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道德法律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道德法律化改革完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蓬勃开展,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各条战线上也涌现出一批批先进模范人物。应当看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道德观念相融合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流。但是,我们也需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生活领域道德状况及其约束力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道德对人们规范调节的力量已不能遏制人们用不正当手段对利益的追逐;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形成的不同道德观,使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道德判断时无所适从。因此,有人提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试图用法律规范市场。但我们也知道法律并不能规范调节社会生活领域的所有行为关系,为此还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但面对利益主体对道德的藐视甚至践踏,道德的力量就显得苍白无力,于是道德法律化的问题被提了出来。 一、道德法律化的含义 道德问题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的问题,它属于人的内心自律的伦理范畴,它既包含道德观念、道德美德、修养,又涉及道德规范、道德规则等,前者存在于主体之内心,后者则作为前者的外在表现形态而独立客观存在。所谓道德的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识是通过立法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即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总的说来,一国道德法律化程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国统治者的态度与倾向、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道德伦理体系状况、国民的素质、民族传统及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制约,一般来讲,道德的法律化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禁止性、义务性的法律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家庭法中的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等规定,这是道德法律化的直接模式;二是通过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主要是社会公德)的原则,使一般的道德规范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如现代民商法中关于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的原则规定;三是通过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 道德法律化的提出绝不是“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上存在着无法弥补的漏洞”[2],而是有着自身的学理基础的。 (一)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根源于道德与法律的共性。道德和法律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具有交叉性。 一般来讲,道德调整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其调整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对现实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予以调整,也就是说,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既是道德调整的对象,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成为经济领域重要的社会关系,重合同、守信用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而且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合同关系,使道德规范法律化,才能为合同主体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以保证合同关系的正常发展。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制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换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2.道德和法律均含有“义务”性。义务是道德领域中的一个根本性概念。义务是指必须履行相应行为或者禁止某种行为。作为根本性的道德概念的义务并不否定还有其他道德概念,“这只是说,‘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参照它才能得到理解。”[3]义务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义务规则是基础性规则,美德、修养也只有尽了道德的义务之后才能实现,或者说凡道德美德、道德修养高的人其实就是那种不断尽道德义务的人,因此,道德在本质上意味着义务。在法律中义务同样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的基本范畴,二者统一于法的内容之中。从个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即不得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权利宣言实指义务宣言。因此,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道德法律化的基础。 3.道德与法律都具有普适性。道德是由美德、原则和规则所构成,但只有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具有普适性,即人们有义务依原则行事,有义务遵守规则,而道德美德则属于倡导性的高于义务的范畴,美德只能要求人们努力去做,却不得要求人们必须去做;我们可以期望实现一个人们的平均的道德水准较高的理想社会,却无法实现其中每一个人皆成为圣人、道德完人的社会。也就是说,道德原则、规则可以加以普遍化,变为人人可以遵守的且能够做得到的一般性规范,而美德却无法加以普遍化。所谓的可加以普遍化,按照康德的观点,即一项道德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服从它在逻辑上是可能的,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4] 行为准则的可加以普遍性是道德的最低限度的标准,道德义务的普适性使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明确的、普遍的、稳定的法律去推行其道德标准,从而使伦理观念成为可能。道德可加以普遍性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到的道德法律化,以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引导、规范、推动、保障和约束道德的制度文明化,并反过来通过社会主体行为透视其道德状况是否文明,从该意义上讲,道德与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谐性。#p#分页标题#e# 4.道德和法律在价值目标上具有统一性。道德法律化是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即通过法律的手段迫使人们遵守一定的规范,以保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因此它的主要作用是对人类行为实施他律,如果这样,它仅仅是暴力下被迫服从而已。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能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仅仅因为它具有国家强制力,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这种普遍有效理性规则,来内在地表达、传递和推行能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一定价值原则和要求。如果法律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背离,必然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而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因而,道德法律化的目标是道德自律。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5]在现代,道德的自律同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境界,法律强制性只是道德法律化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要得到卓有成效的实施,就必须把外在的强制性内化为人们心目中的道德律令,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时,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道德法律化的归宿是把法律意识融入并积淀在人们的内心的道德的信念之中,将社会道德律令转化为人们内心的信念,从而使法律至上意识升华为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实现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二)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在于道德功能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具有天然的模糊性。道德在强调合理的同时更强调合情。其基本范畴如“良知”、“德性”、“善”、“恶”等都是非常模糊和抽象的概念,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没有很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并伴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这使其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起到道德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2.道德具有较弱的强制性。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来调节人的行为,其强制性较弱。对于不讲道德的人来说,道德的强制力就显得非常有限,易使道德自身对违反道德者束手无策。“道德社会的维持,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机制。”[6]道德对于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使得道德在面对那些没有道德自觉和良心沦丧的人时,变得无能为力。而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无论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道德具有多元性。在不同的地方以及同一地方的不同时代都可能有不同的道德规范,不同人群或不同历史时期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则都可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样就可能带来对同一行为评价的多样性,可能造成人们无所适从。这就需要有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有比较统一的规则,让人们去遵循,去指导人们的行为,而法律正好能弥补这个缺陷。[7] 4.道德的调节范围具有局限性。道德的调节范围广泛,但也受局限。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道德可以通过指引、评价、命令、激励、赞赏等方式和途径来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应当怎样”为标准来衡量和评价人们的行为。“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的非对抗性行为。”
高职体育学生道德法律素养培养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国内高职院校体育专业的发展方兴未艾。如何在新时期进一步提升高校体育专业学生法律道德素养,关系到相关高校是否能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的体育专业人才,更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未来体育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
高等职业院校体育专业人才培养是我国高等院校体育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职业院校体育专业人才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未来。但是,当前我国高职院校重视体育专业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忽视学生道德法律素质教育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提高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一、加强体育专业师资队伍道德法律素养建设
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师资队伍道德法律素养的高低,关系到体育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成败。因此,必须要不断从道德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等角度对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师开展常规培训。只有不断提升他们自身的道德法律素养,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相关体育教育工作,进而提升学生的体育道德法律素养。我国当前对学生的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主要借助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课程[1]。但是由于很多课程由非专业的教师或者辅导员老师负责,导致在具体的课程开展中,经常出现重道德教育,轻法律教育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很多法律知识如果不经历专业培养不可能完善的掌握。因此,高职院校在开展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中,首先要解决的是部分教师自身道德法律素养较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具体做法如下:一是要不断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有鉴于法律与道德在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性,可以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教学内容进行单独教学,不断建设适应上述不同教学内容的德育教师队伍和法律教师队伍。二是要不断挖掘自身优质资源,依托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认知特点和专业设置特点,不断创新道德与法律素养教育的内容。同时,为了解决相关师资不足问题,可以选聘一些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思想政治辅导员老师担当相应教学任务。三是要不断开展相关道德教育教师与法律教师的交流与合作。思想道德教师与法律教师应当共同研究当前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特点,制定协调一致的教育培训计划,共同促进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发展,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真正发挥提升学生道德法律修养的积极作用。
二、创新体育技能培养模式,搭建道德法制素养培养新平台
传统高职体育专业学生培养侧重于对学生体育技能的教育,忽视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在学生道德法律素养培养方面更是存在明显的不足。随着我国高校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加大,必须要实现学生与职业市场之间的零距离。而要想实现这种零距离,学生必须要不断提升自己多方面的素养,而除了专业技能素养之外,具备更强的道德法律素养的学生无疑会更受到人才市场的欢迎。因此,我国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育中,必须把对学生的专业技能教育与道德法律教育有机结合。高职院校不但要重视学生体育技能的锻炼,更要重视学生道德法律素养的教育。高职院校要努力建设道德法律素养的全新教育平台,实现学生真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中职职业道德法律案例教学思考
摘要:
中职教育中《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是德育教育的重要部分,在教育的改革进程中,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开始引用案例教学并初见成效,提高了中职院校的教学质量。职业道德和法律基础是中职学生必须要掌握的知识,虽然案例教学有所收获,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本文将结合案例教学的实质对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进行思考。
关键词:
《职业道德与法律》;中职教学;案例教学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是教育改革后成为中职院校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人才招聘市场也越来越重视职业道德素质,这就需要中职院校在教学时注重《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寻求更加高效地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案例教学指使用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学的一种方式,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有效结合能大幅度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一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的实质
高职思想道德法律课程设计研究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计的基本路径
(一)宏观路径:课程标准的修订
根据高职院校的特点,将课程定位为“从培养面向生产、经营、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具体要求出发,配合专业教育,着重培养高职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为高职学生的成长成才奠定基础”。在教学目标的设计上,可按照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拓展目标三个维度,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要求,形成“三维三层”的立体教学目标模式。
(二)微观路径:课堂教学全过程
课堂教学是师生互动的平台,是对高职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主阵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着力点。融入课堂教学全过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融入教师的课堂教学之中;二是融入学生的学习过程之中。首先,课堂教学承载着核心价值理念、原则、观点、态度等信息,在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多向传输。课堂教学是一种话语实践,通过对课程内容的择取,强调与宣扬有利于学生价值观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指明与摒弃不利于学生价值观教育的方面。教师的课堂教学不是简单的来料加工,而是其主体意识与国家意志深度融合的过程。教师以自身的课程哲学解读国家意志,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堂教学,表现出独特的实践智慧。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可以通过师生互动被不断地理解和阐释。其次,只有融入学生的学习过程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才能生根发芽。从作为学习者的高职大学生角度来看,需要先学后教,以学定教,基于自身成长、未来职业、社会交往需要的反思教学。教师所扮演的角色应是“服务型中介”,从学生的需要出发,更加关注高职大学生已有的价值取向和他们在实际生活学习中所面临的困惑与问题。在课堂微观世界中,要创设营造让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不同体验的环境氛围,使他们已有的价值取向与核心价值观相交融,在比较中学会兼顾与处理好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进而融入社会和形成国家认同。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计的实施策略
(一)积极探索课改新模式
探究道德诉求法律化的法理学
一、道德诉求法律化并非解决道德困局的真正出路
社会公众不可能放弃,而事实上也没有放弃道德的社会调控。公众道德诉求法律化的质朴初衷可能是,在道德诉求的目的难以企及时的一种变通,以法律为手段达到道德治理或道德完善,以法律之力提升道德约束的不足。我们更愿意把这种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诉求理解为,公众对道德调整乏力的无奈与失望,并进而转化而来的急躁与冲动。道德诉求法律化不可能是一种理性化思考或论证的结果。因为,道德诉求法律化并非解决道德困局的真正出路。
(一)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不利于法治建设
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基本假设是,以道德诉求为“行为模式”,国家的惩罚为“法律后果”,试图人为地造就法律的规范结构。问题在于,这种欲求过多地强调了道德与法律有相关性,却忽略了二者的可能区别。法律与道德虽有相关性,但毕竟分属于不同领域,有着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运行机理与调控机制。尽管道德诉求有可能成为法律的行为模式,但也仅仅是一种可能,一种“或然”。道德诉求法律化有着严格的限制性条件。立法是一个需要经过严密论证的复杂的社会实践,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既要有对当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现实情形客观准确的调查与分析,也要有对于公平正义、伦理道德、社会文化的一般理解或社会共识的论证,还应有对未来社会可能发展趋势的预测与前瞻性证成。不能因为一个东西是道德的要求,就当然地有了被制定为法律的充分条件。如果说道德是一种实质合理性,那么法律更强调达致价值的形式合理性。法治要求“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而行”,“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的法官裁决”,以及“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政府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法治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程序?富勒称之为程序自然法?是法治的核心。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容易侵蚀制度或程序的社会治理,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影响以至侵蚀尚处于形成期的法治理念,制约刚刚起步、本来很孱弱的中国法治。传统文化有着制度性缺失的特征。中国社会是一个道德本位的社会。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和民间生活伦理,是一种实质合理性文化。制度化或操作性的意识相对较弱,对形式化或工具合理性的要求较低。制度建构及其有效的运作是有难度的,尤其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度更是如此。因为文化是一种很难改变的积累性的存在。传统更多地会以“集体无意识”、“潜意识”等深层次的存在,影响着现代人的理念与制度建构。尤其是相伴于近现代社会“上帝的死亡”,与后现代主义的弥散,对法律形式理性化的强调,理所当然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策略。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管理方式,但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或法律工具化,可能成为一种变相的以法治之名的人治。
(二)不加区别的道德诉求法律化,同样有损于道德自身的社会调整
道德的运行或实践更多地依赖于人的主观自觉,诉求于人的内在情感认同。向内用力,反求诸已。“品德”的养成是一种非国家化的个体修为,道德的运作全凭赖于内心修养、个体自觉。在纯技术的层面上看,道德的统治勿需耗费国家资源。道德调整没有过多的机会成本,是经济的,因此,不同于以国家强制为后盾的法律。道德“深入人心”,自律自治。反过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只具有成本和代价,并常有可能治标不治本。因为,制度以外化的行为作为考量的依据或判准,不诉求于人的内心自律或动机的完善。而且,即便我们有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其实施仍要取决于多种的因素。诸如,制度执行者的个别素质,公众的制度意识与制度自觉。“书本上的法律”远非“行动中的法律”。极有可能的是,人们“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而不是“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成员”,也就是说,他们持有的是关于规则或制度的“外在观点”,而不是“内在观点”。我们要看到,作为社会治理的机制,道德不是没有绩效的。道德对社会制度意识的建构及其有效运作有着法律所无法替代的社会功用。如果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社会调整机制大规模地由自律转化为他律,势必相应地弱化人们内心的认同感,加大社会治理成本,影响到道德的有效社会调整。而且,由于我们的历史文化的特点,强调并选择道德协同治理,更符合我们所具有的优势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当下道德所处的困境在相当程度上亦是法律自身的困境
有效视角下初中道德与法制教学浅议
【摘要】《道德与法制》教学和学生的生活与成长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教学实际开展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教授学生文化课程,更要进一步整合教学资源,拓展教学视野,提升学生道德素养,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使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坚持基本做人原则和守住基本道德底线,培养良好品行,养成良好习惯,做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
【关键词】道德与法制;小学生;学习兴趣;学习氛围?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十分重要,加强法制建设同样重要。两者各有侧重也相互联系:法制是对一些道德系统化、规范化,能为人们道德的养成提供制度框架;道德是法制建设的基础。邓小平说:“道德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学生要从小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自觉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去犯下一时冲动的错误选择,为自己后续的成长道路打好基础。
一、道德与法制教学开展的难点
(一)第一,小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概念模糊不清。目前很多小学校都没有将法律有关的教材列人小学生学习的重点课程设置中,小学生学习的主要课程还是语文、数学、英语等文化学科,法律课程只是作为辅助学科让文化课的教师随口带过,不作为正式学科参与讲解,不列人小学生的考试范围,而文化课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专业的发展更多是教育学、教材教法的层面,缺乏法律专业相关方面的知识,无法更专业地对小学生进行言传身教,法制观念无法在教学早期树立,这势必影响小学生后期的发展。
(二)第二,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小学生正处于智力开发阶段,对一些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兴趣比较浓厚,而法律枯燥乏味,各种法律概念复杂抽象又难以理解,学生的好奇心和兴趣不足,作为辅助课程的法律知识教师也只是教授学生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没有运用多种方式途径,激发小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这对《道德与法制》教学课程顺利开展造成阻碍,也使原本活力满满的课堂教学变得死气沉沉,这对小学生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的提高也会产生桎梏作用,不利于小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促使《道德与法制》教学有效开展的途径
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探索
【基金项目】
课题名称是《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课题号是XYSK09。
【摘要】
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杀人恶性事件的发生,令高等教育者担忧。因此,积极探索大学生法制教育形式,把学生培养成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大学生;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教育
一、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
思想政治教育学“价值”概念
[摘要]
思想政治教育学中的“价值”概念,不包括自然物的使用性价值,只包括蕴含在人的行为中的精神性价值。具体来说,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所使用的“价值”概念包括双重维度,即以“善”为原则的道德价值和以“正义”为原则的政治价值。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学;道德价值;政治价值
思想政治教育,说到底是一种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价值观培育活动,目的是实现受教育者对教育者所传播的价值观的认同。价值观无非就是人们对于某种价值所持有的观念,即对于某种价值在观念上认同或者不认同的态度。因此,价值观培育的逻辑前提是澄清什么是“价值”。只有明确了什么是“价值”,才能进一步探索价值观是怎样形成的。究竟什么是思想政治教育学所关注的“价值”?本文将初步讨论思想政治教育学语境下的“价值”概念,而不是讨论价值观。
一、自然物的使用性价值及其主体对自然物相对价值的立法
在广义上,自然物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形成的物,另一种是人在某种自然形成的物的基础上进行加工而形成的人造自然物。所以,狭义上的自然物所指的是自然形成的物,而广义上的自然物包括人造的自然物。因此,一切物都属于自然物,它们和精神相对应。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当中,自然物的价值不在讨论范围之内。但是,为了澄清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所说的价值的本质,我们首先要区分两类不同的价值。一类是自然物的使用性或欣赏性价值(如果我们把欣赏也看作一种功用的话,那么欣赏性价值也可以被看作一种使用性价值,即作为欣赏的使用价值。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全部自然物都归结为它具有某种使用性价值);另一类是某种精神或观念因为符合真理而具有的精神性价值。第一类价值显然不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讨论范围之内,但我们对这一类自然物的价值应该有本质性的分析,以澄清它为什么不在讨论范围之内。本文讨论的自然物,包括自然形成的和人造形成的自然物。和人的自然需求相关联的价值,相当于经济学中一个物体所具有的使用价值。一物对某人有使用价值,但对于另外的人不一定具有使用价值;一物在某一时间或地点对某人有使用价值,但在另外的时间、地点不一定具有使用价值。价值是由主体的需要决定的,这不是说物绝对没有价值。物虽然绝对是有价值的,但是相对于个别主体而言,这一价值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自然物对主体的需要来说具有的是使用性价值。(2)主体需要的个体性差异,决定了自然物并非对每个个体都有价值,因此自然物对于个体来说有相对价值。(3)主体的自然需要决定了自然物对其自身来说是否具有价值,因此,主体需要就成了自然物相对性使用性价值的“立法者”。概言之,人的自然需要为自然物的使用性价值立法。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为什么自然物的使用性价值被排除在了思想政治教育学之外———因为自然物的使用性价值所针对的主体性条件是个体的自然需要,而自然需要是由人作为自然物(生物)的需求决定的。自然本性决定了人们需要的产生,而不是由人们的某种观念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人具有怎样的自然需要,是完全由自然物的生理机能决定的,而不是教育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