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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重一直是该行业研讨的热点话题,如何降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税负,鼓励创投企业稳健发展成为税务总局考虑的重要问题。财税〔2019〕8号在“减税降费”背景下应运而出,该政策允许个人合伙人可以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或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的任一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大大降低了其税收负担,对稳定就业、促进民营资本向市场流入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引言
创业投资在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发展,提高创投企业个人投资人的积极性,2019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明确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该《通知》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整体税负,对鼓励和支持创投企业的发展发挥作用。为保证该税收政策能被创投企业精准执行,本文就这一税收新政策操作要点做出详细解析,以供大家实务中参考。
一、何为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一)合伙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暂行办法》,创投企业是指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经营组织。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目的是希望被投资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较为成熟后,通过转让创业企业的股权以获得资本增值。创投企业是私募股权基金开展实际投资的较为特殊的形式,其主要会以起步期的成长型企业为重要投资目标。成功投资阿里的日本软银、投资甲骨文的红杉资本均是鼎鼎有名的创投企业。在我国,创投企业既可采用公司制形式也可采用合伙制形式。由于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和公司制相比,相关的投资人能够获得更为优异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我国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承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合伙创投企业成为当前投资人所广泛青睐的重要组织模式,并且成为我国股权投资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当中的主要模式。
(二)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依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伙创投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创投企业以及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普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需要对创投企业自身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则由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创投企业的运营管理,并对创投企业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创投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主要以分享合伙收益及获得资本增值为目的,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具体实务构建过程中,无论何种类型的合伙创投企业,自然人均可作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入股,由此成为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二、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通知》明确了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规定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选择按照年度所得整体进行核算。
(一)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具体规定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需要对其从该基金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年度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如创投企业一个纳税年度投资多个项目时,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所有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合计。需要说明的是,《通知》规定,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时,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具体规定
创投企业采用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与经营有关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出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为和国税函〔2001〕84号①政策相一致,创投企业计算经营所得时,投资项目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创投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特殊类型合伙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②过程中,满足财务制度健全,税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且其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的,如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内,创投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低于50%,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从创投企业分得所得。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跨年结转;采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当期不足抵扣的,准予结转到以后年度。
四、案例解析
例:2018年6月,中国公民张先生出资4000万元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A合伙创投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先生出资比例和分配比例均为40%。2019年1月,A企业以1000万元现金出资购买B初创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40%股权,2019年7月,A企业又以1000万元购买C非初创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50%股权。2021年A企业发生以下事项:1.3月5日,取得B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250万元;2.3月10日,取得C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50万元;3.5月10日,将所持B企业20%的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D公司,转让时发生审计费、评估费等50万元;印花税、手续费等5万元;4.12月31日,由于C企业2021年度发生较大亏损,A企业将所持C企业全部股权以700万元价格转让给E公司,发生律师费、评估费20万元;印花税、手续费等2万元;5.2021年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为100万元。假定张先生除从A企业分得所得外,无其他任何所得,张先生2021年依法享受的专项扣除为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为3万元。张先生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一)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
如A合伙创投企业选择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张先生需要针对从A合伙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股息、红利所得税处理张先生分得的股息、红利需以A企业投资所有项目分得的股息红利等全部收入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按照分配比例分得的股息红利为(250+50)×40%=120(万元);张先生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120×20%=24(万元)。2.股权转让所得所得税处理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转让合理费用。转让环节的合理费用为印花税、契税、手续费等,因转让股权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不属于合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故A企业转让B企业股权的所得额=2000-1000/40%×20%-5=1495(万元);A企业转让C企业股权的所得额=700-1000-2=-302(万元)。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股权转让所得,要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故A企业在2021年度转让股权的所得额合计=1495-302=1193(万元)。A企业2021年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100万元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即A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即为1193万元。张先生在A合伙企业中的分配比例为40%,张先生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193×40%=477.20(万元)。案例中的B企业为初创科技型企业,A合伙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到B企业已经满2年,且两年内A企业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低于50%,张先生投资到B企业的投资额允许按照70%部分予以抵扣,即可抵扣的投资=1000×40%×70%=280(万元)。张先生本年度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77.2万元,可抵扣的投资额为280万元,故张先生针对2021年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477.2-280=197.20(万元),应纳税额为197.2×20%=39.44(万元)。3.应纳税额合计应纳税额=股息、红利应纳税额24万元+股权转让的应纳税额39.44万元=63.44(万元)。
(二)采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
1.A企业2021年度经营所得所得税处理A企业的年度经营所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A企业转让B企业股权的投资收益为1495万元,转让C企业股权的投资收益为-302万元,故收入总额=1495-302=1193(万元)。A企业2021年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100万元及转让股权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70万元(50万元+20万元)属于该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允许扣除,故A企业2021年度经营所得合计=1193-100-70=1023(万元)。张先生按照分配比例分得的经营所得=1023×40%=409.20(万元)。由于A企业满足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规定,故张先生对B企业投资额的70%即280万元可抵扣其应从合伙创投A企业中分得的经营所得;再结合张先生无综合所得,2021年依法享受的专项扣除为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为3万元及生计费用6万元可在税前扣除,得出张先生应纳税所得额=409.20-280-6-5-3=115.20(万元)。张先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5万元整,故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115.2×35%-6.55=33.77(万元)。2.股息、红利所得税处理由于采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投资项目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经营所得而应单独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处理,和采用单一基金核算方式相同,张先生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4万元。3.应纳税额合计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33.77万元+股息、红利应纳税额24万元=57.77(万元)
(三)两种方式税负的比较
两种核算方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不同,采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所得税比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所得税少63.44-57.77=5.67(万元)。《通知》给合伙创投个人合伙人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合伙人的整体税负。
五、尚需明确的问题
(一)与现有税收政策冲突的问题解决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三项中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股权交易所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权交易所得自然应当遵守这一规定,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而通知中允许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便于国税发〔2011〕50号产生了政策冲突。此外,《通知》是专门针对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给予的税收优惠,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中“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的规定。《通知》是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税务总局在国务院的调和下暂时做出对创投企业的具体让步,由于该项政策和当前现有的政策相矛盾,该项政策可能难以持续,未来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纳税将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政策适用期结束后的衔接
《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截至现在,该项政策还有不到2年到期,未来政策的衔接问题尚未明确。而创投基金的存续年限通常是5至10年,政策执行期限短于创投基金存续年限。政策到期后未退出的创投基金的税收处理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六结语
《通知》虽然还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但毋庸置疑,这是国家鼓励创投企业稳健发展,保证稳定就业,促进民营资本向市场有序流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创投企业一定会在该项政策的支持下稳健成长和取得一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2019–04–02.
[2]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2011–04–19.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018–05–14.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2001–01–17.
作者:吴凤霞 单位: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