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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与鉴定式案例教学
摘要:提高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应当加强培育其科研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收集资料能力和独立思维能力。我国一些知名高校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已引入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并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实践。该种教学方法目前在推广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但必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重视,并将在教学实践中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
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人才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公布的数据,法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在2000年至2015年间,从19806人增长为131285人。在法学人才数量增长的同时,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是否同步增长呢?目前,高校和实务界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普遍反映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学生科研能力不足,应用能力差,实践能力弱。为加强本科生培养质量,把好学生质量关,教育部于2018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其中规定了法学类专业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其中包括四项专业能力,即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那么,在四项能力的培养中,应当以何者为“中心”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呢?本文认为,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应当是知识与能力的同步提高,而将科研能力作为学生培养质量的核心,有助于全面提高法学本科生的专业能力。
一、以科研能力为核心提高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
何谓“科研能力”?国外学者对科研能力的界定,采用广义的观点。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娜•休斯、马尔克姆•泰特对“研究”所做的定义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研究,需要的很多技巧都是普通的、日常的技巧,包括提出问题、倾听、做记录和思考的能力;研究并不是由超然的科学家进行的完全客观的活动,它是一种社会活动,受到研究者本人持有的动机和价值观念的强烈影响。美国学者布鲁姆对学习的认知过程的分类,除知识外,还包括对知识的理解、适用、分析、归纳与评价。理解是指该人知道或被告知的是什么,也可以使用被告知的材料或概念,虽然不一定能将该概念或材料与其他东西联系起来或完全了解它。例如,对《合同法》某一条文,能举例说明其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适用是指将某一抽象的规则应用于特定或具体的情况。例如,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学生能找出适用的规则,然后将它适用于有关事实,得出结果。分析是指将某一个概念或事实分解成简单的组成部分,找出这些部分的属性和关系。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可分解为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部分,三个部分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归纳是指将不同成分或部分放在一起形成一体。评价是指关于材料及方法对某些目的的价值判断。从两国学者的观点可得出以下几点:第一,科研能力就是一种认知能力或者智力能力。第二,在这种广义的科研能力概念下,学习能力、应用能力都属于科研能力的组成部分。我国学者通常对科研能力采用狭义的定义,普遍认为,科研能力主要包括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能力、获取信息和收集资料的能力、对研究对象及其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与思考的能力、运用创造性思维提出新思想、新方法和新结果的能力,以及对科研活动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表达的能力。我国学者将科研能力界定为较高级的认知能力。显然,新国标中的“科研能力”也在此意义上使用。本文认为,广义的科研能力即智力能力。学习的认知过程中各项能力是不可分割的,新国标中所区分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实际上都是智力能力的组成部分。本文在不同语境下使用“科研能力”,但就文章的主旨而言,采用的是广义的科研能力。只有真正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才能解决学生培养质量问题。就高校法学专业而言,毕业论文一直是衡量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但高校法学院普遍反映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质量差,学生只会陈述法条和他人观点,有的学生甚至连他人观点都未理解,只是复制粘贴、囫囵吞枣。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学生并未掌握科研方法的知识和缺乏写作技能的训练,但究其本质原因是高校在理念上认为“科研能力”只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目标,而非本科生培养的主要任务。在此理念之下,很多学校并未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有的虽然开设,也未结合学生进行法学研究活动的需要。就学生写作技能的训练,有的学校虽然有学年论文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学生并未通过学年论文的写作获得法学思维能力的训练。举例而言,法学研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为法律解释方法,而多数法学院校并未系统传授这一研究方法并训练学生掌握这种方法。实务界对学生培养质量的质疑主要是反映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不足。实务界认为学生只学习了理论,而未掌握应用能力。事实上,法科学生并未掌握的是“理论知识”而非“应用能力”,也就是说,学生在学习能力方面存在问题,未能真正获得和更新理论知识。例如,从事实务的毕业生咨询的民事疑难案件,有的案件属于法律存在漏洞,需要补充;有的属于法条更新而并未了解新的法条背后的理论。多数情形,不是应用能力的问题,而是理论知识的问题。至于所谓“实践能力的不足”,不应当归因于法学院的教学。因为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法学院教学的“核心”。何美欢教授对此有很好的论述。她认为,实务技能(即可认为是实践能力)的核心是处理业务中的人际关系,尤其表现为对待客户的“临床态度”或办公室管理技能。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法学院的教学活动,往往通过实习等实践环节来锻炼。
二、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
所谓鉴定式(Gutachtenstil)案例教学法,是指德国高校法学院在教学过程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采用该方法分析案例时,要遵循逻辑三段论的规则,先假设所有可能的情形,再分别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该种教学法适用于民法、刑法和公法等各部门法。在德国,通常在一、二年级开设案例练习课适用这种教学法。这种课程往往进行小班授课,授课人数通常为每班15~20人。民法的案例教学,通常称为“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典型的案例题的出题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寻找依据的法律规范是“找法”的过程。而相应的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方法在适用时,有一定的检查顺序,须按照合同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的顺序依次检索。而在检查每一个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时,又必须严格按照请求权是否产生、是否消灭、是否可行使三个步骤来进行。刑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以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阶层为分析框架,行政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存在着违法性审查和请求权基础两种模式。源自德国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在日本、中国台湾被广泛传播,并产生持久的影响,主要在于其有利于法律人能力的培养。第一,有助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其适用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以具体案例为研习对象,需要学生从法律条文出发解答案例。在此过程中,学生不能仅以法学概念、理论为出发点回答,需要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同时加深对法条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理论的理解,才能真正理解法条。在此基础上,学生查阅法条,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增加其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第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归纳及评价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需遵循逻辑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分析模式。在法学逻辑三段论中,法条是大前提,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小前提,将事实适用于法条,才能得出结论。而在此过程中,学生分析归纳法条、事实的能力以及理论观点、学说的能力将不断提高。同时在适用法条的过程中,对现有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否合理,也会形成自己独有的评价与判断,学生的评价能力会逐步提升。第三,有助于提高学生主动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学生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法律规定有漏洞,而理论、学说有分歧,这会促使学生主动收集、检索国内外资料,以求证理论、学说的合理性。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在此过程中的提高不亚于或者说比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提高更快,因为有了问题意识的主动收集和检索更有效率。第四,有助于促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与交流的能力。学生在“找法”的过程中,需要解决法律适用的“大前提”,若找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法律解释;若找不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漏洞补充或价值补充。在此过程中,学生个体进行的是独立的“法律思维之旅”。而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学生可能要比较对法律不同的解释理论、学说及判决,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思考、评析文献中提到的观点,与其中的观点交锋。在案例研习中,通常以小组进行,学生在与其他同学的交流中,他需要倾听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也可能要说服他人,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也能够得到提高。
地方工科院校经济学论文
一、河北工业大学经济学专业建设状况调查
(一)课程设置调查分析
对于专业课程的比例是否合理的调查上,大部分学生的选择都是比较合理。而对于专业课设置的内容上,大部分学生选择了应该提高专业模块课的比例。而在调查学生们期望学习什么样的选修课时,77.6%的学生选择了金融方面的课程,50%以上的学生选择了课程实践模拟方面的课程。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学生对于所学课程的兴趣以及课程的实用性是其选择较满意课程内容的原因。
(二)教学方式调查分析
问卷调查发现,河北工业大学经济学专业主要教学方式为课堂问答、任务布置以及自由讨论等传统方式,而情景模拟教学方式和学生自主教学模式较为欠缺。这说明在经济学专业授课过程中缺乏灵活化、生动化和多样化。在实践教学中,学生希望学校能够更多地利用网络平台实现网络模拟就业、课程模拟实践,以及邀约知名企业家或学者开设讲座。
(三)实践教学调查分析
调查发现,大部分学生仅参与过课题研究及校内的社会调查,而到企业见习和参加相应课程实训的比例较低。学生认为学校的实践教学应该侧重实地实习,学以致用,让学生多接触社会和相应的工作氛围。在实习方面,他们更愿意学校能够联系实践单位或给予指导,或是有共同专业发展方向的学生一起外出考察实践。
高校毕业论文指导全过程教学档案管理
摘要:本文基于教育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理念,根据当前毕业论文指导环节教学档案归档和利用现状,提出了教学档案管理及利用的对策和措施,为发挥高校档案作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思路。
关键词:毕业论文;教学档案;归档管理;过程管理;服务流程
1引言
2018年8月,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加强对选题、开题、答辩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毕业论文指导环节是运用书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创新创作的过程,是独立意义上的承担科研项目或企业课题的起点,是应用型本科高校人才培养的最后和关键一步。[1]在毕业论文指导环节,以需求为导向强化教学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利用,能够提高毕业论文质量,进一步实现高校档案教书育人的价值和功能。
2目前高校毕业论文归档和利用现状
2.1非纸质化的分散状态
目前,毕业论文相关文档包括题目任务书、开题报告、论文、保证书、质量评价表以及答辩记录等已经不再是纸质版,而是采用电子版,因没有统一进行信息化归档管理而处于分散状态。从教师利用的角度看,论文题名的采用专家人工审核方法,不仅工作量大、效率低下,也不准确。从学生利用的角度看,归档不完整导致毕业论文低层次重复,难以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
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综述
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两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西安召开。本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来自全国的250多位法学院校的校长院长和专家参加了会议。本次年会和论坛的主题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走向与法律人才培养改革”。与会者提交大会50余篇论文和若干最新研究成果。大会主题发言和分论坛中就中国法学教育科学发展、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改革、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路径、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推广和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会议讨论的总是综述如下。
一、关于法学教育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这一点是与会者的共识。据教育部和有关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院校)。年招生约11万余人,在校生70多万人,其中本科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6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1000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3000人。2008年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显教授在会议主报告中总结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法学教育的多样化的类型与层次,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律素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相衔接,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教育良性互动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机制等丰富内容,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而从研讨的情况看,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了法学教育自身和相关的各个方面。按照张文显教授的概括就是: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对高素质、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不相适应;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基本要求与多样化发展态势不相适应;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相适应。
二、法学教育目的与定位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问题多年来意见纷呈,莫衷一是。本次会议的主流或倾向性的意见都强调了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性质,而且预言它将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这并不能回避和否认精英化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应当从一个高质量、高水平和高规格的标准和要求来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水平、生源和师资等问题,法学教育应该从量的扩张转变为对质的追求。他从现代法学教育的社会使命、国外法学教育经验和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三方面阐述了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的理由,进而提出了如何推动法学教育精英化的途径和措施,即转变观念、规范办学条件和完善质量监控体系。此外,如有人认为精英教育是一个理想,短期实现较为困难,应作为长期目标;现在的法学教育已经到了大众教育地步,不同于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任何时代都会有上中下三种人,有些人是培养不出来的,培养一部分的优秀人才就足够了;应当分层次定位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等等。关于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并且认为法学教育应当以职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实际、面向法律等职业领域,这是最近人们对法学教育定位认识上的明显和重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多感到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事实上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要让学生多元化的发展,走向职业化,注重职业化的培养。有少数人认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是统一的,两者本身并不矛盾。
三、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
高等院校经济管理论文
一、传统教学方式的弊端
1.只顾教师讲,不顾学生学。
采用“满堂灌”“、填鸭式”等注入教学方式讲课的教师,都把自己当成太阳,站在三尺讲台之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淋漓尽致,对自己讲的内容自我陶醉,从不顾及学生的感受,生教硬灌,跟学生没有任何互动活动。不负责任的教师自负地认为,讲不讲是我教师的事,听不听是你学生的事,只要我努力讲了,就尽到职责了。
2.方式单一,照本宣科。
采用“满堂灌”、“填鸭式”等传统教学方式的教师讲课,全是教师讲、学生听,缺乏学生主体积极参与,更谈不上创新。教师呆板地、照本宣科地读、念、写,学生一个劲地听、记、抄。在多媒体手段应用于教学以后,课堂围着教师预制的课件转,以课件代讲授,老师照着课件读标题、念概念,学生跟着老师记要点、听介绍。整节课下来,学生听得头大,记得手麻,一头雾水,不知其然更不知所以然。
3.教师教得了无生气,学生学得了无兴趣。
采用“满堂灌”、“填鸭式”等陈旧教学方式的教师讲课,平铺直叙,从理论到理论,不举任何实例,更谈不上全面联系实际。教师讲课缺乏激情,教得没生气,教学气氛死气沉沉;学生学习没有热情,学得了无兴趣,学习氛围令人窒息,教学效率低,教学效果差。
大数据时代行政法学论文
摘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越来越受人重视的社会资源,频繁发生的数据泄露和网络安全事件使得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更加紧迫和必要。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尚有不足之处,在行政法层面仍面临着诸多困境: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够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缺少监管;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不健全等。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域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经验相对比,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探索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私法领域的保护较为被动,且规制的范围主要是针对营利性主体和非政府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公法领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条件较高,一般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运用刑法进行惩罚。而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规制范围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对国外先进的行政法保护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行政保护策略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1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统一,根据学术界的学者们关于个人信息的内容达成的基本共识,个人信息可以被界定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获取的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教育、财务、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具有个人指向性的信息”。
1.2个人信息的特征
计量经济学的革新分析
作者:李晓宁 石红溶 徐梅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998年7月,计量经济学课程被国家教育部确认为经济学与管理学类各专业的核心课程。目前,许多高校的财经类或经管类专业都已将计量经济学作为重要的基础课程之一,但从教学角度来看,计量经济学却是一门教学难度较大的学科,形成了“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局面。这是因为,在授课中,教师既要突出学生对计量经济学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又要着重培养学生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能力。因此,本科计量经济学的教学一直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改进,而如何把计量经济学教好是一个非常有挑战性的课题。为了实现本科计量经济学课程教学理念的改革,突出理论、方法和应用相结合的教学基本思想,西北政法大学计量经济学教学组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对2008级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关于计量经济学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目的是了解目前计量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改善计量经济学教学模式的建议。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30份,回收有效问卷203份,有效问卷率为88.26%。本次调查问卷所测度的问题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学习效果;第二类是教学方式;第三类是教学效果;第四类是对课堂教学的期望。
一、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目前计量经济学教学在教学内容、教学水平及教学效果等诸多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存在四个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计量经济学作为方法论学科,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强调理论、实践和统计软件三者的结合。可是,大多数计量经济学课程的授课教师重理论方法体系讲授,轻能力培养和实际应用。例如,计量经济学的教学内容一般包括建立模型、估计参数、模型检验及模型的应用,教师均注重讲授参数估计和各种检验的理论和方法,但对如何从实际的经济问题出发建立模型、如何应用模型分析经济问题却讲授得较少,学生在这些方面的练习也很薄弱。因此,导致学生学了许多模型估计和检验的方法,却不知道如何运用这些方法,或者对模型估计的结果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尤其是运用计量模型分析和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据统计,在大部分高校的本科毕业论文中,能够运用计量经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的学生不足2%,由此说明学生还没有形成运用计量模型分析和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习惯或能力。在本次调查中,我们提出“您认为目前《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多项选择题,有63.1%的学生认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问题比较突出。可见,重视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导致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脱节问题在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尤为突出,值得教师重视。
(二)多媒体教学存在不完善之处目前,多媒体教学是计量经济学教学中的一种常用手段,它对提高教学效果有很大帮助。一方面,它可以提高教学内容的动态性、趣味性与直观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大信息量,增添很多的知识点和讲课内容。例如,在计量经济学课程中存在大量矩阵推导和公式推理,授课时在黑板上书写困难,用多媒体展示可以节省时间。然而,仅靠多媒体教学,虽然容易加快教学进度,将教学内容在短时间内强塞给学生,但增加了学生理解的难度与强度,导致学生无法及时理解教学内容,减弱学生对课堂教学内容的印象。另外,多媒体教学容易使得教师“照本宣科”,仅仅充当了放映员和播音员,无法与学生形成互动教学[1]。在调查问卷中,我们提出“您认为《计量经济学》教学中采用多媒体教学主要存在哪些缺陷”,有64%的学生认为信息的传递速度太快,有23.2%的学生认为多媒体教学不如板书逻辑严密,有17.7%的学生认为教学重点不突出,有36%的学生认为教师与学生的互动环节减少。可见,多媒体教学在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并不是尽善尽美的教学手段,必须以其他教学手段来辅助教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许多教师通过多媒体方式演示了计量软件的操作,但由于没有安排上机操作课,学生对计量软件仍难以操作与掌握,因此,计量经济学的多媒体教学不能替代实验课教学。在调查中,我们提出“您认为是否应该在《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增加上机实验环节”,有89.6%的学生认为应该增加上机实验环节。所以,非常有必要在计量经济学的教学中为学生增加上机实验环节,而不仅仅只通过多媒体来展示软件操作。
(三)缺乏经典案例的教学目前,案例教学作为现代教学的新方法,已经成为培养适应能力强的实用人才的重要手段。计量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工具课,也是一门非常枯燥的课程,只有用实际的案例去模拟,才能使学生理解基本原理,否则空洞的理论往往显得枯燥而难易让人接受[2]。目前,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教师一般在讲完理论之后也会列举一些实例对所讲授的内容进行说明,但多数仅限于对模型进行计量分析,并没有对计量经济学的建模步骤、原理以及模型的局限性等进行深入分析。而且,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缺乏合适、经典的教学案例,或者结合实例分析和应用较少。这种教学方式往往使学生对计量经济学的学习失去兴趣,许多学生甚至在学习完这门课程之后,不知道如何用计量经济学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在调查问卷中,我们提出“您对目前《计量经济学》教学中案例教学的态度”问题,有44.8%的学生认为目前的教学中案例教学充足,有助于理解教学内容,但仍有48.3%的学生认为教师在教学中的案例教学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您对《计量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建议”的调查中,有58.6%的学生认为应该增加经典案例教学。所以,经典的案例教学也是教学环节中应该完善的一个方面。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论文
一、传统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定位不清,教育目标模糊
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在我国各高校广泛开设,按其课程定位不同大致可划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法律类专业的专业教学模块下的基础课程或核心课程开设;其二,作为工商管理类、财经类专业的专业教学模块下的基础课程或核心课程开设;其三,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课程或公选课程开设。虽然不同专业对经济法课程的定位不同,但在实际教学中教育目标却没有明显不同,基本遵循的是传授学生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不同的课程定位,相同的教育目标,导致原本缺乏系统法律知识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中增大了学习难度,不能很好地掌握学习内容;同时由于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本身缺乏明确的教育目标,不能很好地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使得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难以实现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服务。
(二)缺乏适宜教材,教学内容随意,与专业衔接不紧密
目前,市面上经济法教材大致分为两类:一类适用于法律类专业,如杨紫烜主编的《经济法》,这类教材的编著往往汇聚不同学者的观点,注重理论知识的陈述和法律问题研究;一类适用于财经类专业,如赵威主编的《经济法》,这类教材的编著注重财务经济的适用性,以经济法领域内的财经实务操作为主。而完全适宜非法学专业使用的教材则几乎没有。缺乏适宜教材成为制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效的因素之一。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包含较多单行法,教育者在教学中往往重视全面性,面面俱到地对所有单行法逐一讲授,导致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学习内容繁重、重难点难以把握,时间紧、内容不易消化,法律实务能力培养更是难以实现等问题。同时,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脱离专业的培养目标,不能与专业课程之间有效衔接,也直接影响着教育效果。
(三)教学对象存在差异,开课设置不合理
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会在第一、二学期的通识教育模块开设《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课程,完成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而经济法课程往往安排在第五、六学期的专业方向模块开设,导致法律基础课程与经济法课程开设间隙时间过长,知识衔接不紧密。非法学专业学生本身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系统全面,这样的教学对象和课程开设现状,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已经遗忘了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者要么重复复习占用教学时间,要么跳跃讲授,教学效果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