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管理法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城乡管理法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城乡管理法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学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基础   《物权法》以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但这一章仅有四个条文,简直就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行宅基地的使用存在着重土地管理而轻土地权利问题,其结果是两个方面都没有做好。我们注意到宅基地权利制度,并非仅仅是现行的立法技术问题,而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社会基础。   1.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背景———城乡二元社会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将优先发展重工业作为经济建设的基本策略。欲发展重工业,必须有大量的资金积累。在当时的条件下,国家要在短时期内获得原始积累,唯有向农业和农村索取。而欲从农村索取资金,必须实行统购统销制度。统购统销的核心是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以较低的收购价格,获取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再低价销售给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原材料成本支出和工人工资,产生超额工业利润,支撑工业化发展。”通过统购统销,国家切断了农民和市场的联系,控制了全部农产品,进而分别控制了农村和城市。   在这种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中,其成员除了享有在其宅基地上居住的权利之外,并不对宅基地享有其他权利。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除了居住于宅基地上的权利之外,农民事实上也不会对宅基地产生其他的权利诉求。所以在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体制之下,宅基地权利制度几乎没有存在的必要。改革开放之后,制度和统购统销制度被相继取消,但是二元户籍制度依然存在。由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壁垒森严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足,改革开放初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基本上适应当时的社会条件的。   1.2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宅基地的双重功能   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严重阻碍。政府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有关的综合实验也正在进行之中。加强城市化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大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政府一再缩小直至不再从农村获取资金积累,而是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解决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利益。   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农民可以利用的最基本的要素。越来越多的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私下交易,体现出农民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对宅基地所享有的居住权,他们对宅基地产生了新的权利诉求。随着城乡二元壁垒的松动,宅基地不再仅仅具有生存保障功能,还具有经济发展功能。随着改革的深入,宅基地的经济发展功能必将进一步加强。但是,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还没有获得根本性改变,广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以及农民收入普遍较低的现实依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宅基地依然承担着保障农民居住权的重要任务。然而农村要发展,农民要富裕,却又不得不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这就出现了农村宅基地生存保障功能和经济发展功能的矛盾。保障以公平为其价值取向,而发展则以效率为其价值追求,宅基地双重功能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如何协调这一矛盾,是制度创新的关键。   2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现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一个特有的概念。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正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身份性和福利性,导致其不能自由流转。但是最近两年,农村的社会形态、经济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即有的农村宅基地政策越来越显现出一些局限,各地要求进行相关改革的呼声很高,广东、重庆、天津等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一系列的试点,宅基地问题开始成为一个焦点话题。种种迹象显示,当初设立农村宅基地的立法目的受到了现实的挑战,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   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严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0条亦有类似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些现行法律的规定表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严格禁止的。同时,国土资源部也在三令五申: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控制开始松动。1988年修宪将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此后随着《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规范城镇国有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城镇国有使用权流转成为普遍现象。与此同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在适度的有条件的放开。譬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民出租、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间接表明,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依房地一致原则可推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并不是完全限制的。《物权法》承袭1998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以上表明,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是有条件限制的。   3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缺陷我国目前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作出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分页标题#e#   3.1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交易面较窄   主要表现在:只能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一起转让,而且只能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受让主体只能是本集体内的成员。   3.2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   我国现行规定与我国发展的需要还不太协调。在城市化成为一种潮流的今天,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已经具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并已经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隐形市场”的存在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和风险,不利于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宅基地的流转问题已经成为立法上迫在眉睫的问题。   3.3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   现行《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可是在条文中,并未指明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未就转让设定任何附加具体条件。而《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却明令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法条冲突显而易见。而且关于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效力层次低,很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来调整。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虽然现在又有新的法规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些规定,但以部门意见的形式出台,法律效力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方面的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   3.4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   简单的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不利于城乡之间人口的双向流动。允许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是适应城乡双向流动、促进城乡融合的客观要求。当前大量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加大了城市发展的压力,流动的人口也成为城市中最不稳定最难于管理的部分。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将这些人口固定下来,但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状况与农业生产能力和再生产能力的低下,大多数农民的经济收入十分微薄,他们无力购买商品房,农民迫切需要资金来解决自己在城市中的购房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农民所拥有的宅基地无疑成为了有利的资本,但法律不允许农村宅基地向城市人口出卖,而农村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又缺少购买宅基地的动因,这样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就无从实现,农民处于一种尴尬而又可悲的境地。   3.5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规定单一化   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买卖、征收等,另外也存在因赠与和遗赠、继承、抵押等方式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规定的仅仅允许转让一种方式的存在显然已经与现实生活产生了脱离。目前,出租房屋己成为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流转方式。在近年来城市新区建设热浪冲击下,一些有远见的农民或经营者在城市近郊可能发展为新区的地段买下部分宅基地,而在新区建成后将其高价出售也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一种新走势。   3.6剥夺了农民获得合法权益要素资源的充分流动是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前提,产权作为一种资源只有有效流动才能促进经济效率的实现。近三十年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那么对改革开放的成果,农民到底能分享多少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增加,住房需求越来越大,在城市郊区,作为农民财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必然产生巨大的增值。但是这种增值因为法律禁止划拨宅基地转让而无法合法“变现”。   从而事实上剥夺了农民在财产上的合法权益。   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性分析   4.1相关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出卖   房屋作为私人财产,我国立法保护包括房屋在内的私有财产权。《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范畴,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和民法的相关理论,公民个人对于其房屋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自然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处分包括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说明《土地管理法》只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出卖。   4.2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物权同样应当实行“同地同权”   目前,城市中的公房或者福利性分房,其土地使用权人只要取得房产证,就可上市交易,同为土地使用权的福利性分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能进行交易。目前的规定是人为地造成同样用于居住目的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平等,此种不平等实际上是剥夺了农民手中的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也应毫无保留地贯穿平等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在法律地位上应与城市土地使用权相平等,这就意味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脱掉色彩浓重的行政外衣而恢复其用益物权的私权本质。限制宅基地的流转,只会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不能完全实现,离开了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的充分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效能必将大打折扣。   4.3物权法为权利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是其应有之义   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只有占有和使用、依法利用之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却没有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一种权能不完整的用益物权。这是对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缩减,导致自身逻辑内容的相互矛盾。维护农村居住土地稳定的基本政策并不能排除使用权人享有收益的权能。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是权能完整的用益物权,这就需要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尤其是财产性权利属性,并扩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除去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各种不当限制,增加其“收益”权能,赋予其完整的现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p#分页标题#e#   5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要解决好的关键问题   目前以居住保障功能为基础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农民需要构建一个居住保障和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那么在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前必须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5.1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否造成耕地大量流失   很多学者担心宅基地使用权一旦上市流转,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会获得更大利益冲动,违反法律擅自将耕地转变为宅基地,造成耕地大量流失。笔者认为,避免耕地流失的根本在于严格限制耕地用途的转变,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防止农民将耕地占用。除了限制宅基地的外延扩张外,还可以利用流转盘活现有存量宅基地,通过宅基地整理、置换就可以节省大量的建设用地,缓解耕地保护的压力。另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所获得的收益还可以专门建立耕地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耕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5.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否会引起农民流离失所   政府最关心的问题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否会导致大量农民无家可归。其实,作为“理性人”的农民如果知道一旦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去而无固定居所,他不会做出非理性的选择。况且政府关于农村的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也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上,加之农民进城务工和经商人数迅速增加,农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减弱对宅基地依赖。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或许会出现乡镇、村领导为了短期利益,做出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让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事情,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3宅基地使用权可否向城市居民流转   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事实上农民将宅基地使用权以一定的期限出售、出租给城市居民,并没有影响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根本性质,只要城市居民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宅基地使用费,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就应当允许宅基地向城市居民流转。另外,城市居民只要他们愿意常住农村,自觉遵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规章制度,合理使用集体土地,他们就有权通过这种转让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建造住房。从实践意义来说,这是处理闲置宅基地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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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优化路径

摘要:在社保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社保档案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社保档案自身数量较为庞大且种类繁多等各种特点,我们必须要注重社保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从而节省人力物力等资源。本文主要针对社保档案信息管理的意义研究,立足于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现状,针对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优化路径进行探索,保证社保档案工作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优化

一、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关系着社会生产活动中的每一个人,社保档案是社会保障工作的缩影,更是社保工作的基础。根据相关统计分析,目前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呈日益上升趋势,在这一大趋势下,社保的业务也会不断递增,传统的社保档案管理方式难以满足现在社保工作的需求,我们必须要通过积极采取信息化管理,从而保证档案信息化的质量。档案信息化管理主要是指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状态等纳入到信息管理系统之中,从而使参保人在查询和检索功能时能够快速获取相关信息,提高社保管理的效率为人们带来便捷。其次,社会保险主要是社会保障的核心,而涉及的内容相对应较多,这对于参保人员来讲至关重要,也会对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影响[2]。人们在办理社保之后需要对社保数据进行保留,如果我们依然采用传统的方式对社保信息进行研究,那么无法保证其规范性,因此通过信息化管理既能够简化信息,纳入系统的流程,提高社保信息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资料的完整性,最大程度节省人力、物力等资源,这是新时期采取社保档案信息管理化的一种必然趋势。

二、社保档案管理现状

(一)档案数量较为庞大,种类繁多

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由于目前我国参保者人数日益增多,这使得我国社保档案数量必然增大,因此社保档案种类繁杂的前提下,如果我们依然选择传统的办理方式,那么使得我国社保档案在管理过程中较为困难[3]。例如:社会保险分为职工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职工保险又可分为五险一金,城乡居民保险也由城乡居民养老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组成,再加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等板块,档案呈现种类较为繁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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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工作要点

2020年,全县药品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药品监管工作要求,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统筹做好防风险、抓改革、提质量、强基础各项工作,坚持风险管理、问题导向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创新方式方法,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防范风险,进一步强化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一)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在现阶段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要以有关疫情防控重要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顼相关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市场监管部门的积极贡献。要立足实际,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既有效应对疫情,又稳定经济增长;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障药品质量,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全力跟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步伐。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是省局2020年重要工作任务,将作为2020年度药品安全考核指标。县局要全力配合推进省级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要求完成有关信息数据上网填报等相关工作。要将监管平台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监检?项目,加强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完成有关建设任务,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持续跟进赣州市药品智慧监管工作,形成“严管”加“智管”的监管新局面,不断强化数据建设管理促进药品监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大数据应用。逐步提升监管的预见性、靶向性、时效性,切实提升全县药品监管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执业药师和处方药品的管理。要坚决防止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出现,药品零售企业应依照许可要求,确保执业药师在职在岗,驻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的,要暂停处方药品销售,或利用远程审方等有效手段对处方进行审核。零售药店要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全面落实处方药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含麻醉药品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要严格执行原食药监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必须落实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严格凭处方销售,留存处方原件备?,发现此类药品异常购用的应当立即向县市监局报告。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对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持适当监管覆盖率的同时,紧盯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高血压和糖尿病等药品医保目录内药品、高风险药品等重点品种,紧盯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等薄弱地区,紧盯经营高风险品种的企业、举报投诉多的企业、变更事项频繁的企业、近年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或飞行检查,通过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惩重处,及时消除安全风险,打击和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行业生态环境,督促企业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县局制定检?方案,对辖区内15%的零售药店开展双随机飞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处罚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开,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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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浅议

摘要:文章以太原市“美丽乡村”建设为例,结合工作实际,围绕“三农”工作,突出用地保障,提出通过统筹空间规划、有效盘活存量、优化审批流程、严格耕地保护、强化用地监管等方式创新管理模式,大胆探索土地制度创新,充分利用好、发挥好农村土地的功能作用,全力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助力乡村振兴。

关键词:建设用地管理;用地保障;助力乡村振兴

农村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有生产、生活和生态三大重要功能,具有巨大的市场价[1]值和发展潜力。因此,充分利用并发挥好其土地功能和作用,释放其市场价值对乡村振兴显得尤为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策,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创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方式,助力乡村振兴。

1基本做法

1)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鼓励引导娄烦县和阳曲县紧紧抓住政策窗口期,大力推进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市域、县域交易,将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成效巩固提升和乡村振兴。阳曲县和娄烦县通过跨县域交易增减挂钩节余指标1000余亩,所得收益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2)土地整治建设项目资金助力乡村振兴近年来,太原市在土地整治项目的安排和资金统筹方面进一步向阳曲县和娄烦县倾斜,通过土地整治,在提高耕地质量的同时,增加产出和农民收入。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持续加大投向娄烦县和阳曲县的力度,收购娄烦县等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3370亩,下达指标有偿转让费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3)加大对乡村振兴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在农用地报批过程中,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乡村振兴项目,做到了随报随用、应保尽保。对阳曲县、娄烦县等申报的用地申请做到了应保尽保,确保乡村振兴项目的用地需求。

2面临的困难和不足

2.1乡村规划缺位且急需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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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城镇化建设论文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现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村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一般分为三类: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所占比例较小,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指宅基地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以外,所有建设都要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经过国家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方能使用。该法第63条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除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外,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法律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保留在极其狭小的范围内。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行,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成为解决城镇建设用地紧缺的必然选择。政府在遵循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后,给以农民一定的补偿,即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永久地脱离农民集体。虽然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就提出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缩小征地范围,改革征地补偿机制,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合理的补偿,但实践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国土部为解决城乡建设用地双扩张的局面,也推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意图通过土地的综合整治,将整理的土地复垦后等量置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实现保护耕地和保障城镇建设用地供给的目标,但在执行中背离了初衷,侵犯了农民利益而处于清理阶段。目前低价征收仍是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主要方式。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完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政府所掌控,忽略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其产权的收益与处置权利。

1.以征收为主的利用方式,忽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首先,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模糊了土地征收的公益性,为政府扩大征收权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政府可以合法的滥用土地征收权,任意扩大征地范围,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以致强征强拆等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侵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完整,弱化了农民集体处分和流转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基本集中在村委会,村长和村委会成员成为实际的所有者,致使土地征收中职务犯罪频发,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无法抵制这些侵害。最后,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不完善,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和协商机制,政府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对失地农民采取一次性的货币形式补偿,农民没有话语权。政府通过低征高卖所得的增值收益基本与农民无关,农民群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仅相当于土地征收之后增值收益的1/50,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被否定,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丧失。政府成为土地征收的最大受益者,不仅催生了土地财政,透支了未来的土地收益,更为严重的是农民集体基本被排除在土地增值的受益群体之外,忽视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导致政府、开发商和农民群体三方利益分享严重失衡,与农民的预期收益发生冲突,在利益诉求缺少救济途径的情形下,征地过程中的矛盾不断激化。今年10月13日和14日发生于河南驻马和昆明富有村的暴力冲突事件都源于征地拆迁事件,特别是富有村冲突出现致8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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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经济法价值取向探析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研究领域的核心之处,是指导经济法实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和周边农村分界中所存在的“小产权房”愈演愈烈,这是与我国国土部门以及房地产市场经济前景有所关联的一大棘手问题。新《土地管理法》的改变引发了人们关于“小产权房”的再度讨论。本研究以“小产权房”为例,剖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即追求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持续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公平;效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以深圳为龙头快速发展,我国经济法的相关研究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在30余年的发展演变中,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有过诸多争论和争议。在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下,最终将公平和效率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地臻于完善。当前我国经济趋于平稳,市场经济需要新的触点来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此,经济法价值取向除却满足普通法的需求外,也要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方能在中国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提供助力。

1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效率与公平

从我国经济法当前的视角来看,公平为先、效率优先,两者并重都曾经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而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贫富差距逐步扩大、地域发展不平均等问题的导向下,公平与效率的思考有所转变。经济法中的公平。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公平的定义指出,公平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认为公平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一看法对我国经济法在公平观念上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笔者认为,经济法中的公平,既要体现其法律的绝对公平,又要体现在市场经济下,兼顾经济发展实质的独特公平的原则。为此,从经济法角度来看,公平应该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考虑,形式公平是基础,实质公平是升华。经济法中的效率。从效率的理解上看,效率是经济法存在的前提。我国最初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而经济法效率的出现就是打破计划,通过制度重视效率,解放生产力。而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效率的出现同样加快了我国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提升,给我国经济带来了质的飞跃。当前经济法将公平和效率作为根本价值,是因为两者之间具有统一性。当高经济效率产生社会财富时,会促进社会公平的进一步提高,而社会公平度高,也将反作用于社会经济效率的发展,为此,对于经济法最终价值的体现,在于如何兼顾公平和效率。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价值取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趋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应该从哲学的视角上,理论结合实际,从我国国情入手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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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论文(5篇)

第一篇:智能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研究

摘要:

建筑工程项目由于其工程流程复杂,且信息量大,加之处理方式也较为多样化,所以也就为管理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但要对项目流程进行系统管理,还要加入用户的权限管理以及文档的审批与维护等功能。本文通过结合当今网络技术与智能化信息技术,并结合当前我国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构建出建设工程项目的智能化管理系统。通过此系统实现工程的施工实际开展状况和施工计划的有机融合,并对施工设计方案的结果实现动态模拟,及时预判工程中存在的风险等功能,对于建筑工程的高效管理有着十分显著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管理系统

0引言

建筑工程智能化管理系统是将现代科技手段与当代管理技术理念进行有机融合,通过网络计算机技术、管理软件等高科技手段实现的工程动态管理系统。例如可以通过智能项目管理系统,处理项目中的立项、实施以及材料的采购、财务结算和对工程施工进展进行实时监控管理等诸多管理工作。通过智能化管理系统可以使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多项环节实现高效管理,对于建筑工程的优化开展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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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在无线电管理宣传会讲话

同志们:

今年以来,国家、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结合当前无线电管理工作形势发展,把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先后制定了《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纲要》和全国、全省年《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专题进行安排部署,并将9月份确定为无线电管理宣传月。这次会议就是向大家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听取对我市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确定今后的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思路和重点。《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纲要》和《全省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给大家,请会后认真组织学习。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产业的不断创新,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信息交换量大幅上升,信息已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动力,而无线电作为信息载体的一种重要方式,广泛应用于通信、广播、电视、国防、安全、铁路、交通、航空、航天、气象、农业、科研等多个行业和部门。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也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无线电固定业务、移动业务、遥控遥测、卫星通信等专业通信遍布城乡,为生产调度、社会管理、应付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提供了快捷便利手段。截至目前,全市共有设台单位110多家,各类无线电台站共计326万多部,是全省台站种类最多、人均拥有率最多的市。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有力地促进了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和胜利油田的开发建设。

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市无线电管理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总体部署,以频率资源管理、台站管理和电波秩序维护三大任务为核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管理,开拓进取,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主要抓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做到管有手段。近年来,按照“可靠、发展、安全、智能和标准化”的原则,重点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已建成了东、西城监测办公楼各1座。建成了无线电监测网和信息网,并与全省、全国实现网络互联,监测网达到国家B级标准。目前拥有无线电监测/测向固定站2座、移动站2座,拥有各类监测、检测、测向设备50余套(部),无线电监测车2部。拥有对各类无线电通信频段进行全方位监测、非法信号测向定位,对各类通信设备指标进行检测的能力。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是抓频率台站管理,做到管有程序。近年来,在无线电频率资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积极研究新办法新措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方法,频率台站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管理过程上向“全过程监管”转变,从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入手,认真搞好审批前电磁环境监测、论证和安装调试完成后的验收,加强日常管理和非法电台查处工作,将设台单位使用的频率和无线电对讲机纳入全过程监管。在管理手段上,由“传统监管手段”向“现代化监管手段”转变,以创新行政、法制和技术管理手段为主,更加重视技术监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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