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合同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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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合同

电力工程企业引入质量巡查机制浅议

摘要:国内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普遍存在项目多、资源少、监管难、风险大等问题,往往不能及时发现质量隐患、预防质量事故。文章立足于电力工程企业,从加强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入手,比较传统质量巡查和第三方质量巡查两种模式,阐述引入第三方质量巡查机制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并结合实例分析第三方质量巡查机制的应用效果和在电力工程企业质量管理中的推广价值。

关键词:电力工程;质量巡查;操作流程;风险控制

0引言

作为集团型电力工程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面对数以千计的在建工程项目,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是电力工程项目居高不下的质量风险迫使职能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是寥寥数人的管理资源难以担当项目跨度大、点多面广战线长的质量检任。每年象征性开展的小范围质量巡查效果有限,较之电力建设领域多角度、广覆盖的质量监管要求尚有较大差距,也不利于及时发现、整改施工现场的重大质量隐患。本文在综合比较传统质量巡查和第三方质量巡查的基础上,探索引入第三方质量巡查机制,为电力工程企业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1传统质量巡查的弊端

传统质量巡查指电力工程企业质量部门利用自身有限的管理资源,每年例行开展的小规模、小范围的质量巡查活动。传统质量巡查的优势是企业质量部门能够深入现场,全方位掌控项目质量现状,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除质量隐患风险。但随着企业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多元化发展,传统质量巡查日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集团级和二级子企业级的质量管理人员偏少,每年可用于巡查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只能巡查少量项目,且局限于所学专业和资质能力,质量巡查的广度和深度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难以及时发现项目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方面的问题;二是小样本的巡查数据多呈碎片状,不具有代表性,不能据此研判电力建设领域质量管理的总体态势,也不能成为企业高层谋划中长期质量工作、决策质量重大事项的事实参考。由此可见,传统质量巡查已不能满足集团型电力工程企业日趋复杂、多样化的质量管控需求,迫切需要创新更高效、更具操作性的巡查模式。

2第三方质量巡查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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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析

摘要: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为了实现各项污染物的高效去除,形成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与传统“谁污染、谁治理”模式相比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现了“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的理念转变,最大程度发挥环境类专业人才在环保专业领域的作用,充分体现环保类设备在污染物处理过程中的价值,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实现节能减排。

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专业化治污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污染物排放量增多,给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水体污染方面,部分水体有机质、氮、磷含量较高,水质处于富营养化状态,水体表面产生绿波带。固体废弃物产量逐年增加,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产量逐年增加。空气污染日趋严重,局部空气污染指数呈现污染的状态。大量的废水、固废及废气等需要达标排放,而当自身企业不能满足对各项污染物的处理时,急需借助环境污染第三方企业的参与,发挥其在环保领域的管理与运行能力,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排污单位通过缴纳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新模式。此模式明确了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向环境服务公司转移,环境服务公司通过委托治理,帮助企业完成排污指标。政府充分发挥其监督与管理作用,监管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连续稳定运行、自动连续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废水是否达标。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特点

环境污染治理已经从“谁污染,谁治理”的模式转变为“污染付费、集中治理、全程控制、责任公担”的管理模式,即第三方治理模式[1-3]。其主要包括对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污泥等污染物的处理。图1和图2分别反映了传统治污模式和第三方治污模式中各职能部门所发挥的作用,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中,充分发挥环境类专业人才在环保专业领域的作用,充分体现环保类设备在污染物处理过程中的价值,由环保部门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最大程度实现节能减排。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4-5]:(1)第三方治理模式应该明确排污单位、第三方治理机构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排污单位依法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责任,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并开展污染治理,同时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合理的环境服务合同,当出现第三方治理机构未达到相关治理标准和委托合同约定事项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当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时,第三方治理机构有权检举并追索经济补偿,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2)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管,严格按照环境污染排放标准执行,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推广网络化环境监管模式,加快环境监管能力发展,扩大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范围,推动实现大气、水体和固废等主要污染源在线监测的全覆盖。鼓励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社会监督,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3)规范第三方治理合同的签署,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范本,明确委托事项、责任义务、治理边界、监督制约措施、赔偿机制等各项内容,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管理,实现有据可依。(4)加大政策资助力度,鼓励满足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各项奖励与补助资金。使其在节能坏保低碳产业、生产性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完成第三方治理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融资、奖励、人才引进、服务平台等政策的建设。(5)加快建设第三方治理诚信体系。形成第三方治理机构信用累积制度、诚信档案制度、服务水平分级制度等,对第三方治理机构出现的不规范经营、不达标排放、偷排漏排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以及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可为担保、融资等经济活动提供指导。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分析

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方面处于萌芽阶段,东部沿海城市发展迅速,导致排污急剧增加,首先在江苏、上海等政府部门和工业企业尝试把市政污水、工业废水委托给专业的环境服务公司治理[7-8]。2012年前,该模式在我国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随着环境污染形势的日趋严峻,环境污染的治理引起高度重视,并探索更多适合环境污染处理的方式,如提出将环境污染治理分权给市场,中央从政策上也对第三方治污模式进行了肯定。2013年至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3年11月,中央同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决定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新思维。2015年1月,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提出让各地推行排污者付费委托第三方企业治污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其中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2020年,第三方治理模式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取得显著进展,专业化水平和污染治理效率有显著提高,使资本融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不断被激发。日本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给环境也带来了严重污染[6],出现了水俣病、痛痛病等公害。政府深知企业自身对污染物的治理已不能满足环境健康发展的要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由此产生,在模式运行过程中,国家发挥了积极作用:①日本在环保方面建立了严格而细致的法律法规体系;②日本政府非常重视环保配套制度的制定,颁发了系列关于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措施;③引导其他主体积极参与,如日本环保行业协会发达,可对废弃物处理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④日本政府的执政理念重视环保教育,成功实现垃圾分类,国民的环保意识强。美国是第一个实施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国家,其环保产业起步早、发展快。美国环境监测市场化运营和城市生活垃圾市场化运营是其成功的关键,其主要措施有:①健全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其第三方治理机构受到环境服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在第三方企业治污方面,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多层级监测体系。②美国具有健全的参与机制,政府不仅制定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在运营过程中也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为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正常运行提供依据和保障。③美国政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专向补贴、基金扶持等多种形式的支持。其每年在环境治理领域的预算为65~80亿美元。如政府规定安装节能设备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使用节能设备的建筑可抵减20%税收、购买节能设备新房可抵减税金等。德国在第三方治污方面也取得了很多成绩:①建立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德国联邦和州政府的环境法规已接近8000部,法律体系完善。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将废水和废液排放到地面或地下,由治污企业专业治理污染;②明确的责任分配标准,德国《民法典》确定了一般环境侵权的行为责任,再以《环境责任法》确立了特殊的环境侵权规则,避免或减小了企业与第三方企业之间的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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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文献综述

【摘要】

本文分析了目前学者们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并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了相关文献的综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为将来的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原因;问题;意见和建议

一、引言

我国传统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排污企业为责任主体开展污染治理。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专业人才不足、管理经验欠缺造成了环保设施安装配置不到位、违法偷排、环保设备的运营效率低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越来越突出。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文献相对较少,大部分是来自一些报刊的报道。

二、关于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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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融资风险

摘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供应链融资环节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中小企业的监管者,金融机构的商,由于供应链金融中多样化的操作和多元化的参与者,使得第三方物流企业面临着诸多风险。文章对供应链金融融资理论进行了梳理,并对当前的三种融资模式分类介绍,结合供应链金融现状分析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供应链金融融资中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为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奠定基础。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风险分析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物流业的推动,目前,现代企业的物流活动一般都由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可以说,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着仓储、运输、监管等一系列专业工作。根据2017年中国银行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的供应链金融市场大概在10万亿元左右。显然,物流企业参与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仅占10%的物流总量,仅为发达国家目前水平的1/3。目前,在供应链金融环节,风险的分析是整个环节至关重要的部分,各个参与主体都对其十分重视,且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负担着监督管理的职责,可以说,对参与主体来讲,供应链金融的工作主要是围绕风险进行的。2005年国家提出“十一五”规划,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从政策上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奠定了基础,2006年以来,多家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从最初的深圳发展银行“池融资”业务的试点,到2007年浦发银行“供应链金融整体服务”标志着供应链金融这一新的融资模式的形成。供应链金融围绕核心企业、物流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上下游的中小企业这四个主体开展,一定程度上为物流企业创造了更多利润点,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提高了银行融资效率。

一、供应链金融融资理论

供应链融资就是通过有实力的核心企业,将上下游的相关企业连接起来,依据其交易关系分配资金、资源、信息等的一种融资模式。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打通了上下游资金流通的瓶颈,进一步降低了供应链融资成本。国外学者对供应链融资的研究通常是从中小企业的角度衡量运营资本管理和现金管理。LambertDM(1998),CooperMC(1997)等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在国外发展的模式、流程、监管方式等进行了总结;随后,ChristopherM分析了供应链金融的现状及发展趋势;Buzacott(2004)计算了财务指标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影响系数;AtkinsonW(2008)首次正式定义了供应链金融,并指出供应链金融中产生的风险主要是信息不对成导致的。在分析借鉴了国外学者对于供应链金融的分析和研究,国内学者大都是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核心企业在供应链金融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胡跃飞、黄少卿(2009)基于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在学理上界定了供应链金融的内涵;李毅学(2011)将供应链金融的复杂风险归为两类,即宏观与行业系统风险和供应链系统风险;史金召,郭菊娥(2015)从互联网视角研究供应链金融模式,划分为供应链金融web2.0、电商供应链金融、基于电商平台的银行供应链金融三种主要类型。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展开奠定了基础,除了负责监督管理、运输配送等专业职责,还承担着部分金融服务的作用。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中,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相互合作,确保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和谐运转。

二、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分析

供应链金融融资业务中,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供应链融资模式下与物资有关的一切工作,基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视角主要有存货质押融资模式、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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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物资出厂试验抽检标准化管理分析

摘要:出厂试验抽检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有助于健全和完善物资质量检测体系,保障物资质量水平和供应水平。本文指出了当前国网物资出厂试验抽检存在的问题,设计了出厂试验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整体架构,并从优化出厂试验抽检流程、规范出厂试验抽检、制定差异化抽检策略三个方面提出了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措施。

关键词:电力物资;出厂试验抽检;管理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的物资质量检测体系,是保证入网物资质量坚实可靠的重要关口,亦是物资供应保障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电网系统正常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出厂试验抽检作为电网物资质量检测体系的重要一环,是主网物资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肩负着严防主网物资带病出厂的重任。

1出厂试验抽检理论综述

出厂试验抽检一般由省物资分公司主导、电科院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参与,在物资分公司驻厂监造工作或供应商出厂试验检测工作结束后,对变压器、组合电器、绝缘子等主变物资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性检测,物资分公司依据驻厂监造的监理公司或者地市公司(项目单位)提报的信息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并下发抽检联系单,由电科院、第三方检测机构协调开展具体抽检工作并上报抽检结果,以保障入网物资的质量水平。国内学者对物资抽检和物资质量管理等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陈金猛、毕天姝等发现网变压器质量抽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及建议;钟立华等抽检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型变压器生产企业,从变压器制造企业和用户两个角度对质量改进提出具体的建议;李洪斌调研国内变压器生产企业,分角度分析并指出各厂220kV和110kV存在的质量检测问题。但这些研究并未形成出厂试验抽检标准化管理体系,不能很好达到优化质量检测的目标。

2出厂试验抽检现状

2.1缺乏相关标准流程、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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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深松整地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全区农作物的增产能力,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有效提升耕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藏粮与地,藏粮与技。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及《2020年度农机深松耕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为高标准完成农业农村部和下达的指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区级负责、部门联动;智能监测、人工抽检;完善机制、简化程序;定额补助、先干后补;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基本要求,充分调动农民和农机手的积极性,加快全区农机深松整地技术的推广应用步伐,改善耕地质量,增强蓄水保墒抗旱防涝能力,建立健全深松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提高全区农作物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农村脱贫致富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二、任务目标

以改善土壤结构和提高土壤水分利用效率为核心,建设持续、高产、高效相结合的现代节水型农业示范区,维护生态良性循环,提高农民收入。完善该地区的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进一步提升农村可持续发展动力,巩固农村脱贫致富基础。农机深松作业远程智能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一)产量目标。深松作业区2020年完成深松任务7万亩,分布于全区11个乡镇,每亩玉米增产50公斤以上。

(二)技术目标。通过项目建设,使项目区全部实现深松,打破犁底层,改善土壤结构,使抗旱抗涝能力明显增强,今年作业形式采取单一深松模式。确定项目区作业深度要达到≥30cm以上,相邻两铲间距≤70厘米。作业后深浅一致,耕幅一致,地表平整,翻垡碎土好,植被覆盖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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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学思考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上购物已经从一种新鲜事物发展成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上购物由于其二十四小时的不间断服务、品种齐全、价格优惠等优点,被上班族、学生等人群广泛使用。自从阿里巴巴的CEO马云2005年提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之后,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为主的电子商务呈几何式迅猛增长。[1]   艾瑞咨询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支付行业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达到6155亿元,同比增长130.7%,环比增幅达到34.8%。从支付企业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整体发展状况来看,在2011年第三季度,支付宝以48.35%的市场份额继续占据首位;财付通以20.07%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二;银联在线支付、快钱和汇付天下,分别以8.57%、7.84%和7.84%的市场份额分居第三、第四和第五位。[2]网上购物发展迅猛,以支付宝为主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继续占据市场的主要份额。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14日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央行《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该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2011年9月1日之前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者,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可见,我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管理。但是央行《管理办法》仅仅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服务收费标准、企业备付金管理、反洗钱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并未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具体流程进行全面规制。总体上说,相关立法仍过于宽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很多行为仍处于法律监管空白之中。   一方面,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呈爆炸式增长,但它是一种新兴的技术手段,尚未形成严格统一的行业标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也在不断探索与完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我国法律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立法相对较少,内容涵盖不全且没有形成体系,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交易中各种纠纷应如何解决就成为了逐渐凸显出来的问题。本文对现有学术观点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归纳,试图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界定、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流程的法律分析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四个方面厘清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立法和法律实务有所裨益。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笔者认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支付手段,应属于电子支付中网上支付的下位概念。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当今互联网C2C交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支付手段,学术界主流观点将其定义为:具备一定实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对接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上支付方式。[3]   当然,这仅仅是学术界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26日公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界定,但是电子支付的主体是客户与银行。[4]该指引中的电子支付实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买卖双方通过银行向第三方平台支付的过程,并未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整个流程进行界定。央行《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该办法仅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服务范围作出了规定,也未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本身进行界定。   以国内最大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支付宝为例,其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也称支付宝中介服务为支付宝担保交易。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支付宝并未提供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支付宝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买方在货物与介绍不符时可以退货,并要求支付宝将冻结货款退回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得到的是自己先前支付给支付宝的货款,并非支付宝方面的资金。第二,支付宝旨在完善售后服务所提供的消费者保障计划的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消费者保障服务是用户(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服务,用户(卖方)是该服务的责任者。其赔偿金是卖方与支付宝签订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后提前支付给支付宝的保证金,也并非支付宝方面的资金。就以上两种情况看来,其本质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担保。笔者认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在于其提供了一种类似真实交易的可信的流程,用户的信任来源于其公平的交易流程,而非支付宝公司本身。因此,此前诸多文献乃至服务协议中提到的担保交易并不能真实地反映该交易流程的本质。笔者认为,应称其为“仿真中介交易”。所谓“仿真”是由于其是基于互联网的线上交易,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提供的交易流程使得线上交易流程与现实生活中的交易类似,并使得货款在买方确认货物与互联网的描述相符前得以公平处理。因此,应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定义为:具备一定实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对接的仿真中介交易支持平台的网上支付方式。   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界定   我国法律有关不同法律主体的监管范围、措施及程度的规定大相径庭。因此,如何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界定,是解决如何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进行监管的首要问题。   以支付宝为例,其在服务协议中将提供的服务称为支付宝中介服务。可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也希望尽可能将自己同传统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区隔,原因主要在于规避金融机构相对严格的法律管制。[5]   《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收付款项业务,这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内容是重合的,但该法并未禁止其他企业经营该项业务。央行《管理办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定义。该办法第2条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确定为收付款人之间的中介机构。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带动的网上交易蓬勃发展的今天,若一味按照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模式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恐怕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标准,未来的发展带有很大的探索性,因此,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应根据其发展状况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专门体系。法学界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探讨不应过分保守,从而为立法提供参考。#p#分页标题#e#   正如前文所述,央行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定位于中介机构是合理的。截至2012年1月1日,央行共向101家非金融机构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传统民法角度来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确认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律主体地位得以明确。   三、互联网第三方交易流程的法律分析   美国商业改善局报道显示,人们不选择在线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对在线购物的安全缺乏信任;(2)对网络企业的可靠性缺乏信任。[6]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成功解决了互联网交易中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及网上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的问题。下面以支付宝为例,从法律视角来分析其交易流程。   第一步,选择商品是买方作出的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而且由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的性质,该承诺为买方对卖方要约作出的承诺。第二步,付款到支付宝即买方将货款委托支付宝代为保管。支付宝对客户资金的保管应当参考传统民法中保管合同的规定,禁止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第三步,收货确认无误是支付宝根据买方指令向卖方账户付款的过程:对买方来说,这是一个代付的过程,即委托支付宝将代管的款项支付给卖方;对卖方来说,这是一个代收的过程,即委托支付宝代为收取其他支付宝用户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在这一过程中,代收和代付在买方确认无误发出付款指令的时刻同时完成。第四步,支付宝付款给卖家是提现的过程,即卖方要求支付宝向卖方支付应收款项,将支付宝账户的资金转入卖方的银行账户。至此,一个标准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交易完成。从以上分析看来,支付宝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中介服务实际为严格按照买方或卖方指令其处分货款的行为。有学者在论文中提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违反民法中禁止双方的原则。但笔者认为,禁止双方的法理依据在于人的忠实义务,支付宝所进行的行为是严格按照买方或者卖方的指令进行的,其中不含有支付宝独立的意思成分;而且禁止双方及双方无效条款是在1981年《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现行《合同法》已经废止了《经济合同法》的适用,并未明文禁止双方。由此看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并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其中介及的法律关系是准确的。   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般意义上讲,法律风险指的是没有法律或者政策调整,或者使用现有法律或者政策不明造成的风险。[7]   笔者将从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从民法角度来看,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客户备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和用户个人信息的保管问题。央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该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并未对客户备付金的孳息问题进行规定。该办法还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存入商业银行进行保管,这必然会产生利息,因此,客户备付金的孳息是客观存在的。支付宝在其服务协议中规定由用户承担可能的孳息损失,虽然未对孳息归属进行详细约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支付宝并未向客户支付孳息。支付宝用户备付金是否应当和传统民法中的保管物一样,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由寄存人取得孳息?对于这一民法上的法律风险,立法应进一步明确。[8]   另外,关于客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央行《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妥善保管客户基本信息,而支付宝服务协议明确指出,支付宝会对用户身份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并出于销售和奖励的需要使用或披露;支付宝还规定,其有权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其关联公司或阿里巴巴旗下的其他公司。这两点显然都使支付宝从中获益。这是否与央行《管理办法》中的妥善保管规定相悖?这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又一民法风险。   从刑法角度来看,互联网具有的匿名性、低成本和低风险性使其成为许多高智商犯罪者的首选工具。以支付宝为例,其对我国大陆地区用户的实名认证采用验证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若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渠道获得了他人的账户及密码,就可以轻易地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注册,并使用支付宝账户进行交易,而支付宝中的交易又不在银行监管之下,这样,洗钱犯罪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得以轻而易举地实现。这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刑法风险之一。   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用户完全可以使用两个账户进行虚拟交易从而套现,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并没有很好的技术手段对虚拟交易进行识别,因此,信用卡套现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这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又一刑法风险。再者,由于支付宝用户遍布全国各地,对卖方征税成为一个难题。卖方交易额达到纳税门槛又不主动纳税,而税务部门又缺乏相应的监管渠道,这使得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许多商户都存在偷税行为。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曾向当地一家互联网网店开出四百余万元税单,成为国内税务部门首次向网店征税的事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许多用户都认为这会使网上购物的价格优势降低。但是,从长远来看,其有利于网店和实体店的公平竞争,对网上交易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是有利的。因此,如何防止偷税、漏税成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面临的又一法律风险。最后,由于缺乏工商管理部门的实体介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还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交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因此将包括淘宝网在内的一些网络商城列入了“恶名市场”名单。那么,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又应当如何处理,也是值得关注的刑法风险。   五、小结   任何事物都具有其独特的两面性,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为主的互联网交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网络是虚拟的,但是法律却要解决实际的问题。如何使“空中”的网络交易“落地”接受合理的监管,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互联网是全球共通的,因此,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立法不能闭门造车,要参考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模式,注意与国际接轨,紧跟时代步伐;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执法要加强跨部门的多方合作乃至国际组织间的协作,多管齐下,共同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便捷的网络购物环境。#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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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及对策探析

摘要:由于现在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所以社会各个方面都开始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一部分企业也开始主动对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制定针对性的方案。而本文将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分析,接着研究一系列问题的处理对策,以便可以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帮助,以此来提升该工作的开展效果。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1引言

虽然现在我国社会经济已逐渐保持在了高速发展状态,但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却日益严重。如果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其不仅会对人们的生存环境带来影响,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的社会发展。在此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个行业,都开始重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对该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经调查结果可以显示,相关部门在实际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会有一系列问题存在。比如缺乏清晰的权责制、立法方面的不合理等,如果这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那么该工作的开展效果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直接性影响。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

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来说,其指的就是排污方通过直接支付或间接支付的形式,把自己公司在生产或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交付给第三方更为专业的环保企业进行标准化处理。在此过程中,环保监管部门也会对环境污染的治理结果进行全面监督,以此来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目标。

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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