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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风险论文
一、国内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面临的挑战和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在日常的工作中有许多工作环节,例如:理赔、核保、保全等,一旦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达标就会导致很多问题出现。例如:企业员工不理解业务流程或者不控制业务中的漏洞,在核实信息过程中,就容易出现问题,最终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近些年,我国的保险公司的数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开拓自己的业务,就到陌生地区发展保险业务,或者直接收购新公司开展不适合自己公司的保险业务。这种不经过实际调查,也不顾自身实际情况的公司往往会带来很多风险。有的保险公司在扩张自己的业务时,没有对业务漏洞进行控制,同时又花费大量资金发展新业务,但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使得公司的财务承担巨大压力。
二、加强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的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1.加强产品创新
中国的经济在不断地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走进中国的市场,所以国内的保险公司也需要不断地创新,不能停滞于原地踏步。未来的保险市场,是一个市场划分极为精细的市场。所以每个保险公司都要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打造出具有特色的创新产品,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客户。不断地创新公司的产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自身的活力,可以避免保险市场过于依赖佣金竞争的状况,从而减少公司财务的压力。为了鼓励新产品地发售,相关部门也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保护各个保险公司的创新产品,避免新产品被其他公司窃取。有了这种保障,保险公司更愿意着手研发自己的产品,这也是国家为保险公司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新举措。
2.利用财务杠杆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与公司负债、盈利等能力直接挂钩,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利用好财务杠杆原理,以保证提高资金运用效率。还要积极扩展公司资金使用的途径,同时还需要把握市场机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城市基础建设等相关领域,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扩展资金的使用渠道。另,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的监管力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机制,及时地识别财务风险。
小额信贷农业保险机制研究
摘要:
新疆是我国的农业大省,三农问题的解决,对于新疆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新疆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是资金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小额信贷发展。通过博弈论分析,得出农业保险能够提高信贷机构开展小额信贷的积极性,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这对于促进新疆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小额信贷;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市场
一、新疆近年来小额农贷的发放情况
新疆农业发展最大的障碍是资金问题,小额信贷能否持续发展,关系到新疆三农问题的解决。就全国而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由于农村支行经营成本过高等原因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因此农村信用社成为县域地区小额信贷投放主体,2005年以来新疆农村基本形成了以农信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1]。新疆小额信贷始于2001年,农村信用社是发放小额信贷的主要机构。2007年的一项新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中国银监会的调研数据表明,新疆农村信用社有1085家机构网点开办小额信贷业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年均累放额已由1999年的27亿元增至14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6%[2];2012年全区农村信用社累计投放各项贷款1382.24亿元,同比增加196.5亿元;小额信用贷款102.32亿元,较年初增加31.55亿元,增长44.58%;农户联保贷款190.79亿元,较年初增加32.69亿元,增长20.68%[3]。截至2013年11月末,新疆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1440.58亿元,较年初增加265.75亿元,增幅22.62%;其中,涉农贷款余额1025.5亿元,较年初增加219.55亿元,增幅27.24%,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1.21%,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的金融保障[4]。虽然新疆农信社的小额信贷规模越来越大,但是根据一项面向新疆农户金融需求调查显示,新疆有79.4%的农户有借贷需求。因此,就新疆农村小额信贷的需求而言,农信社依然不能完全满足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
二、小额信贷引入农业保险对于缓解农户“贷款难”的博弈分析
双师型金融教师组织创建途径
本文作者:汤筱娴 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1“双师型”教师的政策要求
早在1998年颁布的《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中就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出: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为了规范“双师型”的内涵,教育部办公厅于2004年下达了《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在通知的附件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对“双师型”教师解释为“: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近5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从中,不难看出“双师型”教师的评价标准首先是强调了教师职称基础,其次,严格规定了这些教师的实践和科研的时间。说明了“双师型”教师既要有相应的职称,又要有相应的开展实践教学的能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上也指出:“各高职(高专)院校一方面要通过支持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措施,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双师”素质;另一方面要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引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教师伍。”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重申并强调了以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方式。
2金融保险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
金融保险专业是一个特殊的专业,和其他专业不同,高职教育阶段的金融保险专业主要培养面向基层、面向操作与管理、面向业务第一线的应用性、实践性金融专门人才。现今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培养的学也主要面对一些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学生未来所从事的业务也主要以一线的柜台操作、金融商品和保险产品的营销为主,所以,金融保险专业的高职教育必须要结合实际,对“双师型”教师的需求也非常迫切。但是,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些企业在现今属于高收入行业,远的不看,就近来广东省的各行业平均收入显示,金融保险业也是位居前列,正因为这个行业在国人看来是白领高薪的行业,使得在培养学校的专业教师,引进兼职教师方面存在了很大的阻碍。
2.1培养专业教师
2.1.1证书的获取
商业保险担负社会管理职能
摘要: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在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对于商业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摊和补偿上,即分散风险和损失补偿。作为一种社会广泛运用的分散风险工具,商业保险一直在各行各业的飞速发展中保驾护航,扮演着“安全垫”、“协调员”等重要角色,发挥好保险的社会职能作用对整个国家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以商业保险在部分行业中的实施和运用来体现其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能。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管理;保障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关系
商业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①。本质是分散社会风险,组织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职能是指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或过程。大量的事实和经验证明,商业保险发挥出来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在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社会产生的正外部效应,对政府职能的实现起促进作用。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产品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这种“外溢效应”不断扩大,并形成一定规模从而发挥显著效果。
二、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保险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经营的好坏直接决定整个社会的稳定。在分散风险和组织经济补偿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能够很好地保障群众利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一)社会风险管理
保险企业客户关系管理探析
摘要:
客户关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有着共同之处,同时保险公司也有着其特色之处。本篇文章分成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梳理了关于我国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第一部分,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发展情形、保险公司客户特点基础上分析,表明客户关系管理对于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现在保险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情形和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依此提出一些关于我国保险公司客户关系管理和发展建议。第三部分,文章在理论分析后,联系当前实际,采用平安保险公司的例子进行思考,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施客户关系管理战略提供理论和现实双重意义的指导,从而实现保险企业吸引新客户、保留老客户以及将已有客户转为忠实客户,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关键词:
保险企业;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分类;平安保险公司
一、绪论
目前中国保险企业竞争局面。保险业近些年来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自2014年8月总理提出了“保险国十条”,保险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为国民经济增长贡献出不容小觑的力量。当前我国大力推行供给侧改革,保险业也需要在“供给侧”进行改革。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广泛存在的现状是,大部分保险产品缺乏创新力,趋于同质化,不能满足的有效客户需求,一味注重推式的保险营销已不适应现今保险市场发展。与一些实业企业对比,保险企业没有有形的产品满足人们的相关需求,它所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客户之于保险企业的意义是一般实业企业不能比的。在继续维持住保险业的良好发展态势的同时,更大地推动我国保险业向前走,每一个保险企业都需要优化改善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带有其自身的色彩。不同的客户,一般有着不同的保险产品需求,性别、年龄、收入、信仰等因素在投保人身上的差异,导致他们对保险产品有着不同的考虑;客户有着养老、医疗、投资等不同的保险需求。不同公司的售后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我国保险公司长期在保险人方面使用粗放方式招募,本身存在差异的人对待客户时的服务质量也存在着差异;当前保险公司开展的保险业务繁复,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客户管理、销售理赔、成本收入等方面,有着一定的风控措施,进行有效客户关系管理。
二、我国保险企业当前的客户关系管理
金融保险就业率提升策略
本文作者:张凡雷 孔祥玲 单位: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副教授 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副教授
一、金融保险专业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调研不细,学生分配岗位不明
从保险技术角度讲,由于多数院校没有过硬的专业基础,在毕业生面对所有的财产险公司和所有的寿险公司情况下,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到我国保险业在人力资源方面有下列特点:其一是人才数量相对不足,其二是人员素质总体偏低,其三是人员结构亟待优化。随着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进入和民族保险机构的境外拓展,保险市场急需大量金融保险专业技能型专门人才。市场需求强烈的四类人才包括:保险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保险专业技术人员、保险销售骨干和评估人。保险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既要懂得理论又要了解具体的实务,作为专科层次的毕业生,刚参加工作不可能就能得到这个职位。如果想从事其它三类人员的工作,具体的岗位是什么,需要承担哪些工作?具体来说,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都要涉及展业、承保、核保、查勘定损、核赔、风险管理咨询、职业培训、客户服务、保全服务等相关业务岗位,那么这些岗位的具体职责是什么,了解不细,致使专业课程设置不系统、不科学,教师引导学生的就业方向不明朗,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要求不具体,学生在离校时,对保险行业的认识就比较模糊。
(二)培养目标、学生考核缺乏专业特色
高职院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是既懂专业理论又能具体操作的实用型人才,具体到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素质全面,适应力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具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实务经营能力与专业技能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这就要求对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的培养,应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致。有的高职院校没有把培养目标具体到金融保险专业上来,对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如何培养认识不到位,对金融保险专业缺乏细致的专业培养规划,专业课难以与保险行业要求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能力相对应,学生考核只注重保险行业的一般知识,忽视保险行业的专业技能,难以适应保险行业对学生的专业要求。
(三)专业教师团队人数不够,努力方向不明确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研究
1引言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2019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2019年全国房屋建材类投诉28060件,其中与质量相关的投诉达8714件,占比31.05%(如图1所示),主要问题包括墙体及楼板裂缝、屋面渗漏、墙体空鼓、墙皮脱落等;如何提升房屋质量、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具有隐蔽性、后验性等特点,很多质量问题在交付验收时难以发现,只有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逐渐暴露。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由于建设过程中参与主体多,责任难以厘清,以及参与企业变动或注销等原因,导致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给房屋使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由于房屋保修期较长,经常存在参建主体在保修期内注销使得房屋使用人面临无从索赔的情形。在使用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政府经常不得不出资承担善后工作,由此给政府带来较大的管理和财政负担。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2005年开始,我国提出推行保险制度在工程上的应用,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DefectInsurance,简称IDI)制度的试点工作。然而,从相关规定和试点工作情况来看,当前我国IDI的责权范围仅仅局限在建设单位(业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并且险种比较单一,保障的群体较少,难以充分发挥IDI的作用。此外,参与IDI保险的各方主体责权关系不明确,极易造成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等,因责任不明晰而产生纠纷,给IDI的推行工作造成障碍。所以,现阶段亟待厘清各参与方的相关保险责任,建立明确的责权保险体系,以保证IDI的合理运行。本文以IDI的责权关系为研究对象,基于目前IDI责权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工程建设质量保险的相关制度和管理方式,分别从责任体系、保障体系和运行体系三个方面提出完善IDI体系建设的方案。
2国内外IDI运行模式对比分析
2.1国外IDI运行模式分析
IDI起源于法国,1978年法国制定《斯比那塔法》强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十年内缺陷保险,规定建筑工程参与方必须投保,并且从责任、保险、质量控制三个方面分别做了详细规定。之后,法国工程质量保险体系逐渐成熟,英国、澳大利亚、西班牙、日本等国家借鉴了法国的工程质量保险运行机制,并结合自己的国情,形成了独特的保险体系,如表1所示。按照国外的运行模式,IDI并非单一的保险,而是由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的,其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两个种类的保险,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险主要由建设单位进行投保,业主作为被保险人。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由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投保,并把其自身作为被保险人。
2.2我国目前IDI运行模式分析
2005年,原建设部和保监会联合《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2006年,保监会、建设部和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联合北京、上海等14个城市进行试点,但由于开发商和保险公司双方较低的意向,使得试点工作陷入搁置。直至2017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提出在上海、江苏等9个地区试点工程质量保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总体而言,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践速度进展缓慢,全面推行仍然存在障碍。由于IDI在我国推行比较晚,开发商对保险的意识相对薄弱,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建设单位都在持观望态度,同时为了节约资金,工程的各参建单位也抱有侥幸心理,刻意回避对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投保。而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多停留在承保前对保险标的的识别和对历史事故经验的简单分析层面,对IDI并没有形成丰富的营运经验以及强大的数据支撑,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会为了规避风险,在险种条款中设置过多除外责任,这样就容易形成霸王条款,更打击了参建单位的投保意愿。近年,我国相关学者对IDI做了大量研究。申琪玉等通过对法国、西班牙和中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的对比,提出完善保险体系,建立IDI信息平台,进行数字化信息管理;徐波等提出建立建筑工程诚信体系,规范行业行为;王宏新提出修订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张协奎、彭奕晖指出了我国推行IDI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建议;戴火红建立了基于IDI的住宅质量评价体系,为保险公司承保提供了依据;叶玲静从法律制度构建角度对IDI进行了研究;王亮从保险费率的确定角度对IDI进行了研究。以上学者的研究侧重于解释国外工程质量保险的先进经验,以及对我国加快IDI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但目前关于我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体系中各方责权关系的研究较少。徐友全在其研究中提出责权关系是构建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管控的基础,而在现阶段我国的IDI实施过程中,因各参建单位与业主之间的责权关系没有厘清,相关的保险政策及条款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使得保险责任不明晰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缓解矛盾,保证IDI的合理运行,本文将结合国外IDI及国内试点城市的运行现状,探讨建立国内IDI以及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从承保到理赔的运行机制,厘清相关责任制度,形成业主、参建单位、保险公司、政府多方共赢的运行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合作机制探究
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合作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仍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之间缺乏深度合作,此外该合作机制还存在着监管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论文介绍了“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发展与现状,并对其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的对策建议,以期助推“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信贷机构可以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但是由于缺少合适的抵押品,往往会出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而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提高农户的信用等级,降低违约风险。“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发展与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越来越重视,很多政策文件中都提及了二者的合作。2019年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凸显了国家对二者合作的重视。我国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广东省的“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小额信贷”模式,以及新疆的“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1]“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最早由广东省佛山市在2007年试行。若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的保费补贴,并且在申请农业贷款时可享受5%的利率优惠,该模式不仅减轻了农户的还款压力,还提高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2009年,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关于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安徽省探索银保合作的序幕,为促进当地草莓业发展,合肥市长丰县与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险”合作,在2009年8月19日推出首个试点产品“草莓种植信贷保险”,当农户因故不能还款时,保险赔款优先理赔给银行,有效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是新疆主要实行的合作模式,信贷机构将农户是否办理农业保险纳入信贷审核环节,要求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但政府会就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除了上述三种较为典型的合作模式外,近年来在政策鼓励下,河北、山东、江苏等多个省份都陆续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探索。2010年,张家口沽源县人民银行支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开展了“公司担保+保险+信通卡质押”合作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与阜平县人民政府举行“政融保”金融扶贫项目合作签约,开创了“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的阜平模式,该模式是保险精准助力扶贫的积极探索,有效解决了阜平县农户“贷款难”问题。2014年,山东济南长清农信联社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探索“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银行贷款”模式。2016年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出创新性的银保合作产品———“农业保险贷”。[2]
2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2.1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二者合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农业保险发挥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促进农村信贷的发展。[3]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是限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是“广覆盖、低保障”策略。然而,保障水平与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国农业保险保障研究报告(2019)》中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总体保障水平是美国的1/5,加拿大的1/3和日本的1/2,保障广度有较大提升,但保障深度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多数农险只保物化成本,如种子、化肥等投入,尚未覆盖人工成本。以河北省为例,除35个试点大灾保险的产粮大县外,其他地区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每亩的保额分别为500元/亩,400元/亩,620元/亩,保额水平较低,仅能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损失补偿能力有限。农户即使投保农业保险,也不能充分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4]
2.2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缺乏合作。虽然很多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的合作仅仅是业务上的简单对接,二者合作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各自的发展,而不是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未能很好地实现保险公司、信贷机构和农户“三方共赢”。[5]很多保险公司向农村信贷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委托信贷机构利用其广泛的网点代销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销售渠道。目前二者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资源共享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不能充分解决产品和需求不匹配的现象。
2.3缺乏监管及法律法规。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的合作同样离不开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确保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持农村信用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还存在某些问题,比如银保监会的监管重点还是放在大城市,对偏远地区的监管还比较松懈;农村金融监管缺乏动态跟踪,监管工作落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等。[6]此外,金融监管本质上就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7]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进行约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仅会增加二者合作的风险,还易引发各种纠纷损害农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