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意见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处分意见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处分意见

高等教育中庸思想指导作用

一、中庸思想

(一)中庸之道的涵义

“中”作为中国古人所一直追求的美德,大约于上古时期已经出现了,于中国传统文化有重大影响力。《尚书•盘庚》中记载了“各设中于乃心。”由上,上古时期,“中”指的是一种状态。上古之后,“中”开始具有道德含义,加入了伦理的味道。例如,《书》中记载,“咸庶中正”(《吕刑》),“作稽中德”(《酒诰》)。至此,“中”被引申为一种状态,即情感的最佳状态。“中庸”一词最先由《论语•雍也》提出,“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郑玄又说:“中庸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而平常之理,乃天命所当然,精微之极致也。”所以,中庸观念强调的是分寸和平衡。具体说来,孔子的中庸思想,其内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允执其中

“允执其中”出自《论语•尧曰》。孔子弘扬中庸之道,要“叩其两端”(《论语•子罕》),提出“叩其两端而竭焉。”(《论语•子罕》)意思是对于任何事情必须要从两面去考虑,不能只从一面去考虑,只有两边兼顾,才能做出完美选择。君子需要不断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万物等多方面的关系,才能达到中庸的状态。在高等教育管理中,教师和管理者都需要从各个方面去综合考虑,努力平衡各方的价值和利益,才能实现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的最优状态。

2.过犹不及

“过犹不及”出自《论语•先进》。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意思是要把握好尺度,不能“杀鸡焉用牛刀”。无独有偶,西方的行政法理论中也提出了类似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分的力度应当和行政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能对情节轻微的行为适用严苛的行政处分,也不能对情节严重的行为适用轻微的行政处分。高等教育管理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也经常产生一些行政处分,比如针对教师和学生的行政处分,在进行处分的同时必须要把握好“过犹不及”这个基本原则,针对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切忌轻罪重罚、重罪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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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对大学生的影响

摘要:

学生遵纪守规意识或行为习惯的养成,离不开学校的规范管理。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和管理行为的不规范,将直接导致法治教育正功能的弱化与泛化。本研究在对天津4所院校的4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的基础上,揭示了学校管理制度运行与大学生遵纪守规行为养成之间的内在联系,并进一步提出了改善高校管理制度运行的重要建议。

关键词:

制度运行;正当程序;遵纪守规;行为养成

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离不开和谐有序的校园氛围的熏陶和影响。学生遵纪守规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离不开学校的治理规范。法治建设作为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也是高校教育管理活动实现育人功能的前提和基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的法治化,是高校管理实现民主化以及法治化的必然内容。随着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及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逐渐显露。近年,大学生频频状告母校并且屡屡胜诉,比如,2013年“艾秋池诉重庆医科大学因重考被降格、留级处理案”,2014年新疆两名学生不服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案等。这些现象引起了人们对高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关注和思考——高校校纪校规的运行应如何注重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高校管理制度运行的法治化对于提升在校大学生的遵纪守规的意识有什么意义?对于规范学生行为有什么样的价值?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此,以高校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对学生遵纪守规行为的影响为出发点,以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为主旨,我们深入地做了一些定性及定量的调查研究工作,采取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分别抽取天津2所普通高校、2所高职院校进行调查,向这四所高校的400名大学生发放问卷进行调查。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84份,回收率为96%。回收有效资料为370份,有效率92.5%,分析主要围绕370份有效样本展开。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现状及大学生遵纪守规意识现状

(一)校纪校规总体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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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救济权利大法官评析

011年1月17日,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第684号解释,认定如大学处分或其他公权力措施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者其他基本权利,学生就有权提出行政争诉①。在此之前,按照1995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颁布的第382号解释,只有受到“退学或类此之处分”的学生才能提起行政争诉,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学生仅仅被记过处分但未改变学生身份,则不能提起行政争诉。第684号解释变更了第382号解释,使得学生的行政争诉权不再因为其学生身份而受到特殊的限制。

第684号解释大幅扩展了大学生的救济权利,在台湾法学界和教育学界引起强烈反响。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李建良研究员称,第684号解释“广开大学生的争诉之门,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藩蘺的拆除工程上,又往前推一步,勇气可嘉,值得喝采”[1]52。在政治大学的庄国荣教授看来,第684号解释也是“大学学生争诉权的重要突破”[2]。事实上,第684号解释在台湾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学术界。在其出台10天后,这一解释就出现在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所主持的年度学科能力测验的试题中。作为语文考试的最后一道大作文题,该题目援引第684号解释以及台湾大学校长李嗣涔在该项解释颁布后所表达的忧虑,要求考生以“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为题写一篇文章[3]。毫无疑问,第684号解释不仅将改写台湾有关学生争诉权的法律制度,也将对台湾的大学治理以及学校与学生关系带来深刻的影响。

那么,第684号解释对台湾地区的大学法治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它对教育法学理论、司法实务和高校管理又将有怎样的影响?本文通过对第684号解释文、理由书、7份协同意见书和1份部分不同意见书的细致解析,并参考台湾学者的最新学术讨论以及台湾媒体的相关报道,对这一解释及其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第684号解释分析

促成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出台第684号解释的共有三起高校与学生纠纷。在案件一中,某公立大学的硕士生试图跨院选修一门名为“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的课程,但因该课仅面向开课学院的EMBA学生而被拒绝。在案件二中,某公立大学硕士生在台湾“大选”期间申请在学校张贴助选海报,鉴于台湾地区“教育部”禁止选举期间学校借助教职员工或学生在学校张贴海报或者从事其他助选活动,该校依照其关于学生社团管理的校规,拒绝了这位同学的张贴申请。在案件三中,某私立技术学院附设专科进修学校观光事业专业的一名学生因为他的一门必修课考试与当年的导游笔试时间冲突,向该必修课老师申请提前考试并被获准,但该课成绩最后仍被该任课老师评定为不及格,使得这位学生的总学分数未达标,进而影响其毕业时间。三案中的学生都曾提起校内申诉,也曾向台湾“教育部”提起过诉愿或者陈情申请,在先后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最终将官司打到了“司法院大法官会议”。[4-6]

纵观三案的层层纠纷解决过程,涉案学生都面临着同样的法律难题———“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1995年通过的第382号解释。第382号解释文称“,各级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生身分并损及其受教育之机会,自属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此种处分行为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受处分之学生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未获救济者,自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7]对于这三起案件,仅在最后一个案件中,诉争的课程成绩评定事件造成了推迟学生毕业时间的后果,从而对学生身份有所影响。即使是这样,“最高行政法院”仍然裁定,“此仅涉及教师就学生考试成绩之评定,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而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之事项,其提起行政诉讼,系属起诉不备要件。”[5]。事实上,这位学生在此前提起的校内申诉、“教育部”陈情以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中,都因为同样的原因而被拒绝受理[6]。与此类似,其他两案中的学生也都因为其所遇到的学校管理行为并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并不“改变学生身份”,而被挡在了行政诉愿和行政诉讼的大门之外。

新颁布的第684号解释解决了这三位学生面临的案件受理难题。按照该项解释“,大学为实现研究学术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维持学校秩序,对学生所为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措施,如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本于宪法第十六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仍应许权利受侵害之学生提起行政争讼,无特别限制之必要。在此范围内,本院释字第三八二号解释应予变更。”[8]与第382号解释相比,第684号解释凸显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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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9〕102号)要求,为聚焦并集中治理统计造假问题,从源头上遏制统计数字腐败,确保“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现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当前我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切实有效的专项整治,深入推动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在全省统计系统贯彻落实落细,坚决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用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为党委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需求提供服务,为落实“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定位和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坚持如下原则:

(一)协调部署,上下联动。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全省统计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对统计造假上下联动整改,压实各级统计机构责任。各级审计机关积极配合,充分发挥监督职责。聚焦“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头雁效应”,以上带下,抓实抓细抓好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

(二)问题导向,精准整治。聚焦统计造假问题,进行集中治理。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找准病灶、精准施策,杜绝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杜绝上热下冷、走走过场。以纠正整改为主,鼓励自查自纠,找对根源、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以问责代替整改。

(三)结合实际,抓住重点。从统计工作实际出发,充分运用好已有成果和成功经验,在原有基础上持续用力、一抓到底。重点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加强统计造假源头防控,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严肃问责统计造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纠正和查处统计造假问题,解决统计数据失真失实干扰决策判断、虚增群众获得感、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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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劳动人事管理风险及防范探究

摘要:三甲公立医院是一个组织体系庞大的用人系统,用人形式多样化,包括人事聘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务用工(即退休后返聘)等,其中人事聘用、劳动合同管理中风险发生的概率显著增加。本文对S三甲公立医院近五年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与员工的人事劳动争议表现进行梳理分析,探究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规避风险的具体策略,希冀对医院依法管理、预防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医疗机构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三甲公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对策

引言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公立医院用人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且在用工需求上面临复杂和严峻的形势。由于国家劳动人事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仲裁成本的降低,加上医院不够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机制,一旦出现人事劳动争议,员工往往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公立医院出现的员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争议纠纷,即医院与员工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人事争议纠纷,即医院与事业编制员工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本文以沿海城市S三甲公立医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样本,在发现问题、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希冀为保护、调动和发挥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并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1三甲公立医院劳动人事争议内容所涉类型分析

三甲公立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否科学到位,其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体现在劳动人事纠纷能否依法妥善处理,而分析此类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类型有助于更好地发现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进医院从事先防范和法治思维角度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2016年至2020年,S三甲公立医院共发生6件劳动人事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从争议性质看,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纠纷各3例;从争议进程看,有4例经仲裁后进入诉讼阶段,有2例为仲裁裁决后终结;从裁决及诉讼结果看,4例为支持或部分支持员工的仲裁或诉讼请求,1例为驳回员工的仲裁请求,1例为仲裁阶段调解结案(部分支持医院请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上述案件所涉争议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1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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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教育管理论文

一、高校学生违纪行为的特征

1.学习型违纪

该类违纪是指与学习活动相关的行为失范,一般以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为主要表现形式,如旷课、替考、抄袭、夹带考试资料等,其中旷课和夹带考试资料是主要的两种表现。从调查情况来看,近年来,学习型违纪目前居于违纪学生行为的主体,占到违纪案例的80%以上,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该类违纪学生多数具有学习目标缺失、诚信意识不强、厌学情绪较为严重的特点,当然也存在少数同学因纪律观念缺乏而为同学考试“两肋插刀”的现象。

2.学术型违纪

该类违纪是指在学术研究方面有不端行为且构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失范,如违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从调查结果来看,此类违纪较以上两种违纪具有明显的群体特性,即在本科生中的发生率较低,但在以学术研究为主业的研究生中,却有着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在一系列“知名学者学术造假”案例的催生下,使得该类违纪也备受高校和社会关注。

二、高校教育管理违纪学生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1.处分告知需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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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责任性质研究

本文作者:徐信贵 单位: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重庆大学宪政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法律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强调法律的公众意志性就必须通过立法的公开博弈过程,即只有公众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社会各利益阶层就法律法规的内容展开公开的讨论、辩论,直至达成一种共识,才能真正地形成大多数人的意志。当前,政府立法实践中,常有立法专断现象。为了使行政立法更趋科学、合理、公正、公平,必须让社会大众广泛参加行政立法,而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则要引入免责的辩论制度。确立行政立法中言论免责制度可以兼顾各方利益,制定出为各方所能接受的,公平公正的法规、规章,而不是仅以少数人的利益和眼前的利益为准,置多数人的利益和长远利益于不顾的法规、规章。只有这样的法规、规章,才真正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一、行政立法言论免责的理论依据

在当代,“行政国家”的理念无论是在奉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还是在行政强权的东方国家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行政机关制定的管理社会的规则数量远远超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行政立法”一词应运而生。行政立法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本文认为,狭义的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从形式上说,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总称。行政立法实际上是立法机关将其部分立法权授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权都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行政立法实质上是一种授权立法。言论免责原则涵盖所有立法活动,行政立法作为一种特殊立法形式也适用言论免责制度。言论免责权是当今民主国家议事过程中的共同要求。“议员或代表拥有言论免责权,可以溯源到英国1688年的《权利法案》,该法案第9条规定‘议员在议会内的演讲、辩论或其程序,不得在任何法院之中,或议会外之任何场所,予以弹劾或追诉’。

在18世纪末立宪政体兴起之后,言论免责权广为西方国家宪法所采纳。”[1]在实际生活中,参与行政立法的人员可能来自不同的部门、行业,其各自了解和掌握的情况以及具体利益要求存在差别,加之各自的教育背景不尽相同,因此,对问题的认识、看法、见解不可避免的存在分歧,有些甚至在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然而,正是这些差别意见甚至错误意见的存在,才使得合理的民意表达在法律的内容之中,使立法彰显民意。立法民主意味着容许少数人发表错误意见或做出错误选择。“假定全人类统一只有一种意见,而今仅仅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把那一人(假使他有权力的话)要是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生动的印象。”[2]行政立法不仅需要有公众的参与,更加需要公众代表的声音。没有公众声音的参与是一种伪参与。公众及其代表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这种权利的有力承载即为行政立法审议过程的辩论制度。辩论应是政府立法过程中公众利益表达的重要形式,是审议制度的重要内容。

审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议论、表态,更不是“表衷心拥护”、“完全赞成”,若审议仅限于此,它也就失去其本源性的意义。利益的博弈细胞应当有辩论的分子,只有通过辩论,让不同的意见展开争论,才能摆明利弊,才能促使各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参加行政立法的民意代表的言论自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其职责相关的言论和表决应当受到言论免责权的保护。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际亦是对政府的一种监督,既然是监督,批评就多,不同意见也多。批评与争议,不可能每一句话都对,如果这些错误的观点和看法要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那么就不可能行使代表民意监督之责。因此,在行政立法程序中的讲演、辩论或议事程序之自由,应不受任何法院或行政机关的追诉或责问,否则,即是对民主的否定,所立之法也无法做到彰显民意。

二、行政立法言论免责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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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2019年,我局不断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从严控制财务支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责任落实

一直以来局党总支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及时调整组织领导机构。年初针对我局班子成员主要工作变更情况,及时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分工,编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表,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主管领导一一落实到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岗位工作细则,做到考核内容有形有实,同时,与各下属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书。

二、强化教育防范,构筑廉政建设思想防线

(一)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目标,强化思想建设。局党组高度重视学习,坚持将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有机结合,在认真抓好水利专业理论和管理知识自学的基础上,坚持做到“自学与制度化学习紧密结合”、“学习与交流紧密结合”,带头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次全会精神、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委重大战略部署和方针政策,确保做到自身素质和水平的与时俱进。组织制定了水利局制度化学习机制,组织开展了专题交流会学法、办公会学法、菜单式学习等多种长期性、制度性、刚性的学习活动;在学习活动中,还坚持学以致用,加强调查研究,局领导班子成员均撰写了关于我县水利工作的调研报告。既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又提高了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确保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以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强化作风建设。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通过活动预热、活动开展,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紧紧围绕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在深入学习、研讨交流、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深刻检视反思,认真查摆问题,严肃整改落实,无论从思想上、工作上,都受到了深刻洗礼,切实改变了干部作风,有效推动了工作落实。主题教育活动中,共发出征求意见函50份,局领导班子检视查摆问题11条,全部整改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解决关系企业和群众的问题12起;健全完善局机关管理制度7项,进一步推动了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从严从实之风,工作效能、办事效率有效提高。

(三)以支部日常工作为抓手,强化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了机关各基层党支部,局机关组建成立5个支部,在今年8月底按要求通过选举产生各支部书记和委员,健全完善了支部工作的组织体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抓严抓细“”制度,党支部认真按要求组织召开党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支部书记、委员结合各自工作按时上好党课,有效提升了支部组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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