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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型金融教师组织创建途径
本文作者:汤筱娴 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1“双师型”教师的政策要求
早在1998年颁布的《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中就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出: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为了规范“双师型”的内涵,教育部办公厅于2004年下达了《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在通知的附件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对“双师型”教师解释为“: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近5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从中,不难看出“双师型”教师的评价标准首先是强调了教师职称基础,其次,严格规定了这些教师的实践和科研的时间。说明了“双师型”教师既要有相应的职称,又要有相应的开展实践教学的能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上也指出:“各高职(高专)院校一方面要通过支持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措施,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双师”素质;另一方面要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引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教师伍。”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重申并强调了以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方式。
2金融保险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
金融保险专业是一个特殊的专业,和其他专业不同,高职教育阶段的金融保险专业主要培养面向基层、面向操作与管理、面向业务第一线的应用性、实践性金融专门人才。现今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培养的学也主要面对一些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学生未来所从事的业务也主要以一线的柜台操作、金融商品和保险产品的营销为主,所以,金融保险专业的高职教育必须要结合实际,对“双师型”教师的需求也非常迫切。但是,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些企业在现今属于高收入行业,远的不看,就近来广东省的各行业平均收入显示,金融保险业也是位居前列,正因为这个行业在国人看来是白领高薪的行业,使得在培养学校的专业教师,引进兼职教师方面存在了很大的阻碍。
2.1培养专业教师
2.1.1证书的获取
保险企业客户关系管理探析
摘要:
客户关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有着共同之处,同时保险公司也有着其特色之处。本篇文章分成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梳理了关于我国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第一部分,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发展情形、保险公司客户特点基础上分析,表明客户关系管理对于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现在保险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情形和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依此提出一些关于我国保险公司客户关系管理和发展建议。第三部分,文章在理论分析后,联系当前实际,采用平安保险公司的例子进行思考,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施客户关系管理战略提供理论和现实双重意义的指导,从而实现保险企业吸引新客户、保留老客户以及将已有客户转为忠实客户,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关键词:
保险企业;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分类;平安保险公司
一、绪论
目前中国保险企业竞争局面。保险业近些年来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自2014年8月总理提出了“保险国十条”,保险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为国民经济增长贡献出不容小觑的力量。当前我国大力推行供给侧改革,保险业也需要在“供给侧”进行改革。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广泛存在的现状是,大部分保险产品缺乏创新力,趋于同质化,不能满足的有效客户需求,一味注重推式的保险营销已不适应现今保险市场发展。与一些实业企业对比,保险企业没有有形的产品满足人们的相关需求,它所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客户之于保险企业的意义是一般实业企业不能比的。在继续维持住保险业的良好发展态势的同时,更大地推动我国保险业向前走,每一个保险企业都需要优化改善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带有其自身的色彩。不同的客户,一般有着不同的保险产品需求,性别、年龄、收入、信仰等因素在投保人身上的差异,导致他们对保险产品有着不同的考虑;客户有着养老、医疗、投资等不同的保险需求。不同公司的售后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我国保险公司长期在保险人方面使用粗放方式招募,本身存在差异的人对待客户时的服务质量也存在着差异;当前保险公司开展的保险业务繁复,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客户管理、销售理赔、成本收入等方面,有着一定的风控措施,进行有效客户关系管理。
二、我国保险企业当前的客户关系管理
金融保险就业率提升策略
本文作者:张凡雷 孔祥玲 单位: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副教授 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副教授
一、金融保险专业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调研不细,学生分配岗位不明
从保险技术角度讲,由于多数院校没有过硬的专业基础,在毕业生面对所有的财产险公司和所有的寿险公司情况下,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到我国保险业在人力资源方面有下列特点:其一是人才数量相对不足,其二是人员素质总体偏低,其三是人员结构亟待优化。随着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进入和民族保险机构的境外拓展,保险市场急需大量金融保险专业技能型专门人才。市场需求强烈的四类人才包括:保险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保险专业技术人员、保险销售骨干和评估人。保险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既要懂得理论又要了解具体的实务,作为专科层次的毕业生,刚参加工作不可能就能得到这个职位。如果想从事其它三类人员的工作,具体的岗位是什么,需要承担哪些工作?具体来说,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都要涉及展业、承保、核保、查勘定损、核赔、风险管理咨询、职业培训、客户服务、保全服务等相关业务岗位,那么这些岗位的具体职责是什么,了解不细,致使专业课程设置不系统、不科学,教师引导学生的就业方向不明朗,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要求不具体,学生在离校时,对保险行业的认识就比较模糊。
(二)培养目标、学生考核缺乏专业特色
高职院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是既懂专业理论又能具体操作的实用型人才,具体到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素质全面,适应力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具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实务经营能力与专业技能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这就要求对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的培养,应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致。有的高职院校没有把培养目标具体到金融保险专业上来,对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如何培养认识不到位,对金融保险专业缺乏细致的专业培养规划,专业课难以与保险行业要求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能力相对应,学生考核只注重保险行业的一般知识,忽视保险行业的专业技能,难以适应保险行业对学生的专业要求。
(三)专业教师团队人数不够,努力方向不明确
商业保险担负社会管理职能
摘要: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在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对于商业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摊和补偿上,即分散风险和损失补偿。作为一种社会广泛运用的分散风险工具,商业保险一直在各行各业的飞速发展中保驾护航,扮演着“安全垫”、“协调员”等重要角色,发挥好保险的社会职能作用对整个国家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以商业保险在部分行业中的实施和运用来体现其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能。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管理;保障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关系
商业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①。本质是分散社会风险,组织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职能是指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或过程。大量的事实和经验证明,商业保险发挥出来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在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社会产生的正外部效应,对政府职能的实现起促进作用。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产品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这种“外溢效应”不断扩大,并形成一定规模从而发挥显著效果。
二、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保险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经营的好坏直接决定整个社会的稳定。在分散风险和组织经济补偿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能够很好地保障群众利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一)社会风险管理
保险学专业课中的法律教育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高端保险人才,将成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主导力量,其专业视野、创新能力等素质将决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程度。而这与课程体系的设置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当中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到各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当中,以适应保险学研究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专业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保险高端人才。 一、从学科——宏观层面来看:法学对经济学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学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法学对保险学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互补性。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做得更大’的问题,而法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切得更好’的问题”。2001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第一次会面,开始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对话”。两位学界泰斗对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该所于2004年迁移至北京,更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两位教授在随后的多次公开对话中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吴敬琏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制,仅凭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会做出“馊蛋糕”;江平教授则认为,如果不顾经济规律而制订法律,这种法律属于“坏”的法律,可能导致形成“坏”的市场,从而直接影响“蛋糕”的大小[1]。因此,效率与公平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进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经济与法律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我国高校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学专业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以研究如何将保险业的“蛋糕”做大为己任,如果脱离具体的法制环境,所从事的保险学研究工作将毫无意义,依据这种无意义的研究来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率”。 本文认为,为了使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运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应该在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位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地带的新学科,经历了从纯粹的法学方法论到法学经济学交叉独立学科的过程。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2]。而在这门学科的创始人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3]。前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经过经济学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这一正义价值,以修正现行法律;后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终点则是经济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以修正现行的经济制度。因此,前者侧重法学意义,后者更侧重经济学意义。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我国保险学的研究生教育当中应适当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内容。 二、从课程——中观层面来看:保险法的课程教学离不开民商法学基础 “保险法研究”是多数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的教学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例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保险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个需要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为双重判断标准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规定,需要学生对民事制度中“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同时,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便是保险合同。学生要掌握《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违约、变更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均需要与民法当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联系起来学习。此外,保险合同的纠纷也适用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 例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作为保险特别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则规定了十余种可能涉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这些时效的计算均应适用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此外,《保险法》的内容除了“保险合同法”,还包括“保险业法”,即调整“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保险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离不开对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综上,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企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险法,有必要同时学习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反过来说,脱离相关的民商法学基础,不可能进行保险法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经开设的“保险法研究”课程学习也将难以实现课程设置的目的。 三、从保险标的——微观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应作为财产保险学的重要补充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4],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财产保险”的“财产”指的是动产、不动产;“有关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避免的损失(如责任保险)。而作为主要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正式被纳入到我国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实务中缺乏“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险种,反映在保险学教育当中就是财产保险学的教学内容里缺乏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本文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专业视野的问题。#p#分页标题#e#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尽管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风险仍然存在。 比如诉讼存在着败诉的风险,胜诉后也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高风险高收益的知识产业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而其中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善[5]。目前,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将承保标的从专利侵权逐渐扩展到商标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险”。继美国创设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后,在知识产权业比较发达的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紧随其后陆续推出了这一险种,如英国推出的“专利申请保险”、日本推出的“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等[6]。 因此,将财险承保标的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折射出了知识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呼唤。 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符合保险的构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识产权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有风险才有保险”这一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的这种风险和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备保险学上“大数法则”的数量基础;第三,知识产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利益,属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识产权侵权的利益损失在经济上可以计算出价值(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风险[7],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功能。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必要的。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保险的保障。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据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其中约80%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8]。从侵权赔偿额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应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当中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等也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还牵涉到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会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通讯费等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构成难以承担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诉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人承担诉讼风险的方式,为转嫁被保险人的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将为我国企业有效地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严重不足,“财产保险”的无形财产领域亟待开拓。2010年底,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推出了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可谓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事业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进程缓慢:首先表现为险种单一,即仅限于专利的侵权调查费用,而不涉及专利诉讼费用、侵权损失,更未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次表现为多数险企缺乏开发知识产权险种的热情。出现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保险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或者说,保险业目前缺乏了解知识产权的保险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险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法基础课程,有利于培养熟悉知识产权与保险的“两栖”人才,从而开拓财产保险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将作为财产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险学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学基础为依托;要真正成为保险业的高端人才,需要对保险法的民商法渊源有所了解;要具备国际视野、开拓无形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四、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加法学内容的具体建议我国高校保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制自2006年起基本由三年改为两年,课程数量也随之缩减了很多。 从目前各高校该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高校将课程集中在第一学年,而第二学年主要是专业实习和撰写论文,因此实际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只有一个学年。本文认为,鉴于民商法学相关内容对于保险学专业课程的重要性,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当中可以增加一门“法学专题研究”课程作为“必修课”。考虑到该必修课具有一定的基础性质,宜将其置于第一学期开课。课程内容上至少应包括:法律经济学、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几个部分,任课教师应在每部分选择与保险学相关的内容、采用“专题”的形式上课。在课时安排上以54课时(即每周3课时)为宜,每部分内容可以分别由不同的老师授课。 通过增设“法学专题研究”课程的方式,培养保险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型高端保险人才,既有利于“保险学”这门学科本身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防御资产风险重点
摘要:新形势下,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针对企业资产风险需要采取投保方式进行防御资产风险,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减少企业损失。如何选择科学合理的资产保险方式防御资产风险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文章结合加强运用财产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展开分析,并对制约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若干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加强企业财产保险管理防御资产风险重点进行分析,希望对资产管理有所启发。
关键词:加强;企业财产;保险管理;防御资产风险;重点分析
加强企业财产保险管理防御资产风险对企业经营和发展有重要作用,所以在实际经营管理中要重视资产保险,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意识。本文以电力企业为例,首先分析加强运用财产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针对制约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加强企业财产保险管理防御资产风险重点的管理策略,希望对财产保险管理工作有所启发。
一、加强运用财产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电力企业的资产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所以在实际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风险出现的频率要远远大于一般企业,很多电力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往往十分巨大,不仅影响企业的资产效益,同时对社会经济运行也产生重要影响。电力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电力企业电网运行往往处于满负荷高负荷的状态,如果电力企业运行出现风险问题,就会导致电力供应和社会发展出现影响,而且电力企业风险往往较大,风险带来的危害也很大。由此也可以看出电力企业进行资产保险的重要性,在电力企业出现风险进行资产保险,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款可以帮助电力企业进行全面恢复重建,有效缓解财产风险对电力企业运行带来的巨大危害,所以为了有效规避和减少风险危害,必须要对电力企业资产进行资产保险,确保企业长足健康发展。
二、制约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若干因素
(一)保险管理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教学质量提升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效果
摘要:保险行业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高校保险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必须通过提高教学质量来提升学生素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研究教学方法、调整课程设置、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和组织教学效果评价。通过完善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课程建设、加强科研创新型师资队伍的建设、引导学生参加科创等活动来提升教学质量。
关键词:教学质量;应用型人才;保险专业;课程建设
教学质量管理是保证教师达到预定的课堂教学效果、实现教书育人目的的重要保证。而在教学质量管理过程中,通过对各种管理要素的分析与研究,达到提升管理质量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
一、保险行业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性分析
(一)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保险业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初期的跑马占荒式发展,逐渐走向今天的内涵式发展。而能够实现保险企业内涵式发展的根本要素就在于高素质的人才。表面上看,保险行业的主要人员构成是营销人员,而整体营销人员的素质并不是很高。这实际上是一个制约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因素。没有高素质的人才,就容易出现在我国曾在多地发生的老年人“存款变保险”事件。这个事件当时是两个监管机构银监会和保监会(现在的银保监会)合力才得以有效解决。而究其根源,保险从业人才素质不高,才导致重展业、乱承诺的乱象频发。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手段,就是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在人员招聘、员工培养、岗位职责确定、绩效综合考核等方面建立严格的标准,完成高素质人才在保险业员工中的更新,最终实现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养高端行业人才的需要
略谈档案风险管理的几点认识
随着时代的变化,理论总是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研究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展以来,经过了十多年的不断努力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的。而随着理论研究的日益成熟,目前电子文件管理正逐渐步入“实战”阶段。但从实际工作状况看,从正面引导和指导机构进行电子文件管理是一个方面,而更为重要的是要告知这些机构如果不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反面的告诫和提醒在机构电子文件管理意识普遍缺乏的状况下还是比较有效的。“如果说一般的电子文件管理方法着眼于‘应该如何管理电子文件’,风险管理则重在指出‘如果你不这样做可能遭受哪些损失?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未雨绸缪”式的风险管理似乎更适合于电子文件这样一个常常被忽视的领域。也就是说,常规的电子文件管理主要着眼于‘应该怎么样’的正面措施,而风险管理则选择相反的角度,从查找电子文件风险的视角着手管理,是对一般电子文件管理的有益补充。”因此,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研究应需而生。它不是生搬硬套,而是基于对电子文件自身管理特点及其与机构业务活动之间关系的理解和把握。
档案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在原有档案理论基础上,吸收档案管理实践经验成果和借鉴风险管理理论,并加以融会贯通,让档案学理论呈现出清新的风貌,是档案管理理论研究过程中根据档案管理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新的探索、修正、完善自身、使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步的表现。
风险是安全的对立面,风险的存在就意味着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管理就是安全管理一部分,而且是核心组成部分,它既是一种安全指导思想,同时也是一种安全实践方式。档案管理中的众多风险,正是影响档案安全管理的负面因素。“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后,学者积极运用风险管理理论探讨档案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问题,促进了档案风险管理研究的发展。
目前我国对档案风险管理的研究既有理论层面的阐述,也有基于实践层面的探索,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电子文件风险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风险及防范、专门档案的风险管理等方面。
电子文件(数字信息)管理最先引进风险管理理论进行研究,其后一直是研究的热点。在这方面,最初的研究文章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件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主要基于电子文件管理实践过程中风险因素造成损失的状况和如何防范进行总结,研究偏重技术方面。正式提出“电子文件风险管理”后,国内对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该理论的概括论述方面,其次是电子文件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防范与应对方面。对“电子文件风险管理”,已经形成完善的概念基础并提出系统的研究框架。伴随着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重点又将逐渐转向更广阔的实践层面,在理论指导下探讨如何解决电子文件管理实践中的风险问题。
档案信息化建设风险和防范是档案风险管理研究中的另一热点。这一方面的研究多是从档案信息化实践状况出发,对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对策。目前学者提出的档案信息化建设风险因素主要包括观念和认识风险、投资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人才风险,从而提出的档案信息化建设风险应对和防范措施有实行分等级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信息化的认识,预留风险保证金、制订建设规划、防范资金风险,采用逐步更新、持续改进的技术措施,引入信息监理方等。档案信息化建设风险和防范研究,尚未像电子文件风险管理那样提出系统的管理框架和风险应对模型,还未形成严密、系统的理论体系。
专门档案、科技档案风险管理方面,涉及的内容包括城建档案、人事档案、企业档案、商业银行电子文件、保险业电子文件等方面的档案风险管理问题,所涉行业范围较广,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建筑业等,所涉单位类型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建筑设计单位、高校等,这类论文研究的专门档案载体类型多是电子文件。但这方面的研究多停留在实践经验的零散总结层面,或只是对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理论的简单套用,对专业档案、科技档案风险的特殊性没有深入挖掘,尚未形成严密、系统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