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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四五”以来,随着“双碳”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维护碳市场稳定,确保碳交易正规化、透明化,防范碳数据造假已然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然而,我国目前仍存在碳信息法律制度不健全、企业碳信息披露度不高、部门监管不力等诸多问题。因此,本文立足于重污染行业的碳信息披露行为,以博弈论为基础,通过研究该行业与政府、投资者之间的双向影响,分析重污染企业的行为机理。同时,为重污染行业碳信息披露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评判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以期有助于加快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社会目标。
关键词:重污染行业;碳信息披露;博弈论;披露行为机理;评价机制
1引言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环境保护的意识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重污染行业高污染、高排放的工业化发展模式造成了普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重点排污单位每年产生的大量污染物,给人类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企业作为社会的特定主体,除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目的外,也须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主动进行碳信息披露,公开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加大相应的环保创新研发投入,顺应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趋势。碳信息披露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主要目的是将企业的碳排放情况在社会与政府的管制与监督下充分公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应从企业内部入手,遵循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原则,结合外部因素,构建更加高效全面的碳信息披露评价机制。目前,尽管我国有较为丰富的碳会计信息披露理论,但仍不够规范且尚未形成完整的评价体系,多数学者在进行研究时,都是基于现有碳信息披露机制的不足进行阐述,或是将国外值得借鉴的优秀经验和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来提出个人建议,而较少文献构建相对健全的碳信息披露评价机制。因此,本文旨在以重污染行业为代表,以博弈论为基础,对企业与政府、投资者之间的双向影响进行定性定量的研究,对其碳信息披露行为机理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规范碳信息披露行为。
2文献综述
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开始重视环境会计信息,各界学者专家也将研究核心转移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上。近年来,我国的理论体系逐渐得到一定的完善与充实。许勇杰(2018)认为我国环境会计信息缺少定量、预测性相关信息,仅针对历史事件进行描述,导致企业信息在时间上失去可比性,也不利于企业间比较。高婷、王怀明(2018)认为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质量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质量呈正相关。迟婷、刘维忠(2020)通过研究造纸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认为此类企业在践行环境保护要求、污染减排等方面仅用文字简单说明,未列示具体数值,环境会计信息缺乏统一标准的披露方式及核算体系,信息有效性低。成琼文、刘凤(2022)研究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得出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呈“U”型关系,创新产出在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中起中介作用,即环境信息披露可通过创新产出影响企业价值。但是,由于我国碳排放市场建设起步较晚,碳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与法规不够完善,企业尚未构建完整的评价体系。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倾向于使用指数研究法、内容分析法等方法来评价环境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构建相应的评价体系,近年来AHP层次评价和模糊综合评价法也成为热点研究方法。范霏霏(2019)利用AHP法,将化工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归纳整理为14项内容,根据相关专家意见估算出各项内容的重要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测算各指标权重,再运用内容分析法对案例公司2010—2017年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分,将重要程度的量化表现与权重相乘,计算总分,评估信息披露质量。任亚芳(2019)运用层次分析法研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构建评价框架。杨雨晴(2022)参考CDP项目披露框架,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角度构建碳信息披露评价系统。相较之下,国外学者在环境会计方面的研究普遍领先于国内。JaggiB,AlliniiA(2018)借助指数构建法对所选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评估,发现环境绩效与碳信息披露呈正向关系。L.S.Nguyen、M.D.Tran(2019)通过对2013—2017年越南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将这些公司分为披露和未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两类,研究发现这些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与其财务绩效之间存在紧密关系。NajidAhmad,Hong-ZhouLi,Xian-LiangTian(2019)运用内容分析法,分析了环境信息披露对中国工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3研究方法及分析
3.1研究方法
重污染行业碳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三个主体:重污染企业、投资者和政府。重污染企业作为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对象,其营利的目的将导致企业重点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当碳信息披露与其自身利益产生冲突,企业极有可能拒绝披露、选择披露,甚至虚假披露。投资者为了做出可靠的投资决策,需要全面了解相关企业碳信息披露等的真实情况,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视,针对披露真实情况选择举报或不举报。政府作为监督者,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必须通盘考虑整个经济市场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于上市公司不真实的、不全面的,甚至根本不披露信息的行为,政府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采取处罚措施。由于三者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尽相同,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互相存在着博弈关系,本文将用博弈论方法进行分析。
3.2博弈论分析
3.2.1重污染企业与政府
重污染企业存在两种策略组合:进行碳信息披露,产生额外披露成本C(C>0),增加其自身的社会声誉价值R,增加对社会的效用S。不进行碳信息披露,被政府查实,将额外支付F(F>0)的罚款。政府的策略同样分为两种:政府实施强制监管,其监管成本增加G(G>0且F>G)。反之,政府没有进行强制有效的监管,会受到上级部门的惩罚P(设P为常数)。(1)当重污染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概率为n(0≤n≤1),政府的期望收益为:(3)结果分析本文通过n的均衡解可知,重污染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概率主要与政府对重污染企业的处罚F和政府检查信息披露的成本G有关。罚金越高,重污染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当政府进行披露的成本提高,政府对重污染企业强制监管的积极性会降低,进而降低企业信息披露的概率。为了确保企业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可以采取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等方式,减少虚假信息的披露。本文通过m的均衡解可知,影响政府监管的因素有三个:重污染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C、重污染企业不披露强制的环境信息所缴纳的罚款F以及重污染企业披露真实环境信息所获得的声誉价值R。增加重污染企业不披露所缴纳的罚款F,将使政府强制的概率降低,增加一些重污染企业逃避披露的可能性。重污染企业碳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成本C越高,其披露的积极性越低,此时政府采取强制政策的概率升高,有利于对重污染行业进行有效监管。重污染企业因为披露碳信息使其声誉R增加,将提高其日后继续披露的可能性,此时政府对上市公司强制的概率降低。
3.2.2重污染企业与投资者
投资者存在两种策略组合:进行投资,不进行投资。假设E0为重污染行业的一般收益,E1为披露碳信息获得投资者投资产生的收益,E为投资者根据真实碳信息获得的收益,Y为企业进行虚假信息披露被投资者举报的罚款,C为投资者核实重污染企业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成本,C1为重污染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成本,G为虚假披露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通过k的均衡解可知,重污染企业进行碳信息真实披露的概率主要有两个影响因素,分别为虚假披露下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G和真实披露投资者的投资收益E。虚假披露所造成的损失越高,给投资者和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越大,因此企业进行真实碳信息披露的概率越高。企业应当通过提高企业碳信息的披露真实性降低投资者的损失,作为投资者应当通过举报企业虚假信息,从而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通过p的均衡解可知,重污染企业进行碳信息真实披露的概率主要受重污染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成本C1和虚假信息披露被投资者举报的罚款Y影响。当罚金的金额越大,说明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则投资者的投资率会下降,当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成本变高,说明企业进行的披露越深入,投资者的投资率上升。由此说明,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增加罚金的措施入手。同时,作为投资者应通过举报企业虚假信息,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4评价机制构建
4.1评价机制构建遵循的基本原则
碳会计信息的披露框架在构建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内部披露与外部披露相结合、针对性和全面性相结合原则、可比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以便企业更好地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履行社会责任,增加社会认可度,构建能够凸显关键且全方位的评价体系。
4.2重污染企业碳信息披露评价机制指标设定及评价体系说明
4.2.1一级指标的构建
重污染企业碳信息披露评价指标机制在遵循内外部披露、针对性全面性、可比性、可行性原则的基础上,借鉴相关机构成熟的评价机制,充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选择披露载体、环保战略、低碳管理、外部激励、低碳投资、碳核算交易这6个维度为一级指标,然后根据各项一级指标内容设定二级指标。
4.2.2二级指标的构建
二级指标的构建将以一级指标为指导,针对重污染行业内各类报告(如年度报告、环境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污染排放达标度、减排措施及绩效、低碳技术的运用与投资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深层披露,如果样本在相应年度披露了碳信息则赋值1,否则为0。披露指数采用层次分析法对指标进行分解并评分。
4.3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本文设计的重污染行业碳信息披露评价机制综合考虑了重污染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数量及质量各方面。共设6个一级评价指标和20个二级评价指标,二级指标报告披露的分值值域为[0,1]。因此,该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20分。为了更直观地体现重污染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高低,将各年度的碳信息披露分数进行归一化处理,具体转化公式如下:100%XiKiK=||×。其中,K为总分即20分,Xi为重污染企业碳信息披露分数进行归一化处理之前的总得分,Ki为第i年企业碳信息披露总分化为百分制之后的得分,总分为100分,及格分为60分。转换为百分制后,能直观地对比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高低。
5结论与建议
5.1建立碳信息披露的监督体系
碳信息披露的监督体系应由内外监督体系联合组成。内部监督体系是指重污染企业内部依照评价机制的标准对企业节能减排进行控制与评估。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投资者、政府、社会对企业的碳排放信息进行监督。为了保障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应当明确碳信息管理监督机构,并且完善碳会计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碳信息公众网络平台,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加强企业对于碳减排的监督与管理,内外联动,保证重污染企业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
5.2明确重污染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重污染企业是实施碳信息披露的重点对象,大多数企业本身自觉披露性较低,应当通过对企业的披露义务进行法律上的明确,界定清楚企业的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建立金额适量的罚款,金额的数量不宜过少和过高,应对大部分重污染企业产生一定的威慑力。迫于压力,企业会权衡碳信息披露与否所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由此规范碳信息披露过程。
5.3提升投资者整体素质
投资者在对重污染企业进行投资之前,应该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和分析碳财务报表的能力,切忌跟风投资、盲目投资,使自身跌入披露信息的陷阱之中。我国应针对不同行业建立投资者教育机构,提升投资者整体素质。投资者自身也要保持理性,不断丰富知识储备,培养自身评估风险的意识,积极加入碳信息监督行列。
作者:高涵洋 姚晶晶 俞懿玲 王璇 单位:江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