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大潮中渔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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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大潮中渔业保险的发展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亲切关怀下,经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多年的努力和支持,有着29年历史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在建设农业强国和乡村振兴大潮中迎来新生。日前,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已经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开业并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在这个历史时刻,回顾渔业互保协会的前世今生,认真总结渔业互保29年的发展经验,把握认识当前渔业保险所处的历史机遇和发展前景,对于刚刚诞生的渔业互助保险社有着重要意义。

渔业互保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

1.为渔民而生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是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前身,成立于1994年。它的诞生不是偶然的,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大潮催生了这个专门为渔民提供风险保障的组织。改革开放后,渔业在大农业中率先走向市场,渔民作为独立面对市场的经济主体,他们的渔船和人身损害风险骤然加大,相较于在集体经济条件下,他们的风险保障的确是大大削弱了。渔业是典型的高风险产业,是国际公认的最危险行业之一。渔船、渔民和水产养殖的风险保障,对于刚刚进入市场的农渔民来说,既是有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巩固的大事,也是事关农渔民生产安全和收入保障的关键。彼时的中国人保在渔船和水产养殖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尝试,开发出了最早的水产养殖保险产品,并开始在沿海地区推出渔船保险。前几年试验的情况还不错,后来的年份就不怎么好,渔船保险亏损严重,待进入20世纪90年代,只好逐步停办。在人保基本退出渔船保险的情况下,差不多所有渔船都是在没有任何风险保障的条件下出海。当时的渔船普遍较小,抵御风险能力非常弱。为解决渔民迫切的风险保障需求,原农业部在借鉴日本、韩国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基础上,于1994年7月主导成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探索开展非营利性的渔业互助保险业务,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开启了渔业保险的新篇章。

2.从船东互保到渔业互保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成立后,从渔业行业实际出发,推出了操作简便、通俗易懂的渔船渔民互保产品,解决了广大渔民投保无门的现实问题。同时,在沿海省市和内陆重点渔区逐步设立市县级分支机构,推进服务网络向基层向渔港延伸,贴近一线服务渔民,渔船渔民业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发展海洋捕捞业的同时,各地海、淡水养殖也迅速兴起并发展,但是一心想通过水产养殖发家致富的农渔民,屡屡受到暴风雨、洪水、病害等自然灾害的袭扰,生产经营受到很大损失。鉴于水产养殖保险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协会进入21世纪后就开始试点并发展淡水和海水产品的养殖保险。此外,还开展了渔业行业内的其他保险业务。鉴于协会业务开展实际,在原农业部的支持下,经民政部批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于2007年7月正式更名“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在继续巩固和发展渔船渔民保险的基础上,不断向渔业全产业链保险服务拓展。

3.从互保协会到互助保险社

渔业互保成立最初,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实践经验缺乏,这一新生事物只能选择协会这种方式成立并开展业务,在当时和一段时期内是有利于事业发展的。但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特别是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协会经营保险难以纳入监管,缺乏“合法”保险资质的弊端不断显现,有时甚至被质疑为“非法经营保险”,在承担政策性保险业务时也处于不利地位,很大程度制约了渔业互保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按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保险经营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渔业互保协会作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虽然其成立和经营渔船保险是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但仍难以突破现有制度框架取得保险资质并纳入保险监管。同时,渔业互保协会承担的风险保障金额越来越大,客观上对规范稳健运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此,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决定对渔业互助保险进行体制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和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两部委研究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2022年2月9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准批筹。2023年2月3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开业;2月15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在北京市完成工商登记。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渔业互助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历史贡献

从1994年成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到后来的渔业互保协会,已有29年历史。这29年中,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在渔民、渔船得不到风险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在农业农村部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担当了改革发展中为渔民、渔船遮风挡雨的保护伞,毋庸置疑将会载入我国渔业发展的历史,也将会载入中国保险业的历史。回顾渔业互保协会29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绩值得肯定。

1.有效填补了渔业保险空白

20世纪90年代商业保险基本退出渔业保险市场后,渔业互保协会立足渔业产业现状,首先从无人问津的中小型渔船渔民保险入手,解决了广大渔民群众投保无门的难题,随后又稳步拓展了包括国内大型和远洋渔船渔民、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特定水域涉外责任、渔业基础设施等一系列特色鲜明的保险业务,不断拓宽涉农保险服务领域,探索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渔业风险保障之路。实践中,渔业互保协会按照“共保障、广覆盖、多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互助保险业务,为渔业可持续发展构筑起了一张安全保障网,有效填补了渔业保险的空白。更为重要的是,29年渔业互助保险的稳定持续开展,普遍增强了广大渔民的保险意识,买保险促平安的思想已经深入渔民心中,培育出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渔业保险市场,为整个渔业保险的下一步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成功建立了与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

多年来,在农业农村部和各级政府的指导下,渔业互保协会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主动从渔民安全生产和行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对接渔业重点、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业务,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保险服务体系,并成为浙江、海南、江苏、福建、辽宁、天津、河北、广东、宁波等省、市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承担主体。特别是,渔业互保协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将保险业务与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全力支撑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落实各项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免费为渔船配备救生设备、急救用品,奖励渔船开展海上自救互救,坚持开展渔业安全事故分析,将防灾减损作为渔业互助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推进保险从单纯事后补偿逐步向事前预防前移,形成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

3.提供了强有力的渔业风险保障服务

渔业互保协会的业务在全国沿海省市和内陆重点渔区开展,会员总量高达23万人,年均承保渔船近6万艘(次),渔民约70万人(次),约占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渔民的70%。截至2022年底,渔业互保系统累计承保渔民1520.21万人(次),承保渔船111.41万艘(次),为渔民群众提供风险保障近5.16万亿元,共计为1.60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2.98万名受伤渔民以及12.63万艘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约101.54亿元,帮助数十万渔民家庭恢复生产生活,有效减少了因灾返贫致贫现象的发生。在坚持贴近渔民、靠前服务做好理赔工作的同时,渔业互保协会还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开展困难帮扶慰问,成为地方政府的好帮手和渔业部门的好助手。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发展目标和责任

已经开业的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是以满足和服务渔民会员保险需求,提供优质、便捷保险服务为经营理念,在适应渔民需求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实现机构和会员利益统一和最大化,构建成具有“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美”特点的专业性保险机构。作为一家渔业相互保险组织,笔者认为,其应在渔业保险市场完善和相互保险组织探索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1.发挥特殊作用,建立健全渔业风险保障体系

虽然和其他农业林业牧业保险一样,渔业保险属于一个大农业保险的范畴,但有其特殊性,涉及的专业和技术比较广。渔业互保协会在这近30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尤其在渔船、渔民保险方面。2020年,国务院批复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渔业互助保险社成立后,农业农村部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承担对渔业互助保险社行业指导的职能。这是对渔业互助保险多年运作的一种肯定,更是对渔业互助保险社发展的定位和要求。作为渔业保险市场的专业队伍,渔业互助保险社在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指导下,将继续秉承“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充分发挥渔业互助保险扎根渔区基层、服务渔民群众的特点,不断丰富完善保险产品,大力拓展水产养殖保险和涉渔保险业务,逐步实现渔业风险保障的产业链全覆盖,发挥好渔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渔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同时,作为专业性的保险机构,还要在协会保险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渔业保险的风险定价、精细化管理、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完善销售回访、赔付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关键环节服务到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让渔业保险消费者和广大渔民群众满意,为新时期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总结经验,为我国相互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撑

相互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保险组织形式,始终在全球保险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而我国的相互保险起步较晚,虽然已经有六家相互保险社,但是时间毕竟不长,不论是理论、实践还是监管制度和规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虽然成立较晚,但它实际上是在渔业互保协会已有29年实践基础上设立的,成立后要认真总结29年互助保险经验教训,在大的相互保险制度监管框架下,结合农(渔)业保险实际,大胆实践、积极创新,真正建立起以合作制原则为指导、以会员制为主体的保险发展模式,尽快走出一条具有鲜明特色的渔业相互保险道路,为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和健全相互保险制度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各方支持

渔业互助保险社的诞生,不仅对该社是好事,对整个农业保险界乃至整个保险界也都是好事。但他们毕竟是行业的“新生儿”,既面临诸多机遇,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在一定时期内会不那么适应。为稳固当前渔业风险保障水平,创新相互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渔业保险覆盖面,服务渔业高质量发展,渔业保险行业和渔业互助保险社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1.渔业互助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刚刚诞生的渔业互助保险社,面临着很好的机遇。例如,我国正在建设农业强国和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利环境,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特别是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渔业保险”的政策指导意见,渔业保险将会有一个更乐观的发展前景。当然,渔业互助保险社也面临诸多挑战。渔业互助保险社是一个新事物,是“相互保险+渔业”的新公司。它是由社团法人组织转变而来的企业组织,将是一套全新的“操作系统”,包括经营性质、组织方式、操作方式,都将发生质的变化。在协会保险时代,监管部门是民政部门,对协会很少有专门针对“保险”业务的特殊监管。变身保险社之后,就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相互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和操作,基本上是要接受和遵守与股份制公司一样的严格监管要求,同时,因为相互保险监管制度处于探索阶段,在新环境下,相较于以前的完全免税的协会保险,成本控制也变得不轻松,实际上成本可能会上升。加之广大渔民和渔船船东一下子还不适应相互保险这种新组织,还没有做好“当家作主”的准备,渔业互助保险社在短期内还难以完善一套全新的制度和规则,管理层与“保东”协调一致的管理需要时间来磨合等。

2.渔业互助保险社的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支持

中国的相互保险发展时间并不长,因为各种原因,这种保险市场重要的组织形式对保险界和广大群众来说,仍比较陌生。已有的几家组织,似乎有点默默无闻,至少表面上看来生长不快,发育算不上好。现有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法律层次低,对于许多相互保险的特殊问题没有给予规范,有些方面套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则,实践表明还是有问题的,限制了这种“人合”而非“资合”的保险组织发展。相比已批设的三家一般性相互保险组织,渔业互助保险社专业性和涉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监管要求。从个别意义上来说,对这个新的相互保险成员组织,监管部门要结合渔业互助保险29年的发展历史情况,尊重渔业互助保险多年的实践经验,不应该“一刀切”地采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监管办法,而应该解决他们在一段时间里的不适应问题,先制定出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规则,然后在实践中逐步充实、改进和完善这些规则,使其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和成熟,更好地服务农业保险。

3.农业部门要关注和支持渔业保险的新主体

作为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的构成部分,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和防灾防损的重要手段,天然离不开农业部门指导和支持。多年来,在农业部门的指导下,保险机构培养了一批懂农情、知农事、会管理的人才队伍,在保险设计、条款制定、业务实操等方面越来越契合农业产业政策和农民实际需求,有力促进了农业和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渔业也不例外,29年来渔业互助保险取得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坚持渔业部门的领导,将渔业互助保险作为防灾减灾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一同部署推进,实现了保险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当前,渔业保险仍是大农业保险的短板和弱项,特别是水产养殖保险还处在起步阶段,任重道远,渔业保险更需要农渔业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近些年,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支持发展渔业保险,但大多是临时性和区域性的,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制度性安排。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发展渔业保险,建议农业农村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顺势而为,结合渔业行业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指导帮扶政策,明确渔业主管部门的渔业保险职责和绩效评价体系,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积极性,推动渔业保险更快发展。

4.渔业保险应得到中央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渔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对提高国民收入、改善居民膳食结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渔业保险只是一些地区地方财政支持的“地方特色产品”,与其在大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并不匹配。考虑到渔业保险对渔业生产风险的重要保障作用,建立完善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此前实践中渔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渔业品类繁多,风险多样,难以统一承保理赔标准;二是渔业保险缺乏牵头主体,虽然渔业互保协会成立已久,但因长期未纳入监管,享受财政补贴存在困难。当前,随着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成立及近年来成功探索的承保理赔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保险产品,渔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已具备良好的实践基础。因此建议将渔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范围,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渔情实际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此外,体制改革前渔业互保协会作为社会组织享受免税政策。体质改革后,新成立的渔业互助保险社“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没有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也没有变,考虑到转制改革的特殊性,为保证渔民参保负担不加重、渔业风险保障不弱化,建议继续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其尽快发展壮大。

5.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界的支持

作为一个保险界的“新生儿”,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成立对于保险界来说是平常的事。但是,对于相互保险家门来说,是一件喜事。作为市场细分产物,一方面它壮大了相互保险的家门,另一方面弥补了渔业保险市场专业性主体不足的缺陷。对于完善和壮大中国保险市场特别是农业保险市场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另外,无论在技术上、管理上、市场上,它都需要经验丰富、资源雄厚的商业公司的支持和帮助。虽然他们的主要业务与其他商业公司会有某些方面的竞争,但更多的是一种互补,拾遗补缺。渔业风险灾害区域差异大、年度差异大、覆盖范围广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机构需要长期经营、多点展业,才能综合平衡风险和收益,为此可以探索渔业互助保险社与保险公司合作组建“共保体”,通过一家主承、多家共保,提高承保理赔能力,分散机构经营风险。一些保险公司虽然也在发展水产养殖方面的业务,在某些层面是竞争对手,但还是要与这个不同组织体制下的同业相互支持、学习与合作,这种支持、学习与合作就是对行业发展的贡献,利他、利己也利国。渔业互助保险社作为专业性的渔业保险机构,在新时代农业和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历史时点中,与其他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共同承担着为渔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历史使命。希望各有关部门关心支持这个新组织,促进渔业保险乃至整个农业保险事业更快发展,进而保证国家食物安全、保障渔民收入稳定和增加,最终推进农业强国和乡村振兴总目标的顺利实现。

作者:庹国柱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