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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落实贯彻,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积极作用,合理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强化人权保障,细化司法保障,推动司法公正,2017年8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国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特点及社会价值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和实现法律的公正,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之下,各地司法部门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地派驻值班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申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意见》强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讼诉中发挥专业职能作用,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诉讼权,也促进了司法公正。而且也配合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配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等中央文件,与之相链接为一个整体,《意见》指导各地将实践中经过验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规范甚至制度,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几个重要方面,比如工作职责、如何运作、监管模式、保障服务等都作了规定。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一是参与的浅层性。我们关注《意见》所限定的服务内容就会发现,要求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只包括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浅层次,有限的服务。最核心的辩护服务则不属于值班律师能够涉足的。因此可以说,值班律师的地位和辩护律师一高一低,他不能对整体案件做细致介入。二是对广泛服务的强调。值班律师面对的对象,一定是全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可以在无任何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无偿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并和他们的经济状况、涉及的犯罪类型、可能刑罚的轻重无关。三是服务的多样性。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虽然是提供法律咨询和转交法援申请,在目前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活动中,值班律师还可以在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出席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另外,值班律师在排除非法证据环节,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值班律师还可以对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代理申诉控告。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社会价值
值班律师制度的开展,是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成果之一,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时,也更好地发挥了其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作用。这样一来,法律援助在诉讼中的地位也大大提高了。一是保障了被追诉对象有平等的辩护权。值班律师制度让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都有机会平等地享有基本司法资源,最低限度在司法程序上享有平等的救济机会,也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只是因为自身的经济困难或其他个人问题而无法、或者难以获得国家法律援助。二是有效实现了被追诉对象的自主性辩护。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普遍都有想见律师,自主辩护的意识,值班律师制度无疑在这一点上正好雪中送炭,满足他们的愿望,及时提供帮助,这也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制度方面的进步。三是明显改善了被追诉对象的尴尬处境。相对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说,被追诉人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很明显处于尴尬的弱势地位。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值班律师,可以无偿的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等服务,无形中可以增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控辩能力。改善了控辩双方力量地位失衡的不利局面。
二、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个制度的顺利运转,首先必须要靠专业人才;其次要有经费保障;再次要有赋予权利的举措;最后要有考评奖惩措施。在这些方面,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选任缺乏严格的把关
目前,很多地方的司法部门在购买社会化律师服务的时候,没有严格的从各个律师事务所挑选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社会反响好的骨干律师来担任值班律师,大多是由各个律师事务所推荐。而不少律师事务所从自身经济效益以及其他综合因素的角度出发,往往都是推荐的一些年轻律师或者业绩不太突出的律师去担任值班律师。年轻律师相对来说经验不足,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咨询的时候,有的问题解释不到位,甚至出现与司法条文本意产生歧义的情况。业绩相对落后的律师显然不是在敬业精神方面存在问题,就是在业务能力方面存在不足。这些被选任对象很显然,促进不了值班律师制度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二)值班律师薪酬影响工作的实效
值班律师在我国目前属于法律援助中的一环,薪酬补贴远远没有专职律师可观,甚至低于当地日平均工资水准,值班律师的脑力劳动付出与其获得的报酬明显不成比例,甚至比例严重失衡。所以现实生活中,只有那些刚刚入行的律师才自愿选择去做值班律师,而业务素质高,社会能力强的律师往往更倾向于从事专职代理辩护等工作,不会自愿选择从事值班律师的工作,从而使得值班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缺少高素质律师人才引领。
(三)值班律师权利低于现实的需求
当前,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都存在问题。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中大部分已经赋予了值班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会见不仅仅是权利赋予的问题,而是后续操作问题。在实践中,很多值班律师工作机构安排一个值班律师和一批当事人会见,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这表面上看似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却违背了律师利益冲突禁止性原则,同一值班律师很有可能为利益相关的两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其次是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值班律师甚至根本没有被赋予这些权利。没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利,值班律师只能从当事人一方了解案情,不可能细致的了解整个案情和公诉机关掌握证据的情况,因此不能准确的对症下药。
(四)值班律师服务忽视质量的考评
具体实践中,值班律师一旦被选任,岗前培训基本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岗前培训。实际运行中,忽视对值班律师服务质量的考核奖惩,更没有相关的淘汰机制因此值班律师服务的质量一直也得不到提高。
三、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总之,要想促使值班律师制度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个人建议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要进一步严格值班律师的选任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依据律师职业道德水准、政治作风、业务水平、执业时长等要素扎实挑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完善健全当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细化信息,有条件的地方要搭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才库,组建比较稳定的值班律师专业人才队伍。对于遴选出来的优秀律师,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他们关于岗位职责、服务要素、工作纪律方面的培训,有必要的话,可以统一进行诉讼法律培训。以此加强对值班律师的业务指导,全面提高值班律师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二)要进一步调高值班律师的薪酬待遇
首先,要给予和值班律师脑力劳动价值基本对等的薪酬待遇,这也能调动广大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有利于吸引高素质、能力强的骨干律师人才加入到值班律师的队伍中来。其次,要配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断改善值班律师的办公条件,一方面是让值班律师有更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三)要进一步赋予值班律师的三项权利
在会见权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会见权的行使范围。第一应当设立单独的会见区,以消除被追诉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担忧;第二是要确保值班律师和当事人“一对一”会见,杜绝实践中的“一对多”的做法。当然会见的方式可以采取现场会见和视屏会见等方式,会见时间原则应不受限制。在阅卷权方面,个人认为应当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目前,值班律师并没有辩护律师的身份,因此不能享有阅卷权,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才能够真正地了解案情,才能体现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是真实可信的。同时,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便可以与被追诉人进行证据核对,了解新的证据,案件掌握情况,有利于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在调查取证权方面,个人认为,赋予值班律师调查取证权一方面可以让律师掌握案件的更多证据,提高服务的实效性;同时也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能够督促他们更加认真的办理案件,使得每一个法援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
(四)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的质量考评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就要看服务质量了。《意见》虽然从服务种类、官方指导和如何监督三个维度做出了具体要求,但在具体实践操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考核奖惩措施,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淘汰机制。首先,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实时对值班律师进行动态化管理,为了掌握值班律师履责情况,我们可以汇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关罪名、案情以及他们的要求等内容,采用如征集服务单位建议意见、对当事人回访一系列措施,并形成正式公文,具体详细地通报给律师协会。其次,要向值班律师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误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谨守义务原则,严禁收受钱财,严禁打着值班的幌子,行揽客揽案的实际、严禁推销其他有偿服务及违反值班律师职业纪律的各种行为;此外,值班律师同样要依法保守秘密。对在值班律师有违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一定严格依法依规对待,让值班律师队伍保持纯洁。再次,要完善细化考核指标,及时将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对于工作敬业、贡献突出的值班律师要适当予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对于应付差事,反映差劲的值班律师要引入末位淘汰机制,真正吸引有能力、素质高的律师充实到值班律师大军中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的促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高质量发展。
四、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对我国的法律发展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必将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受制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其应有的社会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很有必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加以完善,以期她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作者:陈启阳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值班律师制度篇2
值班律师制度于20世纪在英国率先建立,2006年河南省首次尝试建立值班律师制度,随着国内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得以健全且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但与辩护律师相比,该项制度还存在服务时间较短、任务压力大等问题,影响着值班律师制度的质量和实施效果。因此,本文选此为研究主题,对值班律师制度的问题和建议等加以探讨和研究。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旨在为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随着服务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2006年值班律师制度首次在我国实行并取得一定成效。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解,国内学者并未形成统一观点,但学者们持有的相同观点和见解在于,值班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的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基于制度的概念界定,与传统法律援助制度的单一性相对比,该项制度能够为更多适用服务对象提供无偿、免费服务,而且克服了过去适用率偏低的问题。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定位
基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界定,该项制度细化了法律援助制度,减少由于过于繁琐的诉讼程序和不断增加的案件审理压力间的矛盾,使得执行过程更为顺畅,同时将权利保障作为价值基点,以上均是该项制度的价值所在。试点工作执行期间随着制度推行范围的扩大,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产生了争议,本文基于制度的概念界定,将值班律师进行准确定位,由于其职责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所以可以定位于法律帮助人;与国外其他国家的制度内容对比,国内值班律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适用对象范围较广,没有委托辩护者的可由值班律师提供服务,同时权利和职责也有所不同,即值班律师需要整合多方面资源以解决法律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另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要求也存在特殊性和差异性,为了努力构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该项制度未来发展还需要与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目标和总体思路保持一致。
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由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就法律层面的规定而言,《刑事诉讼法》《值班工作意见》等法律条款对制定内容规定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程序时间不够明确。我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2号)中对介入事件作出规定,即根据需要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的24小时内发出通知,接受通知后应立即提供援助服务。但对于提供援助服务的具体时间,介入时间的不明确影响到援助服务的效果。二是权利内容不明确。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作出的权利说明,多数内容明确性高且在实践应用中得到认可,但关于阅卷权还不够清晰。由于我国法律条款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常根据案件情况扩展权利,即根据实际需要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
(二)值班律师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应基于权利和职责角度分析,即为法律规定的援助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层面专业化的解答和帮助,但在具体实践帮助的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几方面:一是值班律师权利有待提高。由于值班律师权利方面还不够完善,导致部分看守所限制其与服务需要者的会见条件或者对交流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导致服务质量受到影响;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站台效应。结合我国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中内容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没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时应发挥值班律师的功能,即按照律师提供思路和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部分值班律师仅到场见证签署或者简单为法律援助服务对象提供简单的法律专业知识解答和回答,并未真正履行自身的职责和权利。
(三)值班律师制度衔接不够顺畅
以北京市值班律师制度执行具体效果来看,接受法律帮助的被告人仅占据速裁程序被告人总数的7.8%,该数据反映了值班律师制度应用效果还不够理想,结合具体执行情况来看,制度衔接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具体表现于以下两方面:一是与委托和指定辩护制度衔接不畅。如由于不同律师职责存在差异性,值班律师了解案件后如何与委托和指定律师对接,一些案情争议点的解决应采取何种具体方法等,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解决答案,进而反映了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二是值班律师是否可以转任为辩护人。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内容,并未结合该问题作出明确回复和答复,在我国多数地区的具体实际案件处理中对该衔接问题持有的观点不够明细,虽然北京、广州等地已初步探索和实行转任程序,但由于值班律师和委托、指定律师在职责和功能定位不同,如何衔接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四)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值班律师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存在以上几方面不足之外,还存在配套措施并不够完善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几方面:一是经费投入力度小。由于国家对经费补贴和投入并未作出统一要求,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落后的乡镇等补贴较少,无法对值班律师工作发挥鼓励作用;二是值班律师数量和质量仍有待提升。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值班律师数量迅猛增加,现阶段已突破30万人,但据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平均每日仅有1名值班律师提供服务,每日平均服务人数为10人。该数据说明值班律师数量增加速度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与此同时,服务质量上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影响着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的效果。
三、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条款内容和案件审理过程,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必须明确介入时间,从刑事诉讼早期、案件侦破的重要时间段等关键点入手,由立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明确值班律师的介入时间,以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能够取得预期效果。与此同时,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应赋予阅卷权,需要从该项权利、具体案件审理的需要、服务对象需求等多方面思考,结合国内值班律师制度在北京、广州、杭州等地的司法实践情况。基于权利自身而言,由于值班律师与普通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上具有一致性,只有赋予其权利,才能够保证行使辩护权;多数案件自身较为简单,要想真正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帮助,必须通过阅卷过程以明确和细化具体情况;加之,由于一些案件可能增加量刑协商程序,如果值班律师没有阅卷将无法真正参与其中等。综合以上思路,笔者建议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工作模式
为了避免值班律师功能发挥的形式化,使其权利和职责得以发挥,还应完善相关工作模式。结合现阶段形式化的表现,可从如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国家统一规定和固定值班方式和会见条件、交流过程。避免各地区看守所等自主规定,由国家统一规定会见方式,即以直接会见为主。明确会见形式,即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需求者会见过程的监督形式等;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具体明确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过程和流程,建议立法部门在《刑事诉讼法》对流程加以说明,明确要求各看守所、检察院等根据会见环节安排提供便利条件等,使得值班律师的作用能够得以发挥。
(三)细化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化规定
根据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程序不够细化出现的制度衔接问题,还需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畅通法律文书的流转程序,以解决委托和指定律师与值班律师衔接的不畅问题。建议借鉴北京地区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经验,即依托于现代化互联网和信息平台,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和信息衔接的新模式;广州和杭州等地采用的是纸质化附随机案卷形式,使得值班律师与委托、指定律师更好地对接案件情况、相关资源等;二是探索转任问题的解决机制。笔者建议借鉴北京、广州等地的司法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于我国的转任机制,实行转任制度。原因在于,从现实和实践需求来看,由于法律指定服务对象与值班律师接触时间长,多数情况下希望值班律师能够为自己的案件提供更为全面的指导;从产生影响角度来看,初步执行转任机制后并不会对任何一方以及案件审理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笔者对此提出肯定意见。
(四)完善配套措施
提高值班律师制度执行效果,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一方面,提高经费补贴。国家应根据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值班律师经费补贴的现状等要素,制定出层次化的经费补贴机制,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和偏远山区等要加大补贴和投入力度;二是提高人才引进门槛,保证人才质量的同时增加人员数量。加大值班律师队伍建设力度,必须从严把控人才引进门槛入手,制定值班律师人才引进方案,如从理论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进人才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最终通过考核才能够进入值班律师队伍之中。与此同时,各地区相关部门为值班律师提供系统的培训体系,安排专业理论、技能知识和实践操作等课程,以不断提高值班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使得值班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得以提升。
四、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在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表现于几方面,即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值班律师功能形式化、制度衔接不畅和配套措施不完善等,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关键在于结合法理,从法律体系规定内容的明确化入手,完善制度工作模式、细化规定的程序化,同时配套完善措施。
作者:温云云 单位: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值班律师制度篇3
当前,我国的司法资源紧张,律师服务的费用也比较昂贵,有时案件中的当事人知识文化水平和物质经济基础存在较大的差距,经济基础较好的当事人可以聘请优秀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经济基础较差的当事人获得保障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在此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能从很大程度上给予当事人法律帮助,能够使当事人在案件中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尊严,保障其合法的权益。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在英联邦国家也比较盛行,日本等国家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值班律师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起步比较晚,很多方面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值班律师是指派驻在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程序上法律帮助的律师。在角色定位上,并不同于辩护人,不能出庭辩护。在案件的进程当中,是一个法律帮助者的角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用负担任何的费用和开支。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值班律师制度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值班律师能够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精确打击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值班律师制度为被追诉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刑事诉讼中,讲究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被追诉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往往具有天然的“劣势地位”。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介入,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控辩力量过于悬殊的局面,让案件回到正常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由于值班律师在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等地方提供法律服务,能够及时快速地接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在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介入案件之前,能够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1]值班律师的介入对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也起到了一个监督的作用,对于案件的公正也大有裨益。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数量非常缺乏,这就导致了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可以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案件中不规范的地方提出修正意见,保障案件审理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障的作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都要依赖值班律师的保障,换一种角度值班律师也就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2.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值班律师制度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当前,我国的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现象,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便成为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值班律师的介入,可以规范办案程序,避免了因为重启案件而浪费新的司法资源。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介入,会规范诉讼程序,保障案件得到公平的处理,精准打击犯罪,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都得到有效的利用,既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权,又可以兼顾司法公平和正义。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介入又可以很好地平衡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既可以保障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又可以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值班律师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问题,由于值班律师制度属于“舶来品”,在适应我国国情的过程中,难免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例如值班律师定位模糊,对于其在诉讼过程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存在着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值班律师和委托律师混同的情况。值班律师普及率比较低,权限也受到限制,没有完整配套的服务机制,导致值班律师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值班律师定位模糊
值班律师角色定位的问题,是一种实践性的问题。值班律师更偏向于法律帮助者的角色,和辩护人的角色定位完全不同,他不能像辩护人一样出庭辩护,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咨询,在诉讼控辩双方的角色分配中,既不属于辩方也不属于控方。对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产生了广泛的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值班律师能够作为“辩护人”,可以在审前程序中,提出建议和申请变更强制程序,履行“辩护职能”,行使“辩护人权利”。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值班律师仅仅是法律帮助者,不能将其等同于辩护人。[2]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模糊,导致其职能定位也不够清晰,对于其职权范围也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导致了值班律师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不够
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不高主要表现在,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点不够明确、值班律师的职权范围受到限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并没有明确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节点,这就导致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节点很模糊,使值班律师介入案件时间早晚参差不齐。值班律师实行轮班制,也会导致案件在衔接上的脱节问题,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将自首情节告知上一位值班律师,轮班后,下一位值班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告知的情节,并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会导致案件的衔接不顺畅,[3]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值班律师缺乏履行职务所需要的诉讼权利。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人,并不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值班律师在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时,仅仅对于案件材料进行阅读,是不能够对案件形成准确的判断的。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只能依靠值班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此时值班律师在没有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了解的前提下,提出的建议往往具有片面性,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造成影响,这就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的目的,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会导致案件效率的降低,不利于控辩双方实现平等,值班律师如果不能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会导致案件公平正义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机制
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没有足够的热情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去,案件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也有待完善,对于值班律师的管理也需要加强,保障值班律师的办案质量。值班律师往往表现出对于案件参与的积极性不高。[4]一是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免费的,值班律师没有和被追诉人之间形成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案件的结果和值班律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值班律师往往对案件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二是对值班律师的经费投入力度不够,导致值班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经费保障不足,对于值班律师享有的阅卷权等权利行使的保障体系也欠缺。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都是由年轻律师担任,法律实践经验不足,相比资深的律师,不能很好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司法案件的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值班律师投入力度不足。目前,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值班律师监督机制,对于值班律师的监督存在着空白,在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的背景下,值班律师办案质量的好坏也就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会直接导致辩护质量下降,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改进对策
由于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够清晰、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不高、对于案件的积极性也不高,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那么,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到底是什么。值班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定位必须要得到明确和加强,如果不能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那么值班律师制度的推行就会遭遇巨大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更多的是一种“旁观者”,并没有直接参与到控辩双方的对抗中来,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在案件的诉讼过程当中应当扮演更多的法律帮助者和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值班律师通过阅读案卷来了解案情,明确案件的情况,针对案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值班律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也需要扮演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对于司法机关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对于损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值班律师制度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加强和补充,值班律师在执行职务时被赋予独立的诉讼地位,会最大程度激发出值班律师制度本身的优势。当前,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值班律师角色定位。
(二)加强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
加强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要尝试建立健全统一的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时间节点,并针对特殊的情况设定,使值班律师制度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的情况。将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尽可能提前,在一般情况下,值班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越能够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针对值班律师轮班机制有时候造成的案件衔接脱节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值班律师专案负责机制”,由开始接手的值班律师对接手的案件负责到底,中间没有特殊的情况不能轻易更换,值班律师对于案件负责到底可以避免因为轮班造成的衔接不顺畅。此外,适当加大值班律师的职权,使值班律师从一个案件的“旁观者”,变成案件的“参与者”。可以尝试建立值班律师出庭机制,值班律师通过阅读案卷,对案件的事实可以形成初步的认识,在庭审过程中,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意见,可以起到补充和说明的作用,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精准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
(三)建立完善的配套管理机制
尝试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同时建立相对完善的案件监督审查机制,将值班律师办理案件质量和业绩考核相结合,保障值班律师办理案件的质量。[5]为提高值班律师对于案件参与的积极性,要提高值班律师的福利待遇,加强对值班律师的财政投入,对于值班律师可以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激发值班律师的工作热情。建立值班律师免费培训机制,值班律师必须要完成上岗前的培训并且有相应的主管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才能参与案件,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建立健全值班律师配套保障机制,司法机关可以尝试设立专门的值班律师阅卷室,充分保障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保障值班律师更加清楚准确地了解案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建立值班律师工作监督机制,对值班律师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和规范,对于在办案过程出现问题的劣迹律师,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且通知其所在的律所对其进行处罚。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公正廉洁教育,着力打造一支公正廉洁、工作能力出众、高素质的值班律师队伍。
四、结语
值班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能够加强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要和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不断进行完善,推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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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克 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