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法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城乡规划管理法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城乡规划管理法

城乡统筹规划体系构建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相应的,我国的土地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改革,从计划管理、行政划拨到市场化运作的转变激发了城市建设的热潮及对土地开发“增殖”的追求。在新旧制度的过渡期,许多城市非理性地快速拓展,土地资源不当消耗,甚至非规划建设区的土地也被大量蚕食,对城乡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新理念,这可看作是国家层面针对这一时期城市粗放式发展的反思和回应;此后,中央进一步明确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统筹城乡发展”。在此背景下,规划界对传统城市规划“重建设用地、轻非建设用地,重开发、轻保护,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也有了较多反思,有的人还开展了对“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研究和实践。可以说,“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是在“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演进的过程中,规划理念、研究视角与工作思路等方面发生转变的产物。需要指出的是,“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内涵模糊,沿用这个命题难以做进一步的深化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非城市建设用地问题,在满足规划理念性需要的同时,最基本的是要解决好“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统一分类问题,以满足规划的工具性需要—将“非城市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进行统筹布局和管控,为城乡统筹的健康城镇化模式提供完整的用地规划平台。   2“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理性”与“困惑”   提出“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这一命题是希望通过建立一种新的规划概念来解决“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现实问题,至于其是否真的能成为一个准确的规划对象尚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2.1“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缘起   2003年以前,“非城市建设用地”曾被视作一种规划管理工具,探讨的也多是其规划管控的相关问题。深圳市早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中就提出了“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问题;张永刚指出,在深圳市总规中划定为“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类型中,除水源保护地和部分农田保护区外,均缺乏相应的管理依据,没有形成合理的管理机制[1];而对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管控手段,胡细银、廖永生提出以生态敏感区为重点的“非建设用地”的控制对策[2];冯雨峰、陈玮提出了对“非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强制性控制的观点[3]。随着2004年《成都市非建设用地规划》《杭州城市非建设用地控制规划研究》《厦门市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规划》等较为完整而系统的“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研究)”的相继完成,“非城市建设用地”开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规划对象而被一些研究者所探讨,涉及对其规划理念、规划内容、规划方法、规划技术、规划体系构建等的研究。规划理念上,强调城乡统筹、生态保护、增长控制等原则;规划技术路线上,融入生态学、环境学、景观学等领域的概念和思路;规划内容上,表现为针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现有规划体系中非建设指向的内容被强化了(表1)。   此外,学术界将“非城市建设用地”作为规划控制和管理工具的研究也一直没有间断。谢英挺认为“非城市建设用地”保护难题源于规划局的实际管辖范围局限[4];朱查松、张京祥进一步总结了当前“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保护困境,并从制度和规划两个层面分析其原因,指出多头管理是造成“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失控的重要原因[13];邢仲余则提出了基于“非建设用地优化分类”的控制对策[14]。回顾涉及“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理论与实践的既有研究成果,尚看不到欲将其作为独立的规划对象或是规划管理工具的统一认知,或者说对其尚难以形成概念共识(图1)。事实上,“非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在空间上相互嵌套;在各地已编的针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中,规划控制范围也很不一致(表2)。实现均是十分重要的。相比“90国标”,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国标”)已在用地范围、用地划分、体系衔接等方面有了长足的优化。在此基础上,应强化对新版国标的运用,以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城乡统筹规划的支撑力度。   3.1“90国标”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忽视及“新版国标”的有关规定   在“90国标”中,“非建设用地”主要是通过设定“水域和其他用地”来体现③,其实质“度量”的仅是城市规划区中的集中建设用地,未能真正做到全域覆盖。这种分类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今城乡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对用地分类工具的要求[13]。对此,新版国标设立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个完整体系;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对原“水域和其他用地”进行拆分与充实,将“非建设用地”划分为“水域”“农林用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3个中类。同时,新版国标还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用地分类衔接,这样也有利于强化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管控④(表3)。此外,新版国标将“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等的管理服务设施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归为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中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非城市建设用地”既有研究中用地划分不闭合,以及相互嵌套等问题。总之,新版国标将用地视野拓展到市域范围,提供了与国土规划有效衔接的平台,细化了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⑤的界定和划分,可望能为城乡规划和空间资源管理提供更为适用的工具。#p#分页标题#e#   3.2新版国标的应用策略   可以说,新版国标已在城乡统筹的框架下,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做了较明确的划分。在此基础上,为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城乡统筹诉求的支撑力度,对其的运用应处理好以下问题:   (1)尊重非建设导向的主题规划的内在诉求。以城乡生态保护目标为例,新版国标中“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分类没有与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有效对应。对此,在应用新版国标的过程中可将其中具有不同生态功效的用地分开设置(如绿地与广场);较为彻底的做法是在有关的主题规划中,以用地的生态功能为依据,对用地进行细分⑥,如加入水陆交错带、消落带、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用地分类,以此有效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生态保护诉求的支撑力度,便于城乡生态整体布局。   (2)充实用地分类对应的空间政策内涵。在新版国标的用地分类中,对于“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分类的划分基本局限于对用地功能属性的界定,欠缺与用地分类对应的空间政策内涵。相比“城市建设用地”而言,“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功能通常较为简单;因为开发建设的比重较小,其所对应的控制内容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无法完全由用地功能所界定。故只有充分界定这些用地分类所对应的空间政策,且使其规范化甚至法律化时,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非建设导向的主题规划目标,进而有效保护与管理城市的非建设空间⑦。   (3)与管理部门的职能相配合。“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分类的设置涉及农业、绿化、环保、水利等多个管理部门的利益,鉴于我国现有的部门条块分割现状,分类体系应尽可能结合各管理部门的专项需要,使各管理部门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各尽其职,以增强各部门在“非城市建设类用地规划”实施中的合作与协调,解决现存用地管理主体缺位的问题,故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分类应能反映出各管理部门所掌管的用地类型,如将农用地中的耕地与林地分开标注。对于全局性与片区性的“非城市建设类用地”,无论是从其管理职能还是从城市用地指标计算的角度考虑,均宜分别划定,如将区域性与地方性的绿地及开放空间分别对待等。   4建构城乡统筹的完整规划体系   新版国标引入了“城乡用地分类”,这无疑将成为加强“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保控、乃至建构覆盖城乡的完整规划体系的契机。只有建构统筹城乡的完整的规划体系—使规划回归其“本源”(即具有完整的资源配置功能),城乡统筹的空间发展目标才能得到统一的谋划和解决。对此,应突出新版国标与《城乡规划法》的匹配,其中包括体现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的不同作用。总体规划层面主要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城乡各类用地的总量、布局结构和主导政策;详细规划层面则突出规划管控与保障。   4.1城乡规划体系中的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等战略目标和理念,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一个体系。这意味着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规划局面被打破,城乡规划必将步入一体化的新阶段。为此,必须建立以城乡总体规划为核心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在战略层面支撑城乡协调发展。总规中的“空间管制区划”⑧的主要内容就是制定协调建设与非建设空间属性的空间管理策略,提出用地发展的宏观要求。其中,“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为城乡统筹的规划诉求提供了明确的落实框架和统筹平台,但之前对空间管制区划的覆盖范围、具体划分标准等问题并没有定论,目前仍主要是基于经验判断的定夺[16],故空间管制区划的划分方法、标准等技术基础仍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支撑,空间管制区划的细化空间政策也有待进一步的限定。   此外,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城乡规划区作为规划的空间落实对象,对其划定应跨越城市建设区的空间粘滞范围,拓展到本级行政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语境中,“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不仅包括城市空间增量外拓的需要,而且还包含城乡空间重组、社会结构优化、环境治理和改善等丰富内涵。例如,农田、山体、林地、水域等“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对人居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故在规划中不应当只是消极地将它们划定为保护区,将其独立于城市规划系统之外,而应是保护、保育和必要的建设开发相结合,使“城市建设用地”和“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结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4.2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制度保障   对于城乡土地统筹管控,虽然我国已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定管控要求⑨,有些地区还针对生态保护诉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⑩,然而现实中土地的非法侵占并未停止。对此虽可以简单地归咎于执法不严,但也暴露了现存制度环境下缺少用地控制的有力空间抓手,从而导致法律保障无力的诟病。为此,在规划区全覆盖的基础上,还要在法定规划—控规层面细化总体规划对城乡用地的统筹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精神,控规的用地保护控制机制体现在其能够有效地控制管理主体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限—使规划许可行政行为遵循控规这一实体性依据,以便能有效地制止城市开发活动对土地的非法侵占,即实现“不占用就是保护”这一基本目标。#p#分页标题#e#   在此基础上,只有建立与适宜用地分类工具相对应的、差别化的控制要素体系,保证控规的“控权”操作性和实效性,才能切实统筹城乡空间发展。可设想对控规编制进行分类指导,如针对不同功能地域(如一般工业区、居住区、旅游度假区、生态保护区、防灾重点区域等)、不同特性地域(如新城区、老城区、历史街区、考古价值地区)采取差别化的策略;在可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内,施行以建设发展为导向的规划控制;在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内,施行以环境保育和生态保护为导向的规划控制—控制要素的选择以及“严格”与“宽松”不一概而论[17]。唯有如此,才能促使“城市—区域”的“建设—非建设”用地的规划管控工作日常化。此外,完善的城乡土地权益机制是城乡规划体系的制度保障。虽然新版国标已设立了城乡统一的用地分类工具,但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分属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及农村地区的建设管理主体基本上是分设的,农村集体与农民事实上也在行使农村土地的处分权[18]。这种城乡二元的建设管理格式亟需被打破,其基本路径应是应用城乡统一的用地分类体系和制定覆盖城乡的统一空间规划,然后在这个共同平台上各自深化和严格施行空间发展规划。   5结语   从既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中可见,重视“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有其一定的内在合理性,它针对以往规划实践过于倚重城市建设用地的弊端,在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演进的过程中进行了积极探索。然而,城乡规划体系的原本目标就是统筹各方发展诉求和合理配置土地使用功能,包括开发建设和环境保育等功能。规划偏重于“城市建设用地”亦或是“非城市建设用地”属同一逻辑缺陷,有悖于“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城乡统筹发展初衷。故不应将“非城市建设用地”作为与“城市建设用地”相对立的一个规划对象单列出来加以研究或规划,而是应着眼于建构城乡统筹的规划编制和空间管制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框架下,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对“城乡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规划和管控。新版国标创立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将用地分类视野拓展到市域范围,提供了与国土规划有效衔接的平台,细化了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界定和划分,为城乡规划和空间资源管理提供了更为适用的工具,从而也有望支撑城乡统筹的完整规划体系的建构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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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思考

[摘要]城乡之间一直保持互相独立、自主发展的关系,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这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合理性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历史上形成的城乡观念差距,导致在开展工作时还是面临很多问题。本文就有关城市一体化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加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予以参考。

[关键词]城乡规划设计;管理;生态环境

管理城市和乡村作为两个不同的区域正在呈现出典型的不同特点,在城市不断发展现代工业化,而在农村则是发展小农经济。于是一些问题开始展现出来,农村和城市的经济收入存在差距,发展水平不均衡,城市与农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1]。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这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缩小城乡经济收入差距、解决我国“二元”经济发展格局的重要手段。研究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发展对策,可以消除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也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径以及模式起到重要的启发作用,也能够为我国的其他城市发展城乡一体化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1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工作

近几十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小镇的建设以及小城的经济发展都呈现出了迅猛之势,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升,在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带动之下小镇经济呈现出了持续增长的态势。合理布置城乡格局、有效开发和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为人们提供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从而进一步为小镇居民创设更加轻松愉悦的生活氛围。除此之外,生态环境建设也是我国城乡建设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合理规划一方面能够优化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合理配备资源、加速城乡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更加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的融合,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通过对城乡现有资源的利用与合理配置,从而对农村进行针对性的改造,大幅度提升城乡之间的融合度能够进一步加速农村的招商引资步伐,更好地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除此之外,进一步地加强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管理工作可以不断优化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而避免城乡出现两极分化矛盾,引领农村经济的发展[2]。

2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

2.1城乡居民权益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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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规范我县城乡村(居)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村(居)民住宅建设(以下统称村(居)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房对象管理

第三条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㈠户籍在本村,以户为单位有责任田土,且确无住宅的;㈡本村村(居)民已经结婚确需分家立户的;㈢房屋鉴定属C类、D类危房或人均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等原因确实不宜居住且无其它居所的;㈣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危及生命安全确需迁建的;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集体土地建房,应继承父母原宅基地进行建设,父母有多子女(且属本村户籍)的,至少有一名子女继承父母原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特别偏远的乡村村民原宅基地确实不宜居住的,可以审批新宅基地,原宅基地收归集体管理使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宅基地:㈠凡是一户多宅的;㈡被拆迁户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㈢曾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优惠政策且新建或改扩建房屋的;㈣非法转让宅基地(含出卖或其它形式)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含将住宅改作它用);㈤其他情况不予批准宅基地的。第六条严禁城镇居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将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建设零星住宅或以出租的形式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章、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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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及《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精神,以及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防范化解危及人身安全风险隐患,深查、细查、严查,补短板、堵漏洞、扫死角,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事故有效遏制,全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基层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开展,局下设办公室,并具体负责指导开展工作。

三、行动时间

从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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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用地管理办法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用地管理,革除丧葬陋俗,杜绝铺张浪费,提倡文明办丧,节约殡葬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殡葬管理条例》、《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范围内所有殡葬用地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利于人居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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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居环境治理的乡村规划研究

摘要:我国大部分乡村由于历史原因,环境总体品质有待提升,粗放式的管理和经营,需要规划策略提升。本文以生态环境整治、乡村文化再生、生活环境再生三个主要方面,探索美好乡村建设问题,建立乡村环境再生的规划策略与建议。

关键词: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策略

1背景

“”报告就乡村未来发展趋势,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计划,[1]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三步走”的战略,同时提出“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战略指向。[2]2017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了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建设美丽宜居村庄。

2国内外发展现状

为了实现本国的乡村环境,各国都积极采取了有效政策和法规,得到了很好的成效。如英国的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就开始重视乡村环境整治,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取得了一定成效,1949年建立了《国家公园与乡村进入法》(即《NationalParksandAccesstotheCountrysideAct》),1981年了《野生生物和乡村法》(即《TheWildlifeandCountrysideAct》)、2000年《乡村和道路通行权利法》(即《CountrysideandRightsofWayAct》)等。[3]美国在乡村环境治理方面也十分的重视,早在1927年就提出了《纽约乡村法》(即《VillageLawoftheStateofNewYork》)。[4]后来,相继提出了《农业法案》、《土地法》、《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及《住房法》等;早在上世纪40年代,日本就出台了《农地调整法》,之后相继提出了《过疏地区对策紧急措施法》、《过疏地区振兴特别措施法》、《过疏地域活化特别措施法》和《过疏地域自立促进特别措施法》等[5]。纵观我国乡村环境发展之路起步较晚,从建国以来,国家在农村环境恶化方面投入了一些资金,但是经济支持力度还有些不足,限制了农村环境改进的推进和实效性。[6]。早期针对性的政策法规不多,如《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时效性和指导性还有待完善。虽然一些地区已开展相关工作,但是由于政策管理、技术方法及地域性各不相同,取得的成果也不相同。一些发达地区,如苏南地区、浙江部分地区,由于发展较早和经济基础等原因,乡村环境品质很好;而对于发展较晚,如中部和西部地区,在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一种规划策略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由于乡村发展经济状况、人口分布、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历史文化等建设受到制约,规划建设不足,风貌特色彰显缺失严重,这些都是未来临待解决的问题。

3人居环境治理的规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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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环节标准化管理

【摘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环节是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对强化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和提升防火抗灾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本文主要探究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改进措施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应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不断更新消防监督审核观念,优化消防监督审核环节,有效提升其工作管理效率与质量。

1影响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的因素

1.1消防规划体系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当地政府应在城市规划中规划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设置、消防供水等内容,并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实施并落实消防规划[1]。就目前情况而言,虽然大多数城市都制定了消防规划,但水平较低、质量较差,对城市建设的消防保障作用有限。

1.2消防监督力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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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生态增值和农业增效探析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抓手,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拓展发展空间的强大动力。璧山区抓住纳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的重大机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以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为主线,以打造现代都市农业为抓手,以发展田园康养乡居产业为支撑,最大限度释放宅基地、农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值,有效促进生态增值、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一、着眼激活农用地,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

农用地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是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重要载体。璧山区丘陵面积占到80%以上,耕地呈现面积少、地块小、坡度大、零星分散的特点,传统基地农业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因此,在充分考虑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和产业情况的基础上,璧山区以发展现代都市农业为抓手,通过“五大系统”有机融合,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业供给多元化、农业产业融合化,倾力打造重庆的“菜园”、“果园”、“花园”,带动订单农业、农文旅、田园乡居等产品共生互生。一是建立农业生产标准化系统。全面普查掌握农用地及水域面积、土壤和水质等基本情况,根据产出农产品品质要求,分类制定土壤改良、种苗选育、化肥农药使用、病虫害防治、成品分拣等标准,确保生产经营标准化、一致性。积极探索农田宜机化、农机宜地化,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农田宜机化改造,变“小田”为“大田”,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农机装备及农机化生产新技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综合利用率。二是建立社会化服务系统。搭建农业技术公共咨询、农业机械租赁服务、农业用工服务、涉农资金平台,提供低成本技术咨询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租赁等综合配套服务,降低农业生产主体资金和人力成本。建立涉农资金“拨改投”机制,整合涉农财政资金,打造涉农“资金池”,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格局。三是建立农产品监测认证系统。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传感器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农产品检测、“一码全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政府监管、监测认证保险体璧山:有效促进生态增值、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文︳蓝庆华特别策划璧系,打造从田头到餐桌安全全产业链。四是建立品牌营销系统。构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品牌矩阵,打造线上线下独具特色的营销方式,成立由国资控股的农产品销售平台公司,实现产销一体化。“线上”分门别类将农产品集成到城市生活网,通过“一站直达”智能物流配送体系第一时间配送到居民家中。“线下”采取直供方式,在重庆市内各大超市设立专柜、居民小区设置直销点,精准对接高校、中小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形成“订单式”供应。五是建立利益联结系统。构建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庄+家庭农场+农户”生产经营形式,以“保底+分红”的形式分配利益,联结各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服务平台和社会基金,使各方结成“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分享农业产业发展的红利。

二、着眼激活宅基地,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

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处于长期闲置状态,但由于政策限制,缺乏将闲置农房进行交易的合法渠道,农房潜在价值无法实现。同时,大量闲置农房因年久失修,出现墙体歪斜、垮塌等情况,有的甚至已成为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璧山区始终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充分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宅基地收回机制,深入推进农村“三权”分置、“三变”改革,有力助推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一是探索建立宅基地拆旧复垦机制。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建新未拆旧、一户多宅的房屋统一拆除;对长期无人居住的,由所在镇街进行证据固化后统一拆除,并给予户主残值补助,当事人凭证据享受农房审批政策或在征地拆迁时按征地时的政策享受补偿安置;对群众自愿且符合复垦标准的,给予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12万元/亩、2.1万元/亩的最低成本价标准补偿,地票交易价款中按规定扣除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的地票净收益,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85∶15比例分配。二是探索创新“三变”改革新路径。按照“点上突破、面上铺开”原则,选取璧山区丁家街道莲花坝村、石垭村等20个村作为“三变”改革试点,探索以“公司+合作社+农民”方式,引进有实力的企业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有效提高农民财产增值效益。比如,在丁家街道莲花坝村民宿项目开发中,村集体成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与企业共同成立合营公司,再由合营公司与乡村旅游股份合作社(即入股农户)签订协议具体运营民宿项目,项目实行“保底+效益分红”方式,入股农户按农房结构每月获得砖混4元/平方米、土木2元/平方米的保底收益,村集体按此总额的10%获得保底收益,企业没有保底收益,项目产生利润后,乡村旅游股份合作社分配20%,余下利润由企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按7∶1分配。

三、着眼激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大力发展田园康养乡居产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用地形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层面上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障碍,但可入市的范围严格限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璧山区从入市交易、产业发展两个方面积极探索,做大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力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一是做活入市交易。严格遵循乡村规划“三区三线”空间管制,优化调整镇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等规划,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在确保区内占补平衡的基础上,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搭建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探索建立农村要素交易市场,将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有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二是做大产业生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托良好的农用地、宅基地用地条件,坚持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积极培育“田园+康养+旅游+旅居”新业态,推动农业“接二连三”。依托璧北区域良好的山水林田生态本底,规划建设301平方公里大健康产业生态区,大力发展研学旅行、田园乡居、农业展览、医疗服务、中医药、养生养老和健康体育、健康旅游、健康管理、健康保险、健康信息化等产业,打造服务成渝、辐射全国的大健康产业集聚区。遵循“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目标,以茅莱山良好的自然风光为基底,建设10平方公里都市田园产业生态区,大力发展田园综合体、中医药康养植物园、户外游乐、科普研学等相关产业,将文化内涵、田园形态与城乡空间有机融合,营造“有山有水有田园、有诗有景有远方”的大美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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