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对环境保护的建议

湿地保护区公众参与体制完善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丰富,同时又具有调节大气功能,蓄水防洪功能,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及休闲娱乐、科研文化等社会经济功能。它的安全与稳定对于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改善地区生态状况和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近年来在东洞庭湖湿地的保护与开发利用问题上,由于受到“重发展轻保护”错误工作思路的影响,东洞庭湖湿地资源的过度攫取使保护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目前,湿地保护区正面临着水域面积缩减、水位下降、水质污染严重、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等多方面问题,东洞庭湖湿地保护刻不容缓。除了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强有力的保护行为之外,公众参与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公众参与机制的现状   (一)政府及环保NGO开展了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在东洞庭湖湿地开展的保护活动一般都是由政府主导和出资,例如由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组织的每年12月上旬举行的“观鸟大赛”活动。这项活动已进行多年,吸引了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及爱鸟人士的参与,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除此之外,近年来也有为数不少的非政府NGO、环保志愿者等民间环保力量发动组织了一些东洞庭湖湿地保护活动,例如爱鸟周、世界湿地日活动、保护洞庭母亲湖植树、创建“生命源”林、救助洞庭湿地候鸟等等。这些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让公众更多地了解目前东洞庭湖湿地保护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湿地保护,唤起了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更大热情。   (二)各类媒体逐渐加大了对东洞庭湖湿地的关注与报道   近年来,一些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级各类媒体纷纷对湿地进行相关报导,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参与东洞庭湖湿地保护的意识。目前,关注东洞庭湖湿地保护区的相关网站有湿地中国、自然之友、中国自然保护区网;保护区管理机构也已建设网站,供公众访问、学习,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网站、岳阳市林业局和岳阳县东洞庭湖管委会网站。《湖南日报》、《岳阳晚报》、《洞庭之声》、《三湘都市报》等多家报刊都对东洞庭湖湿地作了专门报导。各种媒体对洞庭湖湿地的生态功能作用、保护和利用现状、环境破坏情况的报导,对非法捕捞、围垦湿地、环境污染等行径的曝光,提高了公众自觉参与湿地保护的意识,监督了相关职能部门整治、恢复湿地等行动。   (三)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开始探索“社区共管”模式   “社区共管”是一种很好的民主参与式湿地保护区管理模式,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创建生态文明的一个必然要求。湖南常德市汉寿县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的青山垸,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尝试已经初显成效。1999年,青山垸划归该保护区后开始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任何渔业活动。自从青山垸实施社区共管后,这些渔民就从湖区生态的破坏者变成了维护者,前来越冬的候鸟迅速增多,垸内记录的鸟类达60多种,数量达数万只。社区居民还按照有机鱼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并获得有机鱼类认证,无污染、味美价优的有机鱼,受到市场的青睐。青山垸的社区共管探索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模式,给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探索社区共管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模式。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现已选取了现代农业发展型社区、生态旅游发展型社区、封闭管理型社区和开放管理型社区4个典型的社区开展“和谐社区”工程建设。但目前只有封闭管理型社区的建设落实情况较好,该社区是以大、小西湖为主与岳阳县和君山区政府合作,落实湖南省政府制订的封闭管理措施,寻求多渠道资金解决渔民的生存和生产,安置渔民。经过3年的积极运作,落实了350万元资金用于渔民的替代生计安置,实现了180余户渔民产业转移。大、小西湖及壕沟的生境逐渐在恢复,封闭管理的效果也初步显现出来。而其它社区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建设仍处于提出口号或设想的阶段。因此,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还有待更进一步的探索和建设。   二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   (一)公众对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解有偏差   当前,保护区的部分居民对公众参与环保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笔者曾在钱粮湖镇采桑湖保护站附近的幸福村、观音村及大桥村走访当地村民,村民对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大多数群众将环境问题等同于环境污染,对环境问题的理解过于狭窄,且只对与个人利益相关的环保负面问题有一定的敏感度和关注度。例如:公众对环境污染、空气质量等方面问题关注度很高,而对濒危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关心程度不够。第二,村民们普遍认为环境保护应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职责、义务。因此在对环保事务上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政府所要求的基本能够配合,但参与的主动性差,参与的渠道和形式单一,自主参与意识不强,从众心里表现突出。而上述种种问题,均反映出保护区民众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意识不高。这也是导致东洞庭湖公众参与水平低下的直接原因。   (二)公众参与东洞庭湖湿地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   总体来讲,我国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缺位明显。目前,国家及各省、自治区出台的地方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湿地资源权属、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资源破坏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公众参与”方面的内容涉及较少且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如《自然保护区条例》仅有第七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又如《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湿地保护规定,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可以看出,以上可适用于东洞庭湖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对于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方面缺乏具体的范围、途径、程序的规定,公众参与缺乏可操作性,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方面的信息公开机制也得不到规范,无法满足公众对湿地环境信息的获取需求,造成了环境参与权利的行使障碍。而对于湿地可能已遭破坏的事实,既缺乏事前监督的手段,又无事后救济的途径,这也最终导致了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难以实现。#p#分页标题#e#   (三)公众参与保护的力度和广度不够   第一,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参与程度有待提高。目前,从整体来看我国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形式单一,无论政府主导,还是民众自发,主要是通过一些湿地保护主题日来进行宣传教育。例如东洞庭湖每年4月份爱鸟周举行的各类湿地保护的讲座、展览活动。众所周知,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非常必要,但若民众的参与仅停留在这一层面而不将范围拓展至环境事务决策领域,公众参与的作用就会被极大地限制。现在我国普通民众根本就不可能参与到湿地立法过程中进行建议、监督[2],而公众参与的目的就是让公众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如若不能够达此目的,对我国而言,湿地保护公众参与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表现。第二,NGO参与东洞庭湖湿地保护有限。以东洞庭湖为例,NGO的工作大多仍停留在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工作层面,或出版环保读物和杂志,或通过报纸、电视、互连网等媒体进行湿地知识的宣传等,对于东洞庭湖水污染、砂石无序开采及非法捕捞问题的关注、呼吁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非政府环保团体想要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执法监督检查和进行诉讼则仍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结果便是无法对政府环境管理权的行使进行很好的监督。本土环保NGO普遍比较弱势,除了天生能力不足以外,后天在资源、资金上都存在较大困难[3]。此外,与政府合作机会少,专业性能力有限,且基本上各自为战,仅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形式上的合作,使NGO在东洞庭湖湿地环境保护上参与有限,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四)公众参与支撑制度的缺乏   第一,公众获取湿地环境信息的机制不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如果公众不能掌握全面而准确的湿地信息,缺乏判断环境事务的依据,就无法参与东洞庭湖湿地保护。然而,目前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没有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只在一些单项法律中有相关规定。有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基本上都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不具有强制性,且变动性较大。因此即使政府部门提供信息,信息公布的相对方也很难获得实质信息,往往使得信息公布形同虚设[4]。其次,我国一些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认为信息公开不是法定义务,而是由自己决定的权力,所以往往保密范围过宽,信息自由度太小,随意性较大而形式主义较多,由于缺少责任制造成监督不到位。再次,我国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渠道有限,最主要渠道是政府主导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新闻媒体传播[5]。如报纸和电视这两种途径获取信息的人数比例均在70%以上,过分依赖以上途径而使得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而这些问题在东洞庭湖湿地信息公开制度层面也普遍存在。   第二,生态补偿机制滞后。一是制度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生态补偿机制起步晚发展较慢,涉及该制度的一些规定分散于各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中,且主要是针对如何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加以规定,而不是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角度优先考虑,这显然对湿地生态保护不利。二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生态补偿内容的规定,这使得生态补偿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三是生态补偿制度不够具体,没有对生态补偿的目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具体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不利于该制度的操作落实。例如:在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采桑湖保护站周边几个村,部分农户田里的农作物被鸟类抢食,鱼塘中鱼类被啄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由于缺乏相应的损失评定标准和补偿标准,相关责任部门不明确,很多农民索赔无法获得补助,这样农民就会失去继续参与湿地保护的动力。因此,生态补偿机制的滞后无疑加剧了当地居民和保护区的矛盾冲突。   三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一)加强公众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提高公民的湿地环境意识,必须加强宣传与教育。具体来说,宣传教育的形式应该做到多样化、常态化。首先是在中、小学包括高等院校进行湿地环境保护教育。将关于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教育等内容渗透到各门课程教育之中。形式上要注重趣味性,让孩子们在趣味学习中了解湿地、热爱湿地。而高等院校的学生则可以深入开展社会问卷调查、主题日宣传、湿地保护微博等活动,让大学生通过宣传教育亲身参与湿地保护工作并体验到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另外,在校外实践方面,可考虑在东洞庭湖保护区建立湿地教育基地,或者在高校建立湿地保护网站,加强网络湿地生态教育。总之,通过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和社会的通力合作,公众从就学起就树立湿地保护的责任感。其次,可以尝试通过生态旅游来开展东洞庭湖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立法   我国现行涉及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立法存在着规定不全面、不具体且分布较为零散等缺陷。笔者建议应在我国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湿地法,以明确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相关权利,明确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程序和途径,明确规定环境信息公开,鼓励和支持非政府NGO参与湿地保护等。   1.立法明确公众参与途径。第一,健全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湿地环境听证制度。例如在面临湿地环境事务的重大决策时,政府举行听证会,让公众就湿地环境决策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政府部门不仅要让公众能够在湿地环境事务中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且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并采纳这些意见,如未采纳也必须作出说明。第二是政治途径,即通过人大和政协代表在湿地环境保护与管理中行使提案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代表公众表达环境利益的诉求。第三是完善环境信访制度。公众可采取信件、电邮、电话和现场走访等形式,向政府环境部门反映湿地保护情况,提出建议,表达诉求,而政府部门应就公众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处理的程序立法。第四,完善司法救济途径,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湿地污染和破坏的受害者能够利用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允许公民、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保组织为了维护东洞庭湖的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p#分页标题#e#   2.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程序,建立公众意见的回应机制。首先,要真正落实公众参与的一整套细化的程序规定。例如:在对征求公众建议的程序方面,也就是公众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能够向哪个部门提出建议,该部门应该在什么时间给予什么形式的答复上明确立法。其次是落实公众监督程序,即公众监督包括哪些方面,公众应该向哪一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的行为,由哪一部门负责处理等。此外,对于是否采纳公众的意见也要做出解释和说明。另外,为了让东洞庭湖湿地公众参与环保行为更具成效性,可以尝试加入“回应制度”,以起到敦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提出的建议、举报、质询的作用。对反馈信息的及时合理处理,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公众参与不再流于形式,而起到真正有效的作用。   3.立法明确环保NGO在湿地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政府应该在政策上支持本土非政府组织的成立,降低其注册门槛并简化注册要求。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对非政府环保NGO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其次,应该通过立法建立环保NGO参与湿地保护项目的程序机制,以保护其在实施项目中的权利、义务。最后,本土环保NGO应该积极地寻求与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湿地国际(WI)等重要国际环保组织合作,宣传介绍东洞庭湖湿地保护工作以及湿地保护优先项目,争取国际援助和资金支持,全方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与资金,开展湿地保护项目,推动合作进程。   (三)建立健全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公众参与相关制度   1.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实现知情权的首要前提,所以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制度的建设首先必须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6]。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环境信息公开应该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保护区环境信息的主体。掌握相关信息的政府、企业与团体有向社会公众提供湿地信息的义务。因为当地政府作为湿地管理的行政机构,其掌握的湿地信息最全面也最充分;企业一般是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主体,也应该是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任何个人和团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调查、分析测试和科学研究后形成的信息,也应当通过正常渠道,使公众更加充分地获取湿地信息[7]。二是明确东洞庭湖保护区信息公开的方式。即通过政府、企业等义务主体主动公开和依公众的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实现。三是明确湿地信息公开的内容及范围。政府公布的信息内容应包括湿地资源现状信息、政府对湿地环境保护或改善的措施以及相关湿地立法情况;企业应公布的信息包括排污种类、污染产生量、污染处置状况、污染防治情况及环评结果等。   2.建立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保护区核心区周边都是远离市区的农村,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与岳阳市城镇居民仍有较大差距。城市在享受东洞庭湖保护区发挥的生态效益,却让生活较为贫困的人为保护牺牲利益或承担保护的代价,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我们应当针对因环保而对保护区周边居民所造成的利益损害问题,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合理的补偿措施。首先是财政补贴。应该加大国家财政预算直接拨款的力度,建立分级补偿体制,提高补助标准,明确规定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支出或承担比例。也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以直接减免税的方式补偿保护区内居民的损失;或者采取实物补偿和政策优惠补偿等方法。其次,要明确农户的经济损失评定程序和标准。对农民遭受损失后向哪个部门提出补偿申请、损失由哪一方来评估、评估损失的计算标准、补偿的比例定多少等问题提出细化标准。另外,政府除了对以上环境保护牺牲利益者进行补偿外,还应要求对东洞庭湖湿地开发利用或生态破坏的相关主体、在湿地资源利用过程中获得利益者,实施生态环境反哺,以求湿地环境及生态功能的恢复。在东洞庭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工业企业、拍卖砂石开采权而获得高税收的政府、洞庭湖每天过往的运砂船经营者和大面积人工种植芦苇的苇业公司都属于这类补偿主体。   3.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环保激励机制能够有效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让社会公众与环境污染作斗争,缓解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人力、财力有限的工作压力[8]。具体到东洞庭湖保护区来说,可以鼓励公众举报企业排污问题、“电打鱼”和“迷魂阵”等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区偷猎盗猎毒害国家保护动物行为。如经查实,应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与举报者一定数额的奖励。当然,公众向哪个部门举报、由哪个部门核查、所设奖金资金的来源及奖励数额标准等完整细致的规定要在制度中体现。   4.建立并推动东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型社区的发展。东洞庭湖区湿地资源丰富,开展湿地生态旅游前景广阔。现阶段东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模式可尝试以下内容:观君山岛、赏湖光水色;保护区观鸟;品尝洞庭湖湿地野生果实菱角、茨实、莲藕等。发展这些生态旅游项目,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社区居民的收入,提高社区公众的自觉意识,推动社区主动参与生态保护,减少对湿地资源的直接开发利用,又可以通过生态旅游过程对游客进行湿地保护的教育宣传[9]。但基于目前东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在进行湿地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生态学规律,坚持保护性开发原则,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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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生态保障策略

本文作者:张珊珊 单位:青海省地质勘查管理中心

从固体废弃物的治理与开发利用来看,我国矿山现有大中型尾矿库、煤矸石山综合利用率为53%;金属矿山综合利用率仅为8.2%。最后,我国非金属资源加工技术水平与设备落后,普遍存在着初级产品出口、深加工制品进口的“深进初出”现象。造成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导致环境的恶化与生态的破坏,主要表现为侵占土地、植被破坏、土地退化、固废、粉尘、水体污染严重等方面。特别是近年来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者的不断涌现,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及选矿过程中不落实环境保护政策等现象屡见不鲜,对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与浪费。

具体表现为: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排放的“三废”严重污染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损害生态环境,甚至造成重金属、砷、氟等有害成分的积累及外泄,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许多矿山废石场、尾矿库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模式,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匮乏、能源短缺、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在我国当前资源紧缺、环境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我国上述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应对措施和建议:

加快资源开发法制建设进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的建立和完善时期,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尚未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使得某些矿产开发行为难以有法可依,比如黑钨矿的掠夺式开发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就难以从法律角度进行治理。所以必须加快资源开发法制建设进程,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和依法兴矿,切实转变我国矿业秩序混乱的局面,使矿产资源开发走上有序化、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把资源开发纳入国家计划,实施资源节约型发展战略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国民经济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依赖性还很强,所以矿产资源开发的进程还需进一步有秩序的加快,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将严重影响以矿业为基础经济的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我们必须站在战略高度,切实转变企业经营管理思路,拓宽视野,从全局出发,不盲目上规模和加大产量。国家应每年详细分析各类矿产资源的社会总需求和消耗量,把资源开发纳入国家计划,在满足国内主要资源开发企业正常生产需求的条件下,进行科学合理的排产、定产分配,进行资源开发总量控制。对新建和新开发的资源项目要加大论证审查与审批力度,进行科学规划,从根本上消除掠夺式开发,从而达到合理开发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几乎所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有关,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基本生存和社会发展。矿业开发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趋严重,所以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已不容忽视。笔者建议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由国家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对生产矿山,建立以矿山企业为主的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做到谁开发谁治理;对新建开发项目应当详细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及所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方案,对于不符合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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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教学论文:地理环境教育教学思索

本文作者:陈锦涛 单位:衡水学院分院

教科书按教学大纲要求,以地理环境、资源、人类活动作为线索,确定教学内容,要求学生认识地理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通过利用地理环境中的各种资源发展生产。在利用合理时就能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利用不当时,则出现生态平衡遭受破坏,环境污染等危及人类生存的问题。

因此,课堂教学作为普及环境教育的重要渠道之一,应当对学生实施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环境教育,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思维。

根据我国目前的地理教材的实际情况,紧抓教材、立足课堂,以现有的课本内容为基础,尽量挖掘与环境教育相关的内容,自觉地、有效地渗透环境教育,是充分发挥教师在环境教育中的以身作则的一个显著标志。

教师合理计划,认真备课,利用教材创建具有特色的教学模式,课堂中利用教材情景教学,引出相关环境问题,依据地理学规律出发探索问题,分析问题,要求学生独立思考、相互合作、取长补短、最终发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提出解决方案时,激发学生开拓思维,提出更深入的问题,让学生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所学知识。

利用学生所掌握的知识,渗透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培养学生的环境道德意识,要求学生敬畏自然、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增强环境保护的道德感和责任感;普及环境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环境权益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养成良好的守法习惯,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树立环境责任意识,要认清环境问题产生的人为性,明确人类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环境保护是每个人责无旁贷的责任,每个人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

课堂教学是学校环境教育中最经常、最有效、最现实的一种形式,但是相对于课堂教学,地理课外的实践更具有直观性和参与性,课外活动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其形式多样,容易调动学生学习环境知识的积极性,激发其热爱环境、保护环境的强烈意愿,发挥学生在环境教育中的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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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利风景区水生态环境保护

水利风景区作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实践,具有“维护水工程、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弘扬水文化、发展水经济”六大主体功能。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已有国家水利风景区878处,省级水利风景区2000多处,形成了涵盖全国主要江河湖库的水利风景区网络,在促进河湖健康美丽,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体制、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制约,我国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主体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为加强水利风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亟需进一步明确保护水利风景区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分析水利风景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一、保护水利风景区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1.水生态环境保护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水生态文明作为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充分重视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利风景区作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重视水利风景区水生态环境保护,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实践。

2.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是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的基础。对于以水为载体的水利风景区而言,水生态环境的好坏不仅体现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也是衡量其质量的重要内容,影响其等级(国家或省级)评定。此外,水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利风景资源品质,只有塑造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其观赏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换言之,保护水生态环境是水利风景区立身之本,水生态环境质量是决定水利风景区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3.保护水生态环境是发挥水利。风景区主体功能的重要保障“维护水工程、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弘扬水文化、发展水经济”作为水利风景区的六大主体功能,是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在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过程中不仅应将上述主体功能的实现贯穿始终,更应将其作为工作的主旨追求。而保护水生态环境的相关工作不仅有助于水利风景区发挥“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这三大主体功能,更是发挥其他主体功能的重要保障。

二、水利风景区在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1.对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视有待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环境质量作为评价水利风景区质量的重要内容,理应成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重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受管理理念落后、管理体制不顺、资金投入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制约,部分水利风景区在建设与管理工作中仍存在风景开发、工程建设等与水生态环境保护脱节,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对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在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与运营过程中,很多水利风景区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获得更多经济利益上,对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视度较低。这使得水利风景区的水生态环境质量并没有因为水利风景区的建设而得以改善,反而可能会因游客数量和经营活动的增加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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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探讨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了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农村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支撑。目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还面临着如执法队伍落后、村民环境权益无法得到实质保障、村民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良法也需善治,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仅要关注立法,还需要落实好执法、守法、司法、监督等环节。多方面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以法治建设保障乡村生态振兴工作的开展,使农民环境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1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意义

我国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人们常把重点聚焦在城市,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受重视。自我国实现全面脱贫后,如何将全面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成为重要议题。与全面脱贫的基本标准不同,乡村振兴对农村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除满足基本需求外,更要追求更高质量的农村生活与发展。生态环境作为农村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影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质量,也影响农村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开展,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是农村寻求振兴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所有的社会治理方式中,法治因其具有权威性、程序性、正当性等特点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奠定了我国生态文明法治的宪法基础。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对城市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被广泛关注,相比之下对农村的环境法治建设的研究较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不断从农村涌向城市,工业生产的污染则逐步转移向农村。目前农村的生态环境不容乐观,工业排放污染、农业生产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频出。人类对农村环境的污染远超农村生态自身所能净化的水平,过去由村民依靠环境本身净化能力的思想主导的对农村环境治理方式需要淘汰,依靠法治作为农村生态环境的基础已经成为必然。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2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困境

2.1农村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欠缺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支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单行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法体系。但生态环境立法时多受“城市中心主义”影响,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数量占比少、乡村生态振兴所需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虽然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如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的污染、农村旅游开发产生的污染、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等。农村现代化的发展使农村环境保护不断产生新的领域,但是针对一些领域的专门立法还存在许多空白。2021年《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将农村生态保护单独列章,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生态保护的义务,并在其他条文中提及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城乡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虽然此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的空白,扭转了一贯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立法视角,但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一部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为中心的综合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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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环境保护问题浅议

摘要:化工企业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害化学废弃物,这些废弃物的处理已经成为了化工企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重点,如果对这些废弃物不进行有效的处理,将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需要重视化工行业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企业必须加强环保的意识。分析当前的化工行业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并提出建议,推动化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化工行业;环保问题;对策

1化工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化工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有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料产生,由于化工行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其所引起的环保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1]。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保问题也在逐步的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化工企业对所产生的环保问题的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化工企业应该对所产生的污染物采取措施减排,能够降低化工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处理好环境保护问题对化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近几年,国内出现多起化工行业将废气废水废渣等有害物质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引发的环境严重污染问题。比如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事故,在废碱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长江,导致严重的水体污染事故;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在生产硫酸过程中,生产原材料和废渣淋溶水、生产废水流入厂区外土壤中,致使土壤严重污染;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将其硫酸厂产生的污泥渣拌入矿渣去湿,产生混合固体废物直接露天堆放、填埋等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现在的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将会产生各种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环境的废弃物,当代化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时刻注重环境保护,上述的典型环境污染案例给化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敲响了警钟[2]。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做到转变发展理念,提高治理污染的技术,加强对化工企业整体规划观,针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一系列治理体系,促进化工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化工企业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2.1化工企业的污染治理任务重。化工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对环境有着巨大的污染。由于化工企业所产生的废气物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化学品,这些特性各异的化学品有可能具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特性,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可能性也较大。在化工企业中也有着较多的流程,从原料的运输、反应、产品的储存、输送等都存在着泄露的风险,任一环节操作出现错误就会有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风险。化工企业在不断的发展壮大,在这个过程当中必然会带来更多的环境污染源,相应的环境治理任务也就更加严峻[3]。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产生大量的污染物,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对这些污染物进行治理,但是在环境保护要求日益严峻的前提下,化工企业减少排放污染物和对其进行治理的任务也就相应的变得重要起来。

2.2化工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化工行业目前市场庞大,这就使得目前的化工行业环保形式极为严峻,市场上的行业管理较为混乱。大型化工企业和中小型的化工企业共同发展。然而很多的中小型化工企业的环保意识薄弱,大多数的企业只是单纯的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环保方面的意识,加之使用的设备多陈旧,技术滞后,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非常严重。我国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的相对较迟,现在市场上存在的化工环保企业也较少,环保市场的覆盖率也较低。环保意识的落后,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严重的制约了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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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思考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了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农村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支撑。目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还面临着如执法队伍落后、村民环境权益无法得到实质保障、村民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良法也需善治,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仅要关注立法,还需要落实好执法、守法、司法、监督等环节。多方面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以法治建设保障乡村生态振兴工作的开展,使农民环境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1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意义

我国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人们常把重点聚焦在城市,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受重视。自我国实现全面脱贫后,如何将全面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成为重要议题。与全面脱贫的基本标准不同,乡村振兴对农村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除满足基本需求外,更要追求更高质量的农村生活与发展。生态环境作为农村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影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质量,也影响农村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开展,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是农村寻求振兴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所有的社会治理方式中,法治因其具有权威性、程序性、正当性等特点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奠定了我国生态文明法治的宪法基础。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对城市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被广泛关注,相比之下对农村的环境法治建设的研究较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不断从农村涌向城市,工业生产的污染则逐步转移向农村。目前农村的生态环境不容乐观,工业排放污染、农业生产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频出。人类对农村环境的污染远超农村生态自身所能净化的水平,过去由村民依靠环境本身净化能力的思想主导的对农村环境治理方式需要淘汰,依靠法治作为农村生态环境的基础已经成为必然。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2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困境

2.1农村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欠缺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支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单行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法体系。但生态环境立法时多受“城市中心主义”影响,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数量占比少、乡村生态振兴所需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虽然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如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的污染、农村旅游开发产生的污染、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等。农村现代化的发展使农村环境保护不断产生新的领域,但是针对一些领域的专门立法还存在许多空白。2021年《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将农村生态保护单独列章,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生态保护的义务,并在其他条文中提及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城乡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虽然此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的空白,扭转了一贯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立法视角,但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一部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为中心的综合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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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治理论文

1我国农村环境的主要问题概述

1.1农业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

随着农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农药、农用化肥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虽然这些产品在利用过程中提升了农业生产水平,增加了农业生产科技含量,有效确保了粮食增收增产,但化肥农药的使用污染了地下水、土壤和空气,同时在使用过程中,缺乏科学技术指导,往往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1.2居民生活带来的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农村日常生活中,污染问题主要表现在:燃料废弃物、生活废水、污水、生活垃圾等。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依旧使用煤炭、秸秆、木柴作为家用燃料,这些燃料的不恰当产生大量有害气体,从而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我国农村每年有大量的生活垃圾产生,这些垃圾在排放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正常处理,往往被随意丢弃,从而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生活居住环境,影响了农民的身体健康。

1.3农民普遍缺乏环境保护意识

实际上,很多农民并不具备环境保护意识,比如垃圾随意丢弃、农药化肥使用等都已经成为其日常生活中的习惯,在农民看来,这些并不是环境污染行为。同时也不具备环境保护的相关习惯,环境保护往往需要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而对农民来说,获得更多收入和更高品质生活,才是其生活和发展的方向。意识是其日常生活和生产的指导和方向,没有环境保护意识,就会使得环境污染日益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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