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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解决轨道交通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标准体系,提高综合管理效果,围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制式的多样化种类、行业的相关行政立法和技术立法等方面,就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展开分析,探讨装备产品认证的发展现状、发展特点及认证方法与措施,分析产品认证的发展以及公路交通产品的借鉴,发现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起步较晚,在认证产品的覆盖范围、产品认证标准、检验检测依据、检验人员综合素质等方面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及人员的重视,为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提供助力。
关键词:轨道交通;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
0引言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十分迅速,使得我国成为世界最大的轨道交通装备产品供需市场,相关的装备产业越来越成熟。在轨道交通自主化水平日益提高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迎来了发展机遇。城市轨道交通关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新装备、新产品研发的同时,也需要标准化的产品认证体系作为支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当前我国自有技术的发展情况,产品标准体系与认证制度基本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战略,这也使得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
1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的发展现状
1.1合格评定制度。《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27000—2006)的内容来看,合格评定的含义表现在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相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也就是说,合格评定范围包含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合格评定一般应结合国际标准体系,采用灵活的方式进行合格性评测,证明原料、系统、产品、服务能够达到这一标准要求,这也是提升质量控制效果及市场效率的基本保障。合格评定制度对产品与服务商起到了规范作用,让贸易过程更加便捷、可靠,生产者需要履行自身的职责与承诺,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可靠的产品与服务。
1.2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制度是对优秀制造产业的一种保护和激励。在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各方面的质量责任可以得到充分落实,消费者权益也能得到保障。产品认证制度可以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确保轨道交通装备产业的规范性发展。产品认证一般包括强制性认证CCC(中国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两种。虽然从法律的层面看,自愿性认证并没有强制性特征,未认证的产品也能够进入市场,但如今我国认证市场较为成熟,上下游企业对产品认证也有了全方位的了解,因而,自愿性认证已经慢慢发展成了一种市场准入模式。从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来看,截至2020年底,我国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发证量已达15.5万余张,比2015年上升了十余倍。由此不难发现,自愿性产品认证已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
2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的发展特点
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自身的特性以及国际经验,城市轨道交通产品认证模式,已经发展成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的较为完善的体系。在这一条件下,更多的认证要素被纳入其中,包括功能安全性认证。型式试验包括一般的产品抽检、设计鉴定和运行考核三大类,由于产品的特征与运行需求存在差别,型式试验内容也具有多样化特征,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设计鉴定指的是针对产品的设计环节展开的评价工作,目的在于保证产品设计达到标准要求。设计鉴定的方法包括文件审查、数据计算、试验分析等,通过这些方法测定产品设计是否与标准规范相符。不同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模式与进度、路线等也存在差异,使得产品规格、数量、结构都有所区别,例如车辆、车体、转向架总成、制动控制系统等,都要进行设计鉴定。图1型式试验流程运行考核的基本大纲经由业主单位、认证机构或委托人制定,检查组作为见证部门,在考核结果出来后,需要出具运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中需要记录场所、项目、产品信息、故障处理等内容。车辆产品的运行考核需要达到5000km以上,CBTC产品需要达到90d以上。功能安全认证需要以《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0438.1—2017)中第1、2部分为依据,认证目标大多为存在安全风险等级,且为E/E/PE系统驱动的产品。产品安全完整性等级需要在有关规范中明确界定,软件开发需要达到《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GB/T28808—2012)的要求[1]。
3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方法与措施
3.1认证范围。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关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公告〔2019〕11号)来看,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认证囊括了七个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具体表现在产品相关车辆、制动系统、车门、车钩缓冲装置、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牵引传动系统、运行控制系统。其他特殊要求还包括,需要满足整车、系统、零件认证要求、车辆相关的产品八种、制动系统七种、牵引传动系统五种、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和车门及车钩缓冲装置各一种。
3.2认证模式。如上所述,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具体来说,认证模式可分为如下几类:其一,型式试验内容为设计鉴定、产品抽检、运行考核、安全认证的产品有CBTC及子系统,包括ATP、ATO、CI等。其二,型式试验内容为设计鉴定、产品抽检、运行考核的产品有车辆一种。其三,型式试验内容为设计鉴定、产品抽检的产品通常包括车体、制动控制系统、转向架总成三种。其四,型式试验内容为产品抽检、功能安全认证的产品有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车门两种。其五,型式试验内容为产品抽检的产品有转向架构架、空气弹簧等多种。
3.3认证单元及规范。不同的装备产品需要满足对应的技术标准要求,通常根据规格和用途进行单元划分。同一个认证委托人,在多个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类型的产品,需要归纳到不同的认证单元中。在认证申请和检测过程中,样品抽取与认证证书发放需以产品划分的认证单元为基准。通常,每个单元对应一个产品认证证书。虽然部分特殊情况要求认证标准中不附注年代号,但需要统一修订。所以,需要在实施当日,根据新的标准体系进行生产,并结合认证变更进行产品认证[3]。
3.4申请认证的必备条件。认证委托人属于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生产方、销售方、进口商等,当认证委托人为进口商或销售方时,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供生产方为其提供的授权文件,同时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认证委托人需要具备法定资质、合法注册商标,境内委托人需要具备法人资格或相同资质等级的营业执照,境外委托人则需要具备合法登记注册证明,注册的经营范畴需要将所认证的产品包含在内;其二,委托认证的装备产品需要满足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其三,认证委托人没有被列入信用信息公示的失信名录内;其四,认证委托人需要具备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质保能力要求的管理体系;其五,认证委托人应具备认证标准所需的生产能力,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其六,委托认证的产品需要具有明确并且合法的技术来源;其七,当认证申请过程中对运行考核有要求时,委托认证的产品需达到运行考核认证标准要求;其八,认证申请文件一般包含企业情况调查表、营业执照、技术资料、申请认证产品技术来源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3.5检验检测要求。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检验检测来说,常规检测与型式试验一般都能够被应用到全部的装备产品认证工作中。其中,抽样检测一般经由专业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负责,至少需2名抽样工作人员在生产或使用单位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保证质量合格且尚未投入使用,并根据要求包装后,由生产单位或用户在指定时间内寄送到指定的位置[4]。
3.5.1型式试验。轨道交通装备产品型式试验的目标,在于考查产品与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是否一致,这也是认证机构经由一系列检测及评定手段,判断企业的代表性产品或样品能否达到使用标准的有效举措。首次认证时,一般会从多个单元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根据标准要求开展型式试验,其他规格、型号的产品则开展部分项目检测或差异化检验。例如,制动夹钳单元产品需要根据标准规范,在首次认证的抽样型式试验中分别覆盖带停放缸与不带停放缸的产品。如果认证产品出现了变更,那么认证机构需要结合变更情况对产品质量的影响,调整型式试验或部分项目检验。若认证委托人需要扩项,认证机构则需要结合产品的扩项类型,根据产品单元划分型式试验或部分项目检验。
3.5.2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指的是认证机构在后续监督环节,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特征,对获证产品制定检验计划、选择检验内容、开展检验工作。认证机构需要保证每年对获证产品和生产单位采取一次后续监督。一般在第二次监督时,就可以按照常规检测项目标准执行监督检测。同时,认证机构也可以按照产品风险等级、质量特征等因素,拓展检测项。
4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的发展及高速公路产品的借鉴
4.1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指的是获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国推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实施标准与细则,针对申请认证的装备产品的生产过程、关键零件、供应商等进行的评价工作。2016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6〕2029号),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组织、构建城轨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并起草产品认证目录、认证规则等,这使得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工作得到了全国范围内的充分重视。2017年底,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意见>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国认证联〔2017〕142号),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认证的目录与标准、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管理、认证模式、认证职责等内容,初步实现了认证结果的采信。2019年5月,国家认监委又发布了《关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的资质条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公告〔2019〕11号),其中强调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对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通用要求与特定要求进行了明确。由此可见,认证机构资质与认证文件是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中的重点因素[5]。
4.2公路交通产品认证的借鉴。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和公路交通产品在认证管理方面有相似之处。2017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将“完善产品和服务认证制度”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并要求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市场自愿性产品认证,逐步提高自愿性产品认证在工程设计、招投标等活动中的采信度。2019年9月,《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印发实施,提出建立交通装备、工程第三方认证制度。目前,公路交通产品认证模式与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模式相同,即“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但是,公路交通产品认证尚未作为一项国推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加以实施。未来,公路交通产品认证管理模式在认证机构资质要求、认证方法与措施、认证结果采信与应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而轨道交通产品认证可以根据公路交通产品认证的制度和做法进行适当参考,考虑到产品特征与政策等因素进行调整,确保轨道交通装配产品认证的进一步完善。
5结语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工作备受关注。在政府机构、行业协会、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企业的密切协同下,产品认证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在原有的产品认证模式条件下,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特征以及国际成功经验,使得产品认证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对标国外,起步仍然较晚,在认证产品的覆盖范围、产品认证标准、检验检测依据、检验人员综合素质等方面,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所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目前仍处于学习、借鉴阶段。所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目前仍处于学习、借鉴阶段,可以充分吸纳国内外公路交通产品体系建设的宝贵经验,为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提供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1]施风华.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发展分析[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21(10):115-118.
[2]王飚.共同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国推自愿认证制度[J].城市轨道交通,2018(3):36-39.
[3]刘春雨.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稳步推进[J].铁道技术监督,2017(6):49.
[4]焦桐善.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的国产化进程[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22(5):137-143.
[5]张明,田合强,王萌,等.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解析[J].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19(8):101-105.6
作者:陈晨 胡晓琴 单位: 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