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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阵地控制作为刑侦基础工作之一也应当随着网络化、智能化,如何在网络空间开展阵地控制工作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当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为此,公安机关应当从目前网络阵地控制存在的问题出发,构建阵地控制工作完善路径,提高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能力。
关键词:网络空间;阵地控制;电信网络诈骗
1阵地控制的概述
阵地控制作为我国刑侦部门三大基础工作之一,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略到细致、从以实体空间为主逐步过渡到网络空间的发展过程。传统的阵地控制指的是运用公开管理和秘密力量相结合,控制犯罪人员经常涉足、利用和易受犯罪侵害的吃、住、行、销、乐等场所或行业,从中发现、查缉、控制犯罪的一项刑侦基础工作。[1]现代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犯罪分子在网络空间中隐藏自己的身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传统的阵地控制的实施显然已经不足以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尤其是当前日益突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此,需要将阵地控制从现实的实体空间延伸至虚拟的网络空间,在网络空间中进行阵地控制。对比传统阵地控制的概念,网络空间阵地控制就是运用网络公开管理和秘密力量相结合,控制犯罪人员经常浏览、利用和易受网络犯罪侵害的平台、网站等,从中发现、查缉、控制犯罪的一项侦查措施。网络空间下的侦查阵地是指整个犯罪链条中所涉及的犯罪平台,它既包括犯罪主体新增的平台,也包括其他合法却被犯罪主体所利用的平台。[2]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说,网侦部门就需要在其上下游犯罪,比如说为诈骗集团搭建虚假网络平台、提供被害人信息等上游犯罪以及协助转账洗钱、提供资金账户等下游犯罪实施网络阵地控制。
2网络空间阵地控制应用的必要性
截至202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1.6%,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可看出,人民群众对于网络空间的安全意识以及网络社交的防范意识仍然较为薄弱,犯罪分子抓住网络空间的隐蔽性恣意犯罪、导致网络犯罪数量迅猛增加,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要把握住网络阵地控制的主动权,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收集、分析、研判泛滥在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信息,从而有效实施网络阵地控制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2.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多数以网络为媒介
早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仅仅停留在电信诈骗,利用短信、电话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诈骗手段过渡到了“伪基站”、网络电话以及改号软件,在迷惑被害人的同时也增加了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可能性。目前,随着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高,GOIP和多卡宝等设备的出现更是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几乎所有的传统服务都可以投射于网络,而几乎所有的网络服务都可以作为诈骗工具。犯罪分子以通信网络为媒介,利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网络平台,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犯罪环节的高度分离,存在甲地实施诈骗,乙地存放中继设备,丙地进行取款,丁地洗钱的现象,其中的犯罪地点大部分甚至还涉及到了境外的诈骗窝点,给侦查人员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公安机关需要通过在网络空间中进行阵地控制来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
2.2传统阵地控制难以有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传统的阵地控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局限于实体空间中的场所与行业,无法将“触角”尽可能触及到网络空间,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局限性。尽管当前侦查工作也有将传统阵地控制网络化的趋势,比如说侦查人员将辖区内阵地控制的场所与行业的管理人一同建立社交群组,方便信息的互通有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防治犯罪的效率,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却是力不从心。首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涉及的实体场所主要是被害人所在地、境外的诈骗窝点和诈骗中继设备的存放地,与传统阵地控制的范围重合程度不高;其次,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互活动大多存在于网络空间,因此,单纯依靠人力对实体空间阵地进行控制已经不适应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
2.3网络空间中阵地控制的应用有利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空间的阵地控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通过让计算机对算法的深度学习,使其24小时不间断地对全国范围内网络空间的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抓取,对重点平台进行实时监控,将网络巡查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判,就可以将交易方式、人员的具体信息呈现给侦查人员[3],提高了侦查效率,缩短了破案时间,节省了警力资源。实施网络阵地控制有利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事前预防,侦查人员对于各个网络平台所获取的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涉及电诈犯罪的平台及时予以取缔,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有利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事中控制,侦查人员还可以提前介入侦查,通过对信息的抓取,及时发现被害人从而进行有效的劝阻;有利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事后打击,对于一些发案不久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协助下采取及时止付措施,冻结涉案账户,对账户持有人及时进行调查,从而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3网络空间阵地控制具体应用流程
侦查工作的开展是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交互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片段进行搜集,根据搜集的内容进行拼图、运用常识进行推理,尽可能还原犯罪过程、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移送起诉。阵地控制作为侦查基础工作中的一种,其在网络空间中的开展就是网侦人员以及相关网络警务参与力量,通过有效的网络信息监管、平台互动监督以及对相关网络活动区域的有效监视,实现对犯罪规律、犯罪形势以及“合适”网上犯罪案件的有效掌握,并为网上侦查提供研判信息[4]。因此,为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网络空间中进行阵地控制应当分为三个环节:
3.1信息获取与搜集
在当前情报导侦战略背景下,建立阵地控制的情报信息机制适应当前侦查工作的客观需要,为公安机关提供犯罪风险的预防、评估和侦查导向[5],尤其是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治起到重要作用,是网络空间中进行阵地控制的首要环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同于传统的接触性犯罪,其具有犯罪时间跨度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杀猪盘”诈骗案件、冒充公检法诈骗案件等,从预谋到既遂这一过程中,在网络空间中产生了海量的涉案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搜集便是侦查人员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首要任务。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涉案信息的搜集主要包括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游中犯罪集团组织内部交流信息、交易潜在被害人资料的信息、交易作案工具的信息、招募一线话务员、车手等信息;实施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相识以及交流沟通的社交平台中产生的聊天信息、被害人的转账信息等;下游中,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的资金流信息、洗钱过程中运用的资金账户信息等。
3.2信息研判与分析
在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纷繁复杂,在阵地控制过程中往往会将无关信息掺杂在涉案信息中一并进行搜集,因此侦查人员对于所搜集到的信息不能直接运用,需要将其初步分检,从中筛选出有利于开展侦查工作的信息。在初步分检之后,将所得到的涉案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生成犯罪嫌疑情报、治安辅助情报、敏感信息情报等并将此进行体系化整理。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的研判与分析就需要计算机深度学习初步将所搜集到的信息进行识别,不断深化“暗语”学习,将涉案信息准确抓取出来,提高信息识别准确率。对不同诈骗集团的受害人进行区分,将属于同一诈骗集团受害人的信息进行整合并分析研判,对诈骗集团的资金流、信息流、人员流等信息进行整理并上传至相应的合成作战平台。
3.3信息存储与应用
在警务工作智慧化、网络化过程中,通过侦查工作所获取的信息都被分门别类地存储在侦查信息共享平台中,如何有效运用这些信息则是阵地控制的最后环节也是侦查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生活、交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中实施提供了可能,这些新型犯罪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这就需要各地区侦查人员将本辖区内阵地控制所搜集到的涉案信息及时进行上传,存储在信息共享平台中,便于其他地区侦查人员的应用。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涉案信息的应用,首先将以往案件中的信息汇总分析,据此划定分级标准,大致可以分为初中高三级预警,初级预警即代表存在双方当事人存在不正当交易活动、犯罪嫌疑人发布虚假信息等,中级预警代表可能存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可能、出现新的涉诈平台等,高级预警即代表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且潜在被害人有转账趋势,网侦部门则可以根据这三级预警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取缔非法平台、及时上门劝阻、冻结涉案账户等。
4当前网络空间阵地控制应用的困境
在互联网背景下,传统的阵地控制工作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何适应新型犯罪、将互联网与阵地控制工作有效衔接起来,切实巩固和提升阵地控制工作实效,更好服务于侦查办案是公安机关应当思考和重视的一项重要任务[6]。而当前网络空间中阵地控制工作在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存在如下困境:
4.1从阵地控制的主体出发
(1)阵地控制专业人才缺失,技术手段滞后利用阵地控制在网络空间中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就是公安机关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及通讯技术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网络空间进行较量和对抗。但是,公安机关网侦部门组建时间不长,而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新型犯罪,其诈骗手段、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这就导致侦查人员缺乏相应的实战经验,而且当前犯罪的智能化、科技化使得公安机关的技术、设备相对于犯罪分子较为落后。(2)阵地控制重视程度不够,“阵地脱节”、“阵地遗漏”时有发生首先,侦查人员对于阵地控制的理解停留在传统观念,不理解网络空间中阵地控制的实际要义,认为网络空间下的侦查阵地只是简单地将传统现实场所“搬移”到虚拟网络空间,这就极易造成“阵地脱节”。其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网络空间中衍生出一些新兴阵地,加上传统阵地网络化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也会由于侦查人员自身能力的限制以及对其认识不足,而在侦查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忽略,这就会导致“阵地遗漏”的结果发生。
4.2从阵地控制的客体出发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各环节高度分离,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在网络空间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能涉及多个网络平台,比如说情感投资型诈骗,犯罪分子就可能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寻找目标对象,然后再通过自己搭建的虚假投资平台吸收被害人资金,最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境外账户进行洗钱。这说明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阵地控制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即使公安机关将非法运营的网络平台及时取缔,犯罪分子也能及时将其所获得的资金、被害人信息等资料进行快速转移并且搭建新的平台,加大打击治理的难度。(2)诈骗窝点多位于境外,跨境协作难度大目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国集团的窝点多位于东南亚地区,如缅北、泰国等,我国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网络阵地控制时常常会受到其他国家侦查权限的限制,使得对犯罪分子的追踪受到阻碍。而且涉案资金一旦通过跨国账户向国外输出,公安机关就没有相应的权限通过阵地控制进行追踪。如何平衡国家主权安全和打击治理犯罪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公安机关乃至外交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4.3从阵地控制的内容出发
(1)网络空间中阵地控制信息搜集范围广、内容庞杂侦查人员需要在互联网上,寻找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作为阵地控制的需要,但是互联网信息更新速度快、数量巨大,而且内容庞杂隐蔽、虚实难辨,这就给信息搜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7]。并且对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搜集不仅涉及到公安机关各警种、各地区、各部门的内部信息,还涉及到社会上各行各业所掌握的外部信息,共享机制就存在一定的障碍,阵地控制信息的广度和效度无法保证,难以及时、全面、有效地发现和收集犯罪情报信息。(2)网络空间中阵地控制信息搜集与隐私保护产生冲突由于网络阵地控制所抓取的信息基本上囊括了整个网络空间所有公开与非公开平台所存在的信息,因此在公安机关进行信息搜集时,还可能涉及到被害人或者非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当事人必然不希望这些信息为人所知,由此又牵扯到了对人民群众的隐私保护问题,侦查人员就必须在侦查需要与人权保护中权衡利弊,以适度公开与隐私保护相结合为原则开展侦查工作。
5构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阵地控制的思路
5.1加强网络阵地控制队伍建设,提升现有技术
首先,相关院校应注重对网络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使其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网络阵地控制工作的后备力量;其次,公安机关应广泛吸纳在网络技术领域中专业性社会人才,提高网络阵地控制的技术支持;最后应当形成以侦查人员为主,网络平台管理人员、软件运营人员、网络企业组织人员和其他网络事业的网络巡视人员为辅的网络阵地控制队伍,侦查人员作为网络阵地控制的高级控制人员,应当对其所负责的“网络辖区”实行分级管理,其他辅助人员应及时上报所管理或运营的平台、软件中所发布的异常信息。相对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护通讯网络安全的形势和要求,我国现行的网络安防技术并不发达,公安机关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网络安防技术之外,还需要加强自身技术的研究,从而推进网络空间涉诈阵地控制的开展与深入,切实提高网络空间涉诈阵地控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8]。
5.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地区、各警种、各行业协作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防范治理,加强警企银相关部门机构的合作,由政府牵头,构建全国范围内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各方及时将其辖区内通过网络阵地控制所收集的涉案信息进行上传,保证及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控制及追踪。侦查人员对于所收集的信息在上传的同时进行分析研判、智能分级分类,便于其他侦查人员利用。在当前形势下,应积极加强国际合作,尽可能同国外侦查部门建立相关数据互通平台,有利于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跨境治理,从根本上瓦解国际诈骗集团。
5.3完善立法,保障网络阵地控制的实施
随着犯罪行为的网络化,侦查行为的规范性也必须随着有所提升,但立法的滞后性有时就会制约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甚至会排除所收集到的证据。完善网络侦查阵地控制的法律程序规范,既使侦查人员在办案时采取网络阵地控制的措施有立法保证,做到有法可依,又能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过程,最重要的是还能够保障相关涉案人员的人权。
5.4建立网络空间涉诈巡查监督制度
网络空间涉诈巡查监督起到的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作用,是指网络平台管理者、相关软件运营者对自身所管理运营的平台、软件进行实时抓取,一旦抓取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向潜在的被害人传递预警信息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上报反馈;除此之外,公安机关网侦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经常涉足的各个网络平台、媒介进行监视,一旦监测到涉诈话术、行为等相关线索立即追踪,及时定位犯罪分子或者潜在被害人所在地点,随后进行抓捕或上门劝阻。
6总结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治理是当前公安职能部门亟须解决的重要任务,通过网络阵地控制,能够准确及时地发掘犯罪活动倾向和其犯罪动向,及时阻止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并且有利于事后的追赃。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络阵地控制应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侦查人员不应当满足于当前网络阵地控制的机制建设,必须提升自身互联网技术才能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
作者:包程悦 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