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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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论文

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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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复习视角下历史教学论文

1史料教学的作用

1.1激发学习兴趣

历史教学中的史料有一大部分内容非常生动且感人,这就可以成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方法。例如:讲“戊戌六君子”的课时,教材中有段“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有心杀贼,无力回天。死得其所,快哉快哉。”这是维新变法领导人之一的谭嗣同,当变法失败后发出的感慨,有着非常鼓舞人心的气势,像这样的史料教材中随处可见,所以这样的史料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

1.2增强历史感

历史本身的教学就有强烈的历史感,在一些课堂上,适当的增加一些古文,不仅可以增强历史感,还可以使历史教学具有时代特征,如:在讲禁烟运动的课时,林则徐写到:“(鸦片)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巨,法当严。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这句话表现当时鸦片的危害严重性,同时也表明要求禁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3培养探究精神

历史学科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具有思考能力,而不是简单的死记硬背的记住某些答案或解释,教师在教学中让学生自己阅读一些史料,进而学生可以对史料进行直接的探索。如:通过阅读英国《大宪章》和《权利法案》的史料,教师可以要求学生思考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形成的渐进性和创新性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学生经过相互之间的讨论,这样可以避免死记硬背,从而进一步加深对于历史的理解,最终可以促进学生历史思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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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文学课程小学教育论文

一、确定阅读文本,关注经典作品

儿童文学的文本质量直接影响它的课程质量。经典的作品、优秀的文本是开展高效的儿童文学课程教学的媒介,也是学生未来自主选择阅读文本的参照。在儿童文学课程教学中,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三种类型的文本,作为儿童文学课程建设赖以参照的内在基础和价值基准,作为儿童文学课程教与学的主要媒介对象。一是著名儿童文学大师创作的古代经典儿童文学作品,二是最新获得各类儿童文学奖项的现代经典儿童文学作品,三是关于儿童文学的最新研究经典学术著作或论文。关注这三类文本,有助于培养学生对儿童文学特殊的敏感性和热情,有助于丰富学生的儿童文学学习体验,有助于学生形成儿童文学学习能力。经典的儿童文学作品应该具备四个要素:爱、美、快乐、苦难。爱是儿童文学的基本母题,也是儿童文学存在的基础;儿童文学原本就是爱的产物,是成人对儿童爱的产物。美是儿童文学的核心,也是儿童文学的首要价值;儿童文学就是要培养儿童的审美能力,丰富儿童的审美意蕴。快乐是儿童文学的引力,即能够给儿童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让他们沉浸在无拘无束的快乐之中。苦难不仅是成人所要面临的话题,也是儿童不可避免的人生经历;儿童文学中主人公的困难经历会为儿童面对现实生活中的苦难提供一种经验,有助于他们在苦难面前更健康的成长。无论是哪一个要素,儿童文学集中表达的就是两个主题:一是积极的“阳光”主题,二是积极的“雷雨”主题。所谓的“阳光”主题就是童心、童真、童趣等愉快的享受,而“雷雨”主题就是离别、死亡、人性、存在等生命的教育。无论是“阳光”主题还是“雷雨”主题,对儿童的成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关于儿童文学最新研究的经典学术著作或论文是成人致力于儿童文学潜心研究的成果,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儿童文学教育教学和从事儿童文学教育教学研究提供借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教学技能和研究能力,有利于卓越小学语文教师的培养。

二、分享阅读感受,培养文学素养

著名语言学家、北京大学陆俭明教授认为,“语文教育的任务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文学素养。”小学语文教材中的大部分文章都是儿童文学作品,也就是说,小学生的文学素养主要是由儿童文学作品来完成的。小学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小学语文教师,他们的文学素养直接影响小学生的文学素养。那么,培养职前小学教师儿童文学素养的重要途径是什么呢?当然是阅读经典儿童文学作品。教师要借助儿童文学作品独特的语言魅力来提高小学教育专业学生的语言品味,加强学生的文学语言感悟,提升学生的文学语言品位。儿童文学课程教学应该培养学生阅读经典作品的习惯,在阅读中,汲取儿童文学经典作品的精华,使学生形成儿童文学视野,为未来的儿童文学教学储蓄必要的资源,提高自身的文学素养,能够承担起未来小学语文教学领航人的重任。美国著名阅读专家吉姆崔利斯说过,“你读得越多,你就知道得越多;你知道的越多,你就越聪明;你越聪明,你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就越长;你学习的时间越长,你获得的文凭就越多、越高;你获得的文凭越多、越高,你工作的时间就越长;你工作的时间越长,你赚的钱就越多。”人类80%的知识是通过阅读获得的。因此,教师要让学生在大学期间阅读大量中外儿童文学经典作品。教师在精选儿童文学经典作品之后,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自由阅读,进而组织学生分享阅读感受,促发学生多元解读,激发学生儿童文学思维,培养学生儿童文学素养。分享阅读只是儿童文学课程教学的一种手段,“分享”是途径,核心是“阅读”。“分享”是为了“阅读”,“分享”服务于“阅读”,“分享”的目的是使学生“学会阅读”。所谓学会阅读,就是对阅读产生兴趣,掌握阅读方法,养成阅读习惯,具备独立阅读能力,能够进行阅读实践。在经典作品的分享阅读中,使学生学会阅读是儿童文学课程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分享阅读重视的是学生思维的自由飞跃与驰骋,重视的是学生的自愿与积极参与,使学生在分享中感受儿童文学的爱与美,体悟生命的自由、尊重与理解,体会阅读的快乐是儿童文学课程教学的精神目标。人们常说,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不同的读者由于性别、年龄、爱好等等的不同对同一部文本会有不同的解读。即便是同一个读者在不同时期阅读同一文本时,也会产生不同的阅读感受。作家毕淑敏在谈到安徒生的童话《美人鱼》的时候说,它给她一种常读常新的感觉:8岁时,读到美丽和可爱的人鱼公主,居然变成了大海上的泡沫,感到倒霉和伤感;18岁时,读出了爱情,感受到了美人鱼无私和高尚却不求回报的爱情;28岁时,读出美人鱼早逝的母亲对美人鱼深深的牵挂;48岁时,读出这是一篇美人鱼寻找灵魂的悲壮而凄美的故事……如此看来,个性解读和多元化解读是一种必然。因此,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阅读分享时,要保护学生的个性解读和多元解读。在进行分享阅读活动时,应该减少对学生阅读结果的评判。教师要尊重每一个学生的阅读结果,并指导学生学会尊重他人的阅读感受。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文本只有一个作者,这个文本也就只能有一个主体解读,围绕这个主体解读,开展个性解读和多元化解读,既围绕一个核心思维,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和个性化思维。

三、组织问题讨论(或专题研究),尊重个性解读

在组织学生自由分享阅读感受时,教师要对学生的阅读感受进行适当的记录,在关键处点拨,引发学生问题的讨论,讨论结束后,由抽签方式选取三个小组进行汇报(一个学生汇报一个学生黑板记录),师生按照汇报情况进行共同解读和不同解读,最后由教师进行整体点评,提出具有深度的个性解读。另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就文本进行专题研究。问题讨论(或专题研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讨论思维,形成独立讨论行动,提高学生科学研究能力。在该环节中,教师首先要让学生学会就经典作品的阅读发现问题,有人曾说,“问题就是课题”,有发现问题的眼光,才有科学研究的行为。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就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在研究讨论中,调动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本讨论(或专题研究)的题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教师设计的题目,二是学生设计的题目。教师可以根据儿童文学课程的教学目标、作品内容、学生已有水平设计文本讨论(或专题研究)问题。关于经典儿童文学作品的内容具体来说,主要就是围绕写作背景、作者观点、体裁特点、作品主题、艺术特色、文本价值等展开。在这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在学生进行分享阅读感受时,组织来自学生的教学资源,从中筛选设计讨论(或专题研究)问题。在问题讨论或专题研究中,同学们个性解读的碰撞会更加激烈,教师要引导学生尊重他人的解读结果。在整个研讨过程中,教师要扮演好指导调控研讨和评价的角色。教师是整个研讨开展和进行下去的调控者和引导者,同时也是实施研讨评价的主角。在研讨评价中,可以开展教师评价学生、生生互评、学生自评三种评价方式。在教师评价学生中,开展具有“全人教育”特质的发展性评价和动态性评价。一是知识与技能,如学生对文本内容的理解等;二是过程与方法,如研讨中学生的言语表达情况等;三是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如学生对文本的情感体验、学生研讨的态度等。教师对学生的研讨评价,既要强调学生的自主发展,又要面向学生的未来发展。“生生互评”重在文本体味和感悟评价,以“学生学会保持自己观点,尊重他人见解”为精神目标,以“提高学生的评价能力、鉴赏能力”为发展宗旨。“学生自评”的前提和基础是教师评价学生和生生互评。这两种评价是学生自评的参照与模板,它们会让学生找到自评的角度和切入点,对发展学生自我评价具有奠基性作用。

四、提升文本价值,加强生命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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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城乡问题越来越严重、复杂、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尤其是农村问题表现突出,众多农村问题里,留守儿童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对于儿童的监护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抽象、模糊的法律条文使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更是如此。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

一、官代河村简介

官代河村位于大河乡西北部,平均海拔1700米,全村所辖9个村民组,共1800多人,516多户,有耕地面积4436亩,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坡耕地特别多,大多数是在50度以上的坡耕地。没有明显的经济产业。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官代河村具有独特的自然气候,特有的高原风光是大河乡官代河村远近闻名的自然看点。人们都爱去官代河村感受“一览众山小”的感觉。但是又因为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官代河村交通不便,通村公路狭窄,而且陡坡多、弯道大,车辆通过较难。下面笔者将从实地调研的几个方面来进行呈现官代河村:一,人口总数:1800多人,516多户,其中农业人口有1700多人,非农人口较少;二,行政区面积:6、82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有4436亩;三,主要民族成分:汉族,彝族;四,所辖村民小组:红星组,麻塘组,岔沟组,岩脚组,岩口组,岩头组,高峰组,大塘组,湾子组;五,主要经济产业:经果林,养殖业,主要特产核桃;六,办公所在地:岩脚组。

二、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

根据调查点官代河村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大河乡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亲监护方式。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家庭模式的影响,单亲监护的这种形式在农村普遍存在,为了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教育、生活等问题,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监督,让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在家照看子女,以完成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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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文化理论论文

一、“儿童学”概念与学科建设

在《2012中国儿童文化研究年度报告》(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的《前言》中,方卫平梳理了他与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化研究院的同事们就中国儿童学学科建设所做的工作:2007年启动了《中国儿童文化研究年度报告》系列的编撰和出版工作,2008年在《浙江师范大学学报》推出“儿童学学科建设笔谈”,2011年11月开始与《中国社会科学报》合作开设“儿童文化研究”专栏,2013年儿童节前夕《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以《学者呼吁“使儿童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很有必要”》的专题采访文章。方卫平自言:“这几项工作,既是对浙江师范大学原有儿童文学与儿童文化研究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同时也是想通过这一研究传统的推进,来与国际范围内持续升温的儿童研究事业形成一种及时的呼应和对接。”这段话可以视为方卫平推动儿童学学科建设的动因。这些文字出版后不久的2013年11月初,方卫平又在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化研究院主持召开了“2013儿童学学科建设高峰论坛”,邀请全国儿童研究领域的学者与会,就儿童学的学科史与儿童史、新时期儿童学的学科定位、儿童学建构与重构的合理性、儿童学的可能图像等问题进行讨论。这次会议一方面谋划儿童学学科建设问题,另一方面也是试图整合全国儿童研究队伍的一次努力。相信这些年围绕儿童学学科建设问题的大讨论在中国儿童学发展史上,会留下值得记述的一页。作为在国内倡导儿童学学科重建的学者,方卫平认为,作为一门学科的儿童学本身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儿童学囊括一切以儿童及其生存要素为对象的研究,这个概念里的‘学’字,与英语的‘study’(即研究)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所以,儿童学在当代英语世界最常见的对位词,便是childstudy。狭义的儿童学则是指在独立学科建设的语境下,儿童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建设。”可见,方卫平并不是以克里斯曼paidology作为中文“儿童学”的对位词。这一界定是值得关注的。他在《前言》中还说:“正是考虑到当代儿童学学科建设本身对于传统儿童研究的独特意义,近年来,我个人特别关注从狭义的儿童学范畴来探讨目前的儿童学学科建设问题。这一点也体现在2012年的《中国儿童文化年度报告》工作中。在该年度报告的‘热点聚集’板块,专门设立了‘儿童学研究’的专栏,对2012年国内学术界围绕着儿童学学科基础理论展开的探讨进行梳理、呈现并评述。”(方卫平《2012中国儿童文化研究年度报告•前言》,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方卫平所提到的“‘儿童学’研究”专栏是由郑素华撰写的。其实方卫平这篇《前言》也是聚焦于“‘儿童学’研究”的论文。郑素华在“‘儿童学’研究”的专栏发表了《2012年中国“儿童学”研究评述》(载《2012中国儿童文化研究年度报告》,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一文,对近几年“儿童学”大讨论产生的背景作了梳理,对“儿童学”的概念界定、儿童学的一般属性和学科定位、儿童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儿童学的研究方法和思路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儿童学未来的发展趋势做了展望,系统地提出了自己对儿童学学科建设的认识。

儿童学学科建设的起点,当然是对“儿童学”概念给予清晰界定。值得注意的是,沈俊强在其《儿童学:一种可能的建构?》(载《中国儿童文化》第八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中审慎地透露出儿童学学科成为现实的种种困难。克里斯曼的paidology试图整合分散于各学科中的关于儿童的研究,使paidology成为全面研究儿童的科学。在其以德语写作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克里斯曼首次界定了儿童学的体系:1.过去的儿童;2.当今的儿童;3.儿童学中的实验室方法。这就暴露了克里斯曼儿童学概念的自然科学本质。在我看来,他的儿童学方法论太窄狭,当然难以整合分散于各学科中的关于儿童的研究。沈俊强指出:“儿童学最终在欧美国家还是未能成为一门综合儿童各门学科相关知识为一体的独立学科,其根本原因在于它缺乏严谨规范的方法论、学科范围界定不清、缺乏具有统摄性的理论。虽然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儿童学仍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概念,它仍然只是一个‘儿童研究’(ChildStudy)的替代词,作为一门学科,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儿童学是继续作为‘儿童研究’的代名词,还是作为一门独立的学问,这是儿童学进一步发展必须解答的问题。”“关于儿童学是儿童研究,还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的认识仍然还在探讨阶段。儿童社会学、儿童文化学、儿童生态学、儿童史等研究成果的总和,若然就可称之为儿童学,那其实就是可以直接丢弃Paidology这个术语了,直接采用ChildStudy或ChildDevelopment。”(沈俊强《儿童学:一种可能的建构?》,载《中国儿童文化》第八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读到这里,读者可以看出,沈俊强是主张丢掉克里斯曼的Paidology这个概念的。我赞同沈俊强的观点。因为克里斯曼对作为学科的paidology的界定,根本无法实现儿童学作为学科而独立存在的使命。对儿童的“科学”研究是具体的局部的研究,一旦离开其所属的相应学科的支撑,这种研究就寸步难行。这就意味着,如果儿童学志在形成纯粹的科学,那么它要么空无一物,要么把具有各自独立形态的科学(如生理学、心理学、医学等学科)生硬地聚拢在一起,但这种聚拢不是逻辑的、自然的,而是人为的。克里斯曼意义上的儿童学在历史上的没落,有其自身的重要原因。那么,可不可以建设一门儿童学?或者是否可能有一门儿童学的学科?在《儿童学的回顾与前瞻》(载《中国儿童文化》第八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一文中,我认为克里斯曼“试图建设一个有严格的内涵与外延的儿童学学科是困难的。儿童学的学科边界不是清晰的,而是模糊的。儿童学的学科体系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如果我们抛弃克里斯曼对儿童学的那些界定,那么,一门新的儿童学是可能诞生的。“现在看来,儿童学宜分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儿童学即童年(或儿童)哲学。广义的儿童学即与童年研究相关的一切学问,包括从不同维度以儿童或儿童世界若干方面为研究对象的问题群、学科群的集合。”这些看法与沈俊强的说法是容易形成共鸣的。不过,郑素华在《2012年中国“儿童学”研究评述》(载《2012中国儿童文化研究年度报告》,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一文中对我的看法提出了质疑:“一些论者把‘儿童学’界定为童年或儿童哲学,这一狭义的概念为儿童学划定了一个具体的范围。但是儿童哲学却并非就是儿童学,至少不是克里斯曼所设想的儿童学,其似乎也不足以视为儿童学的独特性特征。”针对这一质疑,有必要做一点点解释:我的这种想法是在抛弃克里斯曼“试图建设一个有严格的内涵与外延的儿童学学科”的想法为前提的,当然不同于克里斯曼所设想的儿童学;狭义的儿童学,即童年或儿童哲学,为儿童学划定的范围不是具体的,它是一个模糊的范围,这个范围是以作为研究对象的儿童为圆心,以哲学方法探讨儿童问题时需要走多远就可以走多远为半径。为什么要用儿童哲学作为狭义的儿童学?这是因为儿童学可能还包括儿童心理学、儿童社会学、儿童生态学、儿童史学……这些学科都是研究儿童的,但是,它们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由于是它们的母学科所提供的,因而是有所区别的。例如,儿童心理学是研究儿童的,所以可以被儿童学所容括,但事实上,儿童心理学与其说属于儿童学,还不如说它更属于心理学学科,它的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基本原理和方法论都是属于心理学学科的。同样,儿童史学属于历史学,它的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基本原理和方法论都是属于历史学学科的,例如《儿童世纪》这本书是一位历史学家所撰写的历史学专著,并对历史学研究的学科进展有重要贡献,当然,由于它研究的是儿童,也可以属于儿童学。

……这些学科相互间往往是封闭的,但由于研究对象是围绕儿童的某一侧面或某一问题,于是儿童成为它们相互联系的纽带。我们将它们整合在一起,同时又将它们与儿童哲学整合在一起,便是广义的儿童学学科。狭义的儿童学与广义的儿童学具有怎样的关系?皮亚杰曾经将学术研究分为哲学和科学,哲学是对整体的形而上的研究,而科学是对局部的具体的研究。这刚好可以解释将儿童学分为广狭两部分。方卫平也将儿童学本身分为广狭两部分。广义的儿童学囊括一切以儿童及其生存要素为对象的研究,而狭义的儿童学则是指在独立学科建设的语境下,儿童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建设(方卫平《2012中国儿童文化研究年度报告•前言》,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这一界定遇到的难题是,狭义的儿童学在独立学科建设的语境下,儿童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建设的内涵与外延应当如何界定。不过,这让我想到作为学科的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有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但同时还有自然科学总论,这个自然科学总论如果往形而上学迈一步,便与自然哲学融在一起。方卫平的“儿童学”学科模型类似于“自然科学”学科。我的儿童学学科模型遵循的是哲学与科学的辩证关系。我的广狭两分法与方卫平的两分法是可以会通的。当然,儿童学学科在这种两分法基础上,又可以分为三部分,分别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相对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小林登试图建设“儿童科学”体系,这个“儿童科学”只可能是学科群,是从不同维度以儿童或儿童世界若干方面为研究对象的问题群、学科群的集合,却不可能形成一个作为独立学科的儿童科学。在儿童学学科建设的讨论中,也有学者试图论证童年学学科创建的可能性。“与倡导儿童学的旨趣有别,一些学者基于当代童年研究的进展、童年现实的复杂性,而提出一门以童年为研究对象、专门研究童年问题的学科即童年学创建的可能性。尽管‘命名’不同,意蕴有所侧重,但涉及到议题却有诸多交叉之处。这样的探讨,如果理论层面上继续深入的话,或会与儿童学形成良性的竞争性互动。”(郑素华《2012年中国“儿童学”研究评述》,载《2012中国儿童文化研究年度报告》,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读者也许要问:儿童学以外还有童年学吗?或者童年学以外还有儿童学吗?在我看来,儿童学与童年学是辩证统一的。儿童在其年龄维度上就是童年。通过研究童年我们了解儿童,通过研究儿童我们了解童年。童年是儿童和成人的童年,儿童是在童年这个年龄维度上的现实形态。不可能存在分别独立的儿童学和童年学。它们其实是一个学科,因而不可能形成竞争关系。古诗云:“横看成岭侧成峰”,童年学与儿童学的关系就是这里的岭峰关系,乍看不同,其实为一。克里斯曼的儿童学曾经传遍欧美乃至全世界。然而,“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究其原因,是由于paidology的学科定位存在问题。不过,儿童研究并未因此而中断。20世纪出现了皮亚杰等著名的儿童研究者,许多学科都对童年有过出色的研究。今天我们讨论儿童学是否可作为一个学科来建设的问题,其实就是研究儿童学学科所具有的可能范式,为儿童学学科发展建构一个库恩式“范式”,寻找学科的共同话题、基本规范和基本共识,呼朋引伴,凝聚队伍,建设学术共同体,为进一步拓展儿童学学科的发展空间以及寻找儿童学大发展的可能性而努力。

二、儿童研究与教育学的关系

儿童研究与教育学具有密切的关系。儿童的“发现”导致了教育学现代体系的诞生,便是历史给出的证明。沈俊强在《儿童学:一种可能的建构?》(载《中国儿童文化》第八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一文的第二部分,以“儿童学与教育学”为标题,专门探讨儿童学产生的时代背景。他写道:“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地区的儿童教育有了一个新图景。生理学、心理学、实验教育学的发展,促成了儿童研究的深入;伴随着欧洲大陆的新教育运动与美国的进步主义教育运动,儿童中心论开始流行,根本性地改变了人们对儿童教育的传统看法。儿童学在这样的时代中被提出,表明人们有为儿童研究创立专门的知识体系的强烈愿望。”可以看出,沈俊强将儿童学产生的背景主要归因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儿童教育的大繁荣,或者说,在他看来,儿童学产生于教育学大发展这一时代背景中。他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儿童为研究对象的儿童学(paidology)从诞生之日起,就与教育学(pedagogy)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一结论是符合史实的。应当强调的是,美欧的儿童研究运动对于教育学“儿童中心”观念的壮大立下汗马功劳。霍尔于1891年创建《教育学园地》(Pedagog-icalSeminary)季刊,集中发表儿童研究的相关文章。值得注意的是,集中发表儿童研究的相关研究成果的这家期刊是教育学杂志。由此可窥见,当时的儿童研究与教育学的亲密关系。霍尔一定是洞见了这一亲密关系,所以便用教育学刊物发表儿童研究的相关成果。事实正是如此。早在1882年,霍尔在全国教育协会发表演讲,提议把儿童研究作为教育学的核心。他说:“儿童研究应该成为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顺序的基础。”(DorothyRoss.G.StanlelyHall:thePsychol-ogistasProphet.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2,126.转引自郭法奇《欧美儿童运动研究运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1884年,霍尔建议全国教育协会在其内部成立科学的教育学委员会。

教育协会接受了建议,并号召教育工作者以儿童研究为核心建设科学的教育学,从而使儿童研究成为教育工作者的一部分。克里斯曼于1893年在《教育学园地》季刊上发表《儿童的倾听》(TheHearingofChildren)一文,首次提出儿童学(paidology)这一概念;1894年在《论坛》(TheForum)第二期上,发表《儿童研究:一个新的教育部门》的文章,详细阐述创建儿童学系的想法(郑素华《2012年中国“儿童学”研究评述》,载《2012中国儿童文化研究年度报告》,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赵霞《儿童学:学科体系及其当代建构》,载《中国儿童文化》第八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年)。克里斯曼在教育学杂志提出“儿童学”概念,又将儿童研究视为“新的教育部门”,由此可见“儿童学”甫一出世便与教育学结下不解之缘。儿童研究为教育学的创新和提升功不可没。沈俊强写道:“总体上说,随着儿童研究的深入开展,现代社会确立起来的儿童利益至上、尊重儿童、保护儿童、给儿童以参与权、倾听儿童的声音等养育原则已成为儿童教育的基本共识,它也是教育学的基本理论创新的背景性原则。”这种看法恰好印证了1918年霍尔在全美教育协会所做演讲中的说法,这个演讲是为了纪念全美教育协会儿童研究部成立25周年。霍尔说:“对童年的研究通常被认为是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因为在此之前,是儿童适应学校,而现在,整个教育体系都要根据儿童的需要与天性来建立。”(霍尔《儿童研究纵览》,载郭法奇《欧美儿童运动研究运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这段话很好地表达了儿童研究的教育学意义。事实上,在这次儿童研究运动以前,夸美纽斯,尤其是卢梭及其以后的裴斯泰洛齐、福禄贝尔、帕克等人,已经在观念或哲学上建设儿童中心主义的教育,裴斯泰洛齐、福禄贝尔、帕克等人还将这种观念作为自己所创立学校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在学校或幼儿园开展过“哥白尼式革命”。不过,杜威在《学校与社会》中倡导学校应当产生由教师中心或教材中心转变为儿童中心的哥白尼式革命,确实是发生于此次儿童研究运动中的。夸美纽斯,尤其是卢梭以后儿童观和教育观的革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西方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所推进的人的自我发现和人的自然天性、自然权利的解放这一宏大的历史背景。有了这个背景,就不可能不“发现”儿童;“发现”儿童后,就必然产生教育学和教育的哥白尼式革命。这是时代精神使然,卢梭等人则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时势造英雄,此之谓也!在时代精神所营造的春天里,儿童研究成为“运动”,形成热潮,也是历史使然和逻辑必然。儿童研究运动使启蒙运动以来“儿童发现”的哲学衍生出各门科学的丛林,大大刺激了教育学、教育制度、教育实践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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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护理之儿科护理论文2篇

一、循证护理在儿科护理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1.循证护理在儿科各系统疾病护理中的应用

循证护理在儿科各系统疾病护理中的应用也很广泛。在实际的治疗过程中,由于家长缺乏必要的医疗知识,表现出焦虑等不好的表情,进而影响到儿童的心理,从而影响了整个治疗的过程。使用循证护理治疗法,首先在对儿童治疗前就尽量减轻家长的焦虑心情。例如,对于病毒性脑炎患儿的治疗,要及时地了解情况,并且做出有针对性的护理指导,不仅可以减少并发症的出现,还能有助于儿童早日康复。而在对病毒性脑炎患儿进行循证护理的过程中,通过制定个体化的护理方法,以及将康复方案制定的明确到各个阶段,最后取得了很好的治疗效果。

2.循证护理在儿科疾病预防与健康教育中的应用

循证护理在儿科疾病预防与健康教育中的应用效果更加明显,现代的医学证明支气管哮喘完全是可以进行有效的预防,当然预防和健康教育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因而采用循证护理的方式对这类儿科疾病进行预防和健康教育很有效果,对于支气管哮喘疾病,可以每隔一段时间就查找一次有关哮喘的教育管理的循证证据,并及时调整教育的有关内容。最先进的技术是使用计算机对并且进行跟踪和管理,进而保证病人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矫正,这种方法取得了很理想的效果。健康教育也是儿科疾病护理中一项重要的措施。现在,使用系统的方法将同类疾病的共性进行以总结,进而进行一定的教育活动,从而有助于制度标准的健康教育计划。同时,还应该结合患儿的具体情况对教育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删减或者增加,还要注意对计划进行不断的反馈和调整。最后,根据家长对医学的认知能力,循证护理还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因此,通过循证健康教育,保证患者能够接受最有效的治疗和护理,从而缩短治疗的疗程,就能进一步减少患者的痛苦。

二、循证护理在儿科护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综合循证护理儿科护理实践中的应用可以看出,现在,我国儿科的护理人员对循证护理的掌握还不够完全。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实际进行循证护理的过程中,严重缺少对病人的观察,因而对其可靠性值得怀疑。造成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的在职护理人员受的教育大多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专业素质还不够高。进一步导致他们理解和利用国内外优秀专业文献的能力不足,进而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等也非常困难。第二,循证护理的资源还比较贫乏。主要表现在循证护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不够,进而造成科研型论文的数量较少,并且论文的质量也不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循证护理在我国的有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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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抗逆力的持续提升

作者:刘玉兰 彭华民 单位:常州大学 南京大学

一、问题取向的流动儿童研究和实践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家庭迁移成为人口流动新的趋势,大批适龄儿童随其父母进入城市,成为“流动儿童”。流动给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新的风险和问题。学术界针对这一现象,展开了大量的研究,除了详实地描述流动儿童的生活和生存状况外,还深入地探讨了流动儿童在教育、社会融合、卫生保健等方面的问题。然而这些数量庞大的研究,主要都是“问题取向”的(deficit-orientation),也即是将流动儿童本身视为一种“社会问题”而提出,无论是研究者、实践者还是社会政策制定者将注意力大多放在流动儿童面临的问题上。“问题取向”视角影响下的流动儿童研究大都聚焦于儿童及其家庭的劣势,与此相对应的干预实践和社会政策的焦点也在于如何帮助流动儿童解决他们的问题,缓解其不足。无论采取何种模式(社会捐助或者政府帮扶),“问题取向”下的实践和社会政策的基本做法都是期望透过他者的救助,来实现流动儿童生活、学习环境的改善,从而实现流动儿童教育公平、社会融合和个人发展。这种实践和政策干预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补缺型和补救型的1994年和1995年,《天津教育》和《中国教育报》率先刊发了两篇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文章,这激发了教育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就学状况的调研,也为1998年联合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提供了现实依据。其后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条例,以及近年来大量的社会组织投入到流动儿童社会服务,均是在将流动儿童视为问题的研究的基础上,政府或社会作为流动儿童条件改善的关键性力量而不断地得到强化。

(二)是分散化和孤立化的补缺型和补救型的特点,注定“问题取向”的干预和实践的分散化和孤立化。笔者以“社会工作”和“流动儿童”为篇名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到的5篇论文,主题分别是流动儿童社会融入与社会工作介入、流动儿童心理健康与社会工作、流动儿童问题与社会工作回应、流动儿童学校和家庭教育对社会工作的启示。这些干预实践明显呈现分散化和孤立化倾向,缺乏从系统的角度来考虑。这导致仅仅将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方法,单纯强调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在流动儿童服务中的应用,从而陷入了“方法为本”和“工作者为本”的陷阱中。①

(三)儿童主体性缺乏如前文所述,问题取向的干预实践和社会政策特别强调外界的介入,如: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学校等,往往忽视了儿童的主体性,导致干预动力不足,造成很多干预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使得我们一方面质疑政府政策和社会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流动儿童面临的各种问题并没有缓解。所以,本文认为问题取向的流动儿童干预实践和政策,不利于充分发挥流动儿童及其生态系统的主体性,这对于增强儿童抵抗流动所带来的风险的能力,是不可持续性的。儿童抗逆力作为一个社会工作新的实践模式,可以有效地避免问题取向下的研究和实践所带来的问题。

二、儿童抗逆力与社会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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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童声期声乐教学论文

一、我国童声期声乐教学现状

众所周知,儿童的生理特点有异于成人。就发声器官而言,儿童声带短而薄,音色明亮、悦耳、 稚嫩,共鸣腔体较小。这就要求在童声训练中必须遵循儿童的身心特点,为处于童声阶段的学生量身定做一套训练方法。不过,就目前笔者掌握的童声教学的资料来看,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只有很少一部分专业院校能够严格按照童声训练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儿童发声的天赋的同时,避免竭泽而渔的教学误区,在实际的教学中为孩子的音乐生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与此相反,大多数在普通中小学接受童声训练的学生就不那么幸运了。因为目前我国中小学歌唱教学大纲中,还没有专门设置与歌唱训练有关的发声生理课程,甚至很大一部分声乐教师都没有接受过相关的系统培训,学生们只能仅仅依靠简单的模仿来习得音乐,靠嘹亮来评价歌唱水平的认识误区使很多的学生在欢唱童年的同时也丧失了良好的声音条件。这不得不让人感叹:这岂不是现代教育所缔造的“伤仲永”悲剧?就目前我国童声期声乐教学的现状来看,研发一套科学的、可推广的童声期声乐教学法,逐步健全童声教学体系显得尤为迫切。在我国童声期声乐教学研究成果略显不足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专业的音乐教育者认识到了童声期的重要性,并加入到童声教学的研究和实践中。成都大学学前教育学院黄亚萍的《素质教育下幼儿声乐教育的几点思考》就根据素质教育对声乐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指出幼儿声乐教育应该关注孩子的情感教育、培养孩子的兴趣。论文以素质教育的标准入手,提出了如何让学生在素质教育的背景下培养良好的声乐素养,与相关论文相比不乏新意。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王枚的《浅谈童声训练的方法与技巧》在强调学生在儿童期发声特点的前提下,从童声训练的基本姿势、呼吸的训练、母音的训练区域的练习、声音的训练、咬字的训练、变声期的训练等七个方面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童声训练的方法和技巧,对童声训练有切实的指导意义。不过,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对童声期声乐教育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寓教于乐”的教学形式等简单教学观念上,对于童声期声乐教学与成人声乐教学的区分,特别是童声期声乐教学的具体实施研究甚少。正如许多音乐教育者已经注意到的,童声期音乐教育必须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特别是注意对学生音乐兴趣的培养。那么,音乐技能的培养应该摆在怎样的位置上?音乐素养的培养与学生音乐兴趣的培养在教学上应该如何有效结合?这样的思考,比起只是简单地谈论童声期声乐训练的观念,或许更具现实意义。

二、童声期声乐教学的训练法则

与成人声乐教学应该做到面面俱到不同,童声期的声乐教学切不可贪多、贪大、揠苗助长。根据笔者多年的声乐教学经验,童声期声乐教学在遵循“以培养学生的兴趣”的观念之外,给学生传授必要的演唱技巧也是非常重要的。教会学生科学的呼吸法、如何寻找声音的位置和共鸣腔等等在成人声乐教学中微不足道的教学过程,却是在童声期不可忽视的教学法则。

(一)培养学生科学的呼吸训练法

所谓“善歌者必先调其气”,任何优美的歌声都离不开气息的支持。未经专业训练的儿童虽然凭借处于童声期的优势也能唱出嘹亮的歌声,但是随着童声的失去,气息使用不当的弊端就会慢慢显现。因此,在专业训练的过程中,对于童声期学生的呼吸训练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具体的教学情境中,教师可通过形象教学方法来训练学生的呼吸方法:

1.小狗喘气的呼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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