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法理学教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理学案例教学优化设计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法理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其次提出了法理学案例教学优化建议,包括建立法理学案例库;编写案例教程;优化案例教学过程;应用网络平台增强案例教学效果;改变传统考核方式,激发学生参与积极性。
关键词:法理学;案例教学;优化设计
自20世纪80年代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我国法学教学开始,“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学中的主要方法之一,特别是在部门法教学过程中已被普遍采用和推广,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正如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说:“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广泛,并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不过,案例教学在其中始终居于某种关键地位”[2]。因为案例教学“既能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又能培养其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3]但在法理学本科教学实践中,由于“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其运用的视角,与法律实务者日常关心的事相距甚远”,加之法理学课程内容多,课时紧张,缺乏典型案例等原因,在法理学教学中很难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即使采用大多数也让案例教学流于形式,很难发挥案例教学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作用[4]。笔者之前撰写的《法理学案例教学研究———破解法理学本科教学抽象之难题》和《法理学案例教学体系构建探讨》两文对法理学教学之困境及成因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论证,本文重点围绕法理学课堂案例教学优化设计进行分析和论证,探讨法理学案例教学的可行性方案。
一、法理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乏专门的法理学案例库
传统法学教育中一提及案例教学,大家不约而同地想到的是部门法的案例教学,鲜有人将法理学和案例教学相结合,这种观念和认知领域的忽视使得法理学教学缺少了专门的案例库。根据笔者所在学校图书馆提供的电子资源库显示,“法律家•中国法学多用途教学案例库”提供了包括民法总则、婚姻家庭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及国际法在内的38门法学课程的案例和解析,但却缺少了法理学专门案例库。“北大法宝”中提供的案例也是按照民事、刑事、行政等方式进行划分和归类,也没有专门法理学案例库。虽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告教学素材资源库”网站专门针对法理学教学提供了部分教学案例,但绝大多数案例发生于20世纪末,所反映的问题相对滞后,很多案例已经丧失了相应的研究价值和讨论的意义。由于缺少专门的法理学案例库,教师在对案例进行选择时难免手足无措和盲目抓瞎,有时为了避免出现差错,教师在授课安排上尽可能不采用案例教学法。
(二)法理学案例教程有限
《法理学》课程设计改革探索分析
摘要: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越来越深入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法学教学也面临着国际化问题。各课程教学中需要进行国际化视野培养,特别是在《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教学中未能以国际化视角传授予学生相关知识。故本文从《法理学》课程设计改革出发,探究如何通过比较法的教学方法以及其他有效的改革形式来培养学生国际化视野。
关键词:国际化视野;法理学;法学教育
一、改革背景及法理学教学现存问题
(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带来了对涉外法学人才的需求
1.现阶段,世界经济全球化越来越深入,各国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这其中不乏各国法律之间的交流,而在交流中各国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日益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涉外法学人才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不论是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还是在国际机构中担任重要角色,都离不开国际化法学人才的能动性。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更加需要涉外法学人才与各种国家进行交流合作协商,从而明确精准地表达我国立场,所以我国如今对涉外法学人才的需求是直线上升的。
2.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储备并不能满足国家对外建设的实际需要,不仅仅只是单纯的数量不足,而是缺乏高端的能发挥领导作用的涉外人才,这使得我国对外法律交流的动力不足,不能很好地发挥大国优势。这样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我国法学有关课程教学对学生的国际化培养远远不够,不重视对法科学生的视野扩展,没有结合时代需求进行改革。所以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国际化方向的改革,重视学生国际化视野的培养,为涉外法学人才的供应提供强力支持[1]。
3.全球化浪潮的激荡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和未来发展走向,对法理学的发展提出新的重大理论需求,带来了新的法理学问题,所以具备全球化视野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新问题。法律全球化对法理学提出了新型法律观念和研究内容的扩展需要,而这些扩展则表现在以国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转成以国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就产生了对法理学教学内容更新的需求。由此可见,法理学的发展需要立足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所以教学内容也不只是以前单纯的研究国内法法理学理论而应该适当着眼于国际化法律问题,契合时代背景去进行教学内容的同步改变[2]。
法学专业法律思维的特征
一、法律思维的特征
通过对南昌几所本科院校的法学生进行访谈、问卷调查发现,我国很多法学院学生并没有真正吸收和深刻领悟法律背后的精神,即使一些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也不过只是应试的“得分王”。作为推进中国法制进程的后备军,应当加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训,做一名新时代的法学生。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主要是指根据法律的思维,即用法律原则、规范、概念、理念和方法,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思考事实的法律意义。季卫东在《法律职业的定位》一文中概括了法律人的思维特点有“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三个方面。具备此思维特征的人才能称之为法律人。法律人的思维特性可概括为:
1.逻辑性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独特的逻辑推理形式。刑事法律实施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将一个人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法律设置了许多障碍,目的是限制国家将公民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这是一种法制的逻辑。法官永远给人们留下逻辑严谨的深刻印象:其阐述表达应当有根有据;其思考结果必须无懈可击;其言谈决不恣意、激情,在未经深思熟虑之前,宁愿保持缄默。林肯根据案发当时月光特征、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距离和各自的方位、被告人的面容变化等因素的逻辑联系推翻原告证人的作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进一步印证了法律人的逻辑思维是法律人的思维定式,而用逻辑思维把握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有利于确保其更加合理科学。
2.平衡思维,在法律事务中,最大程度地运用法律的标准并不是为了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而是要做到平衡双方价值,任何利益都有一个限定,否则会物极必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也会影响法治的建设。
3.重程序思维,法谚有云:法律是最低道德的法律。要做到社会的公正,就必须中立自己的立场,重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然,纯粹的客观性只能在理想状态下存在,但要最大限度地克服主观因素对法律思维过程的影响。
4.法律信仰,在法律的制度安排与架构下,我们能获得安定、尊重和利益,作为法学生也要时刻将法律作为自己的座右铭、警世钟,就像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共产党人忠诚共产党宣言一样。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更加完美的法律制度,有效地推进中国法制进程。
二、法律思维的培植
法学的学科学问
一、由法学学科功能谈起 在一次较高层次的法学学术研讨会上,一位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学者提出一个关于“法律移植”间题的报告,内容涉及到“法律移植的科学内涵”,“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法律移植的基本模式和内容”以及“法律移植必须注意的问题”等等。接着一位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学者也谈了他对当今中国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体会,认为应将重点放在对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问题的比较、分析以及法律移植的具体操作层面上,而不宜过多的去考究法律移植的内涵、必然性、必要性等抽象的间题。然而那位法理学者在讨论中则坚持:关于法律移植的观念层面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中国现实中对法律移植的看法不尽一致.阻力并未完全排除.汁匕如法律移植中姓“资”姓“社”的争论等),而且这种来自观念层面的阻力阻碍着法律移植的实际操作和运行,等等。 这是一种现象。这一现象在一些法学研讨会上,法学争鸣文章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涉及到一些带有跨学科性质的研究中更是如此。以_七两位学者的发言都有各自的道理,并且也都有能够立足的来自理论的以及实践层面的支持论据。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这就是笔者近来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间题,即法学学科的功能间题。而这一间题是我们多年所忽视的一个间题。 不论是自然科学学科还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都有其各自的功能,法学学科也不例外。诚然,从宏观上总体上讲,科学是对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不断的认知过程和总结过程。科学的任务在于准确和正确地揭示及解释世界的客观发展规律。但科学伴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发展又经历了一个从浑沌到明晰,从综合到分化,从一元到多元等的发展历程.这是近代科学的一大历史功绩。即使象有些学者所预测的那样,科学将来还要走向综合•,但那时的综合也是建立在分化基础上的综合,而不会恢复到那种原始状态的浑沌一体。科学的分化带来了学科的分化.学科的分化便产生了功能的分化.即各个不同的学科承载着不同的学科功能。比如,哲学承载着确立人们的世界观、思维模式、方法论等的功能,文学承载着塑造人们的健康心灵、情操、善良人性等功能,经济学承载着探求人类经济发展规律的功能,等等。 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研究对象是法律世界以及与法律世界相关的其他领域的世界。但自近展至现代的法学学科的多元存在使法学的功能产生了分化,各个法学学科承载看、或主要承载着不同的功能。比如: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观念层面的功能;法史学承载着探求总结人类法律历史(制度的和思想的)发展轨迹、规律印夕能,法社会学承载着法的社会实证的功能:比较法学承载各种不同法律制度、思想间相互比较、分析的功能;各部门法学则承载着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等等。以上所说的各个法学学科的功能是就其主要功能而言的,并不排除上述功能的相互交叉。 由于各个法学学科功能的不同,便带来了各学科看问题角度的不同。对于同一法律问题,便会有不同的认识角度和认识结论。因为在事实上和实践中,学科的不同和功能的不同并不影响不同学科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观察、分析、思考和研究。于是,在观察分析、思考和研究同一法律问题时,歧见使会产生。而产生歧见的原因有诸多方面,比如研究者双方对概念理解的差异,研究对象参照物的不同,研究者自身的知识结构以及长期形成的职业性的(也即学科性的)思维方式等等,但忽视不同学科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不是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同一学科内也存在着许多歧见,这是由歧见产生的多因性所决定的)。 法学学科的多元存在是法学发生分化的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分化是法学分工的一种表现,但这仅是表象,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是现代法律的“飞速”发展,而现代法律的“飞速”发展则导源于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 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使得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趋于专门化和专业化。此外,新的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新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而法律要适应这种不断变化的社会,就需要增加新的调整领域,于是,法律领域中的专门化、专业化趋势也就更加明显。然而,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社会.就不可能出现诸如现代社会的太空法问题、计算机法律问题以及试管婴儿法律问题等等。新的法律领域的出现和分工的细密化、专业化,更强化了法律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口化趋势。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对法李家的专业化现象则揭示道:“现代法的复杂性己迫使法学家更加专业化:面对诸如著作权法与破产法,刑法或亲属法或税收法这样头绪纷繁的内容,要同一位法学家给委托人出主意,必要时丰持一场官司,法学家会感到无能为力.涉及不同专蒙的法的每一个部门有一套只有专家们能够很好掌握的文献,其他法学家对这些部门只有一般的知识,并经常因思潮与法的发展而多少有些过时。”尔“法学家们一向专攻国家法律的某一部分,因此传统上曾经这分为公法学家和私法学家,区分民法学家、商法学家与刑法学家。”②这种由于分工和知识的“爆炸”带来的法学家的“专家化”邻现象是现代法学的一种客观现实,也是现代法学家们难以逾越的一个客观现实。由此我们还联想到另一个问题,即法学界以及广而言之的思想界、文化界所呼吁的和期盼的“大师级”的法学家、“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巨人”、“文化巨匠”等等已不可能出现。时代的多元化、社会的多元化,以及社会分工所导致的“专家化”趋向使“大师级”的、“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巨人”产生的条件已不复存在。 古希腊之所以出现通晓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西方社会科学鼻祖式的思想巨人一一亚里士多德,恰是那个时代科学高度划一的产物和表现。现代社会的多元分工则打破了这一“神话”。‘升认识到这一点可能是痛苦的,但它却是求卖的。它可以使我们的头脑变得更清醒一些,更现实一些。“思想巨人”的时代,不一定是一个好的时代;“思想巨人”的出现,也不一定是一个好的现象.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个时代和社会“思想一元化”的象征和标志,它极易导致思想和文化的大一统,进而可能导致思想和文化的专制。而现代社会思想和文化的多元发展,既是社会民主和自由的产物,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的更加民主化和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分工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人类不断走向文明的一种结果,并且,分工以及导致的功能分化几乎遍及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以及人自身的各个领域,否认这种分工及其功能分化,则可能否认人类的进步以及对事物属性的认识和把握。#p#分页标题#e# 法学学科的分工本身预示着法学学科各自功能的分化.这种功能分化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着、制约着人们对法律问题的不同看法和认识.由此每一种看法和认识都有其存在的理由。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有其存在的理由”,是指由于学科的功能不同而产生的歧见,并不是指在同一功能层面上对某一法律间题进行价值的判断和对某一法律认识的评判,如果那样.我们将陷入“功能理由论”的怪圈.真理和谬误的界限将不复存在,那是有违科学追求’和真理追求的初衷的。 如果在这一问题上能够形成共识,我认为法学中的有些争议、歧见会消失少比如:法理学主要从观念层面去解决问题,发挥其功能;比较法学从制度比较中去寻求有效的制度设计,发挥其功能优势,等等,这样,可能会产生一种功能互补的效应,而这一效应无论对于法律的发展以及法学的发屑,都是有极大好处的。 二、中国法学的发展应当重视法学学问题的研究 本文第一部分中.由对一种法学现象的观察谈到了对法学学科功能问题的一些思考。而法学学科功能问题在传统法学学科中如何归属?我们发觉很难找到它的合适位置。它既不属于法理学,也不属于比较法学、法史学或其他部门法学。实际上,它属于一种古老而对我们又陌生的法学学科,即法学学。进而我们可以发现,法学学科功能问题仅是法学学问题之一法学界近年来所关注的一些问题都属于法学学应研究的问题,比如: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问题,邵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问题.中国法学流派问题,中国法学的指导思想间题,法学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间题,法学的现代化、国际化间题,法学的多元化间题.法学的学科体系及理论体系问题等等,以上诸问题在任何一个传统法学学科中都无法归属,因为它属于法学学研究的问题(或研究对象)。 在研究一个新学科时.传统的做法是要作两件工作:第一,要给该学科卜一个定义;第二,要设计出一套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或学科体系。而笔者认为,这两种五作在目前都是无法很好完成的当然.撰写本文并不窝意于此.而是倍感中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应该重视对有关法学学“问题”的研究。一首先,就法学学自身含义来讲,‘言是研究有关法学产生和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因而.凡是有关涉及到这一领域的间题,都应该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其次,就法学学的学科性质来讲,它是高于其它一切法学学科之上的一门学科,是以研究有关法学发展规律问题为其中心任务的,这其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学发展问题再次.就目前来讲,我们应予重视的是对有关法学学问题的研究.重在“问题”二字,而不是急于去构建一个“法学学”的学科体系。因为学科体系的构建需要一个长期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发展过程,而对有关法学学间题的研究则迫在眉睫,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与国法学的发展进程。 笔者_,厅以认为中国法学欲进一步发展,应重视对法学学间题的研究,是基于以下一些理由:第一,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律发展,客观要求重视对法学学问题的研究。中国现代法律在经厉了近一个世纪的产生、演变、发展历程之后,现在面临着跨入新的世纪--一21世纪的历史阶段。世纪之交的巾国社会,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经济改革步步深入,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处于不断发展之中,与此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按照国家的法制发展战略,这一新型法律体系将在本世纪末初步建成。这一切都将对与法律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学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 法学发展问题己经成为法学的一个重要间题,它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第二,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发展,也要求重视对法学学间题的研究。法学学问题的被提出,同法学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法学学问题是在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程度之后必然会出现的间题。中国的现代法学历史起始于本世纪初,在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中国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学,创立和构建本国法学的曲折历程,尤其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更是经历了一个飞跃性的发展进程。法学学科体系已初步形成.法学学科门类业已齐备,法学研究广度和深度也不断拓展,这一切,都为法学学间题的研究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基础。法学作为一个大的人文社科学科门类,同其他任何门类学科一样.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有关学科本身发展的问题便自然而然地被提了出来。实际上,自8()年代以来.法学学的有关问题不间断地被讨论,只是我们还没有自觉地认识到它们是法学学问题•如8()年代初法学界关于法学学科体系的讨论.8(l年代末法学界关于“中国法学四十年”的研、究总结、90年代上半叶至中叶法学界关于中国法学的现代化、国际化、多元化、本土化等的讨论,以及目前正在萌动的关于中国法学流派间题的讨论和有些学者正在研究的法学史①间题等等,还有哎法学研究》、《法学家》等杂志近年来连续刊发的每年度各学科研究回顾、总结、展望等等,上述这些实际上都是法学学的问题。 这说明,法学学间题一直是法学界所关心的间题。进入9。年代中叶以后,面临新世纪的即将到来,“跨入21世纪”成为法学界的热点话题,这绝不是偶然的现象,它反映了法学家仁J对法学发展间题的关注和重视。这一切表明,有关法学学问题应成为法学界的自觉课题提到研究日程上。 第三,前面讲到,从性质上看,法学学是高于其它一切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是因为它是以各法学学科作为研究基础(或研究对象),来研究整个法学乃至各法学学科的发展间题。它不像各法学学科那样,是研究具体的法学原理、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历史等,而是研究作为学科存在的法学本身的发展及其规律等等。因此,从属性上、功能上、作用上,传统法学学科承担不了这一任务,也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只有明确地提出并重视法学学间题,有关对它的研究才能全面地、系统地展开。 第四,重视法学学问题的研究,可以使中国的法学少走弯路.减少成本,健康发展。比如:如果我们对法学学科功能问题能够取得一些共识,那可以避免和减少一些因“功能原因”而产生的学术分歧和争论,并在“功能互补”的作用下使间题讨论更加深入;如果我们对法学学科体系、理论体系能进行专题性和系统性研究并取得一些科学合理的研究成果,那对于国家设立学科规划布局以及大学法学院课程设置以及法律学生提高学习效果将会有很大帮助,并使法学教育更加趋于科学性、合理性、周密性、有效性,也会推动法学研究不断深入;如果我们对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进行一些有组织的系统性的研究,那将对法学研究及教学工作昔开拓视野、确立科学的方法论会大有裨益,并进而提高研究成果的水平;如果我们对中国的法学流派间题进行一些理论的和实证的分析.那无疑对于促使中国法学流派的萌生、成长大有功益,而流派的形成既是繁荣法学、发展法学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它的标志之一。#p#分页标题#e# 第五,法学学问题的研究不仅仅只具有发展法学,繁荣法学,推动中国法学尽快走向世界的学术文化意义和价值,从最终的意义上讲、法学学问题的研究还将会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到推动作用。法学学问题的广泛研究会推动对法学问题的深人研究,而法学问题的深入研究又会推动对具体法律间题的研究,最终会推动整个法制建设沿着一条更加理性化、科学化、现实化的道路发展,以促使中国法治社会的早日实现。这既是我们的理想,也是我们的目标。
法学教学方法的差异性
法学专业教学方法体系是在师生互动型模式基础上的教学方法在法学学科中的运用所形成的有机整体性组合。因体系适用条件不尽相同,教学目的也不尽相同,教师与学生也存在差别,所以其在不同的法学专业课程的适用也应存在着差异。 一、法学教学方法体系 随着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内外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教学方法在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被采纳。目前法学教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以下教学方法: 1.讲授教学法。讲授教学法是指让教师在课堂内能系统地阐述法的历史、法的基础理论、法律的运用等问题,以教师讲为主,通过讲授实现知识的传递。有观点认为,讲授教学法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会造成满堂灌的情况,学生被动学习,不能成为教学过程中主要的教学方法。有观点认为,我国传统法学是以介绍法学的基本理论、架构和对现行法条的理解等为主,注重法学体系化、逻辑化的学习,讲授教学法是最适当的教学方法。 本文认为,讲授教学法可以较为系统地传递知识,但不与其他教学方法配合使用,会减弱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辩论式或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或讨论式教学法是教师和学生就某一课程内容为问题展开讨论、分析、辩驳,然后由教师做出总结性陈述,使学生获得正确知识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运用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对学生的引导,引导是否恰当会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效果。如果课程教授主要采用该种教学方法,那需要大量的课时,这与现有院校课程课时安排存有一定的冲突,要适度调整课程结构以适应此教学方法。 3.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最先在法学教育中系统运用,是指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即教师根据教学的要求和目的,利用案例来指导学生学习和探索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锻炼与培养能力的综合性教学方法。① 案例教学法可以推动法学院学生形成思辨的思考习惯,提高思辨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地参与到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来。但是,案例教学法被认为不能教授法律的历史进程,不能教授律师执业的道德基础,也不能教授如何对立法在法律制度和程序中的作用进行评价,学生们被训练得只是为了求得逻辑上的一致而接受法律的规则和假设。② 4.范例教学法。范例教学法由西德教育学家M•瓦•根舍因率先提出,是指从教材中选择范例,即对进一步了解事物本质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启发性的内容,通过对典型性事例或内容的研究,使学生从个别到一般,掌握教材结构,理解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知识的教学理论方式。③ 范例教学法可以对某一内容做到具体透彻的分析理解,防止学生仅作文字表面的理解。 5.多媒体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是指法学教学利用多媒体完成课堂教学、课后的问题解答、师生交流。现实教学中,由于教师对教学软件的掌握程度有限,软件使用单一,使得部分多媒体课件成为讲授方式的电子化,并没有较好地体现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同时学校相配套的基础硬件设施缺乏。也有观点批评多媒体教学法是取代了教师,教师变成了单纯的放映员。本文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多媒体教学在课堂上不是简单的放映,需要由教师完成对课件的讲解。课件只是能让学生提高注意力并感性地学习更多的知识而已。同时作为多媒体教学重要组成部分,课外资料的提供、课后的问题解答、讨论等却被人忽视了。 6.情趣教学法。情趣教学法是教师借助形象思维和富有激励、吸引式的情绪,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独立自由地思考问题。④ 情趣教学法的关键在于创造一个活泼自由的氛围,让学生敢于参加、愿意参与教学过程,实现师生互动的良好教学效果。 7.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可以说是一种角色代入的方法,让学生体验原告、被告和法官/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所应遵守的程序和法律,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学理论的进一步理解吸收。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教学性模拟法庭,是指由教师设计与实务有密切关系并含有复杂疑难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第二类是展示性模拟法庭,是指主要精选法院实际工作中已经宣判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来进行法院审理过程的再现;第三类是实践模拟法庭,是指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在校内真实受理学生与校方、学生间的民事、行政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在老师指导下进行。⑤ 8.比较教学法。各国法学理论、法律体系和法律教育方式有所不同,通过比较进行法学知识的学习非常有益处,所以有学者认为,在法学教育中应当采用比较教学的方法,并且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比较教学的方法:第一是纵向比较法;第二是横向比较法;第三是综合比较法。⑥ 9.诊所式教学法。广义来讲,诊所式教育包括了作为法律角色的学生在某种受到指导的环境之中的表现,在法学院的诊所或校外实习时,学生可能真实的当事人;他们也可以参加模拟的诊所工作。⑦ 总而言之,目前上述某一教学法单独使用的情况已不多了,大多数时候需要多种教学法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法学教学目的。 有的学者提出了“三位一体”教学法⑧、“五位一体”教学法⑨、“阶梯型实践性互动式”教学法等综合性教学法,仅对各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的地位、作用存在着分歧性认识。本文认为,将上述教学法结合起来共同实现法学教学目的是可行的,但这绝不是简单的几种教学方法的叠加,而应当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使之相互之间产生张力,不同的教学方法穿插适用在合适的学科内容中,以更高的效能完成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任务。 二、法学教学方法体系在法学不同课程中的差异性适用#p#分页标题#e# 法学专业教学方法体系具有灵活性、开放性的特征,是运动变化着的系统,在法学课程中呈现出不同的态势和组合。法学专业教学方法体系需要结合不同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特色、知识结构以及教师、学生的特点进行调整。 法学专业课程从其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法学理论基础课程、部门实体法课程、部门程序法课程三大类。法学教学方法体系在三大类课程中应做主要的区别适用,每一类的课程根据教师与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总之,对于理论性内容较强的专业课程,可以主要采用讲授的方法,但对于制度性内容较强的专业课程,实体法与诉讼法类课程,讲授方法的应用可以适当减少,甚至在诉讼法类课程中可以将讲授方法作为辅助作用结合在教学方式体系中,以实现国家对法学教育既定的教学目标。 具体来说: 1.法学理论基础课程的适用。法学理论基础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导论、法理学、宪法学、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这些课程具有理论性强、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联系比较松散的特点。这时,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成为不太采用的教学方式;而讲授法、辩论或讨论法、范例教学法、情趣教学法、比较教学法成为主要采用的教学手段。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兴趣方向,结合自身授课的特点,采用其中某一两种方式为主要教学手段展开教学,较利于学生全面掌握课程知识,形成自我的主动思维。其中,特别是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基础课程中最为重要的培养学生思维的课程,需要教师采用讲授的方式进行必要的引导以开启学生的自主思维活动。同时,不同教学类型的教师可以根据自我情况有偏重地选择主要的教学方法,如激情型的教师可以侧重对讨论教学法和情趣教学法的使用。 2.部门实体法课程的适用。部门实体法课程包括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等课程。这些课程的特点是学科理论知识体系较为完整严谨,与我国现行法律关系紧密。一般情况下,课程的知识体系是围绕现行法律展开的,教师可以选择围绕法律文本或者从学科自身理论体系进行教学。教师教授这些课程的时候,除了讲授教学法以外,应当结合案例教学法、范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以丰富教学手段,引导学生主动地参与学习,培养学生的学习热情,以有助于更好地掌握课程知识,并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技能。 3.部门程序法课程的适用。部门程序法课程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证据学等课程。这些课程的特点是知识体系以我国现行程序法律规范为基础建构的,内容一般较其他课程简单准确明了。教师讲授的时候必须围绕现行法律文本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不能发生偏颇,法学专业教学方法体系中的所有教学方法都可以被适用。但是,教师应当更多地采用能够让学生参与进来的教学方式,以避免教学过程的枯燥。 讲授教学法不再是主要的教学方法,而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辩论法、多媒体教学是比较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教学方法。教师应在课程安排时灵活地穿插适用上述教学方法,以谋求良好的教学效果。通过这些教学方法,教师可以锻炼和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实现学生更为牢固地掌握实体部门法内容,让学生熟悉目前我国司法实务。 三、结论 法学教学方法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教学方法或几个教学方法的适用,也不是构造一个固定的教学模板就可以解决所有关于教学方法的问题。法学教学方法应当形成一个开放的系统,除了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进行调整以外,还应当结合法学专业不同课程进行系统有效地安排,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有针对性的“学术思想指导”,启发学生通过深入学习与研究悟出“法的理念”和“法的精神”,这才是大学教师应该起到的最重要的作用,⑩教学方法体系应当有助于教师完成这一使命。
护理继续教育中开展死亡教育的实践
1课程设置与需求维度
对接受死亡教育的反馈该次“直视骄阳”之系列死亡教育接受教育为606名护士中,正式护士446名,本科以上学历109名,大专学历298名,中专学历39名;实习护士160名,本科学历38名,大专学历122名。年龄23~46岁,平均29岁。采用多种教学实践方式如:集中授课、互联网公开课视频观看、小组讨论、正反方辩论赛、扮演式模拟重现、经验交流、临床实践等。内容共24h,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完成时间历时3个月。
在培训结束后,自制调查问卷征求反馈意见,结果如下:561名护士(占92.5%)认为死亡教育应成为社会通识教育;586名(占96.7%)认为在医务工作者中应普及死亡教育;604名(占99.7%)承认接受的死亡教育同想象中的不同、参加死亡教育后对自我的工作与人生有新的认识;487名(占80.3%)认为如果评估患者的文化背景许可后,可以和家属一起对患者有针对性地谈起绝症病情与临机处置;537名(占88.6%)认为能接受“我的死亡我做主”,应在重病或危机前做好五项生前预嘱(包括临终时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我希望不希望使用生命保障系统、我想让别人怎样对待我、我想让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我希望谁帮助我)。
全体护士均表示以后会更加珍惜生命、亲情,更勇敢地面对挫折,更加重视人的尊严;579名(占95.5%)表示会更加关注临终患者的身体、心理、社会及灵魂需求、会探索多种有效的方式帮助患者家属面对丧亲之痛;546名(占90.1%)表示会更加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以期高质量的生命和生活质量;543名(占89.6%)表示愿意为自己选择绿色环保、节约空间的改良殡葬方式;还有374名(占61.7%)表示如果可能,会成为器官或组织捐献者。
2讨论
2.1死亡教育应成为普及性护理教育死亡教育是融心理学、护理学、哲学、伦理学、法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为一体的交叉性学科。由于护士的工作内容涵盖照顾人的一生,所以更应该接受死亡教育的培训。调查问卷显示:绝大多数护士已经意识到这一点,认为死亡教育有实施的必要,并且肯定了死亡教育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医院内把死亡教育作为继续教育和护理实践的重要内容,强调完善护士自身的文化认知体系、做好对患者的临终关怀与引导以及对家属的身心支持,对优质护理服务的实施有积极的意义。
2.2培训内容科学且有可行性死亡教育系列内容包括了历史、文化、现状、社会关注问题及敏感诉求,体现出明确的人文性与社会性。对于护理人员应着重在领悟医学的极限,认识如何照顾临终患者与家属,面对遗体时应有尊重生命的态度;通过认识死亡,更重视以人为本的本职工作。调查发现护士对于11个维度培训内容的需求程度均数>3.5,表明培训教育课程较适合护理人员的需求。调查问卷的反馈内容也基本反映了死亡教育对护理人员认知的推动作用。
高职法学教学实践分析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社会需求定位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是根据职业岗位实际业务活动范围的要求,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学,这种教学要以职业为核心,更应强调职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技能的培养[1]。 由于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受到司法准入资格的限制,其毕业后不可能直接从事检察院、法院、律师职业,因此必须厘清社会需求定位。即法学教学要向不受司法资格限定的服务性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 随着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空间的收窄,探析当前所面临的教学困惑,创设适合高职院校生存发展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模式,开辟一条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的职业型、实务型、技能型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路径,拓展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空间,已是高职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困惑 (一)结果性使命缺失,找不到存在感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律技能,实现法律职业,这是其结果性使命。教师以理论与实践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学生,使学生获得法律职业的能力。 对教师而言,是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而对学生而言,则是学以致用的过程。“学”是方法,“用”即为职业。也恰恰是这一结果性的“用”的职业行为,造成了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生”的困惑。 1.教师的教授没能达到学生专业职业的要求(教师的困惑)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高职院校的学生其自身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差别较大。在当下这种教育体制下,高职已是高教的最后一道防线,进入的门槛“足够低”,这在国外把法学教育奉为“精英教育”的思想下,我们的高职法学教育简直就是“奢侈品”,再伟大的导师想因人施教,以工厂化的模式培养出批量精英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教学时间有限,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必修14门核心课程,还要辅修20余门基础及专业课程,这对非精英群体一定会造成“消化不良”。“三高一低”现象明显,即为高起点、高覆盖、高强度、低就业。高起点是指法学教育传统情况下针对的是精英群体;高覆盖是要在有限的时间内修完民事、刑事、行政、经济法领域“四库全书”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部“典籍”,还有三大诉讼法等专业课程,要达到灵活应用,谈何容易。而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是一定要将这些知识传达给学生,可见覆盖率之高;高强度,授课教师以每节上万字左右的容量“醍醐灌顶”,并要求学生形成记忆,可见强度之高;所谓一低就是困惑的根结所在,即以法律职业的学生就业率特别低,我国实行司法资格准入制以来,没有司法资格就不能从事检、法以及律师执业,而要取得司法资格的前提必须得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法学专业的学生,就离专业职业相形向远。再次,理论容量大,新的教学方法、手段施展不开,没能形成教、学双主体有效互动,就业针对性差。因此,尽管高职院校的教师有极高的智慧与热情,可辅以丰富的教学手段展现专业知识,但受到以上限制,教学成果转化率在现实面前确实低的可怜。 2.学生的职业法学学习没能达到法律职业的目的(学生的困惑) 现在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如果说因为学历没有达到专业就业要求,可以再进修学历,但就学习效果而言,经过专业的法学学习,学生最起码应当具有法学素养和参照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事实上,这些都很难做到,表现为高职院校法学学生适应性“三差”:一是学习适应性差;二是学习效果差;三是实践能力差。现有模式下,高职法学教学一般为三年制,其中最后一个学期为实习期,大一期间一般为基础知识教育。此后每个学期几乎都要安排四门以上专业课,根据课时的编排,设置理论性学习几乎占据了所有的课时,一天数万字的信息量需要理解、记忆,学生只能疲于应付,造成新知不断、旧识难补、生熟混淆、一片茫然。想很好融会贯通,显然力不从心。再谈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若拿出案例“纸上谈兵”尚可,要达到现实解决问题的状态,恐怕还得在实践中磨砺,这种教育方式给人的是一种法律意识。若说高职法学三年的学感,最明显的一点是学会了一种法律思想,掌握了解决法律事务的方式,能使用工具书了,可以解决简单的书面法律问题,但远没达到专业职业的要求。实践表明,这种方式培养的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一般都不能够很快地适应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务助理及法务的需要,往往要经过三四年或更长的实践才能够协助处理和各种法律事务,其原因是他们对法律事务实际操作方式不了解,缺乏实际应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的精彩难掩“程序的孤独”与“劳动者的抑郁” 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及相关竞合表现,让其大多时候是以“面”的形式表征,而学生的学习是以条块形式进行的,这种集腋成裘的梳理就构成了法务实际。而这种实际在高职院校的教学过程中,惯常的教学方式就会让人感到“孤独”与“抑郁”。 1.“程序孤独”———知识的关联性差 当下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一方面受到授课对象即学生的学习能力影响,想组织好有效的互动,在理论学习过程中是很尴尬的。很多时候学生的反应是一片茫然。另一方面,法学学科使用的规范的法言法语、严谨精练的词句组合、准确的期限规定等,让其迅即消化理解也确实构成一定压力,这就造成了课堂形式偶尔会成为师者的“独角戏”。 整个的说课过程几乎得不到有效的“程序响应”。而在授课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案例,往往会涉及一个以上学科,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既有犯罪构成的认定又涉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涉及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又涉及有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案中出现,其实很正常,但让学生有效地对其进行分析、响应,在讲授的课程中,恐怕就成为了一件难事。#p#分页标题#e# 2.劳动者的“抑郁” 对于学生而言,疲于应试,解决问题的能力差,学生为了完成学业,修够学分,必须按照教师的讲述进行“指认”式记忆,把大量的时间投放于对知识点的“死记硬背”上,没有仔细理解、感悟,也就难以活化、运用。僵化的记忆、“金科玉律”般的法条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能动性相去遥远,更不用提研究与创新了。这些就造成了记了一些理论、学了三年法律,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却很差,滋生一种心理上的“抑郁”状态。而教师辛辛苦苦地组织、准备、讲授到头来却因学生的获益不彰而劳而无获,也产生了劳动“抑郁”心理。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法学专业难就业,专业压力大的情况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就必须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是基于办学的需要,也是人才发展的需要。 (一)教学目标的调整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要向服务型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以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比如书记员、法官或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社区、县、乡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总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目标就是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法务技能。法学高职院校应当在这方面创建特色,体现专长。如果说法学高校培养的是“医生”,那法律类高职院校培养的就是“护士”。加强的是法律知识,突出的是实践操作能力。比如法律文书的写作,卷宗、档案的梳理,庭审、调查、审讯的速录,辩诉、法律咨询等法务事宜。同时,也要加强法务工作者心态的培养。 结合教学目标定位,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观。 只有就业趋向明确,才能为岗位培养适格人才。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这些具体的工作需要的人才数量是相当庞大的,这也填补了高校法律从业人员就业的空白。这一细分人才职业需求,并不需要司法准入资格,也不过高强调高水准的专业理论知识,其尤重强调的是实践操作能力。书记员强调的是计算机应用能力、速录能力,要具备的是法言、法语、专业用语的辨识能力;检察官、法官、律师助理则侧重于案卷及证据材料的梳理、归档及便于随时查阅的协作能力;基层法务工作者则更侧重于法律文书的写作及一般商务或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些技能才是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的价值所在。 (二)课程的调整 根据高职院校学生的特殊性,一般学习基础较差、学习兴趣不足以及就业取向等情况分析,高职院校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14门核心课程外,要构建专业理论框架,这一框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框架,包含法理、宪法、司法制度、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及三大诉讼法等。二类是技术类法律及相关实用技能框架,包含法律文书、司法文秘、律师制度与实务、司法会计与办公自动化等[2]。如果这部分课程视为法学必修课,成为法学学习的重心环节,其他科目或部门法的选择则应带有明确的方向性,比如侧重于国际贸易,学习海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侧重企业管理则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因此,高职院校在课程的设置上,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明确课程设置的方向,突出实用性。要面向就业的大方向,以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为宗旨来选配课程。比如,对计算机的应用要针对高水准、高难度、高强度业务要求,不拘泥于办公自动化、速写、速录能力,要以公认的证件为基础。选修课程可安排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课程,而建议必修课设置上应列入证据法学、心理学、公务写作等科目,这些都是为就业而储备的专业技能。 同时,开设就业指导课,将其作为公共必修课,将创业教育融入实践教学中,与实践教学相得益彰。并开设相关的选修课,适时开展从业、创业讲座,为学生的就业、职业、事业奠基。 (三)学时及学科教学次序的调整 必须强调的是,课程的容量及学科、学时的设置,也应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底子薄”、“学习能力差”等特点,能不开的不开,能减少学时的一定要量化。尽量多开些专业课程,太多的诸如大学语文、历史学、政治经济学等课节会削减他们本就不太强的学习精力,反倒得不偿失,同时也为实践性能力培养争取出更多时间。再有,要细化课程的编排次序,传统做法,大一开两门法学基础科目:法理学和宪法学。笔者认为,法理学开在大一,学生理解难度较大,容易产生枯燥感、敬畏感,建议开到大二,而从大一即开设学员普遍感兴趣的民法、刑法等课程。这样,既有利于对法理内容的理解,也能激发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培养可持续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潜能。 (四)教学方式的调整 教学方式的调整大体上要体现四个方面的思想:一是要体现时代性,二是要体现前瞻性,三是要具有实用性,四是应体现科学性。在具体的调整方式上现行教学用的较普遍的是:案例式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审判观摩、多媒体应用等手段。这些都是很好的教学方式,他们各自的特点都比较鲜明。案例教学是将具体的典型案例讲给学生或者是整理剪接成短片播放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通过小组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教学方法[3];模拟法庭则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典型案例,由学员模拟当事人而进行的“审判活动”;诊所式的法律教育大都是编制案例而进行的“军演”;而审判观摩就是列席真实的庭审现场,去感受、学习真实的审判活动[4]。这几种方式,比照以教师为中心的授课形式都有很大的进步,强调了学生的参与性,使单纯的理论教学带上了实践性的色彩,这些都是实践性教改的具体方法。究其表现为理论色彩浓厚,实验性突出,实战性差。能让学生产生学习兴趣,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这里强调的教学方式调整,是一种改革,是一种创新,即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中心主导课堂的局面,主张在理论教学过程中,采取双主体(教师、学生)互动教学模式,承认教、学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建立教学主体与学习主体相互合作、相互协调、互动式的新型课堂模式,既体现了教师主体的指导作用,又调动发挥了学生主体的能动作用,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完成以一定知识作积淀后,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教学形式,给定真实案例,创建“学生法庭”。教师只做专业上的指导,配合学生做与真实诉讼各阶段诉辩审全过程的比较评价和反馈,找差距、作总结。#p#分页标题#e# 充分发挥学院实训场所和校外实习基地的重要作用。 学院实训场所设置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文书写作、辩论、调解等工作情境。针对专业方向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习[5]。 在经历“学生法庭”相对成熟状态后,可以组织开展实践性法律服务,到社区、广场、乡镇、街道,通过法律文书、通过解答具体事件的法律咨询,通过处理法律实务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既可以巩固专业知识,又可以掌握专业的不足和积累基层的工作经验,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洞察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训练学生的实务操作技巧,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角色意识。 同时,还可以根据社会热点,专门开设项目学习。组织立题、给定时间做服务准备、确定法律服务人员、建设法务小组的辅导团队、开展项目服务,然后,对项目进行考评、测评、存档。可以根据不同的就业要求,设定不同的法律服务小组,组织辅导教师考察团分期、分批进行测评。这样既形成了有组织的学习机制,又能发挥学员的主动性,同时也为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职业能力的提升开辟了一条新路。
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体系改革研究
一、前言
在互联网背景下,各高职院校应当依据自身具体情况构建出全新的经济学教学体系,不断优化好经济法的考核评估方式,才能有效提升到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一个法律先行的校园环境。
二、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一)满足不同专业同学的需求
财务成本管理系统很复杂,涉及经济等各种生活领域。在有限的专业教学过程中,即使不是全部,国内经济法律也都明确了。但是,教师必须遵循学生和教师专业方向相同的最大特点,在建立财务成本管理核心体系的前提下,不要选择讲相关章节和内容,所记录的程序法学课程教学竞赛作品集可以满足同一方向的财务管理新章节中各个知识点深度的要求,并且可以有选择地掌握内容与法学的后续章节有关。普通本科院校国内经济法课程严重不足,这是同一基本结构的核心。在该制度下,应着重于教学内容的内容,以更好地反映教学过程。
(二)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素养
对于高职学生来说,公司战略和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和高度抽象性对他们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有很大的影响。依靠互联网以及先于学习的教学模式(一个在线学习知识的大型平台),学生可以轻松地独立学习知识,并将在课堂上开展的知识教学的乐趣分成有限的时间供学生使用。它还促进专业技能的培养以及科学理论和科学知识的实际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