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督管理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保险监督管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保险监督管理

预算管理控制模式对医保基金的监督

摘要:为高效提升对医疗保险的监督与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已经出台相应的政策,其中,预算管理是监督的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本文深入探讨预算管理控制模式在医疗保险基金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实践意义,并据此提出相契合的细化的预算管理措施,以求保证整个医保基金体系管理的科学性、高效性,进而为医保需求方提供更加完善、优质的医保服务。

关键词:预算管理;控制模式;医保基金;监督与管理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人们对医疗卫生等需求日益提升,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识也逐渐增强。为更好地满足医保需求方的各种需求,为其提供优质完善的医疗保险服务的同时,尽可能地通过降低其因为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负担,实现提升居民幸福感的目标,通过设置系统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为人们参与医疗提供了切实的保障。目前来看,整个医疗保险体系相对系统完善,但随着规模的不断提升,针对该体系的管理与控制也需要及时跟进。为此,本文从财务视角出发,力求通过借助预算管理控制模式对其进行实时动态地监督与管理,以保证其能够科学有效地运转。在此过程中,主要通过预算管理的方式,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预先进行资源分配与合理使用的规划,在基金使用的过程中严格按照预算实施,并针对实施过程中的偏差问题进行及时识别与纠正,进而实现对医疗保险基金的高效管理与控制。其意义在于避免因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基金冗余与浪费,降低系统风险,最终保证基金的高效利用。基于此,本文就预算管理在医疗保险监管中作用意义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进行深入探究。

一、预算管理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1.科学预算与动态控制

医疗保险基金是医保体系中的重要资产,因此,如何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该资产是保障整个体系运行的关键,更关系到参保人员的个人利益。目前,部分享有医保基金使用权的机构针对自身所管理的医保基金项目只是进行中宏观层面的战略管理,并没有对相关的资源配置制定微观的使用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进行动态地监督与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将会直接导致相关管理数据信息不准确,并不能反映全面、真实的使用情况,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后期核算的难度。同时,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相关监管人员并不能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使用信息,也就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调整,降低了管理决策的精准性与科学性。基于此,预算管理控制模式的有效应用,才能够使得上述机构在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进行科学计划与资源配置,并在其使用过程中以计划为控制标准进行监督,以求能够及时纠偏,并保证计划目标的达成,提升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对基金不可以使用或超预算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

2.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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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政府责任综述

一、中国政府在新农保的责任现状分析

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新型农村养老保障本身已初有模型,政府政策设计更为完善,责任落实更为具体,监管体制更精细。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建设上。2009年国务院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指导意见》,2010年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里程碑的发展。其二,政策制定设计。明确了国家有适时制定相应政策的责任;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明确了具体行政部门关于做好各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责任。其三,财政投入上,明确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但规定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补贴责任,还对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进行明确分工。其四,监督管理上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为新农保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的责任;确立了具体的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监管责任。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等各方面的原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法律规制不完善。2010年虽然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是农村养老保险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但该法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内容也是寥寥数语,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依据的是2009年9月1日国务院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2011年3月3日财政部、人力资源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律规范都是部门规章级别的法律规范,不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定,立法层次低。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自实行以来,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实践中,新农保属于政策性保险,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权威性、严肃性。目前我国一直都没有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特别法,各省市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地方规章制度,运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制度设计中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和法律的强制性原则相违背,也和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相背离,很难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这就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社会保险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保证。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缺乏关于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过程中承担何种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等问题的规定,导致作为责任主体的政府部门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经费不足、农民不参保政府无须建立制度等各种理由来推卸责任。

3.财政投入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体制,城市实行高福利、广覆盖的保障体制,农村任其自我发展模式,财政投入上,国家严重偏重城市。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我国政府在农村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城乡二元体制下,城市社会保障的事务完全由政府(后来逐渐延伸到单位或国有企业)包办,而农村则以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为主,政府几乎不承担责任,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仅享有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11%,而占全国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有了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89%。近几年,我国政府虽然加大了社会保障投入,但与社会保障建立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总量严重偏低。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和福利开支,20世纪90年代中期上升为占GDP的40%左右,北欧国家甚至已达到了50%,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在90年代仅占GDP的5%左右,2000年,社会保障支出为1922.37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12.1%。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可是相对于物价上涨的速度而言,每人每月55元的基本养老金确实太低,其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不相适应。此外,未纳入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所以农村养老金水平总体上是必然要提高的。

4.监督管理不到位新农保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复杂性,高难度的工作,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实施操作过程中来说,不但需要经办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还还需要独立的经办机构。在新农保制度试行初期,部分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例如“管理体制不完善”、“经办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业性人才”、“政策执行不一致”等。由于目前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仍然以手工操作为主,为建立起信息化、网络化的系统,各地的具体管理模式不同、具体操作流程差异大,这些都造成了高成本、低效率的情况,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等都存在着安全隐患。

二、完善新农保政府责任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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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探讨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极大的拓宽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普及范围的深度和宽度,较原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有了明显的改善和进步。本文通过深入挖掘分析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当前存在的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切入点,归纳总结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等具体策略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迈向新的征程。

一、在现阶段中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基金缺少统一的缴纳标准以及财务监督监管缺失

现实社会中现在讲究的是公平公正原则,所以社会保险基金方面也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不仅要在发放时做到有效快速无误,还应该在缴纳时做到统一缴费标准。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则是由国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业、大型的私人企业等单位所缴纳形成,因为其内部的性质不同,每个企业的盈利现状不同,从而导致在缴纳时金额不同,产生了缴纳难的问题。而且因为各个地方间的地域差异,使得工资入间也存在差异性,造成各地在缴纳时的标准也不相同。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财务管理制度而言非常重要,其可以有效预防出现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但是目前我国的财务管理制度还有一些问题。大部分企业工作人员在监督财务时都只是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并不认真,导致不清楚保险基金的去向,使一些管理者可以从中获取私利。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独个人账户存在一定的弊端

在我国每一位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独立个人账户都享有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的权利,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独立个人账户的实际收益权利并没有与资金之间产生关联,所以这些社会保险基金最终获取的资金都由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的收集调拨处理,实际参与社会保险基金中社会养老金的独立个人账户虽然从拥有权利的角度上是肯定的,但是却没有实际参与处理分配的能力。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中社会养老金的独立个人账户没有真正充分了解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获取形式和实际调拨分配形式,缺乏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等相关会计核算信息的深入了解,并且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参与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的得到充分的扩张和保护,继而加速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管理机制的实际效用,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社会养老金保险独立个人账户实际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产生了消极影响,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行业今后未来的发展趋势。

3.会计核算体系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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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精细化管理下保险公司研究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下,我国各个企业都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压力和市场竞争力,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下长远发展,就要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对财务进行精细化管理,可以更好地促进保险公司内控模式的运行,促进保险公司更好地发展和提升,本文将以财务精细化管理驱动下的保险公司内控模式研究为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财务;精细化管理;保险公司;内控模式

引言

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的支持,主要是指公司内部建立的使各项业务活动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措施、方法和规程。在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驱动下,要更好地提升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效果和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就要对当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利用财务精细化促进内控模式的建设和发展。

一、保险公司内控模式建设的现状

(一)内控和经营存在着脱节的情况。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内部控制环节是非常关键的。一个保险公司集保险、金融以及多种业务于一体,同时还涉及很多财务、人员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各个部分进行精细的规划和管理,才能更好地提升保险公司的运行质量和水平,促进保险公司的提升和发展[1]。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各大保险公司竞争更加激烈,想要在众多的保险公司中脱颖而出,得到更加长远的发展,就一定要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在财务方面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但是保险公司在当前的内部管理中,存在着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脱节的情况,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内部控制模式的建立可以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管理效率和质量。但是内部控制和财务经营脱节势必会对内控作用的实现造成严重的影响。很多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没有投入必要的重视和精力,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内控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各方面的管理都难以提升效果,影响保险公司的运行和发展。

(二)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较为随意。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较为随意,是影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模式运行和提升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大部分保险工作以省级财务集中管理的模式进行运营,以求对下级公司进行更加有效地垂直管理,提升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效果,提升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作用和职能。但是在保险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这种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看似管理效率质量较高,但是实际的管理范围非常广泛,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的程序也特别复杂,造成保险公司对于财务管理活动的效果无法控制和管理,保险公司的财务集中管理存在非常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模式建设和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导致保险公司发展受到影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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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中外合资法律思考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市场自由化、全球化势头日渐增强,我国金融业也逐步全面开放。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2年,第一家境外银行分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正式成立;1985年,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诞生;1993年,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花旗银行率先将其中国区总部从香港迁至上海。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已颇具规模。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今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为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全新的竞争因素,提高了银行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外资银行的不断涌入及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出现可能使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波及我国,因此带来的金融风险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本文着重讨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后对客户的潜在风险的法律分析及其监管问题。   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背景及风险来源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作为成员按照协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在银行方面,根据入世所做的金融承诺,入世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与中国企业进行本地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五年后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我国银行业已于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就在这一天,中国银监会受理了汇丰、花旗、渣打等八家外资银行的申请,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在完成注册和转制后花旗、汇丰、东亚三家银行率先开始为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   直至今日,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已5年有余,我们看到它给国内金融行业带来的各种好处,最为明显的就是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竞争因素。调查研究表明,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国银行服务市场会对本国银行业带来正收益,即向外资银行开放本国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银行体系效率的提高。[1]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大多以国外资本为主导,管理层也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具有一套先进的货币政策应对能力和管理机制,这就为国内银行业带来了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随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其管理体制和服务理念深深影响了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的一贯思维,国内银行开始关注“以客户为本”的思想,引进垂直化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行业效率,并逐步向现代商业银行靠拢。但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全面开放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家在货币方面的宏观调控可能并不能那么容易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得到贯彻实施,这很可能会削弱我国政府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加大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同时人民币业务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必然会加重我国货币政策的对外依赖程度,降低部分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效率。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开放所带来负面效应,有力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否则世界金融危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无法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二、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具体规范   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此而言,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完全有权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与货币流通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这其中也包括对外资银行的检查监督。[2]   另外,我国专门于2006年年底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配套出台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文件同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与监管的法律体系。《外资银行条例》对在中国运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设立与登记,以及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为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与中资银行一样的所有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并相应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细则》取消了非审慎性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审慎监管的内容,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3]   三、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困境及对策构想   (一)监管法规的健全统一   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主要依据的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外资银行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对于中外合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现在主要依照《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目前国内主要实行的是内外分别立法,缺少调整和规范监管问题的统一法律,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监管力度和效率上难免“力不从心”,被监管者也易对监管者的公平可靠执法存在疑问。比如,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而在银行保密、存款保险等方面的监管规定甚是不详,这就造成了许多潜在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储户对银行业的不信任。#p#分页标题#e#   对此,我认为有一部统一规范的法律十分必要,有效监管主要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立法者应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或中外合资银行法,或者在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最新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大规模的完善。   (二)存款保险制度亟待建立完善   目前而言,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在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而不得从事其他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4]这样的规定有效防止了外国资本介入我国人民币业务对普通公民的客户风险,但也造成了人民币业务风险问题主要存在于大额存款的保险制度。目前,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有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内容不完全一致。存款保险制度不仅直接影响了客户的经济利益,而且决定了客户的特殊风险。这涉及国际私法上的相关问题。一是外国的存款保险是否涉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二是非本国居民是否适用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存款保险的具体补偿办法。[5]   这些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经营中我国客户所承担的风险。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金融行业发展相对落后,居民几乎没有存款,或者说即使有风险,最终承担者也是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显得无足轻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逐渐实现了商业化经营,因此,为了有效制止银行业出现恶性存款支付危机和银行破产现象,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实现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系统协调,通过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来鼓励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高效运行。我从资料文献中发现,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实行非完额保险,这样通过存款银行部分的承担来加大其运营资金的责任性。然而我认为在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时,确立紧急援助措施比较可行,比如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低息贷款进行援助,存款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或购买其股份。   (三)监管力度的适度把握   我国在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选择一个适当的力度,既防止监管过严导致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丧失运营效率和创新力,又有效遏制由于监管不当而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如何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博弈中做出一个宽严适度的选择,是十分重要但非常困难的事情。要激发银行业活力,就需要采用市场化的监管方式,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市场的手段进行监管。[6]   我认为,我国在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中应该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保证一定的灵活性,通过监管理念的创新和监管模式优化,为其业务的拓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从而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宏观上可以建立灵活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在微观监管过程中根据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状况随时进行调整,做到每个指标在日常监管中都能得到科学的体现。同时,可以参考国外银行业的先进经验,比如借鉴美国“ROCA”双重评估体系,建立一套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风险信用等级制度,并在监管过程中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就是由监管机构或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资金实力、在华业绩、守法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其母行的资信、母国的监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将这些银行分成不同信用等级,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方面督促其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便于进行不同轻重的监管。要建立对外资银行的风险信用等级制度,就要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量化评价标准体系。另外,采用多形式的监管方式十分必要。   建立、健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提高现场检查的深度和针对性,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强化非现场检测分析,提高风险预警和评估能力。此外,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还可由银监局派出常驻检查组,加强监督。[7]   综上所述,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将进一步融入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不仅体现在人民币业务的经营中,而且表现在银行业的方方面面,对中国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在看到因此带来的诸多利益的同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我国当前相关法律体系的欠完善及监管不力问题。建立健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监管体系是完善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际社会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共同愿望和努力目标,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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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制约因素研究

摘要: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对目前省级统筹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现状的审视发现,省级统筹不再适合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但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央地责任划分不明确、固有利益的约束以及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等多种因素阻碍了全国统筹的推进,因此需要采取过渡式改革方案、明确央地责任划分,加强对部门的监管、拓宽投资渠道,加强基金的管理以及加快建设养老保险信息管理和精算系统等策略减轻全国统筹推进中的阻力,实现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约因素;实现路径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指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从而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从养老保险建立开始,统筹层次就一直备受关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渐建立起按照职业划分的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镇居民等参加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即使参加的是一种养老保险在不同省份之间其福利待遇也不尽相同。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差距的扩增,党的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表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迫在眉睫,我国一直坚持先试点后推广,2018年实行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体调剂金制度,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等各项税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现状

自199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20世纪初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指示,中国于2009年名义上完成了建立基本养老省级统筹的目标。但如果以省级统筹的衡量标准,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系统”,目前我国只有北京、上海、陕西、青海等部分省市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建立了垂直管理和差额结算型分级管理模式、统收统支型和差额结算型基金调剂方式。大部分省市由于在基金调剂上、制度实施上以及管理措施上存在问题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只是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

(一)养老负担地区间不平衡加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导致了各地区间养老负担的不平衡,劳动力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入经济发达地区,导致了各地区间的制度赡养率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赡养率从2007年0.3262增加至2017年0.3767,与此同时,制度赡养率的地区差异程度也在扩大。2007-2016年,全国31个省级统筹地区制度赡养率的方差从0.010增加至0.018,标准差系数从0.0277增加至0.0417。2007年制度赡养率最低为广东省0.131,最高为西藏自治区0.603,两个地区的差距为0.472;2016年制度赡养率最低为广东省0.108,最高为黑龙江省0.745,两个地区的差距增加到0.637。地区间负担水平的巨大差异带来不同地区养老金结余水平不同,截至2017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202亿元,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基金结余所占比例较高,东北三省等地区基金收不抵支严重,基本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已经达到6个,收不抵支的面还将扩大。

(二)制约经济发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人力资源达不到最优配置。较低的统筹层次使得各地政府将养老保险基金视为自有资源,劳动力流转会使得“劳动力流入地”以及“劳动力流出地“利益重新分配,双方都怕损失自身利益,所以导致了劳动力流动的困难。又由于地区间的差异,当参保人在多个发达城市工作均未满十五年且都按照当地工资水平参保时,而后退休回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权益时会导致领取的养老金不及缴纳的多,所以各地区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劳动力成本存在差距,造成了地区间劳动力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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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问题探究

[摘要]科技水平的进步使社会飞速发展,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保障我国民生的主要保险基金之一,也出现了运行方面的问题与风险。为了更好地保证养老基金顺利的运行,为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提升做出贡献,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及应对策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文章对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存在的风险做出了分析,并指出了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切实解决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做出贡献。

[关键词]养老保险;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应对策略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催生了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保险基金之一,养老保险基金经过数十年的探索研究,其运行管理模式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进行分析,包括筹资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等,若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对这几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进行分析,并进一步进行解决。

1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存在的风险

1.1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之筹资风险。为了保证养老保险能够顺利地运行,在进行养老保险项目运行初期,需要进行筹资,筹资风险指的是在养老保险进行筹资过程中,因为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本身的漏洞,导致了筹集资金的金额与原始的目标不匹配,影响后期养老保险项目的顺利进行[1]。筹资风险又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说明。第一个方面可以从缴费率风险进行说明,由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国的老龄化趋势日益加深,导致筹资风险中的缴费率逐年增加。这就导致每年的养老保险金额逐渐增多,由于企业不能缴纳过多的保险金额,所以政府需承担一部分,不仅导致企业的负担能力较重,也会导致政府的负担较重。第二个方面可以从拖欠养老保险费用来说。现阶段我国拖欠养老保险费用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企业拒绝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并且通过各种途径与手段,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这项义务,导致养老保险政策很难实施。第三个方面可以从养老保险覆盖面来说,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较小,养老保险难以筹集到足够资金,就会引发相关风险,这种风险就会分担到较少面积的人群中,导致风险较高。

1.2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之管理风险。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能够顺利运行,需要一定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手法,这就产生了一定的风险[2]。比如,管理领导者滥用职权,进行内部违规操作,产生的欺诈风险,不仅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也导致了群众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不信任。倘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手段,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失败,造成管理失败风险。这种风险所涉及的范围较广,保险金额较大,一般是由于相关管理人员利用管理制度漏洞,谋取私利造成的。出现此种风险时,应从根本入手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查处管理人员。当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时所用的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失败,则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信息系统失败风险。由于当今社会互联网较为成熟,许多保险业务都是依赖信息系统来进行操作,一旦出现信息系统失败风险,则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数据丢失、保险受众信息泄露、养老保险无法办理等后果。这不仅造成一定的损失,也间接地造成民众信息的泄露与保险公司管理失职的问题。

1.3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之投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不仅是一种保险,也是一种投资。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过程当中,由于保险市场的不健全和动荡性而导致的投资失败,就叫作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的投资风险。这种投资风险又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由政策引起的保险叫作宏观政策风险,是由于国家政策导致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益较低的情况。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家对利率的管制比较松散,导致其波动性较大、投资风险较大。第二个部分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组织经营问题而产生的经营风险。养老保险基金经营组织作为企业的一种,不可能长期盈利,由于其经营制度的问题以及管理人员的问题也会产生亏损、破产等现象,影响投资人的收益,导致企业面临经营风险[3]。第三个部分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本身特点所引起的经济周期风险。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本身属于经济的一种,其满足经济变化规律,不可能一直上涨也不可能一直衰退,其本身的经济变动会有一定的阶段性以及周期性,这种变化就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具有经济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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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炭企业社保管理制度问题

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国有煤炭企业发展迅速,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深化改革,这对企业的社保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直接影响着员工的切身利益,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本文针对现阶段国有煤炭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可以给有需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煤炭企业;社保管理;改进措施

社会保险就是一项对劳动人员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工作管理制度,其主要包含了五方面内容,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对于国有煤炭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最珍贵的资源就是人力资源,人才是生产一切的动力,因此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而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重点工作内容则是社保管理,其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有着紧密联系,直接影响着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进行大量研究调查发现,现阶段一部分国有煤炭企业在社保管理制度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急需得到有效解决,例如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等等,导致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低下,影响企业更好发展。

1国有煤炭企业做好社保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制定健全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对于国有煤炭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首先,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切实地保障每一名员工的合法权益,全面凸显出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给全体职工建设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轻松、愉悦的工作氛围,有利于让职工全身心投入到生产作业中,给企业贡献自身力量,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其次,对于企业员工来说,企业积极做好社保管理工作,可以给职工创造更多福利,以及缓解职工经济压力,全面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同时企业还可以树立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取得长足发展。最后,社保管理体系的核心组成内容就是社保管理制度,企业积极做好此项工作,可以大幅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2国有煤炭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社保管理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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