.2食品安全规范体系和制度不够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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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生法律实现理论

 

护生的临床实习是实现理论知识向实践能力转化,护生向护士角色转变的重要阶段川。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正与完善,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渐成为常识。为了防范和减少差错事故和护患纠纷的发生,除对护生做好基础护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带教外,还应注重培养护生防范护理差错及纠纷的能力。   l增强实习护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1培养高素质的护理后备人才护理人才的培养是百年大计,而高素质的护理人才是护理专业内在的需求,也是日前人民法律维权意识普遍真强的形式的要求。护士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与病人沟通,了解相关的信息,及时巡视病房,观察病情变化,可以为医生诊断、治疗提供依据和线索,能为病人解除病痛,缩短住院时间,预防并发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1.2维护患者正当利益的需要护士担负着发药、注射、备皮、导尿、插管等多项操作,这些操作都是独立完成的。患者对医疗常识虽有一定了解,但对护理知识缺乏了解,通常他们认为护理操作均有益无害。   如果护士在实际操作中为图方便简单,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或简化程序,将会直接损害病人的权益。因此护士无论何时都应从病人的利益出发,严格遵守三查七对、无菌原则、操作常规,确保护理质量,保障病人的正当权益。   1.3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需要实习护生若言语不当、操作失误、责任心不强等,常常会引发医疗纠纷。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会使当事人、病人、家属身心受到伤害,工作受影响,经济受损害;正常医疗秩序遭破坏,损坏医院的社会声誉;加重医疗单位的负担,严重影响经济效益。此外,患者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医护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当实际的医疗效果与其预期目标不一致时,可能将不满渲泄于护士。所以要增强实习护生的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2增强实习护生法律意识的方法   2.1重视带教老师的选拔和综合素质培养临床带教师资队伍素质是带教质量的关键。选择具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心的、思想进步、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有较高护理理论水平、技术操作能力和良好人际沟通能力的老师带教。在每批护生进人临床实习前,对带教老师进行法律法规强化教育和考核,提高带教老师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并将法制教育纳人继续教育的规范化培训中,不断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制观念。   实行带教投诉制度,不断规范带教行为。不要当着病人及家属的面批评或分析护生在操作中的不足,以免引起不良纠纷。尽量避免在病人床旁讨论病情,临床小讲课或查房时,带教老师应避免在病人床旁讲解病情,以免在讲授或讨沦中,对病人的病情、治疗、护理有不同意见的讨论,让病人或家属出现误解而产生纠纷,或成为日后病人投诉的诱因。   2.2上岗前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在实习护生进人病房前要对护生进行组织纪律、医德医风、专业思想和护理安全等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护理专业与法律的相关知识。特别强调护生的法律身份,强调护生只能在专业老师或执业护士的指导下,严格执行护理操作,才能对患者实施护理,如果脱离带教老师的监督指导,擅自行事并损害了患者和利益护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并对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考试考核,促进护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重视。   2.3带教中贯穿法律知识教育注意将法律知识教育贯彻和渗透到带教的每一个环节中,如三查七对等。在进行操作前,要让护生明白各种规章制度都是经验教训积累的结果,使其养成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良好惯。在护理带教中一定要严守规章制度,对护生始终持“放手不放眼”。在为护生提供操作实践机会的同时,绝不能放松对她们的指导、监督和帮助。   3结论   护生是护理工作的后备军,护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护理人员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为减少护患纠纷,确保医疗护理安全提供有力保障。改变过去护理工作与法律无关的错误观念,主动将有关法律知识运用到临床护理工作中,提高护生防范纠纷的能力,切实保障病人的权利,使护理工作能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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