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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奖代补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域思考
摘要:
自2004年我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财政补贴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积极效果。然而,从补贴资金的效率看,现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仍有改进空间。“以奖代补”支持开展农产品保险政策,有利于提高经营激励效果、促进保险公司有效竞争,进而提高农业保险市场整体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补贴资金的激励作用和使用效果。
关键词:
以奖代补;农业保险;补贴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4年实施以来,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地区主导试点阶段(2004~2006年)、中央主导试点阶段(2007~2009年)、加快发展阶段(2010~2012年)和健全完善阶段(2013年至今),从政策执行效果看,财政补贴政策对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积极效果。但现行的补贴政策仍存在一些弊端。如,保险公司创新活动受补贴政策影响较大,保险公司更倾向经营有补贴的险种,对非补贴险种的研发不够,导致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农户需求;[1]补贴过于平均、激励不足,不利于保险公司间的竞争;补贴资金涉及政府层级过多,资金发放滞后,使用效率不高,[2]等等。“以奖代补”支持开展农产品保险政策,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提高经营激励、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保险公司有效竞争、提升保险公司研发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农业保险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增强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和恢复生产的能力。
一、“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机理及面临的问题
(一)“以奖代补”政策实施机理及作用
生态效益筹资方法研讨
作者:张冠坤 侯黎明 朱宁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
近年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已成为公众社会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但对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仍存在争议:杜群(2005)是国内第一个给生态补偿以明确定义的学者,他将生态补偿定义为: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达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过程。李文华,李芬(2006)综合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指出:生态效益补偿是用经济手段激励人们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维护和保育,解决市场失灵造成的生态效益的外部性的补偿,并保持社会发展的公平性,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结合以上各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相关部门对使用自然资源或者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人和单位进行费用征收,并将这些费用用于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主体进行的税费、补贴等形式的补偿,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平衡各主体间利益的目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探索。关巍、郝雪冰(2009)指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瑞士的凯恩林在《关于森林效益补偿》一文中提出“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对森林效益的补偿是有限的,要与社会达成协议”。荷兰的Ottitsch等则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需要政府的有效介入。财政应区别林业的具体活动,采用相应的政策工具”。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体应包括为维护森林生态系统正常运转而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补偿的资金应由使用森林生态服务和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损害的集体或者个人提供,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应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改变,应当是一个变量,此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将生物多样性包括在内,并执行与林木不同的补偿标准。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发展。自1986年以来,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全国各地设立了试点,进行了尝试。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央相关部门对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健全越来越重视,资金投入也逐年增多,因此,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方式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各位林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提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并对制度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关建议。李文华等(2006)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对森林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生态效益补偿概念界定不清楚;标准过低;补偿范围不全;补偿标准单一,而且没有结合动态的经济发展水平;缺乏市场化手段;管理机制不健全;法规制度相对落后;森林经营主体的参与度不够等。韩德梁(2009)在分析了我国生态形势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部门色彩强烈;缺乏长期有效的政策支持;政策制定缺乏广泛参与;生态补偿标准过低;资金使用未完全体现生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张琪然等(2010)在对北京市平谷区的林农进行调研后,总结出森林生态补偿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资金缺乏;生态效益的量化标准不统一;产权不明晰;没有体现分类补偿的规则。通过以上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界定不清楚;2)补偿标准单一、补偿标准低而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没能同步变化;3)缺乏市场化手段;4)补偿执行力度不够,即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不统一;5)生态补偿投入不足。显然,以上专家学者发现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生态补偿投入不足,究其原因就是资金缺乏,单方面依靠财政补贴,不仅会面临补偿不足或者缺乏补偿,而且会造成很大的财政负担,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新的筹资方式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来源。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方式综述徐邦凡(2000)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方式分为两种:固定性(或称长期性)资金筹集和临时性(或称一次性)资金筹集。他认为,对于生态林维护成本等经常性支出,应采取固定性筹资;对新建生态林及固定性筹资不足以支付生态林维护成本的部分,可实行临时性筹资。临时性筹资的渠道主要有中央或地方政府预算拨款,发行政府债券,向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陈晓倩,陈建成(2002)认为生态林业发展需要建立一个有效克服“市场失灵”,解决生态林业生产资金补偿的融资机制。除了传统在公共财政框架下,通过财政支出安排生态林业发展资金需要的思路外,论文主要探讨了森林生态环境效益服务市场在内的森林“公共产品”资金的市场循环途径,如碳补偿贸易和生物多样性交易。[4]王聪(2004)在分析国内BOT成功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用BOT的方式融资模式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论证了BOT融资模式引入我国生态建设的可能性,提出了生态建设引入BOT的具体实施过程,最后介绍了应用BOT模式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益处。梁靓(2007)将生态林业的融资渠道总结为两种:政府财政渠道和市场筹资渠道。其中政府财政融资方式有发行国债和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场筹资渠道包括碳补偿贸易和生物多样性交易两种方式。综上,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之前的学者提出的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有市场化筹资方式和政府筹资两种。政府筹资主要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征税、向国内外金融组织借款等;市场化筹资方式主要有发行生态彩票、BOT融资、吸收社会捐赠等。其中社会捐赠由于公众环保意识较差,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发行政府债券容易造成财政赤字。由于我国之前有成功发行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经验,发行生态彩票将是一种最值得尝试的筹资方式。此外,由于今年生态旅游发展的较为迅速,因此,可以尝试利用对生态旅游项目进行生态税的征收来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国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方式美国是一个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主要有四个来源:意识政府提供的退耕计划的补偿金;二是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市场,通过森林旅游、游憩、狩猎等产业带来的旅游收入;三是多种非林木产品提供的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四是发行生态彩票ecolotto。德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有两种: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基金,其主体是州际财政平衡基金;生态税。日本实行以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税制优惠等为核心的私有林经济扶持政策;而且通过社会集资的方式设立了“绿色羽毛基金”;此外,征收水源税(森林环境税)也是日本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资金筹集方式,水源税的税金全额存入“森林环境保全基金”,由专门委员会进行管理。哥斯达黎加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森林基金和生态服务支付方。巴西主要运用生态增值税和合法储存量的可贸易权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由上可见,国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来自于税收、基金和财政补贴,美国最先运用生态彩票进行筹资,具有代表性,值得我国借鉴。#p#分页标题#e#
新农村建设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摘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高培训是提升整个国民素质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新型农业经济的重要措施。文章首先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政策和职业培训中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了概括,然后分析我国目前在农村农民工专业技术知识提高培训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从政府的主导地位、企业的主体地位、社会非营利机构的补充、国家财政投入等方面探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职业技能提升;理论与实践;农民工
在研究现代中国发展问题的大部分国内外论文中,基本上都将农户群体视为一种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因为他们的经济环境、生存境遇在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处于较为弱势地位,所以农户群体一旦出现了职业能力或经济社会地位上的流变,则不管流动是以何种方法实现,绝对多数人都将是向非农产业转移。以中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为培养对象,既包括所有向城市非农业转移的农户群体,也包括已进入城市非农行业的农户。对他们开展职业培训的主要目的就是鼓励其走向小城镇,或分流至小城镇的第二、三产业市场以进行再就业,从而更安全地融入城乡生活,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我国城镇建设的合格生力军。所以,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提高培训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场农民非农化或者说农民市民化运动,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一、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培训相关的理论
(一)农村劳动力迁移理论
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因,发展阶段经济学给出了一个诠释,即指出由于某一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各种技术变革,或是由于一些工业生产部门,如工商企业的扩大,导致了对劳动力需求的增长,这种转移是某种职业或就业的改变。劳动力从农村转向一些工业生产部门可从他们货币收入回报的差别中获得解释[1]。即出现某种产业部门相互之间的劳动收益的比较利益差别,劳动力往往从其他货币总收入较低的农村部门向利润较高的工商企业等部门流转,此说作为基本预设前提条件的社会经济学解释农动力转移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基础。后来发展经济学还以各种方法对此理论逻辑做出了深入的发展,如最杰出的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二元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劳动力无限供应的模型,把传统部门看作是现代部门的劳动力储水池,对处在社会经济人均低收入部门的人而言,在高薪资部门早已确定了所必需的资金和技能之后,其余所有的人必然会尽最大的力量挤进高薪资部门中去[2]。拉尼斯、费景汉等则改进了刘易斯模型,并指出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前提是传统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托达罗的移动模式指出,人类进行移动决定的基础在于预期的城市和乡村的实际工资差距以及在城市实现就业的概率,从而指出失业人数可能对总人口产生影响效应。作为对绝对收入差异假设的补充,伊斯特林又引入了关于人口迁移研究的另一种解释框架—比较经济地位变动假设,此学说指出,相对收入确定了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斯塔克等用相对的经济地位变动这个范畴来说明劳动力转移问题,以弥补托达、罗伊斯特林等预期收入假说理论阐释能力的缺陷,即人们转移不仅仅是受到相对人均收入差异的推动,还深受农户与农户间人均收入相对差异的影响,即他们感觉根据当地基本条件来看收入水平太低,所以很多感觉到经济地位降低的农民也会有转移动机。
(二)人力资本理论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管制政策研究
【摘要】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定价可对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产生影响,也是政府监管中社会投资者较为注重的问题之一。为此,论文对政府管制中较为重要的轨道交通票价政策予以分析研究,结合票价管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论证票价管制政策目标、管制方式以及管制模型选择,通过相关典型案例实证分析提出PPP模式下票价政策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票价管制政策
1引言
1969年国庆节,我国第一条轨道交通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正式开通运营,开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新纪元。2008年,依托北京奥运会契机,北京市轨道交通迎来快速发展阶段,新增城市轨道交通线路156km,总里程达251km;同时连通昌平、良乡以及顺义建设市郊铁路,使得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达到300km,总投资约638亿元[1]。巨额资金需求使得传统轨道交通投融资管理体制面临巨大挑战。为了对轨道交通项目融资渠道进行扩大,促进建设以及运营效率的提升,减少市政府财政负担,北京市颁布了支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了多氧化的投资,以对市场化运作的相关政策来进行推动。借鉴国际上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运作的相关城市轨道交通成功案例经验,北京市轨道交通引入PPP模式对新线进行投资、建设及运营。由于我国在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推行PPP模式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亟待完善,在轨道交通项目市场化运营的背景下,政府票价控制模式的优化和选择成为保障PPP模式有效运行的重点问题。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定价可对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产生影响,也是政府监管中社会投资者较为注重的问题之一。从经济学、公共管理学角度,对PPP运作中的票价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国内轨道交通票价管制模式改革方向建议,以期为国家制定轨道交通市场化票价政策提供一定帮助。
2轨道交通票价管制现状
一是政府定价调控不具备灵活性,以及信息传递机制受阻[2]。轨道交通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因公众利益、政府利益以及轨道交通企业利益产生影响。票价水平的波动影响到轨道交通客流。根据目前我国主要城市的票价相关政策以及轨道交通调价情况可以看出,相关企业无法对政府的定价原则、目标和价格调整水平给出合理的预期,不能及时、动态地做出调整。按照市场承受能力调整票价,票价对客流的调整和吸引效果难以体现。在实践中,更了解轨道交通市场的一方是轨道交通运营商,但他们缺乏相应的定价权,很难发挥票价的弹性调节作用。二是政府价格调整滞后于市场供需,对公众和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价格调整周期长,不能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反复的调价滞后在经济社会发展,频繁单次调价幅度过大负面因素,超出了公众对轨道交通票价调整的预期。票价大幅度增加导致客流减少,降低企业票价收入,从而影响到轨道交通运营效率,加大了企业、政府财政负担。三是现行票价政策对于财政补贴的依赖度过高。轨道交通项目需要投入巨额资金,投资风险较大,仅依靠轨道交通本身难以实现盈利,因此,需要政府财政支持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要求。票价水平对轨道交通运营商财务状况产生直接影响。在引入社会投资的过程中,受政府定价不可控因素影响,社会投资人不能有效合理地对未来收益进行预期,保守预测项目前景而最大限度要求财政补贴支持,严重降低轨道交通项目自身财务状况市场化调整能力,使政府财政补贴压力和风险进一步增加。四是现行票价政策难以适应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大方向。国家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对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市场化改革予以深入,轨道交通项目落实市场化方法,社会投资者则会对定价政策进行公开、公平和效率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会寻求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更有利于合理预期项目前景。
3轨道交通票价管制目标的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研究
【摘要】随着灵活就业群体越来越大,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主义养老保险政策是一种必然选择。通过对欠发达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参保意识淡薄、缴费负担较重、时有断缴现象发生等问题,有些灵活就业人员甚至选择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养老保险待遇低的现实情况,论文提出了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相关政策建议,对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及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激励;参保率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现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主要面向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工作者。欠发达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年龄多在20~60岁,受教育水平不高,多数为初中或高中毕业,工作岗位不稳定,工作强度较大,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了解较少,更无法准确理解国家的政策,对自己是否应该参加养老保险比较迷茫[1]。相对于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远低于各类企业职工的参保率。欠发达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1参保意识淡薄
灵活就业人员中,30岁左右的青年人认为自己身体状况良好,年岁较小,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较远,还有部分灵活就业者错误地认为参保收益和支出不成比例,参保动力不足。45岁左右中年人逐步意识到自己身体素质有所下降,且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最少缴费年限时,认为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却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的实际状况,且此时子女多数正在就读高中或大学,双方父母多数已经步入老年,或多或少会有一些慢性疾病,生活和医疗成本都在增加,中年家庭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收入水平低,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占总体收入的比例较大,为了缓解当下生活压力,部分人员选择放弃缴纳养老保险来换取更多的可支配收入。
1.2缴费负担较重
社区准物业管理保障机制路径
摘要:近年来,社区准物业管理逐渐兴起,其管理模式日益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居住环境,也保证了政府在人们的心中的良好形象,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保证了环境的和谐。在今后的社区管理中,它将成为一个最有效的破解难题的选择。
关键词:社区;准物业管理;保障机制;路径
一、社区准物业管理的产生背景
近年来,“社区准物业管理”成为一个十分火热的新词汇。我国大力推行住房改革,促进房地产事业发展的蒸蒸日上,不仅建立起了大面积的住宅小区,也在物业管理方面不断完善,使得其日趋规模化与专业化,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舒适度。但是,这种情况仅限于新型小区,一些建成时间较长的旧区因为在设计方面不够完善,基础设施不完备,管理模式老化等原因,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包括:居住环境混乱、日常维修滞后、私搭乱建问题频出等。怎样推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化,促进老区环境的优化,这是未来社区发展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二、社区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
目前,我国十分注重推进旧小区的物业改革,使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与持续化。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相关方面的研究论文十分有限,即便是现有的研究也大多是一些期刊论文,篇幅有限。此外,关于什么是社区准物业管理,人们尚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2003年,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一词汇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2007年,《宁波日报》对其内涵进行了明确定义:社区准物业管理,指的就是由相关部门组织成立物业公司,按照小区内不同家庭收入的不同,确定差异化的物业收费,实施层级化管理。从目的而言,物业管理不是为了盈利,即便在运行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是由政府财政补贴。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推进社区管理向着福利化方向发展。结合上述分析,本文对其进行了界定:所谓社区准物业管理,是针对老旧小区而言的,它有别于之前的管理机制,是老旧小区从非专业向专业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个特定的过渡时期。
三、老旧小区推广社区准物业管理的优势体现
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探究
摘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为农业“产兴旺”保驾护航。在此背景下,学术界加快了研究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步伐。然而,关键问题,即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内涵?尚未界定。基于此,本文从界定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内涵入手,进而从农业保险的需求、供给以及补贴三个维度探讨其构建思路。
关键词:乡村振兴;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构建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这是从中央层面首次提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概念。那么怎样准确理解乡村振兴战略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内涵,进而探讨其构建思路、路径等问题。显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现有文献对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内涵的理解
国内学术界提出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观点,最早可追溯到2005年由唐金成撰写的论文:《建立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设想》。尔后,陆续有不少关于此方面的文献发表。遗憾的是,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内涵是什么?现有文献并未专题界定,只能从这些文献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设想、思路、路径等方面推断其对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内涵的理解,并且发现现有文献对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内涵的理解莫衷一是。主要有几下几种观点:
(一)观点一: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中的多层意指风险管理的层次性。唐金成(2005)、李琴英(2007)认为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多层次农业保险的构建应该围绕风险管理而展开,即有什么级别的农业风险就应该有什么层次的农业保险与之对应,从而形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其中,第一层次,由商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经营原保险,主要目的是将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给原保险人(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第二层次,由国家经营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其目的是将原保险人承保的农业保险在保险业内部分散;第三层次,巨灾风险证券化,其功能是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从保险业转移至资本市场。
(二)观点二: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中的层次是指农业保险产品及其保障水平的层次。王国军(2018)以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为借鉴,认为我国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主要从农业保险产品及其保障水平上下功夫,不同的农业保险产品其保障水平不相同,从而形成农业保险的层次性。其中,保农业生产成本是农业保险的基础,即“基本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其次,为了迎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色需求,应该在“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加“附加险”,保障水平适中;最后,针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价格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以及农业器械、设施等财产保险,保障水平较高。
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合作机制探究
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合作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仍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之间缺乏深度合作,此外该合作机制还存在着监管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论文介绍了“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发展与现状,并对其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的对策建议,以期助推“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信贷机构可以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但是由于缺少合适的抵押品,往往会出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而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提高农户的信用等级,降低违约风险。“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发展与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越来越重视,很多政策文件中都提及了二者的合作。2019年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凸显了国家对二者合作的重视。我国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广东省的“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小额信贷”模式,以及新疆的“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1]“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最早由广东省佛山市在2007年试行。若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的保费补贴,并且在申请农业贷款时可享受5%的利率优惠,该模式不仅减轻了农户的还款压力,还提高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2009年,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关于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安徽省探索银保合作的序幕,为促进当地草莓业发展,合肥市长丰县与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险”合作,在2009年8月19日推出首个试点产品“草莓种植信贷保险”,当农户因故不能还款时,保险赔款优先理赔给银行,有效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是新疆主要实行的合作模式,信贷机构将农户是否办理农业保险纳入信贷审核环节,要求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但政府会就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除了上述三种较为典型的合作模式外,近年来在政策鼓励下,河北、山东、江苏等多个省份都陆续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探索。2010年,张家口沽源县人民银行支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开展了“公司担保+保险+信通卡质押”合作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与阜平县人民政府举行“政融保”金融扶贫项目合作签约,开创了“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的阜平模式,该模式是保险精准助力扶贫的积极探索,有效解决了阜平县农户“贷款难”问题。2014年,山东济南长清农信联社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探索“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银行贷款”模式。2016年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出创新性的银保合作产品———“农业保险贷”。[2]
2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2.1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二者合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农业保险发挥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促进农村信贷的发展。[3]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是限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是“广覆盖、低保障”策略。然而,保障水平与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国农业保险保障研究报告(2019)》中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总体保障水平是美国的1/5,加拿大的1/3和日本的1/2,保障广度有较大提升,但保障深度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多数农险只保物化成本,如种子、化肥等投入,尚未覆盖人工成本。以河北省为例,除35个试点大灾保险的产粮大县外,其他地区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每亩的保额分别为500元/亩,400元/亩,620元/亩,保额水平较低,仅能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损失补偿能力有限。农户即使投保农业保险,也不能充分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4]
2.2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缺乏合作。虽然很多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的合作仅仅是业务上的简单对接,二者合作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各自的发展,而不是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未能很好地实现保险公司、信贷机构和农户“三方共赢”。[5]很多保险公司向农村信贷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委托信贷机构利用其广泛的网点代销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销售渠道。目前二者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资源共享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不能充分解决产品和需求不匹配的现象。
2.3缺乏监管及法律法规。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的合作同样离不开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确保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持农村信用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还存在某些问题,比如银保监会的监管重点还是放在大城市,对偏远地区的监管还比较松懈;农村金融监管缺乏动态跟踪,监管工作落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等。[6]此外,金融监管本质上就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7]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进行约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仅会增加二者合作的风险,还易引发各种纠纷损害农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