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电子文件管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公共服务体系研究
摘要:
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不断推进的带动和影响下,电子文件的管理方式也呈现出全新的发展状态。本文在结合当今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概念的基础之上,将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公共服务体系当中的数字签名方式以及校验管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相关在职管理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借鉴,在工作生活当中通过应用现代化公共服务管理体系,构建至上而下的电子文件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自身的工作效率.
关键词: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公共服务体系;构建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现代化科学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当中生活于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的人民群众,对于公共服务工作开展的质量以及效率也提出了更高水平的需求内容。为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的发展现状,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开始不断革新自身的发展观念、采取现代化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力求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全面优化和完善我国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体系的构建。
1简析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公共服务体系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是在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逐渐进入到科技信息经济发展进程中时产生的一项新生词汇,是一个现代化的分布式高科技应用管理系统。在现代化的新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当中同时具备着众多类型的公共服务体系,不同服务体系之间存在着各不相同的服务功能。在我国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之内,经过同行业发展领域当中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对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开展的研究和分析,发现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当中的公共服务体系可以分为近十种不同的服务类型。进程间通信、命名服务体系、异常操作服务、信息安全服务以及电子辞典信息查询服务等,都是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公共服务体系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略谈档案风险管理的几点认识
随着时代的变化,理论总是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研究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展以来,经过了十多年的不断努力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的。而随着理论研究的日益成熟,目前电子文件管理正逐渐步入“实战”阶段。但从实际工作状况看,从正面引导和指导机构进行电子文件管理是一个方面,而更为重要的是要告知这些机构如果不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反面的告诫和提醒在机构电子文件管理意识普遍缺乏的状况下还是比较有效的。“如果说一般的电子文件管理方法着眼于‘应该如何管理电子文件’,风险管理则重在指出‘如果你不这样做可能遭受哪些损失?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未雨绸缪”式的风险管理似乎更适合于电子文件这样一个常常被忽视的领域。也就是说,常规的电子文件管理主要着眼于‘应该怎么样’的正面措施,而风险管理则选择相反的角度,从查找电子文件风险的视角着手管理,是对一般电子文件管理的有益补充。”因此,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研究应需而生。它不是生搬硬套,而是基于对电子文件自身管理特点及其与机构业务活动之间关系的理解和把握。
档案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在原有档案理论基础上,吸收档案管理实践经验成果和借鉴风险管理理论,并加以融会贯通,让档案学理论呈现出清新的风貌,是档案管理理论研究过程中根据档案管理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新的探索、修正、完善自身、使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步的表现。
风险是安全的对立面,风险的存在就意味着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管理就是安全管理一部分,而且是核心组成部分,它既是一种安全指导思想,同时也是一种安全实践方式。档案管理中的众多风险,正是影响档案安全管理的负面因素。“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后,学者积极运用风险管理理论探讨档案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问题,促进了档案风险管理研究的发展。
目前我国对档案风险管理的研究既有理论层面的阐述,也有基于实践层面的探索,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电子文件风险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风险及防范、专门档案的风险管理等方面。
电子文件(数字信息)管理最先引进风险管理理论进行研究,其后一直是研究的热点。在这方面,最初的研究文章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件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主要基于电子文件管理实践过程中风险因素造成损失的状况和如何防范进行总结,研究偏重技术方面。正式提出“电子文件风险管理”后,国内对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该理论的概括论述方面,其次是电子文件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防范与应对方面。对“电子文件风险管理”,已经形成完善的概念基础并提出系统的研究框架。伴随着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重点又将逐渐转向更广阔的实践层面,在理论指导下探讨如何解决电子文件管理实践中的风险问题。
档案信息化建设风险和防范是档案风险管理研究中的另一热点。这一方面的研究多是从档案信息化实践状况出发,对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对策。目前学者提出的档案信息化建设风险因素主要包括观念和认识风险、投资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人才风险,从而提出的档案信息化建设风险应对和防范措施有实行分等级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信息化的认识,预留风险保证金、制订建设规划、防范资金风险,采用逐步更新、持续改进的技术措施,引入信息监理方等。档案信息化建设风险和防范研究,尚未像电子文件风险管理那样提出系统的管理框架和风险应对模型,还未形成严密、系统的理论体系。
专门档案、科技档案风险管理方面,涉及的内容包括城建档案、人事档案、企业档案、商业银行电子文件、保险业电子文件等方面的档案风险管理问题,所涉行业范围较广,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建筑业等,所涉单位类型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建筑设计单位、高校等,这类论文研究的专门档案载体类型多是电子文件。但这方面的研究多停留在实践经验的零散总结层面,或只是对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理论的简单套用,对专业档案、科技档案风险的特殊性没有深入挖掘,尚未形成严密、系统的理论体系。
电子政务文件监管思索
本文作者:尹阿卓 单位:黑龙江工程学院
电子文件的产生与过去的甲骨、竹简、钟鼎和纸质文件在其本身功能和管理目标上,都是有相同之处的。只不过前者是文件记载的信息与其载体是依附在一起的,并且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后者是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并需要机器设备才能解读。现代的高科技把有形变成了无形,把现实变成了虚幻,这是科技进步的结果。正如科学家约翰•皮林(JeanPerrin)所说的“科学是以简单的无形代替复杂的有形”。我们要正确认识电子文件的电子证据问题。过去之所以人们对纸质文件坚信不疑,其根本原因是人们对所谓“原件”坚信不疑。
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的意识中“,原件”是一经生成,无论是载体还是附着其上的信息内容及各种标记都是未曾改变的原始的文件。原始性使得文件在现行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凭证、依据作用,最可靠、最具权威性,是公认的法律证据。然而,电子文件已不再有“原件”的概念。这是因为:电子文件必须要机器来识读,致使“眼见为实”失效。电子文件增删容易且不留痕迹“,原价”状态很难保留。
电子文件可脱机保存在其它磁盘、光盘等载体上,或发送到网络上“,原件”已不具备实际意义。由于系统不断升级,读取设备不断更新,即使保存原件也是徒劳的;网络平台上电子文件的生成与传输实际上是数码的逻辑组合,可以说电子文件在产生一开始和传输过程中,本来就不是什么原件。如电子邮件的传输就是先将信息拆散打包经由不同的路径传送,然后在另一端重组整合。因此,实体文件的“原件”概念,事实上载电子文件中是不存在的。
但是,这不等于说电子文件不具备原始性。对电子文件而言,重要的不是它的原件形态,而是对复制件内容原始性的认证。这就是认识电子文件证据性的出发点,也是电子文件管理保护的切入点。显然,对电子文件的制作过程、生效程序和管理方法进行有效的规范是非常必要的。目前,虽然也有了通过对产生电子文件的计算机做出规定、通过认证信息提供者与记录制作者的可靠性等方法判定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但这毕竟是一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谨慎临时应对措施。电子政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围绕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建立起一整套法律法规。
借助以上的认识,电子政务中电子文件的管理就要彻底改变过去传统档案管理中滞后的文件管理观念和方法。变“过去时”为“将来时”,把电子文件的管理延伸到电子文件产生前,即所谓的“前端控制”。其核心内容就是在电子文件产生之前,档案工作者就要对系统建设提出建议。同时,通过立法授权档案部门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按法定标准生成和传输电子文件。这样就使系统在电子文件产生时,甚至在文件产生之前就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范围的划定、文件价值的鉴定、信息保护形式的选择以及其他有助于认证电子文件凭证性的背景材料等有关记录。目前全球档案界已就电子档案“前端控制”观点达成了相当广泛的共识,并且正在结合各国不同国情和文化背景制定相应的实施策略。
其实,“前端控制”并非电子文件时代的产物,在纸质档案环境中就已经出现了。如“,纸质文件的规格标准”就是在文件未产生之前去控制文件载体的大小规格。而在电子文件环境中采用“前端控制”,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新的内涵。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对电子文件的管理进行统筹规划,使之在运行中高度有序化、规范化,是电子文件管理的最佳途径。这一网络时代的“前瞻策略”使得系统设计阶段成为电子文件整个生命周期的三个阶段中(系统设计、电子文件形成、电子文件保存)最为重要的环节。
电子政务及电子文件的管制分析
现代的高科技把有形变成了无形,把现实变成了虚幻,这是科技进步的结果,正如科学家约翰•皮林(JeanPerrin)所说的“科学是以简单的无形代替复杂的有形”。我们要正确认识电子文件的电子证据问题。过去之所以人们对纸质文件坚信不疑,其根本原因是人们对所谓“原件”坚信不疑。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的意识中“,原件”是一经生成,无论是载体还是附着其上的信息内容及各种标记都是未曾改变的原始的文件。
原始性使得文件在现行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凭证、依据作用,最可靠、最具权威性,是公认的法律证据。然而,电子文件已不再有“原件”的概念。这是因为:电子文件必须要机器来识读,致使“眼见为实”失效。
电子文件增删容易且不留痕迹“,原价”状态很难保留。电子文件可脱机保存在其它磁盘、光盘等载体上,或发送到网络上“,原件”已不具备实际意义。由于系统不断升级,读取设备不断更新,即使保存原件也是徒劳的;网络平台上电子文件的生成与传输实际上是数码的逻辑组合,可以说电子文件在产生一开始和传输过程中,本来就不是什么原件。如电子邮件的传输就是先将信息拆散打包经由不同的路径传送,然后在另一端重组整合。
因此,实体文件的“原件”概念,事实上载电子文件中是不存在的。但是,这不等于说电子文件不具备原始性。对电子文件而言,重要的不是它的原件形态,而是对复制件内容原始性的认证。这就是认识电子文件证据性的出发点,也是电子文件管理保护的切入点。显然,对电子文件的制作过程、生效程序和管理方法进行有效的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虽然也有了通过对产生电子文件的计算机做出规定、通过认证信息提供者与记录制作者的可靠性等方法判定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但这毕竟是一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谨慎临时应对措施。电子政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围绕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建立起一整套法律法规。
借助以上的认识,电子政务中电子文件的管理就要彻底改变过去传统档案管理中滞后的文件管理观念和方法。变“过去时”为“将来时”,把电子文件的管理延伸到电子文件产生前,即所谓的“前端控制”。其核心内容就是在电子文件产生之前,档案工作者就要对系统建设提出建议。
同时,通过立法授权档案部门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按法定标准生成和传输电子文件。这样就使系统在电子文件产生时,甚至在文件产生之前就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范围的划定、文件价值的鉴定、信息保护形式的选择以及其他有助于认证电子文件凭证性的背景材料等有关记录。
城建档案双套制与单套制浅析
摘要: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电子档案合法地位的确立,《“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对电子档案单套制归档的明确,特别是国家档案局对多个单套制试点单位的验收通过,给双轨制下的双套制归档带来一定的冲击和挑战,也把城建档案单套制归档工作带入了电子档案的新阶段。
关键词:双套制;单套制;城建档案;电子档案
一、城建档案双套制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城建档案双套制的产生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就有把重要的基建工程档案复制双套乃至多套进行保存的做法。1961年5月23日,原国家建筑工程部在《关于基本建设档案中竣工图编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就有规定:“竣工图二份,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一份随同竣工验收文件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归档。”1982年,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中也有类似的条款:“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两套,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一套交给主管部门或技术档案部门长期保存,关系到全国性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如首都机场、南京长江大桥等),应增交一套给国家档案馆保存,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1]。”由于制度等规定性的约束,所以自城建档案馆成立,建设工程档案一式多份,至少是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套的体制,一直延续至今。这种管理体制既满足了建设单位在日常管理、维护与改造中对工程档案的需求,也满足了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社会对工程档案的需要。其实,城建档案双套或多套不单是体现在数量上,还体现在不同载体上。城建档案馆实际上一直运行着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录像档案以及缩微等不同保管方式的多套制。产生双套制的原因比较复杂。从宏观政策层面,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从法律法规层面,双套制是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及凭证性有待进一步确认的产物;从信息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层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政府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及各类电子业务系统的应用,电子文件开始在办公业务及其他业务系统中大量出现,建设行业也形成了数量巨大的建设电子文件,但是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和证据力方面难以保障。因此,城建档案馆在接收纸质档案的同时必须开展电子文件的接收。从传统档案管理的视角来看,电子文件不可信任,不可作为长期保存的对象,因此,出于对文件证据要求及长久可读的考虑,将电子文件转换成纸质文件实行“双套归档”,即以某种形式(主要是打印)将电子文件固化到传统存储介质(主要是纸张)上,这是电子文件环境下赋予“双套制”的含义。这一阶段关于文件管理的规定是出于对技术的不信任和传统管理模式的路径依赖,实行“双套制”来弥补电子文件的缺陷,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转化为纸质文件并且同时保存文件的两种版本,实行“双套归档”[2]。
二、城建档案双套制的发展历程
城建档案双套制是21世纪初提出的专指性概念,指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双套保存的制度与方法。从根本上讲是我国的档案工作纸质文件时代向电子文件时代过渡阶段的产物。原来意义的双套制或多套制反映在纸质档案上,纸质档案载体稳定,信息可靠。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电子文件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大量涌现,城建档案工作中心不再仅仅是围绕纸质档案的传统档案管理,也包括电子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电子档案的出现,使传统的城建档案管理模式受到了挑战。早在2007年9月5日,原建设部发布了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以下简称《电子规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7.2.2条规定: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纸质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一套工程电子档案。这意味着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纸质的和电子的两套不同载体的档案。这就是城建档案的“双套制”。这里的双套制,是指同一份文件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同时归档后二者共同处于存储和可利用状态,亦称为“双套归档”。这是第一次对“双套归档”的提法和定义。双套制的推行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经过14年的运行,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破解了诸多难题。2017年4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其中第3.0.4条规定: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将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6.1.2条规定: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电子档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电子档案进行预验收。这些条款对移交工程电子档案再次明确。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第3.0.3条规定: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该规范性文件不但明确建设工程要移交工程电子档案,而且对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格式和归档电子文件存储媒介也有要求。这就是采用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双套制管理,即在收集、保管好电子档案的同时,还要管好纸质档案。《电子规范》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发布与实施把双套制由实践层面提升到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并由技术规范来约束。
三、双套制归档向单套制归档转化
区块链技术在石化管理中应用
摘要: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崛起,其底层支撑架构——区块链(Blockchain)凭借去中心化信用、数据不可篡改等特点,吸引了世界许多国家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互联网巨头公司的广泛关注,已经成为当前学术界和产业界的热点课题。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继大型机、个人电脑、互联网之后计算模式的颠覆式创新。目前,区块链的应用已延伸到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管理
1国内区块链技术发展
随着对区块链技术的深入了解,我国超前布局前沿阵地,积极探索基于区块链的行业应用。2016年12月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中将区块链写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区块链列为重点加强的战略性前沿技术。区块链现已经成为国家信息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1-2]。2018年5月28日,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突破应用。”2018年6月,工信部印发《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区块链白皮书(2018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鼓励推进边缘计算、深度学习、区块链等新兴前沿技术在工业互联网的应用研究。在2018年9月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了当事人可利用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进行证据收集[3-4]。2019年10月24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用五个“要”,为区块链如何服务社会指明了方向。这五个“要”概括起来分别是:要推动“区块链+实体经济”、要探索“区块链+”在民生领域的运用、要推动“区块链+智慧城市”、要探索“区块链+政务服务”、要促进“区块链+互联互通”[5-6]。总书记指出的5个领域,都有了部分项目的落地,各方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客观情况是,这些仅仅是零星的局部的尝试,无论是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实际推广中存在落地难问题。总书记指出,要抓住区块链技术融合、功能拓展、产业细分的契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以上数据共享、流程优化、协同效率等恰恰都是跨部门、跨组织、跨信任域的数据交换。如何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区块链顶层设计和解决方案变得至关重要。目前区块链技术已经在司法、交通、金融等行业有了较多的落地案例。
2中国石化电子文件发展现状
近年来,中国石化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努力实现传统国企向现代企业的转型。形成了全方位应用、全过程管理、全业务支撑的“两化”融合模式,越来越多的生产数据由传统的手工记录形式转变为业务系统中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公文、合同、会计、招投标、工程项目等管理业务逐渐在线上运行,形成大量电子文件,归档需求迫切。因此,档案单套制管理正被逐步认可并逐步成为档案业务发展的新趋势。在推进档案单套制管理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人工方式管理电子文件耗费大量人力且效果不佳;目前,由于不具备可信的电子文件真实性验证手段,电子文件归档检查工作采用人工方式,对比以往纸质文件归档工作,耗费大量人力。且人工方式无法检查电子文件内容在归档过程中是否被篡改。此外,电子档案保管过程中,对其进行修改成本较低,难以追溯,管理风险较大。其次,工程项目档案纸质归档及验收管理成本较高;工程项目档案目前采用纸质档案移交归档,由于参建方众多,无法均采用中国石化统一的安全认证手段保证设计图纸、施工文件等电子文件实现归档,因此均需将电子文件打印为纸质文件归档移交,检查验收工作采用监理、项目管理、质量监督、档案人员各层级人员多级审核,费时费力,对参建企业及档案管理部门均带来了大量工作,耗费大量纸张、造成了人工成本的浪费,同时占用大量档案库房空间。第三,生产数据系统产生的数据无法验证归档,存在安全风险;燕山石化应用的各类生产数据业务系统每年产生百万量级数据,由于目前不具备完善的技术保障这些数据在归档过程及保存过程的真实性,目前此类数据均保存在业务系统中,存在长期保管安全风险。同时,大量数据留存在业务系统中对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转也造成负担。第四,相关管理类文件采用双套制归档浪费纸张及人工成本。公文、合同、招投标等业务均已逐步开展电子化处理运行,以往的纸质业务文档转变为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由于无法验证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不能采用单套制归档,目前只能采用由业务部门将电子文件打印出纸质版同时下载电子版一并归档,给业务人员及档案人员均带来了大量重复工作,耗费业务人员及档案人员大量精力,造成了纸张、打印耗材的浪费,不符合“绿色办公”的理念,同时造成了人工成本的浪费。
3区块链在电子文件管理方面应用情况
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分析
【摘要】
档案管理者应顺应时展的潮流,正确积极地认识电子档案的特点,加强对电子档案管理的研究,使人类社会原始历史记录在信息时代得以真实、完整、可靠地保管。
【关键词】
电子文件;档案管理;新挑战
一、电子文件档案的特点及优越性
(一)打破场所限制,拓展服务领域。
电子文件档案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地分享传递到任何地方,以前的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基本只是向本单位领导、同事提供档案资料信息,利用价值没有完全展现出来。而现在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已拓展到其他单位、其他部门,通过电子文件的传输,方便快捷。我校每年开发利用档案400多人次,其中通过网络等借阅参考的档案文件资料占了三分之一,兄弟学校、相关部门都通过网络向我校借阅相关电子档案资料,为他们的创建、验收、评比等活动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由此凸显了电子文件档案的重要性。
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法律规制比较
摘要:针对法学领域电子数据和档案学领域电子文件从法律界定、共同面临的“原件”问题、法律效力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交叉。法学领域和档案学领域对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的界定、“原件”问题、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制,既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应该利用二者的共性,使两种领域的相似法律制度更好地衔接。
关键词: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原件;真实性;完整性
大量电子数据、电子文件融入社会、法律生活各个方面,由此引发法律规制问题,本文拟从二者的法律界定、原件问题、法律效力问题三方面比较法学领域和档案学领域法律规制的异同,同时梳理两个领域法律制度的衔接。
1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的法律界定及比较
1.1法学领域的数据电文及电子数据
商事法领域,我国于1999年《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并注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2004年我国第一部针对电子商务的《电子签名法》第2条中,数据电文被界定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证据法领域,我国原来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中对电子数据证据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部门通过将电子数据涵盖在“视听资料”进行扩大解释的方式,以解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无法可依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分别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种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将电子数据界定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电子数据界定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1.2档案学领域的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