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社会组织财税政策改革的价值取向,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摘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战略性改革发展的主要内容。社会组织是参与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社会组织的财政政策应当围绕供需两端结构调整,采取多样化财政支持手段,而税收政策应当围绕长短期税费结构调整,采取区别化税收减免手段。基于此,从社会组织财税政策基本特点出发,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社会组织财税政策改革的的价值取向、着力点进行充分论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会组织;财税政策;价值取向;关键着力点;供给侧改革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并列为三大社会支柱,其中,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社会组织不仅具有自律性、自愿性、专业性等属性,也是供侧结改革中服务政府的好助手。社会组织因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等性质,成为供侧结改革中服务社会的好能手,而且还具有独立性、公开性等特征,成为供侧结改革中服务企业的好帮手。社会组织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有别于企业,其管理主要遵循“控制型”和“约束型”原则财税政策支持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亟须推进社会组织的财税政策改革。[1]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于需求侧和供给侧结构,着眼于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致力于供给侧维度的全面结构升级和层次深化改革,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导方向。作为国家治理重要形式的财政与税收,已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点,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具有积极作用。本文以社会组织作为研究对象,基于社会组织财税政策的基本特点,探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价值取向,探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着力点。
一、社会组织财税政策基本特点
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的财税政策虽然有着不同的特点,但也有以下四个共同点,见下表。
(一)合法性
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其他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在执行规定上社会组织与其他企业是存在差异的,可见,社会组织的财税制度是有针对性的,也由此体现出社会组织财务制度是有法何依的,具有合法性特征。
(二)优惠性
社会组织因具有非营性、公益性,在税收政策上也是具有优惠性的,如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相比较于一般企业,社会组织享有更大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社会组织和企业一样是自负盈亏的,但是社会组织均能够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尤其是有会费收入或从事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较为明显。
(三)限定性
社会组织享有政府的财政税收公共资助,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只有在规定的特定服务范畴内财享受优惠。一方面,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只在特定领域才有效,能够获得和其他企业在税收方面不同的对待。另一方面,其存在有审核环节,只有在指定期间内营业收入、成本、工资水平符合免税条件才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可见,社会组织财政税收政策不具有普惠性,而是限定于特定的服务范围和业务范畴,体现了限定性特征。[2]
(四)约束性
社会组织在享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其财税政策的实施情况是具有监督性的,必须按规定接收监督。如按时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公示年度财务状况,接受民政部门的全面或抽样检查,定期申报财税情况等,多角度、多形式、多层次接受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充分体现了社会组织财税政策具有约束性特征。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社会组织财税政策改革的价值取向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财政政策的作用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财政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供给端和需求端,关键点在于总量调控向结构调控的转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财政政策的具体作用体现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区域结构三个方面:第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财政政策产业结构的作用。产业结构不平衡是我国产业优化发展的重大阻碍,因“工业化战略”发展的长期推进,我国产业结构存在明显的“重第二产业、轻一三产业”现象,特别是传统产业存在明显的产能过剩问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财政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提高产业结构效率。第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财政政策需求结构的作用。消费结构不合理是我国需求结构的主要矛盾,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存在一定的贫富差距,广大的低收入群体难以支撑庞大的消费需要,造成消费结构结构不合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财政政策重点给予低收入群体补贴,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调整收入结构,有助于消费结构的优化,有利于需求结构的改善。[3]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税收政策的作用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税收政策的作用机理主要体现在生产端和服务端,关键点在于生产成本的降低和技术进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税收政策的具体作用体现在长期、短期两个方面:第一,就长期而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税费结构调整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税收制度是全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供给侧给大背景下,立足供给侧优化的要求,针对性调整税收结构,采用区别化征税,能够有效降低相关企业或服务机构的机会成本,也能够显著降低相关企业或服务机构的创新成本,有助于重点企业或服务机构基于资源条件,加强技术创新或服务创新,促进技术水平的全面提升。第二,就短期而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税费结构调整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税费结构和税率水平是企业或服务机构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支撑,在供给侧大背景下,依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加强税费改革,降低企业或者服务机构的税费支出,能够极大地降低投入要素成本,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提高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反过来进一步提高生产服务效率,降低总成本。[4]综上所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以通过财政政策的供给端与需求端调整以及税收政策的长期和短期税费调整,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由此可以界定,社会组织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财税政策价值取向应当是:财政政策重供需两端结构调整,采取多样化财政支持手段;税收政策重长短期税费结构调整,采取区别化税收减免手段,见下图。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社会组织财税政策改革的着力点
(一)财政支持手段多样化
政府针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手段主要包括:拨款、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助、合作承办活动等。在中国和社会组织有关的财政支持手段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财政拨款是政府利用差额或全额拨款的方法推动社会组织能够顺利运行的一种方式。补助即由政府把资金投入到业务范围涵盖公共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的运作当中,帮助其解决相关服务的资金难题。政府购买服务即政府通过投招标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产品或服务,实现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做。具体项目资助,指的是政府在特定领域以经济补助的形式向社会组织提供支持,主要是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等领域的社会服务,根据产品或者服务范围提供补助。然而,在现实中,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存在区别对待。站在生成路径的角度进行分析,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不同的方法,对于前者来说,是指由政府在其中发挥着推动作用或组织的社会组织,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后者来说,则是由民间主体创建的组织,主导者为民间主体。前者有政府的帮扶,政府利用财政拨款、补助或委托等多种形式为社会组织的运作提供支持;后者只能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自主经营,政府对这类组织的关注度非常低,扶持度也比较低。因此,我国政府在采用财政支持多样化手段支持社会组织时,应当平等资助各类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方面也要给予均等的机会。一方面,政府需要对社会组织的资助行为做出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规范和标准。应当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对不同社会组织的资助标准。另一方面,政府应平等资助各类社会组织。民间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缺乏获得政府资助的正常渠道,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组织业务提供同等的资助机会。[5]
(二)税收减免手段区别化
政府针对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范畴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房产税等。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手段逐渐规范,《企业所得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和捐赠者享有的税收优惠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当前,关于社会组织所得税减免主要包括:第一,针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以及会员会费等社会组织的所得,执行免税的政策;第二,理财产品等收入所得,执行部分减免的政策,比如存款利息、银行理财收益、国债利息、保险赔款等不征税;第三,针对经营业务和非经营业务所得,如果是公益性的业务收入,则征收低于企业缴纳税率的税收,如果是非公益性的业务收入,则征收和一般企业等同的税率。此外,对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则依据社会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主体的属性,执行差异化的减免政策,关乎国计民生的程度越高,则减免的力度越大。然而,在现实中,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也存在区别对待。在当前和社会组织相关的税种当中,仅有企业所得税免税内容覆盖了全部社会组织,其他税种的免税内容只针对特定或大多数社会组织,例如教育、医疗、非营利性机构等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能够适用的免税规定非常少,而且在和社会组织有关的免税规定内容可能会存在冲突,造成捐赠资金会集中流入特定组织,不利促进具有成长性、专业性、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在采用区别化税收减免手段支持社会组织时,应当制定分级减免标准,重点向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性或公益性社会组织倾斜。比如,我国在现有涉及社会组织的税种中,全部社会组织只能适用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规定,其他税种的免税内容只针对特定的社会组织,例如在教育、医疗、老年服务、非营利性科研等领域的社会组织,而且和社会组织捐赠减免税有关的内容有些会出现矛盾,造成捐赠资金会被某些组织集中控制,对其他社会组织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因此,政府应当结合法律规定,推动和社会组织有关的税费减免政策的落实,让社会组织在会费收取、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中能够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和扶持,规范开展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的资格认定工作,保障达到要求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获得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待遇。[6]
四、结语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社会组织财政政策的作用同时体现在供给端和需求端,需要对供需两端结构调整,实现多样化的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税收政策的作用也同时体现在生产端和服务端,需要对长短期税费结构调整,区别化税收减免。
参考文献
[1]孙芳娟,陈济滨.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4(6).
[2]贾康,苏京春.探析“供给侧”经济学派所经历的两轮“否定之否定”———对“供给侧”学派的评价、学理启示及立足于中国的研讨展望[J].财政研究,2014(8).
[3]朱计,周佳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以海宁市为例[J].特区经济,2018(11).
[4]李志华,涂斌,贾晶晶.完善财税扶持政策,进一步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J].中国社会组织,2018(6).
[5]那艺,贺京同,付婷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税收结构优化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19(3).
[6]潘敏,张新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积极财政政策效果———兼论货币政策锚的选择[J].经济学动态,2021(10).
作者:陈伟玲 单位: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