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版权管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信息管理与版权保护探讨
【摘要】
对于媒体融合之后的有关信息资源已经被广泛的进行网络化传播并且加以有效的利用,给有关版权保护的方面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以及冲击,同时也为信息管理的方面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妥善的提高信息技术以及信息管理水平,能够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并且还能促进媒体融合之后的相关信息资源实现科学合理的全球化共享。
【关键词】
媒体融合时代;信息管理;版权管理
在如今媒体融合的相关形式之下,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及传播出现了无限复制性、全球覆盖性、载体不确定性、整合交互性、形态多样性以及内容高流动性等有关特征以及趋势。对于传统之中的图书作品信息在版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来说,随着融合时代的进步已经日益凸显,特别是对于作品信息在网络化方面的管理升级早已迫在眉睫,必须要尽快提出有效的策略。
1有关媒体融合的背景下版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传统之中的版权保护对象大多都是指报刊文章、以及纸质图书等,一方面是保护作者所具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保护相关出版传播者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但凡是发表之后的作品如果需要转载或者是再版,必须要支付一定的稿酬。但是在如今媒体融合时代的背景下,传统当中的版权保护规则以及手段遭受破坏,有关版权保护的问题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信息数字化以及网络化给相关的版权保护添加了很大的难度。在网络信息方面的资源利用二进制代码的有关数字化形式实施编辑传播,能够随时为用户提供诸多可供选择的一些信息资源。
区块链下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策略探析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数字化资源的产生与发展,图书馆在此环境下也逐步从传统形式转为数字化形式。但数字化图书馆由于下载、复制相对于传统形式更加便捷,因此产生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增多。文章研究表明,图书馆数字化是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发展中保护版权也是图书馆的责任,利用区块链技术来保护图书馆数字版权,具有便捷、科学的特点。
关键词:图书馆;数字版权;区块链;时间戳
0引言
数字技术是网络化的产物,数字图书则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传统的纸质图书转化为电子图书。数字图书是图书发展史上的重要革新,它改变了图书载体和阅读方式。图书馆数字化,主要是将图书和各类文献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储存,方便使用者进行查询和传播。但由于数字图书馆是新生事物,在网络便捷的条件下,数字图书馆的版权被侵犯问题一直是困扰图书原创者和数字图书馆的问题,只有通过先进有效的科技手段来遏制数字版权被侵犯问题,保障数字作品创作者和图书馆的权益,才能使数字图书馆正常运行。
1数字版权和区块链的概念
1.1数字版权
数字版权和图书版权是一致的。图书版权也叫著作权,是图书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因为任何一本图书都是作者呕心沥血的结果,作品是作者的私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需要出版和传播作品的,首先要征求作者意见,作者同意后才能出版和传播,出版和传播都要付给作者一定的费用。数字版权是指利用数字化技术形成的图书作品,电子版图书、网络小说都属于数字化技术形成的图书,它们同样具有著作权,容不得别人擅自使用。在数字化时代,图书馆也有自己的版权,因为图书馆收录的图书作品和文献,都是和原创者经过协商,甚至花钱购买的。因此对自己馆内的作品享有版权,使用者如果擅自出版和传播,也是侵犯图书馆版权[1]。
论中英版权贸易的差异性
一、中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同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自1982年我国制定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以来,我国已形成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在《民法》《刑法》中也都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而且新近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开辟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此外,《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作品自愿登记办法》《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国家版权局还制定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国涉外版权法律保护机制主要由国内版权法的域外效力规定和我国加入的诸多国际版权公约和双边及多边版权协议组成。我国在1992年10月15日、7月30日先后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随后又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了《唱片公约》。至此,我国成为了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新成员。根据三个公约所规定的版权保护“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已经实现了与有关成员国之间版权的相互承认与相互保护。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存在着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打击版权犯罪的力度不大,滞后于现代科技发展等问题和不足。因此,制定必要的行业政策、法规,有效地打击盗版,增强大众的版权贸易法制观念势在必行。
2.英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其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个解决盗版问题的版权法。英国是出版大国和出版强国,是出版业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英国出版业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形成了以普通法为主、专业法为辅,两者相辅相成的法律环境。英国没有《出版法》,但涉及出版的有关部门法律约20部,基本上涵盖了出版的各个环节。英国在完善自身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也在不断推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经过400多年的发展,英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并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英国参加了众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包括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61年《罗马公约》、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并先后通过相应的国内法予以实施。此外,英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英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组织出台了《2007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年度报告》,确保知识产权犯罪不再被视为“软犯罪”,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该领域的有组织犯罪。
二、中英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不同
1.中国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
图书版权贸易进展状况与对策
21世纪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以民族文化为单元的多元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加快了融合与互动进程,以版权、影视、会展等为代表的文化产业已成为公认的朝阳产业,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文化贸易的蓬勃发展。其中,图书版权贸易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在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中国作为一个世界文化大国,正在致力于以版权合作与贸易推动中国图书融入全球出版网络,谋求中华文化的崛起。在此背景下,研究中国图书版权贸易的发展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中国文化走向世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版权贸易的定义及内涵 版权贸易主要是指在版权许可(CopyrightLicense)和版权转让(CopyrightTransfer)过程中产生的贸易行为,属于许可证贸易的范畴,也是无形财产权的贸易。当前,对与版权相关贸易的界定在中国乃至世界都是有争议的,甚至对版权贸易(CopyrightTrade)这一名称也还没有定论,在欧美及中国港台地区多称为版权交易(CopyrightExchange)。一般认为,版权贸易指以版权为标的的交易活动,是与版权有关的经济权利的转让与许可。也有学者认为,版权贸易是中国版权界的一种习惯用语,其内涵除了版权许可和转让之外,还包括与其相关的一些业务或工作。还有学者认为,版权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所以版权贸易本质是出版文化选择功能的延伸。从广义上讲,在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否为同一国籍、或在同一地域,都可以称作版权贸易。但在实践中,中国业界所称的版权贸易通常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指国际间或不同地区间的涉外版权贸易行为,通常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但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版权贸易行为,也称为版权贸易。1992年10月15日和30日,中国先后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对外版权贸易开始进入国际法的框架内运作,也才开始进行涉外版权贸易(包括对港澳台)。图书版权贸易是版权贸易的一种,我国目前图书版权贸易所涉及的版权内容主要是翻译权的转让,以及中国大陆与港台间的中文(简、繁两种字体)专有出版权的转让。因为当前我国其他版权贸易量不多,所以现在所指的版权贸易一般就是图书版权贸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的出版社向海外的出版商出售版权;二是中国的出版社从海外出版商或版权所有人手里引进和购买版权。 二、中国图书版权贸易发展现状与问题 中国的图书版权产业在改革开放中不断调整政策,逐步扩大对外开放,全国除西藏之外,各省市的出版社均有开展版权引进和输出的记录。根据国家版权局网站公布的信息统计,1992年至2007年,我国内地图书出版社引进版权累计96005项,输出版权累计14508项。2001年中国加入WTO,成为中国出版业版权贸易事业和对外交流合作快速发展的又一契机,我国图书版权贸易稳步推进,从规模数量型向优质高效型转移。 (一)图书版权贸易数量增长迅速,逆差明显 1992年我国图书版权贸易总数是1666种,2007年达12826种,15年间增长了近7倍。其中,版权引进由1057种增加到10255种,增长了8.7倍;版权输出由609种增加至2571种,增长了3.2倍。1992—2007年,我国图书版权贸易引进和输出状况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1992—2007年,我国图书版权的引进和输出数量逐年攀升,总体上呈稳步增长的态势,但引进数量在2004年、2005年和2007年有较大幅度的回落。自1994年起,图书版权的引进数量开始快速增长,到2003年的九年间,年均增长率为36.74%。这说明,我国内地出版社在经过加入两个国际版权公约初期的短暂的茫然后,很快就适应了国际版权贸易规则,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内地图书分销业市场的逐步开放和业内版权意识的日益加强,图书版权引进已经成为国内许多出版社的一个新的市场开拓空间和经济增长点。与此同时,输出数量增幅缓慢,九年间仅增长了11.41%,由此带来中国图书版权贸易逆差逐渐加大的局面。2003年,中国的图书版权贸易逆差为史上最大值11705种。 (二)图书版权贸易对象国集中 在过去的近十年里,我国内地对外图书版权贸易的对象不够均衡,贸易对象的国别和地区集中。 1.引进对象的国别与地区分布 2007年,我国内地图书引进版权的数量分别为:美国3878种、英国1635种、台湾地区892种、日本822种、德国585种、韩国416种、法国393种、香港地区268种、新加坡228种、俄罗斯92种、加拿大33种、其他地区1013种。可见,从欧美地区来看,目前我国内地图书版权引进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与俄罗斯等五个国家。如果仅从亚洲地区来看,日本和我国台湾是主要的图书版权引进地,从我国香港、韩国和新加坡等地引进版权数量也相对较多。2000—2007年,我国图书版权引进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是美国、英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韩国、法国和香港地区。从表1中可以看到,2000—2005年,以上8个国家和地区的引进额合计占当年引进总额的90%以上,这一比例在2006年有一定程度的下降,2007年又增长至87%。 2.输出对象的国别与地区分布 就我国内地版权输出的国别与地区分布而言,排在最前面的是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主要集中国家是韩国、新加坡和日本等亚洲国家,其次才是美国、英国等国家。可见,目前国际出版市场对中国图书还缺乏了解和认识,虽然输出国较多,但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从表2中可以看出,除个别年份外,我国图书版权主要输出的十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量之和均占当年图书版权输出总量的90%左右,输出对象的国别与地区分布集中。 (三)图书版权贸易的作品类别分布不均衡 我国内地图书版权作品引进的类别已经从以外语学习和文化生活为主的单一化发展到多样化,这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热点及国内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近年来,图书品种不断增多,其中科学技术类、经济管理类与语言类图书成为引进书的三大热点。2003年,引进数量较多的图书类别是工业技术(T)、经济(F)、文科教体(G)、文学(I)、社会科学(C)和语言文学(H),合计占当年引进图书总数的72%(如表3所示)。大量文化生活类作品的引进,满足了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而大量科技、经济与管理等作品的引进,也说明了图书版权贸易在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中的主要作用。从我国内地版权输出作品的类别来看,社会科学类图书占绝对优势,其次是科技类和综合类图书。2003年我国社会科学类图书输出590种,占输出总数的72.75%;科学技术类图书183种,占22.56%;综合性图书38种,占4.69%。其中,版权输出较多的是历史、地理、文化、文学、医药、卫生等类别;航空航天、工业技术只有8种,生物科学5种,交通运输3种,数学科学、化学2种,天文学1种。从内地输出版权作品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传统文化、艺术和医学上。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亚洲的日本、韩国对上述类别的书籍尤为感兴趣,新加坡、马来西亚则对少儿、语言类图书颇感兴趣,欧洲国家往往对东方文明怀有好奇,对中国传统艺术和传统医学兴趣较大。#p#分页标题#e# (四)图书版权贸易的主体分布不平衡 从我国的图书版权引进情况来看,一批版权贸易实力较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都取得较好收益的出版社开始出现,主要集中分布于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天津等地,这些地区的版权贸易引进量几乎占据了全国的绝大部分。2000—2007年,中国内地出版社引进图书版权最多的十个地区是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江苏、广西、湖南、山东和广东,占七年间全部图书版权引进额的65%(如图2所示)。其中,北京市居首位,其引进总量为37530种,占全国引进总量的47%,远高出其他城市,高出第二名的上海近41个百分点,是其他城市的数十倍之多。从版权输出情况来看,我国内地有输出实力的出版社还较少,且主要集中在北京。江苏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版权贸易往来较多;而吉林、辽宁除了向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输出外,日本、韩国也是其重要市场。1990—2005年间,我国内地图书版权输出前十强的出版社是少年儿童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明天出版社及高等教育出版社。从图3中可以看出,2000—2007年间,我国内地出版社输出版权较多的十个地区是北京、上海、辽宁、江苏、湖北、安徽、浙江、山东、吉林和河南,占七年间全部图书版权输出额的86%。 (五)我国图书版权贸易逆差较大 虽然这种逆差在近一两年有所趋缓,但形势仍不容乐观。1992—2007年间,中国内地出版社图书平均引进与输出比在1—16之间波动,多数年份的图书版权引进种数是输出种数的6倍以上,15年间的平均引进与输出比约为7:1。我国内地出版社的图书版权输出能力还相对较弱,版权输出发展很不稳定,输出数量波动较大,且输出种数的绝对值也很低。1992—2007年间,我国内地出版社图书版权输出种数年均只有967种,还不及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型出版集团的年均输出总数。我国内地对外图书版权贸易不论在贸易伙伴的国别与地区以及版权贸易的主体分布上,还是在版权贸易的作品类别和作品语言分布上,都表现出不均衡性。调查表明,对外图书版权贸易的信息不对称、贸易渠道不畅、效应与期望值相差甚远,以及涉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方面是我国内地大多数出版社认为的最大障碍。 三、中国图书版权贸易发展对策 图书版权贸易是新世纪知识经济的先导产业,也是出版业未来发展的主流方向,更是中国文化“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对于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 (一)进一步确立图书版权贸易在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中国现已加入WTO,面对国际文化市场日益竞争的态势,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的我国对外图书版权贸易要在竞争中成长,尤其需要国家在WTO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版权贸易发展政策与措施予以保护与扶持。一方面,我们可以设置“合法”壁垒,通过合理使用关税、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保护性措施,防止外来强势出版集团的过度冲击;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运用税收、投资、信贷、经济处罚等经济杠杆,扶持我国对外图书版权贸易的发展。此外,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版权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强化公民的版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出一个维护正版的良好环境,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中华民族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图书版权贸易的支持体系 对外图书版权贸易的顺利展开,离不开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版权执法与管理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版权服务组织的作用。当前,我国这一体系构架已基本构成,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在世界版权贸易发展的新形势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策略进一步调整和充实。首先,应当整合和充实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法规,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其次,应当增强版权保护执法的透明度和制度化,加大对盗版的打击力度;第三,还可以采取灵活的版权社会管理机构设立方式,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 (三)构建高效便捷的图书版权贸易信息交流平台 目前,全球电子版权与出版信息的网络化建设正成为版权贸易领域的热点,我国基于网络技术的对外图书版权贸易信息通道应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第一,由作品数据库和作品版权信息库两大数据库组成,尽可能相对完备地集中全国近一段时期出版的各类图书,各历史时期的畅销书、长销书、历史名著,以及作者意欲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作品信息和所有这些图书、作品的版权信息。这样可以使我国图书通过互联网向国外进行及时推广和宣传,有利于扩大图书版权输出的范围和数量。第二,作品数据库应当具有通过网上付费或契约方式许可复制的功能,提高图书版权的经济价值。第三,该数据通道应具有对版权许可(或转让)的谈判和交易的机能。第四,通过契约方式与国外重点相关网站和大型书展网站相链接,以方便国内出版社了解国际图书市场的动态。 (四)进一步扶持版权业发展,完善我国图书版权贸易市场 涉外版权是国内出版社获取海外版权信息方面的重要桥梁,版权业是成熟的版权业和出版业产业链上的一个必要的环节。因此,必须从国家版权管理体制、宏观政策和人才素质及版权的经营方式等方面采取相应对策,扶持和促进我国图书版权业的发展。第一,要进一步深化版权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版权业的优惠的经济政策,优化版权业的发展环境;第二,要设立“版权人资格证制度”,提高版权人的素质;第三,要采用多元化的版权模式,提高版权业务的附加值;第四,要建立版权信誉监管机制,形成版权诚信规范。 (五)转变出版产业增长与发展模式,为我国图书版权“走出去”奠定基础 #p#分页标题#e# 随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我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之后文化消费需求的巨大增长,我国的图书出版产业应该转变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实现快速发展。第一,应当认清行业特点,扩大与丰富出版产业内涵,加快出版产业的发展速度;第二,图书版权贸易的增长方式、管理模式应由行政主导转化为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文化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第三,应当全面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打破地区和行业分割,建立统一和规范有序的国内图书版权贸易大市场,提升整体实力,为我国图书版权贸易“走出去”夯实基础。
版权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探究
从吉林动漫产业的代表吉动文创动漫游戏产业园,到梨树辽河农民画传承人钱洪满创建的农民画艺术公司,再到体现区域文化产业亮点的吉林省广告产业园……培育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一直是吉林版权服务工作的重点。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从吉林省版权局召开的吉林省版权示范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了解到,去年以来,吉林各级版权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版权工作,不断拓宽版权示范领域,提升基层版权服务能力,通过广泛宣传,突出版权示范效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吉林各级版权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吉林成功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2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2个,全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2个,全省版权示范单位17个。
一、积极尝试
延伸版权服务触角。不断寻找新的版权工作落脚点,将版权保护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农村,是吉林省不断开展版权工作的有力举措。吉林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2020年以来,吉林省版权局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主动寻找版权保护服务‘三农’的发力点,为农民作品版权的运用和推广探索崭新路径,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分批次设立农村版权保护服务工作站,开展农村版权保护服务试点工作。在首批设立的8个农村版权服务工作站当中,涌现出了许多农民作品版权创新亮点。”记者了解到,在吉林省版权局的指导下,吉林省各地积极推动版权建设,将农村版权服务工作站与版权示范创建工作有机衔接起来,为各个区域内企业的版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服务。“白城顺阳民族工艺草编专业合作社位于具有民族特色的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合作社注册资金100万元,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年生产量一万余件,年产值80余万元,合作社带动德顺乡19个村400多户贫困户脱贫。”白城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科四级主任科员郑阳说,德顺蒙古族乡新建村开展了以“全面加强版权工作,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主题的版权宣传周活动。通过几年来的不断努力,白城顺阳民族工艺草编专业合作社被评为白城市唯一一家全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同时获评“2020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桦甸市公吉乡是桦甸市农民画的发源地,多年来桦甸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扶持农民画作者,激励他们不断创作,大力发展农民画产业,涌现出一大批全国知名农民画作家。”桦甸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新闻出版科科长雷虹向记者介绍,2013年,公吉乡本土画家王咏梅注册成立了“桦甸市山妹子农民画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荣获“吉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
二、创新模式
突出产业发展亮点。吉林省广告产业园位于长春净月高新区,规划占地面积8.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园区定位打造“广告·电商·短视频·网红·品牌营销产业基地”的模式,推动“品牌吉林双创平台”发展,落实“吉林省品牌提升行动”,为吉林文创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突出新亮点、形成新特色,被国家版权局授予了“2020年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吉林省广告产业园的版权保护工作,园区成立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制定了园区版权保护、版权宣传和作品登记等相关规章制度,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理念。“去年下半年,四平市版权局联合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了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的起草工作。在综合考虑四平市文化、科技和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今年2月2日,四平市委、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四平市加强知识产权建设若干措施》。在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六条措施中,有两条是版权资助内容。”四平市委宣传部文化出版和电影科科长高双庆向记者介绍,他们一是对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进行资助。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为每件1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为每件200元。二是对版权示范单位给予资金资助。对被认定为全省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资助1万元;对被认定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资助3万元。长春市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二级调研员李东民向记者介绍,榴莲咖啡众创空间长春基地,是天津榴莲咖啡众创空间响应国家“天津长春对口援建”号召,与长春市净月高新区于2018年共同搭建的津长双创服务平台。2020年10月,该单位被吉林省版权局授予“2020年吉林省版权示范单位”称号。榴莲咖啡众创空间设有知识产权示范墙,展示优秀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截至2020年年底,榴莲咖啡众创空间在孵科技企业42家,已申请软件著作权由年初的33项增加至123项。
三、示范引领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吉林版权示范工作规范发展,在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吉林省版权局在吉林省重点新闻网站进行了全省版权示范单位先进事迹系列,对全省16个版权示范单位的版权保护经验进行了连续宣传。李东民说,长春市密集组织版权宣传和示范创建活动,通过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版权专题巡展和线上展览、版权“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宣传活动等形式,营造尊重知识、尊重版权的社会氛围。制作和免费发放《走近版权》《版权工作手册》,拍摄版权公益宣传片、电子宣传海报在电视台、电影院、网站进行宣传。在吉林省各级版权管理部门共同努力下,吉林的版权示范创建工作为吉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有效发挥了、提升城市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吉林各级版权管理部门按照吉林省版权局的部署要求,对积极申报的版权示范点进行实地调研。通过现场查看、集中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被推荐单位的整体情况,选取发展优势比较突出的企业进行版权示范创建。确定创建对象后协助被推荐单位总结发展经验、挖掘创新亮点、提炼企业特色,不断提高版权示范创建工作水平。”吉林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
融媒体发展与版权文化建设浅议
[摘要]移动互联时代,版权日益成为媒体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本文在梳理融媒体发展对版权文化建设提出新课题的基础上,从个体、行为、环境三种要素对融媒体发展中的版权文化建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政府、行业组织、融媒体运营单位三个层面对版权文化建设进路进行了探索,旨在为有关方面在融媒体时代加强和改进版权文化建设提供参考和支撑。
[关键词]融媒体;版权文化;版权文化建设
媒体既是版权文化的承载者,又是版权文化的传递者,在版权文化建设中充任多种角色,担负多重使命。融媒体作为“媒介的最高级形态”[1],在整合广播、电视、报纸等不同媒体的人力、内容、宣传等多种资源的同时,对版权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探索融媒体时代版权文化建设的进路成为当务之急。
一、融媒体发展对版权文化建设提出了新课题
作品传播、应用与版权文化密切相关。融媒体的快速发展,在为以新闻为代表的各类作品传播、应用提供新平台、新方式的同时,也使媒体版权问题更加复杂,对版权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优质内容作品的版权价值显著提升
融媒体环境下,针对作品的传播手段更加丰富、传播能力更加强大、传播需求更加强烈。不同融媒体平台、同一融媒体平台的不同栏目/板块,均需要大量优质内容作品的强力支撑;同一优质作品的内容,很可能以不同形式甚至完全相同的形式,在不同的融媒体平台乃至同一融媒体平台的不同栏目同时传播。随着各类融媒体平台的不断出现以及传播能力的不断强大,围绕优质内容作品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特定时期作品创作水平、供给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优质内容作品的版权价值无疑将显著提升。在此情况下,从版权文化角度而言,客观上需要对优质内容作品予以更多的尊重、更精准的管理和更严格的保护。
文化产业视角下的企业版权保护
摘要:近年来,文化产业在我国蓬勃发展,企业版权保护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企业在版权保护中存在很多困难。版权纠纷种类多,包括职务作品权属纠纷、委托作品权属纠纷、抄袭剽窃纠纷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版权纠纷影响大,会冲击整个产业链,以及对于企业自身的其他战略实施较为不利。企业内部的版权保护意识不高,体现在日常经营和产业链管理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个综合性的版权保护体制,包括了资产取得机制、版权档案管理机制及侵权防控机制。
关键词:文化产业;侵权纠纷;版权保护机制
一、文化产业概念及发展
(一)文化产业的概念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规定,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本文的讨论核心在于企业的版权保护,因此本文所涉及的文化产业分类主要是指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在实践中,文化产业中的支柱行业主要是(出版或网络)文学行业、音乐行业、影视行业、游戏及动漫行业。
(二)文化产业的产业链发展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加速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形成了泛娱乐化的产业链。艺恩创始人兼总裁郜寿智在艺恩泛娱乐创新峰会上表示,2017年泛娱乐产业规模总体超过5800亿元,其中上游内容付费市场增幅迅猛,超过3000亿元,视频付费市场持续爆发。一部文学作品可以改编成影视剧、游戏、动漫等不同表现形式的版权作品,形成泛娱乐化产业链,改编作品可以持续提升原文学作品的价值,同时可以提升整个产业链的整体价值。在文化产业的泛娱乐化市场形成中,从内容生产到衍生开发都离不开版权,版权保护在商业模式的运营中显得至关重要。
电视版权贸易瓶颈与解决路径分析
一、电视发展版权贸易面临的瓶颈
电视版权贸易平台渠道单一、运作不成熟。现在我国电视版权贸易平台主要有电视节、版权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和版权企业几大渠道。渠道较为单一,且存在着门槛较高,运作不成熟等问题。电视版权贸易中较为传统和常规的平台是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上海电视节和四川电视节三大电视节。但是,电视节的举办往往一年一次,周期较长,不能作为常态性的电视版权贸易平台存在。而电视节交易依然以节目成品贸易为主,很难发现专门针对节目版权交易的服务。版权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是近几年逐步兴起的新渠道,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北京、上海先后成立了包括版权交易中心、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版权保护国际论坛等项目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广州等地区也成立了文化产权交易所。但是目前仍有很多人对以版权贸易功能为主的服务中心持观望态度,同时,版权交易中心的重复同质化低端竞争也引起了争议,而版权行业在我国更是处于萌芽期。无论机构数量、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及介入的流程都十分有限,无法满足需求,无法同国外的版权抗衡。版权委托人市场还没有形成、版权资源需求不足、缺乏经验和操作规范、对版权信息的把握能力不足。
电视版权贸易产业基础差,市场化程度不高。我国版权产业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产业基础不牢固。目前,电视节目制作商有电视台下属的制片公司和民营制片企业,播出平台主要在电视台,另外还有视频网站。电视台在整个产业链中仍然处于绝对优势,占据了垄断地位。民营电视节目制作商的市场空间比较小,电视台等节目播出平台往往采取压低价格和控制交易条件的方式进行贸易控制。以动漫节目为例,投入几千元上万元一分钟的动漫,电视台几十元就能买到。而处于电视产业链条中游的分销商,其职业化程度与行业发展也极不协调,致使整个电视节目仍然按照自主发行为主、委托发行为辅的模式来运作。针对网络的电视版权贸易也仍未完全开发出来,尽管视频网站的侵权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网络仍然缺乏良性的版权贸易机制和版权保护措施。这些都降低了电视节目制作方的生产热情,难以制作出更为精良的电视版权产品,阻碍了电视版权贸易的良性发展。
近年来,我国逐步开始打破电视台行业壁垒的限制,开始重视市场对于产业发展和版权贸易的调控,如九部委联合《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逐步引导金融市场向民营电视制作企业倾斜。但是仍然存在着包括民营企业本身资金运作能力不强等问题。电视版权贸易专业人才缺乏。电视版权贸易具有程序繁复、分工明确的特点,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版权贸易的产业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版权价值得不到充分开发,版权产品得不到有效推广,阻碍电视版权贸易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从事电视版权贸易的专业人才还相对匮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视版权贸易的规范化发展和快速成长。目前,我国从事电视版权贸易的人员往往不具有相关经验和素养,在思想观念、知识结构、市场敏感性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电视版权贸易发展的最大“瓶颈”。
政府、行业组织结构有待加强,版权统计体系有待完善。由于电视版权贸易涉及到版权开发、管理、使用、保护等多个环节,需要社会各方面协调合作。而我国与电视版权贸易有关的政府、行业组织不完善,导致了版权贸易过程的繁杂和成本的增加,不利于电视版权贸易的发展。与版权贸易相关的统计数据严重匮乏,而针对电视版权贸易的专项数据则几乎空白。我国电视版权贸易统计数据总量较少,更新较慢,不同渠道的数据又存在着标准不一的问题,大大降低了数据的可用性。信息是正确决策的先决条件,相关部门和企业只有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才能把握现状,对发展趋势作出判断。数据的缺失必然导致决策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不利于电视版权贸易的发展。
二、电视版权贸易的突围策略
搭建方便快捷的电视版权公共服务平台。鉴于目前我国电视版权贸易市场仍处于初期培植阶段,集中力量在几个重要城市搭建起方便快捷、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共服务平台是电视版权贸易渠道建设中的较好选择。在搭建平台的过程中,应有政府主导规划,企业参与。必须明确平台的定位,避免与其他常设机构职能重叠,使其拥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平台不一定是专门的电视版权贸易平台,但是应当把电视版权贸易作为一个重要的、常态性的板块。参考国外发展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具备以下职能:第一,集电视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转让、法律咨询服务、信息交换、版权质押登记、版权价值评估、反盗版信息等业务于一体,重在电视版权信息流通。建设信息开放、资源共享的电视版权贸易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掘版权价值。第二,形成电视版权产品博览交易常态和电视版权企业产品展示与交易的长期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