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收益分配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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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收益分配激励机制

摘要:结合矿业及矿业权出让现状,湖南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未来须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工作,规范矿产开发和利用,切实保护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践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核心职责。针对转型时湖南省矿业发展趋势,从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各利益主体、矿产资源收益的首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以及矿山转型成果的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建议。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应兼顾各主体利益,适当提高矿产资源所在地收益分成;矿产资源收益应兼顾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建立矿山治理与转型成果的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从而促进湖南省内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湖南省;矿业权;收益分配

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十四五”时期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当前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已成为国家矿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伴随着矿业的绿色发展和转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者以及矿产所在地居民等各利益相关方如何参与到转型时矿业权收益的分配,真正做到让矿业转型的发展惠及到各利益相关方,已成为重要的课题。

一、研究综述

(一)矿业转型方面的相关研究文献

陈栋栋在其文章《“黑生绿”的产业蝶变———江西新余矿业成功转型》(2019)[1]中讲述了江西新余矿业的转型发展路径,在面对当地矿产资源枯竭、企业经营惨淡以及国家去产能的外部政策内外双重压力下,企业不得不开展多元化、可持续性发展的变革。具体做法为,企业利用现有矿场、工业园和土地转型为光伏发电,利用煤矿开发的副产品煤矸石进行制砖,做到废物利用,变废为宝;最后针对停办闲置的矿场土地进行建林还耕,恢复成本较高的则积极开发房地产、工业园、旅游等多种商业业态,真正做到了传统矿业向现代清洁能源、绿色建材和土地开发的转型。吴芮民等在其文章《矿业城市经济转型的研究———以白银市为例》(2020)[2]中分析当前白银市城市矿产资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白银市当地的产业经济特点,从规划矿业产业结构、加强政府引导企业自主转型、推动城乡一体化及人才吸引政策等方面提出了矿业城市经济转型的路径。陈丽新等在其文章《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关键问题研究》[3]中研究和阐述了建设现代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思路:市县级政府做好引导,企业做好从规划、勘查、开采、生产冶炼、废物处理以及矿山修复等全链条的矿业发展绿色理念。政府通过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批准建设树立标杆和导向作用,通过媒体宣传推广进一步提升绿色矿业示范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王党琦等在其文章《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现状与绿色矿业发展策略》[4]中介绍了甘肃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其矿业经济在省内经济所占比重较高,但当前省内绿色矿业发展存在矿业结构不合理、企业技术实力有限和支持政策未能落地等情况,需从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宣传引导、细化优惠政策及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进行绿色矿山的建设和转型。

(二)矿业权收益分配方面的相关研究文献

尹国平等在其文章《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收益分配机制探析》[5]中针对矿产资源价格上涨时国家收益不能增加,矿产资源价格下跌时企业的税费负担又不能下降,矿业的税费、收益等不能与矿产市场相适应的现象,结合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和税费租理论构建了矿产资源定价模型和矿业权评估模型,促进级差矿租在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间合理分配。王中庆在其论文《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2020)[6]中详细论述了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未来改进的措施与原则。李婷等在其文章《基于云重心Shap-ley值法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研究》(2020)[7]中利用夏普利(Shapley)收益分配方法,引入风险分摊系数和生态修复等相关系数,构建了收益分配模型,以使得矿产资源收益在利益相关者中收益分配更加合理。

二、湖南省矿业及矿业权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湖南省矿业发展现状

湖南省矿产资源丰富,其中钨、铋、萤石等多个矿种保有储量居全国首位,矿业经济一度在省内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比重。湖南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自然资源禀赋优势明显,矿产开发总量较大。据《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湖南省已发现矿产121种,中型规模以上矿床占30.42%,探矿权数量759个,采矿权数量3564个,涉及金、锑、铅、铜等,基本形成了铅、锌、锰贵金属冶炼加工、玻璃陶瓷水泥石材生产和地热泉水利用等为主体的格局。

(二)湖南省矿业权发展现状及趋势

伴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对生态、环保的重视,我国矿业在近10年呈现出先增后减的发展态势[8]。在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湖南省矿业发展在近10年与国家矿业发展呈现同步发展态势。2010—2019年间,湖南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存量呈现出先增后减的态势,其中,探矿权存量在2013年达到峰值为714个,2019年最低值为242个,降幅达66%。采矿权存量在2011年达到峰值为6871个,2019年最低值为3125个,降幅达52%。2019年探矿权发证机关主要为国家自然资源部11个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31个。2019年采矿权数量为3125个,发证机关主要为县级发证的采矿权2062个,占全省采矿权总数的2/3;其次是省级发证660个,市级发证387个和部级发证16个。开采矿种中排在前10位的主要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石灰岩、煤等。采矿主要分布在湖南省14个地级市,其中郴州、邵阳、永州、衡阳、娄底等市数量较多,占该省采矿权总数的52.6%[9]。湖南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未来需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工作,规范矿产开发和利用,切实保护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践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核心职责。同时,为全面落实湖南省“三高四新”发展战略中的先进制造业如工程机械、航空材料、特种材料和轨道交通等产业链生产的需求,加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力度,编制战略性矿产清单,依法有序投放一批紧缺型矿种采矿权,满足“三高”项目用矿需求,提供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三、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模式

(一)矿业权出让方式

矿业权出让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出让和协议审批方式出让。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自然资规〔2019〕7号)中规定,要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净矿”出让,限制协议审批方式出让,鼓励市场公平的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湖南省政府2016年8月发布的《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65号)结合湖南省内实际情况规范,明确和细化了矿业权的竞争性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的范围、条件和实施程序。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及分配

矿业权出让应按照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原则,收益实行中央、省、市(州)、县(市、区)按比例分享。具体分配标准则是,依据矿业权登记的单位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8〕34号文规定(以下简称湘财综〔2018〕34号文):(1)在中央和省级登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则是在中央、省和矿产资源所在市(县)三方按照4:3:3比例进行分配;(2)而在市(县)登记的矿业权,其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在中央和矿产资源所在市(县)两方按照4:6比例进行分配,省级不参与分配。

四、转型时湖南矿业权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的建议

(一)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应兼顾各利益主体

矿产资源的利益主体包括有资源所有权人、采矿权人以及当地居民。其中,我国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采矿权人是通过支付矿业权出让费用在一定期限内获得资源开采权的法人;第三个利益主体是矿产资源所在地居民,矿产资源的开发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以至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所以需要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预留一部分用于生态环境补偿,包括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保护、即时性修复和资源枯竭后的矿区复垦及当地居民的利益补偿。

(二)适当提高矿产资源所在地收益分成

保持现有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收益分配格局总体。同时,伴随着净矿出让的发展趋势,竞得人进场后能直接施工,省去了原来开采前各项准备、沟通和协调工作,这部分工作转移给了矿业权所在地方政府行政部门来完成,增加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量,也会增加行政支出。所以,为了提升地方政府的服务效率和质量,补充行政支出,可适当提升矿业权出让收益所在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

(三)矿产资源收益应兼顾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

矿产资源的收益分配从一次分配入手,须克服在一次分配中不公平的因素。在不公平的前提下讲效率是不合理的,所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机制,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比重,在矿产资源收益一次分配中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矿产资源收益一次分配主要是基于效率因素,也就是按照常规生产要素的贡献支付报酬,主要是用于劳动力、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的报酬[10],具体指工资、利息、地租和正常利润。二次分配是基于资源财富共享的区域间、代际间、当地居民之间的公平分配,矿业收益当前趋势是越来越多地分配给矿业省和矿区。这是因为,矿业省和矿区在提供矿产品的同时,其资源财富逐步减少,矿业省和矿业区成为资源财富的净损失者。所以,在矿业收益二次分配中,在保证中央政府利益的前提下,重点向省级政府和其他地方政府倾斜。中央政府的矿业收益主要用于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如勘探、研发等,以及用于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修复、城乡间的协调发展等。省级政府的矿业收益主要用于全省的生态环境修复、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基础设施与社会设施改善、贫困区域发展补贴等,其目的是提升省域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省内区域间的协调发展。矿区留存的矿业收益主要用于矿区的再发展、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矿区技术投入、矿区转型、矿区居民的福利等。政府收益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再分配,最终是为了促进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既避免资源型区域的过度繁荣,也避免资源型区域陷入资源优势陷阱。

(四)矿山治理与转型成果的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

矿山开采后期特别是尾矿阶段,往往伴随着治理与转型。治理主要是指使土壤重金属指标达到标准后土地能够复林、复垦、复耕,又或者是在现有矿地基础上进行转型,如利用现有矿地建设工业园、旅游区、房地产开发等,从而达到生态和经济效益的双重转型。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应做到满足“谁投资,谁受益”的分配原则,在矿山治理环节一般都是由矿企来完成,在转型中一般是谁投资谁收益。例如,矿企参与治理后的矿业若转型开设新工厂等,则矿企作为转型投资方参与到矿山另外一种情况是矿企只负责采后尾矿的治理而不参与矿山转型的可持续发展,这时就需要当地政府进行设计评估并招商引资。图3为其他投资企业作为转型方获得治理后土地使用权所产生收益的分配模式。激励机制方面,首先因地制宜选取和况与是否了解或使用互联网医疗存在显著性差异;互联网医疗的感知有用性对用户使用意愿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促进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可针对用户的影响因素进行针对性宣传和用户精准定位。

作者:王阳军 罗碧华 单位: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