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保险机构管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商保经办条件研究
本文作者:杨中苏 单位:陕西省咸阳市西北二棉集团公司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发展初期,仅仅作为长期寿险业务的附加险种,产品种类单一,保障功能局限,进入21世纪,即2002年,才作为长期寿险业务的主业和专业来发展,尽管几年来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5%,但因“起步晚”的先天不足,与基本医保的发展大趋势还不相匹配。
商业健康保险尚未形成成熟市场2009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险总保费的不到7%,而作为成熟的保险市场,此比例一般应达到30%左右。2008年和2009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保费收入在国家医疗总费用中的占比都不足2%,而在保险市场成熟的国家,此比例一般达到10%—15%,高的达到20%—30%。从保费收入看,2010年,我国健康险保费收入574亿元,其中疾病保险保费收入302亿元,医疗保险保费收入270亿元。绝对额过小,说明保障功能、覆盖范围十分有限。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近百家,提供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服务。
参考国际情况,像我们这样的医疗保险人口大国,健康保险公司应该达到几百家、几千家甚至更多。可见,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距成熟保险市场、距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都有相当大的差距。商业健康保险自身的不成熟,制约了其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体系中应该发挥的作用,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总体上看时机尚不成熟。
商业保险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分析尽管目前商业健康保险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时机和条件并不成熟,但这并不影响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经办某些医疗保障项目的尝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走先尝试再进行制度化的实施之路。
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分工合作的要求按照基本保障由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之外的需求由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原则,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是必然趋势。“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是中央新医改文件的要求,也是多层次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且是国际惯例。
激发医保经办机构内在活力的需求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可以与医保经办机构在管理服务效率与质量上展开竞争,这将会增强经办机构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提高其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目前,政府举办的经办机构大都实行“参公”管理,这种管理机制有利于确保基金安全,但也容易使经办机构缺乏危机感和进取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加强经办机构的法人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从教育和制度上增强其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引进竞争对手也是一种激励办法。
大湾区建设中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提要]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赋予保险业的重要使命。本文运用保险的相关理论,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视角,探讨保险的社会服务功能在服务城市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及相应的举措。研究指出:保险业应主动融入大湾区建设的风险管控和灾害管理,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要结合大湾区建设的特点,走服务创新之路,满足各类服务需求;要加强保险理论和实验研究,普及灾害科学教育,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要拓展责任保险在国计民生中的应用领域,并全力提升其服务效能。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机制;责任保险;保险业;保险创新
一、前言
粤港澳大湾区是由香港、澳门和珠三角9市组成的城市群,是国家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是全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推动国家重大发展的新战略,是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提出顺应了国际国内大势,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大湾区建设涉及9+2座城市,人口众多、产业集中,在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必然要面对众多风险,比如说自然风险、食品安全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如何依据大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战略定位把握好这次机遇;如何按照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好深圳的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加强粤港澳三地保险机构的相互合作;如何发挥好保险业的独特优势,做好防灾减损,提供风险解决方案,护航大湾区发展,这是大湾区保险业必须面对并解决好的一个重要课题。2014年8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提高保险的灾害救助参与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功能,并且明确规定,要“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为保险业加入国家治理体系,融入国家应急管理作出了顶层设计。2019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等四部门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2020年7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家机构共同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从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保险公司跨境业务、完善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基础建设基金、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等诸多方面释放了大湾区保险业的利好信息。对保险业来说,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一种使命与责任。
二、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机制,在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管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些年来,保险业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避免了各种矛盾激化,化解了各种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较好地体现了保险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管理中的社会“稳定器”和社会“减震器”的作用。但因受制于多方面的原因,保险的社会管理机制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对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认识不足。一是各级政府对保险机制的作用认识不深。政府对社会风险管理还是习惯于大包大揽,主动运用保险机制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意识较弱,尤其是缺乏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比如,巨灾发生后,救灾的手段通常是政府逐级财政拨款,社会动员捐钱捐物,剩余的损失缺口则由灾民自担,其弊端是风险分散渠道不够、保险机制作用不足、政府财政压力过大等问题。二是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以政府为主体,靠财政来支撑”,政府“保姆”式的风险管理行为助长了部分企业和社会公众“等、靠、要”的惯性思维方式。三是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动性不高。部分保险机构对现代服务业的保险市场缺乏深入分析,错误地认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险种难以短期见效,目光短浅,看不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保险业的需求。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探析
“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落实农村医疗保险,实现农村居民病有所医,是做好“三农”工作、改善农村民生、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切实为农户带来健康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果。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卫生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医疗,既能够满足农户多层次需求,还能够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绍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效果
1.1对新农合普及度调研
通过对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500户农户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普及程度和农户满意程度。调查结果显示,在获得的共467份有效问卷中,有63.6%的农户自愿参保,该部分农户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能够为其带来福利。部分农户参保原因是出于配合政府工作,新农合对其来说不能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少部分农户认为新农合并没有减轻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每年缴纳的保险费用反而给家庭带来负担。这部分农户中,有将近5%没有参加新农合,其不参保或不愿参保原因主要是认为自己身体健康,保险费用成为额外支出。在抱有该想法农户中,85.6%农户很少体检甚至从未体检。另外部分不参保或不愿参保农户认为,有些疾病不在医保范围内,导致生病治病不能报销或报销比例过低。
1.2对新农合满意度调研
调研参保农户中,近85%农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表示会继续参保。少部分农户认为新农合需要完善或表示不满意。35.6%农户认为自身收入水平较低,新农合保费对家庭形成经济负担;45.8%农户认为医保报销额度偏低,有些疾病无法报销或报销比例过低;19.6%农户在投保期内未生病,认为保险不能减轻其经济负担,非医保报销类项目如免费体检项目不够全面。
2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性
政府公共管理与商业保险的功能定位
一、运用商业保险提高应急能力
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近年来,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干旱等灾害频繁发生。同时,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突发风险事件较多,政府公共管理面临较大压力。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件的管理中,保险可以最快的速度化解风险,稳定社会,安定人心,弥补政府对公共危机应急机制中资金投入的不足,减少灾害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政府排忧解难。在这方面,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健全保险行业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国家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快论证和研究,科学合理地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和运行模式,完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三、运用商业保险服务特殊人群当前,国家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其核心是城镇化建设。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将出现诸如留守儿童、高危职业从业者、失地农民、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他们的人身风险相对较大,也给政府的公共管理带来挑战。大胆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商业保险保障,应成为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比如,针对农民工群体,可以在农民工输出地组织集中投保,对高危行业农民工提供保障,并开办补充工伤保险,解除农民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又如,在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方面,可由政府、开发商和农民按适当的比例共同构建失地农民养老账户基金,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基金的管理。再如,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开办出租屋综合保险、租住人员人身保险,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建筑行业开办团体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为流动人口的迁徙、就业和工伤等提供风险保障。
二、运用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
以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为核心的民生建设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政府统揽包办的方式。实践证明,这是不可持续的,也受到社会广泛诟病。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对这些公共产品,应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按照市场化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来承担。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精算技术、机构网络、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优势,完全可以承接下来。一方面,要支持保险业参与基本社会保障管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优势,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同时参与基金管理,形成“征、管、监”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运作机制,在维护基金安全的同时提升基金运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将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企业年金业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情况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三、运用商业保险加强城市管理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大型城市规模将越来越大,中小城市将越来越多,城市管理也将越来越复杂。这是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保险企业参与城市管理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许多问题。比如,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社区可组织居民签订协议,以户为单位参加治安保险。治安保险涵盖意外伤害、财产失窃等赔偿责任,可以进一步完善社区群防群治责任机制。又如,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可与保险企业合作,开展交通事故快撤理赔服务,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压力,预防二次事故,为群众提供便利。再如,在公共场所管理方面,可以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善消防安全监管管理体系,提高火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运用商业保险协调社会关系
基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探析
一、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管理问题
(一)重视力度不够
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没有形成严格的重视,因为内部控制是全体企业都应参与的过程,各个单位领导要对内部的管理、控制建立完善的措施加以改善。如果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不完善,全体工作人员在内部控制的责任就不能加以完善,从而影响内控效果。虽然在内控管理中有相应的制度进行制约,但有些制度只是形式上的建立,在业务流程中并没有发挥较大的作用。而且在基层社会保险基金内控工作中还缺乏良好的工作氛围,在社会保险机构中,有些相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对内控的工作理念还比较肤浅,从而降低了工作中的强度。
(二)没有严谨的内控组织
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没有形成严谨的内部组织,基金内控组织主要是各个岗位之间没有一定的机制来约束,各个部门缺乏独立性管理能力。而且他们将内控目标确立在基金的平衡收支与合理的财务活动上,对基金的管理过程、管理风险以及分析和控制认识不深,特别是一些表面没有风险、与基金无关的财务风险问题。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对监督、检查力度的实行也不完善,由于控制内部问题是一个以计划、执行、监督检查为一体的系统化控制过程,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发生变化也不能完成内控的主要目标。基层社会保险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是实行内控科学化、合理化的重要关键,相关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比较忙忽视了对内控的监督检查工作,所以就会出现一些因检查力度不够导致的内控问题。
(三)内部的审计力度不够
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的审计部门力度不够完善,内部审计部门的力度不够主要是内部控制系统的监督体系不够完善,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在内部审计部门出现严重的人力资源不充足现象,一些审计部门出现分散管理现象,特别是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设立没有形成统一的审计力度,虽然有些部门已经设立了统一的审计机构,但这种审计机构在管理过程中还只存在与表面形式,并没有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政策性农业保险农经代办机制思考
一、农经代办机制容易引发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承保数据不真实。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比如A农户已经将自家土地承包给B农户,A农户实际已不种地,但A农户仍然按二轮土地面积投保,B农户投保时把承包A农户的土地也计算在内,因此,A农户虚构了投保标的。再如某农户实际只有10亩地,但投保时填写的种植面积远远大于10亩,则虚增了一部分投保标的。二是替保问题。比如A替B以A的名义投保了农业保险,投保人是A,保险标的归B所有,出险后A获得全部赔款或A和B一起瓜分赔款。三是冒名投保。比如A冒用B的名字,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以B的名义投保农业保险,出险后A获得赔款。
(二)理赔数据不真实。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灾返本,即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达不到公司条款规定的起赔点时,通过编制虚假赔案的方式将农户交纳的农险保费再返还回去。二是协议赔付或平均赔付,即不考虑承保标的受灾程度的差异,通过参与各方协商确定一个赔款金额,通常一个保单项下的参保农户所获得的亩均赔款是一致的。三是通过虚增农险理赔款向部分农险经办人员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向有关参与各方支付一部分额外收益。
(三)农险资金使用缺少监督。
一是农险代办费使用缺少监督。在农经代办机制下,保险机构无法监督代办费资金的实际用途,代办费有无使用、如何使用等情况均不得而知,导致使用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农险防灾防损费使用效果不佳。实践中,保险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了大额的防灾防损费,但检查发现,有的防灾防损费支付已超过了保险期限,资金支付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的支付给对方单位后做挂账处理并未实际使用,未发挥防灾防损作用,还有的防灾防损资金用于治沙打井等,与农业保险关联不大。三是农险专家鉴定费支出缺少监督。在农经代办机制下,保险机构一般会聘请大量的农险专家参与理赔查勘并支付高额的鉴定费,但从检查情况来看,有的专家实际不具备资质,有的专家虽具备资质但实际并不掌握农险查勘定损知识。
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办法
作者:田玲骆佳单位: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江汉大学商学院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按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由于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即当金融机构面临破产时,由国家承担了存款保险的责任,对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实行优先偿付和全额收购政策。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海南发展银行”事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事件以及“中农信”事件中,最后“买单”的往往是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不仅使宏观金融风险过分集中于国家,增加了政府处置金融风险的成本,而且容易助长银行的“风险偏好”,引发道德风险,甚至出现“倒逼机制”———迫使中央银行为解决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增加货币投放,导致货币政策目标严重扭曲。因此,隐性的存款保险必将被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所取代,问题只在于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选择。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基本成熟
(一)金融改革已有的成效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基本条件
上世纪九十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对金融机构实施了股份制改造、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监管等系统性的金融改革,使我国银行运行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不仅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与资本充足率,而且加强了风险管理与内控水平,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清偿性风险。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111.5万亿元,同比增长18.3%。银行业的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分别从2010年的1.1%和19.2%提升至1.3%和20.4%,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11年4季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2.7%,核心资本充足率10.2%,所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2011年4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0%,较2010年四季度的1.1%下降0.1%。中小银行整体上保持了较好发展,资产质量持续改善,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盈利能力持续增长。这些改革成效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内部条件。银行、保险、证券被誉为金融业发展的“三驾马车”,为了实现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目前,保险保障基金已经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已初步建立,这意味着保险与证券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正在形成,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埋下伏笔。
(二)金融改革深化的趋势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市场需求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需要组建众多的中小银行,形成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金融体系,这既是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目标之一,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奠定了市场需求。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它需要众多的、且业务相对分散和独立的银行作为投保人。自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我国地方性银行迅速发展。截止2010年8月,全国中小银行法人机构2500多家,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334家,这些中小银行机构及网点遍布城市和农村广大地区,其接受储户数占全国银行储户数的60%以上,拥有数量众多而分散的个人投资者。众多的中小银行既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条件之一,也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保驾护航。深化金融改革,需要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和利率管制,让民营资本进入,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市场化机制分摊金融机构倒闭产生的损失,缓解金融风险引发的震荡,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经进入立法进程,这两个条例与新的企业破产法配套,将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主要组成部分。
服务关键技术的应用与展望
摘要:农业保险是气象灾害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研究通过分析气象科技服务农业保险的现状,以陕西省气象部门为例系统总结了气象部门利用现有技术手段服务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具体实践,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下气象服务关键技术在精准承保、理赔等农业保险全流程中的应用提供思路和建议。围绕解决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大、勘灾成本高、理赔纠纷多、信息不对称以及基差风险等现实需求,提出基于差异化费率和气象指数化的保险产品设计、基于农业大数据和卫星遥感的投保校验、直通式的保户精准服务、基于多源数据融合技术支撑的格点化理赔核算、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对称公示、基于物联网的精细化监测及服务链延伸等服务技术,并结合未来可能的应用场景进行具体分析与展望。
关键词:保险科技;气象服务;农业保险;气象指数;卫星遥感;气候变化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气象灾害风险分散和管理工具,在规避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截止2021年,陕西农业保险总保费已达21.95亿元,共为597万户次参保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549亿元,涉及种植、养殖、林业等领域,为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金融支持;但由于科技创新手段支撑不足,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难度较大,管理相对粗放,存在虚假投保、勘灾成本高、理赔纠纷多、信息不透明、道德风险高等难点[1-2],距离精准承保、理赔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同时,随着全面脱贫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产品从单纯提高产量到品质提升转变,农业期货和精准农业对保险提出更高要求,保险与农业产业总体发展的需求还有不小距离[2-3]。这些都是农业保险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政策制度、政府与保险机构运行机制、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等方向的变革与创新。另一方面还需要气象等行业的科技手段支撑,以提升效率强化创新应用来助力农业保险的转型升级[4],以科技创新来驱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5-7]。农业保险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主要以气象灾害为主,随着农业保险领域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要求提供针对农业保险的精细化气象服务。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探索气象指数保险等创新产品和服务。2016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探索实施气象指数保险试点。2021年,中国气象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全国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指出,服务金融保险气象部门要承担指数设计、天气指数保险气象认证表出具,同时做好农业金融扶贫工作技术支撑等落地工作。发展“气象+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气象科技优势,促进气象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农业保险气象科技创新助力农业保险产品、承保理赔机制和服务创新提升农业保险创新力和科技转化水平已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8-10],亟需气象部门开展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布局。本文分析了气象科技服务农业保险的现状,并以陕西气象部门为例总结了气象部门利用现有技术手段服务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具体实践,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下气象服务关键技术在精确承保、理赔等农业保险全流程中的应用提供思路和建议。
1气象科技服务农业保险现状
1.1气象科技服务农业保险国内外现状
目前,气象科技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中。国内外主要集中在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应用研究、气象预报预警、精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评估、气象灾害损失评估、农业遥感监测分析等方面。其中,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应用是气象科技最重要的应用场景,国内外围绕扩大气象指数应用范围、气象指数模型测算、费率厘定等内容,以降低基差风险为目标开展相关研究,增强农业气象指数产品的适用范围、实用性和合理性[11-14]。针对保户和保险机构的气象防灾减灾需求,研究主要集中在分区域、分作物的农业气象灾害指标上[15-17],以提供基于位置、分作物、覆盖农业生产全流程的农用天气预报预警服务[18-20]。针对农业保险逆选择问题,主要开展基于区域气象站、海拔、地形等的精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研究,为农业保险费率厘定提供订正依据,基于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实现差异化费率[21-23]。针对农业保险理赔查勘定损,开展分作物、分灾种的气象灾害指标研究,结合农业产业、地理信息数据等,提升农业气象灾害损失评估定量化水平[24-27]。近年来,遥感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研究快速发展,其中作物长势以及洪涝、干旱等灾害遥感监测分析是农业遥感应用的重要研究方向[28-31],相关成果已逐步发展为气象部门的农业遥感监测业务,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提供重要科学参考。
1.2气象科技服务陕西农业保险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