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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对法学研究生学术路径的一点建议
作者:张红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拉伦茨先生在伟大的著作———《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中认为:“法学有三重任务:解释法律,按照内在的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思想尽可能发展法律,以及不断寻求用统一的视角诠释大量的法律资料,不仅为了外部的整齐划一和条理清晰,也为了尽量实现各种规则的内部统一和客观的协调。简而言之,法学的任务就是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以及———或许可以这样说———整合法律资料。”[1]要实现这三项任务,需要法律人不断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解释、发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为法学研究生,欲达致此三项任务,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释与法释义学的研究路径。
何为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
我这里所说的法律史,确切地讲是私法史,私法制度史,它不是关于某一历史阶段法律、法律思想等发展特点的板块式概述,也不是一种全面的法律史解读,而是一个个具体制度的历史纵向发展线索的梳理,如不当得利制度从罗马法———普通法———德国民法(BGB)以及现在的历史发展。此种意义上的法律史常常被誉为“法律胚胎学”,其研究的动力在于为现行法解释提供历史线索,为现行立法的构建提供历史证据。法律史主要不关注当下的法律问题,它是解构的学问,虽然其为当下服务,但其梳理过程本身对法律制度发展流变过程的完整展示(再现)才是其最终归属。还历史于本来面目,具体制度的解构及其功过得失析出,都使其与历史研究本质无异。法律史并不对当下的法律问题直接发表对策性意见。
法律史在统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矿藏,《德国民法典》之前的19世纪法学———历史法学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主要任务,从古代法中发现和提炼裁判规则,来构建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在那样的时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国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为唯一法源,法律实证主义取代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转向对《德国民法典》本身的注释,对《德国民法典》具体条文的解释和应用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从此不再成为主流。与此相应地,法学院课程设置中的罗马法课程也大为缩减,因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培养学生依据《德国民法典》来处理案件,在于教会学生法律职业的技术———法律解释和法释义学,而不是培养学生如何去处理史料和已经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释与法释义学是不同的。法解释是解释法律的技术概称,如萨维尼所言的三大解释方法:文义、历史和体系解释。此外,还有目的、扩展、缩减等解释方法。法律不经解释无法运用,解释法律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不断来回穿梭的过程,解释者的眼光不断在此二者之间来回徘徊,进而依据法律得出裁判结果。一定法解释方法是科学判决结果得出的基础。法解释是一个法律应用的过程,也是一种法律应用的方法。
司法参与者必须掌握良好的法解释能力,方能科学裁判。法学院的教学主要的任务在于法解释的传授与演练。共同的法解释技术掌握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一个基础和对话的平台。专门的法解释技术使得法律适用是一门科学,大众感觉并不宜成为裁判依据,司法应在这项技术的基础上保持独立。正是因为这样,耶林在《法律是一门科学吗?》这篇著名的文章结尾写道:“如果要将我已经说过的事情,做一个总结,那么可以这么说:法学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s)中的科学意识。这种意识,必须往法哲学的面向发展,以便探求现实世界法律之起源与效力所赖以成立之最终基础;它必须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经走过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从一个阶段迈向下个阶段,以臻于更高之圆满;它也必须在释义学的面向上,将所有我们借着对法律之认识与掌握,而获致之暂时性的高点与终点,汇集于经验与事实,并且基于实际使用之目的安排这些素材,进行科学的阐释。”[2]Rechtsdogmatik、法释义学、法教义学,是指从同类的众多有既判力的判决(判例)中总结相对更加具体的规则或裁判标准,精心类型化、体系化,形成一套比法律条文更加细致、更具接近性的实践规则,然后再应用于实践。法释义学的结果是形成体系的规则群,法释义学的过程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如果学者仅仅解释法律本身而得出了某种结论,或者从历史史料中得出了某种结论,那仅仅是Auslegung(学说),没有案例基础的学说或者解释不是法释义学,不是以实践为目的的学说或解释也不是法释义学。在德国民法中,典型的法释义学结果比如关于§242BGB诚实信用、§134BGB违反保护性法律的侵权行为、§138BGB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等等类型化的总结,这些可以从权威学者的教科书及法典评释书(Kommentar)中找到。法释义学结论的得出需要运用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二者的关系某种层面可以说是手段与目的、方法与结果的关系。当然,法释义学的结果不是法解释学的唯一目的。
经济法与民法相关性
[摘要]
近些年以来,理论界争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声音越来越大。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而经济法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二者构成了一种互补的法律体系,这种理论更易被学者们接受。将两者所处的体系地位与关系整理清楚,有利于完善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在此对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分析,分别从民法相关研究、民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四个部分进行阐述。
[关键词]
经济法;民法;独立部门;联系
一、民法相关研究
(一)民法概述
民法起源于古罗马产物,后来渐渐出现在商品交换中。民法功能类型各不相同,很大一部分与民法典对国家与社会的想象迥异,其价值体系与民法典亦多有抵牾。我国未来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构建必须考虑到以下问题:民法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被赋予了极高的法治期望。事实上,民法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总称,重点是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我国没有民法典,从而也没有补充型特别民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没有关于消费者特权的一般性规定,我国民法发展道路与西方最大的不同则是西方经历的是解除管制—管制—再管制的过程,我国还未完成这一过程。当前,我国部分企业中存在公法与私法杂糅现象。要解决这一现状,必须将其归类,民法归民法、行政法归行政法。为实现技术中立,我国可以通过强化用益物权、淡化所有权来对债权内容进行切割与组合。按财产法逻辑建构的家庭法是实现民法典技术中立的最大挑战,家庭法是文化的坚固堡垒,也是改变道德观念与社会文化的主要利器。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正是体现了民法的个体利益本位之本质。民法还是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中心任务的,只不过为了兼顾其他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做出某些限制而已。
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困境与破局
[摘要]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是一流高职院校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剖析当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队伍激励的现状与问题,发现由于教育政策体制束缚及考核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直接制约了高校的发展。鉴于此,必须要突出行政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借鉴西方激励理论,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是强化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应有之策。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激励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政策的深入,高职院校规模快速扩张,但质量问题也逐步凸显。为此,国务院在“十二五”期间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2016年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实施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155号,明确提出实施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在广东省建设18所一流高职院校。一流高职院校建设的战略支点是一流的师资和一流的管理。高校行政管理队伍作为实施高校管理的主体,担负着学校发展方向、师资建设、人才培养、校园建设等管理重任,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和管理等问题也成了高等教育研究领域的热点。因此,在新形势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今后发展面临的迫切任务。另外,加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激发行政管理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推动高校改革创新、稳定发展,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具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基于西方经典激励理论,对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激励机制问题进行剖析并探寻其优化的路径。
二、文献综述
(一)激励理论综述
激励是管理的核心,其本质是激发人的内在动机,调动人的积极性,引导人们按照组织或个人所追求的目标,采取相应的行为以实现既定目标。激励的过程就是在内外刺激下的人类行为的基本心理过程。目前学术界的激励理论主要分为内容型激励理论(包括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麦克莱兰的成就需求理论、奥尔德弗的ERG需要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弗鲁姆、波特、劳勒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和行为修正型激励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海德、罗斯的归因理论)。
早期法律的翻译史
英语世界对中文法律的系统英译盖滥觞于小斯当东(GeorgeThomasStaunton,1781-1859)于1810年翻译出版的英文版《大清律例》(TaTsingLeuLee;BeingtheFundamentalLaws,andaSelectionfromtheSupplementaryStatutes,ofthePenalCodeofChina)。1815-1823年间,比小斯当东仅年幼一岁的英国传教士马礼逊(RobertMorrison,1782-1834)完成鸿篇巨制三部六卷本《华英字典》,其中的《五车韵府》(1819)对中文法律词语在西方的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屈文生,2010:79-97)。本文拟考察的重点不在于早期中文法律词语的英译情形,而在于早期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状况。对于英文法律词语传播至华的主体,文章的主要考察对象亦不在于诸如马戛尔尼(GeorgeLordMacartney,1737-1806)、老斯当东(SirGeorgeLeonardStaunton,1737-1801)、阿美士德(WilliamPittAmherst,1773-1857)等早期外交使节及商人,而主要在于19世纪中叶前后的来华传教士。如果说19世纪中叶前后的传教士在“中法西传”中发挥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那么他们在“西法东渐”中则扮演着更为重要的传播者甚至是布道者角色。早期西方法律词语的中国化及其“跨语际实践”过程实现,主要得益于这一时期传教士在华所编、所译、所著的各类书籍介质。1839年,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Parker,1804-1889)和四川人袁德辉节译出《滑达尔各国律例》,是文盖为的英文法律著作汉译之嚆矢,并在日后被收录于魏源《海国图志》卷八十三(王维俭,1985:58-62)。及至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AlexanderParsonsMartin,1827-1916)译出《万国公法》,西方法律词语的一部分明显进入了汉语语言之中,并成为当时乃至今日中文法律语言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近代中文法律词语或话语体系至此还远未形成。自西徂东的法律词语除大量见于《滑达尔各国律例》和《万国公法》等主要由传教士完成①的译作外,还散见于传教士亲纂的双语字典、创办的报刊及撰写的文字作品之中。 一、传教士字典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在19世纪中叶传教士编著的众多字典中,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HenryMedhurst,1796-1857)的《英汉字典》(1847)和德国籍传教士罗存德(W.Lobscheid,1822-1893)的《英华字典》(1866),最值得关注。单就英文法律词语汉译(而非中文法律词语英译)的课题而言,其他传教士字典的研究意义则要稍逊一筹。比如马礼逊的《华英字典》大体上属于汉英词典(特别是其中的前两部,即《字典》和《五车韵府》),因而最好作为汉译英研究的史料,而非英译汉研究的脚本。马礼逊于1828年出版的《广东省土话字彚》(AVocabularyoftheCantonDialect)也属于汉英性质的辞书,它们不同于前述麦都思、罗存德等人编纂的由西向东式英汉词典。马氏辞书的独特价值在于它们是中西初遇时中译英水平的忠实记录者,成为早期词汇交流中由中向西的重要载体。是故,在做英译汉研究时,马礼逊汉译英式的《华英字典》和《广东省土话字彚》均似无需过分着墨。 裨治文(E.C.Bridgman,1801-1861)1841年编纂的《广东省土话文选》(AChineseChrestomathyintheCantonDialect)、卫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1812-1884)于1842年在澳门出版的《拾级大成》(EasyLessonsinChinese;orProgressiveExercisestoFacilitatetheStudyofThatLanguage;EspeciallyAdaptedtotheCantonDialect,Macao)和1844年出版的另一本辞书《英华韵府历阶》(AnEnglishandChineseVocabulary,intheCourtDialect)均意在帮助外国人学习中文。以《英华韵府历阶》为例,它最初意在用拉丁字母为一批日用词汇标记官音,使外国人能掌握官话,方便他们到新开放的口岸与当地人交流,因为广东话在这些地方是不通行的(程美宝,2010:90-91)。它们的编纂目的因而主要在于解释或标记中文,而不在于将承载英语国家观念、制度、文化的词语翻译成中文,因而亦可不作重点研究。为使读者能对麦都思《英汉字典》和罗存德《英华字典》中的法律英文的汉译情况有一个大致的、直观的了解,笔者从上述二书中摘取数例,见表1。 相较而言,罗存德的字典因出版在后,所以它较麦都思的《英汉字典》收录的法律字词更多,解释也更为精细和准确。收词方面,以bankrupt为例,前者收录了与bankrupt直接相关的诸如bankruptcy(theactofbecomingabankrupt/倒行、倒灶、败盆)以及bankrupt-law(折本律例)等词条,而后者则未收录这些相关词语。再以law为例,罗存德的字典中新增了与该字有关的若干词语,如divinelaw(上帝之法)、humanlaws(人法)、municipallaw(民法/民例)、lawsofnature(性之法)、criminallaw(刑例/刑法)、ecclesiasticallaw(圣会律例)、commonlaw(通行之例)、statutelaw(律例/所书之例)、mercantilelaw(通商章程/通商法律)、lawofnations(公法/万国通行之法)、theMosaiclaw(摩西之律例)、ceremoniallaw(礼/礼仪)、doctoroflaw(律法博士)、topervertthelaw(枉法)、law-maker(设法者)等。而诸如Tort这类常见法律术语,麦氏的字典根本未加收录,但在罗氏的词典则可查到此字。解释方面,以bigamy为例,罗氏的字典已明确将其译成达意的某种犯罪——“双室之罪”,离今日通用的“重婚罪”已是一步之遥。 还要注意的是,从表1来看,麦都思早在1847年的《英汉字典》中就已将law译成“法律”(虽然二者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尚未确立),更早的,在马礼逊《五车韵府》中,即可看到law与“法律”的对译(Morrison,1819:146)。可见“法律”并不是一则“外来词”(高名凯、刘正埮,1958:131),准确地说,中日“书同文”的“法律”二字只是借清末大规模的日本法律译介和法律新词的输入,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并被广泛使用,进而与英文词语law正式确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此外,上述两部词典中也有部分英文法律词语找到了汉语中的对应词,而且这种对应关系得到了后世学者、字典及书籍的认同,并一直传承到了今日。如witness(证人)、bribe(贿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testimony(证言)等。当然这些词语的对应早在马礼逊的《五车韵府》(1819)中即已确立。(屈文生,2010:95)#p#分页标题#e# 二、传教士报刊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传教士创办的报刊也是早期英文法律词语汉译的重要载体,其中,《察世俗每月统记传》(ChineseMonthlyMagazine)和《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EasternandWesternMonthlyMagazine)尤其值得一提。前者被认为是已知的第一份中文近代报刊,它主要由英国传教士米怜(WilliamMilne,1785-1822)于1815年8月5日(嘉庆乙亥年七月初一)在马六甲创办;后者由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K.F.A.Gützlaff,1803-1851)于1833年7月在广州创办(1837年后出版地迁至新加坡),并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内地的第一份中文期刊。 《察世俗每月统记传》中刊登的政法类文章较少,米怜曾自称该刊“所载论说,多属宗教道德问题,天文轶事传记政治各端,采择甚寡”(宁树藩,1982:65)。但该杂志曾连载前述麦都思撰写的《地理便童略传》(GeographicalCatechism)文章,对英美两国政治和司法制度有些许介绍,故涉及不少法律词语;该文于1819年单独出版,共21页,用作小学生简明教科书(熊月之,1994:115-116)。现择其要者,对文内法律词语的中译名列表分析如下,材料主要来自熊月之先生的《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一书。从上表可知,《地理便童略传》保存了早期中文法律译词的形态,但它们大多尚未定型;传教士在翻译上述词语时,多采用“归化”译法,以贴近当时的中文习惯和中国的传统文化,“世代公侯”“乡绅世家”“乱拿”等译词即为例证。“总理”二字看似熟悉,但笔者认为它并非是今日PrimeMinister或Premier的译词②,而是President一字的翻译;关于这一判断可从如下引文判断得出:“花旗国之朝廷,略像英吉利之朝廷,都有两大会,治理法律、粮税等事,惟花旗国无王,只有一人称总理者,治国家的事,期在任四年,然后他人得位。”(熊月之,1994:116)与《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相比,《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刊登的涉及政治与法律的文章较多。王健教授认为,《东西洋考》是最早将世界各国的国情、政治和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和监狱制度介绍到中国来的重要文献;它为考察与研究近代以来西方法律的概念、术语、思想和制度传入中国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路径(王健,2001a:40)。刊物中刊登的不少词语与《地理便童略传》中的相似,但又不尽相同,译词体现出演进与变化的特点。除表3中的文章涉及法律词语,1838年戊戌四月号的《论刑罚书》、五月号的《侄答叔论监内不应过于酷刑》、七月号的《侄答叔书》、八月号《侄奉叔》、九月号《侄复叔》等文章,多触及清朝刑罚残酷的弊端,因此也值得细查。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发现,在若干早期英文法律术语汉译中,不少英文法律词语在最早翻译成中文时,曾有多个不同的汉语译名。比如President有“总理”“首领主”“统领”等译法。实际上,在魏源(1794-1857)的《海国图志》等文献中还被译为“伯理师天德”⑤,在下述《万国公法》中又被译为“伯里玺天德”(何勤华,2003:50),此外还有诸如“民主”(取万民之主的意思)“国主”“酋”“长”“酋长”“大酋”“头目”“监督”“头目”“尚书”“正堂”“天卿”“地卿”“(花旗合部)大宪”“头人”“邦长”“总领”“大统领”“皇帝”“国君”“国皇”“伯理玺天德”(熊月之,1999:58-61)及“伯理玺”等译法。再以juror一词为例,它有诸如“有名声的百姓”“副审良民”“批判士”等不同译法。这还不是全部,它实际上还有如“乡绅”“衿耆”“有声望者”“绅董”等译法。(胡兆云,2009:46-50) 三、《滑达尔各国律例》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出于“制夷”的需要,“天朝大吏”林则徐于1839年奉差赴粤查办烟案,期间在广州组织节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EmerichdeVatell,1714-1767,今译“瓦泰尔”)的国际法著作——《滑达尔各国律例》(TheLawsofNations,orPrinciplesoftheLawofNature,AppliedtotheConductandAffairsofNationsandSovereigns,1758年出版),它是最早翻译到中国来的国际法,比《万国公法》早25年,林则徐因此成为晚清最早的一位翻译赞助人(王宏志,2011:49,51-52)。节译部分的译者是伯驾和袁德辉,总字数不到2000字⑥,有学者认为林则徐请伯驾翻译依据的是滑氏著作的法文版,而袁德辉重译和增译依据的是该书英译本,理由是滑达尔国际法著作原为法文,袁德辉“不谙法文”而伯驾“精通法文”,但王维俭先生认为,“可以确凿无疑地断定不论伯驾还是袁德辉均依据英译本。而且是奇蒂(JosephChitty)的英译本”(王维俭,1985:63)。还需指出的是,美、中两位译者翻译的实际是同一国际法文本中的同一个片段,尽管他们在对源语及目的语的处理和取舍上确有差异,袁德辉增译了一小节。笔者按图索骥,分别查阅了《滑达尔各国律例》(光绪二季平庆泾固道署重刊本)的中译本和奇蒂的英译本(Vattel,1833:38,171-172,291-292)。现将典型的法律词语包括短语列表如下:从上表可以发现,作为已知最早的法律翻译作品,《滑达尔各国律例》中使用的译词不少传至了今日,成为今天通用的译法;上述某些英文词语基本上与中文法律词语建立了“词词对应”关系,这其中典型的有“law/法律”“confiscation/充公”“smuggling/走私”“export/出口”及“makelaw/立法”等。这恰如挪威汉学家鲁纳所言,伯驾严格依据当时的汉语以及瓦泰尔著作的原意和语言,创造了一种勉强能为当时的中国读者理解的“混合式”(hybrid)语言。而袁德辉发现伯驾的语言不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就在伯驾文本的基础上,将他的译文改造为更接近中文习惯的文本。袁创造了一些表达核心概念的语义上的新词,并使整个观点都简化和中国化了(鲁纳,2000:309)。若以信息为取向的翻译视角来看,或许伯驾与袁德辉的译本均已接近达到了林则徐组织翻译该法的目的。#p#分页标题#e# 虽然我们尚不能直接证明汉译法律词语在这一时期的传承情况,但种种间接证据指明,上述二位译者在翻译《各国律例》时极有可能参考了马礼逊的《华英字典》。王维俭先生的文章指出,袁德辉曾从北京出发,专程赴广州购买过马礼逊的《华英字典》(王维俭,1985:67);而据裨治文发表于《中国丛报》的《鸦片贸易危机(续)》(CrisisintheOpiumTraffic)一文,林则徐在虎门接见美国商人经氏(C.W.King)和他时,曾直接提出索要地图、地理书和别种外国书,特别是一套完整的马礼逊编字典(Morrison’sDictionary)(Bridgman,1839:76)。林索要字典全本之时正值其委托伯驾翻译滑达尔著作之际,由此可判断他们完全可能参考了马礼逊的字典。(王健,2001b:110)仔细翻阅马礼逊《华英字典》之《五车韵府》,我们发现“夹带”“漏税”“走私”对应的均是tosmuggle(Morrison,1819:388,768,795),再对照《滑达尔各国律例》中两位译者对于smuggling的翻译,发现它们是一致的;一个严肃的译者常会认真查考以前的译本以吸取其中的优势,基于这一朴素的判断,我们有理由认为,法律译词在这一时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沿用或传承。另,上述麦都思的字典(第1186页)中将tosmuggle也翻译为了“夹带、漏税、走私、逃抽”,足见部分译词的传承至此并未断裂。就《滑达尔各国律例》所译片断而言,它们“给读者留下的仅仅是有限而艰深的印象”(鲁纳,2009:80);它们对于下述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的影响不甚显著。但正如鲁纳所言,伯驾和袁德辉的译文之所以意义不菲不是因为他们对后来的中文国际法语言和逻辑产生的影响,而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原创性以及他们在国际法翻译这一跨文化的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精神。(鲁纳,2000:309) 四、《万国公法》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与麦都思、罗存德、伯驾和袁德辉等人简单的、片段式的译介相比,丁韪良主译的惠顿(HenryWheaton)著《万国公法》(1864年)则有系统地创造了一套与国际法上主要英文法律术语相对应的汉语译词,是一件“非同小可的译事”。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万国公法》有张剑先生点校本(惠顿,2002)和何勤华先生点校本(惠顿,2003)两种,围绕该书的论文和专著已有不少,比如《<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何勤华,2001)、《<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张用心,2005)、《1864年清廷翻译<万国公法>所据版本问题考异》(王开玺,2005)、《关于丁韪良译介<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吴宝晓,2009)和《“万国公法”译词研究——兼论19世纪中日两国继受西方国际法理念上的差异》(赖骏楠,2011)等,还有马西尼(1997)、王健(2001)、刘禾(2009)、林学忠(2009)、崔军民(2011)等人的著作。这些著作或文章多从宏观、中观层面分析了《万国公法》的翻译与引进之于近代中国政治、法律、外交及战争等问题的影响。而从微观上,列举全书中典型法律词语汉译的作品,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尚不多见。需要说明的是,《万国公法》的点校本共计262页,但这里限于篇幅,只能截取部分加以考察。“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过分析上表,我们发现丁韪良创造了不少法律术语。马西尼的研究认为,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有诸如半主、动物、公法之私条、公使会、过问、离婚、民间大会、民主、判断、权、全权、人之权利、上房、首领、特权、下房、信凭、义务、债欠、掌物之权、植物、自护、总会等(马西尼,1997:188-274)。何勤华教授考证后则认为,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概有下列24个,如万国公法、性法、公师、法师、主权、权利、责任、法院、人民、国体、赔偿、自治、限制、章程、邦国、政治、选举、司法、争端、国会、制宪、领事、利益、管辖等(何勤华,2001:142-143)。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统计还有待挖掘,将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分门别类地分析可使研究变得更加深入和有说服力,比如“沿用至今的”与“已被淘汰的”;“归化的”与“异化的”“;逼真的”与“失真的”等等。对此,笔者将另撰文予以论述。丁韪良的翻译显然受到了中国文化不小影响,以致其部分译文出现了“变异”或“失真”。比如他将“alegislativepower/ajudicialpower”(立法权力机关/司法权力机关)一概译为“君”。而这一简单化处理,无疑使当时的读者误以为君主权力不受限制有正当化的理由,进而具备国际法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他将law和positivelaw一概译为“律法”,则可能会使法的科学分类不易被人们察觉。将citizen译为“庶民”、obligations译为“名分”也属这一范畴。还有一对有趣的例子,丁氏在翻译realproperty与personalproperty这组词语时,将前者译为“植物”后者译为“动物”。后来,可能它与表示animal的“动物”相同,在和制法律新名词的影响下,property不用“物”而用“产”来翻译。所以这种对应关系出现不久就被两个日语汉字词汇“动产”“不动产”所取代(张璐、赵晓耕,2009:81)。词语由于能指和所指结合而构成一个相对封闭的意义(俞江,2008:6),但由于能指与所指、所指与所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致使能指与所指的结合无法固定下来“,植物”与“动物”因而终究未在法律语言中被确立。 有学者认为,同治年间中西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的改善构成了启动《万国公法》翻译工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向中国介绍国际法,能够引导中国自觉地遵守刚签订的条约,从而使条约上的权益现实化,这要比使用武力的强制手段远为高明(赖骏楠,2011:4)。但实际上,这可能并非是丁氏翻译《万国公法》的真正动力。西方在当时也不乏有人将丁韪良看成是制造麻烦的人,法国使馆代办哥士奇(Michel-AlexandreKleczkowski)曾抱怨:“有人想让支那人窥探我们欧洲国际法的秘密,这人是谁?杀死他,绞死他;他会给我们带来无数的麻烦”。美国传教士卫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一译“威廉士”)则担心,把国际法引入中国,会刺激中国人达到西方的法律水准,从而找到废除譬如“治外法权”等“不平等条约”的法律依据(刘禾,2009:165)。可见不少外国人对译介国际法到中国可能带来的后果是非常担心的。#p#分页标题#e# 不过,令卫三畏等人“稍感安心”的是,中国历史上系统翻译与引进之第一本西方法学著作的《万国公法》,似乎并没有让中国立刻找到普世价值的存在;天朝并未将国际法利用为保护国家权益的法律武器;甚至连国际法用语在中国的传播也未产生即刻的影响。倒是我们或许应当注意到这一点:《万国公法》的翻译帮助我们创设了一批近代中文法律词语,它之于现代中文法律词语的形成与传播意义在于,它使得部分重要法律新词不但从英语世界进入到了汉语世界之中(特别是“主权”“权利”等极为重要的法律新词皆通过《万国公法》进入汉语),而且它们中的一部分还最终成为今日通用的法律词语,而这有助于缓解法学家、史学家和翻译家们的现代性焦虑和文化不自信。此外,《万国公法》中的这些新词和衍指符号还第一次在两个不同的语言和知识系统,以及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话语之间,建立起了初步的虚拟对等关系,并构成起码的可译性。(刘禾,2009:147) 五、结语 《万国公法》的出版只是揭开了西方法律词语传入中国的大幕,这一时期之后诸如法国人毕利干、中国人汪凤藻及美国传教士林乐知、英国传教士傅兰雅和李提摩太等人的作品以及谢清高著《海录》(1820)及比这一时期更早的《澳门记略》(印光任、张汝霖著,1745-1751年间成书),均在近代法律词语的形成过程中起到过较大的影响。它们发挥的介质作用理应被深入挖掘,但限于文章旨趣在于考察19世纪中叶时期传教士汉译法律词语的形态,故不展开。 从19世纪上半叶前始至20世纪初期止,近代法律词语汉译的主力一直是以传教士居多的外国人,而国人仅扮演着“配角”的角色。该时期的法律翻译策略与路径亦明显有别于自1902年晚清“变法修律”以降的翻译策略与路径。1902年以降,和制法律新名词大规模传入中国,但在这以前,传教士与部分本土译者始终未放弃自创译名的努力,虽然他们的付出与回报似乎未成正比,但却无疑已赢得了人们的尊重。
科技期刊在学术生态建设中作用
摘要:近年来,多起与我国相关的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案例被曝光,严重影响了我国科研与科技期刊的国际形象,学术生态建设成为各方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讨论科技期刊在出版工作中,应加强对编辑队伍的价值体系建设,恪守出版伦理道德与规范;积极主动地履行传播科技的责任与使命,对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相关问题能高度敏感,实施多层次、多角度地有效防范、监督与排查;同时积极建言献策,在学术生态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学术生态;科技期刊;科研诚信;出版伦理
科技期刊是科研工作者获取最新学术成果的主要平台,是我国科研成果面向国际的主要窗口,同时也是科研诚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科技期刊数量与质量快速发展,出版内容的可见度大幅提升;同时,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不断出现。因此,重视科技期刊出版伦理制度建设和学术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加强期刊队伍的价值体系建设,对提升科研诚信水平、净化学术生态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科技期刊编辑而言,一方面应做好学术不端行为的守门员和防火线,主动探测、防范科研诚信相关问题;另一方面也应自身过硬,恪守出版伦理与职业规范,认真履行科技出版的责任与使命。同时,科技期刊编辑也应积极参与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体系建设,建言献策,共同打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1科技期刊应对科研诚信问题进行有效规范与监督
一篇科技论文的发表包括投稿、评审、编辑、出版等环节,其中每一步都涉及对科研诚信问题的核查与监督。科技期刊在处理稿件的过程中,应对常见问题高度敏感,尽量主动发现,提前排除。
1.1对常见的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问题进行规范说明。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科研人员都做不到熟知诚信伦理相关的所有知识,而且不同研究领域往往还存在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科习惯。因此,科技期刊可在投稿指南、稿件处理流程等公开信息中提炼出本刊常见的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问题与规范,供作者比对、参考。这是科技期刊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的最基本途径,也是我国部分科技期刊,尤其是中文科技期刊较为薄弱的环节[1]。以生命科学领域经典期刊《JournalofBiologicalChemistry》(中文名为《生物化学学报》,创刊于1905年)为例,在投稿指南中,除了期刊特有的出版政策,还包括编审流程、科研成果共享原则、医学伦理政策、数据可获取性要求、版权要求、撤稿要求、图片处理要求、利益冲突说明、署名标准等等[2]。可以看出,这些往往是科研工作者最困惑、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如果作者能够理解并遵守,期刊能够有效监督,通常可以满足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期刊可要求作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原始数据;科研图片必须反映原始的结果,不得过度处理;图文版权转移、再使用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作者必须申明论文所涉及的学术工作没有利益冲突,著作权人需要从书面上对科研诚信做出保证;论文中涉及的实验方法与材料、软件数据等要与所有科研人员共享;科研工作必须符合相关的学术伦理规定;涉及人体的研究需要提供相关的审查文件;作者署名和排序要符合相关标准,通信作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与享受应有权利;等等。
1.2对科研诚信相关问题高度警惕并主动核查。在论文编辑过程中,科技期刊编辑应关注出版全流程,主动探测、挖掘潜在的科研诚信与伦理规范问题,并充分利用各种工具、信息进行排查。同时,学术不端行为也呈现出越来越隐蔽的趋势[3],期刊编辑应积极学习交流,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对新老问题都能保持熟知与警惕。在出版过程中,需要集中核查的问题包括重复发表、抄袭与剽窃、不合理引用、非正当署名、违反出版法律相关法规、未完成实验伦理审查、政治问题等。对于每篇投稿,重点问题都应至少排查1次,且力争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后期的无效投入。目前,已有多种软件和支撑数据库来帮助期刊完成这一过程,如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AMLC以及国外检测系统CrossCheck、eTBLAST、PaperFree等。国内外大多数主流期刊已将软件核查作为文章处理的必需流程,在施普林格·自然集团旗下投审稿系统EditorialManager的标准流程中,甚至包含了对每篇投稿进行科研诚信方面的人工核查,只有核查通过的稿件才能送达编辑部手中。对于存疑的稿件,期刊编辑部应及时通过多种方法确认,如对于稿件,可参考业内专家总结的方法进行识别和防范[4-5]。确认存在疑似学术不端行为以后,期刊编辑部应尽量进行退稿而非退修,退修往往会使初次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变得更加隐蔽,为编辑部带来更多隐患[6]。
高校古代文学教学探析
当前,网络文化以其全新的传播形式对文学经典的阅读造成严重冲击和挑战。高校古代文学教学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引导学生回归经典,通过对经典的解读与传承,提升学生的感悟能力、审美能力与人文素养。探究式阅读,是引导学生回归经典的重要策略。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迅速崛起与飞速发展的视图传媒使影像文化成为时代的重要特征,对传统的文学教育造成巨大冲击。长期应试教育的扭曲与外界通俗流行文化的吸引,使高校学生对经典阅读的兴趣越来越淡薄,真正能够沉潜经典的人越来越少。即使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对视觉文化的热衷亦远远高于对古典文学经典的阅读,那种涵泳吟诵、自得其乐的经典阅读被各种影像文化所取代。
一、影像时代的“经典悲歌”
在所有的人文经典中,毋庸置疑,文学经典是核心。正如美国学者范德勒所言,“人文学科的核心教材,不应该是历史学家或是哲学家的文本,而应当是人类审美努力的产物———文学和艺术,这是因为,通常人们记住任何一种文化,主要是通过这种文化里的文学艺术作品达成的。”[1]当前,网络文化以其全新的传播方式对文学经典的阅读造成严重冲击和挑战,主要表现为:其一,以图像表达意义,将传统的文本阅读转换为图像阅读。大量由经典名著改编的影视作品充斥着人们的视觉,不少学生以看电视、电影代替阅读经典作品。在对某省属重点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大三学生进行的古典名著阅读调查中显示,四大古典名著皆读过的不足10%,只读过其中一部的亦仅有35%,但看过由四大名著改编的电影与电视剧的则在90%以上,这样的现状令人担忧。当下由名著改编的影视作品大多对原作有所曲解,甚至是对经典的颠覆。法国小说家乔治•杜亚美曾把电影视作“被奴役者的消遣,给那些愚昧无知、身心交瘁、惶惶不可终日的可怜虫们散心用的娱乐……一种既不需要全神贯注,也不要观众有多少智商的热闹场面。”[2]以影像观赏代替经典阅读,不仅无法真正领略文学真谛,而且视觉的冲击淡化了对文学内容的深入思考与解读,压制了受众的想象力与创造力。“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读者有着不同的生活阅历与生命体验,在阅读中能够对同一文学形象进行不同的再创造。而一旦将其影像化,则所有的观众看到的皆是同一个“哈姆雷特”。阅读《红楼梦》,“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林黛玉”,而观看87版电视剧《红楼梦》,“林黛玉”只有一个,那就是陈晓旭所扮演的。其虽形神毕肖,深得人心,却终究与原著中的“林黛玉”不同。叶朗先生指出:“‘读图’一代与人文经典的隔绝,将导致我们的民族变成一个没有深刻思想的民族,变成一个肤浅的民族,灿烂的中华文明就会中断,那是极其危险的。”[3]电视剧《西游记》的拍摄,以喜闻乐见的方式表现了唐僧师徒四人西天取经的经过,深得观众喜爱。然而,蕴含在原著中的对“佛性”的弘扬却无法深刻体现。如南帆先生所言:“经典文化是创造,泡沫文化是制造。泡沫文化定位为快乐的休闲,于是,所有的深刻———无论是深刻的故事、人物还是深刻的思想———都将成为画蛇添足的赘物。”[4]“读图”使学生难以体味经典蕴含的深层意蕴,长此以往,必然使其思考能力萎缩,审美趣味低下。其二,对娱乐功能的强化使影像媒介淡化经典作品中的文化内涵,导致整个社会文化品位低俗,对学校的文学教育造成冲击。哈罗德•布鲁姆指出,“只有审美的力量才能透入经典,而这力量又主要是一种混合力:娴熟的形象语言、原创性、认知能力、知识以及丰富的词汇。”[5]文学是语言的艺术,文学经典的魅力首先表现于其不受时空限制、永不磨灭的审美力量,而一旦转化成影视作品,则更注重画面与情节,反而使文学作品本身通过语言营构而发散出的审美魅力被削弱。文学经典不仅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而且具有深邃的思想、丰富的情感、高尚的情操等内涵。通过研读经典,学生受益的不仅是读写能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人文素养与人生境界的提升。正如高尔基所言:“文学的目的就是帮助人了解他自己;就是提高人的信心,激发他追求真理的要求;就是和人们中间的卑俗作斗争,并善于在人民中间找到好的东西;就是在人们的灵魂中唤起羞耻、愤怒和英勇,并想尽办法使人变得高尚有力,使他们能够以神圣的美的精神鼓舞自己的生活。”[6]这是影视媒介所无法达到的。其三,影视作品在对文学经典改编过程中,常常在“经济利益”指挥棒下,为了提高收视率,而迎合当下社会的价值观,从而背弃原著精旨,给观众造成误读。电影《赤壁》里的孙尚香,胆大心细,武艺高强,巾帼不让须眉,潜入曹军,亲自绘制曹营地图,为蜀吴抗曹立下汗马功劳。同时她还具有强烈的女性意识与极强的追求自由的渴望,以依附于男人为耻,对孙权为自己与刘备结成的政治婚姻心怀不满,却与诸葛亮产生惺惺相惜之情。这一角色的塑造显然有悖于《三国演义》的主旨,体现出现代人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如果只看电影而不看原著,学生会误以为三国时期的女性就是如此。再如电视剧《水浒传》中的潘金莲美丽、温柔、勤劳,淡化原著中对其“淫妇”形象的塑造,从而让观众对其境遇充满同情,而非谴责与痛恨,这显然是从现代人的视角进行地解读。
二、经典阅读,高校古代文学教学的必由之路
高校古代文学教学包括古代文学史与古代文学作品选两门课程,不同高校所用教材可能不同,但所选文本均较为有限。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只开古代文学史这一课程,所用教材为袁行霈主编本,从大一下学期开始,每周四节课,共开四个学期。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要向学生展示数千年的文学历程,其难度可想而知。而文学史的编撰本身即具有选择性,编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进行取舍。如果仅仅照本宣科,传授给学生的是一些教条式的结论,以此取代学生自觉主动地体味涵咏,那么,古代文学教学必然无法让学生深入感受到古代文人的理想人格、让学生在与古人心会神通中受到熏陶感染,并磨砺提升自己的品格。因此,回归经典,才是高校古代文学教学的必由之路。首先,经典阅读,能够使学生置身历史文化语境,在与古人建立的平等“对话”关系中,体认古人的生存方式与人生智慧,使自己得到心灵的净化与升华。童庆炳先生指出:“文学经典就是指承载文学之‘至道’和‘鸿论’的各类文学典籍(特别是作品),凡创作这类作品的作家自然称为经典作家。”[7]古代文学经典之作,不管是诗、词、曲、赋还是散文、小说、戏曲,皆表现了言说者一定的生存处境与文化心态,蕴含着创作者的某种人格理想。不管是有感于天下的混乱无序状态而欲起救之的救世心态,还是对自己的个体生命面临的种种危机深感焦虑而欲求安身立命之术的自救心态,均寄托着古代文人的生命追求与价值理念。这种精神既指向久远的过去,也指向对不同时代读者而言的“现代”,并且在不同时代的阅读中继续产生深远影响。美国哈罗德•布鲁姆认为,“建立在《伊利亚特》、《圣经》、柏拉图和莎士比亚等先辈遗产上的教育,在某种有限的形式中仍是我们的理想,虽然对我们身处闹市的生活来说,这些文化基石不免显得遥远。”[5]芝加哥大学教授艾伦•布鲁姆在其《走向封闭的美国精神》一书中指出:“在人们重温柏拉图和莎士比亚的著作时,他们将比其他任何时候都生活得更加充实、更加美满,因为阅读经典将使人置身于无限蕴藏的本质之中。”对学生而言,陶渊明“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闲适,李白“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的傲然,杜甫“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的抱负,亦甚遥远,如果只阅读教材,理解未免偏颇,只有回到文本,在对《陶渊明集》、《李太白集》、《杜工部集》的深度阅读中,才能跨越亘古长空,切身体悟诗人的喜怒哀乐,洞悉人性的复杂与人生的坎坷,寻找到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学生通过对历史上永恒经典著作的阅读,将文本中所负载的信息,还原为活生生的言说主体,从而建立起读者与作者之间平等的“对话”关系,用前人智慧的雨露滋润自己的心灵,升华其精神,完善其人格,唤醒其作为“人”的良知,使其身心健康和谐地发展。其次,经典阅读,通过对文学作品的细致分析鉴赏,使学生对具体的文学作品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进而由简单的文本研究拓展至对文学现象、文学流派乃至文学精神的感悟与把握,促进学生心智成熟与心灵成长。哈罗德•布鲁姆称:“假如我们读经典是为了形成社会的、政治的或个人的道德价值,那我坚信大家都会变成自私和压榨的怪物。我认为,为了服膺意识形态而阅读根本不能算阅读,获得审美力量能让我们知道如何对自己说话和怎样承受自己。莎士比亚或塞万提斯,荷马或但丁,乔叟或拉伯雷,阅读他们的作品的真正作用是增进内在的自我成长。”[5]自成一体的审美独特性与人类经验普遍性共同赋予经典作品经久不衰的魅力。不带任何功利目的地阅读,才能够让学生完全沉浸在阅读的乐趣中,体验到单纯阅读的愉悦,从而在阅读中暂时逃避一下甚嚣尘上的生活,感受到只有最优秀的作品中才有的清朗与宁静。而学生的心灵正是在这种阅读中日渐丰盈,从而学会明辨是非,取得进步,在与书中人物的同欢戚、共命运中培养同理心,在享受现在的同时不忘过去的。最后,文学经典是民族语言艺术的典范,经典阅读能够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古代汉语的凝练、精粹与传神,从而提升自身的语言感悟能力与表达能力。笔者每年指导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撰写,经常发现学生的语言功底太差,论文选题陈旧、逻辑混乱、病句连篇、错字累牍,让人不忍心读,这固然与平日缺乏写作训练有关,其根本原因则在语感太差。而当下的高校管理制度,将“金箍”戴在教师头上,将评价教师的权力交给学生,于是,教师为了得高分,不乏“媚”生之举,课堂之上,笑话、故事蜂拥,一片欢乐气氛,对学生学业应达到的要求则一降再降。加之生活于这样一个“读图”时代,在放逐思辨的同时,学生的语言能力普遍下降。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经典阅读。就目前古代文学教学而言,大部分教师仍局限在照本宣科上,并未有意识地指导学生阅读原典。
三、探究式阅读,古代文学教学回归经典的重要策略
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在人的心灵深处,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而在儿童的精神世界中,这种需要特别强烈。”对于求知欲旺盛的大学生而言,这种探索发现未知世界的渴望尤其强烈。在激发学生阅读经典兴趣的同时,要充分利用他们的好奇心与探索欲。因此,探究式阅读,是引导学生回归经典的重要策略。古代文学课程所跨越的时间段从先秦一直到近代,涉及的经典之作浩如烟海,指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口味的作品进行精读,是探究式阅读的重要起步。卡尔维诺结合其自身阅读经验,在《为什么读经典》中指出要读的书有两类:一是“读第一手文本,尽量避免二手书目、评论和其他解释。因为任何一本讨论另一本的书,所说的都永远比不上被讨论的书”,即要读原典,而非阐释原典的评论。二是“教材要教你读一些经典作品,在这些作品当中,你将辨别你的经典作品。学校有责任向你提供这些工具,使你可以作出自己的决定;但是,只有那些你有学校教育之后或之外选择的东西才有价值,”[8]即要根据自己的兴趣,挑选属于自己的经典,强调阅读的个性化。本着这样两个原则,结合古代文学课程本身,在学期初课程刚开始时,即给学生列出阅读书目,让其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一本进行精读。如在讲授先秦文学时,考虑到大一学生的古文解读能力尚弱,为其推荐经典的译注本,包括杨伯峻的《论语译注》、《孟子译注》,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庄子今注今译》等。让学生结合注释与译文来解读原文,可以参阅于丹的《论语心得》、《庄子心得》,但绝不允许以此取代对《论语》与《庄子》原著的阅读。当然,在经典选择的过程中,也要尊重学生不同的阅读兴趣,在规定的书目中,让其自主选择。在对经典精读的基础上,指导学生选择一个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作为切入点,通过搜集资料,进行深入探究,并将其成果做成PPT,根据课程进度,安排其在课堂上讲解,与老师同学交流,从而强化其阅读的兴趣与探究的信心。在得到老师和同学的肯定与指点后,将其写成小论文,作为课程作业。如此,既提升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又锻炼学生逻辑思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在讲魏晋南北朝小说时,有同学选读干宝的《搜神记》,兴致盎然地到讲台上与同学交流阅读心得,对书中的人鬼恋进行深入探析,并为同学答疑,其效果远远超过教师单纯的讲解。利用课余时间组织的读书交流会,可视为课堂教学的延伸,也是探究式阅读的重要方式。读书交流会可围绕某部经典进行深入探究,如围绕阅读《陶渊明集》进行的“今天为什么要读陶渊明”交流会,学生从不同角度谈自己的阅读体验,既表现出其自发阅读评点的灵敏与坦率,又在旁征博引中打通古今,表现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特征,实现经典与读者跨越时空的对话,使学生在阅读交流中培养心智、拓展自我意识。在读书交流会中采用萨义德的“对位阅读(contra-puntalreading)”法,也是一种有益尝试。所谓“对位”,源于西方古典音乐“对位法(counterpoint)”,即在复调音乐中,根据一定的规则以音对音,将不同的曲调同时结合起来,从而使音乐在横向上保持各声部本身的独立与相互间的对比与联系,在纵向上又能构成和谐的效果。所谓“对位阅读”,萨义德称其为“通过现在解读过去”,“回溯性地和多调演奏性”地展开文学阅读。“在西方古典音乐的多声部乐曲中,各个主题互相替代,只给予某一个主题以短暂的突出地位。在由此而产生的复调音乐中,有协奏与秩序,有组织的相互作用。它是一种来自主题,而不是来自作品之外的严格的旋律或形式上的原则。”[9]借鉴这一做法,在读书交流时,从当下的热门话题入手,选择一个可以贯通古今的主题,让学生围绕此主题谈论其经典阅读的体会。如“愚人节里话诚信”,学生由西方传入中国的“愚人节”谈起,联系其阅读的《论语》、《孟子》等经典,探讨古人对“诚信”的见解及其对今人的启示。这样既调动学生探究的兴趣,又赋予经典以现代意义,从而让学生认识到在当今商品大潮下诚信的重要性。将经典原著与影视作品进行比较,是探究式阅读的有益做法。作为生活于影像时代的人,无论如何都无法摆脱那些铺天盖地而来的影视作品与瞬息之间层出不穷的图像。既然逃避无益,不如坦然视之。阅读经典与观赏影视最大的区别在于,“书籍予以我们某种自由——当我们阅读时,我们可以使思想保持活跃而不受束缚;我们是创造(即想象)故事的全程参与者。”[10]惬意阅读的状态之美,正在于有时间去想象出一切,读者具有能动性,而影视作品则以演员的形象扼杀了观众的想象。在讲《红楼梦》时,笔者曾组织学生精读“风雨夕闷制风雨词”一节,之后又让其欣赏王扶林导演的87版《红楼梦》与李少红导演的新版《红楼梦》相关情节,通过比较,让学生探究三者在意境营构方面的异同,进而分析文字表达与影视呈现的区别与局限。从而使其明白,由名著改编的影视作品固然可以比较完整地传达作者的某些意图,却也存在对原著的误读与颠覆。不管影视拍摄多么成功,终究不能取代文字尽显人类心智与想象的魅力。所以,观看名著改编的影视作品,绝不能替代对名著本身的阅读。否则,失去的将不仅仅是那些闪烁在字里行间的诗意,还有思想的厚重、情感的丰富与人性的复杂。哈罗德•布鲁姆曾经悲哀地指出,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阅读史上最糟糕的时刻”,“正在经历一个文字文化的显著衰退期”,而且“难以逆转”。他是针对形形色色的“政治阅读”对经典的破坏而言的,今天我们面临的不仅如此,还有来自信息时代的电视、电影、互联网、手机等高科技媒介手段对传统阅读行为的干扰。“灯火夜深书有味,墨花晨湛字生光”的情形似乎已经与经典一起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然而,在教师的有意引导下,高校古代文学教学回归经典未必不可实现。莘莘学子在经典阅读中,“每览昔人兴怀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11]与古人跨越时空相视而笑,体验着方块文字中葱茏着的诗意与美感。这种感觉岂是影视图像所能带来的。
中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
一、目前中医医院CME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
医院领导中存在重工作轻培养、重经济效益轻技术提高、重近期利益轻远期效果的现象,严重影响了CME的深入开展。在此情况下,医院CME的管理人员没有专职的,而多由医务科或科教科兼管。他们由于事务性工作较多,存在着表面性工作做得较多,缺乏深层次的研究与思考。由于受经费的制约,中医医院投入不足,开展和参加项目较局限,影响了人才培养、技术交流和智力引进,从而影响了学科建设,后劲乏力。一些医院未建立CME制度或虽然建立,但培养目标、考核与职称晋升、待遇、评优评先、执业再注册脱节,难以发挥其促进作用,严重挫伤了医务人员参加CME的积极性。
2、CME项目水平不高,手段方式落后
(1)CME项目水平不高
①CME项目的申报质量和教学水平不高。主要体现在相近CME项目的重复申报,项目内容不符合“四新”、“三性(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CME项目师资力量配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项目的监督检查不到位。②CME项目学科覆盖率发展不平衡,缺乏有效的评估体系。申报的CME项目学科覆盖面不广,学科结构往往局限于传统的学科框架格局上,缺少主动适应和应变能力,以及反映“四新”内容不够。在教学目标上,对提高能力和素质重视不够,使学习者选择性较小,难以满足和适应需求,教学质量难以提高。缺乏对CME管理及教学方法、效果的系统评价和研究,尚未建立相应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③CME内容不完善。CME中多注重医疗技术的继续教育,而没有把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医德医风纳入继续教育的范畴,导致个别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有所提高,而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却停滞不前,两者不能协调发展,造成了医疗纠纷增多的不和谐局面。④中医专业和西医专业没有区别对待。中医医院中,中医临床医师对中医方面知识掌握要优于西医的诊疗技术,西医专业临床医师的诊疗技术要优于中医医师,但是中医基本理论和知识的功底较差。目前对于这两类临床医师的CME基本上没有区别对待,而是一概而论的。
(2)CME手段方式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