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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理化建议是承包人实现创收的关键。目前建筑工程领域合同范本都对合理化建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通过对不同合同范本合理化建议的分析并总结合理化建议的情形。以工程实践案例,分析合理化建议中设计方案优化情形。通过承包人在设计方案优化中如何分析、论证方案可行性,并结合项目合同条款实现创收的阐述,从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对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或保证工期以及提高工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个方面分析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对项目价值提升的影响,为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激励补偿方式,提供量化基础。
关键词:承包人;设计方案;合理化建议;实现创收
1概述
西安市地铁一号线一期工程汉城路~纺织城段土建施工(D1TJSG-10标)工程包含“五路口”和“康复路”两个车站。“康复路站”设计为全盖挖顺做法施工,合同工期810d(约27个月),计划于2009年2月1日开工,2011年4月21日竣工。主体结构施工分五期实施(计划工期21个月),附属结构分南北两期施工,每期计划工期3个月。“康复路站”于2009年3月31日开始一期围挡,后续对临时用地谈判接近6个月,无进展。“康复路站”现状工期与招投标工期相比已滞后5个多月。为了扭转不利局面,项目部对主体结构周边进行了实地调查和现场量测,从交通疏导、项目安全评估、投资比较及工期等方面着手,对车站主体明挖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将“康复路站”主体结构由全盖挖顺做法施工改为明挖顺做法施工。设计方案的优化,节约了投资,顺利实现了业主下达的主体结构封顶目标,确保后续机电安装、装修和铺轨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2承包商合理化建议界定的文献研究
2.1不同合同范本对合理化建议的规定。当前建筑工程领域中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范本都对合理化建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建议的采纳权、合理化建议的效果、承包人的义务及承包人的收益等。通过对不同合同范本合理化建议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到:合理化建议是承包人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实现创收的关键。合理化建议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针对涉及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的变更建议,并且以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或保证工期、提高工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前提,经业主批准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合理化建议被业主采纳实施后,承包人按照所签施工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可以得到部分奖励。合理化建议是承包人在既满足发包人要求又能提高自身利益的基础上提出的。
2.2合理化建议的情形。结合工程项目变更形式以及特点,并总结从业人员的实践经验,将合理化建议的情形归为3大类:改进原设计方案、采用其他材料及改变施工方案。此次选用的案例为承包人改进设计方案合理化建议实现创收。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高,临时施工用地谈判近半年无进展,与招投标工期相比已滞后5个多月。通过对承包人提出的改进方案与原设计方案的剖析,介绍合理化建议带来承包商创收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及对项目价值提升的影响。
3案例情况
3.1变更事项概述。“康复路站”为西安地铁一号线TJSG-10标段两座独立车站之一,该车站位于长乐西路与永乐路及规划康复路十字交叉路口处,沿长乐西路东、西向敷设,车站西南角为西北贸易中心,东南角为隆安批发商城,东北角为丹尼尔商城,西北角为康复路批发商城。原设计“康复路站”主体基坑为全铺盖施工,需要分7期实施。1号风亭和2号风亭作为主体基坑开挖出土的必经通道,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1号风亭(西北商贸中心)、2号风亭(电力专科学校),项目中标后与产权单位施工用地谈判艰难,谈判接近6个月,无实质性进展。“康复路站”现状工期与招投标工期相比已滞后5个多月,继续按全盖挖法施工,工期将会继续滞后。承包人为了扭转不利局面,建议风亭与主体结构分开施工,消除风亭用地及管线迁移对直线工期的影响,提前进入主体结构施工,赶回滞后工期,降低施工风险。承包人对主体结构周边进行了实地调查和现场量测,从交通疏导、项目安全评估、投资比较及工期等方面着手,对车站主体明挖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建议将“康复路站”主体结构由全盖挖顺做法施工改为明挖顺做法施工。
3.2明挖方案的可行性。3.2.1交通疏解明挖法。主体结构分3期施工,第一期为北侧围护桩、冠梁、挡土板等施工;第二期为南侧围护桩、冠梁、挡土板等施工;第三期为主体基坑开挖、混凝土结构等施工。附属结构根据交通疏导实际情况分两期或一期施工。3期的交通疏导均满足要求。3.2.2安全性评估采用明挖顺做法。将维持原有支撑体系不变,更加保证了基坑的安全;明挖顺做法缩短基坑施工时间,降水周期也随之缩短,可减轻在饱和软黄土层中降水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交通安全方面:车辆沿车站南北两侧分流,行驶更加顺畅。3.2.3施工场地明挖法。施工,主体与附属分开实施,主体结构施工不受西北商贸中心和高等电力专科学校两块施工用地影响,并为施工用地谈判和管线改迁赢得更多时间。明挖法施工占用车站东西两端道路即可以满足施工要求。3.2.4施工难易程度明挖法。施工简化了施工工序,施工难度较小。3.2.5工期明挖顺做法。施工可以节约铺盖系统安装和拆除时间5个月,主体结构施工工期缩短,同时也具备抢工条件,可以赶回前期延误的工期,满足合同工期要求。3.2.6与相邻标段关系“康复路站”。东端相接的“康~通区间”63m暗挖段及盾构机吊出需利用康复路站东端主体结构进行暗挖施工和盾构吊出。“康~通区间”63m暗挖段计划工期7个月,为2010年6月30日到2011年2月1日,左线盾构到达时间为2011年6月18日、右线盾构到达时间为2011年7月23日。采用明挖法施工,2010年6月底可提供车站东端场地给12标使用,盾构到达时间则不受影响。3.2.7投资采用明挖法。施工节约了临时铺盖系统费用,但风亭与主体相交部位增加围护桩,增加了树木、电杆、广告牌迁移及道路改造等费用。总体节约了投资。
3.3结论。1)明挖法施工与全铺盖法施工交通疏解能力基本相同,全铺盖方案是在架设军用梁条件下满足交通要求,明挖方案是在改造人行道为车道条件下满足交通要求。但明挖法利用南北两侧分流,行车线路更加流畅。2)全明挖方案安全风险明显降低。3)降低临时用地征地难度,为征地谈判赢取时间。4)明挖法施工难易度降低。5)可节约5~7个月工期。6)可按计划为相邻标段提供工作面。7)可节省投资。综上所述,明挖顺做法满足交通要求、降低项目安全风险、节约投资、优势明显,方案可行。3.4变更实施情况3.4.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批准承包人经过现场大量调查、分析、论证,主动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工作,编制“康复路站”全铺盖法施工改明挖法施工方案的建议报告和全明挖法交通疏解方案逐级上报,各级单位针对该方案开展了专题研讨会,本着安全、经济、科学的态度,一致通过了该方案的优化,并按相应程序提报变更。最后在发包人的积极协调下,实现了方案变更。3.4.2实现履约目标方案变更后,顺利完成发包人下达的各个施工节点目标,确保了2013年9月份一号线顺利通车。3.4.3设计变更后的创收情况项目合同条款约定情况如下: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合同中约定给予奖励。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15.5.2款因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使发包人获得收益的,发包人应将收益部分扣除因实施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后,剩余的30%给承包人。“康复路站”主体结构原设计全盖挖顺做法施工,设计图纸费用为760.61×104元;设计变更为明挖顺做法施工,变更后的设计图费用为19.40×104元,另盖挖改明挖新增交通疏解费用26.1×104元,即变更后费用合计45.5×104元。合理化建议减少投资715.11×104元。按合同条款约定,应奖励承包人214.53×104元。
4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对项目价值提升的影响
4.1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承包人提出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对原设计方案的更改降低了工程造价,提高了建设项目价值。4.2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可确保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由于复杂的现场施工条件,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工期顺利完成。承包人通过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建议,确保了工期目标的实现,提高了工程项目的价值。4.3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承包人提出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建议,顺利实现了业主下达的节点目标,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5结语
结合工程实例,通过承包人提出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建议对降低工程造价、工程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以及工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提高的分析,为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激励补偿方式提供量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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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白树勋,杨勇.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引起项目价值提升的机理分析[J].工程经济,2017,(9):41-45.
作者:张锐 陈世杰 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