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保险契约管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企业中的金融服务发展现状
金融重点服务龙头企业发展的原因 早期关于龙头企业的文献,大多局限于概念、意义和问题等层面的讨论,但存在的明显缺陷是,缺乏从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角度认识农业产业化,对龙头企业中企业家的作用也缺乏深度分析。实际上,龙头企业在当时出现并获得较快发展,恰是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规模化和现代化的新阶段这一趋势。如果舍此背景不论,则关于对龙头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的展望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支持的建议,便显得有些盲目,也不利于形成利用市场经济而非计划经济的手段推动龙头企业发展的决策思路。另外,我国农户分散经营的国情决定了其创造性和经营才能分布不均,可行的路径只能是,经少数的大户(准企业家)以及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企业家,通过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形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或者说,支持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企业家才能帮扶农户对接市场并有效助其增收。从这个角度看,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因为顺应了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的大趋势而成为一种理性行为,又因为有利于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而成为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 大约从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开始,关于金融服务龙头企业的研究型文献逐渐增多。例如,有研究认为,区域发展理论中的发展极理论,可以成为金融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理论根据。这是因为,农业是一个非均质产业,各参与主体所起作用不同,其中,龙头企业由于具有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和规模经营效应,具备成为发展极的条件,经济和金融资源应相应地进行集中配置。尽管关于区域发展的宏观理论是否能直接套用到农业产业化这种相对微观的领域,尚待深入分析,但尝试利用既有的理论解释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却是一种正确的努力方向。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缩小地区收入差距。 有研究认为,龙头企业带动型组织模式在中西部地区尤为关键。 笔者新近的研究证实,由于城乡之间资本占有量不均等造成的地区差距程度,大约在30%左右。故而,通过金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区龙头企业发展,促使其资本和资产规模扩大,应是政策当局倡导的施政方向。 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扶持。较之于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地方政府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更富兴趣,这主要是因为,以龙头企业为载体进行招商引资,逐渐成为地方干部根据量化的GDP增长率来审核“政绩”的一个关键部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可以粗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于地方政府“越位”和“错位”的干预所导致的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支持(主要是信贷支持);另一部分是,金融机构借助地方政府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利好背景,将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盈利点而主动进行金融支持。长期的计划体制思维使得政府常出现“越俎代庖”的行为,这其中就包括强行要求金融机构与相关龙头企业联姻。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按照市场规律配置金融资源,逐渐成为独立自主的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在全国各地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大环境中,金融机构主动选择做好龙头企业金融服务,属理性行为。 总之,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实践,符合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有利于借助企业家才能带动农民增收的行为,并且似乎也能得到部分理论(如发展极理论)的支持,能成为逐步市场化的金融机构新的盈利增长点,因而对金融机构而言是个理性选择。做好金融服务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由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因而更容易受到政策当局鼓励,加之地方政府官员出于“政绩”考核的原因,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具有正向激励,又在客观上为金融机构开展龙头企业服务提供了利好环境。以上便构成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主客观基本原因。 金融服务龙头企业发展的路径金融如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问题属于农村金融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村金融被简单化理解为农村信贷,甚至是农户信贷,这里,不妨称之为“小金融”。而农村金融的本意是“大金融”,信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多种金融形式都应是题中之义,涉及的主体除了农户,还应包含中小企业(含龙头企业)等。从“小金融”逐步过渡到“大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条明显线索。这一部分笔者也将循着这一思路,在部分既有文献基础上,按照从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小金融)到全方位金融支持(大金融)的顺序,对金融如何才能服务好龙头企业进行分析。 (一)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小金融”视角 大致可以概括为五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一般意义上来看,如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第二,从地区的角度来看,对中西部地区的龙头企业金融支持是否具有特殊意义;第三,从龙头企业的类型来看,对大型和中小型龙头企业的支持是否有所侧重;第四,从农业产业化链条来看,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如何开展;第五,从金融供给的角度来看,在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时,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应该如何有重点的创新。 有研究较早指出,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指农业银行、农信社和农发行)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应该注意有科学的分工和良好的合作,特别是,认为农村信贷的重点是支持龙头企业,并促使其与农民结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紧密联合体。应该指出,这种基于产业链“系统”视角展开研究的方法值得肯定,因为在农业产业化大背景下,支持龙头企业从来就不是终极目的,实现农民增收才是根本。 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与“三农”问题之间并非简单的支持和被支持的关系,而是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而在这种共生共荣关系中,地方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但是,很多研究却发现我国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是低效率的。可见,如何提高政府财税政策支持的效率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农区,要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的工作,需要一个外生性政策变量发挥驱动作用,并且政府的财税手段要保持与金融支农手段实现良性互动。#p#分页标题#e# 还有的研究侧重于从促进企业成长的角度切入进行分析。 龙头企业竞争力较强的省份,大多经济较发达或者当地资源禀赋优越、产加一体化程度较高。这启发我们,龙头企业的竞争力虽然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但是如果注重结合当地特色资源发展支柱产业,欠发达地区一样可以实现龙头企业的独特竞争力。因此,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离不开当地的支柱产业支撑,而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又需要地方政府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关于龙头企业的建设问题,则应该加强技术创新和扩散作用,通过制度优化大力吸引和培育异质性人力资本,最终提高龙头企业的自生能力。 另外,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启发我们,龙头企业价值链上的关键活动包括基地建设、产品质量提高、技术创新、营销能力、社会资源开发等五个方面。显然,金融机构从扩建基地、树立品牌、升级技术、拓展营销、提高诚信等方面帮扶龙头企业发展,均有利于提高其可持续竞争力。 在对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中,需要加入“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分析维度。如前文言,研究发现,在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中,“龙头企业带动型”应该是中西部地区的首选,又因为内生于一些农业资源丰富的传统农业大省的龙头企业被证明往往更富竞争力,因此金融如何有效支持中西部地区或者传统农业大省的龙头企业发展,应该被赋予格外的关注。 鉴于农村金融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任何泛泛而谈的做法均不可取。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一般性地谈论如何对其进行金融支持还不够深入。可行的思路是,调整支持龙头企业的政策,将支持重点转向发展前景比较好、辐射带动作用比较强的中小龙头企业,而非仅仅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另外,对于初中级龙头企业主要应该由政策性金融提供支持,而商业性金融的重点是支持成熟型龙头企业。显然,在当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贷款难的情形下,这些认识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由于支持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农民增收,而农民与龙头企业的联结诉诸于契约,即商品契约或要素契约,故而契约的稳定十分关键。就商品契约的稳定性而言,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龙头企业的专用性投资;二是市场的力量。这启发金融机构应该对龙头企业的专用性投资给予重点支持(如投资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工厂和生产基地)。因为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方面的比较优势而创造出更多的合作剩余,又可以同时安排农民就业从而增加其非农收入,还可以通过稳定商品契约而减少彼此的“敲竹杠”行为。至于市场的力量,则主要指的是“社会资本”(如信用、规范和社会网络等)抑或是“声誉机制”,对此需要地方政府的有力推动,从而为有效开展农村金融服务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需要诉诸于创新。 其中,努力发展仓单融资是一个重要方向。仓单有标准化和非标准化之分,就非标准化仓单而言,有望为解决乡镇企业在贷款时面临抵押品不足的问题提供方便。相关研究指出,如果现有的国有粮食系统能得到有效改造,使得仓单系统走上市场化的道路,则银行机构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以及与保险机构展开合作,大力发展仓单融资业务,将是探索农村金融创新的新路径。除此之外,针对贷款期限过短、额度过小、品种单一等问题,银行机构还应该努力探索改进业务流程,实现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二)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大金融”视角 如前文言,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而言,除了银行信贷支持以外,利用好期货市场的部分重要功能,发挥保险担保机制的作用,拓宽融资方式等,都是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题中之义。 期货市场对龙头企业的支持有三点:一是规避市场风险;二是发现市场价格;三是丰富融资途径。实践表明,无论是哪种农业产业化模式,实际上都是将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转移给龙头企业。市场风险是农产品面临的第一风险,如何规避市场风险便成为龙头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恰为化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行途径。 有学者认为,“公司+农户”这种远期式交易模式履约率偏低的原因在于模式本身的缺陷,如信用缺损和风险集中等,解决的办法在于求助于期货市场。由“公司+农户”模式过渡到“公司+农户+期货”乃至于“公司+农户+期权”模式,应是我国订单农业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方向。为此,既需要政府有所作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服务),又需要金融机构积极研发涉农金融衍生品新品种。实际上,对于期货投资者在期货市场面临的风险,可以通过发展期货期权的方式予以规避,而期权本身则还可以直接应用于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契约关系中,即所谓的“随行就市,保底收购”,有利于形成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机制。 期市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价格发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参与期市的过程中,可以据此合理制定收购价格,引导农民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实际上,在我国当前农户生产规模过小和农民文化水平过低的限制条件下,小农户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还不现实,通过龙头企业的引导而间接进入期市是理性选择,又由于期货标准仓单交易意味着“优质优价”,所以农户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加大农业的科技和资金投入、走品牌产品路线,是占优策略。这也是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功效。 因为有交易所的控制和管理,利用期货标准仓单进行质押融资,是国际上用得较多的一种可靠融资方式。但是,由于期货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以及早期的不规范运转等原因,目前的政策尚不允许商业银行开立期货账户,这使得商业银行缺乏变现仓单的有效途径,从而限制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如果相关部门允许银行通过交易所特别通道建立与违约质押仓单数量对等的期货头寸,只进行交割,以方便银行快速变现质押物,无疑将是推动“银期合作”快速发展的关键举措。#p#分页标题#e# 长期以来,只重视体制改革而忽视保险和抵押担保等配套机制建设问题,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弊病,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是做好龙头企业发展金融支持工作的重要一步。龙头企业由于从事的是具有高风险特征的农产品加工行业,所以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会通过契约链条传递到企业本身,从而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保险公司及时介入,并实现与银行机构的良好互动,则可以大大降低龙头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农户的违约冲动,往往会造成“龙头企业+农户”契约形式的破产,而农户违约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自然灾害的侵袭,故而,设法实现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链条上的农户进行对接,通过规避自然风险的方式维护契约的稳定,是金融间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当然,无论商业保险机构通过何种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都必不可少。而由于受既有制度条件的限制,龙头企业担保抵押物缺乏,是长期以来构成其间接融资受阻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立政府主导的担保基金和保险基金,十分必要。在抵押担保品缺乏的情况下,如果包含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则可以以信用贷款的方式替代抵押担保贷款,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这一信用评价体系还远未建立。 国际经验表明,成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多是上市公司,但是在我国,龙头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很低。未来,应该利用财税和金融等多种手段支持龙头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公司治理改进,为上市做好准备。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的部分农业企业上市后往往倾向于脱离农业,并且这种“离农”行为严重削弱了公司经营绩效。这难免引发我们思考,在后上市时代,“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命题是否还将成立?如果不成立,相关的配套政策如何跟进将是另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命题。另外,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以对龙头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都将是未来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完善融资渠道的重要努力方向。 启示 (一)须具备“大金融”的政策思维 银行机构的主要支持措施是信贷,这其中,政策性银行(更侧重服务培育期的中小龙头企业)、商业性银行(更侧重服务成熟期的大型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更侧重服务与龙头企业存在契约关系的农户)之间应该基于各自的比较优势展开合作而非恶性竞争。但对于中西部地区基于特色资源的龙头企业,不论大小,都应该是信贷格外关注的重点。银行机构筛选龙头企业并开展信贷支持时,要注意走节省交易成本的路子:一是要与政府通力合作(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二是要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如围绕特色产业展开)。对于龙头企业信贷支持要有明确的切入点:一是支持科技投入(如技术升级),这有利于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二是支持专用性投资(如生产基地建设),这有利于提高龙头企业的信用水平以及维护与农户契约的稳定;三是支持生产规模扩大和原材料采购,这有利于企业规模经济效应的发挥。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绝不限于信贷,对龙头企业管理者进行必要的金融培训以提高其企业家才能等均不可或缺。在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整个过程,不断创新和优化服务十分必要,如开发更便捷的金融产品、理顺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保持支持政策的连贯性等。 信贷从来不是农村金融的唯一选择。龙头企业因为与农户的契约关系而面临两重风险:一是通过契约关系传递的农业自然风险;二是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对于自然风险的规避需要保险机构的介入:一方面对龙头企业进行保险,另一方面对与龙头企业存在契约关系的农户进行保险。对于市场风险的规避,则主要应该诉诸于期货市场。这其中,银行与保险和期货之间应就开展合作进行创新性探索。应设法在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其上市,提高其直接融资占比,这其中,有必要采取措施防范农业上市公司发生“离农”现象。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标志是具备健全的法律和信用体系,加强涉农信贷领域的法律建设,并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二)须具备“整体性”政策视野 农业产业化链条上的三个关键节点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时必须具备将农业产业化链条视为一个整体的视野。合作社有利于监督和约束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金融服务龙头企业的同时,必须探索创新适宜合作社需求的金融产品,比如,对土地合作社的土地抵押贷款,对农机合作社的农机具抵押贷款等等。金融服务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农民增收,故而支持机制要有利于加强龙头企业与农户契约关系的稳定,比如对相关农户农业保险的跟进以对龙头企业专用性投资的支持等。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水利、交通、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的支持,对此金融机构应该有选择地进行支持,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发挥主要功能。 另外需要重申的是,金融与经济间并非简单的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而是具有多途径联系的共生共荣关系,故而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整体性”视野,并不代表要不计代价地包打天下,而应该注重商业可持续性。 (三)须有地方政府的合理介入和全面支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大方向是市场化,市场化改革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在我国,政府具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内在冲动,但却只宜采取合理的方式介入,其“合理性”体现在侧重于做好外围服务工作,而非强迫金融机构与龙头企业联姻。政府支持的“全面性”则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做好符合当地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并支持当地农民有规模地从事特色产业种植,为金融服务走进农村打下坚实经济基础;二是,从土地流转、财税政策扶持、产业担保基金建立等角度,高效率支持基于特色资源和产业的龙头企业以及合作社发展,并注重与金融政策保持协调和互动;三是,对提供涉农金融服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给予适当补贴,并配合推进银政、银保合作机制建设;四是,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和保护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三者间契约的稳定;五是,借助县、乡、村三级科层组织推动农村信用环境改善。#p#分页标题#e#
以旅行社条例探析旅游业法律制度
91根据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不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还是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均不少于30万元。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其一,从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的诸多改变,可以看出新《条例》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由过去条件苛刻、严格分类、层层审批变为统一规定、公平竞争。过去经营入境游、出境游的通常是国有大型旅行社,因为只有这种旅行社资金充足,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面对高额注册资金、质量保证金以及层层审批望而却步,去经营盈利较少的国内游。中小旅游企业为了生存,多数选择价格战,使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最终导致了“零团费”、“负团费”等欺诈旅游者的恶性竞争。2009年12月1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文件精神指出,新《条例》“完全打破了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
其二,过去由于层层审批,一则给大多数非国有旅游企业设置了壁垒,二来赋予了旅游主管部门无限的行政权力,“招租”、“买租”及腐败现象应运而生,完全不利于旅游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新《条例》在这一块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不但降低了资本要求,而且在审批程序上也大大简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在逐步下放。在此情形下,必然会带动旅游企业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其三,过去我国旅游业只准外国旅行社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而且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准入条件也设定了很高的标准。如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400万元,同时投资者也受到严格限制。新《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以上规定,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外国投资者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从此以后,大型国有旅行企业、民营旅游企业、外商旅游企业在旅游市场上三足鼎立、公平竞争、取长补短,共同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评析
质量保证金制度最早源于日本。我国在旧条例中就采用了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在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项款项,缴纳的方式为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或提供银行担保。
按照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在违反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旅游者费用损失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直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旅行社如果三年内未受处罚,则可降低数额的50%;反之,若因赔偿造成保证金减少,则应在通知5日内补足。另外,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我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以及如何应用质量保证金。
商业保险公信力的探索
作者:孙伟平 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2010年全年,保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达1.45万亿元人民币。在业务规模“数量扩张型”增长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保险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保险业的行业形象、声誉并没有随着高速增长的业务规模而提升。商业保险公信力缺失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一、商业保险公信力
商业保险的公信力,从保险经营主体的角度来讲,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商业保险在实践中积累出来的信誉,体现在保险经营者的诚信度、社会责任感和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等方面。从受众的角度来讲,商业保险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商业保险的认可度,反映了以销售保险产品为代表的保险经营行为被公众接受、信任的程度。由此可见,公信力的核心是信任,商业保险的公信力是保险企业乃至保险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二、商业保险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产生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此时,公信力成为消费者最大的依靠,保险企业和保险产品的品牌、口碑往往成为促成保险交易的重要力量。
(二)商业保险综合功能发挥的基础如李玉泉先生提出的,保险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契约或由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社会角度看则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保险从产生时起就和“团体”结下了不解之缘,将不幸集中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外危险以及由该危险而产生的损失,通过保险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具有“社会共济”的鲜明特征。公信力是社会共济的基础,是保险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分散风险和社会管理等综合性功能的基础。
基于心理契约的80后员工管理论文
1.“80后”酒店员工心理契约现状
1.1不同性别的“80后”酒店员工心理契约
根据调查结果,在对于责任的感知上男性员工的平均得分高于女性员工的项目有:“遵守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对酒店领导与各部门管理者的决策支持”,“配合上层要求接受变动工作”,“不断学习,提高服务或管理技能”,“对酒店态度要忠诚”,积极维护酒店利益和声誉,不可以做对酒店形象有影响的事情,与同事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注意各部门间的合作。而女性员工的平均得分高于男性员工的项目有:“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给予员工充分的尊重”和“保守酒店经营管理机密”。这种情况证明酒店女员工的责任感不如男员工的强烈,但对于工资要求比女性高。而女员工们对保障问题比较关注,对医疗和社会保险要求高于男员工。其中,在组织责任项目的得分中,酒店男员工在“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一项中的得分最高,表现出男员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履行交易义务的信念。酒店男员工尽可能不违背诺言,说道做到。其次,男员工们“继续学习,来提供完善服务,提高管理技能”,对他们的培训高于女员工。男员工们会维护酒店形象,能够顾全大局,用理智方式来控制个人情感。在所有的项目女员工们得分最低的是在“在经营旺季可以无条件加班”这一项目上,显示出女员工会计较得到多少失去多少,不想为酒店牺牲利益。不过男员工这一项也是最低的,体现出经营旺季的加班会激起“80后”酒店员工的不满情绪。酒店应尽可能地避免安排让员工时常加班,酒店要做好这方面的管理工作。
1.2不同学历的“80后”酒店员工心理契约
根据调查结果,在对于责任的感知上,得分高的项目有:提供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提供具有吸引力的工资待遇;具备一定职业素质的管理人员;在工作内容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促进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和信任;提供有效的上下级沟通渠道;关心员工及其家庭生活给予员工充分的尊重。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酒店领导与各级管理者的决策;保守酒店经营管理机密;不断学习,提高服务或管理技能;维护酒店利益,不做有损酒店形象的事情;具备良好的团队意识与协作精神;与同事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给予同事各种支持。其中,“80后”酒店员工在组织责任中大学专科学历的员工平均得分最高,大专以下学历的员工次之,大学本科学历的员工平均得分最低。大学本科学历的“80后”酒店员工得分全部是所有学历中的最低分,这反映出这些员工在接受过本科的系统教育后,对组织责任的认识更为客观,对组织的期望更为合理。尤其是较为明显的“提供具有吸引力的工资”和“提供良好的、令人满意的食宿条件”,前者体现出他们更关注职业生涯发展,不仅仅局限于眼前的待遇。后者表明当代大学生经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已经做好了吃苦的准备,所以食宿条件并没有那么重要。所有的得分中,学历是大学专科的员工得分最高,尤其是“给予员工充分的尊重”一项。这说明大学专科毕业的员工有强烈的自卑感,他们不像大学专科以下的员工一样坦然,更不希望与大学本科毕业的员工放在一起做比较,让他们处在了一定的尴尬的境地,所以要给予肯定和一定尊重。
2.“80后”酒店员工管理对策
2.1基于性别差异的酒店员工管理
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经济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医疗保障日渐完善,医疗服务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但医疗费用支出有着显著的问题,对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有着一定的影响,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国民的就医问题就无法得到保障。本文对医疗费用的收支不平衡问题,以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医疗保险;对策
医疗服务的特别性,以及医疗保险管理主体之间不平衡性是我国医疗费用支出飞速上涨的主要内在原因。医院、患者、医疗保险管理者三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契约的完整性不足,医疗服务主体有着一定垄断性,这是医疗费用支出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由于医、患、保三者各自的目的不同,三方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在意其它两方的利益。由此可见,笔者通过本文积极地探讨并合理地阐述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经济性问题,具有颇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医疗费用支出增长过快的原因分析
(一)医、患、保三者关系目的不一致
医、患、保三者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医院以及其它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医治时,除了收取对自己劳动辛苦所获取的报酬以外,还会追求其它因素带来的利益,比如:夸大患者的病症,使患者过度接受医疗服务,延长住院时间,收取不适合在该医院就医的患者等等。对于患者来说,这个群体的目标是用最少的钱获取最多、最好的服务,接受治疗的同时通过保险来减少费用的支出。同时,急症患者往往存在着病急乱投医的现象,医生会要求患者进行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对于医疗保险的管理者来说,他们的目标是医疗保险基金价值的最大化。但三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三者互不相容,一方追求利益最大化必定会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失。故此,当患者与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一定的结合,达成利益共同体,与医疗保险管理者进行斗智斗勇,使医疗保险管理者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而医疗管理者作为政府或者医疗保险基金结合体的,更加加重了与其他两方的对立关系。
(二)医、患、保三者信息不对称
证券投资机构法律完善思考
一、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理论分析 (一)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区别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性基础,指的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监督机关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是委托理论,该理论认为,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公司治理一般采取委托制,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公司股东在委托关系中以委托人的身份存在,而经营者则是这一关系的相对方--人。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控制道德风险,降低成本,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权力制衡关系,体现为某种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在组织体系上,投资基金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关系人通过信托关系构成。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实体,其不具有相应的组织体系,其在多数场合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存在;而在公司型基金中,通常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公司董事会等。但是,即便有了基金公司的存续,基金公司确与一般的公司有很大的不同,除董事会外并无其他机构,整个公司型基金还包括与该基金公司签订基金契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此,基金治理结构相对于公司治理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与一般的公司相比,投资基金的其委托链条更长,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更严重。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的主要问题是通过一套组织结构与制度安排,协调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制衡,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内容 狭义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则是指有关基金资产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从法学的角度讲,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是协调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制度体系,通过明确基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如何实施风险控制以及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等问题。基金治理主要包括法律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和法律规定的基金外部法律环境影响制衡机制两部分。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问题是构建整个基金治理结构的重中之重。 二、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 (一)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 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是指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其权利义务由信托契约确立。契约型基金在治理结构上存在英国、日本、香港三种模式。 英国模式也称为共同受托人制度。该模式下,传统信托法上的受托人职责由信托型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管人分担,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型基金的管理受托人,基金保管人是信托型基金的保管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单位信托资产,基金托管人作为单位信托的法定人,代表投资者持有基金资产,并监督和确保基金管理人按法规和章程实行合理而有效的投资行为。为确保基金财产所以权的独立性,基金的所有权文件由受托人指定的第三人负责保管,该第三人作为基金财产的一方注册持有人履行保管职责。 根据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的规定,只以委托公司为托管人为委托人,以信托公司或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为受托人,方可签订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受持有人的委托,负责募集基金和选聘受托人保管基金资产;受托人为信托银行,其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图,计算和管理基金资产;受益人为投资者,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基金受益。 香港模式下,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管人以及受益人。 香港的单位信托首先必须委任受托人,受托人除承担相当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外,还有权选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代基金受托人履行基金管理职能,并负责具体管理基金资产。 (二)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与投资基金法成立的一种集合投资组织。 公司型基金采用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治理结构,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却又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因为它不具有完整的经营机构,且业务范围仅限于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而且公司股东对于经营和监督权力受到限制。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由四方当事人组成,即基金持有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公司型基金是一种组织机构相对复杂的投资组织。它包括相互关联的两个部分:一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机构,公司型基金需受公司法的规范;二是作为一种金融投资组织,公司型基金还受受制于投资基金专门法律。 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该模式以独立董事为核心、以控制基金关联交易为重点的。基金下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两种董事组成:内部董事(即利益相关董事,通常是基金管理公司的雇员)与外部董事(即独立董事)。其中,法律对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数量上设置了比例限制,外部董事占总人数的60%。为保障董事会履行职责的便利,在董事会内部通常成立若干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等,审计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构成,负责审查基金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政策,公司治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绝对多数比例,负责处理与独立董事有关的议题。 #p#分页标题#e# (三)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主要差异 1、基金持有人投票权不同 在投票权上,公司型基金较契约型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提供了更多的投票权。以英国单位信托与美国共同基金为例,英国单位信托的基金持有人仅就修改基金契约,同意基金管理人背离在基金契约中提出的政策,更换基金管理人以及与其他基金与实体的合并拥有投票权。按照美国州法的基金公司,必须根据州公司法的规定授予股东投票权。同时,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还赋予基金持有人州公司法以外更多的投票权,包括选举董事、更改关键投资计划的基本策略、批准最初的基金管理合同等。 2、自由裁量权不同 鉴于契约型基金中权利义务均通过基金契约设定,基金管理人需要依据事先确立的规则行事,其自由裁量权空间很小。同时,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在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自由裁量权受到较大的限制。而公司型基金的基金公司董事会则被授予相当大的商业判断自由裁量权。基金董事会在法律规定之外,可在不与基本法规定冲突的前提下,自由裁量。 3、重心不同 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基金管理人。由于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基金的设计、运行及其成功或失败的风险,均由基金管理人一人承担。对于基金而言,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较公司型基金的管理人具有更大的影响。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公司处于核心地位,基金董事会在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选择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并承担管理基金的最终责任。 三、优化我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几点法律思考 (一)基金独立董事制度的借鉴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重点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首先,在独立董事选任方面,严格规定任职资格,关联人员一概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除第一届独立董事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选任外,以后新的独立董事均由在任独立董事提名选任。且独立董事的数量必须占到董事会的一半以上。其次,完善独立董事信息披露义务。应将非属于个人隐私的独立董事的个人情况,向基金持有人公开,实现独立董事身份的透明。再次,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缺乏足够的保险费用,可能导致独立董事担心招来诉讼,而不愿为股东利益积极采取必要的行动,且为了使独立董事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采取行动时不必顾忌自己的诉讼责任,不应该让独立董事承担风险,因此设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很有必要。第四,为独立董事配备独立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在独立审计机构的聘请上,独立公共会计师的聘请必须由多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最后,建立独立董事薪酬激励制度,鼓励独立董事持有一定份额的基金。改革独立董事薪金制度,将独立董事的薪酬决定权交与董事会,做到基金独立董事的收益与基金本身的业绩与风险挂钩。此外,鼓励独立董事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促使其在处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冲突时其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责任心得以加强。 (二)完善我国基金托人制度 在契约型的基金制度设计中,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应当是增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与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激励机制。首先,增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要引入"独立监督实体"。在既有的基金三方法律主体之外,设置代表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委员会"。其次,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激励机制--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的收益-风险机制。可以考虑实行适度灵活的基金托管费用制度及建立具有竞争性的托管人市场。基金托管人在获取了基金托管费之后,需尽心尽力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若因监督不力或者与基金经理人"串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托管人引入方面,可采用招标制度,增强基金托管人的竞争压力。 (三)设立我国投资基金持有人诉权的制度 赋予基金持有人诉权,关键是要选择一个合理的基金纠纷诉讼模式。在证券市场,通常存在个人诉讼与集体诉讼两种模式。鉴于证券纠纷受害人数量多,由个人分别单独提起诉讼难度大的特点,建议采用集体诉讼模式,一来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二来能够对证券纠纷实现有效的救济。在诉讼的启动上,为防止基金持有人滥用诉讼权,可规定投资人的基金份额到一定比例才可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规定,在投资人提起诉讼之前,有权请求独立董事或基金团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以减少基金的损害,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如果上述措施无效,或基金托管人或独立董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则基金投资人则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保险社会管理论文
一、“菲特”台风理赔中的特殊性
(一)调研情况反馈
1.台风暴雨猝不及防,巨灾处理缺乏经验。集中表现在大量被浸车辆无法脱离水洼地,没有大型停车场,也缺乏熟悉地形的当地人充当向导,一筹莫展。
2.各家公司各自为战,理赔标准水涨船高。由于缺乏统一的定损标准,各家公司为快速完成案件理赔,往往按照各自的定损依据做出赔付,结果导致不同公司承保的客户相互沟通后倒逼保险公司,按就高原则要求更多赔款,保险公司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客户围攻保险公司,骗赔欺诈屡见不鲜。部分受灾群众因不满理赔处理意见而长时间围堵保险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为了多得赔款,各种骗保丑剧轮番上演。
(二)理赔特殊性表现
通过了解,笔者发现: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道德风险研究
摘要:
随着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医疗费用不断增长。然而,信息不对称使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本研究详细分析了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道德风险现象、存在条件、原因及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规避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
道德风险;医疗保障;大学生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200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在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高等院校和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医疗保障制度而言,如何在实现保障参保人健康的前提下更好地控制医疗费用,维持医疗保障体系可持续运行是关键问题。当前,大学生医保体系中存在开大处方、乱收费等诱导需方消费的现象和滥用医保卡、小病大治等道德风险现象。因此,对于正不断完善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来讲,控制与防范道德风险极为重要。
1道德风险的内涵
1.1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