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大专法学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学教学形式选取及系统创建
作者:王爱鲜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受到传统教育模式和教学观念的影响,我国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培养目标以及评价体系等缺乏科学、统一的认识,这就造成了法学实践的课程设置不科学、教学内容单一、质量控制缺失、教材建设落后和评价体系不健全等方面的缺陷。例如在实践课程设置方面,除了司法实习和毕业论文外,有很多学校还引进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研讨等形式多样的实践性课程,但是往往由于随意性强,缺乏统一、规范的安排,导致其在整个法学教学中的比重轻微,其作为法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评价比重更显微不足道。再次,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困难重重,教学效果不佳。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固然重要,但是实践教学的实施也不应放松。纵观国内各主要高等学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安排和实施,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师生对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程度不高,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其二,学校和实践、实习单位对实践教学疏于监督与管理,效果不佳;其三,教学资源的配置不健全,高质量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严重欠缺,实践教学经费、设施和基地建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一)域内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分析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等方面的不同,域外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的目标上存在差异,因而在法律人才培养上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有其各自特点。
1.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韩国乃至我国台湾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往往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强调法学基本素质的培养和锻炼,教育的直接目标是造就大众化的法律人才。在这种通识教育目标指导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更加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学术气息浓厚;虽然从事法律职业需要经历大学法学教育,但是法律职业教育并非本科法学教育的基本甚至主要目的,毕业生多数从事的是法律之外的职业。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指出:“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④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重视法学实践教学,但在大学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并未将法学实践教学放在主要层面上,法学实践教学被当成法学通识教育的一个部分,是理论教育的辅助性手段,法律实务训练更多地是在完成了本科学习后进行。例如,德国的大学法学院遵循的是“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又注重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益于培养出专业的几综合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保障了法律职业的整体素质。
2.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法学教育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于为社会输送符合其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尤其是律师。因此,美国等英美法学国家的法学教育以实用为首选,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模式。正因如此,法学院对课程的设置、课程的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强调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能力的结合,不仅着重于讲授法学基础知识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更致力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其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大量的课外实践活动,特别是采用的是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总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更加注重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实践教学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⑤
谈高校体育教育人才培育体系的革新
一、研究方法
1.访谈法围绕本专业近几届毕业生及实习生存在的问题及对学生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共召开了2次座谈会。2011年5月23日,在光明初级中学召开了上海市黄浦区部分体育骨干教师座谈会,主要有来自大同中学、光明中学、市南中学、尚文中学、市八初级中学、光明初级中学及商贸旅游学校等校的骨干教师。同年5月29日,在上师大徐汇校区体化楼310会议室召开了上海市部分体育教研组长、教研员座谈会,出席人员为七宝中学、市二中学、上海市实验学校、莘庄中学、汾阳中学、一师附小等校的体育教研组长及徐汇区、黄浦区、原卢湾区、静安区、杨浦区等区的体育教研员。
2.问卷调查法针对上师大体育教育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问卷设计后,请有关体育教育方面的专家进行了效度检验,表明此问卷效度颇高。问卷发放对象为上海师范大学体教专业2012届留在上海工作的毕业生,共发放问卷70份,回收69份,回收率为98。6%;其中有效问卷67份,有效率为95。7%。采用重测法对问卷的信度进行检验,重测时间与第一次问卷时间相隔10d,将2次问卷结果进行相关性检验,得到相关系数为0。87,表明此份问卷信度较高。
3.数理统计法对问卷调查结果在EXCEL统计软件中进行百分比统计。
二、结果与分析
1.本专业学生存在问题及上海市中小学的要求
1.1生源质量在下降,教学技能需加强近些年上海生源的减少导致学校可选择的体育生不足,生源质量亦下降较大。不少学生是因学习成绩较差高考前临改体而“误”入此行的,只能称其为体育积极分子。这些学生进入了体教专业后,因为身体素质较差、体育基础较弱,发展空间不大。由此出现教学技能较差状况,尤其是在教案书写、吹哨、口令、讲解、示范、队列队形及队伍调动等方面。中小学要求在平时教学中及教育实习前能加强教学技能方面的学习与培训。
近五年我国远程教育质量
一、远程教育质量的内涵
(一)服务论
它深受英国开放大学西沃特等人思想的影响,在我国也颇有市场。有的学者把远程教育的“服务”和“质量”合而称之“服务质量”,指服务满足用户明确或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之和。有学者认为远程教育要“践行服务的理念,以教学质量为支撑,以服务质量求发展”。它们充分体现了教育服务即质量的思想,都把学生作为服务对象和评价服务质量的主体。笔者认为这仅仅是一个方面,还应把远程教育服务社会作为重要理论加以研究,遗憾的是这方面的研究十分匮乏。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服务被修改为“教育云服务”。
(二)立法论
要想保证远程教育的质量必须给予它们充分的法理地位,通过远程教育立法提高其社会地位。佘质斌从法学的视角认为应当颁布《网络教育法》,内容包括“学历教育、学习形式、专业设置、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学历教育学生入学资格、教师教学资格、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学历教育课程考试、网络教育学校年报年检和评估制度、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法律责任等。”他的主导思想是防止教育资源被无偿占有,保护远程教育办学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确保远程教育的声誉。
(三)系统论
要提高远程教育质量,不能从某个环节入手,应当从整体上着眼,做到各个教学环节协调发展。有学者认为:“我们应从系统观的角度建立质量保障的体系架构,着眼于远程教育实施过程中的整体机制,综合考虑教育目标符合于实际的情况。”实际上他强调宏观政策调控对远程教育质量的影响。质量保障体系需要包含相互关联的诸多要素。早在1997年英国的丹尼尔就提出评价远程教育质量的四个标准,即建校历史、排斥性入学、人际交流、教育资源。丁兴富又结合中国远程教育实际详细地阐述了这四个方面。教育质量保障不能单纯强调一个方面而不顾其他。
美术图书资料定位管理
高等院校的图书资料工作,与教师、学生之间应该起知识信息的桥梁和引渡的作用。一个人的精力、时间毕竟有限,不可能涉猎到十分全面的知识领域。因此,怎样把他们引渡到所需知识的彼岸,这与如何发挥图书资料的作用,有着重要关系。 作为专业美术图书资料室,与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它的最大特点是个“专”字。唯其专,才更显出它在专业教学工作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翻阅中外美术史,绘画艺术源远流长,有着悠久的传统。纵观国内外众多纷扬的美术诸流派,门类繁多,涉及的知识面极为广泛。绘画艺术随着历史的进程和发展,为人类留下了极为丰富和宝贵的文化遗产以及珍贵的绘画资料。作为专业美术图书资料,以其特有的形式和艺术价值,在美术教育、美术创作、美术研究中有着特定位置。 美术图书资料本身的生存与发展,就如同一个生命的有机体,总是不断地通过改变自己来适应外界不断变化了的需要。知识爆炸的挑战;新技术革命的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美术领域中诸流派的引进等等。我国除中央美术学院等专业高等美术学院之外,全国各地的大专院校,专门的美术资料室就有上百个。美术图书资料室的规模,随着出版业的日异发展,对外开放外国文化遗产的引进,信息时代对图书资料的促进……美术图书资料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美术类图书资料的分类是按其美术理论、各国艺术概况、绘画、书法、篆刻、摄影艺术、工艺美术、建筑艺术而划分的。就绘画而言有绘画理论、绘画技法、中国绘画、各国绘画等。要搞好美术图书资料工作,除了要有资料管理的专业知识,还应有对绘画知识的了解和绘画艺术的修养。比如讲,对绘画画种的分类、艺术特征的了解,对画种的表现方法的鉴别,对绘画艺术风格流派的发展变化,对绘画基础课(素描、色彩等)知识的认识等等。只有具备美术专业特定的基本艺术素养之后,才能在日常繁杂的教学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美术图书资料应有的作用。 作用之一:为美术教育服务“书籍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阶梯”。图书资料,是当代人之间、上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下代人交流的桥梁,使人类文明得以保存和再创造的宝库。可以说,图书资料是社会的大脑,是人类大脑智慧的延伸,它解决了人类“集体记忆”的问题,把人类文明几千年来的文化艺术和结晶贮存起来,并且源源不断地为教育服务。 从美术教学实践中可以看出,美术教育与美术图书资料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主要表现有:(1)学生们进行的中外美术史课程的学习;(2)文艺理论课的学习;(3)对绘画基础课(素描、速写、色彩等)的技法学习;(4)国画、油画、版画、工艺、装饰、装潢等各专业课程的学习;(5)教员和学生进行美术创作、毕业论文、理论文章;(6)系里举办的各类美术培训班;(7)承接社会上的美术创作、装修任务;(8)学生为社会服务等等。这些都离不开用美术图书资料来引导、借鉴和提示。“以智力开发智力,以智力开发财力,以智力开发生产力”,在这里得到了充分体现和展示,美术图书资料工作在美术教育和美术研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上工艺课时,教员们为了介绍甘肃彩陶纹样图案的演变,就在资料室反复查阅有关资料、彩陶的图谱和甘肃专辑画册成为研究此项教学必不可少的案头资料。在素描教学中,教员除了自身应具备一定的素描功底和必备的教具之外,同样离不开美术图书的帮助。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素描技法》,从素描造型训练到艺术提炼的概括,既有严格的科学性又有造型的艺术性,可以说是一本比较系统的素描参考教材。国画教学中,图书资料室保存的《荣宝斋画谱》、《芥子园技法》、《艺苑辍英》等书籍,为学生们在绘画中如何去执笔、如何运笔找到了依据。学生们充分运用这些资料,临画册中的笔墨技法、练线描、认识构图规律、体会各种不同风格的表现……这些书籍,成了他们学习中无言的良师益友。还有《室内外装饰设计》、《世界建筑画分类图典》、《立体构成原理》等书,对现代平面设计、平面构成、立体构成等,都有系统的全新阐述,给装潢、装饰专业课程增加了新的内容。 正是通过这些美术图书资料的帮助、引导,经过教员的理解、消化、分析,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地安排教程,从而在美术教育中取得了满意的收获。比如,我系装饰、装潢班的部分学生,已能将在学校学到的专业知识,利用寒暑假通过社会实践,学用结合,为社会服务。既及时发现自己学习上的不足,同时还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报酬,从而增强了学生在校期间学好专业知识的信心,懂得了自己如何去学、怎样去学、学些什么的道理,提高了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作用之二:学生的启示学生是美术图书资料的服务对象之一,掌握不同年龄、不同专业、不同学习程度的学生的借阅兴趣、特点,是高等院校图书资料工作重要的环节。 有的学生,遇到专业基础课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会不顾一切地查阅名人画册中的范作,研究他们的技法、造型以至表现方法,及时地用到课堂作业当中去。有的学生在毕业创作时,构思、想法确定之后,往往会犹豫不决、不敢下笔,总习惯翻翻画册中大师的作品,翻翻国内美术刊物中选登的优秀作品,对自己的创作有了信心和勇气。有的学生对画册中作品技法的临摹,学到了大师们在作品中的艺术追求。有的学生看画家的传记文学作品,对自己有所启示和感悟……。 学生时代是长身体、长知识、长思想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最需要大量的书本知识来丰富自己的头脑,也最容易接受书籍中的知识和思想,如何更好地发挥美术图书资料为学生服务,这正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作用之三:美术研究、美术创作的“助手”作为高等院校的美术专业教育,走专业教学与美术创作、美术研究相结合的道路,不断提高教员自身的艺术素养,是十分重要的,要进行美术创作与研究,教员仅靠现有的专业知识和创作水准还远远不够。只有从大量的美术图书资料中进行再学习、再研究,才能在艺术实践中得到提高。大量的事实表明,处在知识爆炸的现阶段,科学研究质量的高低,有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对别人已取得的成就的掌握程度。因而,充分运用美术资料,对教员美术研究的提高也尤为重要。#p#分页标题#e# 教员们通过学习、查阅美术图书资料所提供的中外艺术大师的艺术面貌和风格,分析、研究、思考适应自己艺术风格和面貌的优秀作品,从而站在新的起点和高度之上审视自己,为创作出具有崭新的艺术语言,具有个性的新作创作了条件,不能不说,这都是由于美术图书资料起到了十分重要的间接作用和特定的启示。 从另一意义上讲,就美术的特殊性、美术教育的最终目的而言,往往也还要体现在教员对学生,在美术创作的教学中的示范和表率作用上。教员们自身的创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如何,与学生的艺术水平的提高,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有道是“名师出高徒”,这一点也一直被美术教育所重视,也是一贯强调的不断深化美术教育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实践证明:只有要求教员们在教学的同时,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修养,拿出好作品,出成果,出成绩,才能进一步带动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树立起信心来。优秀学生的美术作品,往往与指导教师是分不开的,学生们对艺术的灵动、启示及艺术个性的发挥,与教师的自身素质有一定的联系,只有充分发挥美术图书资料的作用,形成师生之间良好的美术研究和探讨的学术空气,才能将美术教育推向新的台阶。 西北民族学院美术系的教授、教师们,大部分是全国、全省有一定影响的画家、艺术教育家,许多作品在全国、全省获奖,并在各自专业绘画领域里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在他们的美术创作和美术研究的过程当中,对美术传统和现代艺术观念的学习,往往都离不开对美术图书资料的借鉴和参考。比如在油画创作中,油画风格的形成,无论是古典的、现代的、抽象的、具象的,在《世界美术全集》、《世界美术巨匠》等珍贵画册中,世界著名的美术大师们,都以不同的出色表现,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创作依据,从而使作者在创作当中,对自己作品画风的确立、技法的追求和突破,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在美术理论和美术技法的探索中,美术图书资料同样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中外美术史的学习,美术史当中著名画家的考证,也都离不开珍贵的美术图书资料的帮助。只有本着科学的治学态度,认真学习和借鉴优秀的文化遗产,做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虚心学习心态,在占有和消化了扎实的材料之后,才能有锐敏的眼光、独具的慧眼,善于发现问题,并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使美术图书资料在运用和实践当中发挥作用,变成我们自己的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理论水准的学术成果。我校不少教员在美术理论的探索中,许多论文也都先后参考了不少美术图书资料,从而使自己的见解升华为有一定深度的独到的学术价值,部分理论文章,被学报和国家级的学术刊物发表和采用。 展望美术图书资料工作的发展趋势,从当前的现状来看,前景十分广阔,有着很大的潜力。 同时,还应该看到存在的困难,虽然国家每年都能拿出专项资金,保证购置必要数量的美术图书,但同样存在着经费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目前由于世界性的印刷材料和成本的大幅度涨价,尤其是进口的国外美术图书、画册的大幅度涨价,给美术图书资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文化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许多措施的进一步深化,在教学、科研、管理、效益各方面水平的提高,美术图书资料工作也一定会有新的起色
教师师德修养问题思索
师德与师魂的科学内涵
一个人不能只指望享受某一行业的特殊权益,却不愿意承担这一行业的特殊义务,当然这是以自愿为前提,如果某一位大学教师不愿意遵守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全可辞职。如果某一位求职者觉得自己不愿意接受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或者自知做不到,那完全可以选择其它行业。其次,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师魂,师魂是指一位大学教师伟大而又高尚的灵魂。教师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敬业精神,高昂的工作激情,严谨治学的工作态度,对党和人民高等教育事业的无限忠诚,积极进取,勇于拼搏,敬业爱生,乐于奉献,淡泊名利,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清贫廉洁的高尚品质。仰望师魂,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感受一位大学教师的精神,可以用“师爱”为魂,来概括其内涵,师爱为魂,“师爱”就是大学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
目前在高等教育领域高调提出强化师德教育与师魂精神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近些年来,在高等教育领域出现了一系列师德缺失、弱化、滑坡甚至沦丧的现象:⑴福建仰恩大学某教授做生意,想要成绩拿钱来。学生考试不及格,一科老师索要230元即可过关;⑵浙江大学某副教授8篇学术论文造假、剽窃、抄袭,一稿多投被开除;⑶云南大学后勤的某老师给女生免费充值水电费,但条件是女大学生要陪吃、陪唱、陪睡;⑷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英语4、6级考试,向学校交纳1.2万元现金,可免作弊学生被开除;⑸华中科技大学某教授因科研成果造假被曝光,雇凶打伤打假斗士方舟子;⑹中国政法大学某教师因和女大学生关系不清,被女大学生的男朋友杀害;⑺江西九江学院政法学院的院长李长江被副院长张俊杀害;⑻北京大学的某教授在云南丽江给高三的女生见面后发展为情人关系,答应让其到北大就读;⑼西安交大、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通告,决定正式撤销西安交通大学原教授李连生等人2005年所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这是我国第一例因学术造假撤销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⑽上海交通大学2006“汉芯”科技成果造假;⑾个别大学的辅导员以及有关领导收取学生贿赂后答应发展为中共党员,大学生得了奖学金或困难补助,令其大学生返还辅导员或相关领导一定比例的获奖金额……综上所述,在大学教师队伍当中,虽然这些道德败坏的教师为数不多,但却玷污了大学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玷污了大学校园这片净土。
师德教育与师魂精神出现缺失弱化和沦丧现象的根源所在
首先,和上世纪末各大学实施扩招有关。自上个世纪末期开始,在高等教育领域出现了教育的局面,不少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各高校的办学规模越来越大,国外一流大学比的是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在我国大学曾一度比的是占地面积和楼房的高度,校园的漂亮程度,以及办学规模,就是地方本科院校的办学规模也大都在15000人以上,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管理水平未能完全满足高校发展的需要,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水平能力参差不齐,学生没有固定的场所上课,有的学生一个月都见不到辅导员一面,班级例会无法正常召开,上级的精神以及学校的要求不能完全准确、及时的传达贯彻到位,老师和管理者疲于应付,是师德出现滑坡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部分高校教师个人意志不坚定。个别高校教师道德意志,道德信念不坚定,做好高校人民教师的意志薄弱,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免疫力不强,不是精益求精地给大学生传道、授业、解惑,而是千方百计在大学生身上做文章。再次,师德缺失、弱化甚至沦丧由社会大环境所致。邓小平讲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但现实告诉我们,物质文明抓住了,精神文明抓了,但没有抓死。总理最近和国务院参事在讨论工作时指出;“社会上一些商人丧失了道德底线”。马克思也讲过:“商人当利润达50%就会大胆,当利润达到100%就会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200%时就会不顾人间一切”。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教授在接受《?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政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都不同程度的出了大问题,随着近年来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国社会诚信状况不但越来越差,有些方面甚至极其糟糕,已经成为一个显著的社会问题。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方面,政务诚信是关键”。大学教师也是人,当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出现大问题的时候,高校教师的师德和师魂肯定会受到冲击,进而导致大学教师的师德缺失、弱化和滑坡。
师德师魂与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舞蹈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研究
作者:邓佑玲 杨阳 单位:北京舞蹈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
引言“”之后,中国面临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局面,中央多次召开会议决定恢复生产,恢复文化艺术事业。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我国的科学文化等各项事业逐步恢复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的舞蹈教育事业迎来了新的机遇。1978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北京舞蹈学校由中专改制为大学,北京舞蹈学校更名为北京舞蹈学院。以此为标志,正式翻开了新中国舞蹈高等教育的新篇章。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舞蹈高等教育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材建设、专业、学科理论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管理与制度建设、教育层次、教育的规模与结构、社会服务等诸多方面已渐趋完善和成熟。本文拟从舞蹈高等教育发展的三个阶段回顾其发展的历史。
一、中国舞蹈高等教育发展的起步期(1978—1992)
成立之初的北京舞蹈学院①,在教学机构及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方面不断探索、稳步发展。在中国舞蹈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上,北京舞蹈学院在这一时期处于一支独秀的地位。北京舞蹈学院的发展基本上代表了中国舞蹈高等教育诞生之初的那段历史。但我们也看到,中国舞蹈高等教育在北京舞蹈学院之外的一些地方开始逐渐起步。如中国艺术研究院舞蹈研究所在1982年开始招收舞蹈史论专业硕士研究生,这意味着中国从此开始培养舞蹈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人才,舞蹈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层次由单一的本科教育发展为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构成的二级人才培养体系。
(一)教学机构及专业设置日趋完善1979年全国艺教会议通过了北京舞蹈学院设立舞蹈表演专业、舞蹈教育专业、舞剧舞蹈编导专业、舞蹈史及舞蹈理论专业四个本科专业的设想,确定“表演、教育、编导、史论”为学院的四大专业。从1978年到1992年期间,为了适应新形势及人才培养的要求,北京舞蹈学院多次调整或设立新的教育机构(系)。1986年11月,原来分属中国舞系和芭蕾舞系管理的中专部从两系分出,成立了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到1987年,北京舞蹈学院逐步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专业及教学系部,以本科专业教育为中心的北京舞蹈学院基本完成了从中等专业教育向本科教育的“脱胎转型”。学院各级教学机构共设6个系1个部,分别是中国民族舞剧系、中国民间舞系、芭蕾舞系、编导系、史论系、社会音乐舞蹈教育系及社会科学部。6个系共设置11个专业(包含大专和本科),分别为古典舞教育、古典舞表演、民间舞教育、民间舞表演、芭蕾舞教育、芭蕾舞表演、中国舞编导、民间舞编导、芭蕾舞编导、舞蹈史与舞蹈理论、社会音乐与舞蹈教育[1]。这样的专业设置一方面考虑到了舞种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学科分类的因素。这种理论与实践、专业与舞种相结合的专业划分有效地促进了舞蹈事业发展,培养出了以舞蹈表演、舞蹈教学、舞蹈编导、舞蹈理论为主的各类人才。这些人才正是其后舞蹈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因此,我们可以说北京舞蹈学院在此期间形成的系(部)机构及专业设置,为中国舞蹈高等教育乃至中国舞蹈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中国舞蹈高等教育及舞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2]。
(二)师资与科研的总体水平渐进提升经历十年“”,北京舞蹈学院的教职工人数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升格为大学之后,学校面临舞蹈专业师资不足的问题。1980年学院设置中国民族舞教育系时招收60多名学生,到1984年毕业时有28人留校。从1989年到1991年,学院各专业毕业生有50余人留校。此外,从北大、北师大、中国艺术研究院等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共20余人也给北京舞蹈学院注入了新的血液。到1992年底,全院共有教师257人②,比改制为大学时的1978年增加了88%[1]。其中拥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据了很大的比例,有不少教师拥有硕士学位。另外,学院还通过夜大学、函授等方式不断提高了学院教师的文化素质,学院教师的数量和整体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升。随着北京舞蹈学院师资学缘结构、学历结构的不断优化,加上师生的共同努力,学院于1984年成立了科学研究处,着手研究改善舞蹈学院的招生、培养机制以及职业病等急需解决的课题。学院还多次举办学术论坛,这些论坛一方面提高了教师的科研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学院的学术内涵及办学水平。学院的多项科研成果获得了文化部的科技进步奖,教师的论文及著作也相继出版。随着学术活动的不断增多,学院于1985年创办了院刊《舞蹈教育与研究》,即目前《北京舞蹈学院学报》的前身。刊物的创办成为了中国舞蹈教育研究的重要学术阵地,也是推动舞蹈学走向学科成熟的重要载体之一。
(三)招生与课程设置目标明确,成效初显在招生方面,从1980年到1992年北京舞蹈学院一共招收了550名大学生,其中女生303名,男生247名。由于舞蹈专业的供求特点,舞蹈学院采取了灵活的招生方式,学院在1981年、1983年、1986年、1988年并未招生,其他各年份多考虑生源与社会需求情况确定招生人数,并未盲目地扩大招生人数。这期间的学生毕业去向清晰,大都流向了各种文艺团体及各类艺术院系,专业对口,学有所用。在这些毕业生中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舞蹈家及舞蹈教育家。这期间学生在校主要学习的课程为政治课、专业基础课、舞蹈史论、文化课、选修课及讲座,其中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文化史论课)占据了较大比重,而专业课中基础训练所占比重最大。在所有专业中,各类舞蹈专业的基础训练课一般占据了50%以上。这样的课程结构,特别是较大专业基训课的比例安排,对于当时院团表演人才的培养和成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内外的法学教育相比
一、中美法学教育比较概述(现状的比较) (一)管理体制比较 1、中国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 在中国,与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一样,大学也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管辖。按照“主管部门”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位置,设有法学院(系)的大学,主要是国立和省立两类院校,还有少量是市辖,其中许多院校设有法律系。在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上,高等学校基本上依附于主管的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控制大学的重大事务(如校级官员的任免、人事编制、统编教材的编写、计划内招生人数,教师职称评定、经费使用等)和稀缺教育资源的分配(如科研项目、硕士点、博士点、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对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整个高等教育行使着直接的控制权。但又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关于法学院批准条件和资格审查的规定,任何一所大学基本上都可以自主和决定法学院系或法律专业。这样,一些大学在缺乏最起码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的情况下也开办法学院系或法律专业,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2、美国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由全美律师协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简称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LawSchool,简称AALS)进行统一管理的,主要由ABA负责。 ABA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具有极高的权威,只有经其认可的法学院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成为律师,而数量不小的州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只能在本州执业,或充当律师的助手。A-BA把法学院作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对法学院的要求非常严格,每年要对这些学院进行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而政府对法学院的控制,以政府补贴作为维系其关系的纽带。由于政府补贴相对有限,政府的间接管理并不起多大作用。在这种制度下,美国法学院实现了高度的学术自由、教学自主和高校自治。 (二)教育目标 1、中国“学术教育型”教育目标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到底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而我们至今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从教育制度设计上说,中国法学院校应负责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两项教育内容。但目前而言,法学院实际上主要是进行学术教育,职业训练主要表现为大学期间的实习。由于实习时间安排在大四下学期,学生此时大多忙于毕业论文及找工作,根本无暇真正去实践,同时实习制度又缺乏严密的组织管理,通常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因而使得实习实际上流于形式。最后,法律职业训练的任务转嫁到了用人单位的头上。正因为这一点,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的教育方向、内容和方法不断提出质疑和批评。于是,人们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建立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机制是中国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刻不容缓的工作。但职业训练教育是否还应交给法学院,或者说我们应该学日德式还是学美国式,尚无定论。 2、美国实用主义的“律师型”人才培养目标 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的不只是教授法律,更是教授“法律人技巧”。法律浩如烟海,而法律的变化与知识的更新又如此之快,使得要在有限的三四年时间内灌输给学生今后职业生涯中可能会用到的所有的法律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因此,美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在于要学生知道某种法律的具体规定,知识的传授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教会学生能够具有法律人特有之思维能力,包括理解能力、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这种“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教育理念实际上就是美国实用主义思想在法律教学上的体现。 (三)办学层次 1、中国多层次办学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专业成为了全国高等教育最热的专业之一。我国法学办学层次呈多样化趋势,从中专、大专、本科(学士),一直到硕士、博士,共存在5级层次。1996年以来又学习美国的J.D.教育开始招收法律硕士。此外,一些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还有法学的第二学位(学士)教育,其招收对象为在校的非法学本科学生,学制二年。这种法学专业遍地开花的结果使得学生整体质量不高,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从而形成了一方面社会急需大量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大量的学法律的学生因不适应社会需求而无法就业的尴尬局面。 2、美国本科后教育 常规的美国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前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进行的一种以培养律师为目的的职业教育。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大学的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其中不少学生已经取得其他学科的研究生或者博士学位,但法学院在决定是否录取时依据的仍然只看申请者的本科成绩。学生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urisDoctor,简称J.D.)。J.D.教育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和生命,获得该学位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成为律师的先决条件。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律师、法官、法学教授都是J.D.毕业。尽管除J.D.外还有包括一年制的法律硕士学位(MasterofLaws,简称LLM)和三至五年的法律科学博士学位(DoctorofJuridi-calScience,简称JSD)等,但这些学位对从事律师工作并无帮助,除有志于从事某方面研究或外国学生出于“镀金”考虑外,很少有人会继续攻读。 (四)教学方法 1、中国“填鸭式”讲授教学 我国属于以讲授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p#分页标题#e# 我国法学教材内容多以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法律院系注重法典制度,凡民刑各法均依据条文,以讲授理论为主,研究判例为从。与法条教育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为“填鸭式”讲授方法,这种方法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适当。而在直接涉及实际运用和具体社会问题方面,则相对较少。学生的阅读范围局限于法学教材,教学以讲座和集中讲授法典及其假设案例为主,课程设置上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在课堂上强调教师的系列讲授而非与学生讨论,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所以,一个教授在课堂中拥有几百名学生,是司空见惯的。尽管案例教学法、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加以采用,但是并没有改变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 2、美国案例实践型多样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因为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其教学方法围绕职业教育而设计,有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以及辩论课程设计等。案例分析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戴尔教授提出,从最初以讲授法律规则和原则为主,发展到包括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在内,并吸收古希腊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特征。各法学院常常汇集判例,著成课本(casebook),偏重于分析讨论的研究方法,教育学生怀疑一般概括,希望他们独立地摸索出能够发现的任何模式和结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和辩论课程设计是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运动下的产物,旨在培养学生包括谈判、咨询、会见、事实调查及真正出庭辩护在内的律师职业技能,在与法律援助活动结合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职业道德感。 (五)师资力量 1、中国法学教育尖端人才缺失 我国法学教育中高素质师资严重缺乏,主要原因有:(1)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急需,法学成为热点专业,很多学校为了追求效益,纷纷设立法学专业,而不管自身是否具备办学条件,仅仅在90年代,各师范类院校的政治教育系就地转化为政法系的情况就屡见不鲜。(2)我国本来法学人才不足,加上法学教育在短期内迅速膨胀,教师的数量在整体上的发展远不如学生数量的发展。(3)法学专业是一个社会急需的专业,法科学生毕业之后面临的往往是优越的地位或可观的收入,使得大部分毕业生不愿留在学校当教师,同时教师的收入和待遇偏低,使得相当一部分教师不满现状而离职。(4)除了一些当年留学回国的当时年事已高的老先生外,大多数博士生导师并没有受过系统的研究生教育,没有撰写过严格的硕士、博士论文,甚至论文也很少(注重发表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其主要著作往往是参编或主编的,却是当时最急需的教科书,加上当时的资料很少,因此没有太多的条件指导学生,往往降低了培养的水平。 2、美国师资力量雄厚 美国法学院的教师主要是从一些最优秀的自愿放弃高收入而选择了法律教研的毕业生中招聘的,这使得教师的学术水平比较高且安心于本职工作。同时,许多教授还兼职律师,这又使得他们能更深入、更广泛地了解社会,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此外,各院校还不惜重金在全世界聘请大师来任教。 为了广招人才,法学院聘教授的方式十分多样,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有全职教授、双聘教授、兼职教授、访问教授、全球教授等等。很多大学在得到一些巨额资助后,就重金聘请大师、名师,使自身排名迅速上升。美国实用主义文化对达尔文主义在教师管理中的运用也很具美国特色———围绕竞争开展。每学期一门课程都会安排两名以上教授分别在不同时间、教室授课,一方面可以方便学生协调听课时间,一方面又使教授之间为争夺学生市场而开展竞争,激励教授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六)课程安排 1、中国单一、专才、学术型课程设计 中国的法学教育属于专才型法律教育。从课程设置来看,除了教育部确定的公共必修课外,各个法学院开设的课程基本上都是法律专业科。这种专才型法律教育导致学生知识结构单一,即使成为了法律职业者在解决一些涉及其他专业和领域的法律问题时也都表现出能力不足,在参与解决一些综合性社会问题上的能力极其有限。例如:经济领域的很多立法都是由经济学界主持,法学界的参与能力极为有限。前面已经提到中国法学教育围绕的始终是学术教育,实践课程的安排基本没有。就算是模仿美国J.D.教育而开始的法律硕士教育,在课程设计上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本科生课程翻版,根本没有学到美国J.D.实用主义课程设计的精髓。下面的图标更能直白地反映了中国的J.M.教育与美国J.D.教育课程设计上的差别。 2、美国市场导向型的开放性课程设计美国法学教育课程安排非常注重实用性,运用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搭配,比较合理地将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编排在一起。同时注重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开设了法律实践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公共利益、职业道德与媒体等相关课程值得一提的在美国法学院没有或极少专门进行纯粹法学理论课程研究和教学的教授,所有教授理论课程的教授都有主要专业,教授一门甚至几门专业法律课程,有些理论课程则由来自外系的教授承担,例如文学(教法律解释学)、哲学(教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经济学(教政府管理或反托拉斯法)等。除此之外,美国还有一些专门致力于法律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的研究所或学院(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法理学与政策研究项目),这些研究生教育项目自身并没有齐备的课程,而是鼓励研究生到各有关系院上课,自己选择专业方向,结合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来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实际是广义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七)图书馆作用 1、中国图书馆作用不大 在中国,大学图书馆水平良莠不齐,高水平大学(如清华、北大)在学校图书馆的建设方面越来越向世界名校靠拢,但那些没有名气又没有财气的二流大学图书馆就只能起到摆设作用了———藏书陈旧、管理落后、无人问津。而专门的法学图书馆在中国各法学院都基本没有(仅有一些法学专业阅览室,藏书十分有限,开馆时间、容纳阅览者数量就更加有限),它也就不可能提升成为设立法学院的标准条件之一,而把法学图书馆使用教育作为一门课程来安排,在中国就只能是天方夜谭了。#p#分页标题#e# 2、美国法学图书馆乃其教学基石 法律图书馆是美国法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区分法学院好坏的标准之一。各法学院均非常重视图书馆的建设,其软硬件设施一般都能满足法律专业的需要,许多一流法学院都为自己有一流的图书馆而自豪。像全美排名第8的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的藏书达100万册,共有全时职员30余人。完整有序的资源体系、技术先进的信息设备和高效优质的服务,使其成为法律学习活动的中心。许多法律图书馆实行每周全日,每日24小时开放,职员三班倒,让你能充分汲取知识和信息。作为法律资料与信息的中心,法律图书馆和馆长、馆员在帮助和引导学生获取法律信息能力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方面,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因此,许多大学要求法律图书馆馆员应具备法律和图书馆学双学位,不少馆员甚至有硕士、博士学位。而大学法律图书馆馆长通常是由一位法学院专职副院长担任。按照有关规定,馆长应该具有法律和图书馆或信息科学双学位,除了负责图书馆的管理外,大多还负责给一年级学生讲授法律文献检索与写作(LegalResearchandWriting)这门课。这门课是法学院一年级的必修课,其主要内容是向学生讲授法律资料、法律信息的情况,如何查找案例和有关立法,包括查找书面法律出版物和网络上的法律信息资源,另外介绍如何把法律运用于具体的案例、如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等。由此可见,法律图书馆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二、中美法学教育发展历史概述 任何国家之间法学教育现状的差别都不可能是即生的,而是在各自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各国法治背景、人文社会环境等的不同,其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路径也不尽相同。笔者想从一种历史发展的路径上研究中美法学教育差别的原因和共同规律。 (一)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概述 中国历史上远在秦朝曾有“以吏为师”模式的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的实用型师徒式传授模式。这种模式与其说是一种教育模式,还不如说是一种技能和职业的简单传承。这种小范围的以吏为师的实用法学教育一直延续到清朝。这种传授模式不仅以技能和实体规范为内容,更增加了官方认可的儒学内容,运用儒家学说注释律例。但终因儒学倡导的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具有内在的异质性和排斥性而抑止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的发展。 加之中国传统社会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封建土地制度对于法制的否定等原因,中国在长期的文明发展史中竟没有形成像样的法学教育。近代后,清末的政法学堂承袭日本法学教育的传统,主要是满足“入仕之人”从政的需要;民国时期,由于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考试的职业领域,法学教育一度成为满足法律职业从业者需要的机构,此时,法学教育同时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如东吴大学受英美法系的影响,注重英美法的教学;朝阳大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注重法典学习。而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学教育又是在苏联的强烈影响下,定位于“培养政法工作干部”。1958年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滑坡,直到“”时完全被取消。到70年代初,全国名义上只剩下北大法律系、吉大法律系和当时的湖北大学法律专科,实际上已停止招生。 后,当我们经历了无法无天的浩劫之后并决定推行法治并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我们理所当然地努力强调法学的独立性,强调法学的科学性,强调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法学教育摆脱传统的“政法”标签,建立起独立的法律系或法学院,法学不再是根据政治斗争需要而用法言法语诠释政治文件的工具,不再是“专政学说”的附属理论,法学首次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登堂入室,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主要领域。在这种背景下的我国法学尤其忌讳有人置疑它的理论性及其在人文教育中的正当性,因而在有人把法学称为“幼稚的法学”或“没有学术底蕴”的应用技术时,无疑就触动了我国法学教育中最为敏感的神经(也是其薄弱环节),更加坚定了法学教育者完善法学科学性和加强法学教育学术性的信念。然而当社会舆论认为法学教育脱离了社会实际或法律执业者批评法学教育与实践差距太大时,我们又强调法学的社会性,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实践性。 (二)美国法学教育历史概述 在美国,独立前的法学教育是以学徒方式进行的。在独立后,对于学徒式法学教育的批评日益增多,一些大学开始尝试正规的法学教育。在整个十九世纪,学徒式教育逐步让位私立法学院或大学中的正式的法学教育。但是早期的美国法学院只是正式大学中的一个附属学院,甚至和大学本身毫无关系。19世纪50至70年代,美国法学教育学院化的中心乃是哥伦比亚大学。德怀特教授提出了法学教育制度化培训的理论,并在哥伦比亚大学实践其理论,同时利用其在司法界的地位通过推行一种称为“文凭特权”的制度把进入法律职业领域的控制权交给了法学教育工作者而非执业律师。这一特权自然遭到律师界和没有享受它的其他法学院的反对,1878年全美律师协会(ABA)的成立加速了这一特权的消亡,也揭开了民间组织引领美国法学教育的序幕。这一时期,美国法学院学生主要来源于高中毕业生,法学教育实际上也是大学本科生的课程。 美国法学院的正名和学术地位飚升归因于哈佛大学的三次任命:即任命艾略特为哈佛大学校长、1870年任命兰戴尔(Langdell)为新设法学院的院长以及1873年任命埃姆斯为该法学院的助理法学教授。受当时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兰戴尔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而且只能够在大学中通过印刷出版的教科书来学习”。他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包括他首创的案例教学法,以及任命没有任何法律实践经验的埃姆斯为哈佛大学第一位新型的学术法律家来推行其案例教学法,开始使法学院逐渐从法律职业中分离出来。值得一提的是,他的案例教学法恰巧是他努力学陆法系教授法律系统理论的教育模式的结果,目的是建立一间效法欧洲模式的法学院。这种改革理想通过艾略特校长的努力和他的“社会关系”而使得哈佛法学院的方法被其他学院和学者们所接受。此后法学教育科学化和学院化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主流意识。也在这一时期法学教育地位抬升到3年制的大学后教育。#p#分页标题#e# 20世纪20—30年代,美国形成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运动,并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法学泰斗霍姆斯就发聋振聩地说:“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学界也认识到单纯地把法律归结为科学并不全面,认为“: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质疑兰戴尔建立的典范教育模式的叛逆之风愈演愈烈,其中最为强烈的一股是主张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这样一股改革之风是美国法学院师生特别是法律职业界人士对于传统法学教育的反思,是对法学院未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反思和矫正。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成为了现实主义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阵营。由于认识到法学院学生的能力和素质与律师界和社会的要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全美律师协会也就法学教育改革问题进行了调研,组织了一些正式机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类课程的发展。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两个项目。第一个是由福特基金会资助、由全美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第二个项目是由全美律师协会在1971年成立的全国初审辩论研究所(NITA)。 该所的宗旨是:1.训练年轻律师的辩论技巧;2.发现有效的训练职业辩论技巧的方法和手段;3.训练在法学院讲授这类课程的师资,并鼓励在法学院中开设这类课程。由于该机构的努力,现在许多法学院都开设了这类课程,其教材也被广为使用。 三、历史分析路径视角下的比较评析 分析比较中美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我有如下认识: (一)学科化和学院化路经的比较 中国这种学科化和学院化的倾向与外国法学教育学院化的倾向貌似神离,因为它们各自产生的基础不同。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从一种极为特殊的环境中发展出来,即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是被砸烂,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从未真正发挥过,法律职业界包括法官群体也从来就没有形成过自身的独立身份,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独特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的技能,那种古代以吏为师的师徒传承式的法学教育也早就不复存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和学院化则是针对否定法律的科学性和学术性和否定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特定的政治环境和思潮而言。这与美国的法治传统极为不同。在那里律师和法官形成了独立的社会职业团体,并通过这种团体传授着独特的法律技能。因此,美国的法律院系是要把这种单纯靠职业团体传授法律技能和知识的古老教育方法改革成以教授科学为主的现代高等教育,把法学教育纳入大学教育的轨道。这一改革基本上是在19世纪科学大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教育科学化的改革运动。这里的科学化和学院化是针对历史上学徒式的陈旧教育模式而言。如果说美国法学教育学院化带来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那么我国法学教育就更甚一步,因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学术教育模式影响,但又没有学习到大陆法系中职业训练的教育结构安排,这种学院化的倾向就更加具有片面性。 (二)法学教育螺旋式发展表现 中美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似乎都表明,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是在其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双重性之间的摇摆中推进的。它从早期的学徒式的经验与技巧的传承和自行摸索模式转变到了学府内的独立学科型的科学和学院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认识的深化,实践性模式又作为系统和科学模式的矫正和补充机制受到了重视。绕了一个圆圈之后,我们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当然这一圆形的轨迹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我们现在的认识早已不是局限于那种肤浅的师徒传承方式,而是在更为深刻地认识到法学教育的二重性,特别是体验到二重性两个极端的片面性之后的彻悟,所处的位置显然比原出发点要更高。其内在的二重性不应被视为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的两极,而应当被视为相依相对、互利互抑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处理得好,水乳相容;处理得不好,则水火不容。 (三)对比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经验的几点认识 1、大学及校长、教授的作用 纵观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其重要阵营及推动力量一直在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雅鲁大学等知名学府之间变换。从哥伦比亚大学德怀特教授法学教育制度化运动的盛行,到哈佛大学兰戴尔院长案例教学法的统治地位,再到现实主义法学阵营在哥伦比亚和耶鲁大学的兴起,每一次的法学教育革命都看到了这些知名大学及其校长、教授的奋斗身影。虽然我不是个“英雄史观”的迷信者,但我也确实在这段历史中看到了精英知识分子的巨大作用。联想当下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我们似乎缺失的或者说正在寻找的就是这么一些伟大学府中的伟大精英学者。 2、教学方法的影响力与学术创新 美国每一次法学教育的变革似乎都受到一种教学方法的影响。19世纪70年代开始,案例教学方法的提出树立了它对美国法学教育界百多年的支配地位。虽然这种主导地位并不总是不受质疑,但案例法被证明了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在被美国实用主义思潮批判后,它不断被改进,与诊所式教学方法等实践教学法一起继续统治着美国的法学教育。同时,教学方法的影响力,也使得每所最先倡导它的法学院成为那个时代在法学教育中占支配地位的法学院。 近年来,中国在法学教育方法改革方面也引进了美国的这些教学方法。大学老师在讲授课程时加入了案例的讨论,但这种努力与美国式的案例教学法还很有差距。 另外,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赞助下,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在中国已经启动,但仅在发达城市的11所法学院开展(非常可惜,吉林大学法学院不在此列)。学习外国先进教学方法固然是一种提高自我水平的路径,但结合中国教育现状,发明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研发型教学方法,我觉得更有价值。中国目前法学学术界最大的问题就是:自主原创的学术产出数量少、质量不高。很多在中文世界中看来有些新意的研究也不过是在重复外国学者的,甚至多年前的研究成果。尽管我国大陆的法学著作的翻译在过去10多年来相当兴盛,大大促进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但若是换一个角度,这又恰恰表明我国大陆独立的法学研究非常薄弱;就法学研究成果的知识性质而言,这基本是一种依附性的研究。它一方面表明中国大学和法学院的学术转型还不够,法学研究的传统不够,相关的制度和制度激励不健全等等,同时它也是法学教育存在问题的部分来源。#p#分页标题#e# 但是,在我看来,这还反映了法学学者(绝大部分都任职于法学院)缺乏对中华文化之复兴和中国和平崛起的直觉,缺乏一种学术创新和对中国法治经验的学术自信。而没有这样一种理解和自信,没有这样一种自觉的学术追求,就很难对世界的法学研究作出中国人的学术贡献。 这不但会影响当今中国的法学发展,更重要的是会影响中国的法治发展和法学教育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下一辈中国法律人的学术自觉。 3、民间组织的作用 美国法学教育发展中不容忽视的力量来自两个民间组织:1878年成立的全美律师协会和1900年成立的美国法学院协会。就是这2个民间组织在实现捍卫大学传统自治地位的同时,不断加强了对法学院的管理,又巩固了每一次美国法学教育革命的成果。一方面,美国法学院协会的产生,使得每个法学院在教师聘任、职称评定、招生、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方面拥有很大或完全的自主权,因而美国众多的法学院形成了特色不同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传统、风格;另一方面,美国律师协会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学院批准规则》加强了对法学院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了法学院良好的教育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 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向来都是政府主导型,缺失的正是这种民间组织的作用。当前,中国在法学教育方面设有两个全国性的学术机构:一个是教育部属下的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一个是中国法学会属下的法律教育研究会。在过去的数年中,这两个学术机构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如在本科专业设置的调整、核心课程的确立、主干教材的编写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政府主管教育的局面并未改变,如果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二者有了冲突,没有行政权力的行会在政府面前就显得苍白无力了,法学教育就会失去一定的专业权威性发展导向。 4、冷静客观地看待中美法学教育的差别 任何一种教育体制都是和该国的国情相适应的。不是任何好的东西都拿来就可以用的,所谓“桔生淮南为桔,生于淮北为枳”。美国的法学教育是其自身特色的体现,有属于它自己的历史发展路径及规律,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国情。我们不能盲目的贬低中国的法学教育,也不能过于相信引进美国法学教育制度就能解决中国现有问题,盲目引进的结果可能就是旧问题还没解决却又产生新问题。 对于两国法学教育表现出的差别,我们必须冷静客观地看待。许多差别只是两国固有教育机制不同的必然结果,就如同中餐与西餐的差别一样,永远比较不出何者更优,它只是民族喜好的不同。 以美国的法学教育层次定位在本科后教育为例,我并不认为它体现了美国的法学教育层次比我国高,我们还要看到美国教育制度与我国的不同。美国大学教育十分清楚的分为本科基础教育和大学后专业教育(或叫职业教育)两个层次。以耶鲁大学为例,有一个本科生院叫做YaleCollege,专业包括文学学科、社会科学学科、自然科学学科和工科学科,全部从高中毕业生中招生。学生在College里的专业划分不是很细,毕业可获得文学学士、理学学士和一般学士学位。学生从College毕业后,一般认为还不可以去工作,通常再念一个专业学院即School后才可以走向社会工作。耶鲁大学在YaleCollege之后开办的这样的职业学院共有11个,这些学院的所有专业都可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法学院也是这样的College之后的职业教育学院之一。我们一般交往最多的就是这些职业学院。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华尔街大街上走的都是硕士博士的原因。而我国大学教育没有College教育和School教育之分,基础和专业教育合二为一。所以我们不能说美国的法学教育层次比我们高多少,只是因为教育制度的不同而已。 结语: 客观的说,中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是舶来品,从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大有裨益的,而不是简单的为研究美国法而研究美国法。事实上,我们认为,无论是关注传统还是放眼世界,首要的都是必须达至理解:理解传统才有可能不背离传统,理解他人才有可能避免食洋不化。在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的同时,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体制,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之路。 另外,我希望通过本文采用的这种历史分析路径,可以为研究中美法学教育比较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路径研究
摘要: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而农村治理现代化又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村实现治理现代化,将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文章给出农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内涵,并通过对M旗进行调研,发现该旗在实现农村治理现代进程中,存在一些困境,通过分析,给出解决路径。
关键词:农村治理现代化;基层组织;村民
1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对乡村基层治理做出了详细部署,在规划的第八篇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全面领导;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夯实基层政权。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力争5年内建立完善的基层治理体系、基层治理机制、基层服务平台。多主体治理,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力争再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这充分表明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如今比较重要的研究方向,它将推进农村的发展,推动农村的富强。如今,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全国乡村发展程度不均,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不完备、农村发展动力不足、村民文化水平、整体素质较低。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探讨出一条清晰、有效的农村治理现代化道路。本篇论文将以M旗的农村为例。M旗位于偏远地区,是一个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研究发展落后的旗县在现阶段对于如何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是比较有意义的。
2价值意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现代化联系起来,着眼于现代化,并以现代化为落脚点,揭示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而农村治理现代化就是将治理现代化应用于农村,运用现代化方式手段来进行治理。农村治理现代化将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人民充分参与治理;有利于规范治理手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尺度应该包括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建立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体系应该作为最重要的尺度标准。这些价值尺度在农村治理现代化中依然适用。笔者认为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意蕴为依法治理;多元主体共治;管理人员精英化;基层组织体系完备。
2.1依法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目标。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法治建设给出了具体指导。这要求广大行政人员要依法治理国家公共事务,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公平公正的服务,对于行政人员来说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把权力更好地关在制度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