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财政补贴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财政补贴

公交财政补贴完善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政府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进行科学规范性补贴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国内外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制度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制度,以促进城市公交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国外城市公交的财政补贴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公交经营亏损现象普遍存在,为实现政府对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的最大效益,各国政府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公交财政补贴政策。   1.1美国的财政补贴制度   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多项有关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以保障政府公交财政补贴的顺利实现,如《城市公共交通法》、《城市公共交通扶持法》、《综合地面交通效率法》等。公交企业可以通过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及依法专为公交设立资金两种形式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在公交运营成本中,票款收入占40%,当地政府占21%,州和联邦政府分别占20%和3%,其余来自非政府及税费。美国对于公交设立了专项的信托基金,通过征收销售税、汽油税等方式保证了公交资助的固定来源。   1.2法国的财政补贴制度   法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交通法律法规,保证公交企业在执行规定的票价和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得到合理的政府补贴,以维持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经费收支的平衡。   法国的《公共交通法》对公共交通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政府以向企业征收公共交通税的形式为公共交通设立专项资金用以保证公交财政补贴资金拥有可靠来源。政府要求有9名职工以上的企业都要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交通费,如巴黎通过征收税率高达2.5%的交通税费后,由交通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公交企业。   巴黎政府不允许作为公益性企业的公交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交通税以外的收支差额,全部由财政补贴补齐。征收所得公共交通税和公交企业营业所得两项收入约占公交总开支的74%,其余26%由政府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负担13%,大区5%,巴黎市5%,其余为3%。   1.3其它国家的财政补贴制度   据国际公共交通联盟(UITP)调查数据显示,UITP成员国对于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有较大差异。   在欧洲,政府的财政补贴在5%~85%之间,主要体现在城乡差别。欧洲和北美以外的国家,很少有政府关于公益性政策的补贴,但以免除税收、给予车辆购置优惠、加大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补助。   例如:在德国,城市公交免征税收,运营商自己负责运营;在荷兰、英国等国家,公交企业购买公交车辆享受100%的政府财政补贴,欧洲其他国家公交企业购买车辆也可享受30%~50%的补贴。   2我国城市公交的财政补贴   2006年12月,我国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提出了包括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规范专项经济补偿等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政策。各地市也制定了相应的适合自己城市发展的公交财政政策。   2.1北京的财政补贴   2006年12月,北京市交通委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提出今后市财政每年将投入40亿元用于城市公交各项建设和低票价补偿。目前,北京的公交价格体系采用的是低票价原则,政府的财政补贴分为运营的票价补贴和针对油价上涨和老年人等免费乘车人员的费用实施的专项补贴。运营的票价补贴,分学生和普通两类根据IC卡打二、四折分类实施补贴。据北京市财政局表示,2010年在公交运行上,为了确保低票价政策的延续,地面公交的财政补贴高达90多亿元。   2.2深圳的财政补贴   2007年12月,深圳市城市公交降价方案正式实施,深圳市民通过公交车出行的费用平均降幅达到25%以上,相应的,深圳市政府将为此每年支付5~10亿元的财政补贴。到目前为止,深圳市财政每月公交刷卡优惠补贴资金量约为4500~4900万元。此外,因国家调整石油价格,深圳市对城市公交进行油价补贴,市财政2009年支付的公交油价补贴资金3.59亿元。   深圳市政府对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制度进行了较详细的明确划分,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配套管理制度如《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等。   深圳市将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总额分为单项补贴、投资回报调节和服务质量调节三部分:单项补贴:政府就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燃油价格上升、公交票价降低等事项设置单项补贴。   投资回报调节:设置公交行业标准成本利润率,通过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利润率的变化,调整财政补贴总额。当企业运营利润率高于标准成本利润率时将超额利润部分的30%留给企业发展,另70%进入投资回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交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服务质量调节:当公交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标准分,企业可全额获得各项补贴,服务质量调节为零。当公交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低于标准分,相应扣减补贴金额。   2.3香港的财政补贴   香港公交企业并未获得政府的直接财政补贴,却实现全面赢利,创造了世界级的经验,成为城市公交发展最好的城市之一。香港政府因地制宜,由于受地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影响,在不可能大规模改善道路也不可能限制人们出行的情况下,制定了科学的交通发展战略,实施公交优先的同时,对私人汽车、公务车等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使交通十分畅通。香港政府虽未给公交企业直接财政补贴,却在税收方面给企业较多的优惠等间接补贴。在减免公交车辆的首期登记费、牌照费和燃油税的同时提高私家车的税费,有效控制私家车增长的速度,以便扶持城市公交。此外,政府还通过将建设的一些土地、场站设施划拨、租借以及无偿提供等方式间接补贴城市公交。#p#分页标题#e#   3我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的问题   我国现有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制度对于促进城市公交的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对城市公交的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   (1)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约束。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有关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政策文件,如2006年12月建设部等部门联合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对建立科学的财政补贴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只是从政策层面对公交财政补贴政策进行了宏观要求,并未从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角度进行明确,更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约束。综观世界各国,拥有先进城市公交系统的城市,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都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保障。目前,我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政策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无法落实,急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实施以保障公交财政补贴政策的顺利落实。   (2)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力度不够。近年来,由于燃油、车辆购置和维修等基本资料价格的上涨,受限于行业公益性等因素的影响,公交运营企业出现了严重亏损,而我国大部分城市的财政补贴资金不够充足或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使公交企业难以弥补亏损。目前,我国的城市公交财政补贴除国家的燃油补贴能及时到位外,公交票价补贴和公交建设资金等受地方政府的财力及城市发展水平的制约,难以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导致公交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阻碍了城市公交的发展。   (3)补贴对象模糊。城市公交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其中,经营性亏损是由企业运营管理水平造成的,应由企业自负;政策性亏损是由于公交企业的行业公益性特性造成的,政府应对此进行补贴。但由于两种性质亏损区分难度较大,致使补贴对象不明确,无法保证补贴资金对症下药。   (4)财政补贴缺乏科学的测算模型。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尚未形成规范科学的公交补贴测算模型,导致补贴金额的确定往往无据可依,降低了最终财政补贴资金的经营管理效率。同时,在具体的测算过程中,因有很多的评价指标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很难进行具体的量化,影响了公交补贴具体量化中的准确度。   (5)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成本规制及考核制度不完善。由于缺乏对费用的审核制度,公交企业上报给政府的成本费用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不利于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我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考核制度,不能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及效益。政府对公交企业设定的考核内容其结果往往对最终财政补贴资金影响较小,造成企业往往先考虑争取更多补贴资金其次才是降低运行成本以及提高服务质量。   4完善我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的措施   对公交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善服务质量和提高运营效率。为完善我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制度,可以借鉴国外公交财政补贴经验,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相关法律法规。综观世界城市公交发展史,先进城市公交的国家和地区都有立法作为城市公交的财政补贴支撑。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相关政策的落实往往会受到城市发展水平、经济实力等因素的影响,稳定性较差,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明确才能保证公交票价财政补贴顺利实现。根据我国国情,各级政府应针对现有城市公交状况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关法律应包括对城市公交优先地位的明确,对政府在公交系统中的基本职能及补贴范围、金额和资金来源的界定,对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监督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的明确等,以确保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的具体实行有法可依。   (2)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和补贴形式的多样化。一方面,加大对城市公交的财政补贴力度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刺激公交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以利于促进城市公交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城市公交补贴形式的多样化,政府可以从财政以及征收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公交企业的补贴和对公交基础建设设施的投资,也可给予公交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收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等,同时对私家车征收税费以改善公交刘明伟: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制度研究67企业的经营环境,从政策方面间接补贴城市公交。   (3)积极探索实践更优的企业经营机制。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城市公交运营模式弊病较多,急需更优的运营模式出现。北京采用了公交低票价的模式,但一方面北京拥有雄厚的财政支持,其它城市很难能够效仿,另一方面北京面对数额巨大的公交财政补贴金额,从长期看政府很难承担。香港公交采取国营与私营并存的方式来协调政府和市场运营的优势与劣势,政府虽然不直接给予财政补贴,却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但由于城市基础不一样,很难将其复制给其它城市。因此我国城市公交需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实践适合各个城市发展的经营机制。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引进社会资本,通过竞争提高公交行业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交发展。   (4)促进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为保证城市公交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我国应积极拓宽政府补贴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和专项补贴基金。拓宽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设立城市公交专项资金,通过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提取一定比例实现;二是提取城市土地租让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城市公交基金;三是对私人小汽车以及公司企业等征收公共交通税费;四是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公交投资、建设和经营;五是其它资金,如公交广告,公交赞助捐款等。   (5)完善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机制。明确财政补贴对象与范围,确定补贴的测算方式和补贴额度。政府应完善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监督机制,如完善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的方案、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服务质量与补贴金额相挂钩的考核及开展社会评价监督等,以提高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实现信息化的运营管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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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优化路径

摘要:基于“共营制”不断优化农业财政补贴政策,能够有效保障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共营制”视角下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优化工作面临着补贴结构亟待优化、人才引进培育补贴政策不完善、职业经理人补贴政策不完善以及农业科技创新补贴政策不完善等一系列困境,因此,各地方政府需要优化补贴结构,完善人才引进培育、农业科技创新等补贴政策,进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共营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补贴结构

为了有效遏制耕地面积的减少,充分保障粮食供给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但就目前来,现有农业财政补贴政策的激励效果已然不足,难以促进农民显著增收,抑制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而四川崇州农业“共营制”的推广,使得当地农业发展成果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值得我国各地区学习借鉴。同时,“共营制”的实施需要依赖各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支持。因此,探究“共营制”视角下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优化路径,对于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共营制”的实践价值

“共营制”的核心在于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由农业职业经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共同经营。“共营制”的重点在于农民群众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聘用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构建适合规模化种植的服务体系,建立农业服务平台。随着合作社、职业经理人以及服务体系的日趋完善,“共营制”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便逐渐形成。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创新重心在于经营方式的创新。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差异性显著,这便导致我国不同地区势必需要采取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针对四川崇州市提出的“共营制”,其实践价值在于:1.实施“共营制”要求建设合作社,这既有助于以较低成本实现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也能够防止小型农户被边缘化,同时能够深化农户之间的沟通合作,加强对农户的带动力;2.“共营制”适应粮食生产特点,能够有效抑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引发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确保粮食生产始终践行现代化道路;3.实施“共营制”,能够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加强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可以认为“共营制”有效落实了集体所有权、保障了农户承包权、盘活了土地经营权、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形成了“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在我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对于突破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困境、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共营制”视角下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优化困境

(一)补贴结构亟待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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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财政补贴方式思考

 

作者:金 刚,柳清瑞    单位:辽宁大学 人口研究所   数据来源与统计描述   为了对新农保个人账户“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激励效应进行实证检验,需要分别选取实行个人账户“一刀切”和“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地区中参保农民样本。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辽宁大学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针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和提高中国农村保障水平研究”于2010~2011年针对辽宁省开展的一项问卷抽样调查。辽宁省(除大连)实行的是个人账户“一刀切”财政补贴,具体内容为对各个缴费档次均给予30元的财政补贴;大连市实行的是多缴多补的个人账户“差别化”财政补贴,具体内容为“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35元、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45元、500元补贴50元”。大连市与辽宁省其他地区在个人账户缴费财政补贴方式上的差异,为我们分析“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激励参保农民提高缴费档次的实际效应提供了经验验证的可能。本次调查中,调查地区为阜新市彰武县的平安乡与丰田乡以及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和金州新区七项山镇,调查采取随机入户现场填答的方式,调查对象为家庭中超过16岁的家庭成员。问卷主要分为农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就业与流动迁移情况、收入与消费情况及新农保的参保情况等四个部分,其中,针对新农保制度,我们设计了是否参保、个人缴费档次选择、参保意愿与续保意愿、对新农保的信任程度等多个问题。本次调查共获取问卷2110份,去除60岁以上已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老人样本、未参保人群样本以及遗漏变量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无效样本,我们共获取有效样本1379份,其中,阜新市问卷741份、大连市问卷638份。   总体样本回归结果显示,政策信任程度、学历水平和家庭收入剩余对参保农民缴费档次选择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这符合理论与逻辑推断结果;回归结果还同时发现,未婚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选择显著高于已婚农民,家庭人口数对于缴费档次选择的影响是正向且显著的,这可能与参保农民对于未来应对风险能力的预期和家庭收入的稳定性有关。我们主要关心的是“财政补贴方式”的系数,计量结果显示,无论是否包含控制变量,“财政补贴方式”的系数均为正但不显著,这说明,从总体上看“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并不能比“一刀切”财政补贴方式显著提高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选择,“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激励效应可能是无效的。   但是,根据我们前述理论分析结果,财政补贴的激励效应可能要受到政策信任程度的影响,由于总体样本的平均信任程度仅介于“一般”与“比较信任”之间,因此,总体样本估计结果中“财政补贴方式”系数的非显著性有可能是总体样本的政策信任程度偏低造成的。   为了提高估计结果的稳健性,并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研究命题进行进一步验证,我们按照参保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信任程度”的高低对样本进行分组并分别进行有序Probit估计。我们列出了三个样本组的估计结果,分别是政策信任程度最高的“完全信任”的样本组、政策信任程度较高的“比较信任”的样本组和政策信任程度为“完全信任”之外的的样本组。   在参保农民对新农保制度“完全信任”样本组中,“财政补贴方式”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完全信任条件下“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可以比“一刀切”方式有效激励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选择;从边际效应来看,“一刀切”财政补贴方式转变为“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可以使参保农民选择最低100档次的概率下降11.3%,而选择200、300、400和500元档次的概率分别上升2.2%、1.6%、1.0%和6.4%,特别是,“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使参保农民选择最高档次500元的概率明显高于选择200~400元档次的概率,这也可以间接证明前述我们提出的参保农民为了最大化其一生收入将选择最高的缴费档次的分析结论。在参保农民的政策信任程度低于完全信任时,“财政补贴方式”的系数显著性发生明显变化。估计结果显示,政策信任程度为“比较信任”的样本组,“财政补贴方式”系数不显著;同时包含政策信任程度为“比较信任、一般、不太信任和不信任”的样本组中,“财政补贴方式”的系数也是不显著的。估计结果较好地验证了我们在理论分析部分提出的研究命题,即“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激励效应是以参保农民的政策信任程度为条件的,在确定的“差别化”财政补贴方案下,只有在参保农民政策信任程度达到一定水平之后,财政补贴方案的激励效应才可以实现。   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基于引入新农保制度的生命周期理论构建了参保农民缴费档次选择的理论模型,得出了“在参保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信任程度较高的条件下,多缴多补的‘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将比‘一刀切’财政补贴方式显著提高参保农民个人账户缴费档次”的理论命题。其次,根据针对辽宁省大连市和阜新市新农保试点的微观调查数据,利用有序Probit模型估计方法,对上述理论模型进行了经验分析与实证检验。基本结论是,新农保个人账户“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可能具有激励参保农民提高缴费档次选择的效应;但是,“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激励效应是否有效,要受到边际补贴水平和政策信任程度的共同约束,参保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政策信任程度越高以及财政补贴方案的边际补贴水平越高,“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激励效应就越有可能实现。政策调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政策信任程度,二是实现“一刀切”财政补贴方式向“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转变,并同时提高“差别化”财政补贴的边际补贴水平。基于上述研究结论,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p#分页标题#e#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广大农民对新农保的政策信任程度。首先,综合运用集中讲解、社区宣传、入户解读、参保农民经验推广等多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增强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感受度、了解度、接受度与认知度。其次,强化新农保政策解读,使广大农民切实理解个人账户缴费的重要性和安全性,以及不同缴费档次对未来收益的真实影响。第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层管理和服务的队伍建设,规范包括新农保在内的各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和服务流程,通过增加经办透明度、公开财务数据等各种手段,提高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认知程度。第四,完善新农保配套制度建设、优化新农保相关制度规定。例如,应适时停止目前“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捆绑式”缴费规定,尽管此项规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扩大新农保覆盖率的作用,但是却影响了农民对新农保制度本身的正确认识。   二是将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的财政补贴方式正式确定为多缴多补的“差别化”补贴方式。第一,在实现机制上,制定并出台具体政策在全国范围统一明确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的“差别化”财政补贴模式。第二,在具体方案设计上,按照“降低绝对补贴额同时拉大不同档次之间的补贴差距”的原则,在各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标准之间设置合理且有效的差距来确保方案的激励效应。例如,可以实行“100元补贴10元、200元补贴20元、300元补贴30元、400元补贴40元、500元补贴50元”的“差别化”财政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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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区域差异性财政补贴研究

摘要: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当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支出方面却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在本文中,笔依托于财政支出公平与偏好理论,就我国不同区域间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状况展开了研究,总结了其差异之处。

关键词:农业保险;区域差异性;财政补贴

最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多次严重的农业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了农民的正常生活。为了应对农业灾害,我国推出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广大受灾农民的损失得以减少。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然而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关政府部门的财政实力差距非常大,怎样在兼顾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妥善协调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一、我国农业保险区域差异性财政补贴分析

政府针对农业保险推出的财政补贴政策,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在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非常明显,政府财政补贴政策能够推动和拉动各地农业保险的发展。而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会反作用于农业,带动农业的发展,有效地缓解区域间的经济差距,促进我国各地的协调发展。基于政府财政补贴的重要性,相关政府部门应从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出发,在促进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的同时,尽可能地维护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公平性,实现财政补贴政策的差别化对待,从而最大限度地彰显社会的公平性。

(一)财政支出公平评价理论视角下的农业保险区域差异性财政补贴分析

从本质上讲,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出台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财政支出的公平,促使我国农业与农业保险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要想实现公平,最关键的是构建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与矛盾疏导机制,使得不同类别人群的实际需要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满足。相关政府部门应有效地整合现有的利益机制,从而使之契合当前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方式。如此一来,社会资源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有效流通,从而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当前,理论界指出财政支出公平应落实到起点、过程与结果这几方面。有关财政支出起点公平的有关观念是:制定财政补贴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应公平,即目标理念具备公平性,所规划的具体内容也应该具备公平性。有关财政支出过程公平的有关观念是:财政补贴相关的各项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各方利益相关者具有平等的参与权等。有关财政支出结果公平的有关观念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公平的享受社会发展成本,其该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还应该获得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其相应的财政补贴也从属于政策性补贴的范畴,所以,笔者认为农业财政保险财政补贴在起点与过程是具备公平性的,关键是财政支出的结果也应具备公平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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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综合评价

一、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2007年财政部首次安排1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启动了中国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体系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一是补贴方式以农户保费补贴为主,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合计为80%,农户只需缴纳保费的20%即可。二是财政补贴力度加大。在补贴品种上,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由最开始的5个增加至15个;在补贴区域上,从6个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在补贴比例上,中央财政先后多次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三是补贴模式采取中央地方联动模式,在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实施补贴的总体框架之下,一些地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结合当地经济发展与农业生产特征,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政府支持方式,如浙江“共保体”模式。四是财政补贴资金“自下而上”配套模式,即只有在地方财政部门承担一定比例保费后,中央财政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将有利于农业保险对于粮食安全的保障作用和财政支出的区域公平。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评价的DEA模型构建

DEA方法,也称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它把单输入、单输出的工程效率概念扩展到多输入、多输出同类决策单元的有效性评价中,并能指出决策单元非有效的原因和程度,在避免主观因素、简化算法、减少误差等方面显示出优越性,现已成为管理科学、系统工程和决策分析、政策效率评价等领域中的常用分析工具。

(一)纵向评价模型与指标选择

纵向评价模型以我国2007年至2012年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序列数据为决策单元,主要的评价目的是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即在保证一定的农业保险效果下,如何使财政投入资金最小化,因此选择投入导向型的DEA模型。投入指标选择“中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衡量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投入情况。选取“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为产出指标。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反映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规模,是财政投入最直接的绩效体现。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户收入方面的绩效。

(二)横向评价模型与指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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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银保监局关于开展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赣财监?2019?7号)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寻府办字?2019?59号)部署,自即日起在全镇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以下称专项治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机构职责

专项治理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开展,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民政所、镇林业站、镇计生办、镇扶贫办、镇城建所、镇卫生院、农商支行等单位参与。

(一)成立工作机制。为保障专项治理工作有序进行,建立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联席工作机制,由镇政府组织开展,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民政所、镇林业站、镇计生办、镇扶贫办、镇城建所、镇卫生院、农商支行等单位指定负责人和联络人,按职责承担相应工作。总的协调办事机构设在镇财政所,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数据汇总、问题处理、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镇财政所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站所中心等积极主动协同开展工作,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民政所、镇林业站、镇计生办、镇扶贫办、镇城建所、镇卫生院、农商支行等有关部门结合职责,按照治理内容梳理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整改规范。农商支行认真配合专项治理工作。镇纪委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逐一核实、逐一销号,对积极主动交代说清、改错纠错的从轻或免于处理,对重要问题线索从严从快查处。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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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监管机制完善

摘要:近年来,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投入不断增加,但对于这些投入资金的使用效果究竟如何,很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以“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监管机制的完善”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目前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然后从多个角度论述了具体完善监管机制的策略,以期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监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频繁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政,并通过补贴资金的方式来鼓励其扩大发展规模、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不难发现,很多受补贴的中小企业在使用补贴资金方面存在很大问题,而相关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政策,导致这些资金并未真正意义上落到实处,作用和价值大打折扣。

一、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中小企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所管辖,主要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而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政策,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采取的有力措施。只是目前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在发放和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贴对象不清晰

在现行的中小企业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当中,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十分广泛,诸如商贸、餐饮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都可以是被补贴的对象。但是这种“广撒网”的方式也意味着补贴行为没有重点、没有关键、没有鼓励和倾向。换言之,过多过广、没有限制的补贴行为并不利于对区域内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不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竞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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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对新能源上市企业发展影响

摘要:本文基于2012-2017年中国新能源上市公司数据,利用固定效应模型,对政府财政补贴、产权性质与新能源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通过企业绩效和企业成长性对企业的发展进行测度,实证结果表明:财政补贴对新能源企业绩效的抑制作用显著,对企业的成长性正向作用不显著;在不同产权性质下,财政补贴对非国有企业绩效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且不利于企业的成长,而在财政补贴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成长性要优于非国有企业。基于此,一方面,政府在制定财政补贴制度时应考虑企业的产权性质,平衡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财政补贴资金,对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和补贴标准的规定要科学合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因地制宜,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对财政补贴的实施效果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这样才能切实发挥补贴政策的激励作用。

关键词:财政补贴;企业性质;新能源企业发展;固定效应模型

一、引言

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之前,世界能源供应主要以污染性能源为主,在此之后能源安全和环境问题使能源供应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各国都将注意力集中到清洁型能源上。而属于清洁型能源的新能源成为各国战略发展的重点,以新能源为基础的新能源产业正在快速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将其作为战略发展的重点。发达国家率先发展新能源产业,通过大规模的资金、优秀的科技型人才和先进的技术来投资新能源,推动新能源快速和高质量发展以应对能源安全和气候环境的变化。在此大背景之下,我国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来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2012年5月30日,国务院通过《“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新能源产业列为我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将新能源产业提到了战略发展的高度。党的报告明确指出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为了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政府对新能源相关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但政府对这些新能源企业的财政补贴是具有一定的边界的,补贴不够和补贴太多都会影响最后补贴的效果。近年来,随着政府对新能源行业的补贴力度逐年加大,巨额的补贴资金未能有效提升新能源企业的经营业绩,加之“骗补”现象的频繁出现,人们越发质疑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虽然补贴对于新能源企业来说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但是过度依赖政府补贴却对新能源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阻碍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长足和高效发展,财政补贴的初衷和效果也大打折扣。因此,本文以新能源上市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深入考察财政补贴对新能源企业发展的影响,以及企业产权性质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最后,依据实证分析结果,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新能源企业更好地发展。

二、相关文献回顾

(一)财政补贴与企业发展

国内外关于政府财政补贴与企业发展的研究分析,主要集中在研究内容以及实施效果两方面。国外学者主要针对不同国家的财政补贴效应进行剖析,国内学者主要对上市公司财政补贴的经营绩效、研发投入和成长性来进行研究。刘贤贤(2018)从财政补贴对新能源企业的自主创新、企业成长、企业绩效影响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研究发现,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成长性具有正向的影响,即财政补贴提高了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成长性;但王晓峰(2017)认为,财政补贴对企业绩效具有抑制作用,而完善的制度环境可以调节这种负相关关系。国内外学者对财政补贴的实施效果有不同的研究结论。一些学者认为,财政补贴对企业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周亚虹(2015)研究表明,财政补贴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在新能源产业起步初期,政府补助对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产业进一步扩张后,政府扶持不再具有有效的鼓励作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并未得到提高。胡国恒(2017)对2007-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在政府扶持之下,光伏等发电企业的盈利水平等发展状况并未得到改善。此外,更多的学者认为,财政补贴对企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激励作用。陆国庆(2014)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选取2010-2012年的数据,通过实证分析得出财政补贴对新兴产业的产出提高是显著有效的结论,即财政补贴增加了新兴产业的产出。邵传林(2015)运用微观的工业企业数据,通过实证分析了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绩效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享受财政补贴的企业比未能享受财政补贴的企业具有更高的创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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