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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会经济体制不断革新和优化的发展背景下,企业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经济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也必然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就是企业在经营和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规范。遵循《公司法》中的相关工作规则和内容要求,有利于从全方面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并且帮助企业规避在前行过程中遇到的风险问题,实现企业的稳步和健康发展。本文主要是分析了现代企业经济发展运行的特征,并且就《公司法》对企业经济发展活动所带来的具体影响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推动我国企业经营活动的稳步开展提供参考意见。
我国的《公司法》中所确立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根据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征所制定的,能够彰显出以人为本的管理规则和理念,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司法》在尊重企业自身发展潜力的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使不同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能够实现平等的竞争。尤其是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中崭露头角,外资的引入也让国内经济更加波云诡谲,这也让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外部市场环境,因此,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要求更显得至关重要。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来看,则应该通过顶层设计的规范性条文出台,希望通过对法律规范性内容的灵活调整,确保企业管理法则与市场发展规律相互贴合,为企业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趋势提供科学的引导观念,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有序性。
一、现代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运行特征
(一)企业契约理论的核心位置更加凸显
企业是参与市场竞争最为关键的基本主体,也是保障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中坚力量。在市场经济发展和规划的体系中,企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就是谋求经济效益,而经济发展的根源就在于节约运营和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实现经济发展效率和水平的整体提升。但是如果企业在运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内部控制能力薄弱的问题,就会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资源投入居高不下,为了确保参与投入的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持有的利润,就必须要合理控制股东投入比例与利润获取之间的关系,让股东也有权参与到公司顶层设计环节中,使股东的想法也能够在顶层设计环节有所体现。而对股东权益的切身维护,其实就是企业契约理论最显著的表征。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就是企业契约理论实现和落实的介质和保障。随着《公司法》的持续完善和发展,法律规范中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所带来的影响更加深远,这也间接凸显出了企业契约理论在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位置。
(二)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管理层独立权利
大多数正规企业内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其实是相互独立的,这也是保障企业决策公平性以及权限相互制约的基础条件。但是,考虑到许多中小型企业存在家族型结构拓展的问题,也经常会出现不同管理阶层和工作阶层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些家族企业的参与股东为了维护自身持有的利润比例,罔顾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独立的建设形式,这也导致企业的风险排查以及项目交易缺乏一定的制约和监督力量,导致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中存在巨大的漏洞,使企业的经济无法达到经济学中所说的“帕累托最优”效应。想要从根源上解决权力交叉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必须在公司章程的顶层设计中有所体现,注重股东和董事权力的分立以及制约关系,尽可能避免在权限应用过程中存在的混杂问题,通过内部治理的调整以及外部监督的联合作用,保障企业管理层具备的独立权力,实现企业管理效率以及监督效率的切实提升,这样才能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三)企业组织结构制衡机制的优化和完善
在多元化的社会发展形势下,企业在投资项目选择与扩张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业务范围也在持续增加,这也让企业内部的管理框架划分的渠道更加广阔。因此,在企业章程以及组织架构划分的过程中,把握好对于不同组织架构之间权力的制衡,就不会导致企业的内部组织架构之间出现权力的交叉和混乱问题,能够保障企业内部经济的有序发展。这就需要企业根据自身业务拓展的状况,考虑不同业务的设计范畴以及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合理从委托代理管理机制、激励方法的应用以及约束管理机制等不同的组织框架管理措施中进行选择,并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同时,追求企业不同管理层之间权力的相互约束和独立,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着手,保障顶层决策意见中股东权力的合理体现和正常参与,通过共同建设促进企业的正向前行。
二、《公司法》对企业经济发展带来的直观影响
(一)使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体系的衔接更加顺畅
从《公司法》中设定的基本管理功能以及管理特征出发,这项法律完全能够充当公司制度构建与市场机制之间的衔接桥梁,能够推动公司的顶层建设,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趋势,能够使公司内部的经济运行发展遵循市场发展的规律。尤其是在新出台的法律条款中,更加关注企业在复杂外部环境下的自我约束和治理功能,通过企业自治实现企业内部的有序运行,实现企业内部不同组织架构之间权力的制衡与完善。与此同时,《公司法》的出现,也实现了在法律层面对于企业董事层利益的制约,对于企业上层设计以及会议章程都进行了重新界定。这些法律条款的持续规划和完善,能够帮助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为企业内部各项经营活动以及顶层设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管理的依据和条例。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本身就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两大特征,这也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为了保障企业本身的利益,就必须要根据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体制,不断调整和优化内部组织结构,通过管理模式的革新和变化更好地保障企业顶层设计的远视性和精准性,实现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与市场经济体系之间的完美衔接[1]。
(二)有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
中小企业是构成市场竞争机制的主体,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为关键的构成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极大解决了我国就业困难的问题,同时,也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了一份不可忽视的力量。中小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于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活力、推动民生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而在我国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内容条款中,针对行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注册权限以及知识产权出让等方面的局限性条例都有所开放。这也让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竞争的门槛持续降低,并且还带动了一些科技创新企业以及非货币财产企业在市场中迸发活力,更加强化了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社会责任以及生态责任,帮助企业平衡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内容的革新也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足营造了更加良好的条件,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正向作用[2]。
(三)优化企业的发展机制
在20世纪计划经济思想延续带来的影响作用下,未修正之前的《公司法》内容中,更加倾向于内部行政机关权力的释放。尤其是在外资参与的领域中,行政机关对于外商投资的局限管制权力有所放大,并且针对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和结构权力的分配也不够对等。而在新版修正的《公司法》中,不仅实现了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范围的开放以及功能的优化,还能保障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市场环境之间的良性接轨。新的《公司法》内容在明确股东大会最高权力地位的基础条件下,对于公司内部的董事以及高层管理的权利释放也给出了明显的规范和界定,希望能够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力量,为企业内部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不能将企业的发展牵系在领导的主观意识以及个人决策上,而是要保证企业在稳中求胜[3]。
(四)有利于构建经济社会的诚信体系
企业如何能够有效地提升品牌诚信度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在目前许多中小型企业以及创业公司建设的过程中,许多与家族血缘关系不清晰的企业领导人未获得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将毫无出资资格的血亲及朋友登记为股东,这时,当企业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出现清算破产等问题时,不仅难以保全股东权益,甚至还为独立人逃避债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诚信形象。而在新修正的《公司法》中,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完美的解决策略。新的规范中,更加注重对于小微企业类型个人股东权益的限定,将发生破产清算行为时逃避责任的道路堵死,也为维护市场公平诚信体系发挥了积极意义[4]。
三、在《公司法》引导下企业经营发展的优化策略
(一)依照《公司法》优化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
以股份制的企业组织架构为例,股份制企业内部必须要建设相对完善和健全的组织架构。其中主要包括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5]。而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以及决策机构,在公司的顶层设计中具备最强大的决策权力,但是,在决策实施和执行的过程中,也必须要存在其他行政部门的外部监督。例如,决策执行的过程中,董事会决策的执行结果必须全程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而总经理作为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直接执行者,必须向董事会负责并间接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样的组织架构保障了不同权力体系之间的制约关系和平衡关系,能够通过相互辅助、相互约束的形式,确保企业内部不同机构和部门实现决策的公平执行,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企业内部组织架构体系[6]。
(二)完善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机制
委托代理机制本身就是为平衡股东大会、总经理以及董事会三方权益而出台的一种机制。这意味着,董事会及总经理的权益统统来源于股东责任的委托,而董事会以及经理人员在执行和落实公司项目责任的过程中,除了出于委托责任之外,还应当建立在自身的工作责任意识之上。委托代理机制条件下,董事会将会接受股东的委托,帮助股东行使权利并实现责任的落实。而总经理的权力同样来源于股东大会的授权,这三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利益制衡关系。因此,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阶层也应该在委托关系之上肩负自身的责任和义务。[7]尤其是在顶层设计中,股东大会也完全有权参与顶层决策和管理事项,而董事会也要给予总经理独立执行的权利。如果总经理在业务办理以及责任执行过程中造成了经济损失,董事会也应当肩负连带责任。而股东作为委托人,如果由于错误的执行手段牵连了自身的利益,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行为保障自身利益。由此可见,通过公司委托代理循环机制的构建,保障了公司顶层经营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公平性,也为公司决策的落实提供了良好的条件[8]。
(三)使公司内部的激励和奖惩机制更加完善
在市场经济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的背景下,想要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就必须要从根源上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实力[9]。而公司的总经理层级举荐的直接执行人,也需要对公司决策的执行效果直接对接。也就是说,企业的经理层在公司业务执行过程中本身就起到了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而在新修正的《公司法》内容中,对企业的员工以及经理层实施合理的奖惩措施,就是确保这一衔接要素作为保持工作活力的基础条件。一方面,激励机制的构建应当以经理层的工作实际内容作为基础,保障激励条款以及评价指标的合理分配,实现对不同项目经理人全覆盖的激励效果。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激励机制的落实水平处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使企业为了激励出现经济效益受损的现象。因此,在新的《公司法》规定下,企业内部更应该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水平构建合理的奖惩机制,通过提升不同管理层级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企业决策的落实效果[10]。综上所述,随着外部市场经济的运行环境不断波动和变化,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动趋势,更应该通过强化对新修正《公司法》内容的理解,在分析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背景下,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机制、构建更加优化的组织架构、实现奖惩机制的设定等多个方面,使企业更好地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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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朴.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企业组织战略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18,39(9):90-91.
作者:章青青 单位: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