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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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论文

我国道德风险中农业保险论文

一、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表现及其影响

第一,费率厘定方面,一方面,保险人掌握保险合同定价权,费率厘定不合理,可能会导致部分险种定价偏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数据,地方政府可能过分压低费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亏损。第二,投保、承保环节上,冒保(利用代办或组织农业保险的机会,在农户不知情前提下,借故取得农户身份证明材料,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进而骗取保费)、替保(农户放弃保险权利时,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垫付保费,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以套取保费补贴资金)、虚保(投保时,故意将实际投保数量扩大)、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投保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农户也通常会对更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选择性投保。除此之外,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甚至地方政府还可能从享有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抽取手续费或佣金。第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不采取任何预防风险的措施,任农业风险扩大和蔓延。第四,报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能将保险标的偷梁换柱,故意虚报或夸大损失,捏造保险事故骗取赔款。另外,他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也该救灾时不救灾,造成了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的扩大。第五,赔付时,少保多赔、一案多赔、无灾赔付、小灾超赔、协议赔付、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的情况也时常发生。除此之外,农业保险的各方参与者在监管不利、法制缺失的条件下可能相互勾结、共谋骗保,通过非法手段来谋取私利。地方政府在保费补贴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自己的特权,干预市场活动,控制市场资源的分配,让保险机构或中介结构有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政府的特权供应,以此谋取自身经济利益,即寻租问题随之产生。同时,政府理所应当的认为可以从补贴中“分享”好处,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在国家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增大保费补贴数量,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道德风险也在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上升,损失范围扩大,农业保险赔付率增高,增加了运营成本,并间接引起农业保险的保费提高,更是导致了政府补贴资金的流失。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农户获得保障的成本,损害农户的利益,也给承保机构造成损害,增加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降低了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违背了财政补贴的初衷,同时影响了行业形象,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打乱了市场资源配置,降低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

道德风险,源于合约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是一种重要且无法避免的风险,无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均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大部分农业保险是由财政支持给予保费补贴的。特殊的运作方式,有了利益的诱惑,甚至有政府部门通过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使得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不光局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还有政府机构的因素,较一般的商业保险风险更高。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按照参与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农户的小农意识滋生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中,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农户,大部分保险意识水平较低,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投保后担心事故发生无法获得赔付,或者认为不会有事故发生,买保险就等于让保险公司白白赚钱。基于这种心理,农户的道德风险就会通过隐瞒事实或者灾后不作为等方式发生。农业保险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有生命的植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掌握和控制了保险标的生长情况、风险环境等绝大部分信息,较承保机构占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农户有意隐瞒、谎报案情、扩大保险事故、替换保险标的、灾后不作为等欺诈骗保现象不可避免。

(二)保险人的技术水平及监管漏洞引起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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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研究

摘要: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考察,我国目前科研项目管理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外部性等问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要构建以立项前明确“定价”、立项时明晰产权、立项后问责问效、结项时科学评估、结项后信息公开为核心的科研项目全程监管制度。

关键词:

新制度经济学;项目;管理制度

一、引言

当前,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1]如科研项目的管理效率不高,透明度较低,过程管理模式比较落后,项目的监督和监理机制缺乏,对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束手无策;项目评估管理体制不健全,已有的评价机制执行力度较差,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以及公开公平的评估体系,导致学术界不可避免地滋生了各种失信行为,助长了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学术氛围,乃至学术腐败,给国内学术界造成了令人难堪的负面影响。因此,现有的项目管理体制对我国科学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角度看,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这一系列契约用以描述未来各种情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导致一个完善的契约是不可能的,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表现出一定的不完善性。因此,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关注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当已有的制度不能满足制度需求,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时,就必须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寻求“帕累托改进”,使得制度改革的收益大于其可能产生的成本,实现“更优”的新制度。本文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科研管理激励、督促机制,以减少或消除当前科研项目管理中的上述不合理现象,显得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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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探析

摘要:本文介绍了HACCP体系与生态农产品全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有关理论,从政府监管层面,探讨引进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理论,建立生态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系统流程。分析质量管理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质量安全控制的优化策略,以此有利于生态农产品全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HACCP;生态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

生态农产品是食品生产和人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食品链源头的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目前仍然是薄弱环节。因此,应当对生态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管理,为市场和消费者提供绿色无公害的安全食品。HACCP体系与整个供应链的全面质量和安全控制相集成,以减少安全隐患,预防整个供应链管理和控制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并实现供应链质量和安全控制,以确保生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一、HACCP理论与全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

(一)HACCP理论的主要内容。HACCP就是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是一种合理、科学、系统的危害评估、识别和控制方法,用于食品安全危害控制和预防。HACCP系统的优势就在于可以将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降低到最低或可接受的水平,并预测和防止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并减少产品损坏,同时,可以将安全控制的重点从传统的最终产品检验变为加工过程和原材料质量的控制中,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不合格产品的批量生产而造成的巨大损失。在HACCP控制体系原则的指导下,在设计过程包含食品安全控制流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最终产品检测[1]。

(二)HACCP驱动下的质量安全控制。从企业管理层面来说,就是基于HACCP体系原理,生态农产品各环节生产经营者,将其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贯穿于从原材料到再利用的整个过程;同时通过契约利益联盟,对供应原材料与市场销售采取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减少食品质量和安全风险,这就是HACCP驱动的生态农产品整个供应链的质量和安全控制[2]。从政府监管层面来说,HACCP驱动的生态农产品整个供应链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就是要将生态农产品生产的原料采购储存过程、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加工(包括餐饮业供餐)过程、市场销售过程等政府监管部门形成一个有机联合体,在这个体系中,按HACCP体系的7个工作原理,建立HACCP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实现减少生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风险的目的。

二、生态农产品供应链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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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抵押贷款经济学改革实践

摘要:

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针对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必须通过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构建合理有效的政府投入机制、大力推进农村信息体系建设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的作用等多种途径,有效破解制约改革进程的障碍性因素。

关键词: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双重失灵;对策

一、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历程

我国的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改革经历了一个从严格禁止到逐步松绑的过程,即便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仍然规定“家庭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2006年,福建明溪县和宁夏同心县等地开始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验,首次突破农村耕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坚冰。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文件,积极推进开展“两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工作。2008年10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组织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其中,辽宁法库县首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模式,进而引发试点县市纷纷开展耕地抵押贷款试点。2009年3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10年5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2014年2月,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动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16年3月,出台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制定了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公布了“两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此外,“两权”抵押贷款改革近年来也逐步得到了中央政府层面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尤为重要的是,2015年8月,国务院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试点任务。2015年12月,全国人大授权278个土地流转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暂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相关法律条款,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495个县级行政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余额241亿元。[1]

二、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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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担负社会管理职能

摘要: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在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对于商业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摊和补偿上,即分散风险和损失补偿。作为一种社会广泛运用的分散风险工具,商业保险一直在各行各业的飞速发展中保驾护航,扮演着“安全垫”、“协调员”等重要角色,发挥好保险的社会职能作用对整个国家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以商业保险在部分行业中的实施和运用来体现其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能。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管理;保障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关系

商业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①。本质是分散社会风险,组织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职能是指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或过程。大量的事实和经验证明,商业保险发挥出来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在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社会产生的正外部效应,对政府职能的实现起促进作用。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产品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这种“外溢效应”不断扩大,并形成一定规模从而发挥显著效果。

二、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保险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经营的好坏直接决定整个社会的稳定。在分散风险和组织经济补偿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能够很好地保障群众利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一)社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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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合作机制探究

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合作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仍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之间缺乏深度合作,此外该合作机制还存在着监管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论文介绍了“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发展与现状,并对其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的对策建议,以期助推“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信贷机构可以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但是由于缺少合适的抵押品,往往会出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而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提高农户的信用等级,降低违约风险。“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发展与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越来越重视,很多政策文件中都提及了二者的合作。2019年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凸显了国家对二者合作的重视。我国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广东省的“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小额信贷”模式,以及新疆的“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1]“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最早由广东省佛山市在2007年试行。若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的保费补贴,并且在申请农业贷款时可享受5%的利率优惠,该模式不仅减轻了农户的还款压力,还提高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2009年,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关于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安徽省探索银保合作的序幕,为促进当地草莓业发展,合肥市长丰县与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险”合作,在2009年8月19日推出首个试点产品“草莓种植信贷保险”,当农户因故不能还款时,保险赔款优先理赔给银行,有效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是新疆主要实行的合作模式,信贷机构将农户是否办理农业保险纳入信贷审核环节,要求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但政府会就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除了上述三种较为典型的合作模式外,近年来在政策鼓励下,河北、山东、江苏等多个省份都陆续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探索。2010年,张家口沽源县人民银行支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开展了“公司担保+保险+信通卡质押”合作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与阜平县人民政府举行“政融保”金融扶贫项目合作签约,开创了“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的阜平模式,该模式是保险精准助力扶贫的积极探索,有效解决了阜平县农户“贷款难”问题。2014年,山东济南长清农信联社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探索“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银行贷款”模式。2016年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出创新性的银保合作产品———“农业保险贷”。[2]

2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2.1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二者合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农业保险发挥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促进农村信贷的发展。[3]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是限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是“广覆盖、低保障”策略。然而,保障水平与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国农业保险保障研究报告(2019)》中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总体保障水平是美国的1/5,加拿大的1/3和日本的1/2,保障广度有较大提升,但保障深度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多数农险只保物化成本,如种子、化肥等投入,尚未覆盖人工成本。以河北省为例,除35个试点大灾保险的产粮大县外,其他地区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每亩的保额分别为500元/亩,400元/亩,620元/亩,保额水平较低,仅能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损失补偿能力有限。农户即使投保农业保险,也不能充分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4]

2.2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缺乏合作。虽然很多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的合作仅仅是业务上的简单对接,二者合作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各自的发展,而不是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未能很好地实现保险公司、信贷机构和农户“三方共赢”。[5]很多保险公司向农村信贷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委托信贷机构利用其广泛的网点代销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销售渠道。目前二者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资源共享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不能充分解决产品和需求不匹配的现象。

2.3缺乏监管及法律法规。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的合作同样离不开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确保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持农村信用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还存在某些问题,比如银保监会的监管重点还是放在大城市,对偏远地区的监管还比较松懈;农村金融监管缺乏动态跟踪,监管工作落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等。[6]此外,金融监管本质上就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7]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进行约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仅会增加二者合作的风险,还易引发各种纠纷损害农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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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建议

[摘要]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经历了成长期、爆发期、洗牌期,目前正走向合规。P2P网贷平台评级机构可以提供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目前我国P2P网贷评级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数量减少,评级指标不明确,公信力缺失以及数据来源影响评级结果等。因此,应确定评级机构的行业规范,加强可靠信息的收集,定期评价评级指标的科学性,以促进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P2P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P2P;评级机构;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相结合的产物。自2014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连续五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务模式,由我国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2007年引入。在政府的重视和相对宽松的监管下,P2P于2015年进入了爆发期,其正常运营平台数达到高峰———3464家。但是同样也因为前期缺乏监管,我国P2P网贷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集聚了越来越多的风险。P2P频频出现问题平台,暴雷和跑路事件层出不穷。2017年底监管政策连续出台,2018年底监管层又出台了多份政策引导清退文件,引导P2P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全年停业及问题平台总数为723家,2018年为1279家。监管引起了行业剧烈动荡,平台数持续减少。2019年包括红岭创投在内的多家平台宣布转型,另有如团贷网、温贷网等暴雷。截至2019年6月,运营平台数有844家。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是指网贷评级机构在收集各网贷平台公布的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依据专业化的模型对数据进行量化的成果。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就是从事网贷平台信用评级的中介服务机构。2019年网贷平台面临大量清退和转型,因此防范平台风险,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评级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的作用

(一)提供信息,减少逆向选择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自身的资源受限,投资人往往会重点评估平台实力而非评估项目质量。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排名可以帮助投资者完成初步筛选。徐婧等(2019)通过分析2016-2017年的100家P2P平台数据,结合评级报告得出在政府监管下,评级结果对P2P平台成交规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评价排名越靠前,平台成交规模越大。不同的P2P平台提供的利率不同,但可能会出现“柠檬市场”,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P2P平台评级有利于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例如一些问题平台在跑路前会提供高于市场平均利率的收益率,用以吸引投资人投资,获得高成交额。

(二)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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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研究现状

【摘要】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研究是高校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本文对国内外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状况进行梳理分析,旨在为高校及相关部门进行廉政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

高校;廉政文化;腐败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做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突破口。而且,各个国家采用的反腐手段不尽相同,对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也各有不同。

一、国外研究状况

国外廉政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校园廉政文化建设。[1]在一些国家,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已经形成一套以立法保障、经费保障、透明度高、全面高效监督为主要特征的、行之有效的防腐治腐运行机制,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芬兰和英国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高校廉政文化依托政府的法律和法规严格规范和控制高校行为以获得立法保障,使自身沿着法制化轨道发展;这些国家普遍施行校务公开制度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向师生和家长及时告知学校的一切重大情况,确保学校的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很少发生黑箱操作的情况;在这些国家中,包括知名人士、社会团体、学生代表和家长等在内的社会力量都可以通过各种咨询机构(委员会)、董事会、评估机构等形式参与高校的决策和管理,真正发挥咨询和全面监督的作用。这是预防高校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上述国家的高等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政府投资成为高教经费的主渠道,这既保证了高教有稳定的经费,又能够保证政府以对高校核拨经费的方式对其施行宏观调控。由此可见,西方发达国家高校虽然对廉政文化的理论研究各异,但形成了大体相似的防腐治腐机制,对我国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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