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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对法学研究生学术路径的一点建议
作者:张红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拉伦茨先生在伟大的著作———《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中认为:“法学有三重任务:解释法律,按照内在的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思想尽可能发展法律,以及不断寻求用统一的视角诠释大量的法律资料,不仅为了外部的整齐划一和条理清晰,也为了尽量实现各种规则的内部统一和客观的协调。简而言之,法学的任务就是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以及———或许可以这样说———整合法律资料。”[1]要实现这三项任务,需要法律人不断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解释、发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为法学研究生,欲达致此三项任务,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释与法释义学的研究路径。
何为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
我这里所说的法律史,确切地讲是私法史,私法制度史,它不是关于某一历史阶段法律、法律思想等发展特点的板块式概述,也不是一种全面的法律史解读,而是一个个具体制度的历史纵向发展线索的梳理,如不当得利制度从罗马法———普通法———德国民法(BGB)以及现在的历史发展。此种意义上的法律史常常被誉为“法律胚胎学”,其研究的动力在于为现行法解释提供历史线索,为现行立法的构建提供历史证据。法律史主要不关注当下的法律问题,它是解构的学问,虽然其为当下服务,但其梳理过程本身对法律制度发展流变过程的完整展示(再现)才是其最终归属。还历史于本来面目,具体制度的解构及其功过得失析出,都使其与历史研究本质无异。法律史并不对当下的法律问题直接发表对策性意见。
法律史在统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矿藏,《德国民法典》之前的19世纪法学———历史法学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主要任务,从古代法中发现和提炼裁判规则,来构建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在那样的时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国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为唯一法源,法律实证主义取代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转向对《德国民法典》本身的注释,对《德国民法典》具体条文的解释和应用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从此不再成为主流。与此相应地,法学院课程设置中的罗马法课程也大为缩减,因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培养学生依据《德国民法典》来处理案件,在于教会学生法律职业的技术———法律解释和法释义学,而不是培养学生如何去处理史料和已经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释与法释义学是不同的。法解释是解释法律的技术概称,如萨维尼所言的三大解释方法:文义、历史和体系解释。此外,还有目的、扩展、缩减等解释方法。法律不经解释无法运用,解释法律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不断来回穿梭的过程,解释者的眼光不断在此二者之间来回徘徊,进而依据法律得出裁判结果。一定法解释方法是科学判决结果得出的基础。法解释是一个法律应用的过程,也是一种法律应用的方法。
司法参与者必须掌握良好的法解释能力,方能科学裁判。法学院的教学主要的任务在于法解释的传授与演练。共同的法解释技术掌握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一个基础和对话的平台。专门的法解释技术使得法律适用是一门科学,大众感觉并不宜成为裁判依据,司法应在这项技术的基础上保持独立。正是因为这样,耶林在《法律是一门科学吗?》这篇著名的文章结尾写道:“如果要将我已经说过的事情,做一个总结,那么可以这么说:法学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s)中的科学意识。这种意识,必须往法哲学的面向发展,以便探求现实世界法律之起源与效力所赖以成立之最终基础;它必须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经走过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从一个阶段迈向下个阶段,以臻于更高之圆满;它也必须在释义学的面向上,将所有我们借着对法律之认识与掌握,而获致之暂时性的高点与终点,汇集于经验与事实,并且基于实际使用之目的安排这些素材,进行科学的阐释。”[2]Rechtsdogmatik、法释义学、法教义学,是指从同类的众多有既判力的判决(判例)中总结相对更加具体的规则或裁判标准,精心类型化、体系化,形成一套比法律条文更加细致、更具接近性的实践规则,然后再应用于实践。法释义学的结果是形成体系的规则群,法释义学的过程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如果学者仅仅解释法律本身而得出了某种结论,或者从历史史料中得出了某种结论,那仅仅是Auslegung(学说),没有案例基础的学说或者解释不是法释义学,不是以实践为目的的学说或解释也不是法释义学。在德国民法中,典型的法释义学结果比如关于§242BGB诚实信用、§134BGB违反保护性法律的侵权行为、§138BGB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等等类型化的总结,这些可以从权威学者的教科书及法典评释书(Kommentar)中找到。法释义学结论的得出需要运用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二者的关系某种层面可以说是手段与目的、方法与结果的关系。当然,法释义学的结果不是法解释学的唯一目的。
科技期刊在学术生态建设中作用
摘要:近年来,多起与我国相关的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案例被曝光,严重影响了我国科研与科技期刊的国际形象,学术生态建设成为各方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讨论科技期刊在出版工作中,应加强对编辑队伍的价值体系建设,恪守出版伦理道德与规范;积极主动地履行传播科技的责任与使命,对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相关问题能高度敏感,实施多层次、多角度地有效防范、监督与排查;同时积极建言献策,在学术生态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学术生态;科技期刊;科研诚信;出版伦理
科技期刊是科研工作者获取最新学术成果的主要平台,是我国科研成果面向国际的主要窗口,同时也是科研诚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科技期刊数量与质量快速发展,出版内容的可见度大幅提升;同时,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不断出现。因此,重视科技期刊出版伦理制度建设和学术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加强期刊队伍的价值体系建设,对提升科研诚信水平、净化学术生态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科技期刊编辑而言,一方面应做好学术不端行为的守门员和防火线,主动探测、防范科研诚信相关问题;另一方面也应自身过硬,恪守出版伦理与职业规范,认真履行科技出版的责任与使命。同时,科技期刊编辑也应积极参与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体系建设,建言献策,共同打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1科技期刊应对科研诚信问题进行有效规范与监督
一篇科技论文的发表包括投稿、评审、编辑、出版等环节,其中每一步都涉及对科研诚信问题的核查与监督。科技期刊在处理稿件的过程中,应对常见问题高度敏感,尽量主动发现,提前排除。
1.1对常见的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问题进行规范说明。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科研人员都做不到熟知诚信伦理相关的所有知识,而且不同研究领域往往还存在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科习惯。因此,科技期刊可在投稿指南、稿件处理流程等公开信息中提炼出本刊常见的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问题与规范,供作者比对、参考。这是科技期刊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的最基本途径,也是我国部分科技期刊,尤其是中文科技期刊较为薄弱的环节[1]。以生命科学领域经典期刊《JournalofBiologicalChemistry》(中文名为《生物化学学报》,创刊于1905年)为例,在投稿指南中,除了期刊特有的出版政策,还包括编审流程、科研成果共享原则、医学伦理政策、数据可获取性要求、版权要求、撤稿要求、图片处理要求、利益冲突说明、署名标准等等[2]。可以看出,这些往往是科研工作者最困惑、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如果作者能够理解并遵守,期刊能够有效监督,通常可以满足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期刊可要求作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原始数据;科研图片必须反映原始的结果,不得过度处理;图文版权转移、再使用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作者必须申明论文所涉及的学术工作没有利益冲突,著作权人需要从书面上对科研诚信做出保证;论文中涉及的实验方法与材料、软件数据等要与所有科研人员共享;科研工作必须符合相关的学术伦理规定;涉及人体的研究需要提供相关的审查文件;作者署名和排序要符合相关标准,通信作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与享受应有权利;等等。
1.2对科研诚信相关问题高度警惕并主动核查。在论文编辑过程中,科技期刊编辑应关注出版全流程,主动探测、挖掘潜在的科研诚信与伦理规范问题,并充分利用各种工具、信息进行排查。同时,学术不端行为也呈现出越来越隐蔽的趋势[3],期刊编辑应积极学习交流,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对新老问题都能保持熟知与警惕。在出版过程中,需要集中核查的问题包括重复发表、抄袭与剽窃、不合理引用、非正当署名、违反出版法律相关法规、未完成实验伦理审查、政治问题等。对于每篇投稿,重点问题都应至少排查1次,且力争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后期的无效投入。目前,已有多种软件和支撑数据库来帮助期刊完成这一过程,如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AMLC以及国外检测系统CrossCheck、eTBLAST、PaperFree等。国内外大多数主流期刊已将软件核查作为文章处理的必需流程,在施普林格·自然集团旗下投审稿系统EditorialManager的标准流程中,甚至包含了对每篇投稿进行科研诚信方面的人工核查,只有核查通过的稿件才能送达编辑部手中。对于存疑的稿件,期刊编辑部应及时通过多种方法确认,如对于稿件,可参考业内专家总结的方法进行识别和防范[4-5]。确认存在疑似学术不端行为以后,期刊编辑部应尽量进行退稿而非退修,退修往往会使初次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变得更加隐蔽,为编辑部带来更多隐患[6]。
探析饶宗颐先生的民间信仰
上古神明与信仰研究
20世纪80年代,饶宗颐先生自香港中文大学退休以后,仍然著述不辍,以下数篇关于上古神明与信仰之论文,即为饶先生退休后至20世纪90年代陆续撰写而成。饶先生在中国古代神明和原始道教的探索研究方面,是具有突出贡献的一位学者。他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陆续发表了中国古代宗教、民间信仰等一系列论文,2000年5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饶先生的《中国宗教思想史新页》一书,收入13篇演讲论文。著名学者季羡林先生为该书作序时,高度评价此书是一部开拓性、创新性的学术论著,具有四个特点:(一)涉及范围广,使人往往有无涯?之感;(二)论文引用材料范围极广;(三)重视考古发掘的地下新资料;(四)读书得闲,论文时有新的创获。季老在〈序〉中推崇饶先生的论著是“创而中”,并认为是一个时代学术的典范,足见其称誉之高。
饶先生此书在俗神信仰研究方面,主要有《谈古代神明的性别──东母西母说》一文,论述中国古代从东母、西母信仰,转移过渡到东皇西母的信仰。先生在文中说:“关于古代神明的性别(gender)区分问题,是极有趣味而值得去详细讨论。”文中从殷商时期的卜辞祭祀东母开始,结合其他文献材料,论述战国时期的东皇与西皇,从而论证信仰渐从女性神过度和转移至男性神的崇拜。文章最后还论述了地母的问题,得出「母」一名在古代运用十分广泛,大凡气、水、火之神亦有母之称谓,得出时代愈后,神性的演变更为复杂的结论。
此书还收录饶先生中国古代民间信仰的研究论文四篇,分别从楚文化、出土数据、中西文化比较以及文献等进行考证论述。《道教与楚俗关系新证———楚文化的新认识》一文,主要从道教与楚俗的关系,进行新的论述观点,先生在文中说:西方学人喜欢采用Chamanisme(萨满教)的原理,去了解《楚辞》。虽然,它和巫术结上不可避免的宿缘,但从深一步看,楚人本身有他的宗教意识,和巫医关系非常密切。……楚人信巫鬼,崇奉黄神,使用禹步祝咒之术用以治病。宁乡出土人面方鼎应该是象征黄帝四面,如果这说可信的话,楚国黄(老)之学根深蒂固……说明东汉三张之设鬼道,为人治病请祷等等活动,实际上秦汉之际,在楚国地区已是司空见惯。……道教的萌芽,可以提前,道教的形成,与楚国巫医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此文从楚人的宗教意识,结合汉末西蜀鹤鸣山张氏“五斗米教”为人治病请祷等活动,分别从“四面先君与黄宗四面、黄神考”、《五十二病方》以及道教的“醮”、“四辅”、“天师”、“五斗米与五斗粥”等一一进行论述,考证出许多现今所知的道教符方和用语,早已在楚人的有关文献中出现,从而论证楚俗与最初期道教之间的密切关系。《从出土资料谈古代养生与服食之道》一文,主要从地下出土的简帛文献,论证古代方仙道的由来与养生服食之道。饶先生在文中旁征博引的出土数据,略有张家山汉简《脉书》与《引书》、《陵阳子明经》、《马王堆养生方》、陶宏景《登真隐诀》等等,分别从永命、延年思想来源,不死观念的追求,玄府玄门,以人合天,婴儿与胎息等九个方面参证论述。先生在文末总结说:楚地诸佚书之发现,令古代方术之采日月精英,还精补脑,及《内经》、《灵枢》之天道与人体相关诸说,取得确实根据,得到充分了解,知其思想之形成,远在战国时期已极度流行,对《易》、《老》、《庄》三玄中重要语句提供了合理与进一步的解释,证明嵇康《养生论》言之绰有理据,对于现代人仍有极大之裨益。
此段结语不但指陈古代天道人体之说的源流,还以古证今,阐释出土文献的重现,不但具有文献研究上的重要,还对现代人的养生有所裨益。《论道教创世纪及其与纬书之关系》一文,主要考证论述道教的“创世纪”的宇宙开辟说,源自佛经(《摩伽登经》)。文中从西方以色列民族的《创世纪》传说开始,逐次论及中国道教对于宇宙论的关心,并引述文献论证道教徒每每剽窃释氏之书,自西晋王浮作《化胡经》以后,后世变本加厉,举例论证详尽。而其中所论及的道教创世纪思想和所涉及的谶纬信仰,固或可归属我国古代的民间信仰范畴,先生未作明言而已。《巫步、巫医、胡巫与“巫教”问题》一文,分别考述巫步与巫医、胡巫、巫教等问题,可以说是巫学三个短篇考证文章。综观全文,先生在考述各种名辞之外,主要还是强调巫与萨满教是本质上不同的两种文化,以及批评巫与制度在中国上古史的问题。先生在文末说:对于“巫”字在古代中国的真相,和使用巫术遗存在民间宗教的陈迹,泛滥而毫不加以思索地来比附古代历史,这一方法是否正确?我认为很值得历史家再去作反思!如果说三代的政治权力完全依靠占卜者、巫术和自称能够与神灵沟通的手段来建立,而把古人所记录下来的典章制度,一笔抹杀,把整个中国古代史看成巫术世界,以“巫术宗教”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精神支柱,我想:在目前不断出现的地下文物其本身已充分提供实证,去说明古代“礼制”的可靠性……从制度史观点来整理古史,或者比较合理,或许可以避免误入歧途……。饶先生此处提出的批评与呼吁,正是针对学术界对于巫研究的泛滥和过度重视等现象,作出语重心长的劝导。先生所论,发人深思。
初期天师道经典《老子想尔注》之研究
经济法与民法相关性
[摘要]
近些年以来,理论界争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声音越来越大。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而经济法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二者构成了一种互补的法律体系,这种理论更易被学者们接受。将两者所处的体系地位与关系整理清楚,有利于完善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在此对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分析,分别从民法相关研究、民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四个部分进行阐述。
[关键词]
经济法;民法;独立部门;联系
一、民法相关研究
(一)民法概述
民法起源于古罗马产物,后来渐渐出现在商品交换中。民法功能类型各不相同,很大一部分与民法典对国家与社会的想象迥异,其价值体系与民法典亦多有抵牾。我国未来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构建必须考虑到以下问题:民法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被赋予了极高的法治期望。事实上,民法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总称,重点是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我国没有民法典,从而也没有补充型特别民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没有关于消费者特权的一般性规定,我国民法发展道路与西方最大的不同则是西方经历的是解除管制—管制—再管制的过程,我国还未完成这一过程。当前,我国部分企业中存在公法与私法杂糅现象。要解决这一现状,必须将其归类,民法归民法、行政法归行政法。为实现技术中立,我国可以通过强化用益物权、淡化所有权来对债权内容进行切割与组合。按财产法逻辑建构的家庭法是实现民法典技术中立的最大挑战,家庭法是文化的坚固堡垒,也是改变道德观念与社会文化的主要利器。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正是体现了民法的个体利益本位之本质。民法还是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中心任务的,只不过为了兼顾其他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做出某些限制而已。
文学理论革新与文论教育
文学现实与西方理论范式在近年来不断变化,在变化中总结、反思乃至于提出问题成为中国文学理论界的当务之急。同时,“后理论”时代文学理论研究与文论教学在新语境和新挑战下也需要重新被思考。为总结与反思近年来中国文学理论研究与文论教学方面的成果和经验,加强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研究,复旦大学中文系与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联合筹办的“文学理论的创新与文论教学”学术研讨会于2011年11月18日至21日在复旦大学隆重召开。会议由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朱立元主持,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周宪发来贺电,复旦大学中文系张德兴教授、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杨文虎及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李西建教授分别致辞。来自全国各大高校及《文学评论》、《文艺争鸣》、《探索与争鸣》等学术机构的130余位文论界专家学者围绕文学理论与文论教学的创新、古典文论的现代价值、信息时代文论教学的困境与出路、文学理论的前景与展望等多个议题展开了热烈的学术讨论。 一、中国当前的文论建设的策略 文艺学的知识生产是今年中国文论界学人的普遍理论诉求,而如何构建中国当代的文学理论则是其中的关键问题。朱立元教授从四个方面简明扼要地阐述了他对当前文艺学建设的新想法。第一,文艺学的哲学基础应从单纯的认识论转向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核心的存在论(本体论)。文艺学应当在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核心的存在论思路下,从文学作为人的一种基本存在方式和基本人生实践的高度,从文学活动区别于其他艺术和审美活动的基本存在方式的角度,对从作者的文学创作到读者的文学阅读(接受)活动,重新进行创造性的阐释。第二,文艺学研究的思维路向应当从寻求固定不变的文学本质的现成论转向动态建构的生成论。第三,文艺学应当从二元对立(包括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中超越出来,走向真正的辩证思维。第四,很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以人为本)出发重新认识“文学是人学”命题的生命力和现实意义。朱教授认为从以人为本的人学理论出发重新认识钱谷融提出的“文学是人学”命题,就会发现它对于深入探讨文学的本质问题,不但与其他探讨并不矛盾,而且可能更贴近文学的本质特征和多种功能,可能揭示一些过去被忽视乃至遮蔽的重要东西。王元骧教授指出文学研究的三种模式:规范性的、描述性的、反思性的,它们分别对应为固定、经验、批判。他分析了三种模式的形成、流行范围、本质以及三种模式间的区别和优劣所在。对于文艺学的选择,他认为文学批评是描述性,文学理论是反思性,文学史则是规范性的。高建平教授谈到“理论的理论品格与接地性”问题。他说当论的危机是“理论多了,问题丧失了”。高教授呼吁讨论问题应从问题而不是从“主义”出发,问题是理论的生长点。不要把理论当做时文的写作,话题应该迎接社会的挑战,理论不是智力游戏,接地性不能成为取消理论的借口,面对实际问题,它应为理论提供了契机。周宪教授在提交的论文《文学理论范式:现代和后现代的转换》中指出:现代和后现代是20世纪文学理论发展出的两种范式,它们在一系列文学理论的基本问题上有所冲突,并形成了对立的理论立场和价值观。通过转变中九个最重要的基本问题的分析,周教授认为反思其纷争、考量其嬗变,对于文论建设来说,重要的不是去评判优劣高下,而是要思考如何超越两者的对立而达致新的理论建构,“找出文学理论未来发展的路向”。李西建教授立足“后理论”的文化语境,探讨其在“知识面貌、知识范式与理论表征”上对文论知识图景将产生的影响,李教授认可伊格尔顿所言的文学应“重新置于一般文化生产的领域”,但它需要“自己的符号学”,这是文论知识生产应坚持的基本方向之一。顾祖钊教授则认为中国文论经历了“全盘西化”、“西方文论中国化”的阶段,现正走向“中西融合”的新阶段,目前已为“新阶段”做好了理论准备。他强调未来的文艺理论一定要走“中西融合”的路径,这很有可能是中国现代文论三部曲中最为辉煌的乐章,文化诗学很可能就是中国文学理论未来的形态。张伟教授的论文也认为综合应该成为文艺学创新的方向。 陆扬教授就“日常生活审美化”这一学界热点指出了诸多耐人寻味又值得反思的知识生产问题。他指出该问题具有“地道的中国本土化的话语形态”,又“有直接的西方理论资源”。陆教授考察了它的直接理论来源——韦尔施的《重构美学》,该问题在韦尔施看来是“浅表的”、“荒唐透顶的”、“叫人无可奈何的”。“有意思的是”,到了中国美学语境,韦尔施反过来却成了“鼓吹日常生活审美化的有力佐证”。陆教授指出成为学术热点是因为它涉及了意识形态和文化霸权的敏感问题而“招致了愤怒”。但更重要的是韦尔施强调的认知层面的“审美化”偏偏给中国学界忽略了。他感慨地说,日常生活审美化“是意味深长的。至少,它意味着美学不必在形迹可疑的日常生活审美化之中随波逐流,相反,美学的哲学本位,其在日常生活和认识论双重层面上的崇高和超越追求的阐释,将是可以证明大有作为的”。刘俐俐教授从重读钱钟书《七缀集》获得的启发谈起,她认为文学现象是有价值的文学研究选题得以产生的丰富资源,也是文论教学的资源。同时,文学现象具有衍生功能,可将相类似或者相反现象联系起来比对,发现异同。文学现象的意义还在于它的复杂性,往往需要研究者改变文学观念和研究视野才能对之说清楚,这就间接促进了文学思想的拓展和更新。宋伟教授在提交的会议论文中认为:“只有破解传统的本体论思维方式,清洗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论模式,文学理论的重构重写才可能会有一个新的开始和展开。”张荣翼教授的论文从身份、转向、媒体、对话和语境五方面梳理了文学研究的问题意识的思维模板,这对于问题意识的形成具有借鉴的意义。张永刚教授认为当代文学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关系必须超越感受和信念的常识层面,在理论内部进行探讨才能深入认识。王苏生教授主张应从问题意识、批判精神和本体思考入手,最终才能达到本土化、民族化、中国特色的独创文学理论的建立。刘慧姝则揭示了存在论对学科建构的积极意义。程镇海认为从当前现实和实践出发,借鉴西方,兼顾传统的“再生性”。#p#分页标题#e# 二、古典文论的现代阐释与价值 发掘中国古典美学与文论的现代价值以及阐释其当代意义,也是此次会议学者们所普遍思考的一个理论问题。许建平教授从甲骨文的意象思维说起,谈了本土意象思维的诸多方面及本民族意象叙事特性和风格。吴子林从孔子“游于艺”、“依于仁”、“据于德”和“志于道”的过程探讨了孔子之“学”的思想,进而由此论及人的人文化、社会化、个体化的完成,并超越“人伦日用”之生活世界,“上达”超验的形上领域。由为“人”到为“己”再到为“道”,人性得以全面发展,并最终实现了自我的创造性转化。程勇从儒家思想出发考察其对文艺审美的制度建设的可能性路向。孟庆丽对道家的“善行无辙迹”理论进行了美学阐释。张艳艳关注了庄子以气构生的身体观念与中古通感审美体验存在的勾连关系,由此认为通感体验的特性不仅在五官感官的互通,其本质应在超越具体感官层面的生命一体融通。张节末教授提交的论文从《诗经》比兴循环解释现象探究了“兴”起源的比类传统。李昌舒论述生活禅的主要特点及其美学意蕴,着重探讨“境”这一范畴,并尝试从生活禅的角度解读“境”进入美学范畴的原因所在。朱志荣教授阐释了他最近对《沧浪诗话》诗歌语言观的最新成果。朱教授认为应重视诗歌语言中的语音、音韵问题,应正确看待严羽认同前人论述与自我标榜问题(独创性问题),应仔细辨析严羽所面对的诗歌及看法问题。他也提及了做学问所遇到的困难、解决的办法及学术中品格的重要。刘凯对境界概念进行了多维探察,凸显其在传统思想中的价值及意义,同时展开了对境界美学内涵的思考及揭示出其整体性意义空间。 朱存明教授提交的论文认为老子的生态观对于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自身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新的美学创造提供了有益的成分。他在生态美学的视野下评价老子体现的生态观,探索其在中国当代文化发展与建设中的意义。刘毅青的论文尝试从海外汉学家的中国文论研究的比较方法出发,探讨对我们的启示,他认为中国文论若要确立自我身份,最终还是必须以自身的历史文化经验为资源,探索人类生存的共同课题。黄键指出从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中“发现与体认其中的审美价值”以抗拒现代工具价值体系的策略必须克服独断论思维,以新的方式处理与工具体系的关系,中国文化传统才能为文化与社会的现展作出贡献。祁志祥提出了如何把古代文论思想内涵上的潜体系用合理的叙述结构展现出来,并揭示其诸环节之间的逻辑联系,建构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理论体系的重大课题。他以个人主持并独立完成的“十一五”国家级指南类高教教材《中国古代文学理论》所精心筛选的几十个古代文论重要范畴、命题为起点,论述了建构表现主义民族文论体系的方法。 三、困境、出路与方法:对当前文论教学的反思 王元骧教授认为当前文论界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理论研究脱离实际,不是从现状出发而是盲目追求西方,缺乏人文精神,思维能力的弱化是目前的突出问题。郭世轩思考了后现代语境下地方高师文论课教学的四大困境:师生间信息源不对称与价值坐标不统一,课堂内外的热难点不同步,感性理性的双向追求不协调。他认为解决的策略是:矫正信息源,兼容多视角,实现信息同源化;深挖经典内涵,划分层次性,建立多元化文化经典;扩大文化视野,关注热点,重新调整知识建构化;重视感性价值,确立新理性,确保感性理性协调化。张文杰认为文论教学的困境在于学生兴趣和积极性不高、文论课的价值受到质疑、市场功利主义影响、影视图像文化的冲击和对理论的漠视,出路在于文论自身的不断创新和阐释运用、学科配置的互渗以及直观性教学的探索。梁晓萍认为教材的本质主义倾向,电子媒介下文学的复杂性超出了文论的解释范围,90后经典文本阅读体验和理解的缺失,西方文论的“隔”和古代文论的遮蔽共同造成了教学的困境,她认为解决此等困境:教材要践行反本质主义思维,从文学实际出发探寻文学内在规律,体悟文学相对稳定的东西。乔东义看到了当今学生文化素养的不足,他认为出路不仅在于要加强文学教育,更重要的是加强以“五经”为代表的经典文学文献方面的修养。李丹发现学士毕业论文中存在的主题不清、主次不分、观点不明、理论与材料脱节等问题,她认为出路在于设置《文学批评》为必修课。张冬梅指出文论教学的问题是难度大、灌输教育、教学效果不理想,她认为出路在于建构主义理论的借鉴意义。葛红兵教授则从创意写作的角度提出文化创意产业“产业化”发展与高校对口专业教学尤其是中文及文艺学教育教学模式存在的多方面问题,他认为创意写作可先从文艺学内部改革,让其承担中文创意写作系统的孵化器:文艺学应成为高校中文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器,用创作论研究、创作论教育教学改革来带动中文创意写作系统的创生。 在了解困境、提出出路之后,就面临另一个问题,即文论教学中创新人才培养的方法问题。对此,张玉能教授提出了在西方文论中进行研究型教学的策略。他认为研究型教学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元典精神、质疑精神、创新精神,教会学生研究的方法。应以经典原著为根据,梳理关键问题,分析问题转换,分清各流派利弊得失,审视西方文论解决中国文艺问题的可行性和适应性,鼓励学生把西方文论作为建构中国特色当代文论的参照系,做到“洋为中用”,发展中国当代文论。杨文虎教授同样强调创造对于文论要存在和发展的必要与迫切。他认为,要有新人的加入和承继,对理论遗产保持开放态度,要对“人类共同的价值”和某些“不变的东西”加以关注,要“保卫文学的梦,阐发文学之梦的内涵”,要面对和解释新现象和问题,关注社会文化精神,然后再回到阅读和思考。之外还应对形而上关心和思索,这样文论才能为“创造一种新人类的可能性而做出贡献”。刘旭光教授在分析了文艺理论能够得到什么、应当做什么、可以希望什么以及怎么教之后,认为文论在后现代语境下的使命不是关于文学规律与本质的探讨,而是关于立场与理想的表达,它是对文学活动的反思与研究,它关注文学活动内部的变化,追问变化的意义。陆扬教授从德法大学建设的实际尤其是法国巴黎高师全球招生制度侧重对学生思维能力考察的变化角度谈了对文论教学的看法。#p#分页标题#e# 四、学科、创新与西方文论 方克强教授就文艺学与文化研究的关系在“后理论”的新基点上重申了学科立场。他重申文艺学的学科反思是学科本位的彰显,是社会发展趋势,更是文学自身运动的结果。后现代为文化研究涉足和覆盖文艺学领域提供了合法性。但如果弃文学而趋文化,跨学科甚或改变学科边界,就会出现“捍卫学科独立性的生存本能”。对于文化研究的崛起,他认为这与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过程“大致重合”。在“后理论”时期,重返学科本位和文学焦点是可以期待的。徐妍认为当下文学批评正置身于“知识生产”的模式化时代。批评者失去了批评意识和基本判断,批评陷入尴尬且异常虚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回返到“审美基点”探寻新媒体背景下文学的新质,考察文学的外部关联,进而重建审美批评新秩序。 在理论的创新方面,苏宏斌教授对身体何以能够写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身体不是写作的对象而是主体,不是主张作家要“写身体”而是要用身体写作。真正的身体写作主张的是身体而不是心灵为创作的主体。身体是一种灵化的肉,它与世界之间的交流构成了创作经验的前提。创作的基础是身体与世界之间的存在性交流。正是通过这种交流,世界对人来说才变得生动。交流中产生的感受和体验,构成了创作所要表达的意蕴。刘锋杰教授扼要地评判了学界重建文学政治维度的四种可能性策略:反本质主义与本质主义的合流共同解构审美论将文学引向政治之维;通过重新界定政治实施文学与政治的结合、语境论与关系论的同构,反消费主义成为诉求前提。刘教授主张重建文学的政治维度,应在文学审美性的指导下来理解这个政治维度的建构,以期能够既坚持文学的审美本质,同时又含蕴充分的政治意识。赵静蓉谈了记忆转向与文学理论研究的新思路,她强调记忆的重要性以及对文学理论研究的意义,指出文论界对历史与文学关系的忽略,认为探讨理论生成比站在理论的结果更重要。朱生坚以“泛政治化”为题,期望澄清“文学性”的本来面目。寇鹏程考察了“十七年”文学批评中“歪曲”话语的逻辑,并指出主观臆想性、政治集权性与主观恶意性,是“衍生出的三驾马车。汤拥华以乔纳森•卡勒文学理论观的调整为参照思考了“理论如何更好地服务文学”的问题。肖伟胜的论文追溯了图像的谱系及其与视觉文化研究的关系,傅其林的论文探讨了喜剧的异质性存在及其哲学意义,曹谦认为朱光潜诗学与存在主义美学具有一定的互文性。李涛重温了赫拉普钦科的创作个性研究。 在西方文论方面,张旭曙辨析了形式范畴之本性,他详细考察了形式范畴的形成、特点、意义及品格等,他认为形式范畴的“恰切定性应当为既是元范畴又不是元范畴。形式是型塑、彰显西方文化精神特质(两个世界、本质之学、主客两分、因果目的、精密分析等)的宿根性因素之一”。赵建军论述了后现代语义的逻辑基础、关键问题及对未来的语义穿越问题。刘晓丽认为理论的误用是造成文学批评远离文学作品现象的原因之一,它产生的各种批评危害的不仅是作品,还降低了理论的品质。詹冬华认为西方“哲性批评”的原创性和辐射力值得深思,应将理论储备化约为整体经验,不断提升人类的精神境界。刘阳阐释了存在主义与中国文学的批判性融合的可能途径。王轻鸿强调信息科学在知识、思想、哲学层面对于文学研究转型的意义和价值。张瑜通过对“实践转向”的转向的考察和比较,试图呈现当代文学观念的发展脉搏。贾玮借助巴特“文本”概念变化的悖论,思考了文学理论的创新问题。仲红卫发现新型大众读物的出现不仅催生了知识分子的现代转型,同时建构了初步的“文学公共领域”,并引领了“现代化”历程。 本次会议加强了交流、密切了合作,通过对经验的总结、问题的提出与反思、学科理论的探索,相信它一定会对今后中国文论研究和教学产生积极而深远地影响,这也是与会学者们所期待的。
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困境与破局
[摘要]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是一流高职院校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剖析当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队伍激励的现状与问题,发现由于教育政策体制束缚及考核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直接制约了高校的发展。鉴于此,必须要突出行政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借鉴西方激励理论,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是强化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应有之策。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激励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政策的深入,高职院校规模快速扩张,但质量问题也逐步凸显。为此,国务院在“十二五”期间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2016年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实施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155号,明确提出实施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在广东省建设18所一流高职院校。一流高职院校建设的战略支点是一流的师资和一流的管理。高校行政管理队伍作为实施高校管理的主体,担负着学校发展方向、师资建设、人才培养、校园建设等管理重任,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和管理等问题也成了高等教育研究领域的热点。因此,在新形势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今后发展面临的迫切任务。另外,加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激发行政管理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推动高校改革创新、稳定发展,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具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基于西方经典激励理论,对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激励机制问题进行剖析并探寻其优化的路径。
二、文献综述
(一)激励理论综述
激励是管理的核心,其本质是激发人的内在动机,调动人的积极性,引导人们按照组织或个人所追求的目标,采取相应的行为以实现既定目标。激励的过程就是在内外刺激下的人类行为的基本心理过程。目前学术界的激励理论主要分为内容型激励理论(包括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麦克莱兰的成就需求理论、奥尔德弗的ERG需要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弗鲁姆、波特、劳勒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和行为修正型激励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海德、罗斯的归因理论)。
早期法律的翻译史
英语世界对中文法律的系统英译盖滥觞于小斯当东(GeorgeThomasStaunton,1781-1859)于1810年翻译出版的英文版《大清律例》(TaTsingLeuLee;BeingtheFundamentalLaws,andaSelectionfromtheSupplementaryStatutes,ofthePenalCodeofChina)。1815-1823年间,比小斯当东仅年幼一岁的英国传教士马礼逊(RobertMorrison,1782-1834)完成鸿篇巨制三部六卷本《华英字典》,其中的《五车韵府》(1819)对中文法律词语在西方的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屈文生,2010:79-97)。本文拟考察的重点不在于早期中文法律词语的英译情形,而在于早期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状况。对于英文法律词语传播至华的主体,文章的主要考察对象亦不在于诸如马戛尔尼(GeorgeLordMacartney,1737-1806)、老斯当东(SirGeorgeLeonardStaunton,1737-1801)、阿美士德(WilliamPittAmherst,1773-1857)等早期外交使节及商人,而主要在于19世纪中叶前后的来华传教士。如果说19世纪中叶前后的传教士在“中法西传”中发挥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那么他们在“西法东渐”中则扮演着更为重要的传播者甚至是布道者角色。早期西方法律词语的中国化及其“跨语际实践”过程实现,主要得益于这一时期传教士在华所编、所译、所著的各类书籍介质。1839年,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Parker,1804-1889)和四川人袁德辉节译出《滑达尔各国律例》,是文盖为的英文法律著作汉译之嚆矢,并在日后被收录于魏源《海国图志》卷八十三(王维俭,1985:58-62)。及至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AlexanderParsonsMartin,1827-1916)译出《万国公法》,西方法律词语的一部分明显进入了汉语语言之中,并成为当时乃至今日中文法律语言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近代中文法律词语或话语体系至此还远未形成。自西徂东的法律词语除大量见于《滑达尔各国律例》和《万国公法》等主要由传教士完成①的译作外,还散见于传教士亲纂的双语字典、创办的报刊及撰写的文字作品之中。 一、传教士字典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在19世纪中叶传教士编著的众多字典中,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HenryMedhurst,1796-1857)的《英汉字典》(1847)和德国籍传教士罗存德(W.Lobscheid,1822-1893)的《英华字典》(1866),最值得关注。单就英文法律词语汉译(而非中文法律词语英译)的课题而言,其他传教士字典的研究意义则要稍逊一筹。比如马礼逊的《华英字典》大体上属于汉英词典(特别是其中的前两部,即《字典》和《五车韵府》),因而最好作为汉译英研究的史料,而非英译汉研究的脚本。马礼逊于1828年出版的《广东省土话字彚》(AVocabularyoftheCantonDialect)也属于汉英性质的辞书,它们不同于前述麦都思、罗存德等人编纂的由西向东式英汉词典。马氏辞书的独特价值在于它们是中西初遇时中译英水平的忠实记录者,成为早期词汇交流中由中向西的重要载体。是故,在做英译汉研究时,马礼逊汉译英式的《华英字典》和《广东省土话字彚》均似无需过分着墨。 裨治文(E.C.Bridgman,1801-1861)1841年编纂的《广东省土话文选》(AChineseChrestomathyintheCantonDialect)、卫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1812-1884)于1842年在澳门出版的《拾级大成》(EasyLessonsinChinese;orProgressiveExercisestoFacilitatetheStudyofThatLanguage;EspeciallyAdaptedtotheCantonDialect,Macao)和1844年出版的另一本辞书《英华韵府历阶》(AnEnglishandChineseVocabulary,intheCourtDialect)均意在帮助外国人学习中文。以《英华韵府历阶》为例,它最初意在用拉丁字母为一批日用词汇标记官音,使外国人能掌握官话,方便他们到新开放的口岸与当地人交流,因为广东话在这些地方是不通行的(程美宝,2010:90-91)。它们的编纂目的因而主要在于解释或标记中文,而不在于将承载英语国家观念、制度、文化的词语翻译成中文,因而亦可不作重点研究。为使读者能对麦都思《英汉字典》和罗存德《英华字典》中的法律英文的汉译情况有一个大致的、直观的了解,笔者从上述二书中摘取数例,见表1。 相较而言,罗存德的字典因出版在后,所以它较麦都思的《英汉字典》收录的法律字词更多,解释也更为精细和准确。收词方面,以bankrupt为例,前者收录了与bankrupt直接相关的诸如bankruptcy(theactofbecomingabankrupt/倒行、倒灶、败盆)以及bankrupt-law(折本律例)等词条,而后者则未收录这些相关词语。再以law为例,罗存德的字典中新增了与该字有关的若干词语,如divinelaw(上帝之法)、humanlaws(人法)、municipallaw(民法/民例)、lawsofnature(性之法)、criminallaw(刑例/刑法)、ecclesiasticallaw(圣会律例)、commonlaw(通行之例)、statutelaw(律例/所书之例)、mercantilelaw(通商章程/通商法律)、lawofnations(公法/万国通行之法)、theMosaiclaw(摩西之律例)、ceremoniallaw(礼/礼仪)、doctoroflaw(律法博士)、topervertthelaw(枉法)、law-maker(设法者)等。而诸如Tort这类常见法律术语,麦氏的字典根本未加收录,但在罗氏的词典则可查到此字。解释方面,以bigamy为例,罗氏的字典已明确将其译成达意的某种犯罪——“双室之罪”,离今日通用的“重婚罪”已是一步之遥。 还要注意的是,从表1来看,麦都思早在1847年的《英汉字典》中就已将law译成“法律”(虽然二者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尚未确立),更早的,在马礼逊《五车韵府》中,即可看到law与“法律”的对译(Morrison,1819:146)。可见“法律”并不是一则“外来词”(高名凯、刘正埮,1958:131),准确地说,中日“书同文”的“法律”二字只是借清末大规模的日本法律译介和法律新词的输入,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并被广泛使用,进而与英文词语law正式确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此外,上述两部词典中也有部分英文法律词语找到了汉语中的对应词,而且这种对应关系得到了后世学者、字典及书籍的认同,并一直传承到了今日。如witness(证人)、bribe(贿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testimony(证言)等。当然这些词语的对应早在马礼逊的《五车韵府》(1819)中即已确立。(屈文生,2010:95)#p#分页标题#e# 二、传教士报刊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传教士创办的报刊也是早期英文法律词语汉译的重要载体,其中,《察世俗每月统记传》(ChineseMonthlyMagazine)和《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EasternandWesternMonthlyMagazine)尤其值得一提。前者被认为是已知的第一份中文近代报刊,它主要由英国传教士米怜(WilliamMilne,1785-1822)于1815年8月5日(嘉庆乙亥年七月初一)在马六甲创办;后者由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K.F.A.Gützlaff,1803-1851)于1833年7月在广州创办(1837年后出版地迁至新加坡),并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内地的第一份中文期刊。 《察世俗每月统记传》中刊登的政法类文章较少,米怜曾自称该刊“所载论说,多属宗教道德问题,天文轶事传记政治各端,采择甚寡”(宁树藩,1982:65)。但该杂志曾连载前述麦都思撰写的《地理便童略传》(GeographicalCatechism)文章,对英美两国政治和司法制度有些许介绍,故涉及不少法律词语;该文于1819年单独出版,共21页,用作小学生简明教科书(熊月之,1994:115-116)。现择其要者,对文内法律词语的中译名列表分析如下,材料主要来自熊月之先生的《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一书。从上表可知,《地理便童略传》保存了早期中文法律译词的形态,但它们大多尚未定型;传教士在翻译上述词语时,多采用“归化”译法,以贴近当时的中文习惯和中国的传统文化,“世代公侯”“乡绅世家”“乱拿”等译词即为例证。“总理”二字看似熟悉,但笔者认为它并非是今日PrimeMinister或Premier的译词②,而是President一字的翻译;关于这一判断可从如下引文判断得出:“花旗国之朝廷,略像英吉利之朝廷,都有两大会,治理法律、粮税等事,惟花旗国无王,只有一人称总理者,治国家的事,期在任四年,然后他人得位。”(熊月之,1994:116)与《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相比,《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刊登的涉及政治与法律的文章较多。王健教授认为,《东西洋考》是最早将世界各国的国情、政治和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和监狱制度介绍到中国来的重要文献;它为考察与研究近代以来西方法律的概念、术语、思想和制度传入中国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路径(王健,2001a:40)。刊物中刊登的不少词语与《地理便童略传》中的相似,但又不尽相同,译词体现出演进与变化的特点。除表3中的文章涉及法律词语,1838年戊戌四月号的《论刑罚书》、五月号的《侄答叔论监内不应过于酷刑》、七月号的《侄答叔书》、八月号《侄奉叔》、九月号《侄复叔》等文章,多触及清朝刑罚残酷的弊端,因此也值得细查。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发现,在若干早期英文法律术语汉译中,不少英文法律词语在最早翻译成中文时,曾有多个不同的汉语译名。比如President有“总理”“首领主”“统领”等译法。实际上,在魏源(1794-1857)的《海国图志》等文献中还被译为“伯理师天德”⑤,在下述《万国公法》中又被译为“伯里玺天德”(何勤华,2003:50),此外还有诸如“民主”(取万民之主的意思)“国主”“酋”“长”“酋长”“大酋”“头目”“监督”“头目”“尚书”“正堂”“天卿”“地卿”“(花旗合部)大宪”“头人”“邦长”“总领”“大统领”“皇帝”“国君”“国皇”“伯理玺天德”(熊月之,1999:58-61)及“伯理玺”等译法。再以juror一词为例,它有诸如“有名声的百姓”“副审良民”“批判士”等不同译法。这还不是全部,它实际上还有如“乡绅”“衿耆”“有声望者”“绅董”等译法。(胡兆云,2009:46-50) 三、《滑达尔各国律例》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出于“制夷”的需要,“天朝大吏”林则徐于1839年奉差赴粤查办烟案,期间在广州组织节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EmerichdeVatell,1714-1767,今译“瓦泰尔”)的国际法著作——《滑达尔各国律例》(TheLawsofNations,orPrinciplesoftheLawofNature,AppliedtotheConductandAffairsofNationsandSovereigns,1758年出版),它是最早翻译到中国来的国际法,比《万国公法》早25年,林则徐因此成为晚清最早的一位翻译赞助人(王宏志,2011:49,51-52)。节译部分的译者是伯驾和袁德辉,总字数不到2000字⑥,有学者认为林则徐请伯驾翻译依据的是滑氏著作的法文版,而袁德辉重译和增译依据的是该书英译本,理由是滑达尔国际法著作原为法文,袁德辉“不谙法文”而伯驾“精通法文”,但王维俭先生认为,“可以确凿无疑地断定不论伯驾还是袁德辉均依据英译本。而且是奇蒂(JosephChitty)的英译本”(王维俭,1985:63)。还需指出的是,美、中两位译者翻译的实际是同一国际法文本中的同一个片段,尽管他们在对源语及目的语的处理和取舍上确有差异,袁德辉增译了一小节。笔者按图索骥,分别查阅了《滑达尔各国律例》(光绪二季平庆泾固道署重刊本)的中译本和奇蒂的英译本(Vattel,1833:38,171-172,291-292)。现将典型的法律词语包括短语列表如下:从上表可以发现,作为已知最早的法律翻译作品,《滑达尔各国律例》中使用的译词不少传至了今日,成为今天通用的译法;上述某些英文词语基本上与中文法律词语建立了“词词对应”关系,这其中典型的有“law/法律”“confiscation/充公”“smuggling/走私”“export/出口”及“makelaw/立法”等。这恰如挪威汉学家鲁纳所言,伯驾严格依据当时的汉语以及瓦泰尔著作的原意和语言,创造了一种勉强能为当时的中国读者理解的“混合式”(hybrid)语言。而袁德辉发现伯驾的语言不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就在伯驾文本的基础上,将他的译文改造为更接近中文习惯的文本。袁创造了一些表达核心概念的语义上的新词,并使整个观点都简化和中国化了(鲁纳,2000:309)。若以信息为取向的翻译视角来看,或许伯驾与袁德辉的译本均已接近达到了林则徐组织翻译该法的目的。#p#分页标题#e# 虽然我们尚不能直接证明汉译法律词语在这一时期的传承情况,但种种间接证据指明,上述二位译者在翻译《各国律例》时极有可能参考了马礼逊的《华英字典》。王维俭先生的文章指出,袁德辉曾从北京出发,专程赴广州购买过马礼逊的《华英字典》(王维俭,1985:67);而据裨治文发表于《中国丛报》的《鸦片贸易危机(续)》(CrisisintheOpiumTraffic)一文,林则徐在虎门接见美国商人经氏(C.W.King)和他时,曾直接提出索要地图、地理书和别种外国书,特别是一套完整的马礼逊编字典(Morrison’sDictionary)(Bridgman,1839:76)。林索要字典全本之时正值其委托伯驾翻译滑达尔著作之际,由此可判断他们完全可能参考了马礼逊的字典。(王健,2001b:110)仔细翻阅马礼逊《华英字典》之《五车韵府》,我们发现“夹带”“漏税”“走私”对应的均是tosmuggle(Morrison,1819:388,768,795),再对照《滑达尔各国律例》中两位译者对于smuggling的翻译,发现它们是一致的;一个严肃的译者常会认真查考以前的译本以吸取其中的优势,基于这一朴素的判断,我们有理由认为,法律译词在这一时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沿用或传承。另,上述麦都思的字典(第1186页)中将tosmuggle也翻译为了“夹带、漏税、走私、逃抽”,足见部分译词的传承至此并未断裂。就《滑达尔各国律例》所译片断而言,它们“给读者留下的仅仅是有限而艰深的印象”(鲁纳,2009:80);它们对于下述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的影响不甚显著。但正如鲁纳所言,伯驾和袁德辉的译文之所以意义不菲不是因为他们对后来的中文国际法语言和逻辑产生的影响,而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原创性以及他们在国际法翻译这一跨文化的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精神。(鲁纳,2000:309) 四、《万国公法》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与麦都思、罗存德、伯驾和袁德辉等人简单的、片段式的译介相比,丁韪良主译的惠顿(HenryWheaton)著《万国公法》(1864年)则有系统地创造了一套与国际法上主要英文法律术语相对应的汉语译词,是一件“非同小可的译事”。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万国公法》有张剑先生点校本(惠顿,2002)和何勤华先生点校本(惠顿,2003)两种,围绕该书的论文和专著已有不少,比如《<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何勤华,2001)、《<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张用心,2005)、《1864年清廷翻译<万国公法>所据版本问题考异》(王开玺,2005)、《关于丁韪良译介<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吴宝晓,2009)和《“万国公法”译词研究——兼论19世纪中日两国继受西方国际法理念上的差异》(赖骏楠,2011)等,还有马西尼(1997)、王健(2001)、刘禾(2009)、林学忠(2009)、崔军民(2011)等人的著作。这些著作或文章多从宏观、中观层面分析了《万国公法》的翻译与引进之于近代中国政治、法律、外交及战争等问题的影响。而从微观上,列举全书中典型法律词语汉译的作品,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尚不多见。需要说明的是,《万国公法》的点校本共计262页,但这里限于篇幅,只能截取部分加以考察。“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过分析上表,我们发现丁韪良创造了不少法律术语。马西尼的研究认为,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有诸如半主、动物、公法之私条、公使会、过问、离婚、民间大会、民主、判断、权、全权、人之权利、上房、首领、特权、下房、信凭、义务、债欠、掌物之权、植物、自护、总会等(马西尼,1997:188-274)。何勤华教授考证后则认为,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概有下列24个,如万国公法、性法、公师、法师、主权、权利、责任、法院、人民、国体、赔偿、自治、限制、章程、邦国、政治、选举、司法、争端、国会、制宪、领事、利益、管辖等(何勤华,2001:142-143)。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统计还有待挖掘,将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分门别类地分析可使研究变得更加深入和有说服力,比如“沿用至今的”与“已被淘汰的”;“归化的”与“异化的”“;逼真的”与“失真的”等等。对此,笔者将另撰文予以论述。丁韪良的翻译显然受到了中国文化不小影响,以致其部分译文出现了“变异”或“失真”。比如他将“alegislativepower/ajudicialpower”(立法权力机关/司法权力机关)一概译为“君”。而这一简单化处理,无疑使当时的读者误以为君主权力不受限制有正当化的理由,进而具备国际法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他将law和positivelaw一概译为“律法”,则可能会使法的科学分类不易被人们察觉。将citizen译为“庶民”、obligations译为“名分”也属这一范畴。还有一对有趣的例子,丁氏在翻译realproperty与personalproperty这组词语时,将前者译为“植物”后者译为“动物”。后来,可能它与表示animal的“动物”相同,在和制法律新名词的影响下,property不用“物”而用“产”来翻译。所以这种对应关系出现不久就被两个日语汉字词汇“动产”“不动产”所取代(张璐、赵晓耕,2009:81)。词语由于能指和所指结合而构成一个相对封闭的意义(俞江,2008:6),但由于能指与所指、所指与所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致使能指与所指的结合无法固定下来“,植物”与“动物”因而终究未在法律语言中被确立。 有学者认为,同治年间中西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的改善构成了启动《万国公法》翻译工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向中国介绍国际法,能够引导中国自觉地遵守刚签订的条约,从而使条约上的权益现实化,这要比使用武力的强制手段远为高明(赖骏楠,2011:4)。但实际上,这可能并非是丁氏翻译《万国公法》的真正动力。西方在当时也不乏有人将丁韪良看成是制造麻烦的人,法国使馆代办哥士奇(Michel-AlexandreKleczkowski)曾抱怨:“有人想让支那人窥探我们欧洲国际法的秘密,这人是谁?杀死他,绞死他;他会给我们带来无数的麻烦”。美国传教士卫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一译“威廉士”)则担心,把国际法引入中国,会刺激中国人达到西方的法律水准,从而找到废除譬如“治外法权”等“不平等条约”的法律依据(刘禾,2009:165)。可见不少外国人对译介国际法到中国可能带来的后果是非常担心的。#p#分页标题#e# 不过,令卫三畏等人“稍感安心”的是,中国历史上系统翻译与引进之第一本西方法学著作的《万国公法》,似乎并没有让中国立刻找到普世价值的存在;天朝并未将国际法利用为保护国家权益的法律武器;甚至连国际法用语在中国的传播也未产生即刻的影响。倒是我们或许应当注意到这一点:《万国公法》的翻译帮助我们创设了一批近代中文法律词语,它之于现代中文法律词语的形成与传播意义在于,它使得部分重要法律新词不但从英语世界进入到了汉语世界之中(特别是“主权”“权利”等极为重要的法律新词皆通过《万国公法》进入汉语),而且它们中的一部分还最终成为今日通用的法律词语,而这有助于缓解法学家、史学家和翻译家们的现代性焦虑和文化不自信。此外,《万国公法》中的这些新词和衍指符号还第一次在两个不同的语言和知识系统,以及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话语之间,建立起了初步的虚拟对等关系,并构成起码的可译性。(刘禾,2009:147) 五、结语 《万国公法》的出版只是揭开了西方法律词语传入中国的大幕,这一时期之后诸如法国人毕利干、中国人汪凤藻及美国传教士林乐知、英国传教士傅兰雅和李提摩太等人的作品以及谢清高著《海录》(1820)及比这一时期更早的《澳门记略》(印光任、张汝霖著,1745-1751年间成书),均在近代法律词语的形成过程中起到过较大的影响。它们发挥的介质作用理应被深入挖掘,但限于文章旨趣在于考察19世纪中叶时期传教士汉译法律词语的形态,故不展开。 从19世纪上半叶前始至20世纪初期止,近代法律词语汉译的主力一直是以传教士居多的外国人,而国人仅扮演着“配角”的角色。该时期的法律翻译策略与路径亦明显有别于自1902年晚清“变法修律”以降的翻译策略与路径。1902年以降,和制法律新名词大规模传入中国,但在这以前,传教士与部分本土译者始终未放弃自创译名的努力,虽然他们的付出与回报似乎未成正比,但却无疑已赢得了人们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