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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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论文

斯宾诺莎道德哲学论文

一、“哲学性质”与“诠释模式”: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建构的理论难题

斯宾诺莎道德哲学研究有两个难题必须首先给予回答:一是“上帝”“实体”和“自然”概念的理解;二是“实体”与“样态”关系的诠释。它们直接关涉斯宾诺莎哲学的整体性质及其在西方哲学史上的理论定位问题和作为“神”的“样态(式)”而存在的个体的人在道德哲学中的地位和意义问题。这也是勾勒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形态建构逻辑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问题。第一个问题即斯宾诺莎哲学性质的判定问题,也即斯宾诺莎是一个“无神论者”(atheist)、“泛神论者”(pantheist)还是“有神论者”(theist)?学界把斯宾诺莎哲学判定为“无神论者”或“泛神论者”较为普遍。在国内,洪汉鼎主张将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泛神论”,并指出,斯宾诺莎“泛神论”在其早期哲学中逐渐酝酿而成。在西方当代,约维尔(YirmiyahuYovel)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无神论”,指出其哲学原则乃是“内在性哲学”,既没有把造物主的神圣意志强加于人的人格神,也不存在任何超自然的能力和价值。福伊尔(LewisS.Feuer)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唯物主义”。斯蒂文•史密斯(StevenB.Smith)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无神论”。他认为,“神”即“自然”是斯宾诺莎自己不愿意承认的“无神论”哲学表达式。他尤其反对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任何类型的“有神论”。“仔细研究在‘神’即‘自然’(godornature)命题中的‘自然’的含义,应该可以充分地排除(dispel)这样一种观点(view):斯宾诺莎是任何类型的有神论者(atheistofanykind)”。究其根源,盖因研究者一般倾向将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笛卡儿主义哲学的升级版,把“神”或“自然”纯粹地理解为自然界的因果必然性法则,神不再是超自然或超验实体。“《伦理学》的目标是消除‘无中生有’(exnihilo)创造物的神秘面纱。———上帝是自然的一个原因,而不是一个神圣的或超越的原因,它是一个内在或固有的原因。”南希•列文(NancyK.Levene)也说:“对斯宾诺莎来说,所有这些超越神必须首先被拒绝。”无疑,斯宾诺莎是在笛卡儿哲学基础上起步的,但他并不是一个忠实的笛卡儿追随者,毋宁说,他恰恰是一个笛卡儿主义的批判者,其哲学建构过程呈现出自身特立独行的思想品格。“斯宾诺莎决不能被简单地看成是一位笛卡儿主义者。事实上,如果说笛卡儿的哲学仍然保留了经院哲学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形而上学的许多前提,那么斯宾诺莎哲学才意味着现代哲学同经院哲学的真正决裂。”斯宾诺莎建构其哲学体系并不是从笛卡儿的“我思”出发,而是从“神”出发,与此同时,其哲学重心落在唯一实体“神”上。与笛卡儿不同,斯宾诺莎的“我思”以“神”的逻辑为中心旋转,“我思”的道德哲学地位必然下降。但无论如何,对“神”的近代哲学改造是斯宾诺莎最为卓越的哲学贡献。

它符合17世纪启蒙理性主义的潮流。但是,斯宾诺莎哲学的两重性和含混性特征①决定了“神”作为一个非超越之“神”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神秘主义色彩。他的“神”即“自然”,表示一种真正宗教的尊严意识甚至敬畏意识。斯宾诺莎在其《书信集》中指出了这一点:“就古代希伯莱人的传说所能推测到的来说,我也和所有古代希伯莱人一致,即使这些传说已经变得讹误百出。”斯宾诺莎自己也不承认自己的哲学是“无神论”。依照洪汉鼎先生的考证,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和《伦理学》中到处可见的“认识神”和“对神的理智的爱”的思想来源于中世纪犹太神秘主义哲学家麦蒙尼德。黑格尔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有神论”,并指出:“把斯宾诺莎的实体论看作无神论的观念是很愚蠢的。”国内学者黄裕生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有神论”,他说:“由于人们通常没看到,或者不愿看到斯宾诺莎实体说的一神教精神背景,所以通常只强调他实体说中哲学的一面,而忽略了其中神学的一面,只强调他以实体去理解神,而忽略了他同时也是以神去理解实体。特别是当他有时也把实体看作“自然”时,带着先入为主偏见的人们更会把他解释为一个无神论者,一个唯物主义哲学家。”本文倾向于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有神论”,更多地是在黑格尔意义上展开其道德哲学研究。第二个问题即“实体”与“样态(式)”关系诠释问题,它关涉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建构的路径选择问题:笛卡儿路径抑或斯宾诺莎路径?吴增定教授对西方斯宾诺莎哲学的诠释模式作了深入研究。在《斯宾诺莎哲学中的实体与样态》一文中,他概括和分析了西方学者对斯宾诺莎哲学的“实体”与“样态(式)关系的三种诠释模式:一是倍尔(PierreBayle)的“寓于”诠释模式;二是柯莱(EdwinCurley)的“因果”诠释模式;三是吉尔•德勒兹(GillesDeleuz)的“表现主义”(expressionism)诠释模式。他指出,三种诠释模式都存在着自身矛盾和不足。他最欣赏德勒兹的“表现主义”诠释模式。但是,德勒兹的诠释模式偏离了斯宾诺莎哲学的时代精神和理论主旨。“实体”和“样态(式)”关系乃至整个斯宾诺莎哲学的诠释还必须与其所在的时代精神乃至荷兰国家政治与社会的具体情势相结合。在他看来,斯宾诺莎的哲学或形而上学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本体—神学”(Onto—theo—logie)结构。它蕴含着传统形而上学关于“本体”与“现象”的经典区分。因此,在斯宾诺莎道德哲学中,作为“神”的“样态(式)”的个体的人的主体性地位也必然被削弱甚至消解。吴增定教授指出:“斯宾诺莎强调‘实体’或‘属性’对于‘样态(式)’的本体论优先性,那么他就不可能真正地肯定样态本身的意义和地位。”斯蒂文•史密斯指出了斯克鲁顿(RogerScruton)对人的主体性问题的深刻洞察:“更多的困惑是这样一种观念:斯宾诺莎否定了人的道德主体性,人没有自由意志的能力。斯克鲁顿巧妙地抓住了这一点。他写道:斯宾诺莎的一元论(monism)产生了一个自相矛盾的观点。个体的人根本不是一个个体。其他的事物也不是。人的同一性、分离和自足性似乎都被斯宾诺莎否定了。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似乎找不到比岩石、石头、树更为重要的特征。”其主体性的奠立必须借助于“认识神”和“对神的理智的爱”而最终实现“道德自由”才能达成。这也是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建构的理论特色。它致力于依照理性主义原则实现以“自我保存”为德性基础的人人和谐共处的理想社会。综上,“哲学性质”问题与“实体”与“样态”关系问题是理解和研究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哲学性质”决定道德哲学中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理论安排。而如此重要的理论问题通常被学界所轻视甚至忽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斯宾诺莎哲学的不同哲学立场决定了不同的道德哲学形态的建构逻辑。作为笛卡儿主义者的斯宾诺莎与作为斯宾诺莎主义者的斯宾诺莎对其哲学乃至道德哲学建构是不同的。斯宾诺莎道德哲学的建构究竟是从笛卡儿主义的“我思”出发,还是从斯宾诺莎的“神”出发,这对于诠释和研究斯宾诺莎道德哲学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这两个问题的首先解决或回答对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形态建构逻辑的诠释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与此同时,以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才能真正揭示斯宾诺莎道德哲学的本真涵义、结构和面貌。

二、“神”—“自由”—“人的心灵”: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形态结构

道德的最终实现取决于“道德自由”精神。在古希腊和中世纪,尽管道德哲学对于道德基础、人的本性和生命终极意义的追问在各个历史分期的主题相异,整体观之,它包括三种道德自由精神形态:一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开创的以“善的理念”与“精神自由”为内核的城邦形态;二是让“心灵”处于“不动心”的古罗马形态;三是按照“上帝”生活并最终与上帝在一起的基督教形态。道德哲学形态结构可以在道德自由结构中加以揭示。“超越性”是道德自由的本性,它关涉“道德主体”和“道德本体”两个要素。道德的内在结构可以表述为:“普遍性”的“道德本体”与“特殊性”的“道德主体”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又意味着“道德自由”。道德的本性即“自由”。可以说,“道德自由”是道德哲学形态展开自身的拱顶石。因此,个体意志依照普遍性原则行动乃西方道德自由的共同规定性。从古希腊到中世纪,从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柏拉图的“思索”、亚里士多德的“思想的思想”、普罗提诺的“自我意识”与“反思”、奥古斯丁的“自身确然性”、马丁•路德的个体“精神自由”再到笛卡儿的“我思”,这是“自我意识”由“遮蔽”到“敞开”的过程。笛卡儿哲学开始让人的自我意识当家作主,它开启了新的哲学时代。随着“神性”向“人性”、“古代哲学”向“近代哲学”的转向,“理性中心主义”和“自我中心主义”成为笛卡儿哲学乃至近代哲学的主题。在西方道德哲学史上,“我思”作为道德哲学的建构基础具有革命性意义。“我思”的“主体性”品质决定了笛卡儿对“道德本体”的选择。在笛卡儿看来,“道德本体”存在于“精神实体”,而不再是“上帝实体”和“善的理念”或抽象的“理性原则”。由此可见,个体主观思维形态是推动西方道德哲学形态演进的内在精神基础,它决定了道德自由精神形态。因此,把握个体主观思维形态与道德本体形态的关系是理解笛卡儿道德哲学形态结构至关重要的环节和要素。笛卡儿道德哲学形态的内在结构可以表述为“三维”结构:“精神实体”—“道德自由”—“‘我思’主体性”。与笛卡儿不同,尽管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建构离不开笛卡儿的道德哲学洞见,但是,在道德哲学形态的具体样式上,二者则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斯宾诺莎道德哲学消解了“人的心灵”的“我思”主体性地位。他认为,“人的心灵”的主动性是“根据某人自身本性的生活,而这种本性是人作为自然中的一个微粒的本性,而不是相信自己是自然之主人的本性”。“人的心灵”只能思考“实体”———“上帝”或“神”或“自然”。而且,斯宾诺莎否定了“自由意志”,人作为自然的一个部分必然处于一个被决定的因果必然性规律的事物秩序中。“人的心灵”必然受制于神的永恒命令。“人的心灵”成为因果必然性关系的一个“原因”或“结果”。在承认“神”或“自然”是唯一“实体”,否定“精神”和“物质”为“实体”,它们只是“神”的“属性”的前提下,“人的心灵”作为思想的一个样式不可能是自己行为的“自由因”。选择“这一个”或选择“那一个”取决于外在于自身的原因。“在心灵中没有绝对的或自由的意志,而心灵之有这个意愿或那个意愿乃是被一个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为另一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同样为别的原因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斯宾诺莎进一步指出,“人的心灵”同样没有认识、欲求和爱好的绝对能力。一切事物都是由神的必然性而出,人的心灵只能出于神的本性来认识一切事物。“神”即“道德本体”,“道德本体”即“神”。它不是由人的心灵自主选择,而是先验地被决定。当人的神性本质被情欲所遮蔽并努力回到“神内”的时候,精神自由才能得以显现。因此,斯宾诺莎道德哲学的精神自由并不是基于理性的自主选择,而是借助理性的命令回到神内。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形态可以表述为“实体”(“神”)—“自由”—“人的心灵”三维结构。斯宾诺莎试图通过“整体”消解“个体”,“个体”通过“整体”来化解自身情感的整体主义道德世界观,强调人的心灵对于普遍必然性命运的理解、认识、忍受和宽容。

三、“精神”是唯一实体“神”的“样式”:“我思”主体性的消解

在前近代哲学中,“主体”概念一直用作逻辑学意义的“所谓的最终主体”或命题的“主词”。笛卡儿彻底清理了哲学地基并将“我思”确立为形而上学的“阿基米德”之点。在笛卡儿看来,所谓“主体”意指“自我”“灵魂”或“心灵”。它虽然与“物体”同为“实体”,但却与后者有本质的不同。“物体”的“属性”是“广延”,而“自我”“灵魂”或“心灵”的“属性”则是“精神”———“独立自存”的“精神实体”。“自我”的“确定性”和“独立自存性”把人的“主体性”问题鲜明地揭示出来。斯宾诺莎的“论神”是《伦理学》的前提和基础。理解“实体”概念是解开斯宾诺莎道德哲学体系的关键环节。斯宾诺莎运用几何学综合法,从定义、公则和定理出发,断定“唯一实体”或“神”或“自然”。一切事物都由“神”创造,相应地,一切属性和样式都存在于“神之内”。凡是由神创造的事物其本质不包含“存在”,即一切事物的本性没有“实在性”。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哲学在本质上是“无世界”的,世界没有“实在性”,只有神或实体具有“实在性”,其他一切事物都是神或实体的变相。“自然、世界用斯宾诺莎的话来说只不过是实体的变相、样式,并不是实体性的东西。因此,斯宾诺莎主义是无世界的。世界、有限本质、宇宙、有限性并不是实体性的东西———只有神才是。”在神之外不能有任何实体,而且也不能有这样的设想,在世界中,不存在任何一个东西可以阻止一切事物具有“神性”并按照神的规律而运行。“一切都在神内,一切都依神的无限本性的法则而运行,并且都循着神的本质的必然性而出。……但是只要我们承认它具有永恒性与无限性,我们也无法可以说它不配有神性。”在这个意义上,罗素认为,斯宾诺莎哲学是“十足不冲淡的泛神论”。斯宾诺莎推论出“神”凭借自身的本性力量创造了一切事物,“神”是致动因和绝对的第一因。“神”只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法则而行动,并不为任何东西所强迫,同时,又可以推出“神”的本性的“圆满性”和只有神才是“自由因”。罗素基于柏拉图主义解读《伦理学》:“个别灵魂和单块物质在斯宾诺莎看来是形容词性的东西,这些并非实在,不过是‘神性的存在者’(thedivineBeing)的一些相。”由“神”而出的事物可以被划分为两类:一是由神直接而出,即神的属性;二是由神的属性的绝对性的“分殊”而出的“样态”,即“有限之物”。由此形成“神”—“属性”—“样态”—“有限之物”的“世界秩序”。黑格尔指出:“斯宾诺莎从普遍者实体往下降,通过特殊者、思维和广延,达到个别者(modifica-tio[变相])。”被“神”决定而有某种动作的东西,不能使其自身不被决定。任何事物都处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链”之中。由于决定论,世界不存在任何“偶然性东西”(contingence)。斯宾诺莎提出了两个概念,一是“能动的自然”(naturanatur-ans);二是“被动的自然(naturanaturata)。“能动的自然”是“神”;“被动的自然”是由“神”的本性而生出的一切事物———“神的属性的全部样式”。因此,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的思想不仅不是“无神论”,相反地,“他那里大大的有神”。斯宾诺莎的实体消解了由笛卡儿开创的“我思”主体性。与笛卡儿不同,斯宾诺莎否定自由意志。人不具有绝对支配自己意志的力量。黑格尔指出:“在莱布尼茨那里,我们将看到把相反的一面、个体性当成了原则;所以说,斯宾诺莎的体系是被莱布尼茨以如此外在的方式成全了。斯宾诺莎的思想的伟大之处,在于能够舍弃一切确定的、特殊的东西,仅仅以唯一的实体为归依,仅仅崇尚唯一的实体;这是一个宏大的思想,但只能是一切真正的见解的基础。因为这一种死板的、没有运动的看法,其唯一的活动只是把一切投入实体的深渊,一切都萎谢于实体之中,一切生命都凋零于自身之内。”斯宾诺莎将人的心灵作为“样式”置放在因果必然性的决定论秩序之中,其目的是让人的心灵归依于“神”。因此,对“神”的永恒无限的知识的寻求与修炼成为道德哲学的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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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学术道德教育论文

一、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

1.当前高校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意识是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和情感等的总称,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形式等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体现的是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知识产权意识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多种成分的复杂体系。不同层次主体的意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以及律师的意识固然重要,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弱和正确与否,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作用也是显著的。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提高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2004年11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高校要在《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中增设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单独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以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亦明确要求,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指出:“鼓励引导高校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建设,开设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辅修课程,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但由于相当一部分高校对知识产权意识培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并不重视,所以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虽然不能说是空白,但是力度确实极其有限。这直接导致了当前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为对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及学术道德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进一步研究二者之间的有机联系,选取了山东省部分大学的在校研究生(不包括法学专业)为调查对象,在山东高校中进行了调研。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学生对知识产权的总体认知水平不高。学生中总体上认为自己对知识产权知识相当熟悉的仅占3.1%,认为自己对知识产权知识有些了解的占35.0%,略有耳闻的占55.3%,几乎毫无所知的占6.6%。可见当前高校研究生的知识产权知识普遍比较贫乏。

2.高校学生中与知识产权相关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比较普遍

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作为一种世界性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在我国愈演愈烈。高校作为科学发展的火车头,文化创新的策源地,其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更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先生认为:包括北大在内,没有一个高校的教师没有发生过抄袭剽窃问题的,没有一个高校的学生不存在抄袭剽窃情况的。郭世佑先生则认为“凡是在我国学术界存在的学风不正与学术失范现象,无论是低级错误,还是‘高级’错误,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都不难找到可以对应的根据。”可见,高校学生中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比较普遍。通过文献分析可以归纳出当前高校学生中广泛存在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主要有: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2、伪造或者篡改调查、实验数据;3、论文署名搭便车及不知情的挂名;4、一稿多投、多发;5、不当注释等。笔者所在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当前研究生在学术论文撰写及发表或完成论文作业中,87.4%的同学曾有抄袭行为;32.3%的同学曾有修改、伪造实验或调查数据行为;63.7%的同学曾引用他人观点而不注明出处;35.8%的同学曾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18.0%的同学曾一稿多投。上述数据显示,排在前三位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分别为“抄袭(剽窃)”、“引用他人观点而不注明出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而这三者都和知识产权紧密相关,既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同时又是违反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著作权法的违法行为。所以,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

二、当前的学术道德建设研究忽略了知识产权意识因素

国内外有关学术道德问题和知识产权教育的研究较多,但是,把知识产权教育与学术道德建设二者结合起来研究的则很少,几乎是空白领域。已有研究偶有提及,也往往是一带而过。笔者认为,当前学术道德研究忽略了知识产权意识因素。检索相关文献,可以发现,计算机之父、英国科学家查尔斯.巴比吉(1791-1871)在1830年发表《对英国科学衰落的思考》一文,最早对学术不道德行为做了研究。国内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以邹承鲁院士为主的科学家的联合推动。2000年以后,学术道德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相关研究逐渐增多。随着国内关于学术不端前期研究的逐步积累以及对其关注越来越多,相关的论文、专著和译著数量快速增加。分析已有研究不难发现,关于研究生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原因,当前学者们一般从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如傅立民、孙中华认为,“造成当前研究生学术失范的不但有个人因素,也有制度原因,更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学术政治化和经济化是社会大环境,学术共同体内部激励机制的功利化和约束机制的弱化是社会小环境;而部分学生学术价值偏离和道德失范既是学术失范的结果,也是学术失范的原因。”关于主观因素,学者们一般认为主要是“研究生个体价值观念扭曲,诚信意识缺失,学习目的功利化”。更多的学者则归因于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首先,是探寻制度性因素。如评价机制不合理,学术规范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度缺位等。其次,是社会环境因素。如整个社会诚信氛围的不足,社会环境的急功近利以及官本位等传统意识的影响。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当前学术道德研究忽视知识产权因素是一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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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群众文化论文

一、群众文化与道德建设的现状

(一)群众文化滞后的现象以及带来的影响

文化不能同经济同步发展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里说的同步不是亦趋亦步,而是指适应经济发展步伐。文化滞后现象自我国的存在相当普遍,特别是群众文化的建设与世界文化脱节,基层群众对文化了解有限,因此发展群众文化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阶段,自发组织、自娱自乐的群众文化活动可谓遍地开花,但其求新、求美的巨大热情与实际能力和活动效果相差甚远。许多优秀的民族文化得不到继承和发展,正在被历史所尘封,而精英文化与市场运作联姻所形成的“赚钱文化”和“文化赚钱”越来越火,群众文化活动由于是“赔钱的文化”和“奉献的文化”日益被冷漠。这也就使得群众文化的教化作用、在道德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重要。

(二)道德建设风尚的正反面影响

道德状况是一个民族与国家道德风尚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度的衡量指标之一。而现阶段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令人堪忧,与社会主义所提倡的精神文明建设存在很大的差距。当前社会道德观念消极落后,传统文化中消极落后的道德观念也被继承了下来,这就使得今天道德观念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出现了消极的一面,对社会现象的冷漠态度,普遍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利益面前无道德,这种现象可以说已经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众所周知的“小悦悦”事件,这只是从侧面反应了人们的冷漠。老人摔倒,扶起的人却要被告上法庭。这些我们该怎么面对,又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转变这种不正之风。道德的下滑会导致一个国家丧失未来。现如今道德没有一个标准的衡量标准,如何判断道德的内涵日渐困难,而新旧道德的标准没有明确的界限,使道德的建设面临的困难巨大。

二、群众文化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一)群众文化作为载体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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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闲暇道德教育论文

一、农民工闲暇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农民工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民工的闲暇时间逐渐的增多,闲暇生活逐渐成为农民工生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闲暇时间为农民工提供了发展自我的机会和自由;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较低、审美情趣不高、价值判断力较弱,这些影响了这个群体形成健康文明的闲暇生活方式和闲暇生活习惯。有学者研究表明,农民工的闲暇生活单调乏味,易受一些低俗色情文化的侵蚀,或产生极端心理,通过违规、越轨和犯罪等方式来发泄情绪,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农民工进行闲暇道德教育就显得非常必要。杜威曾指出:“一切能发展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的教育,都是道德教育。”道德教育能培养人“对于人的生活意义的求索和生存质量的提升”。因此,对农民工进行闲暇道德教育有利于农民工群体形成健康的闲暇生活习惯、追求较高的生活质量和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目标。

二、农民工闲暇道德教育遵循的原则

对农民工进行的闲暇道德教育应该遵循以下五个原则,即引导性原则、系统性原则、主体性原则、浸润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一)引导性原则

引导性原则指对农民工的闲暇教育必须始终坚持以积极、健康、正确的价值观、社会观、审美观来引导农民工的闲暇生活。当今世界是经济腾飞的时代,是多元文化互相交融和碰撞的时代。社会中的各种思想观念都会影响农民工的闲暇生活。先进或落后的观念、积极或消极的文化、健康或落后的习俗并存;主流或非主流意识、核心或边缘的心态、高尚或颓废的精神共在。这些思想和观念弥漫在农民工日常生活之中,对农民工闲暇生活思想与行为的选择产生重大的影响。有学者按照闲暇活动创造价值的大小把人们的闲暇活动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即正价值型闲暇活动、零价值型闲暇活动和负价值型闲暇活动。其正价值型包括投入情感型、积极参与型和积极创造型;负价值型为反社会活动型和伤害自我型;零价值型指消磨时间型。正价值型闲暇活动具有积极向上的意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社会道德的完善。负价值型闲暇活动具有消极颓废的意涵,它阻碍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道德。零价值型闲暇活动指对社会来说既没有促进作用又没有阻碍作用,却不利于个体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农民工的闲暇生活大部分属于消磨时间型。这种闲暇活动仅仅停留在感官层面和浅层思维阶段,虽然这些活动不会直接地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但不利于农民工自身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其自我创新能力的提高,如长期看电视、上网或沉湎在玩牌、打麻将和酗酒等活动中。由于大部分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不高,认知能力有限,判断能力较差,其自身特性导致其容易被社会中一些不良思潮和低俗审美文化所影响。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农民工进行闲暇道德教育,有意识地引导农民工树立科学、正确的闲暇思想,自觉地抵制消极落后的文化,正确地安排闲暇活动,激发农民工在闲暇生活中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的意愿。

(二)系统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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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论文

一、我国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现状

1.机构的出现。

在我国几乎所有大学,你都能看到的宣传广告,甚至在网上已经明码标价。这些机构以替学生从而从中获得一定金额的回报,其规模之大,已经成为了一种职业,虽然学术界对这种行为进行过严厉打击,但这种“你情我愿”的操作仍然是屡禁不止。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不顾对社会和学术界造成的影响,不仅是对大学生本人的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更阻碍了学术的发展,严重地违背了学术道德的要求。

2.一稿多投现象严重。

许多高校都规定了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要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于是有的研究生为了追求发表文章的篇数,把同样内容的一篇论文改头换面投向别处。有相当部分作者并不了解某些一稿多投的情况违反了学术诚信。一稿多投,不仅浪费了编辑为审阅处理编辑稿件所付出的宝贵时间和精力,而且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对投稿的有关规定,易引起期刊之间的产权纠纷。在对一稿多投现象的认识中,大部分大学生仍然处于盲区。

二、造成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

1.环境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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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道德教育论文

一“、君子”品质

在每年的纪念犹太人遭受纳粹大屠杀的日子里,人们常常提起正义的非犹太裔人对犹太民族的贡献。这些正义之士来自不同的国度,他们为营救犹太人,不惜违反戒律和法规。这体现了人类善的一面,尤其是当其他人在法律和迫害面前选择逃避的时候。在YadVashem网站上,人们可以找到这些正义的非犹太裔人的故事。幸存者通过视频和声频讲述了他们被营救的过程,数以千计的犹太人确实因这些异族人的行为而得救。互联网使得每一个人都可以了解到正义的非犹太裔人的故事。正义的非犹太裔人的行为代表了人类的优秀品质,这样的品质体现在两点:一是在当时黑暗的社会环境下的孤军奋斗;二是不随波逐流。他们营救犹太人的行为使他们自己和家人处于危险之中,因为当时的德国法令规定:与纳粹作对的人都是纳粹的敌人;纳粹有权利惩罚甚至对他们处以死刑。正义的非犹太裔人的行为反映了他们的勇敢、果断和正义独行。他们选择追随自己内心良知,服从由此而生的道德准则和责任,而不盲从于当时社会所谓的主流价值。他们不盲从“群体效应”,选择了与当时社会大环境下大多数人截然不同的行为。他们的行为证明随大流和循规蹈矩不一定总是正确的。20世纪30年代,在德国出现了“优等民族”“纽伦堡法律”等概念。那个时代强调从众行为,而且有很多追随者。正义的非犹太裔人逆潮流的行为将个人安危置于险地,许多人甚至为其正义的立场付出了代价。他们代表了追随自己良知的群体,中国的孔子称这些人为“君子”。德国哲学家尼采称这些人为“高尚的人”。

二、不要盲从

20世纪30年代的德国,大规模对社会法规和法律的盲从,虽被当时社会所接受,但却是一场悲剧。相反,正义的非犹太裔人的独立行为证明,盲从社会规范和政府法律并不总是正确的。遵守政府制定的社会法律秩序,依法办事对民众来说确实很重要,但是民众不应该盲从。一个人要三思而后行,道德不是盲从法律和大众公认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有时是可怕的和病态的,例如二战时期,德国领导人带领整个国家走向人性的衰退。通过对正义的非犹太裔人行为的研究,我们发现一种更为成熟的教育观点,其精髓是“三思而后行”。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对前来向他讨教美德的雅典人说:美德,就是每个人都应知道如何分辨是非(科尔伯格,1969)。一个人确实应该遵纪守法,但是这样做是否正确是需要他自己来判断的。如果这样做违背他内心认为的“善”,那他就不应该盲从。正义的非犹太裔人的行为显然是违背当时德国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哲学家康德强调衡量正确行为的标准应该是对每一个人都是适用的。正义的非犹太裔人验证了当时法律的腐败,并拒绝服从它。正义的非犹太裔人认为仅仅属于犹太民族而被处死刑是毫无道理的,所以他们反对屠杀犹太人。事实上,正义的非犹太裔人并不接受某些“受过教育的人”设定的法律法规,他们衡量这些法规是否与其内在的良心一致,当不一致时,他们勇敢地拒绝接受,即使社会上大部分人都遵从此法律。也正因为如此,正义的非犹太裔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此看来,一个人主要的义务是遵从“道德”这项法律。在康德的绝对道德范畴中,他提出:“一个人的行动准则应该是全人类普遍适用的准则。”(1932)换句话说,康德认为:道德原则应该成为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因此,康德强调行为和准则不一致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康德的绝对道德范畴来源于“公平正义”概念,同时反映了在不同文化、社会和时代教授伦理的义务。可悲的是绝大部分的德国人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们无条件地接受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康德强调道德规范应适用每一个人。换句话说,行为不应只适用于某些人,而应适用于所有人。任何头脑清醒的人都知道,仅仅因为种族关系而杀害他人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已经注意到古希腊人提出的教育问题。人们问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善是由什么组成的”?伟大的教育家和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回答是:善不是可以简单获取的特有品德。善是指在各种情况下,能够判断什么是正确所具备的知识。因此,善是在各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正确的行为的认知能力。道德行为和具体情况息息相关。在一些情况下,对违背法律以求自身和他人生存的做法,人们不能依照常规标准评判。道德的教育并非是在诸多品德中对更好品德的择选。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凯姆(1933)注意到:团结无疑是好的品质,但是团结不应成为一个民族丧失人类认同的理由。团结名义下的绝对忠诚将导致一个人丧失道德责任感。我们应该意识到,强调道德品质的绝对性是不可取的,对道德品质的判断是由具体情况来衡量和检验的。教育不是推崇一个人对法律的绝对依赖和服从,不能说道德行为就是对法律的绝对服从。虽然法律一般都是积极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道德价值的,法律的存在确实有积极作用,但历史证明法律有时也是不道德的。

三、成熟道德观的展望

二战后,很多接受审判的德国纳粹分子都将他们的行为归因于对法律的盲从,他们强调他们只是依据当时的德国法律从事,甚至宣称自己是“时代的受害者”。这里我们想强调的是:他们首先应该接受的是道德的审判!法律应该反映社会的道德价值观,但有时情况并非如此(例如纳粹时期的德国法律)。有责任感的人应该倾听内在良知的指引,通常是这种指引使人走上道德的轨道。倾听内在良知呼唤的能力通常使人显现出更高的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行为。对习惯做法理所当然地遵从导致了从众行为的出现。从众行为使人盲目屈从法律、公众舆论、甚至当局和社会惯例的压力(沃尔夫,2008)。这种现象教导我们,道德教育的本质是聆听自己的内心良知,遵从自己的内心良知才能引领人按正确的方式做事。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人怎么知道其内心的引领是否正确。哲学家大卫•休谟给出了答案。他认为良知唤起自身的赞同感,反之唤起自身的耻辱感。每个人都具有内心的感受,一个人要对这种感受负责,因为这会导致好的行为、抑制坏的行为。因此,教师和教育家应该引领学生在不同情况下都应关注自己内心的感受。休谟认为对所有人来说,道德和情感相关。人的情感会指引人们接受或拒绝某些行为。好的品格特征唤起同感,坏的品格唤起反感。因此,这种同感/反感情绪正是一个人道德的反射。哲学家安东尼•阿什利•库伯也研究如何区分善与恶。他认为,虽然某些人比其他人对道德事件更为敏感,但是每个人都有“道德意识”。这种意识使人们获得基本的区分善与恶的能力。换言之,人对善恶是有感知的,这种感知表现了其内心所传递的信息,但是欲望决定人的行动。德国纳粹分子在二战中对犹太民族实施迫害时,忽视了自身的道德意识。换言之,他们违背自己的良知而被盲从驱使误入歧途。

四、盲从使人们丧失判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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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高等教育的道德教育论文

一、审视当代大学生道德价值观存在的一些问题

1.诚信缺失。

大学生诚信缺失是道德素质不足的主要表现之一。诚信是为人立世之本,是人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品德。大学生诚信缺失体现在许多方面,比如说助学贷款是国家惠及学生教育权利的优抚政策,但是,近年来贷款还贷步骤出现恶意逃债、赖账不还的比率越来越高。据中央财经大学在全校对助学贷款问题调查发现,有20%的学生甚至没有考虑过还款的问题,7%的学生表示是否还款还很难说。贷款学生是在用诚信为自己作担保,贷款不还等于失信于社会。2013年2月1日哈佛大学宣布针对之前发生的集体作弊事件的处理结果,勒令60名去年5月参与考试作弊的学生休学,剩下涉嫌作弊的65名学生一半留校察看,另一半根据情节严重性勉强得到赦免。该案例令人扼腕的同时,折射出诚信缺失所表现的另一类普遍现象———考试作弊。大学教育不同于中学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监管力度下降,比较中学“前紧后松”的学习状态导致学生对学习重视程度下降,为了应付考试而选择作弊。调查显示,参与过考试作弊的学生比率接近50%,思想认识上接受考试作弊的学生更是数不胜数。此外,像大学生替考、论文的现象逐年增多,已成高校新兴职业。无论平时布置的小型论文,还是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许多学生都是从各种学术杂志或互联网上摘抄。然而,国外的大学在学生诚信方面的管理制度着实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绝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的学校对于学生的作弊行为,有着极为严苛的惩罚制度。一旦作弊行为被发现,均以开除学籍作为处理标准。震慑于这样严格的管理制度,学生的作弊行为得到了基本杜绝。虽然惩罚制度不是改变大学生诚信缺失现状的最佳途径,但是不得不说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制度。中国大学在制定自己的管理规则时,可以在此基础上学习借鉴,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期提高全体学生对于诚信问题的重视程度。当然还要提一提学历造假现象,假学历已然成为目前大学生进入社会的优选手段,求职简历言不符实,滥竽充数,资格证件造假严重。造假现象也是大学生诚信缺失的重要表现之一,对此,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应该在中国目前较为特殊的环境背景下,加强对孩子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使其能以应有的道德准则约束自己,杜绝不良行为。

2.对情感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高校学生结构的变化,大学生恋爱在高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大学生因恋爱导致的心理问题也层出不穷。刚进入高校大门的年轻学子势必对青春靓丽的异性充满迷恋与渴望,恋爱行为或多或少成为大学生生活到主要节奏,大部分学生缺乏科学的生理、心理卫生知识,并且大部分学生“游戏化”地看待恋爱问题,导致恋爱形式畸形发展。爱情本身是神圣并且美好的,大学生追求爱情也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我们需要现代社会文化和道德理念标准的形态特点,努力完善提高自身的教育模式,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将伤害降到最低化。

3.自私自利。

鲁迅曾经说过:中国公共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者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蹋完;倘若内行,他便将东西偷完。这些言论虽然是形容旧社会的中国人,但当代大学生自私自利缺乏公德心或多或少被此言一语中的,比如教室桌椅设施“占座”篆刻字样蔚为壮观;像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男女行为不检点的现象比比皆是,笔者还观察到像开学报名时校园内到处乱停的私家车等。在西方国家,义务公共劳动成为大学生的必须社会活动,缺乏社会公德意识的行为则不为整个社会接受,这种道德理念值得我们借鉴。同时还有令人更加愤慨现象如很多大学生求学道路上或多或少受到过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助,然而,“知恩图报”者却很少。广州地区经社会各界牵线搭桥得以一圆大学梦的莘莘学子逾千名,但这中间只有一成不到的人曾用信件向资助者表达感激之情。沈阳有一位80多岁的王儒臣老人,节衣缩食13年出资数万元赞助40多名贫困生完成学业,其中有10名是大学生。至少他们在1999年4月29日《中国青年报》刊载关键报道时,没有给老人写过信,也没有一名大学生肯露面。同样还有许多被大学生淡漠的传统美德,像有学生认为,见义勇为不应在大学生中提倡,因为大学生没有这个能力。见义勇为的道德基础是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见义不为或者见死不救,不是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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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修养论文:师校师德教学强化策略

本文作者:呼禾 单位:包头师范学院团委

在高等师范院校教师中

加强师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教师是通过示范来教育和引导学生的。教师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最大区别,在于教师主要是通过个人的思想、学识和言行,通过示范的方式去直接影响劳动对象(王道俊、王汉澜)。在师范类院校解释教育的群体是未来的教育工作者。所以说,师范类院校学生的道德水平高低,将来注定要影响更多的受教育者。因此,在高等师范院校教师中加强师德教育意义重大。师德的含义,从总体上讲就是教师的道德修养,也可以理解为教师的德性。师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其次体现在教师个人应有的品德、意识的修养上;三是体现在热爱学生上,也就是应该具有“爱心”,能够以人为本。英语中的师范院校(NormalUniversity)的normal就是源于norm一词,表示标准、规范之意。可以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对师范二字最精准的解释。所以,在高等师范院校教师中加强师德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仅是对在校教师德育教育的问题,更是因为师范院校承担着培育职业教师和对现任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重大任务。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载体,是进一步落实提高高等师范院校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

提高中国的教育质量,教师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是教育的重要主体;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教师是承接的关键因素;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师德建设尤为重要。教师这个职业被人们普遍称为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广大的学生成长成才的导师。高等师范院校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直接影响了学校德育体系建设,其实行力度影响着工作质量和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影响着国家人力资源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计。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从总体上看,广大教师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是比较好的,能够做到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得到了社会、家长和广大学生的认可。但是,在看到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清,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和改革开放攻坚的关键时期,高等师范院校师德建设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变化、新挑战和新的现实问题,对提高教师素质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应该正视目前高等师范院校师德建设工作存在的诸多不适应科学发展、不适应经济社会要求的方面以及薄弱环节。强化师德建设的制度要求应该提上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日程,以便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制度基础。

新形势下加强高等师范院校师德教育的对策

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要从教育的实践中传递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教师要对学生传授先进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知识,自身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因此,教师必须具有比常人更高的行为规范标准和要求。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加强高等师范院校师德教育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高等师范院校党政应该不断的加强对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把师德建设工作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师德建设领导机制,进一步强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师德教育的重视,要有专门的机构如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来负责师德教育,同时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师德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党委能够经常分析研究师德教育建设的形势,明确目标,有针对性地制订师德教育的各项措施,并且通过检查、考核、奖惩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随着我国现代化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师范教育的不断进步,新形势下,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工作者应及时更新师德观念。教师应该成为“教书”与“育人”的有机结合体。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从学生的现实状况出发,优化教育内涵,在不断提高自身师德修养的同时,对在校的师范学生进行合理可行的、长效的、有具体教育意义的师德教育。需要指出的是,现行的师德教育,教师往往仍然使用简单的说教方式,很多情况下已经远离学生的实际需要,还在使用固定时间的政治学习,千篇一律的理论学习笔记,毫无区别的理想信念教育等方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心里共鸣。这种与现实完全脱节的教育,实际的教育意义不大,甚至还会有负面效应。所以教师应该紧握时代脉搏,用科学的、辩证的观点去看待各种问题,认清形势,在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的同时对学生进行师德教育。更应该努力成为学生的朋友,从他们的视角出发去看待问题,理解问题,进而帮助他们从理性的角度去解决问题。这样才能起到“身教胜于言传”的效果,才会与学生形成心里共鸣,德育教育才能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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